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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洁期刊2022年第七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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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洁期刊

zhengjiecaishui

创/造/价/值/规/避/风/险

主办:中税正洁(天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2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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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录

正洁期刊

联系我们 09

法规速递 03

关于延长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
请时间的公告及解读……
天津市 |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涉税提醒 0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何优惠政策?

办税提醒 06

请将2022年全年企业经营情况做出预估
并及时反馈给您的主管会计……

案例分析 07

留抵退税扩大批发零售业,分公司申请时
电子税务局系统显示不符合退税标准?

征询意见 08

您对我们的服务意见或建议将是推动我
们进步发展的重要环节

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2022年07月

总第07

主办:中税正洁(天津)税务师事务所

专栏一  法规速递

中税正洁(天津)税务师事务所

关于延长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

2022年6月07日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为保障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退税行业范围政策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决定将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
申请时间的公告》的解读

2022年6月07日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自2022年7月1日起,制造业等行业全额留抵退税政策扩大至批发零售业等行业。根据现行规定,应在纳税申报期内提出申请退税。考虑到自7月份开始,将新增较多纳税人办理退税。因此,为有利于纳税人更快获得退税,参照今年4-6月份做法,延长今年7月份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限,即纳税人在7月最后一个工作日(7月29日,含本日)之前都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二、延长7月份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规定是否面向所有纳税人?
所有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不限于新扩围的批发零售业等七个行业的纳税人),如果计划在7月份申请退税的,都可以在7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进行申请。
三、7月以后还可以继续申请留抵退税吗?
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均可以在7月以后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中税正洁(天津)税务师事务所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年7月25日 |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津医保局发〔2022〕51号

各区医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社局、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文件要求,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支持复工复产,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缓缴政策
自2022年7月28日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2022年8月、9月、10月属期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含职工生育保险费,下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社会组织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在缓缴期间按规定正常缴纳职工医保费。
二、关于划型标准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等确定。现有划型标准,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社保经办机构出具书面承诺。
三、关于滞纳金
缓缴单位最迟应于2023年1月份(含)前补齐缓缴期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单位按规定时限补齐的,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时限补齐的,从2023年2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缓缴单位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提前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费,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应依职责做好核定征收工作。
四、关于申报缴费
       缓缴期间,缓缴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确保参保连续,应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缓缴期内职工个人按期足额缴费的,视同正常缴费,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缓缴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缓缴期间,缓缴单位的个人缴费部分,可通过市人社局门户网站登录天津市企业网上业务经办大厅,采取“不见面”方式按月正常申报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

中税正洁(天津)税务师事务所

专栏二  涉税提醒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何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市医保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 

五、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和材料,在每月申报缴费时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对相关政策知情同意后,无需审批即可享受阶段性缓缴政策,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
六、关于基金风险防控
人社与医保、税务等部门应建立工作机制,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2023年2月份(含)后未及时补缴费的缴费单位,追缴其缓缴的职工医保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加强缓缴参保单位信息调度,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期间社保经办机构予以积极协助。通过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药品集中招采制度改革等配套措施,进一步提升医保管理绩效和基金使用效能,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七、关于政策宣传解读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职工医保费缓缴执行期限、范围、流程等,提高社会对缓缴政策知晓度。同时,要对参保人员医保待遇和个人权益等问题准确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打消后顾之忧,为稳定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阶段性缓缴工作结束后自动废止。

尊敬的客户您好:
请您于近期将2022年全年企业经营情况做出预估,及时反馈给您的主管会计。预测本年的企业所得税缴税情况,合理安排3季度预缴税款。

中税正洁(天津)税务师事务所

专栏三  办税提醒

一、3月、7月、8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三、2月1日至6日放假6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4日放假4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六、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七、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八、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请您关注2022年度申报纳税期限 

由于扩大批发零售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A分公司遂申请留抵退税,但在提交申请时,电子税务局系统显示不符合退税标准。明明就是政策范围内的为什么不能退税呢?
(一)案例分析:
A分公司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A总公司的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在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时分公司是可以选择是否参评的。由于是分公司所以2021年并未参评,不符合AB级可申请留抵退税的规定。
(二)建议处理办法:
准备好资料到税务局申请补评。(各地要求不同,有的地区可以线上申请,有的地区只能线下申请,一般需提供总公司纳税信用等级情况、总公司及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补评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
(三)温馨提示:
新企业设立时税务信息一般为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同步获取的,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设立时就应注意行业的选择,从事多种经营范围的企业,应以最主要从事的经营项目来确定所属行业,以免在实际经营活动时错误适用相应行业的相关政策。
(四)参考文件:(扫描相应二维码查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中税正洁(天津)税务师事务所

专栏四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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