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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篇

其他分类其他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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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KUZHIDUXUEXIXITONG

国库制度学习系统

国家金库长治市中心支库
二零二一年三月

群 | 策 | 群 | 力     相 | 融 | 共 | 生

税收
管理篇

GUOKUZHIDUXUE
XIXITONG

国库制度学习系统

2021年3月

主办 | 
长治市中心支库
协办 | 
黎城支库
主编 |
郭庆勇
主任 |
周俊梅 王志强 柴晋新
编辑 |
胡浩波 杨记英
设计 |
冯梦倩
总监 |
郭光灵

目录

国库制度学习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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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横向联网系统银行卡缴税业务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限期撤销省地税系统收入过渡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配合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做好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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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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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做好财关库银横向联网银行端查询缴款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代保管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海关保证金存款利息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积极开展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财关库银横向联网全国推广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开展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三方协议网上办理业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实施互联网方式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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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规范横向联网系统银行卡缴税业务的通知

2014年6月12日税总发令第【2014】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
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
中心支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横向联网系统银行卡刷卡缴税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1〕69 号)的要求,各地应积极协调配合,在办税服务厅推广安全规范的银行卡缴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规范的银行卡缴税业务是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一种重要形式,是通过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布设符合国家及行业金融领域相关标准的 POS 机具(含 PSAM 芯片),采用税务身份认证手段,在 POS机具与税收征管系统间传递电子数据,为纳税人提供通用、安全、便捷和实时的电 子缴税方式。
       二、税务机关在信息系统业务实现过程中,要积极推广安全规范的银行卡缴税业务。未与税务专网连接的 POS 机具,可继续保留手工操作方式开展业务。已与税 务专网连接,但不符合安全规范的 POS 机具,要抓紧进行改造。
       三、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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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业务流程、通用电子缴税客户端软件 POS 机通讯接口规范(见附件)、国家及行业金融领域相关标准,做好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等相关系统的接口开发工作,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安全规范的银行卡缴税业务。 四、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应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 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
       附件:通用电子缴税客户端软件 POS 机通讯接口规范

附件

通用电子缴税客户端软件 POS 机
通讯接口规范

使用 COMPOS 作为通用电子缴税的外围硬件设备。COMPOS 将接受通用电子缴税客户端程序(Client)传递的各类命令,按照命令以及命令的参数指示,完成银行端扣款操作和其他辅助功能。
       一、硬件接口
税务征管系统客户端与 COMPOS 使用 RS232 异步通信协议通信。波特率
9600,8 数据位,1 停止位,无奇偶校验。          (一)超时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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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意义为左边第一字节为 len/256,第二字节为 len%256。 PATH:数据流向属性,代表从一个节点流向另外一个节点。目前只有两个值,
税务征管系统客户端到 COMPOS 为 0x01,COMPOS 到税务征管系统客户端为0x02。TIME:发送节点的发送时间,便于查找交易,P0S 返回时不修改,格式为
yyyymmddHHMMSS。 CMD:报文指令,用 0x00,0x01,0x02 等等标识不同含义的指令。 RESC0DE:返回码,字符类型,右补空格,银联应答码,请求时填充为空格;应答 时,00 代表交易成功,正确填写数据内容;其他代表交易失败,不填写数据内容,具 体原因查看返回信息。RESMSG:返回信息,字符类型,右补空

会话过程 超时时间
银行卡缴税客户端发送指令等待 P0S 应答 90 秒
P0S 等待银行卡缴税客户端发送下一条指令 90 秒

    (二)通讯结构
       1.通信结构为:

       2.说明
       STX:报文起始标志符号,用 0x02 标识报文起始。 LEN:报文长度,代表从 PATH 报文域开始到 CONT 报文域结束的长度之和,2 字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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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银联应答码翻译信息。请求时填充为空格;应答时,返回错误原因描述。 POSID:P0S 机序列号,字符类型,右补空格,必须是唯一的。请求时填充为空格;应答时必须填写为 P0S 机序列号。 C0NT:数据内容(有的指令数据内容是数字信封,有的指令数据内容不是数字 信封),各种指令的数据内容不同。 LRC:校验位,从 PATH 报文域开始到 CONT 报文域结束所有字节按位异或得到的结果。 ETX:报文终止标志符号,用 0x03 标识报文结束。 
       二、指令报文指令报文由通用电子缴税客户端程序发往 COMPOS 表示开始,COMPOS 成功接纳指令报文后,进行相应的操作,如果 COMPOS 不能成功接纳指令(如 LRC 错误等)

或者不能识别指令,则会将数据直接抛弃。每次数据交互都要使用一种报文指令,不同业务需求对应的报文指令不同,报文指令说明如下:

    (0x00、0x01、0x02、0x03、0x04 指令都不需要使用数字信封,业务内容是按照固定格式直接放在数据内容域,0x05、0x06 指令是通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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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信封传送业务内容。) 
     (一)连接测试指令
       1.发送信息
       发送方式:由银行卡缴税客户端程序(Client)通过 RS232 串行接口向 COMPOS
发送。
       功能:用于测试银行卡缴税客户端与 POS 机链路的连通性。

       2.返回信息
       发送方式:由 COMPOS 通过 RS232 串行接口向银行卡缴税客户端程序(Client)发送
       功能:用于测试 P0S 机与银行卡缴税客户端链路的连通性。

    (二)认证请求指令
      1.发送信息
       发送方式:由银行卡缴税客户端程序(Client)通过 RS232 串行接口向 COMPOS
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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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返回信息
       发送方式:由 COMPOS 通过 RS232 串行接口向银行卡缴税客户端程序(Client)发送。
       功能:用于 P0S 机向银行卡缴税客户端程序发送 PSAM 卡的客户认证请求。

    (三)生成客户认证凭据指令
      1.发送信息
       发送方式:由银行卡缴税客户端程序(Client)通过 RS232 串行接口向 COMPOS
发送。
       功能:用于银行卡缴税客户端程序取得 P0S 机中 PSAM 卡的客户验证数据包。

   功能:用于银行卡缴税客户端程序取得 PSAM 卡的客户认证请求。

       2.返回信息
       发送方式:由 COMPOS 通过 RS232 串行接口向银行卡缴税客户端程序(Client)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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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功能:用于 POS 机向银行卡缴税客户端程序发送 PSAM 卡的客户验证数据包。

       2.返回信息
       发送方式:由 COMPOS 通过 RS232 串行接口向银行卡缴税客户端程序(Client)
发送。
       功能:用于 P0S 机向银行卡缴税客户端程序发送 P0S 机加密证书和 P0S 机序
列号。

     (四)取加密证书指令
       1.发送信息
发送方式:由银行卡缴税客户端程序(Client)通过 RS232 串行接口向 COMPOS发送。
       功能:用于银行卡缴税客户端程序取得 P0S 机的加密证书。

     (五)保存服务器加密证书指令
       1.发送信息
       发送方式:由银行卡缴税客户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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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ent)通过 RS232 串行接口向 COMPOS发送。
       功能:用于通知 P0S 机保存服务器加密证书。

     (六)应征指令
       1.发送信息
        发送方式:由银行卡缴税客户端程序(Client)通过 RS232 串行接口向 COMPOS
发送。
        功能:用于银行卡缴税客户端程序触发 P0S 机获取应征。

       2.返回信息
       发送方式:由 COMPOS 通过 RS232 串行接口向银行卡缴税客户端程序(Client)发送。
       功能:用于 P0S 机向银行卡缴税客户端程序反馈保存服务器加密证书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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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返回信息
       发送方式:由 COMPOS 通过 RS232 串行接口向银行卡缴税客户端程序(Client)发送。
       功能:用于 P0S 机向银行卡缴税客户端程序返回获取的应征信息。

     (七)扣款指令
       1.发送信息
       发送方式:由银行卡缴税客户端程序(Client)通过 RS232 串行接口向 COMPOS发送。
       功能:用于银行卡缴税客户端程序触发 P0S 机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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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返回信息
       发送方式:由 COMPOS 通过 RS232 串行接口向银行卡缴税客户端程序(Client)发送。
      功能:用于 P0S 机向银行卡缴税客户端程序返回扣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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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限期撤销省地税系统收入过渡户的通知

2014年10月16日 晋财库【2014】42号

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山西省地税系统违规设立收入过渡户的 通知》(财库〔2014〕105 号)精神,结合审计要求,省地税局积极安排布置,分类对收 入过渡账户进行了清理,目前各级地税自行开设的收入过渡户已基本清理撤销,取 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原经省财政审批设立的各类规费收入过渡账户仍未撤销。为全
面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撤户时间。全省各级地税机关于 10 月 30 日前完成各类收入过渡账户(包 括省财政原批准开设的各类规费收入账户,下同)的撤销手续,销户证明加盖各单位公章后由省地税局统一收集汇总列表后于 11 月 10 日前报省财政厅。           二、销户种类。本通知要求将省财政原批准开设的各类规费收入过渡户按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精神撤销,并将审计列举的 328 个收入过渡户销户证明 报送我厅。
        三、规费解缴。账户撤销后,原通过收入过渡户征缴的各类收入按以下方式 处理:
        1.税收收入,按预算级次实行就地入库;
        2.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就地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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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河道费、残疾人就业保证金、采矿排水水资源费按现行制度直接缴入各级金库;
       4.工会经费的代征办法由省地税局与省总工会协商解决;
       5.随税征收的非税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随税缴入各级金库;
       6.停征的非税项目不得再征收,结存的资金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7.其他各市、县税务机构自行代征的其他收入直接缴入相应执收机关的账户;
       四、省地税局应加快规费征收系统的调整和改造工作,统筹协调好账户撤销和系统改造的衔接工作,因系统改造期间停征各费产生的滞纳金可不征收。

       五、本次地税系统清理撤销收入过渡户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收入过渡性 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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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配合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做好财税库银税收收人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6年4月27日税总办法发【2016】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
       为确保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筒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做 好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以下简称财税库银)

配套支撑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协调推进有关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营改增涉及的财税库银有关工作,紧密配合、充分沟通,按照统一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详细工作计划,确定专人负责衔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做好纳税人财税库银三方协议签署工作
       部分纳税人由于征收机关等关键要素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签署纳税人财税库 银三方协议,各地要确保在纳税人办理电子缴库业务前及时准确维护协议信息,并积极采取措施、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财税库银三方协议签署事宜。
        三、做好代码信息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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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要按照营改增试点业务要求,及时更新预算科 目、预算级次等基础代码信息,确保税款正确入库。
       四、做好试点实施后运行监控工作
       2016 年 5 月 1 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2016 年 6 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 2016 年 6 月 27 日。各地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要密 切关注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安排专人支持,加强业务、技术运行监控,确保纳税人缴税业务正常办理。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要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积极向纳税人宣传营改增有关事项,做好财税库银三方协议签订相关

说明工作,取得纳税人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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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做好财关库银横向联网银行端查询缴款建设工作的通知

2016年10月13日银办发【2016】21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 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北京、南京、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 江海关;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扩大财关库银横向联网建设成果,丰富海关税收收入征缴入库方式,根据财 关库银横向联网总体建设计划,人民银行与海关总署决定,在充分借鉴现已运行的财税库银税收收入横向联网

系统银行端查询缴款模式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适用于 办理海关税收收入缴库业务的海关税收收入银行端查询缴款(以下简称银行端查询缴款)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体方案
       银行端查询缴款是指纳税人(或商业银行操作人员)在商业银行的报税系统上查询其向海关申报的信息,并依据查询结果确定需要缴纳的税种和金额,发起纳税 的过程。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纳税人在海关已有申报信息的情况。银行端查询缴款是财关库银横向联网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海关税收收入缴库的方式之一。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决定采取分期分批方式推广实施,即先选择部分银行、部分地区作 为试点,先行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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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银行端查询缴款功能,待运行稳定后,再根据业务实际需要 等有关情况扩大范围,逐步实现全国推广。
        二、实施计划
     (一)首批试点单位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
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杭州银行、宁波银行、青岛银行、北京农商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以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共 22 家单位, 其中试点商业银行全部为目前已加入财关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的商业银行。首批试点地区为北京市、江苏省、广东省、深圳市

全辖。
     (二)2016 年 10 月底前,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和试点单位分别完成银行端查询缴款软件开发和内部测试工作。
     (三)2016 年 11 月 1 日,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和试点单位共同组织业务联调测 试工作,并于 11 月 30 日前完成联调测试。
     (四)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将根据联调测试的实际情况共同决定是否需要延长联调测试时间,并确定最终通过上线测试标准的机构名单以及上线的时间节点。
     (五)未列入首批试点的其他商业银行要抓紧做好银行端查询缴款相关软件开 发及本银行系统改造工作,当具备联调测试条件后,可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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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海关总署提出 申请,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将视其实际情况组织安排联调测试及上线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银行端查询缴款是解决未签订委托缴款协议的纳税人通过财关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实现电子缴税的一种重要业务类 型,是财关库银横向联网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要 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确保按计划完成软件的开发和内部测试等工作, 为后续联网工作的顺利推进奠定良好基础。 
    (二)建立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要尽快建 立健全横向

联网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各自职责分工,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三)制定方案,尽快开展系统建设相关工作。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要尽快制定方案,抓紧部署软件开发、设备采购、由部测试等各项工作,及时参 加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联合组织的联调测试,确保横向联网工作的整体进度。联调测试结束后系统正式上线前,人民银行将发布正式的接口规范。
    (四)改造系统,保证软件的质量符合要求。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要做好本单位信息系统与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海关税收征缴信息系统等 相关系统的接口软件开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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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便于纳税人通过 POS 机(包括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布设的 POS 机)或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规范办理缴款业务。要严格
按照《财关库银横向联网银行端查询缴款业务流程》(参见附件)开发各类报文,确 保报文种类、数量完整齐全,报文内容符合人民银行与海关总署共同研究确定的财 关库银横向联网数据接口报文规范的要求。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组织开展业务联调测试时,将对有关报文的时效性、准确性进行严格测试。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 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已接入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的各城市商业 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

行、外资银行。
       附件:财关库银横向联网银行端查询缴款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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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库银横向联网银行端查询缴款业务流程

        一、海关审核纳税人申报信息后生成相应的纳税申报号(或税单号)。纳税人凭 纳税申报号(或税单号)、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到银行柜台(或通过网上银行、电话 银行、POS 机、自助终端等)发起查询缴款交易。
        二、银行将查询缴款交易发送至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TIPS 保存查询缴款交易并将其转发至海关。
        三、海关收到信息后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找到该纳税人的具体纳 税信息,将其转换成含纳税明细信息的电子税票信息,实时发送至 TIPS;如果审核 有误或没有找到具体申

报信息,则向 TIPS 返回处理失败的结果。
        四、TIPS 收到海关发来的含纳税明细信息的电子税票信息后对其进行校验, 校验无误后,与原先在系统中保存的查询缴款信息进行匹配,匹配成功后保存电子税票信息,并将该信息转发至商业银行;匹配不成功或未找到该信息的,向商业银行发送处理失败的信息,查询缴款交易结束。
        五、若 TIPS 收到海关返回的处理失败的回执,则将结果转发至商业银行,通知纳税人,查询缴款交易结束。
        六、商业银行收到 TIPS 转发的电子税票信息后,请纳税人确认,纳税人确认缴 款后,商业银行进行扣款(或纳税人主动缴款),款项转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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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结算财政款项”账户, 并将收款成功的报文发送至 TIPS; 若纳税人不缴款,则将收款失败的报文发送至 TIPS。
       七、TIPS 收到并保存商业银行报文,实时发送至海关。 
       八、TIPS 汇总财关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内已缴税信息数据,与商业银行进行日 间或日切信息核对,并产生已缴税核对清单发送至商业银行。         九、商业银行与国库部门进行日间或日切信息核对后,根据财关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发来的已缴税单核对清单所列金额,分别按对账批次,于当日、最迟次日上午 将税款划缴国库。
      十、国库部门收到商业银行汇划的税款资金,将税款资金与付款成功信息进行 核对,核对

无误后依据电子缴款书办理入库。
       十一、财关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每日业务终了时,国库部门将当日已入库缴款书 明细信息和相关报表信息发送至海关部门进行业务处理。
       十二、财关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每日业务终了时,国库部门将当日已入库进口增 值税、进口消费税的缴款书明细信息发送至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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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代保管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年6月28日税总发【2017】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财政部 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 号)及相关文件印发以

来,各地税务机关按照要求开立账户,对各类代保管资金进行管理,对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 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资金和账户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账户资金内容根据国税发〔2005〕181 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 号)和《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 号)规定,可通过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收纳的款 项类别包括:
     (一)纳税保证金。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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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票保证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 个人申请领购发票按现行规定交纳的发票保证金。
     (三)纳税担保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税务机关收取的纳税担保金。
     (四)税收保全款。依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扣 押的现金。
     (五)拍卖变卖款。依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 施,拍卖或者变卖的款项。
     (六)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税收业务需要确定的其他资金。目前仅为税

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利息收入。
        二、资金核实处理
        各单位要对照政策内容,核实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中结存的资金性质及款项 类别,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立即清理出账户,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其他资金做 以下处理:
     (一)纳税保证金。个人出售住房以及超过清算办理时限的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按政策规定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二)发票保证金。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35 号)的规定清理核实后,不能认定为罚没收入也确实无法退还给纳税人的资金,应当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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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纳税担保金、税收保全款、拍卖变卖款。对已经办结的业务,应当将相关资 金缴入国库、及时退还或者依法支付拍卖费、保管费。           (四)利息收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中的往年利息收入,应当缴入国库。
     (五)款项类别不明资金。对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开立以后由其他账户转入,并 且无法清退也无法核明具体款项类别的税务代保管资金,应当缴入国库。
       三、缴库和退库程序
      上述需核实处理的纳税保证金、纳税担保金、税收保全款、拍卖变卖款、利息收入,按照国税发〔2005〕181 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 号) 及相关文件规定,办理缴库、退库。不能认定为罚没收入也确实无法退还给纳税人的发票保证金和款项 类别不明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缴库、退库:
      (一)缴库
        税务机关开具一般缴款书,以“其他收入”(1039999 项)预算科目办理汇总缴库,国家税务局将资金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地方税务局将资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税务机关办理缴库时,应向国库提供缴库资金明细表,对可区分纳税人(含缴款人,下同)的资金,需注明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缴款日期及款项类别。税务机关 应当根据缴款明细,建立工作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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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退库
       纳税人申请退还时,税务机关应以原缴库科目和预算级次开具收入退还书 (附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取时开具的收据)提交国库办理退库,不得以税务代保管 资金账户的结存资金退还。税务机关对退还款项应当及时登记工作台账,并与缴 库款项匹配。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税务代保管资金涉及部门多,资金积累周期长,核实工作任务重。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税务代保管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 导,周密部署,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规划核算、征管科技、税政、稽查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组,分工

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完成此次工作。
     (二)按时完成,确保质量。各地税务机关应对照要求,严格开展税务代保管资 金的核实、处理、缴退库等工作,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上述各项工作任务。如有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规范执行,加强管理。各地税务机关应结合本次核实清理工作,进一步规 范税务代保管资金收付管理,加强对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监督检查,定期核对账 户收支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向上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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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
关于海关保证金存款利息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宜的通知(联合签发)

2017年12月26日 暑办发【2017】45号

各直属海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做好海关保证金存款利息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确保利息收入及时、足额缴库,海关总署、人民银行决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海关保证金存款 利息收入上缴国库,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海关保证金存款利息,是指

海关代保管款项存款专户中除加工 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调整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所收取的保证金(利息延续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的做法退还企业)之外的各项保证金利息。
       二、各海关开具《海关专用缴款书》(业务单证编号 GS01),以“10399 其他收 入”的预算科目就地上缴中央国库,在备注处写明海关保证金存款利息收入。 
       三、各海关要加强海关保证金存款利息收入的财务核算和统计,及时与国库对 账,并在每季度银行结息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利息收入上缴中央国库。
       四、海关保证金存款利息收入发生退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 例》及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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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中规定的“预算收入的退付”流程办理。
        五、各海关要增强部门预算意识和大局意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海关保证金存款利息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
       特此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积极开展 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工作的通知

2017年12月30日 税总发【2017】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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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07〕49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50 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多元化缴税工作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多元化缴税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2007 年以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逐步在全国推广应用,电子缴 税已成为税收征缴的主要方式,征缴效率显著提高。但是,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 子缴税系统推广过程中仍存在各地水平不同,为纳税人提供的缴税方式不够丰 

富、不够便捷等问题。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大众 创业、万众创新”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多元化缴税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加 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切实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办税效率提供服务和支持。
       二、不断丰富多元化缴税方式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架构可全面支持企业及各类型纳税人采用银行端查询缴税、签订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缴税、批量扣税等方式办理业务。各单位 要严格按照财库〔2007〕49 号文件规定,进一步拓展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办理渠 道,除银行柜面缴税、税务机关前台刷卡缴税外,积极开展网上银行缴税、手机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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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等业务,满足纳税人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缴税的需要。
       三、积极推进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相应分支机构、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应进一步加强配合,建立健全银税合作工作机制,加快推进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等多元化缴税工作。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应根据有关业务流程和 接口规范,做好与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的接口软件开发工作,充分测 试,稳妥安排试点上线工作。同时,各单位应加强宣传与辅导,积极引导纳税人采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缴税方式,有效提高税款征缴工作效率。 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 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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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财关库银横向联网全国推广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8年8月31日银办发【2018】17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 级城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
       为支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根据财关库银横向联网总体工作安排,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推广上线财关库银横向联网实时扣税、银行端查询缴税、汇总征税保函和保证金(滞报金)业务。现将财关库银横向联网全国推

广工作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单位
    (一)海关:各直属海关。 
    (二)国库:各分库及辖由各级国库(含代理支库)。 
    (三)商业银行:各接入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二、时间安排、业务准备和参数管理
       各单位必须参加联调测试,测试达到相关要求后方可安排上线。实时扣税、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符合规定已上线或是测试验收通过的地区(关区)、商业银行,无需再进行测试。
     (一)测试环境。
       1.测试时间。各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和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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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署提出申请即可参加联调测试。
       2.测试期间,各单位应做好测试环境准备等技术支持工作,测试环境中 TIPS日切时间为 18:00。
       3.国库业务处理中心负责设置系统的运行参数,并协调测试地区国库、海关、商业银行业务关系,及时向测试单位公布本次参加联调测试业务和技术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参与测试的国库要协调当地海关提供测试单位名称、参加测试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与当地海关共同准备用于测试的业务数据。各商业银行相关分支机构要向同级国库上报测试单位名称、参加测试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准备用于测试的系统及用于测试的基础业务数据。

       4.参与测试的各级国库要会同当地海关、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当地业务情 况编写本地业务测试案例,相关业务涉及的所有报文种类均需进行完整测试。
       5.参与测试的国库应在 TCBS 测试环境中,以“同城提入”方式模拟提入资金, 并进行销号处理;代理国库需以“同城提入”方式模拟资金收纳,并在 TBS 中模拟 销号税票。
       6.参与测试的省级分库和地市中心支库要协调辖区内参与测试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以传真等方式与对应的清算国库模拟完成资金清算业务。
       7.本次测试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使用二代TIPS 联调测试版,二代 TIPS 接口报文规范采用V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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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另文下发);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使用 4.0 版(代理国库使用);国 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 TCBS 使用 V167 版;各单位使用各自开发的业务应用软件。
       8.各单位应保证每项业务至少测试 50 笔且成功率达 99%以上。各单位应在测 试中安排足够的业务以满足验收标准,验收未达标的不安排上线。
     (二)生产环境。
       1.上线时间。通过测试的单位,经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同意,由各地海关与国 库协商后维护参数即行上线。 各级海关、各分库及辖内分支库,以及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浦发

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宁波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最迟于 2018 年 9 月 30 日24 时前上线运行实时扣税业务和保证金(滞报金)业务。2018 年 10 月 1 日起,财关 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一期)停止运行。 其余商业银行在具备上线条件后,向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即可安排 上线事宜。
       2.参数管理。各单位必须在上线前完成本单位系统升级和上线前的所有参数维护工作。
    (1)海关应在 H2010 系统和财务系统中正确维护参数、并及时打开相应的开关。
    (2)国库与商业银行的对应关系。各级国库应在 TIPS 测试环境及生产环境中做好如下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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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维护:征收机关与国库对应关系、清算银行与清算国库对应关系、海关机构与税务机构对应关系。实时扣税业务的清算银行,应为商业银行的省级以上机构。其中,大连、青岛、厦门市分库的清算银行设置为商业银行在辽宁、山东、福建的省分行;宁波市分库、 深圳市分库的清算银行设置为商业银行在宁波、深圳的市分行;广东分库下辖惠州 市中心支库清算银行设置为商业银行在深圳的市分行。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清算银行,原则上应与实时扣税业务保持一致。 
     (3)TIPS 公共数据。主要包括各接入点的节点代码;国库、清算国库、管理国库 代码;清算国库代码及支付行号;清算银行行号;征收机关代码;2018 年政府预算科目(参见财政部制

定的 2018 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TIPS 业务受理窗口及任务计划列表。
       3.资金清算规则。系统上线运行后,商业银行向国库汇划资金遵循 TIPS 资金清算的规则,即税款资金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汇划至商业银行对应的清算国 库,支付报文附言栏列明日期,批次号,笔数。
       三、上线准备
    (一)各单位应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完整、具体的上线计划,并落实责 任部门、人员和实施步骤。 
    (二)按照上线步骤,制定系统切换计划,确保后台主机从测试环境到生产环境的切换,确认网络、主机、联网前置机、MQ 和 CA 设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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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能正确运行。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采用人民银行统一发放的生产环境 CA 证书,人民银行与海关采用双 方证书交叉互认,测试期间使用的证书同时撤销。各单位要严格做好密钥的管理。             (三)上线期间要有专人全程负责监控网络、主机、联网前置机和应用等系统运 行的各个环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如果问题影响到二代 TIPS 的正常运行,应及时签退系统,并通知国库业务处理中心。 
     (四)上线前应建立技术、业务支持保障机制,落实相关技术、业务支持人员,保 证系统稳定运行。
       四、纸质单据处理
       实时扣税、银行端缴税业务上线后,相应的

海关纸质税款缴款书第 2 联 - 第 5 联停止流转,停止流转时间与上述银行上线时间同步。第 1 联、第 6 联保留原流转模式不变,下一步将按照《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推进情况进行调整。 保证金(滞报金)单据及流转方式保持不变。
       五、异常处理
       实时扣税等相关业务上线后,若业务处理失败,经问题排查后仍不能正常处理 业务,海关税收业务、保证金(滞报金)业务仍采用原有方式办理入库、划款等。
       六、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积极推进财关库银横向联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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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在思想上高度统一,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建立密切联系、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确保推广工作有序开展。
     (二)紧密协作,密切配合。各单位要加强配合,共同推动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商业银行总行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组织和指导,配合国库、海关开展工作。
     (三)防范风险,安全运行。测试阶段,各单位应进行全面认真的测试,发现问题要及时分析,尽快解决;上线运行后,各单位须密切关注系统运行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做好跟踪、记录并及时报告。 请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迅速转发至辖区内商 业银行,并将本通知内容向同级税务部门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山西各市中心支行、太原各县(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山西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太原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省农 村信用社联合社,晋商银行,大同银行,长治银行,晋中银行,晋城银行,阳泉市商业银行,汇丰银行太原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开展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三方协议网上办理业务的通知

2018年10月12日晋税法【201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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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 + 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 号)精神,进一步方便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通过互联网方式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7〕145号)和省税务部门下发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要求,全省税务系统已开通 了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简称 TIPS)三方协议网上办理功能, 纳税人(含缴费人,下同)可以在网上在线办理三方协议签约及验证工作。为保证此 项业务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方协议网上办理流程
    (一)三方协议网上申请 三方协议网上申请分

为税务端办理和银行端办理两种实现模式。
       1.税务端网上办理
       纳税人通过山西省网上税务局录入三方协议相关内容,生成电子三方协议后 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传递给商业银行:
       一是税务端网上申请、自动传递,银行端系统受理、自动验证。即纳税人名称与扣款账户比对相同的三方协议电子信息直接通过 TIPS 通道传递给银行验证,验证通过的电子协议书通过 TIPS 反馈税务端,完成签订。纳税人三方协议的签订全程网上办,“一次都不用跑”。目前建设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晋商银 行、省联社等已实现这种模式的网签功能。
       二是税务端网上申请,打印纸质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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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银行端纸质受理。即纳税人在网上税务局录入三方协议信息后,打印电子三方协议书,纸质协议书送开户银行,开 户银行手工录入协议内容,审核通过后,纳税人登录网上税务局点击验证,完成三方协议的签订。纳税人签订三方协议实现了只需到银行“跑一次”。 全省将逐步取消第二种方式,全部使用第一种方式网上签订三方协议。
       2.银行端网上办理
纳税人登录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录入三方协议信息后通过 TIPS 通道传送给税务端,税务端接收三方协议信息后自动反馈银行,并完成三方协议验证,该方式 可以支持包括纳税人名称与扣款账户名不一致的纳税人三方协议签订业务。 

     (二)三方协议电子信息确认
       三方协议是实现 TIPS 电子扣款的前提和依据。传统纸质协议需纳税人、税务部门、商业银行三方签字、盖章后,分别手工录入各自系统完成签订工作,纳税人需返往多次。实现三方协议网上办理后,三方协议内容通过电子方式传递并确认协议的有效性。纳税人通过税务或银行网上录入协议内容,税务或银行将网上受理的协
议信息传送给另一方,接收方根据发送方信息增加协议内容并验证协议,协议信息发送方要做好纳税人、扣款账户人的身份认证工作,遵从“谁发起谁负责”的原则, 即发送信息一方对电子协议信息内容负责。
        二、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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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推进网上签订三方协议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和优化营 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方便纳税人,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重要手段,具有很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各级税务机关、人民银行以及各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加强 沟通协调,积极推行三方协议全程网上办理的模式,切实做到“让信息多跑路,让纳
税人少跑腿”。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系统开发、测试、上线和宣传等各项工作。
       1.在网上税务局开发三方协议网上签订功能;
       2.与人民银行进行 TIPS 系统联通性测试;         3.支持、配合各商业银行做好系统改造;

       4.与各商业银行进行系统功能测试,包括三方协议发起、验证、回执反馈、协议 书的打印等功能;
       5.制定上线实施方案,制作操作手册;
       6.开展纳税人宣传培训;
       7.生产环境系统参数配置,正式上线运行。      (三)全省各级人民银行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做好与各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
    (四)各商业银行要做好系统开发、测试,上线等各项工作。
       1.总行已开发系统的,进行系统参数联调配置;
       2.未开发系统的地方性商业银行最迟于 10 月 31 日前完成 TIPS 三方协议接 收验证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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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改造,对接税务端网上办理业务(具体接口详见附件;)
       3.系统开发、改造完成后,将改造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备案;
       4.配合税务部门开展业务测试;
       5.测试通过后,部署生产环境,正式上线(9 月份已完成测试的单位,10 月份根 据省税务局和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正式上线运行);
       6.银行在完成业务改造之前,要及时通知到各营业网点,确保纳税人网上打印 的纸质协议和原印刷格式协议同时办理;
       7.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银行端网上办理三方协议业务,确保纳税人名称与扣款账户名称不

一致的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签订电子扣款协议;
       8.各商业银行新增或调整清算银行,有新增网点的,要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书面报送清算行名称、代码和银行网点的具体名称,新增网点需经属地人民银行批准办理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业务。
       9.各商业银行于收文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向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电子邮箱地址:896390112@qq.cm)和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电子邮箱地址:sxrhgkc@163.com)报送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的单位、部门、姓名、 职务、办公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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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手机、电子邮箱等信息(格式见附件 3)。       (五)山西省税务局已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调整〈委托银行划缴税款三方协议书〉式样的通知》(晋税办便函〔2018〕41 号),对协议书样式 进行了调整。各级税务机关要告知纳税人需使用新的协议书样式,各商业银行接收新的协议书样式,原来的样式作废。
     (六)各级税务机关、人民银行以及各商业银行要加强沟通交流,理顺业务流 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1.税务端网上办理银行端自动受理业务流程及接口说明

       2.委托银行划缴税款三方协议书
       3.三方协议网上办理业务推广工作联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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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端网上办理银行端自动受理业务流程及接口说明

附1

一、报文格式

       说明:由一个报文头、验证撤销应答信息段、数字签构成。
       二、数据项内容
    (1)请求信息(税务端通过 TIPS 发送到银行)

   (2)应答信息(银行端反馈到税务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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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征收机关代码、协议书号、纳税人名称、社会信息代码由税务部门征管核心 系统自动填列。
       2.付款账户、缴款单位名称由纳税人手工输入,付款开户行行号从下拉菜单中选择,付款行行号由税务端维护参数表自动对应清算行行号。         3.税务端保存三方协议,生成电子协议文档。
       4.对同名协议,税务端自动发起协议验证,通过 TIPS 验证报文发送三方协议 信息。
    (二)商业银行对 TIPS 验证报文中纳税人填列的付款开户行行号、账号、户 名、是否签约等关键字段要素进行验证和判断,通过 TIPS 向税务机关反馈相应的报文回执。若审核无误,即可

       三、业务流程
    (一)纳税人登录“山西省网上税务局”的三方协议网签模块,发起三方协议 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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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签约工作流程,并将三方协议信息写入 TIPS 银 行端系统。银行字段要素的校验及返回: (1.1)校验税务端发送的三方协议银行端是否已存在,依据唯一索引“征收机关代码”+“协议书号”,对银行端存量的有效三方协议进行校验:若已存在,反馈“该 协议已签约”;若不存在,则进行下一步校验。 (1.2)校验银行端是否已存在重复协议(1)根据唯一索引“纳税人编码、纳税人名称、付款账户”判断是否在银行端存在有效的三方协议,若已存在,反馈“该税务机关下已有同账号、同名称签约信息”; 若不存在,则进行下一步校验。(2)校验银行户名、账号的正确性 若有误,提示“户名误、账号误”或“户名误、账号误;若无误,则进行下一步校验。(3)校验银

行户名、账号的匹配性 若不匹配,则提示“户名、账号不匹配”。若匹配,则进行下一步校验。(4)校验付款开户行行号的正确性 若纳税人选择的付款开户行行号与其扣款账户付款开户行行号不一致,则提 示“付款开户行行号选择错误”。若一致,则进行下一步校验。(5)校验银行户名与纳税人名称的同名情况,根据税务端发送的签约信息中的“账户名称”和“纳税人名称”进行同名校验。若非同名,反馈税务“扣税存款账户名 称与纳税人名称不一致”。若同名,则将该签约信息写入银行端 TIPS 系统,并反馈“三方协议网上签约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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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甲方:(税务机关)
乙方:(纳税人)
丙方:(纳税人开户银行)
       为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完成缴税义务,确保税款安全,提高税款征收、入库 效率,甲、乙、丙三方经共同协商,同意丙方根据乙方向甲方申报的缴税(费)款信息,从 乙方指定的缴税专用账户中划缴至人民银行清算国库,现签订并共同遵守如下协议:
       一、办理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三方协议签订的纳税人,须在各级办 税服务厅或者政务服务大厅办理三方协议签订事项。

山西省税务系统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委托

委托银行划缴税款三方协议书

协议书编号(原国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
协议书编号(原地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

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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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甲、乙、丙三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
       三、乙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完成纳税申报,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形成乙方《电子缴款书》信息,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实时传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并由该系统自动将乙方应缴税(费)款信息传至丙方,丙方根据接收到的乙方应缴税(费)款信息,将乙方应缴税(费)款适时划缴
至人民银行清算国库,并实时将划缴税(费)款信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信息处 理系统(TIPS)传至甲方。
       四、乙方可在当地选择任一商业银行网点开

立缴税(费)专用账户或指定原有银行账户为税(费)专用账户。纳税人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缴税(费)专用账户具有唯 一性,须经丙方确认方能生效。
       五、缴税(费)专用账户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乙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或变更经营地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 时,应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的 5 个工作日前,向甲方、丙方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重 新签订《三方协议书》。如有其它特殊原因需变更时,由乙方向甲方、丙方同时提出 变更申请,并重新签订《三方协议书》。
        六、乙方、丙方应保证缴税(费)专用账户的真实性、有效性,丙方应保证乙方账 户资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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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甲方、丙方应依法为乙方缴税(费)专用账户信息保密。
        七、乙方应保证在办理每一项缴款的涉税事项时,缴税(费)专用账户内有足够存款余额。因乙方缴税(费)专用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未按法定期限申报造成丙方 无法及时划缴税(费)款而导致逾期缴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现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甲方、丙方应保证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和各自业务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网络畅通及正确操作。因甲方、丙方业务系统、网络或操作原因导致丙方划缴税(费)款错误、失败的,在查明原因后,分别由问题方承担相关责

任;因自然灾害、 电力中断、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瘫痪,且乙方及时按应急预案采用可行税(费)款纳方式仍未能按期缴税税(费)款的,乙方不承担 相关责任;因系统网络故障造成账务差错的,由甲方、丙方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纠正。
        九、签订《山西省税务系统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委托银行划缴税款 三方协议书》的纳税人(乙方)不再从税务机关领取税收缴款书,而是在乙方申报并 确认缴税成功后,由甲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 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 号)的规定生成《电子缴款 书》;丙方根据接收的电子缴款书信息打印《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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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缴税付款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 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作丙方记账凭证,第二联加盖银行收讫章交乙方作付款回单,乙方以此作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各项税(费)款划缴成功后,丙方应根据甲方发送的横向联网电子税票信息及时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给乙方。如丙方未按规定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其 法律责任由丙方承担。因电脑故障、自然灾害、电力中断、通讯故障或其他不可抗拒 力造成丙方不能及时打印凭证的,丙方应予免责。 乙方需要甲方开具完税凭证的,甲方根据税收管理系统已入库电子缴款书开 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对于仍须将《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第 二联(收据乙)转交购货企业的乙方,甲

方在乙方电子缴税后,及时给乙方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第一联(收据甲)和第二联(收据乙)交乙方,乙方凭丙 方提交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到丙方加盖“转讫”印章。               十、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协议将长期有效。乙方如注销税务登记,本 协议即自行终止。乙方有正当理由需解除协议时,应提前通知甲方、丙方,并向甲方 申报新的纳税方式。
       十一、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纠纷,甲、乙、丙三方应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相关当事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仲裁或提起诉讼。
        十二、本协议书一式三份,从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均 具同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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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效力。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纳税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征收机关代码(原国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
       征收机关代码(原地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
       纳税人缴税(费)专用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行号(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缴税(费)专用账号:
       以下资料由丙方(纳税人开户银行)填写确认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行号(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缴税(费)专用账号:
        清算行行号(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甲方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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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的抵(质)押品范围,纳入中国人民
银行常备借贷便利(SLF)、中期借贷便利(MLF)、抵押补充贷款(PSL)的抵(质)押品
范围,纳入商业银行质押贷款的抵(质)押品范围,并按规定在交易场所开展回购交易。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银监局合理 设定债券发行安排。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将债券发行安排以及债券发行兑付等相关文件报财政部备案,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银监局应当将相关情况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其他相关事宜,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 号)、《财政部关于做好 2015 年

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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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实施互联网方式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年12月12日 税总发【2018】1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
       为贯彻落实“群众办事百项堵点疏解行动”,进一步切实解决纳税人在签订划缴税款协议过程中的堵点和痛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

银行将在全国范围进一步推动实施互联网方式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以下简称“网签授权划缴税款 协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实施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工作的重要意义
       2017 年,《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通过互联网方式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7〕145 号)下发后,各地税务机关与当地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有关商业银行密切协作,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均已提供了只需跑一次就能完成授权划缴税款协议签订的业务办理功能,部分先进地区进一步做到了纳税人一次都不用跑,在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业务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根据各地反馈的具体实施情况,部分地区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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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现互联网方式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覆盖全部相关银行,部分地区依然存在需要纳税人必 须上门办理的痛点和堵点。进一步推进实施通过互联网方式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 议,对于真正全面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办理相关业务,有效解决纳税人办税的痛点 和堵点,落实“群众办事百项堵点疏解行动”,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进实施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的实现方式 
       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主要由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中办理,纳税人录入协议信息后可通过两种方式验证生效:一是将协议电子信息经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系统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中的国库信息处理系统 (以下称 

“TIPS”)发送至相关开户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对纳税人账户名称和账号等 协议信息进行核实保存后,将协议签订回执信息通过 TIPS 向税务机关反馈;二是将协议打印出来送开户商业银行,由开户商业银行手工录入协议信息后,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中完成协议验证。在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方式下,纳税人、税务机关、商业银行通过电子信息确认协议的有效性,纳税人无需上门或只去一次商业银行就可完成授权划缴税款 协议的签订。
       三、下一步有关工作要求
    (一)实行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是解决纳税人痛点和堵点的重要措施,是落 实“群众办事百项堵点疏解行动”的重要抓手,各级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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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以及各横向联网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持续扩大相关业务的银行覆盖面,并尽力实现纳税人一次不用跑。
     (二)各地税务机关和横向联网商业银行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系统改造、联调测试和部署实施等有关工作。各省税务机关要在本地电子税务局已建成相关功能的基础上,有效做好纳税人、扣款账户人的身份确认工作。各横向联网商业银行要根据网签方式加快对各自信息系统的相应改造,增加网上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功能,力争在 2018 年底前实现相关堵点问题的全部解决。      (三)各级税务机关、人民银行以及各横向联网商业银行积极做好纳税人引导工作,并及时发

现和解决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总结 经验,加强跟踪和反馈。             (四)税务总局与人民银行总行将在 2019 年适时组织调查网签授权划缴税款 协议工作开展情况,并面向社会公布已实现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以及一次不用跑银行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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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2019年2月15日财行【201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 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

管理通知如下:
       —、“三代”范围
    (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 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 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 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 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 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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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二、“三代”的管理
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 定和“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开展“三代”工作。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确定“三代”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三代”范围和提 高“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税务机关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扣 缴义务人办理登记。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义务。 
     (二)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相关规 定确定委托代征范围,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委 托他人代征。
     (三)对于需按比例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在确定“三代”单位或 个人的手续费比例时,应从降低税收成本的角度,充分考虑“三代”单位或个人的业务量、工作成本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手续费支付比例,可根据需要在相应规定的支付比例范围内设置手续费支付限额。
       三、“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和限额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 2%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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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 70 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 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 的 3%支付手续费。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委托加工消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 税款的 2%支付手续费。委托受托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支付代收手续费。关联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确定。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其他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 

     (五)税务机关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税务机关按 不超过代征税款的 5%支付手续费。
    (六)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车辆购置税,税务机关按每辆车支付 15 元手续费。                    (七)税务机关委托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 0.03%支付代征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代征人年度最 高限额 1000 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售印花税票按不超过 代售金额 5%支付手续费。
     (八)税务机关委托邮政部门代征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 3%支付
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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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等税收以及委托代征人代 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 5%支付手续费。
       四、手续费管理
     (一)预算管理。
       1.“三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 3 月 30 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 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

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并以此作为编制下 一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
       3.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 的,应在终止后 3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4.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和财政部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将“三代”税款手续费 申请情况据实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教育费附加的手续费预算,按代扣、代收、代 征所划缴正税的手续费比例编制。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 察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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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开展部门预算监管工作。
       5.财政部根据批复的“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及时核批用款计划。各级税务机关应主动、及时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6.“三代”税款手续费当年预算不足部分,在下年预算中弥补;结转部分,留待 下年继续使用;结余部分,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7.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置绩效目标, 完善绩效评价方法,提高绩效评价质量,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二)核算管理。
       1.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全面、完整核算“三代”

税款手续费。
       2.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财政部部门决算编报和审核有关要求,真实、准确、全 面、及时编报“三代”税款手续费决算,并做好决算审核相关工作。
     (三)支付管理。
       1.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本通知规定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2.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代扣、代收、代征义务的,不得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3.税务机关之间委托代征税款,不得支付手续费。
       4.“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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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 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上 述支出肉容,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及市场价格,按需支出。单位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以及手续费的 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管理。
       1.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编制、调剂、决 算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规编报、批复预决算,违规管理“三代”税款手续费项目资 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对于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税务机关,财政部、上级税务机关 可按照有关规定扣减下一年度经费预算。
       2.税务总局应加强对各级税务机关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审计,并接受 审计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税务机关均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或办理退库,各级国库不得办理“三代,’税款手续费退库。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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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 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 659 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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