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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篇

其他分类其他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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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KUZHIDUXUEXIXITONG

国库制度学习系统

国家金库长治市中心支库
二零二一年三月

群 | 策 | 群 | 力     相 | 融 | 共 | 生

改革篇

GUOKUZHIDUXUE
XIXITONG

国库制度学习系统

2021年3月

主办 | 
长治市中心支库
协办 | 
黎城支库
主编 |
郭庆勇
主任 |
周俊梅 王志强 柴晋新
编辑 |
胡浩波 杨记英
设计 |
冯梦倩
总监 |
郭光灵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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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央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协调解决部分基层人行代理直接支付业务问题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部分基层人行办理国库直接支付业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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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实施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全面推进市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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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乡镇国库集中支付
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4年10月28日 财库【2014】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在各级财政部门努力下,县以上各级预算单位基本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一些地方还将改革延伸到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已成为财政财务管理的核心基础性制度。但也要看到,目前多数乡镇尚未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仍然沿用传统的财政资金拨付方式,不利于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透明度,也不利于保证财政资金安全。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国

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 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促进
现代财政制度建设,现就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准确把握改革总体要求
    (一)目标和任务
       具备条件的乡镇应在 2015 年底前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规范财政资金支付行为,促进财政资金运行安全、高效、透明。暂不具备条件的乡镇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施改革。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推行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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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 大,各地既要积极主动、努力推进,又要统筹规划、稳步实施,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效 果。
       2.因地制宜。各乡镇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管理体制有一定差异,不宜采取“一刀切”模式,应在衡量客观条件基础上,因地制宜确定改革模式和操作办法。
      3.权限不变。改革应在现行的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框架内实施,不改变预算管理
权、资金所有权、资金使用权和会计核算权。
      4.成本最小。贯彻例行节约要求,在不影响改革成效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成本。在信息系统部署方面,应结合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开展有关工作,避免系统重 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二、分类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应充分考虑乡级金库设置情况、乡镇财政管理体 制、财政收支规模、实际管理需要等因素,主要按以下两类模式分类推进 
     (一)乡镇视同县级预算单位实施改革
       未设置乡级金库,或已实施乡财县管的乡镇,可将乡镇视同县级预算单位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乡镇财政可设置的账户包括:1.乡镇零余额账户。 由乡镇财政所(局、办)按照县级财政部门要求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县级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做到日终零余额管理。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乡镇财政资金,通过县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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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余额账户办理。2.乡镇代管资金财政专户。由乡镇财政所(局、办)根据管理需要在银行 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由乡镇财政代管的预算单位资金、村级资金、保证金等。1 个乡镇只能开设 1 个代管资金财政专户,对不同性质代管资金实行分账核算。
       乡镇财政资金应直接支付到商品和服务供应者或补助对象,禁止违规将财政资金从乡镇零余额账户或县级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到乡镇实有资金账户。
     (二)乡镇按一级财政实施改革
       已设置独立金库,或财政收支规模较大、具备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条件的乡镇,可建立完整的乡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按一级财政实施国库集

中支付制度改革。
       乡镇财政可设置的账户包括: 1.乡镇国库单一账户或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乡级财政管理的各项财政收入和支出,并与乡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其 中,乡镇国库单一账户是乡镇财政所(局、办)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乡镇
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是乡镇财政所(局、办)在具备清算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 设的结算账户。乡镇财政所(局、办)可从现有乡镇财政专户中选择 1 个账户作为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2.乡镇财政零余额账户。 由乡镇财政所(局、办)在代理银 行开设,用于财政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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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与乡镇国库单一账户或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清算,做到日终零余额管理。3.乡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由乡镇预算单位按照乡镇财政部门要求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乡镇国库单一账户或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清算,做到日终零余额管理。4.乡镇代管资金财政专户部。 由乡镇财政所(局、办)根据管理需要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由乡镇财政代 管的预算单位资金、村级资金、保证金等。1 个乡镇只能开设 1 个代管资金财政专 户,对不同性质代管资金实行分账核算。
       乡镇财政资金应直接支付到商品和服务供应者或补助对象,禁止违规将财政资金从乡镇财政零余额账户或乡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到乡

镇实有资 金账户。三、大力推广乡镇公务卡制度改革乡镇应大力推广公务卡制度改革,根据实际情况为有用卡需要的公职人员办 理公务卡,在公务支出中逐步以公务卡支付替代现金支付。条件成熟的乡镇要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对目录规定的项目严格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切实减 少现金提取和使用。地方财政部门应积极协调当地银联分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加大乡镇 POS 机具布设力度,不断完善公务卡受理环境。
        四、统筹推进信息系统建设
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大统等协调力度,结合推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统一规划并指导县乡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有关信息系统建设。乡镇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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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门原则上 共享使用上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按一级财政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
度改革的乡镇,确有管理需要且系统建设资金、信息技术人才等条件具备的,可单 独部署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应加强乡镇财政信息技术人才配备和信息化 业务培训,强化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乡镇财政信息化水平。 
       五、积极采取有效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工 作,建立财政部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国库处(科、股)牵头、相关处 室(科、股)共同参与的工作责任机制。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按改革

时间表和路线图落实好相关工作。
     (二)规范预算编制管理。乡镇财政部门应在县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细化预算编制,不断提升顶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夯实总预算会计基础工作。切实加强乡镇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健全 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形成有效的内部制衡机制。乡镇财政部门代理预算单位记账的,应将预算单位会计账与总预算会计账分设。 
    (四)规范代理银行管理。各地应结合本地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和服务情况,制定公开、公平的乡镇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选择办法,与代理银行签订规范的委托代理协议,全面、清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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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加强改革指导与督查。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辖区内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督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4 年 12 月 30 日前将本省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央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5年4月24日 财库【2015】92号

有关中央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 库〔2001〕2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规定,财政部设计开发了网络化、集中式控制的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版系统)。经研究,决定在中央单位启用网络版系统,开展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以下简称收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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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试点的中央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和缴款人,按照各自职责通过网络版系统开具、发 送、接收和处理经过有效电子签名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实行收缴电子化管理。
       二、实行收缴电子化管理的非税收入,采用自缴和划缴两种方式缴款。
    (一)自缴方式下,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 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缴 款人以银行汇兑方式缴款的,可通过汇款附言方式传递缴款码,执收单位

应在收到 代理银行收款通知当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最迟于次日,将所收款项匹配信息,完 成收入确认。
     (二)划缴方式下,缴款人应与其在代理银行范围内的开户银行事先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并将所签协议书面通知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通过网络版系统发送至前述缴款人开户银行,由该 银行从签约账户将应缴款项划缴至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三)缴款人缴款后,执收单位应通过网络版系统查询或依据缴款人提供的有效付款凭证核实缴款,并按规定与财政部、代理银行核对收缴信息,保持账务一致。 实行集中汇缴的非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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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由执收单位向缴款人收取后,通过自缴或划缴方式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三、根据缴款人需要,执收单位可通过网络版系统打印纸质《非税收入一般缴 款书》,交给缴款人作为缴款通知或收款收据。其中,作为收款收据的,执收单位应 加盖印章。 四、代理银行应按照与财政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收缴电子化试点期间代理非税收入收缴的相关工作。
     (一)自缴方式下,代理银行按照缴款人提供的缴款码为其办理缴款的,通过网络版系统实时取得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据以生成银行代收“付款凭证”,以纸质或电子方式交给缴款人确认后收款,将资金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

财政汇 缴专户;缴款人以银行汇兑方式缴款的,代理银行收款后实时将资金到账信息通过
网络版系统反馈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将所收款项匹配信息,完成收入确认。
     (二)划缴方式下,代理银行收到执收单位通过网络版系统开具和传递的用于 划缴非税收入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从缴款人在本行开设的签约账户将应缴款项划缴至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三)代理银行应将代收非税收入的收缴信息实时反馈至网络版系统,日终与财政部核对,保持账务一致,并按规定向财政部、执收单位等报送报表。
        五、随着收缴电子化试点工作的开展,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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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将逐步取消为执收单位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对通过试点方式收取的非税收入,暂委托代理银行在三个工作日 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转至国家金库总库,并报送相关缴库信息,国家金库总库于 次一工作日向财政部反馈缴库信息。待条件成熟时,实现非税收入当日入库。
       六、实施收缴电子化,有利于方便缴款人缴款,提高收缴管理效率。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一)财政部负责确定收缴电子化试点单位和实施步骤,组织实施收缴电子化试点工作,健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对收缴电子化试点期间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和代理银行履行委托代理协议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按照“管理规范、操作简

便、有效监管”的原则,不断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
    (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缴电子化试点期间对代理银行代理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对代理银行开立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业务实施监督、检查和审核,配合财政部做好收缴电子化试点、健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工作。
    (三)各中央部门要积极组织所属执收单位做好收缴电子化试点工作,加强本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监管。各执收单位要根据收缴电子化的管理要求,完善本单位的收缴业务流程,加强单位用户授权和安全认证设备管理。
   (四)代理银行应开发上线适应收缴电子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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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需要的银行代收系统,按规定做好代收非税收入的资金汇划、收入缴库和信息反馈工作,积极拓展安全、便捷和 实时的非税收入缴款方式,并强化信息安全管理、内控建设和风险防控,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七、按照“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2015 年选择部分执收单位进行试点, 在总结经验、优化完善系统的基础上,力争 2016 年将所有中央单位按照收缴改革确定方式收取的非税收入全部实施收缴电子化。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照现行规定执行。试点中如有问题, 请及时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沟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5年6月24日 财库【2015】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
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中央国库集中
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是建立现代国库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和战略性工作。2010 年以来,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进行顶层设计和试点推广,得到了国务院、全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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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和财政部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各地按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 号)有关要 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省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已全面推广实施,初步建立起安全高效的电子化管理体系,明显提高了财政服务效能,推动了国库业务管理创新,促进了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深化。在当前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的关键
阶段,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作、规范管理,按照全国统一要求、统一规范、统一标准开展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为深化国库集

中支付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推动和促进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 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支付电子化管理统筹工作
    (一)遵循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标准是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重要基础。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要树立标准化意识,严格遵守财政部会 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有关业务和技术标准,不得单独 制定和发布相关标准;各地如有标准化特色业务需求,要经省级财政部门、省级人 民银行分支机构、代理银行总行按业务程序审核汇总后按照“注册制”管理要求及时上报财政部、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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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银行,经确认后方可实施。
      (二)建立省级统筹管理机制。省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要进一步扩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范围,积极创造条件将实施范围扩展到所有财政资金和全部 预算单位。在做好省本级有关工作的同时,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人民银行分支机 构,要按照全国一盘棋建设思路,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稳步推进地市级及以下试点和推广工作。统筹和指导工作的 重点,是逐步统一全省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管理模式、操作办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指导下级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做好试点部署、政策 宣传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三)建立代理银行总行统筹协调机制。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总行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横向有效沟通、纵向协调一致的代理服务管理体系,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全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业务,统一制定行内有关业务和技术的细 化标准,统筹总分行系统建设,集中优势资源拓展代理服务渠道,不断提升代理服 务质量。    
    (四)提升安全设施及网络接入集中管理级次。为有效利用和共享资源,提高信 息安全保障水平,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要积极创造条件实现有关安全设施及网络接入适度集中管理。对于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电子印章等安全设施部署,财政部门原则上在省级和地市级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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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署,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原则上在省级集中部署。对于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与代理银行两两之间的专用通讯网络,原则上统一从省级集中接入,下级部门分别通过各自内部网络连接到省级实现与外部联 通。省以下财政部门集中接入省级人民银行网络,是推广实施省以下国库集中支付
电子化管理工作的前提条件和技术基础,省级财政部门要主动作为,尽快推进网络互联省级集中管理。
    (五)做好相关软硬件及服务采购工作。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涉及跨部门互联、跨地区互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省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在遵循厉行节约、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基础上,要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制定统

一的配套软硬件及服务采购需求参考标准,积极探索采用区域联合采购等方式,推动建立相关
软硬件及服务采购的市场化机制,降低总体采购和运行成本。代理银行总行要加强 对省级分支机构有关软硬件及服务采购工作的指导,保障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需要以及代理银行相关系统和设备运行维护的完整统一。
       二、建立健全支付电子化管理安全机制
    (六)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要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技术实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信息技术部门要严把信息安全关。电 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要统一从财政部申领;相关信息系统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电子签名、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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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等安全基础设施要符合国家相关标 准;加快第三方电子审计和容灾备份系统建设;建立健全运维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规范流程,责任到人。
     (七)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要高度重视内部 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合理确定业务管理风险环节,并进行有效的防范和管控,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运行。按照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规范岗位设置与人员管 理;按照电子化信任体系要求合理规划业务管理流程;按照预留印鉴有关要求加强 对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备案管理;按照交叉稽核和有效控制原则开展自动对账及动态监控管理。
     (八)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已实施国库集中支

付电子化管理的地方财政部门、人 民银行要抓紧布置,集中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工作,查找问题,堵塞漏洞,建立健全管 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定期检查机制,上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在做好本级
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安全检查工作的同时,要分别对下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 相关内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
运行。
       三、积极推动支付电子化管理业务创新
    (九)加快自助柜面系统推进步伐。自助柜面业务是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定制开发的自助金融服务渠道,预算单位可足不出户、全天候办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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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授权支付业务。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广实施自助柜面业务,为预算单位提供更优质的自助金融 服务。尚未通过自助柜面系统验收的代理银行总行要加快系统建设步伐,具备条件可向财政部提出验收申请;已通过自助柜面系统验收的代理银行,要加大推广实施力度,尽快实现全国业务接入。
     (十)推动电子化管理与财政业务深度融合。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推进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与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起来,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利用一体化、自动化优势优化业务管理流程,构建高效率和高效益的财政国库运行机制;利用集中化、网络化优势打破空间、时间限制,有效解决基层银行网点不 足、清

算时间过短等问题;利用更规范、更细化的数据标准促进全国财政收支信息自动化汇总,为宏观经济政策制定、市场经济运行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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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通知

2015年8月27日 财办库【2015】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自 2014 年 10 月印发 《财政部关于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14〕177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来,各地财政部门高度重视,迅速行 动,将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绝大部分地方按照要求 加大力度推进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但也有少数地方落实《指导意见》态

度不够坚决,改革进展缓慢,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2015 年底前具备条件的乡镇全部实施改
革的目标任务将难以完成。为加快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重大意义的认识
       2015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预算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我国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自 2001 年开始推行,目前已基本覆盖县级以上预算单位和部分乡级预算单位,成为我国财政财务管理的核心基础性制度。但是,一些乡镇仍沿用传统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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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拨付方式,不利于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透明度,也不利于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指导意见》对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作出总体部署,充分考虑到各地乡镇金库设置、财政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水平、信息技术保障水平等方面的差异,设计 两种主要改革模式,指导地方分类推进改革。从已推行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的地方看,两种主要改革模式较好地适应了乡镇特点,促进了改革深化。尚未推行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地方,要进一步提高对推进改革重大意义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要求上,统一到财政部的改革部署上,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如期完成改革任务。

       二、加快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一)抓紧细化和落实方案。尚未制定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 省份,应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抓紧细化本省份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思路,采取切实可行的改革措施,确保改革要求得以全面落实。已制定改革实施方案、但改革尚未全面推进到位的省份,应抓好实施方案的落实工作,确保改革“不留死角”。              ( 二)规范代理银行选择。各地应结合本地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和服务情况,制定公开、公平的乡镇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选择办法,选择经营状况和服务水平较 高的银行承担国库集中支付代理业务,并与代理银行签订规范的委托代理协议,全 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应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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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代理银行的业务考评,督促代理银行不断
提高服务水平。
     (三)加强预算编制管理。乡镇财政部门应在县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细化预算编制,不断提升预算编制的科 学性和准确性。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改革督查。省级财政部门应组织对本省(区、市 所辖地区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情况的督查,跟踪改革进展情况,对于改革进展缓慢的地区,应认 真分析原因,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改革进度。
    (二)按时报送改革数据。省级财政部门应做好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有 关数据统计工

作,于 2016 年 1 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截至2015 年底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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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协调解决部分基层人行代理直接支付业务问题的意见

2015年9月28日 晋财库【2015】59号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十多年来,全省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为规范推进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部分县 区仍然存在基层人行直接代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的问题,随着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这一问题也表现的日益突出,严重影响到市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规范化推进,应尽快予以解决。
        一、关于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的制度要求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之初,国务院、省政府已明文规定,财政部门选择商业银行作为代理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一)《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 知》(财库〔2001〕24 号)中规定“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清算”。
    (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47 号)中规定“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或国库代理支库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 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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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收入和支出,并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 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分别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三)《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并银发〔2003〕141 号)中规 定“代理银行是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四)《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晋财库〔2004〕49 号)中规定“财

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 设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五)《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八十三条规定“财政直接支付是 指由政府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到收款人,财政零余额账 户再与国库进行资金清算的支付方式”。
        二、我省现行的做法
       目前,我省多数县(市)区能够按制度要求,选择商业银行作为直接支付代理银行,规范化开展直接支付业务。但仍有 8 个市的 35 个县(市)区仍存在人行直接代理直接支付业务(详见附件 1),不仅无任何政策依据,也与国务院、省政府要求不 符,与现行的规章制度相违背,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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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严重影响了我省国库集中支付的规范化开展。 一是资金支付效率低下。市县财政部门多次反映,在代理直接支付业务过程中,由于人民银行同时办理财政收支核算业务,业务量大,使得商业银行能够当天 能支付完毕的,人民银行通常需要 3-5 天,极大地影响了财政支付效率。以今年 7 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发放为例,由人民银行代理直接支付业务的县的发放速度明显低于商业银行代理直接支付的县。二是县级预算单位无法开展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市县财政部门一致反映,单一的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已经不能满足预算单位的业务需要,特别是新《预算法》实施
后,明确预算执行主体为预算单位,广大预算单位要求由商业银行代理支付业务,并开设预算单

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授权支付。但同级人行国库部门均以未经省行同 意为由拒绝。既无法满足新形势下广大预算单位支付的需要,也在各级各部门中损 害了人民银行的声誉,更无法很好地贯彻落实《预算法》。 三是影响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改革在县级的全面推广。近两年在全国范围推行
的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是建立现代国库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和战略性工作,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一起进行顶层设计,设计思路和流程都是基于人民银行在代理银行完成支付后与其进行清算的方式进行软件开发、凭证库设计与管理的。因此,由人行代理直接支付业务的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工作将无法实施。四是造成运动员和裁判员由同一人担当的局面。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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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无论从行政层级、机 构设置还是职责分工上,均与代理银行不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 知》(晋政办发〔2003〕47 号)中也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加强对代理财政支付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的监控,充分发挥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办理财政支付清 算业务监管作用”。人民银行直接代理支付业务,相当于充当监管层的一方投身于具体业务中去,影响三方的角色定位与职责分工。 据财政部通报,全国范围内,目前仅我省存在人民银行代理直接支付的问题, 今年 7 月,财政部对我省国库工作进行调研时,明确指出“这种做法是不对的,改变 了财政直接支付先支付后清

算的本质,要尽快予以纠正”,随后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同志专门针对此事批示“要纠正”。我省相关市县财政部门也一直试图扭转这一问 题,但当地人行始终以未接到省人行通知为理由,不予配合。
        三、需要协调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尽快要求基层人民银行退出代理直接支付业务。请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尽快下发通知,凡代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的基层人民银行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前退出直接支付代理业务,并积极解决当地财政部门选择商业银行作为直接支付代理银行后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的问题。考虑到人民银行代理直接支付业务属于 我省的历史性遗留问题,存在时间长,且分散在全省 8 个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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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可根据情况,看是否需要选择几个突出的县进行实地调研,进行现场办公。如果需要,省财政将会积极配合调研工作。 (二)积极做好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市县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业务,如需通过招投标活动选择代理银行,请同级人民银行按照相关制度要求,积极做好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 (三)积极配合市县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我省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的推广应用。希望市县级人行国库部门顺应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的发展形势 要求,积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当地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的推广应用。

       附件:1.基层人行代理直接支付业务县名单
               2.关于《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                     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县级财政国库集中                   支付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个别                    条款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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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太原市清徐县;
       大同市大同开发区;
       长治市长治县、潞城市、屯留县、长子县、平顺县、黎城县、武乡县、襄垣县、沁县、沁源县、长治高新区;
       晋城市阳城县、沁水县、晋城城区、泽州县;
       晋中市寿阳县;
       吕梁市兴县、岚县、交城县、文水县、孝义市、柳林县、中阳县、石楼县、交口县、临县、方山县、离石区;
       临汾市侯马市、乡宁县、蒲县、侯马开发区;
      运城市万荣县。

       针对《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晋财库〔2004〕49 号)中人民银行提出异议的条款,特 作以下说明。
       一、“考虑到县级业务量小、预算单位比较集中的情况,县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如果与会计集中核算结合进行的,可不采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本条款表达的意思有两点:一是针对会计集中核算模式下,

基层人行代理直接支付业务县名单

附2

关于《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个别条款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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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可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方式。二是可不采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不等同于不能采 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改革至今,会计集中核算已全部退回单位,这一条件已不成 立。县级财政可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是否采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 
       二、“县级在支付改革中,如果与人民银行协商一致,也可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办理财政直接支付转账业务。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办理预算单位的提现业务”。 本条款表达的意思主要为:在支付改革中,是否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办理财政直接支付转账业务,主动权应在县级财政部门。随着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深入推 进,对支付改革的规范化要求越来越

高,县级财政部门要转变这种方式,人民银行
不应以此为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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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关于部分基层人行办理国库直接
支付业务的意见

2015年11月4日并银发【2015】168号

山西省财政厅:
       贵厅《关于协调解决部分基层人行办理国库直接支付业务问题的意见》(晋财 库〔2015〕59 号)收悉,经研究,特反馈如下意见:
        一、国库直接支付符合制度要求
       从制度层面看,“国库直接支付”是基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最终目标作出的制度创新,是科学的制度安排。2001 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 号),明确要求“建

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 号), 再次明确了“逐步实现由国库单一账户核算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的改革目标。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付给最终收款人的“国库直接支付”业 务与做法,是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坚持和完善,符合改革发展目标。 从目前情况看,“国库直接支付”业务的开展,不仅符合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目
标,也符合新《预算法》中“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规定,是对新《预算法》的贯彻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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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库直接支付安全有效
       “国库直接支付”业务开办以来,将多环节支付优化为点对点支付,加快了财政资金到账和清算速度,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受到了社会各界好评。时任中共 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同志,以及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国家级媒 体,对我省“国库直接支付”工作给予高度赞赏和评价,认为“国库直接支付”是信息化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相结合的有益探索,值得各地学习借鉴。当然,对“国库直接支付”业务也有一些不同认识,需进一步沟通解决。 一是认为“国库直接支付”方式影响支付效率。据我行调研,“国库直接支付”方式效率高。今年 1-8 月,辖区 36 家县支库共办理直接支付 37 万余笔,金额约 

315亿元,36 家支库都能够在收到财政支付指令后,及时实现资金汇划,财政资金实时 到达收款人账户。尤其是孝义市支库上线运行“国库直接支付无纸化系统”后,数百 笔支付业务在 10 分钟内就能够划拨到账,并向财政部门实时反馈业务处理状态。 二是认为“国库直接支付”影响了授权支付开展。2004 年,贵厅和我行联合下 发了《关于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晋财库〔2004〕49号),规定:“县级在支付改革中,如果与人民银行协商一致,也可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办理财政直接支付转账业务”。依此规定,全省 36 个县区开展了“国库直接支付” 业务,基本满足了财政资金支拨的需要。与此同时,也可通过选取代理银行模式开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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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授权支付,与“国库直接支付”业务并存互补。 三是认为“国库直接支付”影响了财政支出联网(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改革)的 推广。经调查,在开展“国库直接支付”的县区,同样可以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并 推广财政支出联网,其与“国库直接支付”业务是并存关系。同时,鉴于“国库直接支 付业务”效率高、成本更低,可以考虑在财政支出联网中增加国库直接支付电子化 部分内容,且国库直接支付电子化才是财政支出联网发展的主要方向。 四是认为人民银行开展“国库直接支付”业务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预算
法》规定“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级国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

收入的收纳、划分、 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 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国库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地方国
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理。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上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有关的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后,委托有关银行办理”《国家 金库条例》规定“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 出。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 《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明确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明确了预算收支业务由国库具体办理。人民银行经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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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具体办理国库收支业务,对国库和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行使管理职能,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不 存在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问题。            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需不断完善与优化 受改革之初客观条件的限制,尤其在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尚未建成之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 2001 年启动的“先支付、后清算”的国库集中支付模式,是过渡 性质的试点办法。历经十多年的实践,虽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其自身存在的流转环节多、运行成本高、商业银行存在垫款风险等问题逐渐显 现,且不利于国库事中监督职责发挥,需要改革完善。 比较“先支付、后清算”模式,“国库直接支付”不仅效率更高,且具有诸多优点,一方面,减少了代

理银行环节,财政资金可以由国库单一账户通过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直接拨付给最终收款人,路径最短,资金更安全;另一方面,减少了人民银 行与财政部门选择代理银行开办支付业务的费用投入,节省了商业银行代理模式 下财政向商业银行支付代办手续费,节约了行政开支,降低了支付成本。当然,现行 的“国库直接支付”方式受制于初期基础建设投入力度不够等原因,其作用的发挥 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需要进一步优化与完善。 综上,我行认为,“国库直接支付”是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发展方向的支付方式之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与深化,应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效率;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央行经理国库制度,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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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推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有利于国库单一账户制度的优化和完善,以尽快实现由国库单
一账户核算所有财政资金收入和支出的改革目标。

省直各部门、各预算单位、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全面提升财政国库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支付效率,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改革工作于 2015 年 1 月起正式启动,目前涉及预算单位电子化的改革工作已 经准备完成,首批 11 家试点预算单位已于 2015 年 11 月 16 日上线运行,其他预算单位

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实施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

2015年12月22日 晋财库【201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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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于 2016 年 2 月 1 日起逐步上线运行。为确保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改革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的重要现实意义
       财政国库“十二五”规划提出,要“积极推进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这是在 新阶段、新形势下,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推动国库改革深化的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工 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从基础上筑牢财政资金安全防线,有助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建设。传统管理模式单靠纸质凭证衔接各个业务管理环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制度执 行不到位和信息不对称,造成系统内部审核控制与纸质凭证管理相互脱节,

资金支付管理方式下,业务人员需逐岗手工签章、逐笔打印凭证、每日往返银行和单位取单送单,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特别是下一步若实行“公车制度改革” 后,各预算单位财务人员将面临跑代理银行窗口的实际困难。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电 子化管理,取消纸质凭证流转,预算单位财务人员足不出户即可完成资金支付,并 可“全天候”进行用款业务办理,将工作人员从大量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降低了行政运行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大幅提升了政府部门的行政效能。三是从整体上提升国库管理水平,有助于深化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既是财政管理创新的内在要求,也是转变财政管理方式的 重要途径。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取消纸质单据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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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是表象,其核心和实质是业务流程和模式的变革。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业务审核方式、账务处理 方式、凭证管理方式、印鉴管理方式等都将随之变化,有助于建立起动态校验、电子验章、自动对账、全流程跟踪等新型业务管理形式。
       二、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是以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为基本方向,以构建功 能完善、安全高效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为主要目标,将先进的管理理念与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建立财政国库业务支付电子化网络安全系统,实现财政资金支付业务 在财政、人民银行、商业银行、预算单位

之间“全闭环”流转和监控,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按照财政部关于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统一规划、统一标 准、统一支撑软件”的总体部署和推广要求,我省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遵 循确保安全、统筹兼顾、分步实施、积极稳妥的原则,实现数据传送无纸化、审核自动化、业务处理标准化和资金拨付安全化。通过提高财政国库信息化管理水平,进 一步促进和深化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三、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的业务范围及实现形式
    (一)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的业务范围
纳入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的业务范围,包括直接支付、授权支付和实拨资金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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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及的财政、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及预算单位等各个环节,实现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全流程电子化管理。预算单位可通过代理银行柜面业务系统 和自助柜面业务系统两种模式办理授权支付业务。
     (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的实现形式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以后,预算单位办理授权支付业务将取消纸质凭证 和手工签章,在原业务处理流程上增加电子签名(章)环节,其电子凭证通过财政业 务系统发起,经财政端电子凭证库发送至代理银行电子凭证库,再由代理银行按电 子支付清算流程与人民银行进行清算,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付凭证电子回单,完成支付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我省印发

的《山西省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晋财库〔2015〕8 号)规定,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章)制作的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作为会计核算依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最 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也明确了电子凭证可以作为电子会计档案的法律效 力。预算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将电子凭证打印成纸质单据作为内部审核和账务处理的有关凭证。 为规范业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预算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中使用 的电子印章统一规定为 2 枚,采用电子套章的形式,分别是:预算单位电子支付专 用章和预算单位经办人名章,电子印章采用 USB Key 的形式存储。
     (三)财政直接支付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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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单位向省财政厅提交《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的流程和规定不变,财政业 务人员在财政支付系统中审批并生成《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电子凭证,签章后发送 至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柜员及时办理转账并向财政发送《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 单)》电子凭证。日终清算后,代理银行向预算单位发送《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电子凭证,预算单位在财政支付系统中打印并以此作为有效记账凭证,代理银行向财政发送日报表电子凭证,财政业务人员在财政支付系统中登记并以此作为有效记账凭证。
    (四)预算单位授权支付办理方式
       1.代理银行自助柜面业务系统办理方式 预算单位在财政支付系统中录入授权支付申请信息,

经审核后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电子凭证,签章并发送至代理银行,通过财政支付系统中“自助柜面”跳 转功能,进入到代理银行自助柜面系统办理支付业务。办理完成后,代理银行向预
算单位发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回单)》电子凭证,预算单位在财政支付系统中打印并以此作为有效记账凭证。 自助柜面是各商业银行总行按照财政部的系统标准,统一定制开发、通过财政
专网、专供预算单位所使用的一种新的快捷支付方式(详细介绍及操作见附件 1 和 附件 2),各代理银行自助柜面系统功能相同、操作界面基本一致,从而为预算单位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2.代理银行柜台办理方式 预算单位在财政支付系统中录入授权支付申请信息,经审核后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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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电子凭证,签章后发送至代理银行并按照代理银行要求填制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电汇凭证等纸质单据到银行柜台办理相关业务。办理完成后,代理银行 向预算单位发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回单)》电子凭证,预算单位在财政支付系统打印并以此作为有效记账凭证(详细操作见附件 1)。
        四、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实施的时间
       2015 年 11 月 16 日,山西省质量监督管理局(机关)等 11 家首批实行改革的预算单位已上线运行。2016 年 2 月 1 日起,直接支付业务和所有预算单位授权支付业务逐步上线。 同时,各预算单位使用的“银企直连网上支付”停止使

用,2 个蓝色的 CFCA 数字证 书全部交回。
       五、预算单位需开展的相关工作
       按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工作实施要求, 各预算单位要在上线前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一)确定相关岗位人员,领取财政 USB Key 数字证书,用于系统登录和电子签章。预算单位应根据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本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确定相关岗 位人员,并向省财政厅申请领取相关岗位业务人员身份认证的 USB Key(预算单位USB Key 印章申请表见附件 3),USB Key 用于存储预算单位电子印章,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时,在指定的电子凭证上(如:授权支付凭证)加盖预算单位电子支付专 用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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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单位经办人名章。省财政厅根据预算单位报送信息生成电子套章,统一向代理银行备案。有关电子印章的管理规定详见《山西省省级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印 章管理暂行办法》。
     (二)代理银行的选择。为了提高代理银行服务质量,提高支付效率,省级财政对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进行了招标选择。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工 商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银 行山西省分行 5 家银行成为新一期代理银行。各预算单位可在以上 5 家代理银行 内自行选择服务银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如有变化,要在 12 月 25 日前办 理完毕开户手续。           (三)向代理银行申请自助柜面业务 U 盾。

通过代理银行自助柜面业务系统办 理业务的单位,还需与代理银行签订《山西省省级预算单位自助柜面业务服务协议》 一式三份(详见附件 4),并向代理银行申请领取自助柜面业务 U 盾(一枚),申领有 关资料由代理银行提供,各代理银行负责预算单位自助柜面系统的相关维护工作, 各代理银行负责人联系名单见附件 5。               六、预算单位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是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强化财政资金支付安全、提升财政资金支付效率、提高国 库集中支付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做好相 关工作。电子化管理改革不仅是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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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纸化”的技术层面改变,而是深层次管理方式的变革。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给现有财务管理带来的变化,研究完善单位内部适应电子化管理需要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二)加强内控与权限管理。实行电子化管理后,改变了现有纸质单据逐级签字审 批、加盖大红印章的审核管理机制。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为财务人员申领 USB Key,即 意味着授权给相应人员在财政支付系统办理本单位支付业务的权限。各单位要结合电子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权限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将安全责任落
实到每岗、每人,确保资金支付安全。
    (三)积极学习掌握相关内容。因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改革涉及到所有预算单位,人员众多、

地点分散,无法进行面对面集中培训,请各单位人员认真学习本通知 的内容,了解并熟练掌握新增加功能的操作,做好本单位电子化改革工作。       (四)严格财政 USB Key 数字证书和银行 U 盾(以下统称 U—key)管理。U— key,是省财政厅或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财务人员核发的业务操作身份验证工具, 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 U—key。使用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1.U—key 只能由相应岗位业务人员本人保管,不得交由他人代管。妥善保管身份验证密码,严防泄露。申请人领取 U—key 后,要及时更换身份验证密码。
        2.U—key 仅供在办理相关业务操作时使用,不办理业务时应脱离计算机与 实物印章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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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
       3.U—key 损坏,应及时与省财政厅或代理银行联系,进行维护或更换。
       4.U—key 丢失,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或代理银行申请作废,并补发新的 U—key。
       5.业务操作人员变更时,应及时将原业务操作人员的 U—key 交回省财政厅,并向省财政厅申请核发新业务操作人员的 U—key。
       6.预算单位名称变更时,应及时持原 U—key 到省财政厅和代理银行申请核发 新的 U—key。
    (五) 加强沟通反馈。改革实施期间如果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或代理银 行反馈。            (六)加强自助柜面业务系统使用,充分利用支付电子化改革成果。预算单位只 有使用代理银

行自助柜面业务系统才能实现足不出户及时办理财政国库支付转账 业务,提高财务人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享受支付电子化改革后,所带来的资金拨付更安全、高效,资金划拨更简便、快捷的改革成果。因此,要求各预算单
位都要开通自助柜面办理资格,并于 2016 年 1 月 31 日前完成与代理银行自助柜 面相关服务协议的签订和 U 盾申请。
        七、代理银行有关要求
     (一)要建立健全制度办法。各代理银行要根据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制定的各项制度,完善自己的规章制度,根据省级实施方案确定的业务规范、技 术标准,将任务进行分解、责任到人,做好各项上线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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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要做好技术准备工作。各代理银行技术部门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基础数据要求进行认真核对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的可行性和正确性,及时完成基础数据同步。
     (三)要做好业务准备工作。各代理银行业务部门要及时完成各网点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四)要做好自助柜面系统的试点运行工作。各代理银行要在 2016 年 1 月完成 自助柜面在试点单位的正式运行,2016 年 1 月 31 日前完成其他预算单位自助柜 面 U 盾的申请工作。
     (五)要做好沟通协调服务工作。各代理银行一方面要密切跟踪,优化改进各项工作,做好上线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上线平稳运行,上线实施后,确保技术和业务人 员到位,保证现场技术和

业务支持。另一方面要密切观察系统运行情况,如有异常, 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排除,积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跟进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
试点工作,着力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附件:1.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操作指南
                   2.自助柜面系统操作指南
                   3.山西省省级预算单位自助柜面业
                      务服务务协议
                   4.预算单位 USB Key 印章申请表
                   5.各代理银行负责人联系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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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主要内容
       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是以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为基本方向,以构建功 能完善、安全高效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为主要目标,将先进的管理理念与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建立财政国库业务支付电子化网络安全系统,实现财政资金支付业务 在财政、人民银行、商业银行、预算单位之间“全闭环”流转和监控,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按照财政部关于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统一规划、统一标 准、统一支撑软件”的总体部署和推广要求,我省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遵 循确保安全、统筹兼顾、分步实

施、积极稳妥的原则,实现数据传送无纸化、审核自动化、业务处理标准化和资金拨付安全化。通过提高财政国库信息化管理水平,进 一步促进和深化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1.1 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的核心内容
       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是信息化技术与业务管理高度融合的产物,是在“标 准化管理体系”基础上,通过“电子支付安全支撑控件(电子凭证库)”和“预算单位自助柜面业务系统”两个核心内容,实现支付电子化。
       1.1.1 电子凭证库
       电子凭证库集成了“链条式”管理理念,通过一系列内置的安全规则,构建立体 安全“防护网”实现对业务凭证的真实记录和可控读取,以及传

附1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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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和存储过程中的防抵赖和不可篡改,确保了电子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电子凭证传输方式如图 1-1 所示。

       1.1.2 自助柜面业务系统
       自助柜面是各商业银行为适应财政部门电子化管理、由各行总行按照财政部的系统标准,统一定制开发、通过财政专网、专供预算单位所使用的一种新的快捷支付方式;预算单位在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授权支付凭证进行签名(章) 后发送给代理银行,然后在集中支付系统内切换到代理银行提供的自助柜面系统,完成资

电子凭证库作为电子化管理的实现载体,其核心的功能是实现电子凭证的安 全管理,通过它建立财政与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间信息高速通道,实现各方业务系 统与安全基础设施的协同工作,部署方式如图 1-2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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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支付。自助柜面系统与商业银行为社会大众提供的网银服务有本质区别,在安全性、规范性、服务质量等方面多有大幅提升。预算单位通过自助柜面业务渠道自助办理授权支付,实现“足不出户、全天候”办理资金支付,自助柜面不仅适合于预算单位的一般性转账业务,还可以办理退款业务、小额批量资金支付(如发工资等)、支付明细查询等,大大提高预算单位资金支付效率,提升财务管理水平,自助柜面实现 原理如图 1-3,XX 银行操作界面如 1-4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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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的抵(质)押品范围,纳入中国人民
银行常备借贷便利(SLF)、中期借贷便利(MLF)、抵押补充贷款(PSL)的抵(质)押品
范围,纳入商业银行质押贷款的抵(质)押品范围,并按规定在交易场所开展回购交易。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银监局合理 设定债券发行安排。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将债券发行安排以及债券发行兑付等相关文件报财政部备案,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银监局应当将相关情况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其他相关事宜,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 号)、《财政部关于做好 2015 年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 号)、《财政部关于做好 2015 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 号)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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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我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带来的变化
      1.2.1 改进授权支付额度控制
      实施支付电子化管理以后,财政业务系统审核后的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额度由 财政集中控制管理,财政不再向代理银行下达授权支付额度,代理银行也就不再对 预算单位进行额度控制管理。预算单位记账需要的《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如 图 1-5 所示)由财政部门提供,这种做法将预算单位用款时间提前了 1-2 天。
 财政授权额度到账通知书
山西省交通运输执法局(本级):
你单位 6 月份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已经由山西省财政厅核准,特予通知。
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高新技术园区 

零余额账户账号:1400182640858026368 单位:元

       1.2.2 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由代理银行反馈 实施支付电子化管理后,由财政发起的直接支付凭证,代理银行支付完成日终与人民银行清算完成后,统一向财政发送《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如图 1-6 所示), 预算单位自动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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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打印记账。

款额度,预算单位重新申请支付,退款 通知书如图 1-7 所示。

       1.2.3 直接支付银行退款处理办法 银行退款:是指已经完成资金支付和清算后的资金退回,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收 款信息错误。实施支付电子化管理后,直接支付退款由代理银行发起,代理银行完 成退款清算后,统一向财政发送《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退款),预算单位自动接收 后打印记账。同时,恢复预算单位直接支付用

双击编辑文字

       1.2.4 电子签章及电子凭证 实施支付电子化管理后,预算单位办理授权支付业务时,在原业务处理流程上 增加电子签章环节,只有签章完整的凭证才在电子凭证库中保留,才可以完成下一
步的支付流程。预算单位使用的电子印章统一规定为 2 枚,采用电子套章的形式存 储在 U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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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中,分别是:预算单位电子支付专用章和预算单位经办人名章。电子印章只用于电子化支付,与预算单位在银行预留的印鉴没有冲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我省印发的《山西省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使用可靠的电子签章制作的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可作为会计核算依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最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也明确了电子凭证可以作为电子会计档案的法律效力。预算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
将电子凭证(如图 1-8 所示)打印成纸质单据(黑白、彩色都可以)作为内部审核和 账务处理的有关凭证。

       1.2.5 授权支付办理的两种方式
       1.代理银行自助柜面系统办理:是银行专为预算单位定制的网银服务,是柜面 业务的延伸,二者互为补充。预算单位使用自助柜面后将完全取消纸质凭证和手工 签章,详细操作见附件 2。
       2.代理银行柜面系统办理:是目前各代理银行柜台业务的优化,代理银行核心系统为柜面系统提供实时请款及转账接口,实现实时转账,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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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银行二次录入、避免先清算后支付。预算单位发起的授权支付电子凭证经电子签章后发送代理银行,同时填制银行结算票据(如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单等),送达银行,银行完成支
付并反馈回单,详细操作见后。 L2.6 授权支付正常业务 实施支付电子化管理后,授权支付凭证只有电子签章完整后才能通过银行柜面系统或自助柜面系统办理业务,流程如下,详细操作见后。

       1.2.7 授权支付退票业务 发生在银行支付之前或支付失败的凭证逆向操作,统称退票。解决办法:
       1.电子凭证尚未发送:如已签章,操作人员逆向操作,将签章撤销后,做凭证作废处理;
       2.电子凭证已发送代理银行:通知银行柜台做退回操作,或操作人员自己在自助柜面系统中做退回操作,然后将签章撤销后,做凭证作废处理;
       3.电子凭证已发送银行并在自助柜面系统“同行转账”中失败:操作人员自己在自助柜面系统中做退回操作,然后将签章撤销后,做凭证作废处理;
       4.电子凭证发送时,对方自动将电子凭证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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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如验签验章失败)等,操作人员 将签章撤销后,做凭证作废处理。
       1.2.8 授权支付退款业务 银行退款:是指资金已实际支付或已清算完成后发生的资金退回。解决办法:
       1.预算单位人员登录代理银行自助柜面业务系统,在自助柜面业务系统中根据退款交易流水,匹配原始支付凭证(包括柜台办理的授权支付和自助柜面办理的两个渠道的数据)后提交退款申请,代理银行柜员根据预算单位提交的退款申请办 理退款清算业务。详细操作流程、界面见各银行自助柜面系统操作指南。
       2.由银行柜面发起退款交易,银行柜面通知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由预算单位提供相关信息,

银行柜面人员做信息匹配,办理退款清算业务。
退款完成后,代理银行向财政发送退款通知书,预算单位自动接收,打印后作 为记账依据,如图 1-12 所示。

       2.预算单位版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操作 预算单位仍使用现有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在不改变支付体系、支付业务流程 和操作习惯的原则下,在原来的基础上新增加了有关电子化的功能模块,下面详细介绍新增功能的操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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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授权额度到账通知书 功能:查询并打印授权额度到账通知书操作:在用款计划中选择“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如图 2-1 所示,按月份和 下达的批次打印。

       选择单位代码、付款银行(注意有多个银行)、日期、状态等信息,点击“查询”,进入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查询界面,如图 2-3 所示。

       2.2 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2.2.1 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包括退款通知书) 功能:查询并打印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操作:在直接支付中选择“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如图 2-2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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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中一条或者批量选中多条,点击“打印”查看并打印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如 图 2-4 所示。若是多条,分多页打印。

“退回”将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退回至代理银行,如图 2-5 所示。

       2.2.2 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退回
       功能:若代理银行发送的“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不正确,预算单位人员对其进行 “退回”操作(该操作一定要与银行电话核实清楚,确定是银行发错,再做退回)。 操作:选中一条,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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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授权支付正常业务
       2.3.1 授权支付凭证签名
       功能:授权支付凭证录入保存成功,系统自动生成凭证号后,进行预算单位经 办人名章签章。 操作:在授权支付———财政电子支付中选择“授权支付凭证签名”,如图 2-6 所 示。

       签章时需要输入财政 U-key 的密码。选择其中一条或同时选中多条需要进 行签章的授权支付凭证,点击“签章”按钮,系统弹出 U-key 密码输入界面如图 2-8 所示。

       选择单位代码、日期等信息,点击“查询”,进入授权支付录入签章界面如图 2-7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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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key 密码输入正确后系统提示签章成功,回到图 2-6 授权支付录入签章进 入界面,选择“已签章”进入查看页面,选择“已审核签章”的凭证,点击“查看”查看电子凭证,如图 2-9 所示。

       2.3.2 授权支付凭证审核签章 功能:授权支付审核后,进行预算单位电子支付专用章签章。 操作:在授权支付———财政电子支付中选择“授权支付凭证签章”,操作同 “2.3.1 授权支付凭证签名”,签章完成的电子凭证,如图 2-10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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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柜面系统操作指南

附2

       一、系统登录
       预算单位财务经办人员在财政支付系统生成自助柜面办理的授权支付电子凭 证并发送代理银行后,通过财政支付系统“自助柜面”(详细操作见“附件 1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操作指南”)跳转打开代理银行提供的自助柜面系统登录界面, 插入代理银行发放的 U 盾,自助柜面系统自动显示 U 盾中预算单位对应的客户号 和用户名,输入正确的密码后登录自助柜面系统。界面如图 1-1 所示。

       二、待办事项
       代办事项功能主要用于提示预算单位财务人员尚需办理的业务事项,包括同行转账待处理业务笔数,跨行转账待处理业务笔数以及退款业务办理待处理业 务笔数,点击待办事项链接可以直接进入相应的业务办理界面进行业务办理。预算单位财务经办人员登录成功后进入自助柜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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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欢迎界面,同时也是 待办事项界面。界面如图 2-1 所示。

环境信息包括用户的登录次数(可选实现)、上次登录时间、本次登 录的 IP 地址等。
       三、同行转账 
       同行转账功能主要用于预算单位办理授权支付业务中收款人开户银行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银行为同一银行的转账业务,对于待处理的授权同行支付凭证如不支付可以退回财政支付系统。
预算单位财务经办人员如果要办理同行转账业务,通过在“待办事项”中点击 “同行转账”或通过菜单点击“同行转账”进入同行转账业务界面。代理银行根据授权支付凭证的收款网点银行、收款账号信息自动区分出同行转账凭证,界面如图 3-1 所示。

       说明;(1)待办事项显示用户需要办理的事项,划分为同行转账、跨行转账、退款业务 办理三类。点击待办事项可以直接进入相应界面。 (2)信息提醒用于提示用户操作系统的环境信息,通过核对环境信息保证用户 使用系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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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1)查询。实现按照查询条件区设定条件检索凭证信息,并将返回结果显示到 数据列表区。(2)提交转账。 ①选择一条或多条凭证信息点击提交转账完成转账处理。转账时弹出转账信息确认界面,输入验证码后进行转账操作。转账信息确认界面如图 3-2 所示。 ②转账成功后,自助柜面系统记录转账时间、操作人、交

易状态等。 ③转账失败后,系统显示失败原因,在待处理界面中通过交易状态能够查询到 该条数据并看到失败原因。对于转账失败数据允许再次转账或退回财政。处理结果界面如图 3-3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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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退回财政。自助柜面系统允许在待处理状态将凭证退回财政支付系统,退 回后,凭证状态变为已退回。 (4)导出。按照表格设定格式导出为 Excel 表,导出数据范围为按照查询条件
查询到的所有数据。
       四、跨行转账
       跨行转账功能主要用于预算单位办理授权支付业务中收款人开户银行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银行不是同一银行的转账业务,对于待处理的授权跨行支付凭证如不支付可以退回财政支付系统。跨行转账与同行转账的区别在于跨行转账业务 在提交转账前需要先由预算单位财务经办人员补录收款网点银行行号后再提交转 账。预算单位财务经办人员如果要办理跨行转账业务,通过在

“待办事项”中点击 “跨行转账”或通过菜单点击“跨行转账”进入跨行转账业务界面。代理银行根据授权支付凭证的收款网点银行、收款账号信息自动区分出跨行转账凭证,界面如图 4-1 所示。

       说明:(1)补录行号。双击需要补充收款网点行号的数据行中的“请点击输入行号”提示,弹出补录行号界面。弹出补录行号界面时自动将业务数据中的收款人信息带上,并进行过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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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补录行号界面中默认为当前省份,可以根据行别、省、市以及 网点名称进行查询。行号补录界面如图 4-2 所示。(2)查询。实现按照查询条件区设定条件检索凭证信息,并将返回结果显示到 数据列表区。(3)提交转账。 ①选择一条或多条凭证信息点击转账功能,转账时需要弹出转账信息确认界面,输入验证码后进行转账操作。 ②转账成功后,自助柜面系统记录转账操作时间、操作人。 ③转账失败后,直观显示失败原因,在待处理界面中能够查询到该条数据并看 到失败原因,对于转账失败数据允许再次转账或退回财政支付系统。(4)退回财政。自助柜面系统允许在待处理状态将凭证退回财政支付系统,退 回后,凭证状态为已退回。 (5)导出。按照

表格设定格式导出为 Excel 表,导出数据范围为按照查询条件查询到的所有数据。

       五、退款业务办理 退款业务办理功能主要用于预算单位自行发起办理授权支付退款业务,预算单位用户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退款交易流水明细,匹配对应的原始支付凭证,完成退款申请提交。退款业务办理功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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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柜台、自助柜面两种支付办理方式的原始支付凭证进行退款,支持部分退款和多次退款。代理银行柜台 支持各种情况的支付及退款业务的办理。预算单位财务经办人员通过“待办事项”中点击“退款业务办理”或通过菜单点 击“退款业务办理”进入该界面。界面如图 5-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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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全面推进市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年2月23日 晋财库【2017】2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县)中心支行、国库各代理支库、各级国库集中
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为深化我省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提升国库管理水平,建立新型安全管理信任体 系,实现国库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21 号)的统一部署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的总体安排,2017 年我省要在市级逐步开展国 库业

务电子化管理推广工作,待系统功能完善后,推广到有条件的县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国库业务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行国库业务电子化管理,实现国库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是深化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提升国库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和战略性工作;能够促进财政管理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效能,降低行政成本,破除基层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制约瓶颈,加快实现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全覆盖。各市县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要充分认识国库业务电子化改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协作、规范管理、明确职责,按照全国统一要求、统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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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统一标准开展国库业务电子化管理工作。
       二、市县(区)国库业务电子化管理的核心任务
国库业务电子化涉及观念理念更新、业务管理协调和工程技术实现,是一项复 杂的系统工程,各地既要通盘谋划、突出重点,也要脚踏实地、循序渐进,核心是要 落实好以下工作任务:
     (一)加强国库业务电子化制度建设。一是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 号)、山西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印发的 《山西省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晋财库〔2015〕8 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差错处理、业务应急、安全保障、 

运行维护等各方面的管理制度,保障财政资金支付管理体系的安全。二是将推进电 子化管理与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紧密结合,合理规划和调整业务审核流程、凭证管理内容、印鉴管理方式等相关制度规定,推动电子化管理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深 度融合,构建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三是根据有关法律 和制度要求,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与代理银行之间要签订电子化业务办理协议,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要签订预算单位自助柜面业务系统服务协议等,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做到依法依规办事。
     (二)遵循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标准规范。按照满足信息交换和信息安 全的双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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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制订了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相关 业务和技术标准,这套标准规范是消除信息“孤岛”,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互联互通 和业务协同的重要基础。各地在支付流程调整、业务系统改造、安全服务应用等方 面,要树立标准化意识,严格遵守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标准规范,不得各行其是或 单独制定有关标准。如有标准化特色业务需求,应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代理银行总行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后,报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确认。   
     (三)统一部署安全支撑控件。电子支付安全支撑控件包括数字签名、电子印 章、安全传输等一系列功能,是电子凭证的“保险柜”和国库集中

支付电子化运行的重要载体。按照对等互联和适度集中管理的原则,各地要建立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之间两两互联的专用通讯网络,积极做好电子支付安全支撑控件的部署工作。其中,电子凭证库、电子签名、电子签章等安全设施,财政部门原则上在市一级集中部署,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在省级集中部署;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两两之间的专用通讯网络,原则上统一从省级接入,下级部门分别通过各自内部网 络连接到省级,实现与外部联通。目前,省级已建立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 之间两两互联互通的专用通讯网络、凭证库平台以及必要的应急环境,市级财政部门需要在此产品技术框架下,根据本区域的业务特点,建设各市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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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体系,满足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 的电子化管理工作。各地在确定具体部署方式时,应充 分考虑内部业务处理系统负载能力和服务支持能力,并做好相关应急预案。
     (四)推广应用预算单位自助柜面业务系统。预算单位自助柜面业务系统是代 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定制开发的自助金融服务渠道,预算单位可足不出户、全天候办 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同时可有效解决县级预算单位地域限制、代理银行基层网点不足、支付时间过短等问题。各地在开展电子化管理工作中,要积极推广应用预算单位自助柜面业务系统,为预算单位提供优质快捷的自助金融服务。市县财政部门在推广预算单位自助柜面业务系统时,应当采用通过财政部(或省财政

厅)验收的 自助柜面业务系统,未经财政部(或省财政厅)验收通过和发文确认,不得擅自推广 使用。
       三、市县(区)国库业务电子化管理的推广计划
       按照 2017 年逐步推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的工作目标,借鉴省本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试点工作经验,充分考虑市县(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建设和管理实际,经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共同研究,对我省市县(区)国库业务电子化管理推广工作总体安排如下:
     (一)推广地区及时间安排。为了确保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系统推广工作安全有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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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2017 年在晋城、临汾两个地市级推广试运行;二是 2018 年年底前,各地市级分两到三批开展该系统推广试运行;三是根据系统功能开发完善及各地市级运行情况,再确定在全省有条件的县(市)级推广。
     (二)推广国库支付业务的选择。本着“先易后难、业务急需、分步实施”的原则, 建议各地按照“直接支付业务———额度清算业务———自助柜面业务———实拨等其 他业务”的顺序开展推广工作,也可以根据实际做适当调整。
       四、市县(区)国库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前期准备
       国库业务电子化管理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实施难度大,特别是前期准备任 务重、环节

多、时间紧,各地要抓紧行动,提前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一)制定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方案。各市县要遵循国库集中支付电 子化管理有关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和特点,兼顾长远目标和现实条 件,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总 体实施规划、业务调整思路、系统改造方案、网络衔接、任务分工、时间安排、项目预算等主要内容。为确保实施过程科学规范,实施方案要各报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太 原中心支行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
     (二)完善网络及软硬件安全基础环境。一是硬件环境:包括部署电子凭证库 应用服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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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服务器、印章服务器、签名服务器等。其中,电子凭证库需经省财政厅统一向财政部申领,印章服务器、签名服务器、USB Key 的签名签章效率等要满足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技术和应用标准,并提前与电子凭证库做好 功能测试、性能评估工作。二是软件环境:包括安装操作系统、应用中间件、消息 中间件、数据库软件等。三是安全保障: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电子支付相关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加强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审计等安
全基础环境建设。
     (三)改造调试相关业务管理系统。财政部门要牵头组织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 管理各参与方,分别完成各自业务管理系统改造调试工作。主要

是建立电子化管理框架,改造业务流程,完善安全控制,与电子凭证库相衔接,以适应和支持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对电子凭证签名、签章及收发等基础性业务处理的要求。各地要做 好充分的前期准备与业务测试工作,在系统正式上线前,应进行不少于三次多方联调业务测试,并将测试报告和应急预案分别报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待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确认后,方可正式上线。
       五、市县(区)国库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成立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真抓好电子化管理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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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工作组要抽调业务和技术骨干具体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决定和电子化管理实施工作。各代理银行要指定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全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 作,统筹系统建设和业务管理,建立和完善横向有效沟通、纵向协调一致的代理服 务体系。
     (二)明确责任分工。按照《山西省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晋财库〔2015〕8 号)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的要求,各业务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确保国库业务电子化管理正常运行。
    (三)强化安全管理。在电子化管理实施工作中,各地要把确保网络安全、系统安全、信息安全、资金安全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坚持安全第

一、进度服从安全,信息技术部门要严把技术和信息安全关。各参与方要组织严格和充分的联调测试,及时 发现和解决问题。要密切跟踪推广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早发现、 早报告、早处置。要加强问题分析,注意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四)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项目建设费用包括电子凭 证库、电子印章系统、电子签名服务器等安全设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电子化改造、 软件实施费用等,涉及多家服务厂商,各地要遵循厉行节约、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采购行为,尽可能降低采购成本。对于电子凭证库、电子印章服务器、电子签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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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等安全基础设施,要遵从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制订的标准;对于支付系统电子化改造、支撑控件实施及系统运维等工作,有条件的要逐步实现本地化。请各地按照上述原则和项目实施进度,认真做好有关经费预算的安排和落实工作,保障电子化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五)加强宣传培训。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宣传培训工作,明确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提高工作人员风险防范意识,增强业务办理 能力,确保相关人员掌握新理念、新业务。
       附件: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21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预算法》,推动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财政部在2016 年 10 月发布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试行方案》(财预〔2016〕135 号)基础上,经修改完善,制定了《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予印 发,自 2018 年 1 月 1 

财政部关于印发《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改革方案》的通知

2017年8月9日 财预【201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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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正式全面实施。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涉及预算管理各个方面,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 切实做好中央部门所属单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改革部署,按照《方案》要求,认真 做好改革后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和会计核算等预算管理工作,合力推进改 革进程,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特此通知。 
       附件: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方案

       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是预算管理的基础,是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公开和会计核算的重要工具。为贯彻落实预算法,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现决定改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 号)为 指引,按照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总体要求,充分考虑政府预算管理和部门预算管理的不同特点和需要,形成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通

附件

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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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做法的 支出经济分类体系,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预算透明度、加强人大
审计监督创造有利条件。 
     (二)基本原则
       依法有据。符合预算法关于支出经济分类的各项要求,确保预算法有关规定能 够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区分特点。根据政府预算管理和部门预算管理的不同特点,完善现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继续作为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满足部门预算管理需要;同时,新 增一套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进一步提高预算透明度,满足政府预算管理和人大审查预算需要。推进改革。在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中单独设置机关经费科目,为严格机关运行支出管理创造有利条件;单

独设置对事业单位补助科目,支持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单独设置对企业补助科目,推动加强涉企资金管理。加强管理。清晰反映预算安排的经常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以及债务还本付息 等情况,有利于促进优化支出结构,提升预算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改革后的支出经济分类包括“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和“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两套科目之间保持对应关系,以便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相衔接。
     (一)增设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 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体现政府预算的管理要求,主要用于政府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公开和总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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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会计核算。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按照预算法的要求设置类、款两级,类级科目 15 个,款级科目 60 个。具体科目设置情况如下:
       1.机关工资福利支出类,反映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公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支出。下设 4 款:工资奖金津补贴、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2.机关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反映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的商品和服务支出。下设10 款:办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购置费、委托业务费、公务接待费、因公 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维修(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3.机关资本性支出(一)类,反映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资本性支出。下设 7 款:房屋建筑物购建、基础设施建设、公务用车购置、土地征迁补偿和安置支出、设备购 置、大型修缮、其他资本性支出。切块由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中机关 和参公事业单位资本性支出不在此科目反映。
       4.机关资本性支出(二)类,反映切块由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中 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资本性支出。下设 6 款:房屋建筑物购建、基础设施建设、公务 用车购置、设备购置、大型修缮、其他资本性支出。
       5.对事业单位经常性补助类,反映对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的经常性补助支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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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3 款: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对事业单位补助。
       6.对事业单位资本性补助类,反映对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的资本性补助支出。下设 2 款:资本性支出(一)、资本性支出(二)。
       7.对企业补助类,反映政府对各类企业的补助支出,对企业资本性支出不在此 科目反映。下设 3 款:费用补贴、利息补贴、其他对企业补助。
       8.对企业资本性支出类,反映政府对各类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下设 2 款:对企 业资本性支出(一)、对企业资本性支出(二)。
       9.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下设 5 款:社会福利和

救助、助学金、个人农业生产补贴、离退休费、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
       10.对社会保障基金补助类,反映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以及补充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的支出。下设 2 款: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11.债务利息及费用支出类,反映政府债务利息及费用支出。下设 4 款:国内债务付息、国外债务付息、国内债务发行费用、国外债务发行费用。
       12.债务还本支出类,反映政府债务还本支出。下设 2 款:国内债务还本、国外 债务还本。
       13.转移性支出类,反映政府间和不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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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间的转移性支出。下设 4 款: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援助其他地区支出、债务转贷、调出资金。
        14.预备费及预留类,反映预备费及预留。下设 2 款:预备费、预留。
       15.其他支出类,反映不能划分到上述经济科目的其他支出。下设 4 款:赠与、 国家赔偿费用支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补贴、其他支出。 (二)修改完善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 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体现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主要用于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公开和部门(单位)预算会计核算。按照《预算法》要求设置类、款两级,在现有经济分类基础上,删除转移性支出、预备费等政府预算专用的

科目,新增一些体现部门预算特点的科目。调整后类级科目 10 个,款级科目 96 个,具体科目设置情况如下:
       1.工资福利支出类,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 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下设 13 款: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 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2.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 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物资储备等资本性支出。下设 27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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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费、印刷费、咨询 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 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下设 11款: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补助、助学金、 奖励金、个人农业生产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4.债务利息及费用支出类,反映单位的债务

利息及费用支出。下设 4 款:国内 债务付息、国外债务付息、国内债务发行费用、国外债务发行费用。
       5.资本性支出(基本建设)类,反映切块由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对企业补助支出不在此科目反映。下设 12 款: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 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物资储备、公务 用车购置、其他交通工具购置、文物和陈列品购置、无形资产购置、其他基本建设支出。
       6.资本性支出类。反映各单位安排的资本性支出,切块由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不在此科目反映。下设 16 款:房屋建筑物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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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物资储备、土地补 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拆迁补偿、公务用车购置、其他交通工具购 置、文物和陈列品购置、无形资产购置、其他资本性支出。
       7.对企业补助(基本建设)类,反映切块由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中对企业补助支出。下设 2 款:资本金注入、其他对企业补助。
       8.对企业补助类,反映政府对各类企业的补助支出,切块由发展改革部门安排 的基本建设支出中对企业补助支出不在此科目反映。下设 5 款:资本金注入、政府 投资基金股权投资、费用

补贴、利息补贴、其他对企业补助。
       9.对社会保障基金补助类,反映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以及补充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的支出。下设 2 款: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10.其他支出类,反映不能划分到上述经济科目的其他支出。下设 4 款:赠与、 国家赔偿费用支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补贴、其他支出。改革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支出预算时,仍按各项支出的最 终用途列入“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等科目;对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事 业单位的补贴支出,应根据不同的性质列入“委托业务费”(30227 款)、“其他支出”(39999 款)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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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三)两套经济分类之间保持对应关系。 两套经济分类采用不同的编码,部门预算经济分类沿用现有的科目编码(如301 类工资福利支出、302 类商品和服务支出),政府预算经济分类从 501 开始编码(如 501 类为机关工资福利支出,502 类为机关商品和服务支出),具体科目编码及对应情况见附表 1。
        三、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
        预算编制环节,预算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经济分类、对应的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编 制部门预算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编制本级政府预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原有按部门预算经济分类批复部门预算的基础

上,将政府预算经济分类作为部门经费来源和申请款项的控制科目一并批复。预算执行环节,支付指令按照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填制,财政总预算会计按支付指令中记录的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记账。执行中如需要对政府预算“类”级 科目调剂的,应当报财政部门批准,部门(单位)不得自行办理;需要对政府预算“款”级科目调剂的,由各部门(单位)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办理。部门(单位)预算会计核算使用部门预算经济分类科目记账,部门(单位)预算会计核算涉及的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要与支付指令中使用的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保持严格的 对应关系。 决算编制环节,部门决算编制使用部门预算经济分类,以部门(单位)预算会计 核算数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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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生成,政府决算编制使用政府预算经济分类,以财政总预算会计数据为基础生成。
       附表:1.两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对照表
                  2.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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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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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年8月23日财库【2017】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 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近年来,各地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积 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逐步建立起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的电子化管 理新机制,取得了良好成效。为落实 2017 年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加快 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部署要

求,在全国范围尽早实现国库集中支付电子
化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对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意义的认识
     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是建立现代国库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 作。实施支付电子化管理,有利于构建资金安全“防护网”,从根本上提高财政资金 运行的安全性;有利于打破预算执行时间和空间限制,全面提高政府服务效能;有利于加强国库业务标准化管理,为各地财政支付数据自动收集汇总奠定基础。全面推行支付电子化管理,是财政资金运行先进性和国库管理现代化的现实要求,将进 一步推动国库管理创新,促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深化。各地财政部门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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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支付电子化管 理工作。
       二、切实加快推进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
    (一)准确把握总体思路。中央对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顶层设计的出发点 和基本要求是统一组织和集中部署,这是保障相关软硬件高安全性、高可靠性的必 然选择,也是避免重复开发、降低各方实施成本的客观要求。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省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加大力度实现支付电子化管理相关软硬件的集中部署。财政部门原则上在省级或地市级集中部署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电子凭证库及其他安 全基础设施,县级财政部门

原则上不再单独部署,应直接使用集中部署在地市级或 省级的相关软硬件。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原则上在省级集中部署电子凭证库及其他
安全基础设施,省以下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不需部署相关软硬件。对于仅代理省以
下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可自行与当地财政部门协商部署模式,不做统一要求。
     (二)加强省级统筹协调。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要求、统一规范、统一标准,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支付电子化管理牵头组织和统筹管理工作,落实工 作责任制,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工作任务,协调做好省级及省以下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间业务和技术对接等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省级人民银行分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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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加大对下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力度,建立标准化业务管理流程,统一省内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模式、相关系统对外接口,避免“一地一模式”,最大限度地提升标准 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代理银行要进一步完善行内统筹协调机制,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省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统一省内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模式、相关代理 业务支撑系统,提供省内统一的服务支撑。
      (三)合理安排工作计划。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省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主动作为,加强业务指导,搞好宣传培训,开展督查考核,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行政区域 内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省级财政要积极扩大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范围, 实现支付电子化管理覆盖到所有预算

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地市级财政要发挥承 上启下作用,规范实施模式,做好对县级财政的支持和保障,带动区域内支付电子
化管理实施工作;县级财政要以实施支付电子化管理为契机,以问题为导向,切实 提高工作效率,延长清算受理时间,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2018 年年底前,条件具备的地区应实现省、市、县三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全覆盖。
     (四)有效控制建设和运行成本。各地要厉行节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应充分利用已有软硬件资源,鼓励各方自主开展实施工作。确需采购的,财政部门、人 民银行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省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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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银行分 支机构,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确定全省统一的配套软硬件采购、外包服务需求参考 标准,具备条件的可统一组织省内联合采购,发挥规模优势。省级代理银行按照总 行有关要求,统一组织行内相关服务和设备采购、电子凭证库实施以及对外联调测试工作。代理银行可自行选择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相关产品,相关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应予以支持。实施过程中,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省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切实加 强监督管理,对浪费财政资金、人为设置技术壁垒、乱收费等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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