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中国贵酒集团

其他分类其他2022-02-25
415

法务月报

Legal monthly

02

2022年2月
第2期

做一个拥有法律技术的商务人

内刊

目录

CONTENTS

案例解析

14

协议审查清单

19

新法速递

01

主      编:法律合规中心
邮      箱:gjjtfwb@guinianggroup.com

01

2022年北京冬奥会是我国重要历史节点的重大标志性活动,是展现国家形象、促进国家发展、振奋民族精神的重要契机。办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是党和国家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为了更好地保护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规范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行为,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商业广告中涉及奥林匹克标志使用作如下广告审查提示。

02

新法速递

新法速递

重点提示

1

未经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或国际残奥委会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商业广告、商业营销、商业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经许可的合法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许可授权范围规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2

未经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或国际残奥委会许可,不得利用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有关元素发布广告,引人误认为与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其他支持关系,误导消费者。

3

奥林匹克标志及残奥会的有关标志,主要包括:
(1)国际奥委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2)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例如奥运、奥运会等;
(3)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
(4)《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例如,体育图标。
(5)残奥会的有关标志,保护对象和保护标准与奥林匹克标志相同。

这些冬奥“标志”受保护,广告营销别乱用!

4

广告中不得含有或者涉及以下标志元素:
1.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与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徽记、北京冬奥会相关标志、冬残奥会相关标志、吉祥物、火炬造型等相同的图案(不论何种颜色)或其能明显辨识的局部或变形;
2.突出显示包括但不限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北京2022年冬奥会”“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第13届冬季残奥会”“北京冬奥”、“冬奥会”、“冬奥”、“北京2022”、“2022冬奥会”、“Beijing2022”、“更高更快更强”或“Faster,Higher,Stronger”、“一起向未来”或“together for a Shared Future”、“冰墩墩”、“雪容融”等字样或以这些字样作装饰;
3.未突出显示本条第2项所述字样,但将这些字样与“战略伙伴”、“战略合作”、“赞助”、“合作伙伴”、“供应商”、“服务商”、“指定”、“特别许可”、“特别授权”、“支持”、“助力”、“评比”或“评选”、“征集”、“优胜”等字样一起使用,足以引人误解与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

5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涉及奥运标志元素的广告时,应当提供权利人的许可合同或者其他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应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www.cnipa.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开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公告和北京2022冬奥组委官方网站(www.beijing2022.cn)官方发布栏目公布的北京2022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赞助企业许可授权信息进行及时了解和核对奥林匹克标志种类、被许可人、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时限、地域范围等信息。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含有奥运会及冬奥会、冬残奥会标志内容的广告时,应当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备存相关证明文件。

公告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和残奥会有关标志

03

新法速递

04

新法速递

广告中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监管依据汇集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
(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四)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的名称、徽记、标志;
(五)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
(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机构之间的权利划分,依照《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确定。
第四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六)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外,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残奥会有关标志的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01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节录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节录

05

新法速递

06

新法速递

第三十三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
(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节录

07

新法速递

08

新法速递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节录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05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节录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批准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性文化、体育、科学研究等活动的组织所使用的名称、徽记、吉祥物等标志的保护,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施行。

09

新法速递

10

新法速递

11

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

12

第三条

 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全体申请人同意;(二)采用电子申请方式;(三)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仅由文字构成;(四)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五)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与第二条所列情形密切相关,且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列出的标准名称;(六)未提出优先权请求。

第四条

请求快速审查商标注册的申请,应当以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三)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其办公厅出具的对快速审查请求的推荐意见;或者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对快速审查请求理由及相关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意见。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快速审查请求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予快速审查并依法作出审查决定。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快速审查,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审查。

(三)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实施确有必要的;(四)其他对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

新法速递

新法速递

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

(试行)

          ■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一条

为了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落实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依法快速审查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商标注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商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注册申请,可以请求快速审查:
(一)涉及国家或省级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赛事、重大展会等名称,且商标保护具有紧迫性的;
(二)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特别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期间,与应对该突发公共事件直接相关的;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快速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第七条

在快速审查过程中,发现商标注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快速审查程序,按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审查:
(一)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应进行补正、说明或者修正,以及进行同日申请审查程序的;
(二)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快速审查请求后,又提出暂缓审查请求的;
(三)存在其他无法予以快速审查情形的。

第八条

在快速审查过程中,发现商标注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快速审查程序,按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审查:
(一)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应进行补正、说明或者修正,以及进行同日申请审查程序的;
(二)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快速审查请求后,又提出暂缓审查请求的;
(三)存在其他无法予以快速审查情形的。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应当严格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确保快速审查工作在监督下规范透明运行。

第十条

易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快速处置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承担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冰墩墩”火了,自己用积雪堆的冰墩墩会违法吗?

案情介绍:

2022年2月4日,北京冬季奥林匹克奥运会在首都“鸟巢”盛大开幕,作为奥运吉祥物之一的“冰墩墩”因众多网友喜爱而变得“一墩难求”。2月5日,周女士因为对外形胖乎乎,圆滚滚的“冰墩墩”特别喜爱,便和家人在住宅小区内用积雪堆出了一个“冰墩墩”形象的雪人,同时拍摄了相关视频照片之后在网络社交平台抖音发布,获得了大量点赞评论…由于冰墩墩作为奥运吉祥物涉及外观专利和特许经营,因此周女士和家人这种的行为违法吗?

律师分析: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受到合理使用的限制,也就是说,在法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即使未经授权,也不构成侵权。
因此,周女士以及家人因为喜爱“冰墩墩”但又“一墩难求”,利用身边简易材料,手工自制的“冰墩墩”,其目的也是为个人欣赏而使用,通常并不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侵权;但如果装饰品店铺将自制“冰墩墩”布娃娃放置于门店醒目位置,用于招揽顾客,则可能构成侵权。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冰墩墩”形象,或者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冰墩墩”形象,都不构成侵权。

13

新法速递

14

案例解析

小律提醒:

2022年北京冬残奥运会纪念品“”冰墩墩“雪容融”象征着坚强、敦厚、活泼和美丽,外形讨人喜爱,广大网友们热爱归热爱,但也请大家理性消费,切勿充当“黄牛”或者高价购买,谨防被骗。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被纳入失信人执行名单有期限吗?怎么删除失信信息?

事情简介:

生活中,有人说自己在几年前借了银行一笔钱,现在由于自己实在没有这个偿还能力,没有办法偿还到期的银行欠款,导致逾期了。自己跟银行那边也协商了是否能够分期偿还,可是银行直接拒绝了自己的请求,还告知自己如果一直拖下去的话会直接采取诉讼方式维权。如果自己真的被起讼了又被纳入失信人被执行名单了,那么被纳入失信人执行名单是否有期限呢?如果有期限是多久呢?又该怎么删除失信信息?

15

案例解析

16

案例解析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本案中的咨询人如果确实是没有偿还能力而被纳入失信人执行名单的话,一般期限为两年。如果是想删除失信信息的话,一般要履行法院的判决义务或者与当事人达成和解,以及执行程序终结等情况下才能删除失信信息。

律师提醒:

诚信一直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即使是自己当下没有这个偿还能力,也应与当事人积极协商,争取达成和解,避免被纳入失信人执行名单。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7

案例解析

18

案例解析

19

20

协议审查清单

协议审查清单

股权转让协议审查清单,19个风险点需注意

    

宏观-合同类型
风险点 辨析使用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赠予合同
风险描述 1.零对价转让股权是否构成股权赠与实务中的观点并不统一。转让价款约定为零元,办理工商登记时也可能存在障碍,可能被认定为赠与,拒绝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办理,为避免风险,如确定零对价转让,建议事先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确认。 2.为避免股权转让被认定为赠与,零对价的股权转让交易尽量约定一个象征性的对价,如1元或100元。并可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一步明确约定“双方一致确认,本交易非赠与,转让方不享有赠与人的撤销权。” 3.如确系股权赠与的,应直接签订股权赠与合同,并在协议中明确双方达成赠与的合意。鉴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财产转移前无撤销权,故也可考虑办理公证。
风险点 选择股权退出方式时辨析使用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
风险描述 如果有人能以合理价格受让,对退出方(转让方)来说,股权转让更适宜操作,转让程序更为简便。定向减资通常是在没有投资人接盘情况下的选择,且如公司无力支付减资资金的,退出方只能实现股东身份的退出,并不能实际实现资金的回笼。

宏观-合同主体
风险点 主体应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
风险描述 一般来说,作为交易对手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主体。 转移控制权的,应尽量将目标公司也列为合同主体;合同为目标公司设定义务的,应将目标公司列为合同主体。 如果股权存在特殊性,合同主体也会有所不同。

宏观-合同标的
风险点 注意尚未完成工商登记的股权作为转让标的的风险
风险描述 如果转让人不是工商登记的股东,作为受让人,应综合采取下列全部或部分措施: 1.将目标公司完成前次股权变更登记作为支付全部或部分价款的先决条件,并约定先决条件在一定期限内仍未满足的情形下受让方的单方解除权。 2.由工商登记的股东、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等出具文件确认,受让人已经取得目标股权。 3.合同细节上,还应将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公司股权结构情况与实际的股权结构情况列明,说明内部公示情况,并简要说明背景原因。
风险点 注意代持股权作为转让标的的风险
风险描述 1.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转让股权的,可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受让人在交易结构审查及协议起草阶段应防范代持风险。如未发现股权代持,则转让方应当在合同中承诺其转让的股权不存在代持,以便未来受让方主张善意取得。 2.如确为代持股权,则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均应同意。一般应将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均列入合同主体。此种情形下,应当明确约定受让方取得的是目标公司的股权,享有目标公司的股东身份。 3.名义股东反对时的处理。如果根据有关股权代持文件,名义股东有义务配合相关事宜,此时仍可以考虑转让,只是受让方的风险增大。若经评估实际出资人显名确实可行(得到半数以上股东的支持)受让方可以与实际出资人达成协议取得实际出资人的地位后,再采取隐名股东显名诉讼行动,使股权变更到受让方名下,或者实际出资人先通过诉讼等手段显名,再转让。
风险点 注意冒名登记股权作为转让标的的风险
风险描述 作为受让人,首先必须核实真相,确认相关各方(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等)能够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方可正常进行交易,或者可要求转让方(实际出资人)先完成更名手续,再进行转让。

股权转让协议,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就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签署的协议,内容一般包括拟转让的股权比例、转让价款、付款方式等。这里的目标公司特指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不是有名/典型合同,特别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无规定的,根据《民法典》第467条相关规定,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有偿转让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

风险点 注意质押股权转让应经质权人同意
风险描述 如股权已被质押,为保护受让方利益,首选约定将解除质押作为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前提,次选约定将转让方取得质权人对股权转让的同意作为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前提。
风险点 注意冻结股权作为转让标的的风险
风险描述 从受让方的角度,应该将解除冻结约定为付款先决条件。
风险点 注意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作为转让标的的风险
风险描述 1.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权的转让。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权,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是一种合法状态,不同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对于受让方,应当考虑“出资期限未届满”这一事实对计算股权转让价款的影响。 从双方角度,都有必要在转让协议中对实际出资情况进行说明,最后再说明后续出资义务的承担,以避免日后争议。 2.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 (1)转让方与受让方可以对瑕疵出资责任承担作出约定,建议取得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对约定内容的一致书面确认,以对二者同样产生效力; (2)如瑕疵出资导致出现除名风险,应考虑取得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对除名的豁免; (3)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一致书面确认的方式可以是共同签订转让协议; (4)应向客户提示风险,除非取得债权人的认可,否则约定是无法对抗债权人的。

宏观-合同程序
风险点 考虑目标公司决议程序的处理
风险描述 根据《公司法》第71条“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当要求目标公司提供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并核查有无特殊要求。

宏观-交易结构设计
风险点 基于交割风险防范的设计
风险描述 1.标的股权全部或部分先行质押在受让方名下,避免转让方一股二卖,或股权被转让方质押,或股权被转让方债权人冻结等风险。 2.要求目标公司作为转让协议签署主体,约定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股权变更。 3.目标公司不作为转让协议签署主体的,也可约定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股权变更,在股权内部登记完成前由转让方代持。需要注意此约定为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内部约定,因未办理工商登记无外部公示效力,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风险点 基于价款交割风险防范的设计
风险描述 为保障受让方按约支付价款,可要求受让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应明确保证金是否具有定金性质)或金钱质押(专户托管)。 受让方为保障转让方保证金返还责任的履行,也可要求对支付的保证金(及后续支付价款)进行托管,或对保证金折合对应的标的股权比例进行质押。
风险点 股权转让可以与公司合并分立、资产转让相结合,实现特殊目的
风险描述 如先进行公司分立,实现分立后,各公司之间资产切割,受让方再行与其中一个主体进行股权转让交易。
风险点 间接持股
风险描述 在直接购买标的股权存在交易障碍时,可考虑收购目标公司股东的股权是否可行。 如A拟购买B的股权,但A不符合法律法规对B公司的股东资格的要求,C是B公司的控股股东,则A也可以考虑从C的股东处购买C公司的股权,以间接持股B。

中观-合同形式
风险点 注意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所需的材料
风险描述 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通常需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及有关自然人、法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具体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为准。

21

协议审查清单

22

协议审查清单

微观-合同条款
风险点 “标的+价款”版块:约定“多个受让方、多个转让方”的特殊处理、转让价款,以及未分配利润的归属
风险描述 1.“多个受让方、多个转让方”的特殊处理条款。 股权转让存在多个受让方的,应当明确约定每一个受让方受让的股权比例,以及应当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 股权转让存在多个转让方的,应当明确约定每一个转让方转让的股权比例,以及应当获得的股权转让价款,防止因约定不明,未来履行发生争议。 2.转让价款条款。 (1)转让价款并非必须是确定的固定价款,也可能是预约价款。 (2)转让价款严重偏离股权价值的转让交易存在风险。 3.未分配利润归属条款。 (1)获取分红是股权的重要权利,如目标公司存在未分配利润,标的股权所对应的未分配利润是否一并转让给受让方,作为转让标的的一部分,应当有所明确。 (2)交易各方应确认是转让计价基准日前的未分配利润、还是基准日后交割日前的未分配利润,以及利润分配是否已经股东会决议,在合同中应进行说明,并应在合同中约定上述未分配利润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如何分配,并在计算股权转让价款时考虑到上述利润分配安排。
风险点 交割版块:约定付款先决条件,以及股权交割
风险描述 1.付款先决条件条款。 (1)考虑分期付款及将转让方的重要义务或其他条件设置为付款的先决条件。 (2)为避免争议,先决条件中不应有模糊或者无法控制的事项,如促成一项条件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则应约定以哪一方为主,哪一方协助。 2.股权交割条款。 (1)应当妥善设置措施,确保受让方及时取得目标公司股东身份。 (2)未经登记不产生对抗效力,应当采取措施以保障工商变更登记的办理。
风险点 控制权交割条款
风险描述 通常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证照材料与目标公司资产的交接,具体而言: 1.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包括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组成、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 2.证照材料,包括目标公司公章、财务资料、客户资料等其他重要资料的交接。 3.目标公司资产,除了一般资产以外,如涉及特殊业务、资质证照,应专门约定。 上面这些事宜,均应明确具体移交方式、期限与违约责任。

风险点 股权保值版块:约定披露义务、陈述与保证、或有负债、转让方不竞争、过渡期安排,以及业绩对赌等内容
风险描述 1.披露义务条款。 由于转让方向受让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对受让方达成投资决策以及判断标的股权价值至关重要,因此可以根据需要明确约定转让方的披露义务。 2.陈述与保证条款。 (1)就标的股权的陈述与保证通常包括标的股权的出资状况、标的股权不存在瑕疵或负担。 (2)就目标公司的陈述与保证通常包括目标公司主体资格、注册资本/股权、资产、业务/资质、合同、负债、劳动关系、行政处罚、诉讼、仲裁、关联交易、股东借款等方面情况,特别是对于某些与交易目的相关的事项,或者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受让方利益的事项。 3.或有负债条款。 或有负债是会计用语,是一种或有事项,但这一潜在事项一旦发生将对目标公司、受让方带来损失,因此为规避股权价值潜在减损风险,应当合理设置或有负债条款,特别是股权收购交易中。 4.转让方不竞争条款。 在转移控制权的交易中,尤其对于商业模式可复制性高的行业,应当视交易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转让方设置不竞争条款。 还应注意: (1)如果转让方是公司,显然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的适用空间,只要明确约定不竞争条款,法律效力是没有问题的。 (2)如果转让方是个人,特别是本来就是员工的情况下,最好在股权转让价款中划出一部分明示为“竞业禁止补偿费用”并在合同中写明。竞业禁止期限如超过2年,应提示当事人超过2年的期限可能无效。 5.过渡期安排条款。 一般包括公司应当正常经营,转让方及目标公司不得进行约定外的行为,不得从事可能造成目标公司股权价值减损的行为等,并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甚至受让方的单方解除权等。 6.业绩对赌条款。 通常认为业绩对赌是一种价格调整机制,对赌的后果可能是现金补偿、股权补偿、回购,视交易各方之间的约定。

23

协议审查清单

24

协议审查清单

扫码关注我们

Copyright © 2025 陕西妙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陕B2-20210327 | 陕ICP备13005001号 陕公网安备 61102302611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