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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汇编

文档/电子书行业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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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组合式税费         支持政策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呼和浩特市税务学会

序   言

今年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做出的重大决策,对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具有重大意义。为不折不扣落实好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内蒙自治区税务局梳理制作了《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汇编》电子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落实组合式税费政策总体要求,收录了2022年延续和新出台的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小微企业纾困发展、服务业恢复发展、鼓励创新创业及其他五个方面的税费支持政策,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全面理解、准确掌握、充分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本次收录的相关政策文件截止到2022年3月24日,如果遇到国家税费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或明文规定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自治区税务局将持续以纳税人、缴费人需求为导向,继续完善、更新税费优惠政策汇编,严格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规定,助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目     录

一、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税费支持政策
1.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2.中小微企业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小微企业纾困发展税费支持政策 
1. 小微企业减免“六税两费”
2.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3. 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三、服务业恢复发展税费支持政策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 
2.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3.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4.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鼓励创新创业税费支持政策
1.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2.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4.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收扣减
5.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6.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税费扣减
五、 其他税费支持政策
1.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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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税费支持政策
1.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政策内容: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2.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享受主体: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享受条件:
       1.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2.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
       3.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
2.中小微企业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中小微企业
享受条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二、小微企业纾困发展税费支持政策
1. 小微企业减免“六税两费”
政策内容: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享受条件: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

月31日。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享受条件: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3. 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内容: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

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一、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二、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享受条件:
      
      
      

      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条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三、服务业恢复发展税费支持政策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
政策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其中,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主体: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享受条件: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一条。
  4.《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

 2.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享受主体: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
享受条件:纳税人为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二条。
3.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纳税人。
享受条件: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三条。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4.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享受条件: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2.《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
四、鼓励创新创业税费支持政策
1.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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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享受条件:
      1.提供服务为孵化服务,即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2.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3.认定和管理办法,国家级科技企业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享受条件: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
       2.《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政策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我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享受条件:以上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

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一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9〕764号)第一条。
    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4.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收扣减
政策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享受主体: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

 享受条件:     
      1.以上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以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3.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二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

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9〕764号)第二条。
      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5.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政策内容: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享受主体: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享受条件: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
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享受本项税收优惠的,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备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留存资料备查。
       凭《就业创业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失业人员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其《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9]770号)
     3.《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5.《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区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时限的通知》(内财税[2022]19号)
6.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税费扣减
政策内容: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

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享受主体:招用以下重点群体人员就业的企业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享受条件:
  (一)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二)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实以下情况:
  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核实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
  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第2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
   

 存以下材料备查: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四)凭《就业创业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失业人员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其《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9]770号)
       3.《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5.《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区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时限的通知》(内财税[2022]19号)
五、其他税费支持政策
1.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享受条件: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专门经营农产品所使用的房产、土地。
      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
      2.《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
2.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内容: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
      高校学生公寓。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享受条件:
       高校学生公寓适用的房产、与高校学生签订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的。
       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

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房产用途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
      2.《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
3.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享受条件:
       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

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后续管理过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制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2.《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
4.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
防护用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1.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2.接受单位发放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的个人。
享受条件:
      1.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呼和浩特市税务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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