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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制度、规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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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KUZHIDUXUEXIXITONG

国库制度学习系统

国家金库长治市中心支库
二零二一年三月

群 | 策 | 群 | 力     相 | 融 | 共 | 生

其他制度、规定篇

GUOKUZHIDUXUE
XIXITONG

国库制度学习系统

2021年3月

主办 | 
长治市中心支库
协办 | 
黎城支库
主编 |
郭庆勇
主任 |
周俊梅 王志强 柴晋新
编辑 |
胡浩波 杨记英
设计 |
冯梦倩
总监 |
郭光灵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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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 2015 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 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银行业务网数字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国库业务发展规划》的通知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 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司关于印发《经理国库专项审计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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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 2015 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5年5月8日 财库【2015】102号

作,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及地方债发行管理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
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要高度重视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工作
       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是指省级政府面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特定 债权人,采取簿记建档方式发行地方债,用以置换本地区地方政府相应的存量债务。定向承销方式进一步丰富了地方债发行方式,有利于推动地方政府高效、便捷地开展存量债务置换。省级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各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银监局共同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相关机构要积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
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经国务院批准,2015 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含经省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债券限额内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一定额度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用于置换部分存量债务。为做好地方债定向承销发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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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配合做好地方债定向承销发行工作。
       二、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由地方财政部门与特定债权人按市场化原则协商开展对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的银行贷款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与银行贷款对应债权人协商后,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予以置换。对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向信托、证券、保险等其他机构融资形成的债务,经各方协商一致,地方财政部门也可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予以置换。各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银监局要加强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指 导,推动地方债定向承销发行工作顺利开展。
        三、妥善处理好与采用公开方式发行地方债的政策衔接

       2015 年为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发行的地方债,以及为置换存量债务发行的地方债(以下简称置换债券)中不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部分,仍按照《地方政府一般 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 号)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 号)等有关规定,采用招标、公开承销等方式发行。
       四、抓紧完成针对 2015 年第 1 批置换债券额度的定向承销发行工作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已下达 2015 年第 1 批置换债券额度 1 万亿元,用于置换 2015 年到期债务。各地针对 2015 年第 1 批置换债券额度的定向承销发行工作,应当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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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范开展相关工作
       地方债定向承销发行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地方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银监局和相关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2015 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操作规程》(附后),规范开展相关工作。执行中出现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附件:2015 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操作规程

2015 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操作规程

附件

       第一条 为做好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置换工作,规范 2015 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操作,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及地方债发行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程。
       第二条 在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结果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前,2015 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予以置换的存量债务范围为审计确定的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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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6 月 30 日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中的银行贷款部分,以及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置换的向信 托、证券、保险等其他机构融资形成的债务(以下总称定向置换债务)。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结束后,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置换的存量债务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地方债,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的期限为 1 年、3 年、5 年、7 年和 10 年,单一期限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定向承销发行规模的 30%; 专项债券期限为 1 年、2 年、3 年、5 年、7 年和 10 年,7 年和 10 年期 债券总发行规模不得超过定向承销发行规模的 50%。定向承销方式和公开发行方

式发行的地方债规模之和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 2015 年本地区地方债限额。
       第四条 各地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的承销团(以下简称定向发行承销团)由本地区存量债务中定向置换债务对应的债权人组成。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 定向发行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中择优选择合适数量的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地方财政部门提供发债定价、登记托管等咨询服务。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与承销团成员签署债券承销协议,与主承销商签订主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簿记管理人是受地方财政部门委托,负责簿记建档具体运行的主承 销商。地方财政部门应当选择 1 家主承销商作为簿记管理人,并通过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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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的承销子系统或财政部证券交易所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的承销子系
统进行簿记。其他主承销商可派员参加现场簿记活动。
        第六条 簿记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与地方财政部门协商制定簿记建档规则,提出簿记建档发行时间安排和发行流程方案; (二)配合地方财政部门组织簿记建档工作,维护簿记现场秩序; (三)完整、真实记录和说明簿记建档过程中各重要事项的决策过程,并妥善保 存相关文件。        第七条 其他承销团成员应尽职配合簿记管理人的询价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地将申购需求反馈给簿记管理人。

       第八条 投资者可参照公开发行地方债的信息披露内容,获取地方经济运行、财政收支、债务等相关信息;如地方财政部门采取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时,尚 未通过公开发行方式发行地方债,则参照公开发行地方债的信息披露工作相关要求,向承销团成员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簿记管理人应当提前向承销团成员询价,并记录询价情况。根据询价情况,簿记管理人应当同地方财政部门和其他主承销商商议决定发行利率区间,发行利率区间下限不得低于发行日前 1 至 5 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收益率平均值,上限不得高于发行日前 1 至 5 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收益率平均值上浮 30%。 第十条 簿记管理人严格按照簿记建档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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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申购截止时间后申购总量未达到计划发行额,簿记管理人可与地方财政部门协商一致,将簿记建档发行时间延长一小时或者择期重新簿记建档,并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备案。         第十一条 簿记建档结束后,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披露定向承销地方债发行结果(包括债券发行量、期限、利率等)。
       第十二条 簿记建档结束后下一工作日,根据承销团成员实际配售额度,地方财政部门、原债务人和承销团成员签订债权解除三方协议,原则上按照定向置换债务到期的先后时间顺序,依次解除承销团成员原债权,并结清截至债权解除日对应定向置换债务应付利息。 债权解除后下一工作日,地方财政部门通知登记托管机构按实际配

售额度,确 立承销团成员地方债债权,并开始计息。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承担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地方债的总登记托管职责;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分别承担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地方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分登记托管职责。
        第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局和簿记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簿记建档现场管理。
       第十四条 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地方债暂不可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进行现券交易,可以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进行流通。地方债纳入中央 国库现金管理和试点地区地方国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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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的抵(质)押品范围,纳入中国人民
银行常备借贷便利(SLF)、中期借贷便利(MLF)、抵押补充贷款(PSL)的抵(质)押品
范围,纳入商业银行质押贷款的抵(质)押品范围,并按规定在交易场所开展回购交易。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银监局合理 设定债券发行安排。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将债券发行安排以及债券发行兑付等相关文件报财政部备案,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银监局应当将相关情况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其他相关事宜,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 号)、《财政部关于做好 2015 年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 号)、《财政部关于做好 2015 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 号)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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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银行授权用户业务网数字证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银行业务网电子认证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网 CA 系统)是总行基 于 PKI/CA 体系建设的、支持国产密码算法的全国数据集中系统,为人民银行两级 数据中心业务系统提供抗抵赖、数据完整性和保密性等安全基础服务,支持发放 RSA1024、RSA2048 和国密 SM2 三种算法数字证书。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银行业务网数字证书管理办法》的
通知

2015年10月9日 银办发【2015】22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 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银行电子认证数字证书管理,现将修订后的《人民银行业务网数字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内网电子认证证书管理办法》(银办发〔2010〕132 号文印发)同 时废止。
       附件:人民银行业务网数字证书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业务网数字证书管理办法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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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人民银行业务网数字证书注册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网 RA 系统)是业 务网 CA 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数字证书是系统用户和设备的唯一电子标识,严格遵循“一人(系统)、一算法一证,按需发放”的原则,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核发。个人数字证书可根据授权在多个业务系统中使用。
       第五条 数字证书分为个人数字证书和服务器数字证书,其中个人数字证书包括数字证书管理人员证书和个人单密钥数字证书。 
       第六条 数字证书管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个人数字证书责任人为证书使用人,服务器数字证书责任人在证书申请时指定,不同服务器数字证书责任人可为同一人。

       第七条 数字证书管理包括数字证书的申请、注销、更新、恢复、冻结、解冻、解 锁、证书使用及介质管理等,原则上优先采用证书自助服务。
       第八条 个人数字证书的承载介质为总行统一测试、选型、采购、配发的USB KEY 专用产品,支持业务网 CA 系统在用的各类算法。
       第九条 数字证书管理人员分为证书管理员、证书操作员及证书审核员,证书管理员不得兼任证书审核员及证书操作员。 
       第十条 个人数字证书发放范围为人民银行授权使用的用户。如有其他内部网络环境或外部联网单位需要使用人民银行数字证书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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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数字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 5 年,用于联调测试的数字证书有效期 可适当延长至 10 年。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业务网 RA 系统生产环境和测试环境的数字证书管理,指导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开展数字证书管理,

与日常管理,积极配合全行数字证书应用推广工作。
       第十五条 业务系统如需使用数字证书,原则上应该使用业务网 CA 系统签发的数字证书,不使用其他外部的数字证书。对外部联网单位发放数字证书原则上限于服务器数字证书。
       第十六条 总行业务部门在确定数字证书使用需求后,会同信息中心部署全行业务系统数字证书发放工作。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省级分支机构)业务系统数字证书使用需求报总行审批后,参照总行工作流程部署数字证书发放工作。
       第十七条 业务网 RA 系统具有管理员、录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总行科技司负责全行 CA 体系的总体规划,并对全行数字证书管 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金融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业务网 CA 系统建设及运 行维护工作,并根据业务系统建设方案具体组织开展证书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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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制证员、审核员和复核员等角色。其中,管理员具有用户管理权限,负责建立录入员、制证员、审核员和复核员 等系统用户;录入员具有录入权限,负责申请信息录入;制证员具有制证权限,负责证书下载;审核员具有审核权限,负责审核申请信息;复核员具有复核权限,负责复 核申请信息和审计制证业务。
       第十八条 证书责任人负责具体落实数字证书日常使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如下:
    (一)根据业务需要提供正确、有效和完整的个人基本信息,及时提交数字证书 操作申请;       (二)保管和使用个人数字证书和介质; 
   (三)向证书申请部门报备数字证书在位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证书申请部门指证书责任人所在的部门,包括总行各司局、省级分支机构各处室、地市中心支行各科室、县支行、各直属单位和外联机构。证书申请部 门负责组织落实数字证书日常使用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业务需要组织证书责任人提交数字证书操作申请;
    (二)组织证书责任人落实数字证书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数字证书使用和保管情况; 
    (四)配合证书审核部门检查并定期报备本部门数字证书在位情况。
        第二十条 证书审核部门是指具有数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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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需求的总行业务部门、省级分支机构业务部门。省级分支机构辖内分支机构及外联机构的证书审核部门是所 属省级分支机构业务部门。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外联机构的证书审核部门为归口管理的总行业务部门。
        第二十一条 证书管理部门指提供数字证书操作服务的部门,包括信息中心和省级分支机构科技部门。人民银行数字证书管理实行两级管理:一级证书管理机 构(以下简称 RA)设在信息中心,二级证书管理机构(以下简称 LRA)设在信息中心和省级分支机构科技部门。
        第二十二条 证书审核部门负责组织证书申请部门落实数字证书的日常使用 管理,审核证书申请部门提交的数字证书操作申请,设置 LRA 

审核员岗(A/B 角),LRA 审核员岗具有业务网 RA 系统的录入员和审核员角色权限。证书审核部门主 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证书申请部门开展本部门及辖区内证书责任人提交数字证书操作申 请信息;              (二)按照“一人(系统)一证,一算法一证,按需发放”原则,审核本部门及辖区内证书责任人身份信息和数字证书操作申请信息的准确性;
    (三)录入本部门证书操作申请信息,确保录入信息的正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四)建立并维护本部门及辖区内数字证书基本信息台账,包括证书责任人姓 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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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归档管理数字证书操作申请材料,确保操作申请与系统操作结果一致;
    (六)在提出数字证书使用需求时,监督落实业务系统具备证书到期提醒功能;
    (七)监督检查证书申请部门数字证书使用和保管情况,配合证书管理部门检 查并定期报备数字证书在位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一级证书管理机构设置 RA 管理员岗位(A/B 角),负责业务网RA 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组织全行开展数字证书管理,具有业务网 RA 系统超 级系统管理员权限。RA 管理员岗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管理全行 LRA 管理员证书; 
    (二)根据有关要求,组织维护业务网 RA 系

统机构信息等; 
    (三)监督检查全行数字证书管理情况;            (四)向 LRA 管理员等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 二级证书管理机构设置 LRA 管理员和 LRA 操作员岗位,以上两个岗位均设 A/B 角。
        第二十五条 LRA 管理员组织开展日常数字证书发放管理工作,具有业务网RA 系统人事管理员角色权限,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 LRA 操作员和 LRA 审核员数字证书发放和权限管理;
    (二)监督检查辖区内数字证书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辖区由个人数字证书介质在位和服务器证书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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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报备 LRA 管理员、LRA 操作员和 LRA 审核员人员信息。
       第二十六条 LRA 操作员具体承担日常数字证书管理工作,具有业务网 RA系统录入员、制证员和复核员角色权限,主要职责如下:
     (一)复核证书审核部门提交的数字证书操作申请材料,重点审核材料的完整 性和准确性;
     (二)维护辖区由个人数字证书和服务器证书基本信息;
     (三)登记管理个人数字证书介质,检查辖区由个人数字证书介质在位情况; 
    (四)归档管理数字证书操作申请材料,确保操作申请与系统操作结果一致;
    (五)组织服务器证书责任人报备证书应用情

况; 
    (六)负责省级分支机构业务部门的数字证书下载工作; 
    (七)向证书责任人提供技术支持,提醒证书责任人及时更新到期证书; 
    (八)定期统计辖区由数字证书数量和数字证书操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省级分支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地市中心支行设置地市级 LRA操作员,配合省级 LRA 操作员开展辖区内日常数字证书管理工作,仅具有业务网RA 系统录入员和制证员角色权限,不具有审核员或复核员权限。县支行不得设置 LRA 操作员。 
        第二十八条 地市级 LRA 操作员主要职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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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一)配合省级 LRA 操作员完成辖区内数字证书下载和制证工作; 
    (二)配合省级 LRA 操作员完成辖区内个人数字证书介质在位检查工作;
    (三)配合省级 LRA 操作员登记管理辖区由个人数字证书介质;
    (四)配合省级 LRA 操作员归档管理辖区内数字证书操作申请材料,确保操作 申请与系统操作结果一致;
    (五)配合证书申请部门完成数字证书操作申请提交工作;
    (六)向证书责任人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 个人数字证书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数字证书管理流程包括申请提交、申请审核和制证等三个流程。个人数字证书操作类型包括证书申请、证书更新、证书恢复、证书冻结、证书解冻、证书注销、证书解锁、证书丢失等类型。
        第三十条 个人数字证书申请流程(流程图见附 1):
    (一)根据情况选择如下三种申请提交方式之一:
      1.自助服务提交方式:个人数字证书申请提交应优先采用自助服务提交方式。证书申请部门组织证书责任人登录业务网 RA 系统自助服务平台,填写并提交个人数字证书操作申请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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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在系统中自动生成并打印《个人数字证书操作申请 表》(见附 2),向证书审核部门同时提交个人数字证书操作纸质申请和电子申请。
      2.批量操作提交方式:三个以上个人数字证书申请应采用批量提交方式。证书 申请部门以地市中心支行(或本部门,不允许跨业务部门)为单位,组织填写《个人 数字证书操作批量申请表》(见附 3),会同地市级 LRA 操作员完成个人数字证书申请录入,向证书审核部门同时提交个人数字证书操作纸质申请和电子申请。
      3.纸质提交方式:如无法自助服务、批量操作的,可由证书申请部门组织证书
责任人填写《个人数字证书操作申请表》,按需完成个人数字证书申请录入和提交 工作。

     (二)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三份,经证书申请部门盖章(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 交证书审核部门。按需选择通过交换方式或扫描后发送邮件的方式提交纸质申请。
        第三十一条 个人数字证书申请审核流程:       (一)证书审核部门审核。LRA 审核员根据证书申请部门提交的个人数字证书 操作申请表(纸质件或扫描件),登录业务网 RA 系统审核个人数字证书申请,盖证 书审核部门公章(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交证书管理部门复核;         (二)证书管理部门复核。LRA 操作员在收到个人数字证书操作申请表后,复 核个人数字证书操作申请表的完备性、有效性和准确性。复核通过的,组织进行证 书制证操作;复核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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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在申请表中填写原因,退回证书审核部门。         第三十二条 个人数字证书制证流程: 结合证书申请部门提交个人数字证书申请方式,个人数字证书制作可选择如 下两种方式之一:
    (一)自助下载方式。根据证书申请部门情况,省级 LRA 操作员组织地市级LRA 操作员提前发放证书空白介质,填写《个人数字证书介质领用登记表》(见附4),将证书下载两码邮件发送给证书责任人。证书责任人自行登录业务网 RA 系统自助服务平台(各省级分支机构地址略有不同,详见两码邮件),按照提示自助完成 证书下载。LRA 操作员应跟踪证书下载情况,提醒证书责任人自收到证书两码邮 件 14 天内完成证书下载,并在个人数字证书操作申请表中签名确

认证书责任人已 完成证书下载,将申请表返回证书申请部门和证书审核部门;
    (二)LRA 操作员制证。根据证书申请部门情况,省级 LRA 操作员组织地市级LRA 操作员,登录业务网 RA 系统完成个人数字证书下载到 USB Key 证书介质中,通知证书责任人领取 USB Key证书介质,同时填写《个人数字证书介质领用登记 表》。LRA 操作员确认证书责任人收到 USB Key证书介质后,在个人数字证书操作 申请表中签字,将申请表返回证书申请部门和证书审核部门。USB Key 证书介质领 取方式包括证书责任人签字领取、证书申请部门指定人员领取和密封交换领取。通 过指定人员领取 USB Key 还需提供介绍信等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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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个人数字证书注销流程:                (一)证书责任人跨省(区、市)调离、辞职、退休及其他原因长期离开原工作岗 位时,必须由证书申请部门书面提出证书注销申请,未办理证书注销手续的,证书责任人不得办理调离手续; 
     (二)证书申请部门组织证书责任人,参照个人数字证书申请提交和申请审核 流程,向证书审核部门提交个人数字证书注销申请,完成个人数字证书注销操作。参照个人数字证书制证流程,证书责任人将证书介质随申请表一并提交所在单位 LRA 操作员;
     (三)个人数字证书经注销操作后,如因工作需要再次申请数字证书的,可按照个人数字证书

申请流程重新申请个人数字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个人数字证书更新流程:               (一)证书申请部门在证书到期日前 30 天至 60 天,参照个人数字证书申请流 程,向证书审核部门提交个人数字证书更新申请; 
     (二)证书审核部门审核证书申请部门提交的个人数字证书更新申请,LRA审核员登录业务网 RA 系统允许证书责任人通过自助服务完成证书更新操作,在个人数字证书操作申请表上加盖部门公章(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备证书管理
部门;
    (三)证书责任人根据 LRA 审核员的意见,登录证书自助服务系统,完成个人数字证书更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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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用于生产环境的个人数字证书,更新后有效期自动顺延 5 年。用于测试环境的个人数字证书,更新后有效期自动顺延 10 年。
        第三十五条 个人数字证书恢复流程:               (一)尚在有效期内的证书因损坏无法使用时,需进行证书恢复操作,证书恢复后不改变原有的证书有效期; 
     (二)证书责任人参照个人数字证书申请流程,向证书审核部门提交个人数字 证书恢复申请。证书审核部门审核后,加盖公章(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交证书管理部门。如为损坏的证书介质,还应同证书恢复申请表一并提交 LRA 操作员; 
    (三)证书管理部门复核个人数字证书恢复申

请后,参照个人数字证书制证流 程,将数字证书反馈给证书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个人数字证书冻结与解冻流程:     
     (一)证书责任人因故需对证书停用达 3 个月以上的,应参照个人数字证书申
请流程,向证书审核部门提交个人数字证书冻结申请,相关流程参照个人数字证书 更新流程执行; 
    (二)冻结后的证书介质由证书责任人保管;    
    (三)被冻结证书的证书责任人在符合重新使用证书的条件时,参照个人数字 证书冻结流程办理解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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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冻结状态下的过期证书,LRA 操作员应提醒证书责任人办理证书注销。
       第三十七条 个人数字证书解锁流程:                (一)证书责任人参照个人数字证书申请流程,提交个人数字证书解锁申请,同 证书介质和证书责任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并提交证书审核部门。证书审核部 门审核后,在申请表加盖公章(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交证书管理部门;
    (二)证书管理部门复核个人数字证书解锁申请后,由省级或地市级 LRA 操作 员根据操作申请完成证书解锁操作。
       第三十八条 LRA 操作员在进行证书操作时,如因证书下载失败等需对证书状态等进行处理时,需在个人数字证书操作申请表中记录操作

内容。 
       第三十九条 LRA 操作员、LRA 审核员证书由 LRA 管理员统一授权。如需办 理证书申请、注销、更新、恢复时,须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填写个人数字证书操作申请表,并经本单位科技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 LRA 管理员进行相应证书管理操作,并做好 LRA 管理员操作登记工作。

第四章 服务器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 服务器证书操作包括证书申请、更新和注销等。 
       第四十一条 服务器证书申请流程(流程图见附 5): (一)证书申请部门根据需求提出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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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器证书申请,由指定的服务器证书责任人填写《服务器证书操作申请表》(见附 6),经证书申请部门盖章后提交证书审核 部门。证书审核部门审核通过并盖章后,同证书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提交所在 单位证书管理部门;对于新申请或更新服务器证书,证书责任人还应同步提交《人民银行服务器证书应用情况统计表》(见附 7); 
     (二)LRA 操作员复核服务器证书操作申请表的完备性、有效性和准确性,录入服务器证书操作申请信息。复核通过的,LRA 操作员进行证书制作操作;复核不通过的,LRA 操作员在服务器证书操作申请表中填写原因,退回证书申请部门和证书责任人;

    (三)LRA 操作员进行证书发放操作时,根据证书责任人提交的 CSR 文件 (CSR 是文件类型,为带有公钥信息的证书请求文件),LRA 操作员利用证书系统产生 CER 文件(CER 是文件类型,为业务网 CA 系统签出的公钥证书文件)。LRA操作员在服务器证书操作申请表签名后,将申请表返回证书申请部门和证书审核 部门;
    (四)证书责任人为外部联网单位的,需现场领取 CER 文件或通过交换送至证 书责任人;证书责任人为人民银行内部人员的,可由其亲自领取或通过邮件发送至证书责任人;
    (五)当业务系统主管司局或具体负责人发生变动时做好交接手续,并向信息中心邮件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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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服务器证书注销流程:
     (一)在服务器退出生产环境的 10 个工作日内,应对其服务器证书进行注销; 
    (二)证书责任人填写服务器证书操作申请表,流程参照服务器证书申请流程 执行;
    (三)服务器证书经注销操作后,如因工作需要重新启用,可按照服务器证书申请流程,重新进行服务器证书的申请。 
       第四十三条 服务器证书更新流程: 
    (一)对于有效期 60 天内的服务器证书,证书责任人可以申请证书更新;
    (二)证书责任人填写服务器证书操作申请表,相关流程参照服务器证书申请 流程执行;        (三)更新后证书发放的有关流程参照服务器

证书申请流程执行; 
    (四)服务器生产证书更新后,有效期自动顺延 5 年,服务器测试证书更新后,
有效期自动顺延 10 年;
    (五)为确保服务器证书更新过程中不影响业务系统正常运行,业务网 CA 系 统设置 10 天过渡期,证书管理部门需协调业务部门在 10 天内完成服务器证书更 换工作。

第五章 证书介质管理

       第四十四条 空白证书介质由总行按需统一配发。空白证书介质数量少于 50个时,由省级 LRA 操作员填写《人民银行空白证书介质申请表》(见附 8),向信息中 心提出空白证书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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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由信息中心核发空白证书介质。 第四十五条 空白证书介质由 LRA 操作员保管,并建立登记管理流程。地市中心支行的空白介质管理由省级 LRA 操作员参照总行要求指导地市级 LRA 操作 员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通过交换方式领取 USBKEY证书介质的,LRA 操作员应与证书责任人联系确认收到证书介质。在 USBKEY 证书介质在交换过程中出现丢失的,LRA 操作员应及时通知证书责任人提交证书丢失报告。
        第四十七条 个人数字证书注销后回收的证书介质,应由 LRA 操作员及时进 行格式化处理,作为空白证书介质重新使用。
       第四十八条 对于证书介质损坏的,信息中心

每年组织回收损坏的证书介质并集中处置。
       第四十九条 用于测试环境的证书介质,在完成测试后应及时归还证书管理部门,LRA 操作员应做好证书介质的登记工作。
       第五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用于发放其他系统数字证书的空白证书介质,LRA操作员应做好空白介质领取登记,注明用途并将有关工作依据归档。

第六章 证书使用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个人数字证书责任人应设置较为复杂的证书密码,密码位数至少 8 位,由字母、数字、符号等混合组成,至少每 3 个月更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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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并不得向任何人泄漏。
       第五十二条 证书责任人应妥善保管证书介质,不得转借、混用。
       第五十三条 如拾到证书介质后,应立即交本单位科技部门,由科技部门及时 通知证书责任人认领。对于已注销、恢复的证书介质,及时做格式化后回收利用。
       第五十四条 证书责任人应牢记证书有效期,并于证书有效期结束之日的前30 天至 60 天提交证书更新申请,特别是在收到证书即将过期提醒邮件通知后应尽快完成证书更新。未及时申请更新的,由证书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五条 LRA 操作员应在每月底统计下月底前即将过期的数字证书情况,特别是即将过期的服务器证书,

通过邮件等方式提醒证书责任人和 LRA 审核 员办理数字证书更新。 
       第五十六条 证书责任人应牢记证书密码,审慎操作,防止因密码错误导致证书介质锁死。一旦出现证书介质锁死,应由证书责任人按照个人数字证书解锁流程 执行。
       第五十七条 证书责任人不得将数字证书手工导入到计算机浏览器中使用,已导入的应及时删除数字证书。 
       第五十八条 证书责任人应妥善保管服务器证书文件和证书保护密码,不得 非授权复制服务器证书文件、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证书保护密码。 第五十九条 服务器证书责任人发生变更时,应做好服务器证书文件和证书 保护密码的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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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申请部门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证书审核部门和证书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备。 
       第六十条 个人数字证书介质或服务器证书文件丢失的,证书责任人必须第 一时间参照个人数字证书(服务器数字证书)注销流程,申请注销原证书。同时 LRA 操作员应及时联系业务部门有关人员终止丢失证书的登录权限。确认丢失后,证书责任人应根据工作需要重新办理证书申请。

介质)在位检查工作,证书审核部门组织证书申请部门和证书责任人配合反馈证书介质在位情况, 及时发现证书介质丢失问题,检查结果应纳入年度信息安全检查报告,针对丢失的 证书介质和过期未处理的服务器证书,应填写《CA 系统异常处置跟踪汇总表》(见 附 9),并在辖区内通报证书介质在位检查情况。
       第六十二条 证书管理员应定期监督检查证书操作申请材料归档工作、介 质发放和回收情况及空白证书介质管理情况,确认操作申请记录与系统操作数 据的一致性,填报《人民银行证书管理信息统计表》(见附 10),于每年 6 月 30日前和 12 月 31 日前提交半年证书管理检查报告(通过办公网邮箱发至总行安 全管理员)。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证书管理部门应将数字证书管理情况纳入年度信息安全自查,开展辖区由个人数字证书介质(包括使用中和冻结状态的数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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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分别申请的;
     (五)服务器证书责任人针对同一系统进行多次服务器证书申请的; 
     (六)服务器证书责任人针对服务器没有及时更新注销列表(CRL 列表),造成 已经注销或冻结的证书仍可以使用的; 
    (七)证书介质、服务器证书文件丢失未及时申请冻结或注销操作,导致发生安 全事件的。
       第六十四条 LRA 管理员等系统管理员证书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证书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由总行进行通报批评;造成计算机系统或数据文件重大破坏、对业务网和信息系统造成重大危害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三条 证书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证书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由总行通报批评;造成计算机系统或数据文件重大破坏、对业务网和信息系统造成重大危害的,将由总行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一)证书责任人使用虚假信息进行证书申请的; 
    (二)因证书介质丢失或密码泄露,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复制证书或擅自将证书转借他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个人数字证书责任人使用同一身份证号进行多次证书申请,包括使用第 一代、第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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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复设置机构代码及其他可能影响证书系统运行的; 
    (二)冒用他人身份证号、系统 IP 制作证书,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4.个人数字证书介质领用登记表
         5.服务器证书管理流程
         6.服务器证书操作申请表
         7.人民银行服务器证书应用情况统计表
         8.人民银行空白证书介质申请表 
         9.CA 系统异常处置跟踪汇总表
        10.人民银行证书管理信息统计表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省级分支机构科技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内网电子认证证书管理办法》(银办发〔2010〕132 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附:1.个人数字证书管理流程
             2.个人数字证书操作申请表
             3.个人数字证书操作批量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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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地市中心支行、县支行用户以及其他联网外部机构按照流程完成证书责任人、证书申请部门、证书审核部门、证书管理部门等四方签署意见。

个人数字证书管理流程

附1

一、自助服务提交方式

       注:1.总行、省级分支机构机关用户申请时,如证书申请部门与证书审核部门是同一部门,仅需要在证书审核部门签章即可,可以不必重复签章。

二、批量操作提交方式

       注:1.总行、省级分支机构机关用户申请时,如证书申请部门与证书审核部门是同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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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仅需要在证书审核部门签章即可,可以不必重复签章。
       2.地市中心支行、县支行用户以及其他联网外部机构按照流程完成证书责任人、证书申请部门、证书审核部门、证书管理部门等四方签署意见。

       注:1.总行、省级分支机构机关用户申请时,如证书申请部门与证书审核部门是同一部门,仅需要在证书审核部门签章即可,可以不必重复签章。
       2.地市中心支行、县支行用户以及其他联网外部机构按照流程完成证书责任人、证书申请部门、证书审核部门、证书管理部门等四方签署意见。

三、纸质操作提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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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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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4

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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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6

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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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8

附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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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0

     填表说明:
     1. 全辖个人数字证书总数统计包括操作员证书,但不包括管理员证书。
     2. USBKey 损坏数量为管理的 USBKey 损坏总量。
    3. 违规情况(包括 USBKey 丢失情况)为历年 USBKey 丢失总量。
    4. USBKey 总数量 = 当前空白 USBKey 数量 + 全辖个人证书总数 + USBKey 损坏数量 + USBKey 丢失数量 + 其他领用数量。
    5. 其他领用数量指全部而非本半年。
    6. 该统计表电子文档及领导签字扫描件,通过办公网邮箱发送至“& 信息中心信息安全部”。

       1. 全辖个人数字证书总数统计包括操作员证书,但不包括管理员证书。
       2. USBKey 损坏数量为管理的 USBKey 损坏总量。
       3. 违规情况(包括 USBKey 丢失情况)为历年 USBKey 丢失总量。
       4. USBKey 总数量 = 当前空白 USBKey 数量 + 全辖个人证书总数 + USBKey 损坏数量 + USBKey 丢失数量 + 其他领用数量。
       5. 其他领用数量指全部而非本半年。
       6. 该统计表电子文档及领导签字扫描件,通过办公网邮箱发送至“& 信息中心信息安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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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年3月15日财税【2016】33号

第一章 总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 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收入;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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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许经营收入; 
    (八)中央银行收入;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二)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 部分)。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类别和特点,制定与分类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鼓励各地区探 索和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六条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 入,征缴、管理和监督中央非税收入,指导地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 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完善非税收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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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和统计报告制度。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由拥有国有资产(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资本)收益管理规定征收。 
    (五)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筹集。
    (六)中央银行收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征收。    
    (七)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征收或者收取。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

第二章 设立和征收管理

       第九条 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下列管理权 限予以批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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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 象、范围、标准和期限。
       第十条 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 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许 越权批准。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征收。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对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 限和方式等;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 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
    (三)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四)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
    (五)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执收管理和监督,不得向执收单 位下达非税收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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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履行非税收入缴纳义务。对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缴纳义务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向 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执收单位报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第十八条 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逐步降低 征收成本,提高收缴水平和效率。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 非税收入票据是征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 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具体适用下列范围: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执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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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特定的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 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 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范执收单位 的征收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并确保依法合规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 库。
        第二十三条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执收单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第二十四条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以外,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对附加在价格上征收或者需要依法纳税的有关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税务发票。不开具前款规定票据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付款项。
       第二十五条 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 涂改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串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 替代。第二十六条 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 订成册、妥善保管。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 5 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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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报经原核发 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

    (三)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按照隶属关系由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规定。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对非税收入实行分成或 者调整分成比例。 
       第二十九条 非税收入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存储、退付、清算和 核算。
       第三十条 上下级政府分成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按照分级划解、及时清算 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 已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非税收入依照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分别按照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 算和国有资本经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非税收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的收 入归属和缴库要求,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第二十八条 非税收入实行分成的,应当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分成比例,并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一)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
    (二)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 财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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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收益与 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统筹使用,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 道,向社会公开非税收入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等,并加大预决算公 开力度,提高非税收入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职责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或者投诉,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非税收入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 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 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 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非税收入情况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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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教育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规执行行,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附 则

关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
操作规程》的通知

2016年10月27日财预第31号

第一章 总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现将《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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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改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地方预决算,是指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以下简称政府预决 算),以及经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部门预 决算)。
       第三条 地方预决算公开的原则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 公开预决算。除

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 容全面、真实、完整。通过公开进一步促进财政改革,促进财税政策落实,促进财政管理规范,促进政府效能提高。 第四条 地方预决算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聚焦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 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二、预决算公开职责

       第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地区政府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地区预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 政府预决算;指导和督促本级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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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
        第六条 地方各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 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 开情况。
       第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当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 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责任;加强沟通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本地区预决算公 开工作。

       第八条 政府预决算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 20 日内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 当提前。
       第九条 部门预决算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 20 日内向社会公开。地方各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原则上在同一天 集中公开。

三、预决算公开时间

四、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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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 6 张报表,包括: 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 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 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 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 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 待费分项数额,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

开 4 张报表,包括: 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 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 ③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 ④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第十三条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 2 张报表,包括: 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 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第十四条 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 2 张报表,包括: 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 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十五条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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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 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公开政府预决算时,应当对财政转移支付安 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 秘密的除外。
       第十八条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 3 张报表,包括: 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 5 张报表,包括: 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十九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 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

五、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十七条 地方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 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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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经费支出表按 “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
        第二十条 地方各部门公开预决算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的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 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各地区应结合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各部门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本条第一款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 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 

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六、预决算公开方式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当在门户网站 公开预决算,并永久保留,其中当年预决算应当公开在网站醒目位置;没有门户网站的,应当采取措施在公开媒体公开预决算,并积极推动门户网站建设。 
       第二十二条 自 2017 年起,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设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将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在平台 (或专栏)上集中公开。对在统一平台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应当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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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目录, 对公开内容进行分类、分级,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 目;
    (二)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 目;
   (三)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 级次的“其他支出”科目也不公开。

七、涉密事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决算公开保密审查 机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 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在依法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 算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不予公开。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

八、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指导, 及时制定预决算公开规范,明确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公开时间、内容、程序,选 择部分工作基础好的下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制作公开模版,提供下级财政部门、 本级各部门参照,提高本地区政府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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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部门预决算公开的规范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预决算公开情况纳入地方财政工作考核范围,选择预决算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细化程度,以及公开形式是否规 范、组织是否切实有效等指标,结合社会公众评价,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 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考核。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将预决算公开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增强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预决算公开检查。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应当按照国务院要求,将地方预决算公开工

作纳入日 常监督范围,对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专员办应当对预决算公开检查结果进行量化评价、排名, 排名情况在系统内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曝光,监督整改。整改不力的可 采取通报、约谈和现场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 
       第二十八条 地方预决算公开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应当移送政 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建议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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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科学引导和有效推动“十三五”时期国库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总行编制了 《“十三五”时期国库业务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
       附件:“十三五”时期国库业务发展规划

九、附 则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
《“十三五”时期国库业务发展规划》的通知

2016年12月6日 银办发【2016】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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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时期国库业务发展规划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在国家实施“四个全面”战 略布局和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新形势下,国库业务发展也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十三五”时期(2016—2020 年)国库业务发展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及人民银行主要工作目标制定,主要阐明当前国 库业务发展环境,明确国库业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是人民银行各级行履行经理国库职责的重要依据。

       一、“十二五”时期国库业务发展回顾
       “十二五”期间,面对国际国内复杂的经济金融形势,全国各级国库坚持安全高 效、需求导向、依法监督、科学创新和协调发展的原则,积极构建现代化服务型国 库,各方面都取得了突出的成绩。
     (一)国库资金运行安全稳定。各级国库不断强化资金风险管理,加强业务系统日常监测和运维,国库业务处 理更加规范,国库业务系统运行总体安全稳定,实现了国库资金“低风险,零案件” 的目标。“十二五”时期,各级国库共办理预算收支业务 325.5 万亿元,较“十一五”时期增长 125%。 
    (二)国库管理制度体系更加完善。 积极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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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预算法》修订工作。《预算法》继续明确和进一步强化了央行经理国库体制,夯实了人民银行履行经理国库职责的法律基础。建立了“总库制定基本规则或指导意见,分支库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了涵盖 核算、监督、统计分析、国债、现金管理、系统运行等业务的管理制度。
    (三)国库业务处理效率大幅提高。 完成了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TCBS)在全国的推广。不断扩大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覆盖范围,税收收入电子缴库大力推进,省级财政支出联网全面实现, 电子退更免及关税电子缴库业务成功试点,电子缴税占税收收入比重达 76%,联网
机构数量达 35419 个。开发建成国库管理信息系

统(TMIS)基础信息、统计分析、国债管理、事后监督等子系统,国库管理效率明显提升。        (四)国库监督管理持续强化。 依法履行国库监督职能,加大国库柜面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了占压预算收入、超预算拨款、重复退库、无依据调库等违规业务 183 万笔,金额 1.6 万亿元。 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国库业务的监督管理,共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占压挪 用财政资金等违规业务 335 亿元,行政处罚金额 1477 万元。
   (五)国债管理水平有效提升。 强化国债承销团管理,制定了新的承销团组建办法,建立了国债承销团成员代 销额度动态调整机制和综合排名制度。开展国债收款单、凭证式国债集中催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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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试点开展凭证式国债约定转存等业务,维护国债投资者权益。“十二五”期间累计发行储蓄国债 81 期,金额 14785.49 亿元。
     (六)国库现金管理能力持续增强。 建立了分工明确、服务宏观调控大局的国库现金管理制度框架和操作模式。积 极稳妥开展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在北京等 6 个省(市)启动了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工作。“十二五”期间,中央、试点省份共实施操作 121 期,实现利息收益 600.3 亿 元。
    (七)国库服务决策成效显著。丰富国库统计报表体系,建立大额资金收支登记制度和国库库存日常变动监 测制度,不断健全国库资金运行监测机制。完善国库统计分析理论框架,积极开展

财税体制改革、盘活财政资金存量、“营改增”、房地产等经济金融热点问题的调研, 形成了一系列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二、“十三五”时期国库业务发展面临的形式          “十三五”时期国库业务发展面临重大的发展机遇。从国库自身看,经过“十二 五”期间的不懈努力,现代化服务型国库建设成效显著,为未来五年国库改革发展 打下了良好的实践基础。从外部环境看,《预算法》不仅继续明确了央行经理国库的 法律地位,而且在财政专户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国库现金管理等方面进一步丰富和强化了这一制度安排,为进一步完善以财政资金运行监督制衡机制建立和 国库事中监督作用发挥为本质要求的央行经理国库体制提供了坚实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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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基础和 法律保障。 同时,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法律 依据还不够全面、具体、充分,科学有效的国库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机制
尚未完全建立,国库机构和队伍建设与履职新要求尚有差距,国库履职的外部环境需进一步改善,等等。 综合判断,“十三五”时期国库业务发展仍处在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各
级国库要在巩固和发展“十二五”时期现代化服务型国库建设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经理国库的意识,营造经理国库的良好环境,创新经理国库的方式方法,提 升经理国库的质量效益,推动国库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三、“十三五”时期国库业务发展指导思想和

目标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 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依法经理国库为总体要求,以国库资金的安 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管理为主线,完整履行《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国库的各项职责与权限,在全面提升国库服务水平的同时, 更加重视发挥监督、制衡作用,促进国家预算严格执行,促进预算资金运行的质量
与效益不断提升,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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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本原则。
       “十三五”时期推动国库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应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履职。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与权限,不断强化国库事中监督, 充分发挥国库在预算执行中的监督制衡作用;优化国库服务手段与方式,充分满足国库服务对象的需求。
      2.安全高效。强化风险控制,完善系统运维保障机制,坚守国库资金安全和国 库信息系统运行安全两条底线;优化业务流程,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国库资 金运行效率。
     3.创新发展。立足国库实际,顺应经济财税体制改革需要,深入推进理论研究 和实践创新,为经理国库提供不竭动力。

    4.协调共享。着眼于国库事业的整体性,补齐发展短板,促进国库工作平衡、协 调发展;树立共享理念,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促进各方共赢发展。
    (三)主要目标。“十三五”时期国库业务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建设取得积极进展。积极推动全面清理财政专户工作,
逐步实现政府的全部收入缴入国库、政府的全部支出通过国库办理,预算资金集中 国库存放、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取得明显进步。非税收入直接缴库比重明显提高, 预算支出从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付至最终收款人的范围明显扩大。———国库监督制衡机制更加有效。建立起覆盖全面、职责清晰、权责对等、有效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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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监督制衡机制,充分体现经理国库的本质要求,促进国家预算的严格执行,促进国库监督逐步成为预算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库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国库资金运行更加安全平稳,预算收支业务办理更加高效便捷,国库服务预算执行、服务政府决策的能力进一步提高,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国库服务的需求。———国库现金管理和国债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国库现金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全面推广,储蓄国债市场化管理模式不断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国债管理与货币政策的协同性进一步增强。
       四、“十三五”时期国库重点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坚持和遵循《预算

法》立法精神,深刻把握经理国库本质要求,不断完善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体系,不断强化经理国库的制度保障。
     1.完善国库法规体系。积极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修订,根据形势发展,适时推动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等修订工作,全面、具体地体现《预算法》的立法精神,确立国 库事中监督的法律地位,充分体现既分工合作又相互制衡的经理国库的本质要求。
     2.推动建立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改进国库对财政专项资金的核算管理方式,加强对财政专户的监督管理,推动全面清理财政专户,逐步实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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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全部收入缴入国 库,政府全部支出通过国库办理,所有政府收支行为和资金运行情况在“国库一本 账”中全面、及时、准确地记录、反映。
     3.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创新非税收入收缴方式,优化非税收入缴库流 程,逐步实现非税收入直达入库。推动改进和完善“先支付、后清算”的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创新国库集中支付模式,研究探索国库直接办理集中支付业务。建立更加安全、高效,更有利于强化预算管理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4.健全国库业务制度体系。根据《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顺应财税体制改革 和国库业务发展的需要,及时修订完善国库会计管理、信息管理、监督管理、统计分析、现金管理和国债管理

等各项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国库业务制度体系。
     (二)提高国库资金安全保障能力。以国库资金安全为核心,坚守底线意识,加强内控管理,改进风险防控手段,增
强应急处置能力,实现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全覆盖,保障国库业务安全平稳运行。
      1.深入推进国库会计标准化管理。以提高国库会计核算质量为目标,扎实推进国库会计标准化管理,明确国库会计核算的处理流程、关键环节与标准,逐步建立 国库会计标准化管理体系,实现国库会计核算行为的标准化、规范化。
      2.进一步强化内控管理。加强岗位制约,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切实提高制度执 行力。充分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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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机控为主、人控为辅”的内控管理新机制,提高国库风险防控能力。不断改进和加强国库业务监督检查,广泛应用常规检查、突击检 查、抽查和非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方法,提高检查实效。明确国库事后监督职责定 位,完善国库事后监督管理机制,落实事后监督责任。创新风险评估方式,提升风险 识别能力。定期、不定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管控风险,实现国库业务运行“低风险、零案件”的总体目标。
       3.强化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健全国库业务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应急处置工作程 序,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行性。推动建立预测预警、快速反应、先期 处置、协调联动等工作机

制,保障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进行处置。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改进应急演练工作的手段和具体措施,提高应急演练的针对性和 实效性。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建立与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实现 国库风险应急处理全覆盖,保障国库业务安全、平稳、有序运行。
    (三)加快推进国库信息化建设。
      按照构建现代财政制度以及《预算法》的要求,以更加全面的视角、更加长远的眼光统筹规划、实施国库信息系统建设,为经理国库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1.实施国家金库工程。加强统筹协调和顶层设计,采用先进、成熟的信息化技 术促进国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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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整合和流程再造,实现与金财、金税、金关工程的对接,促进国库信 息资源在国库、财政、税务、海关、人大、审计等单位间共享,提高国库资金运行效 率,降低国库资金运行风险,增强国库履职能力。
       2.完善业务系统功能。全面支持“国库一本账”,完善 TCBS 系统,升级改造总库系统;加快推进二代 TIPS 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完成交易子系统及相关模块的上线 任务。全面支持国库电子化监督,开发应用 TMIS 国库事中监督子系统,上线运行 国库事后监督子系统,提升国库监督效率。全面支持国库资金管理电子化,开发应
用国库现金管理子系统,完善国债管理子系统。全面支持国库大数据体系建设与运用,开发建设

纳税分析子系统,完善国库统计分析子系统,推进跨部门数据资源共 享共用。
       3.加大系统推广力度。完成财税库银、财关库银横向联网在全国的推广,电子缴税比例达到 90%以上;推动财政非税收入纳入联网;完成财政支出联网在全国的推广;完成电子退更免在全国的推广。
       4.提升系统性能及运维保障能力。优化硬件设备,升级改造业务软件,全面提 升国库业务系统的处理能力。加快推进 TIPS、TCBS 等国库核心业务系统的应急灾备系统建设,在显著提升服务能力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实现整体系统的安全性。 加强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监测与维护,重点加强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适时开 展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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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系统实际接管的切换演练,保障信息系统安全平稳运行。
     (四)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以促进国家预算的严格执行、防范国库资金风险为落脚点,依法履行国库监督 职责,充分体现经理国库的本质要求。
       1.加大国库监督力度。研究制定国库事中监督制度,明确国库事中监督内容、 重点和标准。以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财经制度和人大批准的预算为依据,强化国库 监督管理,促进预算收支准确合规、退更免等业务有据可依。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国库业务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对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健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非税收入收缴、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

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
       2.改进国库监督方式方法。充分应用国库监督相关系统,实现对预算收支业务的逐笔、实时、连续监督。推动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提高检查工作的针对 性。建立国库部门与行内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推动代理国库业务监督与财政存款 缴存、账户管理等工作的衔接,全面提升国库监督有效性。加强与人大、审计等单位
的监督信息交流,适时适度宣传国库监督成果,增强相关单位对国库监督工作的认同与支持。
       3.规范国库监督行为。结合行政审批改革要求,探索代理国库业务负面清单管理方式。规范运用代理国库业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研 究制定国库执法检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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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册,实行监督检查工作标准化管理。
     (五)改进储蓄国债发行兑付管理。
       坚持市场化原则,完善对储蓄国债承销团管理,加强储蓄国债发行兑付管理,满足国家筹集资金的需要,促进宏观政策的协调。
      1.强化国债承销团管理。完善国债承销团组建办法,坚持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化原则开展承销团组建工作,完善承销团成员退出及后续业务管理机制。从业务流程和机构管理两个方面完善对承销机构的业务监管办法。提高承销机构自律意识,切实防范发行兑付风险。积极稳妥地拓展储蓄国债销售渠道,支持并引导承销团成员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创新储蓄国债发行兑付方式,提高发行兑付效率, 最大限度方便国债

投资者,切实保护储蓄国债投资者合法权益。
       2.完善国债发行兑付管理。改进国债发行策略,优化国债发行时机、结构,促进 国债发行与国库现金管理、货币政策的协调。制定凭证式国债管理办法,规范凭证 式国债发行、兑付、质押、资金清算等业务,继续开展国债收款单、无记名国债、凭证式国债催兑工作,指导承销机构创新凭证式国债兑付方式,提高国债到期兑付率。 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要求,研究完善储蓄国债定价机制。研究开发新的储蓄国债品 种,完善储蓄国债期限结构。开展国债宣传,强化国债投资者权益保护,拓展国债投 资群体。落实普惠金融要求,推动农村国债市场建设。 
    (六)深化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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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国库现金管理,充分 发挥现金管理服务宏观调控、促进财政资金保值增值的作用。
       1.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协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明确国库现金管理参与各方权责关系,完善分工合作、相互制衡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和业务监督,避免以国库现金管理替代财政支出或将其作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手段。加强国库现金流预 测工作,建立定期和重大收支变动相结合的预测机制,提高国库现金流预测精度。
       2.积极稳妥开展国库现金管理操作。深入推进中央国库现金管理,促进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灵活开展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完

善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适时扩大试点范围,完成在全国省级的推广工作任务;探索研究省会(首府)城市及省以下国库开展国库现金管理的可行性;开发统一的国库现金管理操作 平台,优化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操作流程,规范、高效开展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建 立健全国库现金管理风险防范机制,加强质押品市值和存款银行风险监测,探索建 立质押品处置预案,依法、合规及时处置风险事件,切实保障国库现金安全。 
     (七)不断提升国库分析研究水平。
       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提高预算收支数据统计的及时性和完整性,提高分析研究的针对性和前瞻性,积极发挥经理国库的参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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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夯实分析研究工作基础。以研究需求为出发点,丰富反映宏观、区域经济金 融、国库资金运行等方面的统计指标,完善基于全面实用、概括简明的统计分析指标体系,提高各级国库预算收支、资金存量统计的完整性。增强统计信息系统功能, 扩大数据采集范围,支撑指标的取得和计算。加强国库部门与行内外部门的协调, 整合国库各类信息资源,提高国库统计数据的完整性。整合历年课题研究资源,建立调研电子资料库。
       2.提高国库调研分析工作质量。深化对国库收支指标体系的应用,加强对国库资金运行波动的监测和分析,提升月度快速分析、季度深入分析、年度全面分析的 常规资金运行报告和会计分

析报告水平。立足国库视角,跟踪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热 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分析和研究。继续强化对现代财政制度、预算管
理、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等方面专题调研。注重分析调研成果在国库系统内部以及各级人大、政府相关部门的运用和转化,利用互联网和新媒体丰富成果宣传手 段,扩大成果报送范围,提升国库调研分析的参考价值。 
     (八)加强国库履职基础和环境建设。
       加强国库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国库宣传及对外沟通协作,内强基础,外 树形象,提升履职保障能力,优化国库履职环境。
       1.加强国库机构建设和管理。加强国库业务处理中心建设,进一步提高服务保 障水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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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设置开发区等国库机构的条件,规范乡镇国库管理。逐步将代理 国库接入 TCBS,有效加强对代理国库业务的管理。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国库 准入、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收回代理国库。整合基层国库岗位,进一步提升 基层国库履职效能。
       2.提升国库干部队伍能力和水平。按照“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原则优化国库人 力资源配置。改善国库队伍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大力推进国库干部队伍梯队建设, 通过业务培训、知识竞赛、多岗位锻炼等多种方式,着力培养一批中青年国库业务人才,不断提升国库干部队伍综合素质。
       3.持续推进国库文化建设。牢固树立“严谨高

效、文明和谐、敬业奉献、求实创新”的国库文化核心价值观,发挥文化引领作用,形成爱岗敬业、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4.优化国库履职环境。建立健全国库宣传长效机制,加大国库宣传力度,扩大 国库宣传范围,普及国库知识,提升国库工作影响力。完善与各级人大、政府及财税 部门的联系机制,主动争取各级人大、政府对国库工作的指导,加强与财税等部门 的沟通协作,为经理国库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协调配合。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明 确落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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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规划确定的各项重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加强与财政、税务等部门 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协同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立足实际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各级国库要按照规划总体要求,根据自身实际,确定本地“十三五”时期业务发展目标和措施。年度计划要对规划的重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细化,推动规划逐年有序实施。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积极创新方式方法,对确因客观因素造成任务和目 标难以实现的情况,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三)注重后续跟踪,督促责任落实。 各级国库要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评估工作,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 并向上级国库提交规划实施进展情况报告。要制定有效推进规划实施的

奖惩措施, 对照规划中的各项工作任务进行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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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2017年5月2日 财预【2017】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局),中国人民
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
行,各银监局、证监局:
       2014 年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积极发挥政 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

发展的支持作用,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为贯彻落实党中 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现就进一步规范 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各省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 号)要求,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 2016 年开展的融 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 底排查,督促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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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上述工作应当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 门、市县政府,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提请省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密切跟踪地方工作进 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 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

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 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服务实体经 济发展。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规范融资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落实企业举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相关程序,审慎评估举债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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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 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形成的债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 号)依法妥善处理。
       三、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
       地方政府应当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PPP)。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 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按照利 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 

和薄弱环节,政府可适当让利。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 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 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 PPP 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 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 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四、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发〔2014〕43 号文件规定,健全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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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 债务。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 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允许地方政府结合财力可能设立或参股 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 公司承担责任。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地方政

府应当科学制定债券发行计划,根据实际需求合理 控制节奏和规模,提高债券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五、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
        完善统计监测机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监、证监等部门建设大数据监测平台,统计监测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以及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或发行的银行贷款、资产管理产品、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情 况,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校验,定期通报监测结果。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建立 财政、发展改革、司法行政机关、人民银行、银监、证监等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律师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参加的监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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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对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 门、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跨部 门联合惩戒,形成监管合力。对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的,依 法依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融资平台公 司从事或参与违法违规融资活动的,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责任;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的,依法 依规追究金融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和授信审批人员责任;对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 构违法违规为融资平台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 见书等的,依法依规追究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

的责任。
       六、大力推进信息公开
       地方各级政府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和要求,全面推进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债融资行为的决策、执行、管理、结果等公开,严格公开责任追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继续完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重点公开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以及本级政府债务的规模、种类、利率、期限、还本付息、 用途等内容。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参考国债发行做法,提前公布地方政府债务发行计划。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公开,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重点公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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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服务决策主体、购买主体、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合同资金规模、分年财政资金安排、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内容。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公开,地方政府及 其所属部门应当重点公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决策主体、政府方和社 会资本方信息、合作项目内容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社会资本方采购信息、项目回 报机制、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内容。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名录公开。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重要性,把防范风险放在更 加重要的位置,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责 任,进一步健全制度和机制,自觉维护总体国家安全,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

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 室应当汇总本地区举债融资行为清理整改工作情况,报省级政府同意后,于 2017年 8 月 31 日前反馈财政部,抄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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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司关于印发《经理国库专项审计方案》的通知

2019年4月16日 银内审发【2019】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内审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内审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人民银行 2019 年内审工作计划的通知》(银办〔2019〕62 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司关于落实 2019 年人民银行内审工作计划的通知》(银内审发〔2019〕3 号),内审司将组织开展经理国库专项审计。现将审计 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内审司反馈。

       附件:1.经理国库专项审计方案
                  2.国库数据分析情况表
                  3.国库数据核实情况表
                  4.审计对象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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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国库专项审计方案

       一、审计目的 通过对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业务的内控机制建设、会计核算业务处理和系统运
行使用进行审计,检查评价国库业务处理的合规性和国库资金安全性,促进国库规 范管理和有效履职。
       二、审计对象 部分分支行(详见工作要求部分)。
       三、审计期限
       2018 年 1 月 1 日至审计日,必要时可上溯。
       四、审计内容
    (一)内控机制建设。

       1.制度建设。国库规章制度体系是否完整,是否根据上级国库规章制度要求和辖区实际需要,补充制定了相关业务管理制度,是否覆盖内部管理、业务处理和系 统管理等方面,是否涵盖了国库创新业务以及电子化或无纸化处理的业务;内容是 否与总行规章制度相符,修订是否及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2.岗位人员管理。岗位职责是否明确,是否与实际业务情况相符;会计人员分 工是否符合相互制约原则,有无不合理兼岗或账务处理“一手清”情况,账务处理是 否与授权审批、账务核对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保管是否与印章管理相分离,会计主管是否存在兼任系统管理员或业务操作员的情况,操作员是否存在对自身经办业务进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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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复核、检查、对账或事后监督的情况;人员或岗位变动时,交接是否及时、 全面。
       3.预留印鉴和印章管理。外部单位预留印鉴是否全面完整,印鉴卡填写是否规 范,能否有效核验会计资料加盖印鉴的有效性;印章的启用、使用、停用等是否规 范,是否坚持“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预留印鉴、印章和登记簿是否一致。
       4.检查监督与审批。
    (1)内部检查与审批。国库部门是否对本级和下级国库业务进行检查,检查程序、覆盖面、范围及频率是否合规,检查内容和记录是否完整,检查报告是否如实反映发现情况和问题,能否发现并报告重大问题,检查资料是否按规定归

档保管;核 实国库部门 2018 年以来接受业务检查、事后监督和审计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是否存在应整改未整改问题。国库会计重要事项审批范围是否明确,是否严格执行审批。
     (2)外部监督和检查。国库部门关于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行政事项的岗位和职责是否明确,其受理、审核、决定等是否符合规定时限和程序要求; 是否对商业银行代理或经办国库业务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的立项、实施、结果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规定时限和程序要求,违法行为的认定、证据和处罚标准以及 处罚程序是否明确;检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检查记录是否完整规范,检查档 案是否妥善保管。国库部门能否有效履行执法检查职责,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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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未履行检查职 责或检查流于形式的情况,能否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商业银行实施行政处罚,是否存 在应罚未罚、同案不同罚等情况,处罚程序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处罚档案是否完整。
     (3)事后监督。事后监督部门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国库会计资料交接,是否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监督;监督范围是否全面,工作日志记录是否完整;能否及时、完 整发现国库违规问题,是否按类别及时填制“国库会计核算监督通知书”并专夹保管。事后监督人员是否存在参与国库会计业务的核算、对账等工作的情况;是否存 在代替被监督对象更改差错的情况。是否按季向上级国库部门报送事后监督报告。
       5.登记簿和档案管理。是否按规定设置各类

国库会计登记簿;登记簿记载是否 及时、合规、完整;业务相关联的登记簿记载是否一致。国库会计档案资料是否完 整,并由专人保管;会计档案分类、装订、立卷和期限标注是否符合规定;采用非纸介质存储的会计档案是否按规定保管并备份,能否满足查阅、打印需要;会计档案 移交、借阅与销毁程序是否合规。
     (二)会计核算业务。
       1.收入业务。预算收入级次和分成留解比例是否准确;国库待报解款项(278) 和待结算款项(371)科目使用是否正确,除异地缴税外,是否存在固定金额长期挂账情况,挂账是否有说明;通过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处理的一般预算收入,清算国库 与收款国库的处理流程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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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退库业务。退库业务流程和手续是否合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提供退库申请书或相关文件依据,审批部门级次是否正确,退库凭证要素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涂 改、印鉴漏盖或加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情况;退库业务审核是否严格,退库依据 是否充分;退库款项没有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的,是否提供了情况说明或 证明资料;有无截留、挪用退库款项;办理退库退回业务的手续和使用的账户是否合规,属于核算主体自身原因发生的退回业务,是否经会计主管审批后重新划出。
       3.支出业务。是否要求财政部门提供财政预算计划;支出业务流程和手续是否合规,拨款凭证要素是否完整,拨款用途与政府支出科目是否

一致,业务办理是否 及时,是否存在违规使用 229 科目(其他支出)进行拨款操作的情况,统计利用 229科目拨款的资金占比;是否存在涂改、印鉴漏盖或加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情 况;实拨资金业务审核是否严格,是否存在违规向财政汇缴专户拨款情况,是否存在向非预算单位出借国库资金的情况;通过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方式办理集中支付业务的,是否事先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相关文件或签订协议,并按规定办理开户手续。
       4.更正(调库)业务。是否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由出错方发起更正业务;由国库自身发起的更正是否经会计主管审批,相关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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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通知书是否在所有联 次加盖国库业务专用章;更正(调库)凭证要素是否齐全、规范,是否存在涂改、印鉴漏盖或加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情况;通过横向联网办理更正业务的流程和手续
是否合规,是否有更正发起方提供的文件依据或书面说明,汇总更正是否附更正明 细清单;更正业务审核是否严格,是否依据更正通知书及有关文件办理。
       5.对账业务。国库部门对账范围是否完整,对账是否及时;是否督促外部单位 及时反馈对账信息,对账信息反馈是否完整,回单要素是否齐全,加盖印鉴是否与 预留印鉴一致,是否签署对账结果,核对不符事项是否详细说明原因并及时调整, 对账结果与实际是否相符,是否存在长期

不符事项。
       6.存款计息业务。存款计息业务办理是否及时,使用的预算科目是否正确;汇总划转多级多库的库款计息业务处理是否规范。
       7.资金往来业务。各项来账业务的处理是否及时、准确、合规;各项往账资金与对应的凭证合计金额是否相符;能够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是否原路退回;资金汇划 报文要素与相应的原始发报依据是否一致;同城清算票据提出、提入清单要素是否 与原始凭证一致;退票业务是否合规。查询查复业务是否经会计主管审核批准,办理是否及时,是否存在应查未查情况;查询查复书是否配对、专夹保管。
       8.省级国库现金管理业务。国库现金管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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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进行公开招标;是否设置“172 国 库现金管理”及其二级科目“17202 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用于核算地方国库现金管 理资金进出国库情况;是否依据财政部门开具的拨款凭证向存款银行划出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本金;拨款凭证要素是否合规;本金和利息的收回是 否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
     (三)系统运行使用。
       1.运行管理。各地自建的国库信息系统上线前是否经过安全测评,数据的完整 性或机密性能否得到保证;系统基本功能能否满足业务需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财政支出联网系统中预算单位列表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存在将财政专户或非 预算单位纳入列表并大量支拨资金的情况;各

系统的参数维护流程是否规范,参数 设置是否准确,参数变更是否经过审批,系统内设的安全控制功能是否充分启用; 各系统是否明确安全配置、日常监控和运维要求;外包服务是否及时,操作是否规 范,科技人员能否全程陪同,维护记录是否详细、具体。各系统运行是否稳定,应急 处置机制是否有效。
       2.用户管理。系统用户建立、调整或注销是否规范,用户角色和权限设置是否 合理,是否符合国库岗位设置要求,是否存在多人共用同一用户情况;系统用户岗位调整或调离时,是否及时调整用户状态。
       3.CA 证书管理。CA 证书的发放、保管、使用、更换、注销和销毁等重要操作是 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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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 证书是否由分行或省会中心支行科技部门管理,是否存在地市中心支行科技部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国库部门管理情况;服务器 CA 证书是否实行专 人保管;个人 CA 证书发放是否严格遵循“一人一证,按需发放”原则,使用过程中 是否存在转借、混用现象,是否存在使用默认密码情况,是否存在直接将密钥保存 在客户端计算机上情况,证书密码强度是否满足要求,变更是否及时;CA 证书注销 是否及时,注销的证书介质是否及时收回并妥善保管,CA 证书丢失的,是否及时办 理冻结;证书介质销毁手续是否规范。
       4.数据安全。国库部门是否对业务数据的流转进行控制,是否可追溯,是否存 在敏感业务数据流出的风险;与外部单位数据交换的介质是否

严格登记保管。
       5.客户端安全。业务人员离开操作用机时,是否及时签退或者锁定屏幕,是否存在长时间不进行业务操作且不签退的情况;客户端是否统一安装杀毒软件并及 时升级病毒特征库,是否安装非法外联监控、桌面管理和补丁分发等安全管理软 件,是否安装与业务无关的软、硬件,与外单位连接的计算机是否专机专用;客户端 是否设置用户密码并定期修改,是否设置屏幕保护口令。         五、工作要求 
    (一)审计组织。南京、武汉、成都分行,合肥、南昌、长沙、贵阳、昆明、拉萨中支以同级监督或下查一级的形式开展审计,并组织辖内分支机构开展审计,各审计单位至少延伸审计 1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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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支行。
     (二)数据分析技术运用。省级内审部门应加强数据分析技术应用,至少对本级 行和 3 家地市中支及辖内县支行开展非现场数据分析,发现疑点数据,填写“国库 数据分析情况表”(附2)。内审司统一分析全国横向联网退库数据,并下发疑点 数据。省级内审部门应组织对全部疑点数据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填写“国库数据核 实情况表”(附件 3)。内审司将利用“国库数据分析员”微信群进行答疑和指导。 
     (三)审计报告。汇总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组织开展情况(包括非现场分析及 核实情况),审计发现问题、审计关注事项、审计建议。审计关注事项为整改责任不 在被审计单位的问题。

2019 年 9 月底前,分省上报汇总审计报告及辖内“国库数据 分析情况表”、“国库数据核实情况表”和“审计对象情况统计表”(附件 4)。
       六、审计依据
    (一)《国库会计业务标准化指引(试行)》(银国库〔2018〕4 号文印发);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关于明确现行国库会计管理制度执行有关事宜的 通知》(银国库〔2018〕23 号);
    (三)《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银发〔2011〕306 号文印发);
    (四)《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银发〔2012〕17 号文印发); 
    (五)《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核算监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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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银办发〔2017〕115 号文印发);
     (六)《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分支机构国库业务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1〕228 号); 
     (七)《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银发〔2011〕266 号文印发);         (八)《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发〔2011〕265 号文印发);         (九)《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参数管理办法》(银国库〔2010〕13 号文印发);
    (十)《关于国库存款计付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44 号);
    (十一)《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 1 号);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库经收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216 号);        (十三)《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财库〔2009〕47 号);
    (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现场检查指导意见》的通 知(银国库〔2014〕10 号);
    (十五)《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向财政专户拨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国库〔2014〕16 号);
    (十六)《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 〔2014〕175 号);
    (十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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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库〔2001〕24 号);
     (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关于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有关业务事项的通知》(银国库〔2017〕11 号); 
    (十九)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TBS 作为 TCBS 应急备用系统业务处理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16〕96 号);
     (二十)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银行业务网数字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15〕220 号)。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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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附件4

♙ 投稿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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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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