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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分类其他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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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林清风
廉洁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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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07期

主办:西安市碑林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党风廉政建设电子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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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语

栉风沐雨•砥砺前行

       廉者,政之本也。廉洁从政,秉公用权,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
  廉洁奉公树立新风,正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要达到的五个具体目标之一。
  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持续纠治‘四风’,把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做到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当好良好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的引领者、营造者、维护者。”
  以这次主题教育为契机,善于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着力从思想根源和制度机制上解决问题,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百年大党必将如同参天大树,根深叶茂、生机勃发。
摘自《新华社》

《碑林清风 廉洁经办》 西安市碑林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主办

contents

党建标题

贪乱心志 作茧自缚坠囚途
贪乱心志 作茧自缚坠囚途
贪乱心志 作茧自缚坠囚途
贪乱心志 作茧自缚坠囚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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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讲堂

多名公职人员共同成立公司谋利为何定性不同从江苏省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金国祥案说起
多名公职人员共同成立公司谋利为何定性不同从江苏省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金国祥案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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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理论学习

以严明的纪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学习《习近平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论述摘编》
以严明的纪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学习《习近平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论述摘编》
以严明的纪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学习《习近平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论述摘编》
以严明的纪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学习《习近平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论述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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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评论

深刻把握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 推进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深刻把握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 推进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让警示教育更加见人见事入脑入心
让警示教育更加见人见事入脑入心
把党的纪律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
把党的纪律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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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把握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 推进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必须坚定不移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重要部署。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学习领会,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重要部署要求落实到纪检监察工作中,以高质量监督执纪执法保障全会精神贯彻落实。
  在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上下功夫。政治监督是确保全党令行禁止、实现党的政治路线的重要保障。当前,全党全国上下都在学习贯彻全会精神,政治监督从一开始就要紧紧跟上。要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个主题,健全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机制,聚焦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战略部署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特别是要把全会重大改革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内容,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压紧压实改革责任,推动各个地区、各条战线齐心协力抓好改革落实。
  在持续深化纠“四风”树新风上下功夫。作风是党员干部党性修养、政绩观念、工作态度的综合体现。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对广大党员干部的精神状态、能力素质、作风形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健全防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制度机制,健全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更好调动党员干部积极性。要持续狠刹享乐奢靡歪风,盯住禁而未绝、反复发生的顽瘴痼疾,对顶风违纪行为从严查处,对隐形变异现象有效防治。要健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同查同治机制,既“由风查腐”,又“由腐纠风”,加大对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不断提升治理效能。 
        在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上下功夫。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要持续深化党纪学习教育,建立经常性和集中性相结合的纪律教育机制,引导党员干部真正把纪律规矩转化为行动自觉。要严格纪律执行,进一步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认真落实《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正确把握政策策略,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综合发挥党的纪律教育约束、保障激励作用,更好推动党员干部改革攻坚、担当作为。

       在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上下功夫。腐败是破坏政治生态的污染源,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拦路虎”、“绊脚石”,坚定不移惩治腐败就是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清障护航。要完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工作机制,在不敢腐上持续加压,坚持存量增量一起查、受贿行贿一起查,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腐败,严肃查处政商勾连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问题,扎实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要在不能腐上深化拓展,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推动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进一步堵塞制度漏洞,规范自由裁量权,减少设租寻租机会。要在不想腐上巩固提升,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引导党员干部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以优良党风政风引领社风民风,推动形成廉荣贪耻的社会氛围。
      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上下功夫。监督是治理的内在要素,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要持续完善纪检监察专责监督体系,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推动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基层监督体系、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机制,促进形成监督合力。要突出监督重点,着力抓好政治监督、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监督、“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及重点领域监督,通过抓好“关键少数”,带动整个监督体系更加有效运转。
  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关键看行动,最终看效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统筹谋划,紧锣密鼓行动起来,发扬钉钉子精神,深学习、实调研、抓落实,形成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浓厚氛围,确保学习贯彻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更好推进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01/社论评论

让警示教育更加见人见事入脑入心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加强纪律教育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开展警示教育是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让警示教育更加见人见事入脑入心,深刻剖析典型案例,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
  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是最好的清醒剂。党纪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开展警示教育,以案促学、以案说纪,推动党员干部持续夯实清正廉洁思想根基,自觉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进一步增强警示教育的针对性、时效性、实效性,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规矩意识,让心存敬畏、手握戒尺真正成为日常自觉。
  见人见事见细节的警示教育,更有震撼力、感染力和说服力。凡事要具体,一具体就深入,一深入就容易见效。实践中,收效良好的警示教育的背后,往往是一个个具体案例,是对“是谁、干了什么、违反什么纪法、受到什么惩处、带来什么警示”的直接呈现,使受教育者受到深深触动与强烈震撼。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简便易行且有力有效。不少党员干部表示,当看到曾经熟悉的身边人变成“案中人”现身说法、以案示警时,前后落差可谓针针见血,给人“猛击一掌、当头一棒”。切实增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意识,有助于营造震慑、知止的氛围,更加主动自觉地解决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

        创新警示教育方式,推动纪律教育入脑入心。要分层分类“精准滴灌”,聚焦“关键少数”和关键岗位,分领域、分行业、分类别设置警示教育“课堂”“教案”,促使党员干部真正把违纪违法人员的惨痛教训,转化为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扩充警示教育案例库,突出重点领域、聚焦重点人群,指导各级各部门个性化定制内容开展针对性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吸取教训,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要深刻剖析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编印好警示教育读本、违纪违法干部忏悔录等,健全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机制,推动形成廉荣贪耻的浓厚氛围。
  充分发挥警示教育基地阵地作用,提升警示教育质效。要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坚持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用好本地本单位警示教育资源,最大限度发挥身边典型案例的反面教材作用。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打造警示教育“云上展厅”,模拟典型案例庭审现场,开展沉浸式、情景式、交互式、体验式警示教育,让教育对象把自己摆进去,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要做好“后半篇文章”,督促党员干部在接受警示教育后联系自身实际,找原因、思危害,对照检查,立行立改,并进行跟踪问效,让教育效果持续深化巩固,把增强党性、严守纪律、砥砺作风融入日常、化为习惯。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建立经常性和集中性相结合的纪律教育机制,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发挥党的纪律教育约束、保障激励作用。当前正在深入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深化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以学纪知纪明纪促进遵纪守纪执纪,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我们党历来强调要培养“自觉的纪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指出“一个人的清正廉明,从根本上讲不能完全靠外部约束,而要靠自觉自律”,强调“正确处理自律和他律、治身和治心、信任和监督、原则和感情、高标准和守底线的关系,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提出“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真正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党员、干部要深刻领悟纪律教育是培养纪律自觉的重要途径,不断强化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把党的纪律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学纪、知纪、明纪是前提。从各地查处通报的案例来看,一些党员、干部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性和忽视党纪、违反党纪问题危害性的认识还不深,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以致问题发生而不自知。必须把学习党纪作为必修课、常修课,一堂永远不会结束的课,常学常新、常悟常进。要把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学习重点,坚持原原本本学、逐章逐条学,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准确把握“六项纪律”的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弄清楚相关纪律条款的来龙去脉、内在逻辑,做到既知其言又知其义,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学习党规党纪,不能浮光掠影、浅尝辄止,而要学深学透、入脑入心,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进一步明确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把党的纪律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要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时刻用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只有自觉把党规党纪当成“紧箍咒”,时刻明晰公与私、是与非的“分界线”,才能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行为、守得住清白。要对照《条例》全面深入细致自查自省,检视个人在遵守“六项纪律”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坚持边学习、边对照、边检视、边整改,自觉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要将党的纪律规矩落实到工作和生活的各个方面,行事前先想一想、看一看是否合乎纪律规矩,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真正把党规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面对各种诱惑和考验,要始终坚守本色、恪守本分,勤掸“思想尘”、多思“贪欲害”、常破“心中贼”,做到对党忠诚一辈子、遵规守纪一辈子。
  把党的纪律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非一日之功,不可能一蹴而就。各级党组织要推进纪律教育常态化,注重将党纪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推动党员、干部养成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的习惯。要坚持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相结合,既要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廉洁榜样宣传,在润物细无声中推动党员、干部崇廉尚洁、拒腐防变;也要开展典型案例警示,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主动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界限。广大党员、干部要注重从思想上固本培元,不断提高思想觉悟、精神境界、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始终做政治信念坚定、遵规守纪的明白人。

把党的纪律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02/理论学习

以严明的纪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学习《习近平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论述摘编》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抓好党的建设。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近日出版的《习近平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论述摘编》(以下简称《摘编》),深刻反映了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纪律规矩、纪律建设抓什么、怎么抓等重大问题,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对于我们深刻认识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准确把握重要论述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把重要论述的基本要求贯彻到党纪学习教育中,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全党目标一致、团结一致、步调一致,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深刻认识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意义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严明纪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党的纪律规矩鲜明地立起来、严起来,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摘编》全书贯穿着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性的深刻认识。

       从党的历史经验来看,纪律严明是我们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保障。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这么大一个政党,靠什么来管好自己的队伍?靠什么来战胜风险挑战?除了正确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外,必须靠严明规范和纪律。毛泽东同志“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的著名论述,邓小平同志“一靠理想,二靠纪律”的深刻总结,“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进京赶考”前的“六条规定”,这些铁的纪律深深镌刻在党的旗帜上。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实践中,我们党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发展成为世界第一大政党,靠的就是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统一步调的严明纪律和规矩。
  从党肩负的使命任务来看,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必须靠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在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执政,如果不严明党的纪律,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就会大大削弱,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就会大大削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到什么阶段,全面从严治党就要跟进到什么阶段。面对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崇高使命,面对前进道路上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的重大挑战,面对长期存在的“四大考验”“四种危险”,必须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从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来看,全面从严治党重在加强纪律建设。从严管党治党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和规矩。纪律严明是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的重要保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要及时消除一切影响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因素,清除一切侵蚀党的肌体健康的病毒,确保党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先后3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放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深刻把握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根本遵循和主要内容
  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党纪为基本准绳,全面加强纪律建设。必须执行政治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一严到底。党的十八大以来,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党首次将党的纪律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项纪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和规矩红线,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加强纪律建设必须回到源头,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党章是党的总章程,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根本行为规范,是党的根本大法。党规党纪是对党章的延伸和具体化。这些年来,党员干部队伍中出现的种种不规范、不正常的现象,根本都在于漠视党章、背离党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章是党的纪律、规矩的总源头。要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章权威。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发表文章,深刻阐述学习贯彻党章的重要性。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制定和完善党章,及时把党的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体现到党章中,从而使党章在推进党的事业、加强党的建设中发挥重要指导作用。党的二十大党章充分体现新时代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的新鲜经验。全党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对党章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用党章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

       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在党的纪律规矩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遵守党的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一个成熟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重大建党原则。政治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七个有之”,强调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不能停留在口头上,而是要体现在行动上。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十分明确地强调、十分坚定地执行。要坚定不移向党中央看齐,时刻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做到对党忠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把讲政治的要求转化为内在主动,时时刻刻向党中央看齐,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不断巩固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加强组织纪律性。党的领导体现在党的科学理论和正确路线方针政策上,体现在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上,同时也体现在党的严密组织体系和强大组织能力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党组织像个大车店、大卖场一样,想来就来,想走就走,那还能有什么核心力量?只有党的各级组织都健全、都过硬,形成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严密组织体系,党的领导才能“如身使臂,如臂使指”。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着力解决发扬民主不够、正确集中不够、开展批评不够、严肃纪律不够等问题,真正把民主集中制的优势变成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工作优势。
  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一严到底。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各项纪律都要严格遵守。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形形色色的诱惑考验,干部要守住守牢拒腐防变防线,不是设一道、两道关口就够了,要层层设防、处处设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各项纪律都要严。要始终保持对权力的敬畏感,坚持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严防在自己身上出现“裙带腐败”“衙内腐败”,严格防止把商品交换原则带到党内,严肃财经纪律,向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亮剑,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利器作用,把严的要求贯彻到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
  党的纪律是全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严格遵守和坚决维护纪律是做合格党员、干部的基本条件。严格纪律规矩,不仅要有内容完善、针对性强的法规制度,而且要有坚持原则、不打折扣的执纪过程。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推进纪律教育常态化,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健全党内规则体系,扎紧党纪党规的笼子。有纪可依是严明纪律的前提。党的纪律规定要根据形势和党的建设不断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从全局和战略高度谋划加强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先后于2016年和2021年召开全国党内法规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均就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明确指示,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推进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有效化解党面临的重大挑战和危险,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完善规范、健全制度。要不断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和执行力,用制度促进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贯通、联动,真正实现制度治党、依规治党。
  加强纪律教育,以学纪知纪明纪促进遵纪守纪执纪。心有所畏,方能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我们党历来强调要培养“自觉的纪律”。习近平总书记严肃批评一些领导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到接受处理的时候都认识不到问题的严重性。强调我们一直都在把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向全党广而告之,不搞不教而诛。要注重规范惩戒、严明纪律底线,把党章和党规党纪学习教育作为党性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警示教育,在增强纪律自觉上下更大功夫,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

       强化纪律执行,用严格执纪推动制度执行。制度约束是刚性约束。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有了好的制度如果不抓落实,只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锁在抽屉里,就会成为稻草人、纸老虎,形成“破窗效应”,不仅不能产生应有作用,反而会损害法规制度的公信力。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障,制度就是一纸空文。习近平总书记对此深刻指出,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决不能把纪律当成“橡皮筋”“橡皮泥”,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要巩固和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
  深刻把握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抓手,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
  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从立规矩开始,抓住作风建设主线,首先制定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成为改变政治生态和社会面貌的标志性举措,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坚持党的纪律严肃性和信任爱护干部相统一,深刻体现了新时代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成为管党治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
  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严明纪律整饬作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直面党内存在的种种问题和弊端,从制定和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破题,推动了党风政风社风好转。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是我们党在新时代的徙木立信之举。中央八项规定不是五年、十年的规定,而是长期有效的铁规矩、硬杠杠。必须保持定力,密切关注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新动向新表现,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守住重要节点,紧盯薄弱环节,防止老问题复燃、新问题萌发、小问题做大。要把正风肃纪反腐结合起来一起抓,对不知敬畏、挑战纪律的要严肃处理、以儆效尤,要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以优良作风作引领,以严明纪律强保障,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准确运用“四种形态”,更加细化纪律执行。党的性质、宗旨都决定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我们党创造性提出并成功实践“四种形态”,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用铁的纪律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体现对干部的最大关心和爱护,真正体现了党的政策和策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干部身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咬咬”耳朵、扯扯袖子,早提醒、早纠正。要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使所有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党规党纪。要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坚持执纪必严、纪法协同,建立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运行机制,准确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强化监督执纪,及时发现和查处党风党纪方面的问题,把权力运行的规矩立起来。

       持续压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要坚持责任上全链条,健全主体明确、要求清晰的责任体系,明确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的监督责任,用好党章、准则、条例、规定为主体的管党治党制度利器,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贯到底,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知责、担责、履责。
  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必须强化责任担当,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要管党,首先是党委要管、党委书记要管。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体现了实践的发展、认识的深化。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增强管党治党的使命感和紧迫感。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坚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大局看问题,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巡视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要以党的纪律为尺子,重点检查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着力发现腐败、纪律、作风和选人用人方面的突出问题,更好发挥震慑遏制治本作用。
  强化各级党委主体责任,推动党的建设全面从严。党委监督是全方位的监督,包括对党员的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委(党组)要履行党内监督的主体责任,突出加强对“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主要领导干部不仅要严于律己,也要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加大对各类监督的领导指导、统筹协调力度。要切实强化对反腐败斗争全过程领导,不能用纪委的监督责任代替党委的主体责任。推动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扛起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切实担负起“一岗双责”,让每名党员、干部行使应有权利、履行应尽责任,做到权责对等、失责必问,压力层层传导,责任环环相扣,切实增强管党治党的责任感使命感,巩固发展全党动手一起抓的良好局面。
  履行好纪委监督责任,强化执纪问责。纪检机关是党的“纪律部队”,必须做到坚守职责定位,强化监督、铁面执纪、严肃问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党章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的严肃性。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纪律检查机关的根本职责。要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能定位,强化监督执纪,加大问责力度,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纪委监委要在贯通各类监督上主动作为,完善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制度,做实监督全覆盖、增强监督有效性。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肩负起特殊政治责任和光荣使命任务,坚持原则、勇于亮剑,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03/业务讲堂

多名公职人员共同成立公司谋利为何定性不同
从江苏省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
副局长金国祥案说起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基本案情:
  金国祥,男,199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江苏省常州市金坛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
  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2023年5月,某楼宇设备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被溧阳市监委采取留置措施后,金国祥与王某某的妻子黄某某串供,授意黄某某向组织提供虚假证言,意图掩盖其非法收受王某某财物的事实。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005年6月,金国祥利用担任常州市金坛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甲公司实际控制人宋某某谋取利益,并收受宋某某给予的5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上述行为涉嫌受贿犯罪,但因已过追诉时效,故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纪依法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收缴该5万元。

       受贿罪。2012年至2023年,金国祥利用担任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试业务开展、相关企业日常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事项上为有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349万余元。

      【党纪政务处分】2023年12月15日,经常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常州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金国祥开除党籍处分;由常州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提起公诉】2024年1月29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金国祥涉嫌受贿罪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4年4月23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金国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2005年,金国祥利用职务便利,为宋某某谋取利益,并收受宋某某所送5万元,上述行为涉嫌受贿犯罪,但已过追诉时效,如何定性处理?
  王超:经查,2005年,甲公司实际控制人宋某某因生产销售假冒、不合格复合肥等问题被质监部门查处。宋某某请托时任常州市金坛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的金国祥协调从轻处罚,并送给金国祥5万元现金,后金国祥利用职务便利为宋某某提供帮助,最终该公司被从轻处罚。金国祥上述行为涉嫌受贿犯罪。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本案中,金国祥的该笔受贿数额为5万元,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诉期限为五年,至2012年金国祥再犯新罪时,该起犯罪事实已过五年追诉期,其间不具有其他可以中断追诉期限的事由,故不再追究该起受贿事实的刑事责任。
  刑法追诉时效期限制度本质上是要解决刑罚权是否启动的问题,并没有对行为作实体性评价,即使过了追诉期限,并不导致犯罪事实本身消失,本质上仍然是犯罪。党纪严于国法,党纪法规均未规定追诉期限,党员领导干部一旦实施了违纪违法行为,不论过去多久,仍应给予其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在适用条款时,由于金国祥上述行为发生在2005年,根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其行为系受贿行为,且情节严重,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但根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其行为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根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因此,金国祥上述行为应适用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定性处理。

       其中,2013年至2023年,金国祥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某实际控制的某楼宇设备公司在企业星级评定、日常监督管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7年2月,金国祥以其妹夫尹某需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某“借款”共计150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也未办理其他手续。2017年至2020年间,王某某多次向金国祥催要该150万元,但金国祥一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推托。自2020年起,双方均未再提及“借款”事宜,至案发时,该150万元仍未归还。2023年5月,王某某被溧阳市监委采取留置措施后,金国祥因害怕事情败露,把多年前让尹某书写的借条交由王某某的妻子黄某某,以对抗组织审查。
  2019年3月,时任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金国祥与其主管下属单位的公职人员费某某、狄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同商议,由费某某出资以其子名义成立乙公司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试业务,金国祥、狄某某、朱某某(三人均未出资、未参与乙公司的经营管理)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为乙公司在培训机构认证、考试场次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9年3月至案发,金国祥、狄某某、朱某某分别收受费某某以利润分红名义所送财物300.5万余元、10.5万元、70.8万余元。
  2015年至2023年,金国祥利用职务便利,为从事电梯安装、信息化建设等特种设备相关业务的企业老板陈某、屈某某、徐某某在特种设备产业园项目落地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21年上半年,陈某、屈某某与金国祥商议合作成立丙公司经营特种设备产业园项目,陈某、屈某某均表示赠送公司30%股份给金国祥,并约定由其二人代持,金国祥表示同意。2022年底,丙公司欲引入徐某某作为新股东,为谋求金国祥利用职权提供帮助,与其实现利益捆绑,陈某、屈某某、徐某某与金国祥商定,由屈某某将其名下45%股份中的20%转让给徐某某,即陈某占股55%,屈某某占股25%,徐某某占股20%,陈某、屈某某、徐某某按照各自占股比例替金国祥代持丙公司30%股份,并约定首期出资款1000万元,各股东按照占股比例出资。后陈某、徐某某按照约定陆续出资。截至案发,陈某实缴首期出资款550万元,徐某某实缴首期出资款160万元,屈某某因资金紧张未实际出资。至案发,丙公司并未实际投入运营,无任何经营收益,更未分红。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23年6月1日,常州市纪委监委对金国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同日,经江苏省监委批准,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14日,经批准对其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
  【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11月30日,常州市监委将金国祥涉嫌受贿罪一案移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金国祥向王某某“借款”共计150万元,王某某曾催要过该笔款项,金国祥因担心被查出具借条,并授意黄某某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上述行为如何定性?
  朱亚中:根据金国祥供述,2017年2月,其以妹夫尹某需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某“借款”共计150万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也未办理其他手续。在“借款”后,其授意尹某补写了借条,系为逃避组织审查调查做准备,因此未将借条交予王某某,王某某对此亦不知情,金国祥主观上是想将该笔款项占为己有。直至2023年5月,王某某被采取留置措施后,金国祥才将“隐藏”多年的借条交给王某某妻子黄某某,并授意其向组织提供虚假证言。经查,在“借款”期间,金国祥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某某谋利。金国祥表示其具有权力变现、等价交换的意图。
  根据王某某夫妇证言,金国祥“借款”前期,二人曾多次向金国祥催要过该150万元,但金国祥以各种理由推托。随着金国祥利用职权不断地帮助王某某谋取利益,王某某夫妇向金国祥进行利益输送的主观故意也慢慢产生,自2020年起,再未向金国祥催要过上述款项。由此可见,王某某以“借款”方式向金国祥行贿的主观故意,是一个从无到有的动态过程,从最开始认为上述“借款”是真实的、需要归还的,渐渐转为不用归还,最后双方默认达成了行受贿合意。王某某夫妇通过“不催要”“不提及”等不作为方式,实施了行贿行为。
  综上,金国祥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某谋取利益,并以借为名收受王某某150万元,所谓的借条只是其掩盖犯罪行为的手段,应认定其构成受贿罪。
  另外,金国祥在王某某被留置后,把藏匿多年的借条交给王某某妻子黄某某,与其串供并授意黄某某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企图欺瞒组织,具有明显的对抗组织审查的故意。根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应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追究金国祥党纪责任。
  金国祥、费某某等四名公职人员共同成立公司,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试业务,为何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
  黄伟:对于该起事实的认定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金国祥、费某某等四人系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构成违反廉洁纪律。第二种观点认为,金国祥、狄某某、朱某某三人构成受贿罪,费某某构成行贿罪。我们经过分析研讨,采纳第二种观点。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本案中金国祥、狄某某、朱某某均未实际出资,且未参与乙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而是分别利用各自监督、管理、审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试业务的职务便利,为乙公司谋取利益,后收受费某某以利润分红名义给予的好处费,故对金国祥等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犯罪。
  而对费某某的行为定性,应当结合其行为发生时的具体身份、主客观方面予以综合分析认定。
  首先,费某某符合行贿罪主体要件。在行为人兼具多重身份的情况下,应准确界分犯罪行为所依据的身份。本案中费某某虽为从事特种设备行业监管的公职人员,但同时兼具另外一重身份,即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且在该起犯罪行为中,费某某未利用其公职人员身份及相关职务便利为乙公司谋取利益,本质上费某某与一般案件中的行贿人无异。
  其次,费某某具有行贿的主观故意。据费某某供述,其之所以将金国祥、狄某某、朱某某拉拢一起成立公司,主要基于金国祥担任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职权,以及狄某某、朱某某作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相关负责人所具有的资格审查、现场监考等职权,意图通过合作投资的名义向金国祥等人进行利益输送,以谋取对乙公司业务的关照。
  最后,费某某客观上实施了行贿行为。金国祥等三人分别利用职权帮助费某某在乙公司业务中谋取高额利润后,费某某则以利润分红名义贿送金国祥等三人财物。
  林青:此外,对于费某某构成行贿罪还是单位行贿罪亦存在一定争议,我们认为,对此应当从行贿是否系单位意志、行贿所得的利益是否归属于单位来进行分析。本案中,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为费某某儿子,为典型的一人公司。经调查,乙公司并无独立的公司资产,费某某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高度混同,公司的相关营业收入主要通过费某某及其家庭成员个人账户进行流转、使用,利润归费某某个人所有,客观上乙公司并不具有独立人格,而是费某某个人谋取不法利益的工具。因此,费某某上述行为构成行贿罪。
  经法院审理,2024年4月22日,朱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2024年5月17日,狄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2024年5月31日,费某某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陈某、屈某某与金国祥共同商议合作成立丙公司,表示赠送金国祥公司30%股份并代为持有,后屈某某未实际出资,金国祥的受贿数额如何认定?
  林青:2015年至2023年,金国祥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屈某某、徐某某谋取利益。2021年,陈某、屈某某与金国祥商议合作成立丙公司经营特种设备产业园项目,陈某、屈某某均表示赠送公司30%股份给金国祥并代为持有,金国祥表示同意。2022年,丙公司引入新股东徐某某,经陈某、屈某某、徐某某、金国祥共同商定,金国祥的30%股份由陈某、屈某某、徐某某按各自占股比例代持,并约定首期出资款1000万元,各股东按照占股比例出资。后陈某、徐某某按照约定陆续出资。截至案发,陈某实缴首期出资款550万元,徐某某实缴首期出资款160万元,屈某某因资金紧张未实际出资。
  对于该起事实中金国祥的受贿数额如何认定,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丙公司30%的股份价值认定金国祥的受贿数额。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以陈某、徐某某实际代缴的出资款认定其受贿数额。我们经过分析研讨,采纳第二种观点。

       首先,如果认为金国祥的行为是干股型受贿,将其收受的标的物认定为丙公司30%股份,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而本案案发时丙公司并未实际投入运营,无任何经营收益,更未分红,且丙公司并无资产,故受贿数额无法按照股份价值计算。且因企业注册资金实行“认缴制”,其注册资金并不等同于公司的实际资产或股权的实际价值,亦不应以注册资金的30%认定金国祥的受贿数额。
  其次,根据陈某、徐某某等人陈述,赠送股份给金国祥是为了与其进行利益捆绑,继而利用其职权实现利益最大化。对金国祥而言,看中的是应缴出资款的现实利益及丙公司运营以后的各种期待利益,如经营利润或分红等利益,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最后,相关证据证实,截至案发,陈某实缴首期出资款550万元,徐某某实缴首期出资款160万元,按照金国祥的占股比例,上述首期出资款中,陈某实际代金国祥出资165万元,徐某某代其出资48万元,因此该起事实中金国祥的受贿数额为213万元。

贪乱心志 作茧自缚坠囚途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为一名曾经的高校教师,曹子建参加工作后就站在三尺讲台上教书育人,靠着组织培养和关心、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突出表现,荣获多项荣誉。然而,走上领导干部岗位后,面对环境、地位的变化,对金钱的贪婪、对物欲的追求,逐渐使其忘却教育报国初心。
       工龄40年,曹子建的违纪违法行为就长达20多年。利令智昏的他,不仅将学校教育资源当成“致富法宝”,更把下属职工异化为“贪腐帮凶”,最终不仅让自己身陷囹圄,更严重败坏学校的政治生态和教书育人环境。
        风腐问题交织,在吃喝玩乐中防线失守
       曹子建幼年家境贫寒,时常吃不饱饭。高中毕业后,曹子建回家务农,面朝黄土背朝天,生活状况依然窘迫。但他同时也是幸运的,乘着改革开放的春风,曹子建如愿考上大学,走出了农村、改变了命运,毕业后到原西昌农业高等专科学校任教,成为了一名高校教师。
       从一名普通老师到高校校长,曹子建仅用了11年的时间。在西昌工作期间,他积极上进、认真工作,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在党旗下许下了教育报国的铮铮誓言,并在任校领导后带领学校各项事业取得积极进步。然而,这样的上进之路并没有一以贯之。
       1999年,曹子建担任原四川教育学院(现为成都师范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刚到成都的曹子建一家,没有自己的住所,只得暂时借住在其兄长的宿舍。后来,曹子建看上了一套120平方米刚装修好的房子,但总价较高,夫妻俩在西昌工作10余年的积蓄根本买不起,他只得作罢。
       这件事对曹子建的内心造成较大冲击,正如其在忏悔书中回忆道,“强烈地感觉到自己太需要钱了。”心理天平被物欲搅扰后,便再也不能保持平衡。到四川教育学院任职后,曹子建分管后勤工作。因该校当时规模较小、空地较少,后勤工作事务不多,这让原本忙碌的曹子建一下子闲了下来。但他并没有把时间和心思用到加强学习和能力提升上,反而开始沉迷于跟身边的人喝茶吃饭、打牌娱乐,享受着他人的奉承吹捧。

       学校后勤供应商岳某某就借打牌喝茶之机与曹子建熟络起来,并在一次次的吃喝玩乐后,与曹子建结成所谓的“友谊”,以至于在其后长达22年的时间里,曹子建及家人把岳某某名下的多家餐厅当成“家庭厨房”,将累计产生的12万余元用餐、喝茶等相关费用全部交由岳某某承担。
       违规吃喝,看似小事,实则潜藏着腐败的诱因。得到周到安排和贴心照顾的曹子建自然懂得“投桃报李”,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力,帮助岳某某在承包食堂等项目中“牵线搭桥”。发展到后来,许多人都知道岳某某与曹子建私交甚好,不用曹子建出面,岳某某都能直接拿下学院的“大生意”。
       由此,在违规吃喝玩乐、刻意巴结讨好、滥用权力谋私的风腐交织腐败链条中,曹子建被越缠越紧。甚至在党的十八大以后,曹子建依然“吃心”不改、“玩心”不减,面对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高档宴请、打麻将“铺底”、旅游玩乐等,他都坦然受之。
       如温水煮青蛙一般,曹子建的廉洁防线就这样步步失守。在吃喝玩乐之余,面对他人送来的红包礼金,曹子建也不像一开始那样果断拒绝,小的收,大的也收。虽然这些钱拿回家后还得藏着掖着,不能明目张胆地消费,但依然让贪恋钱财的曹子建感到莫名的满足。
       曹子建背弃了理想信念、遗忘了教育初心,在追求私利和满足私欲的不归路上越走越远。
       深陷贪腐泥淖,借发展之机大肆谋取私利。
       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尝到权力滋味和金钱快感的曹子建,不再简单满足于吃吃喝喝和收受红包礼金。此时,内外环境的变化,则为其贪腐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04/警钟长鸣

       进入21世纪后,随着高等教育日益受到重视和得到大力支持,不少高校都迎来了扩招扩建、提质增效的大发展时期,四川教育学院也不例外。恰好在此期间,曹子建逐步从分管基建的副院长,一路升迁至学院院长,其后又担任党委书记,成为掌握关键权力的党政“一把手”。面对蜂拥而至的商人老板,曹子建打起了借学校教育资源生钱的主意。
       自2002年开始,四川教育学院全力推进普通高等教育,筹划建设新校区。作为分管基建、又是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的曹子建,不按政策规定办事,以“赶工期”为名,将大大小小多个项目,以不公开招投标、主动邀标、委托等方式,分包给相关利益人,并从中收受贿赂。
       至于新校区工程质量、成本控制等事关原则性的问题,曹子建却没有多问,甚至在明知校内人员和承包商有内外勾结虚增成本、弄虚作假的行为时,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有把制度落到实处,自己的担当作为变成了为他们的胆大妄为站台,加上他们又给我送钱,所以就不断满足他们的要求。”曹子建这样剖析当时自己的心理。
       慢慢地,“拿钱好说话”成为曹子建的办事“潜规则”。2006年,四川教育学院开始实施教师经济适用房项目。某投资公司负责人孙某找到曹子建,表示想承接该项目,且许诺给其好处费。
       曹子建一番操作后,孙某如愿承揽了该项目。在此后近4年的时间里,曹子建先后14次收受孙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410万元。如此高额的好处费,自然夹带着其他利益交换。在该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房屋售价从原来的每平方米2750元涨到4000元,这自然引起了学院上下不小的议论。在好处费的“加持”下,曹子建反复做起了全校教职员工的工作,最终帮助孙某以高价售出房屋。
       作为高校主要领导,竟成为不法商人老板的“代言人”,类似这样为满足一己之私而损害学院整体利益的荒唐行径,在曹子建这里并非个例。
       经查,曹子建利用职务便利,在校区项目建设、教师经适房项目、联合创办二级学院等方面,先后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06.85万元。
       上梁不正下梁歪,严重破坏学院政治生态

       从2003年升任四川教育学院院长,至2017年卸任成都师范学院党委书记,曹子建在该校担任党政“一把手”接近14年。
       作为“一把手”,曹子建原本应带头履行好管党治校重要责任,然而他却带头贪腐,拿着学校资源做文章,非法收受上千万元,其多名下属也从中分得“一杯羹”,形成事实上的贪腐共同体,给学院政治生态造成严重破坏。在其任职期间,成都师范学院原院长刘某某、原副院长岳某某以及基建处原处长刘某某等人先后被查。
       “这背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曹子建本人无法做到清正廉洁,自然就没有底气和勇气对学院内部的各种腐败行为及时亮剑。同时,他本人不讲原则要求,寻求妥协包容,即便发现了问题,最终还是选择了不去管。”办案人员介绍说,比如,在学院新校区食堂承包工作中,按照协议,承包商应每年给学校上交50万元至60万元的承包费,但实际上却出现学校每年给承包商补贴几十万元的“反转剧情”。
       对于这里面存在的问题,曹子建并非完全不知情。正如其在忏悔书中写道,“其实我也知道有问题,就是不想得罪人。”正是在曹子建这种放任不管的消极思想影响下,成都师范学院部分“关键少数”和重要岗位人员纷纷从后勤、基建等事项中“揩油”“捞金”,导致学院政治生态浑浊不堪。
       这在学院创办附属幼儿园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2010年,成都师范学院启动该项工作。为从中分得“一杯羹”,曹子建先是推荐商人莫某参与投资该项目,其后又把岳某某、刘某某介绍给莫某认识,让两人参与其中。为掩盖自己的非法牟利行为,曹子建收受岳某某所送价值50万元的股份,转交由刘某某的同学代持,并从中获得孳息56万元。
       上梁不正下梁歪。据曹子建供述,不仅其本人从中牟利,学院上至领导班子下至职能处室,部分负责人也从中伸手拿钱。原本应遵循市场规律开展的合作办学,因上述权钱交易行为而发生扭曲,在合同签订中甚至出现“唯一”“永久”等明显违背商业活动基本原则的条款,约定的学校20%股份和10余年土地租金也从未得到落实。
       2021年,四川省委巡视反馈指出对外合办的附属幼儿园存在明显问题,为躲避组织审查,曹子建多次与莫某、岳某某等人订立攻守同盟,企图掩盖事实真相。甚至在省纪委监委到学校调取相关材料后,曹子建还找相关人员串供,意图销毁当初违规操作痕迹。可惜,再精巧编制的谎言在铁一般的事实面前都不堪一击。
       在贪婪中迷失、在责任中失守的曹子建就这样一步步从杏坛跌落囚途,亲手为自己书写了一个悔恨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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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六期 总第六期

            《酌贪泉》
                    魏晋·吴隐之
古人云此水,一歃怀千金。
试使夷齐饮,终当不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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