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二手车才跑了几千甚至几十公里
就转手什么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二手车
未过户车辆责任的最新解释
义乌汽车交易中心(二手车市场)项目由市属国企市场集团旗下义乌市汇商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开发,是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也是市委市政府培育发展二手车行业的重要决策。
项目位于后宅街道义浦二线1000号,项目规划有二手车交易区、综合服务区、机动车检测区等三大区块,功能涵盖二手车交易过户、新车登记上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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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的“维保记录”
可信度到底有多高?
发展商:义乌市汇商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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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0579-85256000
买二手车大家都喜欢查查维保记录,或者出险记录,那么它们的可信度有多少呢?好多人称之为“玄学”,我倒是觉得没到玄学的地步,但是其中的含义和诡异你得会看,会排查,重要的是结合车辆来判断它的准确性,二手车的检测以实际车辆反应出的车况信息为准。
我们先来说说维保记录,维保记录是4S店对所进店车辆的一个详细记录,全国同品牌4S店均能查询的到,它好比我们的病历本一样。记录着车辆在4S店所有里程记录、保养记录、维修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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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的“维保记录”
可信度到底有多高?
一、购车门槛降低
维保记录的记载靠的是人,是人就会出错,就有可能造假和马虎。接下来我们再说说原车主。略懂点汽车知识的人、有点心机的人为了以后所开的车容易出手,能卖个好价格。都会去规避这些维保记录,做一个漂亮完美的维保记录不是难事。
从记录中,你什么也看不出来,正常的进店保养,时间日期公里数都看不出任何猫腻。可是,实际情况呢?我见过为了造就维保记录而每次进店前调表的;还有一些车辆公里数往高调的;完美维保记录背后的实际车况是事故车的;精品车况背后的维保记录一团糟的等等,你说维保记录还有可信度吗?维保记录我们可以查,但是要结合实际车况来分析,切勿片面去看待问题。二手车况的检测最好找专业的第三方去检测,自己才能了解到真实的车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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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指导员淘车公众号
现在能查维保和出险记录的各APP和网站很多,查询渠道和准确性难免有出入,查询出险记录的费用是维保记录的三到四倍。所以说奉劝您没必要去浪费那些钱。如果真想查,查个维保记录就可以了,还得以实际车况为准。
接下来我们说出险记录,要说维保记录的可信度占50%的话,出险记录最多占20%,为什么这么说呢?大家都知道在这之前,保险的管理不是很严格,“骗保”的事情那是常态;在管理严格的如今,保险立法完善,也不缺少骗保大军的存在。所以说,出险记录可信度你自己也能衡量的出。
看二手车才跑了几千甚至几十公里
就转手什么原因?
才跑了几千公里的车为什么转手?
当今社会还是老百姓居多,有钱人只是少数,而买到新车使用一段时间就会出手的一般都是有钱人,毕竟这些土豪买车完全就是个人爱好问题。
而普通老百姓买车一般不会发生这种问题,毕竟一台差不多的汽车都得十几万,如果今年买今年在卖,那么这台车最少也会亏1.5万,想一下这1.5万是什么概念,有可能是车主三个月的工资钱,有几个老百姓能舍得做这种事情呢?所以这些问题只是概率并不是全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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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车门槛降低
汽车年限长但公里数短这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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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市场有没有这类汽车呢?有而且有很多,那么这些车的公里数准确吗?百分之80以上是不准备的,多半汽车都是被车贩子调过公里数的,所以大家也不要太相信这个东西。
但有些服务站会卖一些准新车,这些车的公里数基本上都很短,一般不会超过一万公里,而使用时间一般也不会超过一年,大家结合这两个数据在结合汽车的年限不难看出真假,所以大家在购买二手车时要根据汽车的其他辅助条件参考公里数。
现在车主购买二手车基本不看公里数,都是以汽车内饰或者轮胎的老化程度来判断汽车的使用时间,这些数据对于汽车使用时间来说还是比较准备的,当然这些问题只有老司机才懂得,新手车主很难会根据内饰的老化程度来判断使用时间。
本文来源二手车有料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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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二手车
未过户车辆责任的最新解释
实践中,在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因节省费用、以物抵债等多种原因可能出现买受人或受赠人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结果导致实践中,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大量存在。此时一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应由何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已明确,即因车辆完成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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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理论,车辆所有权转移或变更其他事项时需办理变更登记,但是,车辆属于动产范畴,这就要分析车辆买卖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也规定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从交付时转移。
据此,买卖标的物交付的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标的物是动产的,则转移动产占有时为交付。(2)如果是不动产等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特定手续的,以办理特定手续后转移。
(3)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方式,但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其中,办理登记作为标的物交付的特定要件,应当由法律明确作出规定。
那么,对于车辆买卖未经登记情况下如果转移了占有,应当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为所有权转移,理由如下:
第一,车辆本质上属于动产范畴,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动产买卖合同的规定,应视转移占有为交付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第二,法律并未规定登记过户为车辆交付的必要条件。虽然车主变更、车辆转籍等要办理异动登记手续,但这仅仅是履行行政登记手续,而非物权法意义上的交付行为和所有权转移行为。把车辆异动登记与不动产登记过户混为一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三,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交付的,风险责任转移。车辆买卖未经登记但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占有人对机动车已经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体现了支配性质,同时车辆的运行利益也为占有人所有,这与风险责任的转移相一致。对于登记车主来说,因交付车辆已丧失了对车辆的支配和运营利益,也无管理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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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担保法和海商法的规定,除不动产外,登记也是民用航空器、船舶、机动车辆为客体的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但对于这些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立法上一般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即登记并非这些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其意义在于“对抗要件”,即在多重买卖的情况下,未经过登记的买卖行为,不能对抗因登记而取得车辆所有权的第三人。因此,并不是说办理过户登记的有关规定毫无意义。但是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登记车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过户登记行为属于行政法规定的范畴,而车辆买卖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风险责任从买卖标的物转移占有时转移,未经登记但转移占有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原登记所有人不承担责任,由实际负管理职责的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车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不合法理原车主与车辆买受人达成车辆买卖协议并交付车辆后,当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仍旧要求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不但显失公平,有悖于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而且还与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不相符。首先,公平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标准,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审判实践部门应当本着公平合理的观念对案件进行裁判。车辆买卖未经过户登记但转移占有的情况下,买受人对机动车已经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体现了支配性质,同时车辆的运行利益也为买受人所有,这与风险责任的转移相一致。
买受人作为实际车主,已将车辆实际占有和使用,其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是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能。而对于原车主来说,其虽然是登记车主,但因交付车辆已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和运营利益,车辆实际上已脱离了他的控制范围,无管理的可能。在买受人占有机动车期间,原车主不应再承担危险。因此审判实践中,判决不实际支配车辆的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支配车辆的买受人却不承担责任,这样的判决既不公正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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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在直接满足买受人某种需求或让买受人可以取得某种利益的过程中发生的,买受人享受了这些权利自然也应承担义务。其次,法律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不是任意的,它是以由一定的生产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所要求的社会自由和社会责任为基础,在任何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都是有机统一的,具有一致性。权利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义务人在履行自己义务时也同时享受一定的权利,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自然应由享受权利的买受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让没有享受任何权利的原车主来承担这个义务。坚持这一点,既有利于体现法律的正义精神,又有利于维护正常的民事流转关系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交易安全。否则的话,将造成权利义务失衡,与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背道而驰,并且还势必引起交易秩序的极大混乱,直接影响到交易稳定,构成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再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民事责任也属于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仍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仍然必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过错、损害结果、行为、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此类案件中,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原车主是没有过错的,真正有过错的是车辆的经营人即买受人。原车主虽然是名义车主,但这一身份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只有行为与损害结果才有因果关系。
机动车转卖未过户情形下,原车主将机动车交付给买受人后,权利义务随之一并转移,买受人享有了实际支配车辆运行和取得运行利益的权利,而原车主已不能从机动车那里获得任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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