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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月谈

其他分类其他20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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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民营企业法律顾问业务部  出品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卷首语

十一月,杉菜离婚了。
明星的分分合合,我们早已经屡见不鲜,二人和平分手,也算是留下了体面。当然了,体面的前提,是在财产、孩子方面都已经达成了共识,不再有法律上的纠缠。
因此——法·律·很·重·要·啊
这个月,让我们聊聊明星离婚的法律问题;让我们聊聊那起“一根狗绳引发的血案”;让我们聊聊学校配餐引发的食物中毒问题。

目录

第一部分 一根狗绳引发的血案        01

第二部分 从法律方面谈封丘学校配餐事件谁担责              05

第三部分    明星离婚那些事儿          09

一根狗绳引发的血案

□ 马晓波律师

2021年11月13日早晨,武汉35岁的卢女士在小区天台跳楼身亡。事情的起因,不过就是一根狗绳。
卢女士比较怕狗,自然也不喜欢狗。小区中有些人遛狗不栓狗绳,她特别特别看不惯。双方起了争执。她曾向物业反映该情况,却没有效果。面对扑向自己的狗,她曾拿树枝进行了驱赶。
而这些行为,不但没有解决她的烦恼,反而遭到一些狗主人的言语挑衅,甚至是肢体攻击。这位卢女士又是一个比较较真的人,11月12日,她在业主群中说要“用命控告”别人遛狗不栓绳这一恶习。大家都以为这是一句气话,不曾想到,第二天凌晨三点,卢女士在寒风中跳楼身亡,死时没有惊动一个人,死志异常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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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卢女士身亡第七天,小区里百位业主在草地上铺满鲜花进行悼念,因为饱受小区遛狗不牵绳之苦的远不止卢女士一人。

卢女士去世后,其家属来到武汉市狮子山派出所请求立案。
11月23日,狮子山街派出所回应:警方以卢某林被寻衅滋事受理了该案件。因为该事件属于重大疑难案件,需要30个工作日后才能告知是否立案。
这个事情,虽然已经过去了几个周,但网上的热度持续不减。借着这个事情,马律师跟大家有选择地分析几个法律点。
1、遛狗不栓狗绳违法吗?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因此,法律规定地很明确,遛狗需要佩戴犬牌+系犬绳,两者一个都不能少。
《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为犬只系挂号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束犬链(绳)最长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2、遇到类似的事情,怎么办?
我觉得,这个问题,看看自己能否接受。如果能够接受,便接受;如果不能接受,不要走极端,可以取证,举报。
首先我们得承认,养宠物狗,是一个新兴事物,不过出现了若干年而已。随着空巢老人、丁克家庭的增多,宠物的陪伴对很多人来说是一个“刚需”。法律确实规定,养狗必须要拴狗绳,但是我们大家的法律意识,还没有那么强烈。很多人,尤其是老人,在遛狗的时候不栓狗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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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确实实是没有把这件事情上升到法律的层面。
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呢?
(1)如果你能接受,倒也不必对此上纲上线。
如果你不是很怕狗,对于不栓狗绳这件事情,倒也不必太过上纲上线。这件事情是不对的,正如晚上会车开远光灯是不对的,正如不避让行人是不对的,正如吃饭剩下浪费粮食是不对的···好多事情都是不对的,但是我们的整体“守法意识”的提高是需要时间的,是需要一代人甚至两代人的努力的。
(2)如果你不接收,不要害怕,你没有错,你完全没有必要牺牲自己的声明来“以死以明志”,你有很多的方式来“维护正义”。
首先,你要有取证的意识,手机拍照录像是个好东西。将你看不惯的,害怕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录下来。一次、两次、三次··十次,多一点,再多一点。
然后,你就可以“维护正义”了。
以济南为例,《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批评、劝阻,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公安、畜牧兽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执法)、工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在重点管理区内的举报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处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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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很多人会说——各个部门会不会不管啊?
马律师悄悄地告诉你,很多时候,受理举报的部门不管,是因为你的取证不到位,法律知识还不够。
你空口去说:我们小区有人遛狗不栓狗绳,你能不能管一管?
这样效果就不是很好。
你带着U盘,存好了你的相应证据,然后带上法条,这个时候相关部门就会重视。
我始终觉得,大家在一个小区,还是应该体谅,不应过度地上纲上线。如果实在遇到难以接受的情况,那就让我们付诸法律,寻找相关部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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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方面谈封丘学校配餐事件谁担责

□ 邢世正律师

事件始末:
11月23日,河南新乡封丘县赵岗镇戚城中学30多名学生食用过学校的营养午餐后出现呕吐、拉肚子等症状。面对记者的采访,戚城中学王校长发出长长的一声叹息后,掩面痛哭。
该事件迅速上了热搜,并被新华社、人民日报等全网权威媒体报道甚至“锐评”,社会高度关注。
11月27日,封丘县纪委、公安局、卫健委、教体局、市场监管局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综合病人的临床表现、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初步判定赵岗镇戚城中学部分学生出现餐后呕吐腹泻是一起食源性疾病事件。相关部门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工作人员进行立案调查。
10月30日,河南省封丘县公安局发布通报:戚城中学食源性疾病事件涉事配餐公司北京志宏恒达商贸有限公司封丘分公司负责人吕某、李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已于2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从这个事件中暴露出很多的问题,目前的处罚也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深挖才能找到问题的根源。到底存在哪些问题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法律规定: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二条对学校职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至四十四条对食堂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第四十五条至四十九条对外购食品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篇幅所限,本文对不再粘贴具体法条,有兴趣的可以自行打开以下链接:
http://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1903/t20190311_372925.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招投标进行了明确规定,因篇幅所限,本文对不再粘贴具体法条,有兴趣的可以自行打开以下链接:
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05/content_4749.htm
1、校长,请问一下,你学校的职责都履行到哪儿去了?
(1)该法律规定了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这也能解释戚城中学校长为什么要哭啊,他是负责人啊,学校的食品自己说了不算,还会担责,自己不哭谁哭,换我我也哭。
(2)中小学、幼儿园要有陪餐制,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戚城中学的陪餐老师发现问题了吗?发现问题又是怎么解决的呢?继续吃?
(3)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学校应当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这个有吗?即便你用的是招投标的企业,你不也得要求供餐单位提供进货来源吗?
(4)学校在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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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这个更木有吧。
2、教育局的同志,请问一下,你有没有责任啊?
(1)招标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审批了吗?再说学校的职责和义务,你搞个招投标,你是怎么想的?这不是往火坑里跳吗?真是为了师生好吗?即便是为了师生好,你揽过去了,学校的职责和义务你不得承担啊?事出了,你说怎么承担吧。
(2)招标人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这么个企业,你是怎么审查的?涉事企业中标时间(8月16日)在企业成立和取得营业执照之前啊,一个企业没有注册登记就相当于一个人还没出生呢,人没出生,就有业务了,这神操作也是醉了。
(3)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请问一下评标委员会成员都是谁们?作何想呢?出来聊两句。
3、涉事企业既是投标人又是食品生产企业,承担责任妥妥的。但我向问一下,被刑事拘留的是吕某、李某,涉事企业登记的负责人可是王某啊?王某只是顶明负责人?另外分公司有事,你总公司清闲吗?4、另外哪些监管部门去哪儿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不要躲清闲。
这个事件引发了家长普遍的担忧,因为自己的孩子也在学校吃饭,有可能哪一天自己就不是吃瓜群众了,而是那个瓜,这可怎么办?
其实上边已经列出了相关责任单位,看看自己孩子所在学校、教育部门公开了相关信息了吗?履职了吗?没有的话,该投诉投诉,该举报举报,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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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离婚那些事儿

□ 毕晓君律师

        最近,大S与汪小菲的离婚冲上了热搜,让我们一起聊聊明星离婚的那些事儿。
        11月22日,据台媒报道,汪小菲与大S徐熙媛发布联合声明官宣离婚,十年婚姻走到尽头。大S首度通过媒体发表律师声明,表示两人已决定和平解除婚姻关系,未来将以朋友身份愉快相处。短短的一则声明,却令人玩味。
        首先,大S与汪小菲在婚内先后生下一女一子,律师声明中指出“将继续共同抚养孩子并给予孩子全部的爱与陪伴。”在过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汪小菲的事业主要在大陆,而大S生活在台湾,两个孩子跟随母亲大S生活在台湾的时间比较长,据称汪小菲十多年往返台湾高达700余次。实践中,夫妻离婚有两个孩子,夫妻双方各自抚养一个的情况比较常见。如果离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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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开抚养,会造成两个孩子之间将会聚少离多,也不太可能常常见到父母,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为了不影响其现稳定的成长环境,声明中表示两人将共同抚养孩子并给予孩子全部的爱与陪伴,双方也是希望离婚对孩子的影响降到最低。然而在12月5日汪小菲思女心切,深夜晒照深情表白女儿,同时也疑似首度回应关于要回女儿抚养权的问题,不知道日后是否就孩子抚养权主张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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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和一般意义的协议离婚只签署离婚协议书和领取离婚证不同,从声明中可以看出,汪小菲和大S都委托了各自的律师事务所。
        离婚各自都委托律师事务所处理相关事宜,其意义不言而喻,既然双方在子女抚养上没有很大争议,那么律师事务所的工作重点就是财产分割了。
        据台媒报道,大S与汪小菲将针对两人婚后财产进行分配,其中 大S名下6亿余元豪宅,及汪小菲“S hotel”价值3.5亿,加起来总资产近10亿(约折合人民币2.2亿元)的资产。
同时,通过爱企查了解到,汪小菲名下有16家关联公司,其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就有两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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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企业的注册资金累计就达到上亿元,面对如此庞大的资产,双方聘请了律师解决财产分割,也是慎重起见和明智之举。据称,双方的财产分割细节应该还在商讨中。
        最后,该声明的发布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离婚,还需要看双方是否办理离婚登记。

        1998年12月10日民政部发布的《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10月29日被废止。按照现有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汪小菲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大S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共同前往汪小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然而,根据2021年1月1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申请离婚,并不能马上办理离婚登记,大S和汪小菲协议离婚同样需要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哦,因此,截至目前,双方是否离婚还真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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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波律师
北京天驰君泰(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山东中医药大学医学学士;山东大学法律硕士。
从业11年,常年服务于民营企业,对民营企股权设计、合同纠纷、合规经营均有着深刻的理解。能从宏观的角度为委托人考虑,谋求综合的权益。

邢世正律师
北京天驰君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以法律逻辑严谨,办案思路清晰为宗旨,以律师团队的模式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善于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关案例、法学理论以及政策等多方面寻求解决之道,善于处理复杂疑难案件。
擅长业务领域:公司股权设计、公司人资设计、企业清欠、不良资产执行。

毕晓君律师
北京天驰君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工作中,毕律师耐心严谨,质率双高,有极强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在法律框架下给当事人提供有温度的服务是她一直坚持的法律服务理念,获得客户的一致好评。
业务领域:境内外婚姻家事领域、财富传承、不良资产处置等。

陈凌霄律师
北京天驰君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201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法律功底深厚,思维活跃,做事严谨,工作效率高,责任感强。善于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分析思考,认真负责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和耐心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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