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集
党风廉政系列期刊
|党风廉政案例选编
2022年第1期
常熟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清风集
发投公司党风廉政案例选编
纪检监督室 编
目录
案例一:镜鉴丨严防国有平台公司成腐败温床
03
06
01
卷首语
案例二:镜鉴丨算账高手失算的后悔账
编者按:
奋楫恰当时,风正好扬帆!“十四五”开局篇章已然开启,发投人整装待发!看前景、思远景、绘胜景,万般景致皆有来处——勤恳做事,齐整为人,心怀坦荡,谨言慎行,展望未来才会是“这边风景独好”!
廉政案例选编
02
风正好扬帆 奋楫逐清浪
廉政案例选编
01
国企党员干部的作风问题关系党风政风,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持续深入推进正风肃纪,保持反腐高压态势,中国共产党常熟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特创办《清风集》,重点阐述国企违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及典型案例,并对每一篇案例都进行适当的分析,并附有法条说明,指明了对涉案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的依据。本刊既可作为以案释纪、以案释法的教育素材,又能为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查办有关案件提供参考。
作风建设是一场持久战,表面文章、脱离实际、贪图享受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还在或明或暗地侵蚀着党员
干部。各级党组织、每个党员干部及公司广大员工都要自觉用《准则》对照自己的思想和行动,坚持严字当头,敢于自我解剖,向顽瘴痼疾开刀,也要以《条例》为准绳,把党内监督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从点点滴滴的“小事”开始抓好监督,着力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良好环境。
廉政案例选编04
镜鉴 丨严防国有平台公司成腐败温床
张汉安,陕西省汉中市城投办原主任、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汉中市城投公司是组织管理汉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开发的投融资公司,负责汉中重大开发项目的年度投资建设计划,审查建设项目方案、规划和设计,组织实施全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属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
作为公司“一把手”,张汉安在重大项目的决策选择、招投标、资金使用等方面独断专行,经常对项目决策开发、招投标、资金拨付等事项自己拍板。
随着思想堤坝的失守,张汉安的贪腐之门越开越大,在公司事务上越发独断专行,听不进去任何不同意见,经常抛开集体决策和监管,硬着头皮上项目。
张汉安多次违规审批建设项目:在某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收受1150万元,帮助某建筑公司及个人进场施工并顺利中标项目;收受某公司合伙人200万元后,要求城投公司财务人员暂缓征收该公司所欠债务;拿到承包商送来的450万元“感谢费”后,安排城投公司财务人员向其支付工程款。
其身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属第三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认定为公职人
职人员。其利用自身职务便利,在相关项目工程业务上与民企勾连,并非法收取相关财物。其相关行为已构成违纪违法,部分收受财物为受贿赃款。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给予党纪处分。相关受贿等违法行为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张汉安在项目建设上急功近利、好大喜功,不顾公司资金承受能力,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引发连锁反应。其在任期间上马39个项目,其中11个在建项目估算总投资约104.6亿元,资金缺口高达75.34亿元。为弥补资金缺口,张汉安采取向银行抵押贷款、向私营企业高息借款、上新项目解决老项目资金难题等方式,致使公司债台高筑,棚户区改造等多个项目暂缓或停工,群众因拆迁安置、拖欠工资等问题不断上访。
据办案人员介绍,张汉安肆意妄为,甘愿被“围猎”,在重大项目决策、招投标、资金拨付等环节为不法商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多达110笔。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违反以下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6)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给予党纪处分。
(二)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1)违
廉政案例选编
03
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2)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3)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4)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其相关业务项目不考虑企业实际,盲目举债,致使国有资产减值流失,相关民生民政工作停滞,已构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害,相关违纪违规事实给予党纪处分。相关违法行为移送检察机关。
在接受审查调查期间,张汉安反思说:“我把城投公司当作自家‘小菜园’,公私不分、肆意伸手,从开始的半推半就发展到来者不拒,想起来真是羞愧难当、无地自容。”
镜鉴 | 算账高手失算的后悔账
“想对同事,还有其他能够看到我这个警示案例的人说,希望你们以我为戒,千万不要重蹈我的覆辙。”四川省岳池县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监事会主席蒋鹏强在警示教育片中悔恨难当。
1996年9月,不满20岁的蒋鹏强从省银行学校毕业,被分配到了岳池县财政局工作。凭借勤奋踏实的工作态度、干劲十足的敬业精神,蒋鹏强很快得到单位领导同事的一致好评。他逐步成长为县财政局办公室副主任、票据监督中心主任、社会保障股负责人。
然而,随着职务的升迁,权力的增大,蒋鹏强被有求于他的人包围,觥筹交错的光影里,阿谀奉承的吹捧中,蒋鹏强逐渐迷失了自我,党性修养被抛诸脑后,初心逐渐动摇,思想防线随即被突破。
虚荣心在增长,胃口在增大,为了满足自己日渐膨胀的欲望,蒋鹏强打起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主意。
2012年至2015年,蒋鹏强作为岳池县财政局参公管理人员,违反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先后与他人合伙投资两个项目,获利140万元,并分得价值100万元的门市一个。
尝到甜头的蒋鹏强一发不可收。2015年7月,蒋鹏强担任县属国有企业银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池银泰公司”)监事会主席,拥有了更多投资的“权力”,
——节选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廉政案例选编
05
廉政案例选编
06
廉政案例选编
08
也间接助长了他的贪婪。
(一)其身为财政局参公管理人员后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认定为公职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与他人参与社会投资并获利属违纪违规行为。
(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违反以下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给予党纪处分:
(1)经商办企业的;(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3)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6)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015年至2017年,蒋鹏强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岳池县银城大道东延伸段道路及管网项目、广安区环城北路升级改造项目、雅安幼儿园等项目在岳池银泰公司借款,并“顺势”入股上述项目,个人获利50余万元。
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蒋鹏强多次打着帮助其他公司在岳池银泰公司借款的名义,以占干股不出资或者少出资为条件,实现利益交换,大肆谋取私利。
2015年9月,蒋鹏强参与投资岳池县信用社业务用房项目,按照约定他占股20%,应投资218万元,但他并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经营管理,最终在该项目上分得利润50万
元。
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蒋鹏强多次打着帮助其他公司在岳池银泰公司借款的名义,以占干股不出资或者少出资为条件,实现利益交换,大肆谋取私利。
2015年9月,蒋鹏强参与投资岳池县信用社业务用房项目,按照约定他占股20%,应投资218万元,但他并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经营管理,最终在该项目上分得利润50余万元。
2015年12月,蒋鹏强参与投资岳池县一水库建设项目,按照约定其占股20%,应投资315.6万元,但实际出资140万元,剩余175.6万元由借款公司代为出资,蒋鹏强在该项目分得利润21万余元。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七)涉及股票受贿案件的认定: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股票,没有支付股本金,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的,其受贿数额按照收受股票时的实际价格计算;(2)行为人支付股本金而购买较有可能升值的股票,由于不是无偿收受请托人财物,不以受贿罪论处;(3)股票已上市且已升值,行为人仅支付股本金,其“购买”股票时的实际价格与股本金的差价部分应认定为受贿。
(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违反以下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给予党纪处:
(1)经商办企业的;(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3)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廉政案例选编
07
廉政案例选编
10
的;(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6)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以上违纪违规事实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相关违法行为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此外,蒋鹏强还违反公司对外借款审批程序,通过自批自借的方式挪用公款1150万元,用于其日常开支及投资经营活动。
“蒋鹏强作为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岗位上怀揣一本‘生意经’,把公司借款业务变成了自己的提款机,把国有资产当成了谋取私利的本钱,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办案人员介绍。
经查,蒋鹏强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共计获利222.1万元,以及价值100万元的门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通过合作投资项目形式,由他人代其出资562.7万元,并从中获利72万余元;通过自批自借方式挪用国有企业公款共计1150万。
其挪用公款行为,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纪律规定,相关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
廉政案例选编
09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以上违纪违法事实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相关违法行为移送检察机关。
2021年2月,蒋鹏强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此时的他才终于算出:贪欲人生是一笔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后悔账。
——节选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廉洁自律绷紧弦
拒腐防变勿思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