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KUZHIDUXUEXIXIT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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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库长治市中心支库
二零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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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
管理篇
GUOKUZHIDUXUE
XIXIT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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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
主办 |
长治市中心支库
协办 |
黎城支库
主编 |
郭庆勇
主任 |
周俊梅 王志强 柴晋新
编辑 |
胡浩波 杨记英
设计 |
冯梦倩
总监 |
郭光灵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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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债管理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凭证式国债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业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关于加强凭证式国债到期资金约定转存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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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记名国债及国债收款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凭证式国债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储蓄国债承销机构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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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印发 《山西省国债管理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2014年10月10日 并银办发【2014】26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太原 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山西省分行,晋商银行:
为做好国债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国债资金风险,维护国债投资者利益,中国人 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制定了《山西省国债管理应急处置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组 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国债管理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国债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国债资金风险,维护国债投资者利益,防范国 债各项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指导和规范国债管理应急处理工作, 保障国债发行、兑付、反假、销毁、宣传、维权等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国债业务连续、 稳定办理,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库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和处置国债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异常情况, 特别是处置可能给国债发行、兑付工作带来严重影
附件
山西省国债管理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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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给国家和国债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的(如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突发事件。
1.3工作原则
1.3.1可操作性原则 各级国库要结合自身实际,对国债业务进行充分研究和反复论证,制定并不断 完善本辖区国债管理应急处置预案,使其步骤清晰、内容详实,有较强的操作性。
1.3.2风险处置原则 应充分考虑国债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理 预案,保证风险预防、预警、处置和应急处理有章可循。
1.3.3业务不间断原则 国债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问题和异常情况,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应立即采用有 效措施,控制风险或事态扩大,确保国
债业务的正常处理,保证国债发行和兑付等 关键业务的连续运行。
1.3.4事件分级 国债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一 般分为三级:Ⅰ级(灾难事件)、II级(严重事件)、III级(一般事件)。各类事件的具体 分类按国债业务种类区分,具体详见附 1《山西省国债业务突发事件分级处置一览 表》。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处置组织机构 在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中国人 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国债管理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国债管理应急领导小组为全省国债管理应急处置 的指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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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组织实施机构,组长由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分管国库的行领 导担任,成员由各市中心支行分管国库的行领导担任;国债管理应急领导小组办公 室设在国库处,主任由国库处处长担任,负责对此项工作具体组织领导和协调推 进。辖区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及各国债承销机构应分别成立相应机构。
2.2组织协调 在事件发生后,各国债承销机构应立即判断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如果能够 独立解决的,可先行处置,同时详细记录并报本部门国债管理应急领导小组备案;如果不能独立解决的,应详细记录并及时报本部门上级国债管理应急领导小组,同 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国债管理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辖区人民银行国债管理应急
领导 小组应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决策分析,并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并向上级人民 银行国债管理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太原中心支行国债管理应急处 置领导小组报告。
3预案实施步骤
3.1事前预防流程(详见附 2)
3.1.1各国债承销机构在国债发行前,按要求做好国债知识宣传,公示债券发 行名称、发行时间、地点,排查国债业务系统设备、凭证、人员安排以及电力、安保等 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保障国债如期、顺利发行。
3.1.2各国债承销机构定期对本单位办理国债业务人员进行国债政策、制度和 业务培训,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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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掌握国债业务办理流程,防止出现利率、手续费计算失误基础 性差错,有效遏制人为因素诱发责任事故。
3.1.3各国债承销机构应制定国债业务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演练, 使其详细了解和掌握应急处置流程,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3.1.4人民银行国债管理应急领导小组定期对辖区国债承销机构的应急机制 建设与演练、国债业务设备运行、国债知识培训以及国债发行前的准备工作进展等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3.2事中预警流程(详见附 3)
3.2.1人民银行国债管理应急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辖区国债承销机构召开联 席会议,通报各国
债承销机构应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国债风 险管理形势,制定、实施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3.2.2各国债承销机构在国债业务处理中,发生系统运行故障、间歇停电、网 络不畅、营业场所人员过度聚集等异常情况时,机构管理人员应及时进入现场,采 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同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国债管理应急领导小 组。人民银行国债管理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提醒辖区内其他国债承 销机构。 3.2.3各国债承销机构应就人民银行国债管理应急领导小组通报的相关应急 案例和事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针对性的自查,发现苗头问题及时处理,并反馈当地人民银行国债管理应急领导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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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3.2.4在气象、地震等部门发布灾害性预报后,人民银行国债管理应急领导小 组应组织、提醒辖区国债承销机构做好应急准备。各国债承销机构应在预警期间, 按日向当地人民银行国债管理应急领导小组报送应对准备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
3.2.5人民银行国债管理应急领导小组在国债发行期间,可采取现场检查及暗 访等方式监督各国债承销机构的柜台发售情况,发现变相揽储、预约销售等违规苗 头行为时,及时处理。
3.2.6人民银行国债管理应急领导小组收到可能引发应急事件的投诉时,应及 时约见相关国债承销机构高管人员,要求其快速、妥善处理相关
投诉,防止事态进 一步扩大为应急事件。
3.3应急处理流程(详见附 4)
3.3.1凡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符合本预案实施范围与等级条件的突发事件,人 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市中心支行国债管理应急领导小组应在第一时间审查、提 出应急处理建议和方案,并向上级国债管理应急领导小组请示汇报。 3.3.2国债管理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人员审定后,应当根据事件级别 和职能分工,及时组织成立应急处理小组赶赴事发现场,开展调查取证。
3.3.3应急处理小组要根据已了解掌握的信息,本着快速、及时、合理、有效的 原则,研究制订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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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对出现的 I级(灾难事件)和 II级(严重事件)突发事件,分管国债工作的 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和处理,同时做好稳定群众思想情绪的工 作。
3.4信息报告
3.4.1善后处置。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国债承销机构要迅速采取措施,抓 紧组织恢复正常工作,确保各项国债业务的顺利开展;同时对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 响以及恢复能力进行分析评估,并将善后处置的有关情况报太原中心支行国债管 理应急处置办公室备案。对 II级以上事件的善后处置情况,要向太原中心支行国 债管理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3.4.2调查和评估。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国
债管理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组织 有关人员成立事件调查组,对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及应急处置能力等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上报国债管理应急处置领导小 组。
3.4.3宣传工作。国债应急事件处理过程中,在太原中心支行国债应急处置领 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分支行可以选择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适时发布消费警示 和提示,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和减少国债消费者财产受到损失。重要信息的发 布、宣传,须经应急处理组及具体责任人审批,统一口径,统一发布。
3.5应急保障
3.5.1应急装备保障。国债业务开展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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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事先准备应急设备,增加业务备 机,建立应急资料库,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国债管理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统 一调配使用。
3.5.2应急队伍保障。建立国债业务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队伍,人民银行和辖内 国债承销机构应抽调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应急保障队伍,提供业务、技术支持 和服务。
3.6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银行和辖内国债承销机构要认真履行本预案的各项要求,太原中心 支行国债管理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将组织不定期检查。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者, 将追究责任。
4附则
4.1国债业务在开展过程中,各级国库要在不断充实完善本辖区应急处置预案 的同时,提出对本预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太原中心支行将根据形势发展变化情 况,适时修订本预案。
4.2本预案由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4.3本预案 2015年 1月 1日起正式实施。
附:1《.国债业务突发事件分级一览表》
2《.国债管理事前预防处理流程图》
3《.国债管理事中预警处理流程图》
4《.国债管理应急处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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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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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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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4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 发行兑付有关事宜的
通知
2016年4月5日 财库【2016】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 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国债)发行兑付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国债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债业务
(一)发行期内,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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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承销团成员)每日销售国债的 时间不得早于 8:30,不得晚于 16:30。
(二)承销团成员不得提前预约销售,不得向特定投资者优先销售。销售结束时 须及时公示。
(三)各期国债单一个人国债二级托管账户最高购买限额为 500万元。
(四)承销团成员为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可按照提前兑取本金的 1‰向投资者 收取手续费。 (五)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债质押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办理国债质押贷款业务。
(六)各期国债的付息日和还本日前第 7个法
定工作日为当期国债的业务截止 日。业务截止日(不含)起,承销团成员应停止办理当期国债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 等与债权转移相关的业务和债券质押,付息日(含)起恢复办理。
(七)承销团成员要做好国债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各销售网点在发行前和发行中均 须以明显标志明示本网点代销国债,并配备专职人员向投资者提供现场咨询服务。
二、销售组织
(一)各期国债初始基本代销额度和机动代销额度分别为各期最大发行额的70%和 30%。 (二)发行期间,各承销团成员分支机构应向当地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 支机构报送本机构各期国债累计发行数额。规定的报送日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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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期首日后一工作 日、发行期第五日后一工作日、发行期结束后一工作日,各规定报送的累计发行数 据截止日分别为发行期首日、发行期第五日、发行期结束日。如某一期国债发行工 作在上一个报送日前已经完成,后续报表无需报送。 三、提前兑取资金清算 投资者提前兑取国债一级资金清算方式在各期国债发行通知中具体规定。发 行通知规定清算方式为定期清算的,财政部于每月 15日和最后一日与承销团成员 进行资金清算。如业务截止日与上述清算日不重合,则增加一次以该业务截止日为 资金清算日的一级资金清算。
四、手续费 各期国债手续费为发行面值的 4.225‰,分配比例为:承销团成员 4‰,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0.15‰,中国人民银行 0.075‰。中国人民银行手续费纳 入其年度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 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7号)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储蓄 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4〕61号)等有关规定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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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凭证式国债 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业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2016年7月26日 银发【2016】20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 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2015-2017年储 蓄国债承销团成员: 为规范凭证式国债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业务,切实保护储蓄国债投资者合法权 益,促进凭证式国债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国债管理制度,制定了《凭证式国债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业务工作指引》,现印发给 你们。请根据本指引要求,结合各机构和
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规 范开展凭证式国债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业务。
凭证式国债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业务
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承销机构)凭证 式国债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业务(以下简称约定转存业务),维护储蓄国债投资者(以 下简称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凭证式国债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债管理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中的约定转存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与承销机构签订相关协 议,委托承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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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其凭证式国债到期兑付手续,并将相应的本息款转存为个人 储蓄存款的一种业务方式。
第三条 约定转存业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投资者自愿”原则。承销机构应在投资者自愿的前提下,明确双方权利义 务,为其办理约定转存业务。
(二)“机构自愿”原则。承销机构根据本指引自主选择开办约定转存业务。
(三)“以收款凭证为依据”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为投 资者办理约定转存签约、解约及本息款提取业务的唯一有效凭证。
(四)“风险可控”原则。承销机构应充分评估
约定转存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出 现的各类风险,开发严密安全的业务系统,制定符合现行凭证式国债发行文件及人 民币储蓄存款有关规定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规范业务办理,切实防范资金风险。
第二章 业务要求
第四条 承销机构应制定凭证式国债到期约定转存协议样本,明确承销机构 与投资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约定转存的相关银行账户应为国债投资者所属个人银行账户。
第六条 已办理约定转存业务的相关个人银行账户如需办理销户,须先办理 凭证式国债约定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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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业务的解约或变更手续。
第七条 约定转存的储蓄存款品种应包括活期及其他期限的储蓄存款。
第八条 投资者享有的开立存款证明、质押贷款、凭证挂失等所有的权益,不 因办理约定转存业务而改变。
第九条 从凭证式国债购买日(含)起至到期日前,承销机构应根据投资者需 要,为投资者办理约定转存业务的签约、查询、变更和解约等手续。
第十条 承销机构应在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上明示签约及解约情况,并根据 投资者需要开通凭证式国债到期兑付转存的短信提醒服务,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第十一条 承销机构应根据协议,为投资者办理指定凭证式国债到期兑付,将 其相应的本息款转存为该投资者名下约定期限品种的储蓄存款。
第十二条 承销机构在收回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前,不得为投资者办理国债 本息款及转存储蓄存款后所产生利息的支取。
第十三条 自凭证式国债到期兑付转存之日起,投资者持有的凭证式国债收 款凭证仅作为办理支取国债本息款和转存储蓄存款后所产生利息的依据,除可挂失外不再具备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其他功能。
第三章 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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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承销机构应强化内部控制,加强约定转存相关业务的管理,防范重 复兑付、重复质押等风险。
第十五条 拟开办约定转存业务的承销团成员总部应在业务正式开办前向人 民银行和财政部报备相关制度办法、协议文本样式、业务流程等资料,并接受人民 银行和财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各级分支机构应在业务正式开办前向当地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备相关资料,并接受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财 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已开办凭证式国债约定转存业务的承销机构应做好宣传解释工 作,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问题,
为进一步改进凭 证式国债约定转存业务提供合理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指引由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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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关于加强凭证式国债到期资金约定转存工作的通知
2016年7月29日 银国库【2016】1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 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库处:
近期人民银行与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凭证式国债到期资金约定转存 业务工作指引〉的通知》(银发〔2016〕206号,以下简称《通知》),各级国库部门要按 照《通知》要求,加强管理,规范业务,切实保护国债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相关工作 通知如下:
一、稳妥推动业务有序开展
(一)按照“机构自愿”原则推动开办约定转存业务,不得强制承销团成员及其 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承销机构”)开展约定转存业务。
(二)按照“投资者自愿”原则推广约定转存业务开展,加强对国债投资者的引 导,避免影响国债正常销售。
(三)在承销团成员开办约定转存业务前,当地国库部门应认真审核其制度办 法、业务流程、协议等文本,并指导其完成对总行及财政部的制度报备工作。总行营 管部国库部门负责北京银行、北京农商行;上海总部、各分行、重庆营管部、各省会 (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负责辖内承销团成员中的 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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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业务合规性管理
(一)加强对承销机构约定转存业务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加强内控管理,落实各 项要求。 (二)在指导、监督承销机构开展约定转存业务时,应尊重各承销机构业务系统 和内控管理等差异,重点关注资金风险、国债投资者权益等,不搞“一刀切”。
(三)组织承销机构开展约定转存业务的适当宣传,加强业务推广,做好对投资者的解释工作。
三、认真报告和总结业务开展情况
(一)督促承销机构及时报告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并指导承销团成 员及时解决。必要时,应向上级汇报。
(二)认真总结辖内约定转存业务工作经验,适时开展业务经验交流,促进业务 更好开展。
(三)从 2016年度起,在“监管报告”中报告辖内年度约定转存业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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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记名 国债及国债收款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6年9月1日 银国库【2016】1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 支行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库处:
为进一步加强国债业务管理,防范国债资金风险,现就无记名国债及国债收款 单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合理配备国债人员,确保履职工作需要。 各级国库要根据履职需要,科学设置国债业务岗位,合理配备国债业务人员, 对国债业务岗位要设置 AB角;要建立健全国债业务岗位责任
制,明确国债业务岗 位人员的工作职责;要加强国债业务应用系统用户管理,严格要求业务人员使用自 己的用户身份上机操作,妥善保管自己的用户口令,离岗时要止用或冻结其用户, 调离时要注销或删除其用户;要定期开展业务培训,确保国债业务人员能够全面、 准确掌握相关政策规定和操作流程。
二、严格国债兑付管理,防范国债兑付风险。 人民银行直接办理无记名国债兑付业务时,应要求持券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及复印件、个人结算账户等相关信息;国债经办人员对无记名国债真伪审验无误 后,方可办理兑付手续。对商业银行办理的无记名国债兑付业务,各级国库要严格 按照“先缴券、后划款”的原则办理国债资金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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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国债收款单兑付业务原则上由人民银行办理。因历史原因人民银行已委托商 业银行办理国债收款单兑付业务的,相关分库应按照已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办理单位国债收款单兑付时,应要求其提供国债收款单收据联、单位介绍信(介绍 信上应注明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账号和开户行名称)、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 件和联系电话;办理个人国债收款单兑付时,应要求其提供国债收款单收据联、开 户行账号和开户行名称、持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国债经办人员要重点审核国债收款单是否真实、国债收款单收据联与存根联各要素是否一致、收款单位 名称与国债收款单收据联债权人名称是否一致、国债收款单收据联印章是否齐全 等。对于出
现国债收款单收据联遗失以及国债收款单收据联存在,但债权人与持单 人名称不一致等特殊情况的,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无记名国债及国债收款单 兑付业务操作规程》(银发〔2012〕150号)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对于资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无记名国债及国债收款单,各级国库一律不得 办理兑付。对于商业银行因遗漏等原因未移交存根联、在人民银行国债收款单管理 系统不存在对应数据的国债收款单,各级国库一律不得办理兑付。 各分库要利用人民银行国债收款单管理系统对辖属国库兑付业务进行核实监 测,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妥善保管国债实物,确保国债账实相符。 国库保管无记名国债及国债收款单,要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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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账实分管”的原则,指定专人 负责保管;保管人员要妥善保管无记名国债及国债收款单存根联,防止国债实物券 损坏、丢失。保管人员可以具体经办无记名国债及国债收款单的审核、复核等业务, 但不得参与国债兑付账务核算工作。 四、规范国债销毁程序,严密国债销毁手续。 各分库要结合辖区实际,自行制定无记名国债的销毁管理办法,要在办法中明 确销毁方式、销毁程序和参与部门等事项。销毁前要成立监销小组,至少要有一个 本行的风险监督部门参与监销,要对待销毁无记名国债进行清点、复查或抽查;销 毁结束后,监销小组人员要在相关报表(报告)上签字确认。
五、加强国债监督检查,确保国债资金安
全。 各分库要对中心支库开展国债业务检查,检查面由分库自行确定;因故不能开 展检查的,须报国库局批准。检查内容要涵盖无记名国债及国债收款单的保管、兑 付和销毁等所有业务环节。各级国库要定期对本级国库自行入柜保管的无记名国 债及国债收款单的账实情况进行检查;国库部门负责人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主管 行领导至少每年检查一次。 六、做好国债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 各级国库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国债业务档案资料的归档、 整理、保管、移交、查阅和销毁工作,妥善保管国债档案,防止国债档案损毁、散失。对于保管期届满但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国债档案,一律不得销毁,要单独抽出立 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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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止。 为配合本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各级国库要组织国债管理人员对相关制度规 定进行认真学习,牢固树立遵守制度规定、防范资金风险的正确理念,严禁不按规 定办理业务的违规行为,杜绝国债资金风险的发生。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凭证式国债到期资金约定 转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年9月2日 并银发【2016】14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太原辖区各县(市)支行,各市财政局,各国有商业银 行山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太原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西省分行,晋商 银行:
为规范凭证式国债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业务,切实保护储蓄国债投资者合法权 益,促进凭证式国债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山西省财政 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凭证式国债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业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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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指引〉的通知》(银发〔2016〕20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山西省国债工作实际,制定了 《山西省凭证式国债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办法要求,规范开展凭证式国债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业务。
附件:山西省凭证式国债到期资金约定转存 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凭证式国债到期资金 约定转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承销机构)凭证 式国债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业务(以下简称约定转存业务),维护储蓄国债投资者(以 下简称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凭证式国债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凭证式国债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业务工作指引〉的通知》(银发〔2016〕206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关于加强凭证式国债到期资金约定转存工 作的通知》(银国库〔2016〕14号)、《中国人民银行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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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心支行 山西省财政厅关 于印发〈国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并银发〔2007〕64号)、《关于印发〈山西省 人民银行国债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并银办发〔2012〕195号)要求,结合山 西省国债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定转存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与承销机构签订相关协 议,委托承销机构办理其凭证式国债到期兑付手续,并将相应的本息款转存为个人 储蓄存款的一种业务方式。 第三条 约定转存业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投资者自愿”原则。承销机构应在投资者自愿的前提下,明确双方权利义 务,为其办理约定转存业务。
(二)“机构自愿”原则。承销机构根据本办法自主选择开办约定转存业务。
(三)“以收款凭证为依据”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为投 资者办理约定转存签约、解约及本息款提取业务的唯一有效凭证。
(四)“风险可控”原则。承销机构应规范办理约定转存业务,切实防范资金风 险。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辖内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山西省财政厅国库部 门、各承销机构。
第五条 山西省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山西省财政厅国库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 辖区各承销机构约定转存业务管理工作;山西省辖内各承销机构负责执行、实施本 机构约定转存业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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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务要求
第六条 承销机构应充分评估约定转存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 险,开发严密安全的业务系统,制定符合现行凭证式国债发行文件及人民币储蓄存 款有关规定的约定转存业务相关制度及具体的操作流程。
第七条 承销机构应制定凭证式国债到期约定转存协议样本,明确承销机构 与投资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约定转存的相关银行账户应为投资者所属个人银行账户。
第九条 办理约定转存业务,承销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已办理约定转存业务的相关个人银
行账户如需办理销户,须先办理 约定转存业务的解约或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约定转存的储蓄存款品种应包括活期及其他期限的储畜存款。
第十二条 投资者享有的开立存款证明、提前兑付、质押贷款、凭证挂失等所 有的权益,不因办理约定转存业务而改变。
第十三条 从凭证式国债购买日(含)起至到期日前,承销机构应根据投资者 需要,为投资者办理约定转存业务的签约、查询、变更和解约等手续。
第十四条 承销机构应在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上明示签约及解约情况,并根 据投资者需要开通凭证式国债到期兑付转存的短信提醒服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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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履行告知义务。
第十五条 承销机构应根据协议,为投资者办理指定凭证式国债到期兑付,将 其相应的本息款转存为该投资者名下约定期限品种的储蓄存款。 第十六条 承销机构在收回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前,不得为投资者办理国债 本息款及转存储蓄存款后所产生利息的支取。
第十七条 自凭证式国债到期兑付转存之日起,投资者持有的凭证式国债收 款凭证仅作为办理支取国债本息款和转存储蓄存款后所产生利息的依据,除可挂 失外不再具备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其他功能。
第十八条 已开办凭证式国债约定转存业务的承销机构应向公众公示业务开
展情况,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 承销机构应制定约定转存业务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就业务开展过 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进行评估和处理。
第二十条 承销机构应定期做好约定转存业务人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拟开办约定转存业务的国债承销团成员应提前 30个工作日向 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同级财政部门报备业务开展的机构名称、人员配置、培训 情况、协议样本、业务流程、系统设置、有关制度办法等资料,并接受当地人民银行 分支机构及同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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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全省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财政国库部门要认真审核本辖区承销 机构报备的相关资料,在资料受理后 15个工作日内对其不妥之处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已开办约定转存业务的承销机构应在每季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 向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财政国库部门报送《凭证式国债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业务 量季度统计表》(见附表)。 第二十四条 已开办约定转存业务的承销机构应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当地人民 银行、同级财政部门上报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问题及处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全省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财政国
库部门要通过非现场检查与现 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本辖区承销机构约定转存业务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加 强内控管理,落实各项要求。 第 二十六条 全省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财政国库部门在指导、监督辖区承销机 构开展约定转存业务时,应尊重各承销机构业务系统和内控管理等差异,重点关注 资金风险、国债投资者权益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全省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建立承销机构约定转存业务管理信息 交流共享机制,督促承销机构开展约定转存业务的宣传推广、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全省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认真总结辖内约定转存业务工作经 验,适时开展业务经验交流,促进业务更好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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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自 2016年度起,承销机构于每年 12月 10日前向同级人民银行 国库部门报送约定转存业务工作总结,同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地市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年度国债工作监管报告”中报告辖内 年度约定转存业务情况。
第三十一条 约定转存业务管理纳入全省国债管理工作,未尽事宜,遵照山西 省国债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凭证式国债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业务量季度统计表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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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的通知
2016年10月10日银发【2016】26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 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2015-2017年储 蓄国债承销团成员:
根据财政部公告〔2016〕120号,自 2017年起发行的凭证式国债更名为储蓄国 债(凭证式)。为加强对收款凭证的管理,防范风险,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 (凭证式)收款凭证”(以下简称新版凭证)及相关印制工作通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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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一、新版凭证是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债权确认依据,是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 (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必须为投资者提供的交易凭证。
二、新版凭证统一纸质、版式、防伪等规范,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新版凭证由承销团成员自行选定印制厂商,按统一规范要求印制。
四、承销团成员及其分支机构须将新版凭证票样送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和财政部门进行备案。
五、新版凭证于 2017年首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首日启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不再使用。2017年以前发行凭证
式国债使用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继续有效,如因凭证挂失、损坏等原因需补打凭证的, 一律采用新版凭证。
六、承销团成员需认真组织此次更名的相关工作,按时完成凭证的生产及调 运,并加强凭证管理,确保储蓄国债(凭证式)顺利发行。
七、自本文印发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印制凭证式国债凭证格式的 通知》(银发〔1998〕566号)废止。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 国库局国债管理处 张宏(010)6619406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 32号
邮编:100800 财政部 国库司国债发行兑付管理处 刘玢(010)68552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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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 3号
邮编:100820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 式)收款凭证”印制规范说明
2.新版凭证水印图案
3.新版凭证正面文字及规格
4.新版凭证背面文字及规格
5.新版凭证无色荧光底纹样式
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 收款凭证”印制规范说明
—、规格 券面规格为 175mm×l00mm。 二、纸张 使用 95g/m2水印纸,水印图案为变形“GZ”和牡丹交错组成的满版连续黑白水 印(效果图案见附件 2)。纸张中含有无色荧光纤维,紫外灯光下每根纤维呈现红蓝 双色,即同一光源照射下,一面为红色、另一面为蓝色。
三、印刷 采用双底纹版印刷方式。 有色底纹版使用彩虹印刷、浮雕和劈线技术,中间为红色、两侧为蓝色,底纹图 案为中国结和国债字样组合(版式正面文字字体、位置及尺寸见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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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式背面文 字字体、位置及尺寸见附件 4);无色荧光底纹版为“GZ”微缩文字组成的中国结和 国债字样组合(效果图案见附件 5)。
四、油墨 无色底纹使用无色双激发油墨,在紫外灯光下显绿色,激光激发显黄色,荧光 耐性为国标 4-5级。 号码使用三色号码油墨,在紫外灯光下显绿色,红外光源下显红色,荧光耐性 为国标 4-5级。
五、标准
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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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3
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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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太原各县(市)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西省分行,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山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太原分行,晋商银行:
现将《山西省储蓄国债承销机构综合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附件:山西省储蓄国债承销机构综合考评办 法(试行)
附5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西省储蓄国债承销机构 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年10月19日 并银办发【2017】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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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储蓄国债承销机构综合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西省储蓄国债承销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债承销团组建工 作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18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山西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评对象为山西省储蓄国债承销机构,即经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批准取得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并从事储蓄国债承销业务的商业银行等机构 (以下简称承销机构)。
第三条 综合考评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综合考评内容为各承销机构日常工作中执行储蓄国债相关规定的情况,主要包括承销机构在办理储蓄国债业务中的基础工作和特色工作。
第五条 综合考评措施主要有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业务巡查。
第六条 综合考评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基础工作分值为 80分,特色工作分 值为 20分。(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表)
第七条 综合考评工作由全省各级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实施,按年开展,周期为 上一年 12月 1日至当年 11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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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承销机构基础工作考评指标包括:销售准备、宣传组织、发行兑付、账 务组织、反假维权及应急、数据报送、其他工作等七大类,总分为 80分,采取扣分 制,扣完为止。
(一)销售准备考评 1.及时向下级机构转发国债发行文件和当地人民银行对国债管理工作的具体 要求;2.国债热销时,按规定公示单笔限额并报同级人民银行备案; 3.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国债发行、兑付、宣传等规章制度; 4.加强国债发行前期培训,配备咨询人员为储蓄国债投资者答疑解惑。
(二)宣传组织考评 1.国债发行期间,应在明显位置摆放宣传资料或播放宣传视频; 2.国债
发行期间,应准确公示国债发行品种、时间、期限、利率; 3.国债销售完毕,应及时张贴售罄公告。
(三)发行兑付考评 1.不得预约销售或向特定投资者优先出售储蓄国债; 2.不得向机构投资者发售储蓄国债; 3.在销售额度充足的情况下,不得向有意向的国债投资者推销其他金融产品; 4.不得利用国债名义进行揽储; 5.不得“捆绑”销售; 6.储蓄国债发行过程中,应确保发行现场秩序平稳有序;7.销售储蓄国债(凭证式)应按规定使用统一的专用收款凭证; 8.不得向储蓄国债(电子式)个人国债账户收取开户费及服务费用; 9.不得违规销售自行持有未到期的储蓄国债; 10.应按时向投资者足额兑付到期国债;
第二章 承销机构基础工作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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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加强兑付管理,确保兑付利息计算准确; 12.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国债提前兑取、质押贷款、挂失和约定转存等业务; 13.国债销售时间应与人民银行规定保持一致; 14.应加强系统运维,确保国债销售系统正常; 15.应加强金融服务,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四)账务组织考评 1.储蓄国债(凭证式)应纳入本单位专用科目进行总量核算,并在该科目下按照 发行期次和期限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2.山西省辖内总行级承销机构应按时上划储蓄国债发行款项。
(五)反假维权及应急考评 1.按规定严格做好国债反假工作,确保国债资金安全; 2.加强国债反假知识培训,提升业务人员素质; 3.除遇重
大自然灾害和极端天气外,发行期内不得停止办理国债销售业务; 4.加强应急管理,确保国债销售系统运行稳定,保证国债销售工作正常开展; 5.应高度重视投资者保护工作,妥善处理国债投资者投诉纠纷; 6.国债发行兑付过程中如出现异常事项、重大事项、疑似案件等情况,应及时 向人民银行报告。
(六)数据报送考评 1.发行利率调整时,应及时、准确报送调整前后国债发行数据; 2.及时、准确、完整报送国债数据及其他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国债相关资料。
(七)其他工作考评 1.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人员的巡查工作; 2.积极参加人民银行组织召开的国债相关工作会议; 3.国债工作联系人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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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备。
第九条 承销机构存在下列行为的,一票否决,基础工作分数扣减至零。(一)存在跨系统委托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销售的行为; (二)存在超发行为; (三)伪造债权账务记录、出具虚假债权托管证明、泄漏投资者账户秘密、发布 关于储蓄国债的虚假信息; (四)未按规定落实反假措施造成重大损失。
务创新、重点工作开展等,基础分 为 0分,满分 20分,采取加分制,加满为止。
(一)调研信息反馈考评指标 1.积极主动编写、报送国债业务信息,质量较高被人民银行采用的; 2.主动开展或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储蓄国债相关调查研究工作,撰写调研报告, 被人民银行采用的。
(二)基础业务创新考评指标 1.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充分发挥借助多媒体、互联网 +等优势,创新开展国债 宣传与培训并取得实效; 2.积极开展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鼓励的创新业务。 (三)重点工作开展考评指标 1.认真执行落实人民银行、财政部门相关国债政策、制度并获得相关部门认可的; 2.在人民银行组织召开的国
第三章 承销机构特色工作考评
第十条 承销机构特色工作主要依据储蓄国债业务相关政策,结合储蓄国债 业务发展及市场需求,开展的业务调研以及创新性、特色性工作。 第十一条 考评包括:调研信息反馈、基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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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交流或主题发言的; 3.积极主动地开展国债工作,取得成功经验并被人民银行等单位采纳推广的; 4.主动开展或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国债知识宣传、国债知识下乡等活动并取得 良好社会反响的。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本辖区承销机构的考评,并将考 评结果定期通报。
第四章 考评程序
第十二条 综合考评是人民银行对各承销机构储蓄国债相关工作组织情况的 评价,以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业务巡查结果为综合考评依据进行评分。
第十三条 综合考评分为优、良、差三个等级,90分以上(含 90分)为优, 70-89分(含 70分)为良,70分以下为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山西省储蓄国债承销机构考核内容及评 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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