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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专辑2024年第9期-上海城建数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_副本

     TAX     MAGAZINE

09

第9期

年总12期

2024年9月1日

上海城建数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税务专辑

 TAX MAGAZINE

定制版

主        编:陈军
副  主  编:龚佳裔
责任编辑:李帅兵  陈昕悦  
地       址: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757号多媒体大厦5楼
电       话:021-36696900
邮       编:200072
主办单位:上海立信诚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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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期热点问答
  • 社保相关政策

与您有关

  • 关于确认上海市2024-2026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其他政策

  • 关于更新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名单的公告
  • 关于联合举办第六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的通知
  • 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 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关于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
  • 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 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
  • 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 关于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的通知

        本专辑为定制版,发行范围对象为本公司订阅专辑客户。未经本公司允许,不得私自传阅、印制、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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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热点问答

问题一:给员工发的防暑降温费企业所得税可以扣除吗?如何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

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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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抚恤金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14日。《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16号)同时废止。

       1. 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4〕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24年1月1日起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2023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2023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元。
  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961元,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2047元。
  二、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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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4〕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24年1月1日起对本市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202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2023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68元/月,致残二级增加62元/月,致残三级增加58元/月,致残四级增加54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9344元/月,致残二级8705元/月,致残三级8182元/月,致残四级7646元/月。
  二、202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

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2023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62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49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8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6154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923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693元/月。
  三、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24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四、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伤残津贴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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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本通知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14日。《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15号)同时废止。

政策问答:
为什么要对因工致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用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对象是哪些?
答:《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按照市政府对民生保障待遇标准调整的统一安排,今年继续对202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标准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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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任务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保障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做好居民医保筹资工作
(一)合理确定筹资标准。为适应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形势,巩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待遇水平,2024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同时,居民个人缴费增幅适当降低,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较上年增加30元和2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70元和400元。

(二)确保财政补助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继续按规定对地方实施分档补助,对西部、中部地区分别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80%、6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进一步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地方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
(三)优化大病保险筹资结构。统筹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资金安排和使用,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大病医疗费用情况、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水平。探索建立可持续的大病保险筹资动态调整机制。探索拓宽大病保险筹资渠道,优化筹资结构。
二、巩固提升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四)稳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巩固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继续巩固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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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在70%左右。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继续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群众基层就医。持续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全面推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政策落地落实。
(五)增强大病保险精准保障能力。依据大病保险筹资水平、大病患者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的精准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医保叠加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达到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报销比例向高额医疗费用倾斜。
(六)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将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合理

提高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七)推动制度政策规范统一。全面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各省组织开展三年行动方案“回头看”,确保实现医保制度、政策等规范统一。各省要持续夯实省级统筹工作基础,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提升管理服务的方向,积极稳妥推动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并按照待遇清单有关规定备案,成熟一个、实施一个。各省应按照国家明确的方向,对连续参保人员和中断缴费人员分别设置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并严格执行。各省指导统筹地区逐步统一集中征缴期,总体上在2025年2月底完成2025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各省在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要坚持全国“一盘棋”,重大制度政策调整要及时请示报告。
三、扎实做好过渡期后半程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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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抓好医保综合帮扶政策落实。按规定落实好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保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度提高定额资助标准。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工作,确保两类人员参保率不低于99%。统筹发挥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负功能,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大倾斜救助力度,稳定巩固农村低收入人口基本医保待遇水平。
(九)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重点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监测,精准排查返贫致贫风险。进一步强化信息共享,及时推送风险信息,并将相关部门核查认定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强化部门间工作协同,联动实施综合帮扶,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化解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四、推动制度政策落实落细落好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政策措施落实落细。要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要求,打通服务堵点、难点、节点,力争实现高效办、集成办、便捷办。要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和运行分析,确保不出现系统性风险。要在各地政府统一组织下,压实工作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完善体制机制,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同时合理引导社会预期,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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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上海市2024-2026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24-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4〕3号

1. 上海市红十字会
2. 上海市浦东新区红十字会
3. 上海市黄浦区红十字会
4. 上海市静安区红十字会
5. 上海市徐汇区红十字会

6. 上海市长宁区红十字会
7. 上海市普陀区红十字会
8. 上海市虹口区红十字会
9. 上海市杨浦区红十字会
10. 上海市宝山区红十字会
11. 上海市闵行区红十字会
12. 上海市嘉定区红十字会
13. 上海市金山区红十字会
14. 上海市松江区红十字会
15. 上海市青浦区红十字会
16. 上海市奉贤区红十字会
17. 上海市崇明区红十字会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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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新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

根据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变化情况,现就适用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中“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按照本公告附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7月18日

关于联合举办第六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的通知

税总宣传发〔2024〕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落细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动中央巡视组关于“用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普及税法”要求的整改落实,引导社会公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浓厚氛围,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决定联合举办第六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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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一、总体安排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采取向社会公开征集的方式,通过层层选拔,推出一批导向正确、主题鲜明、形式新颖、群众接受度高,特别是基于纳税人缴费人视角的优秀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在全国进行展播,让社会各界和公众更好地认知税收、理解税收、支持税收,助力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二、征集作品主题
紧扣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结合2024年税收工作重点,拟设置8个主题,分别是:
(一)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立足税收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的职能作用,综

合展现税收保障国家财力、促进公平正义、推进共同富裕、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贡献税务力量。
(二)税收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及美丽中国建设等重大战略部署,展现税收精准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
(三)税收服务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展现税务部门精准落实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引导各类要素资源投向实体经济,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助力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
(四)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展现税务部门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不断完善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加快建设智慧税务,不断提高税费治理效能,推动税收征管改革走深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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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收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展现税务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部署要求,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利用税收大数据构建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
(六)税收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展现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外开放的重要论述精神,在深化国际税收交流合作、深度参与国际税收治理、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更好服务“走出去”和“引进来”等。
(七)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培养。深入开展税收法治宣传教育,聚焦青少年等重点群体,通过纳税光荣正面案例宣传、典型税案警示震慑等,激励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享受诚信纳税红利,引导社会公众进一步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促进全社会税法遵从度不断提升。
(八)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展现税务

部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履行“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使命,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进一步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推动共同富裕提供坚实物质基础。
三、作品征集分类
本届活动征集作品分为音频作品、视频作品两种形式。
四、活动时间
2024年8月:发布活动通知。
2024年8月至2024年11月:作品征集。
2024年12月至2025年2月:作品评选。
2025年3月至2025年6月:作品展播。
五、活动组织
(一)本次活动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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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总局联合主办。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协调全国各级税务部门组织作品参评等相关工作,负责提供活动资金支持,指导做好征集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协调全国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进行活动宣传报道、作品制作、作品展播等工作。
(二)各级税务部门和广电部门负责本地区活动宣传和报名组织工作。两部门要加强配合,在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协同配合,共同制作和展播优秀作品。
六、参加方式
(一)参加对象。具备公益广告创作能力的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高等院校和个人均可报名参加。鼓励各级税务部门与播出机构、高校等机构联合制作。税务系统以省为单位报送,各省税务部门参赛数量不超过2部,计划单列市不超过1部。各地可以

跨区域合作,共同制作报送。广电系统、其他单位和个人报送数量不限。
(二)作品形式。参选公益广告作品分音频作品、视频作品两种形式,须符合《第六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要求》(附件1)规定。
(三)报名方式。参加本次作品征集活动人员需认真填写活动报名表并盖章(附件2),连同作品的音视频U盘、创意脚本、设计说明一同寄到组委会进行报名,同时将以上资料电子版(其中报名表须上传一份word版,一份盖章后扫描件)发送至组委会指定邮箱,邮件标题格式为“税收公益广告征集活动作品-作者名-作品名”。报名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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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就业形式多样化,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持续巩固拓展全民参保成果,夯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基,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

国办发〔2024〕38号

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强化部门联动,加快补齐短板,分类精准施策,优化参保结构,提高参保质量,维护群众依法参保权益,在高质量发展中增进民生福祉,切实解决好群众看病就医的后顾之忧。
——明晰各方责任,落实依法参保。落实公民依法参加基本医保的权利和义务,引导公民增强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意识和主动参保意识,推动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压实各级政府及部门责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基层动员、单位履责、个人尽责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完善政策措施,鼓励连续参保。规范统一参保管理服务,完善激励约束、分类资助参保等措施,有效调动基层积极性,健全参保长效机制,形成良好参保局面。
——提升服务质量,强化有感参保。从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管理服务、动员宣传、绩效考核、待遇保障等多方面采取综合性举措,持续深化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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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提升医保服务便捷性、可及性和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规范性,不断提高参保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完善政策措施
(一)完善参保政策。进一步放开放宽在常住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保的户籍限制。特大城市、超大城市要切实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推动外地户籍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超大城市要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医保的户籍限制,做好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工作。鼓励大学生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落实参保相关政策,抓好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扩面工作。
(二)完善筹资政策。推进居民医保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保持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合理的比例结构。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众参保按有关规定给予分类资助。落

实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政策,并确保与参保职工同等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支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近亲属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及已参保的近亲属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个人自付医药费用。适应就业形式多样化,研究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方式。
(三)完善待遇政策。在巩固住院待遇水平基础上,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升基本医保门诊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居民医保年度新增筹资的一定比例用于加强门诊保障,并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群众在基层就医。
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自2025年起,对断保人员再参保的,可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可适当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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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可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原则上每次提高限额均不低于1000元,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具体政策标准由各省份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确定。
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原则上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缴费参照当年参保地的个人缴费标准。等待期具体标准由各省份根据自身情况

确定。
三、优化管理服务
(四)准确掌握参保情况。国家医保局建立全民参保数据库,实现“一人一档”管理,定期将未参保人员信息推送至省级医保部门。省级医保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参保人员、未参保人员等信息,定期更新全民参保数据库。发挥各地基层网格化管理优势,对于人户分离的应参保未参保人员,户籍地与常住地加强配合,共同落实参保扩面责任。持续做好重复参保治理工作,优化新增参保登记,提升参保质量。
(五)协同开展参保动员。每年9月开展基本医保全民参保集中宣传活动。广泛发动各级医保部门、经办服务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相关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开展宣传动员,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载体,讲好医保故事,回应社会关切,让群众充分了解政府投入情况以及基本医保在抵御疾病风险、减轻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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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负担方面的积极作用,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理念,营造良好参保氛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以家庭为单位组织动员参保。积极依托社会力量,发挥志愿宣讲员、形象大使等作用,培养一支懂医保、有热情、肯奉献的参保宣传动员队伍。
(六)大力提升服务能力。推动落实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会保障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集成化办理,简化手续,优化流程,促进监护人为新生儿在出生当年参保。医保部门和税务部门要丰富参保缴费方式,拓展个人缴费及纳入医保结算的医药费用查询渠道,为参保人员提供线上线下多样化、便捷化的参保缴费等服务。用3年时间逐步统一全国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发挥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等网点作用,延伸医保公共服务。健全完善个人信息授权查询和使用机制,助力参保人员在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等方面获得便捷服务。

(七)切实改善就医体验。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增强医药服务可及性。积极创造条件,将自愿申请且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结算范围,推动实时结算。推进村卫生室合理配备国家集采药品,方便农村居民就近看病就医,更好推进分级诊疗。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监管,加大对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用好医保基金,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大力推动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移动支付等数字化医保服务应用。
四、强化部门协同
(八)明确部门职责。医保部门统筹做好参保动员、预算编制、基金收支、转移接续、宣传解读等工作,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和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与医保部门协同做好参保登记工作。税务部门做好征收工作和缴费服务,及时回传缴费信息,加强与医保部门数据比对,协助做好参保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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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财政部门按职责对基本医保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审核并汇总编制基本医保基金预决算草案,及时落实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教育部门积极配合医保部门,加强工作协同与数据共享,不断提高学生基本医保参保水平,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商业保险产品。
(九)强化部门联动。医保部门与公安部门加强配合,做好参保人员信息与人口信息数据比对。医保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支持社会保险业务协同联动,协助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工作。各级公安、卫生健康、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新生儿“出生一件事”服务。卫生健康部门合理编制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加强医疗机构行为监管。医保部门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联动,推动医疗费用增长合理有度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保筹资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相适应。医保部门加强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联动,动员引导

社会力量依法规范参与医疗救助活动。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基本医保与商业保险协同发展,加强多层次医疗保障衔接。
(十)推进信息共享。医保部门要及时掌握参保人员变动信息,为扩大参保覆盖面和治理重复参保提供数据支撑。各有关部门与医保部门在符合国家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依托各地大数据平台等渠道,及时共享公民出生、死亡和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以及医疗救助对象、在校学生、就业人员、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的有关信息。具体共享形式由各地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五、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基本医保参保各方面和全过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系统联动,同向发力,共同推动参保扩面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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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指导督促,扎实做好参保扩面工作。各级医保部门要全力抓好参保工作,实现参保规模稳中有升、参保质量不断提高。统筹地区要考虑当前与长远,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围绕参保政策、激励约束、组织动员、部门协同等方面抓好贯彻实施,逐步规范并合理调整有关政策,加强精准测算,确保各项措施平稳落地,保障基金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十二)强化综合评价。建立健全参保工作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压实责任。各地在落实目标责任中要防止“一刀切”和层层加码,避免增加基层负担。
(十三)保障资金支持。各地区按规定落实经费保障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参保计划完成情况及参保质量等情况给予激励,充分调动基层积极性。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将各地参保工作等绩效情况作为分配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

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的调节系数。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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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要求,为做好2024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25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企业清单。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8月31日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

前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部门)。已列入2023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见附件1)中第2、3、6、8项。
三、地方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财税〔2023〕25号文第一条、第二条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于9月15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根据第三方机构复核意见,综合考虑工业母机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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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最终清单。
五、企业可于10月31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3年清单但未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0月31日停止享受政策。
六、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地方工信部门报告,地方工信部门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2)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信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4年度相关政策。
七、地方工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清单

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函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如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对符合政策的企业条件进行调整。
附件:1.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
   2. 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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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为每件每年8000元,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标准为每件200元。
二、根据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

发改价格〔2024〕1156号

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附件2的注释部分修订为: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专利申请(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或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其他收费标准依照国内部分执行。
三、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机构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收取的费用,其收费标准和减缴规定按照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上述机构、国家和地区的约定或有关国际合约执行。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
五、各级价格、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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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给予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24年7月26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15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自上述通知发布之日起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收费标准为每件200元。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经审查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应缴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收费标准为每件每年8000元,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
二、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专利年费减免15%。同时适用其他专利收费减免政策的,可以选

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五九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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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三、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进入我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缴纳的第一期和第二期单独指定费,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有关规定进行减缴。
四、通过批量著录项目变更请求进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且不涉及权利转移的,按一件变更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
五、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附件2的注释部分修订为“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

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专利申请(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或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其他收费标准依照国内部分执行。”
六、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机构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收取的费用,其收费标准和减缴规定按照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上述机构、国家和地区的约定或者有关国际合约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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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各类资源高效配置,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优化纳税人跨区迁移办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动推送指引,优化事前提醒
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共享,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跨区住所变更登记信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主动向纳税人推送跨区迁移涉税事项办理指引,提醒纳税人查询办理未办结涉税事项。对纳税人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的,同步向税务人员推送限时办理提示,督促限时办结。

二、细分不同场景,提速事中办理
(一)优化未结事项办理。申请跨区迁移的纳税人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的,对依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即时推送纳税人确认是否继续办理,纳税人选择继续办理的,税务机关应限时办结;纳税人选择不再办理的,税务机关应立即终结该涉税事项。对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的事项,按规定限时办结。
(二)简化发票使用手续。对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纳税人,信息系统自动将其发票额度转至迁入地。纳税人使用税控设备的,在省内迁移时,可线上变更税控设备信息,无需在迁出地税务机关缴销税控设备;在跨省迁移时,可线上远程注销税控设备,直接向迁入地税务机关领用税控设备,或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三)分类处理涉税风险。纳税人存在未完成风险任务的,税务机关对低风险的即时办理迁移手续,将风险任务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继续处理;

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 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

税总征科发〔202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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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对中、高风险的按规定限时完成风险应对,及时办理迁移手续。
(四)优化退税办理环节。纳税人存在多缴税款的,信息系统自动提醒办理退税,对选择在迁移前办理退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时办理;对选择暂不退税的,税务机关辅导纳税人在迁移后办理退税。
三、持续跟踪辅导,完善事后服务
迁入地税务机关要提供“一站式”迁入服务,保障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发票额度、预缴税款、所得税亏损弥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等权益和资质得以延续,并及时辅导纳税人办理迁移前未办结的涉税事项。
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持续优化纳税人跨区迁移服务,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协助阻拦纳税人正常迁移,严禁违规发起风险任务阻断纳税人迁移,严禁额外增设条件门槛阻碍纳税人迁移。对于违规阻碍纳税人跨区迁移的文件和要

求,一律不得执行,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对纳税人跨区迁移违规设置障碍的税务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的,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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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推进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分类帮扶支持”的重点工作任务,充分动员各方

面力量,着力解决个体工商户急难愁盼问题,切实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第三届“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以下简称“服务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分类帮扶、激发活力、服务发展。
二、活动时间
2024年9月。
三、重点内容
各地区相关部门参照《第三届“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主要活动》(见附件1),结合本地区实际,着重围绕以下6个方面开展“服务月”各项活动。
(一)推进分型分类,提高政策精准性。相关部门按照《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要求,在加强信息共享、做好个

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国市监注发〔202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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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工商户分型判定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选拔、推荐和认定,推动出台针对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的精准扶持政策,特别是加强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专项培育政策,提升含金量。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支持推动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为信用风险低、信用评价好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多“精准滴灌”帮扶。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发展信心。汇总梳理涉及个体工商户的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利用音视频、图文、网络直播、宣传手册等载体,广泛开展宣传解读,帮助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享受政策。整理和宣传一批本地区个体工商户艰苦创业、成长壮大、回馈社会的优秀典型事例,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更多个体工商户增强信心、苦练内功、做大做强。
(三)深入走访调研,了解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和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作

用,通过上门访谈、集中座谈、调查问卷、服务热线等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当前个体工商户生存发展现状和突出问题,特别是“个转企”、数字化转型、经营场地、融资等方面的诉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与个体工商户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作用,推动个体工商户反映的重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汇总调研座谈和相关数据,形成分析报告,为当地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四)创新工作方式,提升服务水平。“服务月”期间,市场监管总局将上线发布个体工商户综合性服务平台,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政策、市场供求、招聘用工、创业培训、金融支持等信息服务,实现服务支撑常态化。各地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举办的美食、购物、旅游等消费促进活动,宣传推介一批从事本地非遗保护传承、农副产品、地理标志等产品销售和旅游接待、餐饮住宿等服务的个体工商户,着力扩大本地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影响力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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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宣讲培训,解决实际需求。针对不同行业个体工商户,集中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政策法规宣讲、市场营销讲解、平台经营培训、品牌宣传保护、行业内部交流等活动,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水平。举办个体工商户用工对接会,畅通招工用工渠道。加强与当地金融机构沟通协作,组织开展银商对接会,加强金融机构对“名特优新”等个体工商户的授信支持,解决个体工商户贷款融资需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地、促销宣传等方面提供便利。
(六)加强党建引领,为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服务赋能。发挥各级“小个专”党委、党建工作指导站作用,结合登记注册、年报、广告、食品安全、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各项业务职能,开展送政策、送法律、送服务、解难题“三送一解”走访,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指导和帮扶。持续开展党员“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活动,引导党员立足本职、创先争优、诚信经营,增强个体工

商户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党建联建共建,帮助个体工商户融入产业链、对接资金链,推动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积极培树和大力宣传“党建强、发展强”的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启发和激励个体工商户创新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相关部门要在本地区党委、政府领导下,依托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以本通知确定的主要活动为基础,结合实际,增加具有地方特色的活动内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要注重发挥各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行业协会和商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服务月”活动走深走实。
(二)突出活动成效。各地区相关部门要坚持将推动政策落实落地和解决实际问题作为工作导向,密切与个体工商户的联系,深入办实事、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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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要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做法,杜绝走过场、装样子,切实做到为基层减负。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工作着力点更多放在提升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质量上,严格落实总局关于制止和防范经营主体虚增的有关工作要求,不得违背发展规律设置个体工商户数量和增速指标,不得随意改变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登记流程和材料要求。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区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服务月”各项活动开展情况,进一步扩大“服务月”活动影响力。市场监管总局在官方网站和“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继续开设“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专栏,集中展示各地“服务月”活动开展情况、出台的政策措施和典型经验做法等,并协调重点媒体进行宣传报道。要高度关注舆情动向和涉及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热点问题,加强引导,确保活动平稳有序。
(四)及时总结成果。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服务月”活动结束后,及时总结本地区各相关部

门、单位活动开展情况,汇总取得的成效,提炼总结典型案例、工作亮点、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于11月1日前,将总结报告和统计表(见附件2)报送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电子版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同步报送。“服务月”活动的典型案例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附件:1.第三届“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主要活动
   2.第三届“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开展情况统计表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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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以下统称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促进彩票事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彩票中奖收入属于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继续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中有关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体育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

二、电脑彩票以同一人在同一期同一游戏中获得的全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其中全国联网单场竞猜游戏分别按照足球游戏、篮球游戏、冠军游戏和冠亚军游戏设期,以每张彩票涉及比赛场次中最晚的比赛编号日期为判定标准,相同的为同一期;海南视频电子即开游戏以同一场游戏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即开型彩票以一张彩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 
三、彩票机构和销售网点兑付电脑彩票时,兑奖金额超过3000元的,应登记中奖人相关实名信息和兑奖信息,中奖人应主动配合做好登记工作。 
四、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彩票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电脑彩票一次中奖收入超过3000元至10000元(含)的个人办理免税申报,为电脑彩票和即开型彩票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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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个人办理纳税申报。 
五、彩票发行机构按季度将彩票兑奖数据报送税务部门。 
六、本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2024年9月1日前已销售,仍在兑奖有效期内但尚未兑奖的彩票,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体育总局 
  2024年8月15日 

关于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商务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研究完善了市内免税店政策,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北京、上海、青岛、大连、厦门、三亚等6家市内免税店,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适用《市内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见附件1)。
二、现由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北

财关税〔202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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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上海、青岛、大连、南京、重庆、合肥、南昌、昆明、杭州、郑州、哈尔滨等12家外汇商品免税店,以及现由中国港中旅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的哈尔滨外汇商品免税店,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转型为市内免税店,经海关验收合格后开始营业,适用《办法》;到期未完成转型的外汇商品免税店,予以关闭,免税店原经营主体应当向海关申请终止经营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本通知施行后不再设立外汇商品免税店。(现有市内免税店和可转型为市内免税店的外汇商品免税店名单见附件2)
三、在广州、成都、深圳、天津、武汉、西安、长沙和福州等8个城市,各设立1家市内免税店,适用《办法》。
请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策组织实施工作。《办法》施行2年后,财政部将会同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施行效果进行评估。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市内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
   2.现有市内免税店和可转型为市内免税店的外汇商品免税店名单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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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信诚瑞税务师事务所简介

 上海立信诚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税务咨询、税务代理、税务鉴证、税务筹划及其他涉税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拥有多名资深财税专家,熟悉和掌握现行涉税的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及各税种的征收管理,具有多年服务于各类大中型企业(其中包括世界500强公司在内的众多外商在华投资企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2018年被认定为上海市AAAA税务师事务所,2012年至2021年度,连续十年进入全国税务师事务所百强,在上海市内资税务师事务所排名靠前。
公司多年来一贯坚持“优质服务、诚信为本”的服务宗旨公司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合理的组织架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公司执业力量雄厚,拥有一批在税务、财会等领域工作过的资深财税专家和专业知识全面、实践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现有员工47人,其中注册税务师23人。

上海诚昌会计师事务所简介

上海诚昌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2009年11月,持有会计师事务所B类资质证书,A类纳税信用等级,是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实习基地。截止2023年12月,拥有员工47名,其中执业注册会计师24名,高级技术职称员工5名,中级技术职称员工17名,硕士研究生3名,本科以上学历员工33名,同时还拥有上海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上注协优秀人才以及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聘用教师各一名。
诚昌会计师事务所多年来一贯坚持“优质服务、诚信为本”的服务宗旨,严格遵从职业操守,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合理的组织架构,有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为社会各界提供值得信赖的服务。

电 话:021-36696900
网址:http://www.lxcr.com.cn/
地 址: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757号多媒体大厦5楼

上海立信诚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SHANGHAI LIXIN CHENGRUI TAX AGENCY 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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