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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登杂志18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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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  庆  建  党  节

HAPPY Party building FESTIVIA

攀登

管铁流律师主持龙岗区律工委专业指导中心第一次会议
案由还是法律关系?
职业病鉴定的流程
重磅!广东高院再次明确支持职业病民事赔偿!
化验医师患职业病,医院被判民事赔偿31万
重度中暑,工伤待遇之外企业再赔70万!

2022年7月 第18期

序 言

党的生日

1920年初,李大钊和陈独秀等人开始酝酿建党的问题。在法国留学的蔡和森则明确提出应该建立“中国共产党”。在共产国际代表的帮助下,上海、北京、武汉、广州、长沙、济南等地的先进知识分子,建立了党的早期组织。在法国和日本留学的青年学生,也成立了党的早期组织。
1921年7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举行。参加会议的各地代表有:李达、李汉俊、张国焘、刘仁静、毛泽东、何叔衡、王尽美、邓恩铭、陈潭秋、董必武、周佛海、陈公博,包惠僧受陈独秀派遣参加了会议。他们代表着全国50多名党员。共产国际代表马林和尼科尔斯基列席了会议。在会议进行过程中,突然有法租界巡捕闯进了会场,会议被迫中断。于是,最后一天的会议,便转到了浙江嘉兴南湖的一艘游船上举行。经过讨论,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纲领和决议,并选举产生党的领导机构——中央局。党的一大宣告了中国共产党的正式成立。
中国共产党于1921年7月23日成立后,在反动军阀政府的残暴统治之下,只能处于秘密状态,没有公开进行活动的环境。在大革命时期,党忙于国共合作、开展工农运动和支援北伐战争,没有条件对党的诞生进行纪念。把7月1日作为中国共产党的诞辰纪念日,是毛泽东同志于1938年5月提出来的。当时,毛泽东在《论持久战》一文中提出:“今年七月一日,是中国共产党建立的十七周年纪念日”。这是中央领导同志第一次明确提出“七一”是党的诞生纪念日。

律师团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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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礼赞 初心向党

2022年6月21日,龙岗区律师工作委员会专业指导中心举行第一次全体工作会议,会议由专业指导中心主任管铁流主持。
2022年6月21日下午,龙岗区律师工作委员会专业指导中心在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了第一次全体工作会议。龙岗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唐毅特别出席本次会议。

会议伊始,龙岗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唐毅对参与专业指导中心的成员表示祝贺与感谢。专业指导中心主任管铁流简单介绍了龙岗区律师工作委员会2022年的工作计划。随后,参会人员分别进行了自我介绍,并表达了个人对专业指导中心的认识与想法。
管律师认为,法律工作的专业化是律师的立身之本,如何做好这份工作是专业指导中心面临的一大难题,但相信通过各成员积极地努力,龙岗区律师未来也能在专业领域绽放光彩。同时,专业指导中心今年的首要任务是东部律师论坛活动的开展,如何在疫情之下鼓励龙岗区律师积极参与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未来会通过线上线下组织龙岗律师开展沙龙活动,为东部律师论坛活动保质保量。

职业病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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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礼赞 初心向党

劳动者如果自行到法院立过案,很可能都有被立案庭工作人员问过“案由”的经历,法院要求填写的各种表格上可能也有一栏“案由”,即使在网上立案也会存在一个“选择案由”的选项,令许多劳动者无所适从、不知如何选择。

案由还是法律关系?

根据法〔2020〕3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也就是说,案由是司法机关为自身案件管理需要对不同性质案件进行的分类。虽然法〔2020〕347号通知规定:“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但案由本质上只是司法机关自行使用的分类,其与法律关系并不是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一个案件的根本属性仍然取决于其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取决于案件包含的法律事实及诉讼请求。所以“案由”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学概念,法学院的教育中干脆对此既不承认也不教授,很多法学生是工作后才第一次接触到“案由”这个概念的。

职业病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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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礼赞 初心向党

赵某系重庆市某区一工人,2008年重庆某工贸公司招采煤工,即前往应聘,经医院体检合格后开始从事采煤工作。2009年2月10日,赵某到医院体检不合格,体检结果显示赵某双肺有少量圆形阴影,不宜从事此工作。
2011年9月29日,赵某到重庆市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体检,体检结论为:肺炎?建议临床诊治后复查。赵某对此体检结论不服,要求区卫计委组织专家进行职业病鉴定,但由于其不能提供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不具备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鉴定的条件,且没有正式提出鉴定申请,所以卫生行政部门没有为赵某进行职业病鉴定。赵某不服,以该区卫计委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二审法院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赵某不服一二审判决,向重庆市高院提起再审申请,同样被驳回。

职业病鉴定的流程

既然只是司法机关自己对案件的分类,那么案由就不应当由立案人确定,而应当由法院自行根据案件内容确定。而案由正确与否也不应当影响案件的实质审理,更不应当以案由是否正确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分类只是个名分问题,不能改变案件的根本法律关系和适用的法律。对此法〔2020〕347号通知有明确说明:“案由体系的编排制定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管理的手段。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不得将修改后的《案由规定》等同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即使存在案由错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也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哪怕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存在问题的,法官经审理依职权明确法律关系或者允许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就可解决,不管是案由问题,还是法律关系问题,都不应当成为案件审理的障碍。
在这种情况下,某些法院如今仍然以“案由不对”为由硬是要求职业病患者将其起诉的民事赔偿案件以劳动争议纠纷案由立案、甚至强迫仲裁前置否则不收材料,乃至立案庭以劳动争议案由立案后承办法官又不认可强迫撤诉重新立案的,听起来怎么都像是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的笑话。

(本文作者:李剑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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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礼赞 初心向党

纵览本案,赵某的主张未获法院支持的重要原因在于其不能出示向区卫计委提出职业病鉴定申请的证据,故起诉缺乏事实根据。那么提起职业病鉴定申请的正确流程是什么呢?本文将随后详细列出职业病鉴定的流程,并附有必要的批注,以供读者取用。
职业病鉴定的流程:
1.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2.鉴定办事机构收到《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后出具《职业病鉴定资料提交通知书》;
3.当事人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交职业病鉴定所需的资料或者书面陈述;
4.协商鉴定缴费事宜;
5.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职业病鉴定受理通知书》;
6.抽取鉴定专家,开鉴定会,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本文作者:陈雪儿)

(注:《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职业病诊断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在收齐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诊断结论。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7.当事人领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许多劳动者朋友因为不了解申请职业病鉴定的流程,导致错失了进行职业病鉴定的机会,与本可以维护的自身权益失之交臂。而由于证据不足,即使将来付诸法律,也难以获得支持,可见规范操作是何等的重要!本文已列明了申请职业病鉴定的基本流程,为保护自身权益起见,请各位有需要的劳动者朋友依流程办理。

职业病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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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礼赞 初心向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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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章 调解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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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算。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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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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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礼赞 初心向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限于篇幅,后文不再摘录,各位读者朋友请移步“职业病法律”公众号继续阅读!

(本文作者:职业病团队)

创作园地

青工洪哥2012年6月入职广东某饮料公司从事吹瓶工作,2020年初被确诊职业性噪声聋,随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鉴定为玖级,为此,洪哥诉求人身损害赔偿约38万元。饮料公司辩称已提供了耳塞等防护用品,洪哥工作中经常不戴耳塞工作,而是戴着耳机听歌,责任在其自身,并且其已获得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该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相关项目相同,不应重复获得。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已扣减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其诉求的民事赔偿项目并不相同,不应抵扣,被告辩称无理,遂判决饮料公司应赔偿洪哥各项损失约30万元。饮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饮料公司继续申请再审,2022年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重磅!广东高院再次明确支持职业病民事赔偿!

本案是广东地区又一宗支持职业病民事赔偿的典型案例,值得大书特书!
首先,本案再审裁定形成于2021年之后。关注职业病法律维权的社会各界人士总会提及广东高院原粤高法【2017】147号文,认为该文件原本是正面支持职业病民事赔偿的,但因为2021年被广东高院明文废止,因此广东高院已不再支持职业病民事赔偿了。个别地区法院法官群体也秉持此种意见,并对久拖不决的此类案件集中宣判,作出不予支持患者诉求的判决,很多二审判决甚至是强行逆转一审法院全面支持患者诉求的判决,因此引起患者极大不满,也在法官群体中造成不应有的分歧、困惑。这显然是极大的误解。而进行这样的宣导,不是蠢,就是坏!147号文之所以被废,仅仅是广东高院为了配合《民法典》的统一实施,而根本不是什么否定职业病民事赔偿诉求。不要忘了,职业病民事赔偿是《职业病防治法》明文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民法典》不可能、事实上也根本没有去否定、排除职业病民事赔偿请求权。随着本案以及广东高院2021年以来多份类案裁判文书的作出,所谓广东高院不再支持职业病民事赔偿的讹传谣言不攻自破!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只是笔者在已经公共的裁判文书中挑选出来的,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往往需要长短不一的时间,因此,不排除时间更靠后的同类裁判文书尚未公开于网络。有职业病病人反映,深圳地区即有不服二审改判不予支持职业病民事赔偿诉求的患者申请再审后,刚刚收到广东高院发回重审的裁定!对此,笔者同样寄予热切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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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礼赞 初心向党

百年礼赞 初心向党

其次,本案所涉职业病系职业性噪声聋且仅为玖级劳动功能障碍,但法院并未因此而针对患者伤残等级重提司法鉴定,而是直接按照玖级伤残支持患者民事赔偿诉求。这表明所谓职业病病人主张民事赔偿必须重新进行司法鉴定是毫无法律根据的曲解。并且,与职业性噪声对劳动者的损伤相比,绝大多数职业病如尘肺、中毒等对劳动者的损害无一不更具系统性、功能性内在损伤,对此类职业病损伤,除了按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外,根本不可能更不应该机械套用针对机械性外力所致损伤的所谓人身损害鉴定标准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否则,有一单算一单,鉴定结论必然是违背起码的客观、科学要求的。司法实践中,类似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广东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等大型、权威鉴定机构从来不做此类无原则的伪鉴定,而是坚持以没有相关鉴定标准为由向委托法院退鉴,而个别小型鉴定机构却常常表现生猛,“大胆”出结论,能够将三级白血病鉴定为九级伤残,五级尘肺病鉴定为十级伤残,也实在是令人叹为观止。
第三,本案三级法院一致认定,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应视为与民事赔偿项目性质相同,因而无需进行抵扣。再审裁定特别释明: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对第三人(如职业病病人未成年子女等)损害的赔偿,而伤残就业补助金则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二者本质上并不相同。
所以,以后谁再要妄言什么职业病民事赔偿不应支持、什么广东高院不再支持职业病民事赔偿等等,职业病病人大可举出N个广东高院的类似裁判来当场打脸。

(本文作者:管铁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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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医师患职业病
医院被判民事赔偿31万

徐姐(化名)系某地三甲大医院病理科医生,多年来长期从事病理技术工作,工作中接触二甲苯、甲醛等多种有毒化学品,医院仅提供棉纱口罩,且未提供有效防护设施。2001年开始,徐姐常感头晕、乏力、记忆力减退伴白细胞减少,为此,徐姐多次申请改善工作环境并进行职业病诊断,但未获准允。直到2007年底,云姐才被确诊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白细胞减少症),随后被认定为工伤,2017年1月徐姐办理了退休手续,同年5月被劳动能力鉴定为七级伤残。

本案是职业病律师团承办的一宗职业病民事赔偿典型案件,标的虽然不大,最终获赔的更小,但无论是患者身份、诉求项目及案件当地司法环境,都让本案具有了相当的典型性。
本案患者是一名执业医师,多年来长期担任大型医院的病理检验工作。“白医天使”是传统国人对医者的尊称,“大白”则是新冠疫情以来社会对医者的昵称,医者大也,在于其拥有普通人所不具有的专业素养与技能。按理说,学医又从医,医护人员应当是不会患职业病的,但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实务中常有医护人员罹患职业病,这其中,中毒、放射两类职业病相对更多。笔者当然相信,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整体改善,医护人员的从业条件会相对普通生产制造业一线工人更快得到改善。
但本案以及众多类似医护人员罹患职业病的现实,却一再表明:职业病的发生,绝不是劳动者或者从业人员的个人素质与个体差异所致,而只能是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疏漏甚至无视,并且,尤其是在医护人员、教师、科研人员的职业病类案中,更加清晰可见此结论。就笔者所接触的医护人员患职业病个案中,患者无一不是对所接触的危害因素、损害后果具有清醒的认知,也无一不是尽其所能持续向所在单位诉求改善工作环境、降减危害接触,同时又无一不是被所在单位忽视甚至无视,而最终导致罹患职业病。比如本案中,患者在多次明确提出改善工作条件未果后,不得不自费购买、安装家用抽油烟机以求部分实现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但显然这种自救是远远不够实现有效防护的,除了心理安慰,只能更加凸显了当下某些职业病防治的荒诞。
本案的发生也经历了曲折,患者从发病到确诊再到评残,其间超过十年,之所以患病十年后才主张职业病民事赔偿,表面相安无事的背后,是患者患病后整体待遇的不合理大幅下降,而在多次沟通交涉无果后,患者最终无奈选择诉讼。其诉求范围与判决结果之间差距较大,原因正在于其诉求工资待遇损失未能获得支持,而光这一项就占了全部诉求的一半以上。所以,单纯就职业病民事赔偿而言,本案应该是成功的,尤其是作为当地最早支持同类诉求的职业病民事赔偿个案,包括职业病律师团在当地更早代理的一宗职业病民事赔偿个案因为超过诉讼时效未获支持,且两案中劳资双方代理律师均相同时,本案能获得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主要项目的赔偿,实属不易。但另一方面,类似本案患者多年遭受用人单位不合理降低待遇之后,造成的损失却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救济,殊为遗憾!

百年礼赞 初心向党

百年礼赞 初心向党

2018年5月,徐姐提起民事诉讼,诉求医院赔偿其因职业病导致的损失近80万元,包括医疗费约3千元、误工费41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万余元、残疾赔偿金26万余元、被扶养人(母亲)生活费2.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岗位津贴4.7万余元。医院辩称,院方有提供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徐姐的职业病不排除存在个体原因,因此医院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徐姐2007年即已确诊为职业病,2018年才起诉,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认为,医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徐姐做好了职业健康防护措施,故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且徐姐2017年5月才被鉴定为七级伤残,故并未超过诉讼时效。2018年9月,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徐住院伙食费1万余元、残疾赔偿金26万余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千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8万元等合计31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医院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底,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作者:管铁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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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中暑,工伤待遇之外企业再赔70万!

85后未婚青工小陈于2012年2月入职GY皮革公司从事切边工种,公司从2015年11月起为小陈办理社会保险。2015年7月初,当地气温异常升高,公司继续正常生产,小陈虽然感觉酷暑难当但仍坚持工作,7月3日小陈晕倒在车间,随即被送医,持续住院接受治疗至2015年10月8日,期间小陈持续深度昏迷,医疗费用共花费26万余元,公司垫付1万元,小陈哥哥垫支4万元。随后小陈被确诊为职业性重症中暑(热射病),2016年6月被认定为工伤,2017年4月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伤残,需一级护理。
因公司未及时支付医疗费,2015年9月小陈家人代为申请劳动仲裁,同年10月9日仲裁裁决公司向小陈支付2015年7至10月工伤医疗费22万余元。
2016年8月小陈家人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诉求医疗费、各项工伤待遇等超过100万元,该案一审判决GY公司向小陈支付2015年10月至2017年7月医疗费30万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万余元、一次性伤残津贴29万余元、一次性生活护理费29万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万余元、住院治疗期间护理费12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万余元、2015年7至9月病假工资约3千元等合共92万余元,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8月终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18年10月小陈家人再次提起职业病民事赔偿诉讼,一审判决GY公司向小陈赔付残疾赔偿金约82万元、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约7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万5千余元、十年护理费36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扣除其已领取的工伤待遇,仍需赔付67万余元。判后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诉,二审改判GY公司应向小陈赔付70万余元,且判决明确十年后小陈如仍然生存,其护理费可继续向GY公司主张。

百年礼赞 初心向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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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职业病律师团承办的一宗因中暑引起的职业病民事赔偿纠纷,因病情的特殊,及用人单位责任负担的形式与金额之巨,可谓典型。
日常生活中,人们对职业病的认知并不深入,广东地区常年气温较高,外来务工人员本已存在环境不适,中暑亦是常见,但象本案这样因为重度中暑导致植物人生存状态还是相对少见,而中暑作为一种法定的职业病,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工伤待遇支付责任之外,还要面临高额侵权赔偿责任,如此沉重的负担,对很多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企业来说,都不是轻易能够承受的,而对于患者以及患者家庭,如此惨痛的职业病损,则更是生命无法承受之重。
导致小陈重度中暑的,既有案发时广东当地气温异常升高,更有当事企业对防暑降温等劳动保护显然不够重视,在高达35度外温的高温高湿生产车间,简陋的铁皮棚厂房内,居然没有任何降温设施,连排气扇都经常不能正常运转,小陈中暑前后,同事中另有多人出现轻度中暑不适,足见用人单位的大意。而且,用人单位居然连工伤保险也没能为小陈购买,而是事发后补办的。

(本文作者:管铁流律师)

侵权民事赔偿作为职业病法定责任,强调的是用人单位不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规定,以本案中用人单位违法情形及给劳动者造成的严重损害而论,法院判令GY公司承担近200万元的各类职业病补赔偿责任,于法于理,并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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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标准存在法律关系?

现在几乎所有的职业病民事赔偿案件都能听到法官或者用人单位代理人当庭陈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基于工伤和劳动争议法律关系,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基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不能适用于人身损害案件。
理由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1条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GB/T 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第1条规定:“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这种说法看似很合理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第17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按照GB/T 16180-2014国家标准第3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就是对劳动者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自理能力障碍程度的鉴定,即对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同时该标准第1条规定按该标准进行的鉴定也是对致残程度的鉴定。司法标准和国家标准之间显然就存在矛盾了。
什么是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本质和内容就是权利义务,法律关系虽然是社会关系的一种,是从林林总总的社会活动中抽象出来的一种共性,但特定的法律关系又是不能脱离具体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有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才有法律关系。

国家标准本身既不是法律事实,也不是法律行为,只是一种技术规范,跟某种具体法律关系可以说是风马牛不相及,硬说国家标准基于某种法律关系,或只能适用于某种法律关系,好比孙悟空和石敢当都是石头变的,本来没有妈,如今硬要给他们找个妈,因为孙悟空是补天石变的,所以女娲是孙悟空他妈,石敢当是泰山石变的,所以碧霞元君是石敢当他妈,这种逻辑女娲和碧霞元君听了都能震惊一万年。
因此两个国家标准第1条规定的根本不是什么法律关系,而是损伤类型,所有的人体损伤都属于人身损害,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工伤职业病属于特殊的人身损害,所以两种损伤、两个标准是一般和特殊的包含关系,而不是对立的并列关系,这是一个非常基本而简单的概念。
按照两个标准第1条规定,工伤和职业病的致残程度应当使用GB/T 16180-2014标准,而除此之外的人身损害应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引用了GB/T 16180-2014标准,而GB/T 16180-2014标准并未引用之前的交通事故或伤情鉴定标准。
从标准适用在现实中的争议,也可以管中窥豹,看出我国职业病制度面临的各种困境,职业病人社会保障尴尬而突兀地存在于工伤制度中,其民事赔偿始终名不正言不顺,既缺乏制度设计也缺乏法理基础。
只是以“已经有工伤保险待遇再主张民事赔偿对企业不公平”就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后半生生活完全无保障的职业病人打发了,无论从什么角度来说,都是与宪法当中“人权”那两个字无缘的。如果审判人员也存在这种心态,那就很值得玩味了。

(本文作者:李剑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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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职业病团队)

版画(print),是视觉艺术的一个重要门类。广义的版画可以包括在印刷工业化以前所印制的图形普遍具有版画性质。
当代版画的概念主要指由艺术家构思创作并且通过制版和印刷程序而产生的艺术作品,具体说是以刀或化学药品等在木、石、麻胶、铜、锌等版面上雕刻或蚀刻后印刷出来的图画。版画艺术在技术上是一直伴随着印刷术的发明与发展的。古代版画主要是指木刻,也有少数铜版刻和套色漏印。独特的刀味与木味使它在中国文化艺术史上具有独立的艺术价值与地位。
20世纪30年代以前的版画仍然是复制版画,自1931年起,由鲁迅倡导的新兴木刻,开始有了我国创作的版画。新兴版画和古代复制版画不仅在制作技术上有很大差异,而且在作为艺术的功能与现实意义上也有质的区别。新兴版画从它诞生那天起,便和中华民族的解放事业紧密相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命运血肉相连,它是中国革命文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30年代左翼美术的主力军。版画家是以艺术家和革命战士的双重身份出现在历史舞台上,毫不含糊地以艺术作为战斗的武器,在思想教育战线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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