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辽宁普法》电子书刊2024第15期

2024年第15期

妻子出轨 丈夫找人出气进了监狱

妻子出轨,丈夫找来朋友一起对第三者进行殴打还向其家人要钱赎人。本是被同情一方,却因无知触犯了刑法。

刘某(女)与张某(男)在同一个饭店工作,刘某系饭店领班,张某系服务生。刘某的丈夫闫某系出租车司机,刘某和闫某夫妇居住在饭店对面的小区里。
刘某与张某因为在同一个饭店,经常接触便渐生好感,于2020年夏季发生了不正当的两性关系。此后,两个人经常在闫某出车后,在闫某家鬼混。时间一长,闫某对自己妻子刘某出轨的事有了耳闻。

2020年9月份的一天早晨,闫某照例六点拉着孩子出门,把孩子送到学校后便开车往家走,果然将刘某和张某堵在了床上。
随后,闫某叫来两个朋友,将张某捆绑起来,一起对张某拳打脚踢,还用棒球棒殴打张某背部、臀部、腿部等部位……
下午一点多钟,张某主动提出给闫某一些钱解决此事,闫某同意了,随后闫某给张某的父亲打电话,要求张某的父亲准备10万元钱赎人。

张某的父母是农民,平时收入不高,存款也就几万元,根本没有能力张罗到10万元钱。张某的父亲多次央求闫某放了他儿子,并承诺打欠条以后慢慢凑钱,但是闫某没同意。到了下午三点半,张某的父亲报了警,警察到闫某家中解救了张某,并将闫某和他的两个朋友抓获归案。

闫某和两个朋友均以非法拘禁罪被判刑。此时闫某捶胸顿足,却悔之晚矣!
闫某的教训是深刻的。妻子出轨本来就很不幸;闫某没能依法行事,而是采取了“私设公堂”的形式出气解恨,特别是还喊来了两位朋友帮忙殴打、折磨张某,最后落得坑人害己的严重后果。

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   王玉坤

子,并承诺打欠条以后慢慢凑钱,但是闫某没同意。到了下午三点半,张某的父亲报了警,警察到闫某家中解救了张某,并将闫某和他的两个朋友抓获归案。

一些人会花钱托人找关系办事,事办成了双方皆大欢喜;如果办不成,可能就会成为仇家,那么双方的利益又该如何平衡?

焦某与张某系邻居,焦某无业在家,认为张某人脉关系广,想让张某帮忙找一份稳定的工作。于是,张某答应帮助焦某找一份在地铁票务、站务岗位的工作。焦某为了表达诚意支付了张某人民币15万元,张某也承诺如若事情办不成,15万元全额退还。张某为焦某出具了收条并在收款人处签字并按手印。随后的事情并未如双方所愿,焦某未能如愿进入地铁工作,于是找到张某,要求其退还15万元。但是张某以该笔费用已被其他办事人拿走为由,只答应退还部分费用。于是,焦某诉讼至法院,要求张某全额退还。

托人找工作没办成 钱该不该退

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   王海婷

案情回顾

法院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期望通过托熟人、找关系等不正当手段实现就业目的,从中获取不当利益。双方之间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规避正当用工招录程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就业秩序,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属于非法请托,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无效,张某应当将15万返还给焦某。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解读

托关系办事无论是否花钱,如果委托的事情本身违反法律、违反公序良俗,那么该委托行为亦系无效,但是行为无效并不代表非法取得的钱物不应予以返还。所谓拿人手短,吃人嘴短,对于不该自己谋取的利益应当谨慎,否则不但造成财产损失,还会影响个人的名誉。再次提醒,每个人为了自己、亲人和家人生活得更好而努力没有错,但是做任何事情一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一旦触碰法律的底线,将得不偿失。

业主未办理入住手续是否需要交物业费

辽宁日泽律师事务所   王莹

小李在某小区新买了一套住房,但是并未办理入住手续,房屋一直闲置。三年后,小李准备装修该房屋居住,却被物业告知应先将拖欠的物业费补齐。小李认为,自己没有进户,也没有享受到物业公司的任何服务,不应交纳物业费。那么小李的说法正确吗?小李未进户期间的物业费需要交纳吗?

律师分析

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无论业主是否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当交纳相应物业费。小李虽然没有办理入住手续,但房屋在公共维护、清扫等费用依然存在,不管是否入住都需要交纳物业费。因为物业服务是针对全体业主和整体区域的各个方面提供的,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涉及全体业主和整个小区的公共利益,在效用上具有不可分割性和依赖性。小李若认为自己没有享受到物业公司的任何服务而不交纳物业费,这样的做法会给物业公司和多数业主造成损害,因此不能以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但是,如果物业服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安全保障明显不到位等重大瑕疵的,导致业主损失,业主可以要求物业进行赔偿。比如:小区门禁损坏后物业未及时修复,未设保安室,亦无保安巡查,或虽有录像监控但监控损坏缺失等原因导致业主财物被偷窃的,可以认为物业在业主安全保障方面明显管理不到位,为重大瑕疵,可以减免物业费,也可以要求物业进行赔偿。

但是,如果物业服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安全保障明显不到位等重大瑕疵的,导致业主损失,业主可以要求物业进行赔偿。比如:小区门禁损坏后物业未及时修复,未设保安室,亦无保安巡查,或虽有录像监控但监控损坏缺失等原因导致业主财物被偷窃的,可以认为物业在业主安全保障方面明显管理不到位,为重大瑕疵,可以减免物业费,也可以要求物业进行赔偿。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医美整形别被虚假宣传所骗

李女士对之前做过的一次双眼皮手术不满意,于是她想通过双眼皮修复手术达到自己理性的整形效果。某日,李女士看见某医疗美容机构发布的一则广告,其广告语标题为“国内唯一一家专业眼部整形修复的国际连锁机构”“中国眼部整形修复第一品牌”。看到这些权威的广告语,她决定选择这家医疗美容机构做双眼皮修复手术。术前该医疗美容机构承诺一定能达到李女士所预期的理想整形效果,李女士先后在此花费了数万元进行此项整形手术。但想不到的是,术后李女士出现了双眼下睑皮肤松弛、局部凹陷等不良症状。此后,李女士在该机构进行了多次修复手术,但均未达到理想效果。期间,李女士与该医疗美容机构就此事进行多次协商未果,最终一纸诉状将该医疗美容机构诉至法院。那么这家医疗美容机构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呢?

经了解,该医疗美容机构经营期间曾多次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处罚内容为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广告内容不相符,擅自发布没有权威机构认定的医疗技术、诊疗方法,广告语不真实,发布的广告服务的内容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违法行为。法院在审理此案中调取了此项证据,据此法院认定该医疗美容机构在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的规定,判令其赔偿李女士三倍诊疗费用。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王珂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医疗美容行业商家抓住了消费者爱美的心理,做各种营销手段进行宣传,但有些无良商家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达到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目的,从而使消费者受到身心和经济上的双重伤害。

术、诊疗方法,广告语不真实,发布的广告服务的内容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违法行为。法院在审理此案中调取了此项证据,据此法院认定该医疗美容机构在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的规定,判令其赔偿李女士三倍诊疗费用。

那么,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又构成侵权呢?若构成侵权应承担哪些法律后果呢?

答案是肯定的,由于医疗美容机构诊疗不当造成了李女士面部损害的结果,该机构的损害行为与李女士面部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该机构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法院审理中李某提供了伤残鉴定报告,并据此主张了相关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民法典1179条之规定,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主张。

律师提醒

1.选择医疗美容机构时,应保持理性谨慎,要选择正规有资质的医疗美容机构,不要轻信虚假的广告宣传或虚假的承诺,要了解医疗美容诊治中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
2.在进行医疗美容消费时,务必保存好相关证据如:收据或发票、术前和术后照片,使用过得产品名称等,便于日后发生纠纷维权时提供有效证据。
3.出现术后不良症状时,应及时固定证据,积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在此律师倡导大家建立正确健康的审美观,保持科学理性消费观,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出现术后不良症状时,应及时固定证据,积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在此律师倡导大家建立正确健康的审美观,保持科学理性消费观,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法律规定

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仅有转账凭证可以起诉债务人吗

亲属、朋友之间发生借贷关系时,出借方往往碍于情面就没让借款人写书面的借款协议或者欠条,那么款项一旦出借,出借方仅凭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起诉债务人吗?

原告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田某偿还借款4万元,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实。被告辩称并未向原告借款,而是原告向被告借款5万元,原告才向其转账4万元予以偿还借款,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最终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及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规定,被告未提出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抗辩主张,即应认定为转账系交付借款行为,借贷关系成立。只有被告提出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抗辩主张,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才转由原告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提供转账凭证,已经初步完成了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并非是向原告借款,而是原告向被告偿还借款,此时,被告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但被告未提交相应证据,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被告承担败诉的后果。

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   武新路

案情概要

律师分析

律师建议

发生借款时,借贷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并就借款金额、借款时间、用途、利息等进行明确约定,同时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人来担保此笔借款,或者请律师协助拟定借款合同,避免出借方在诉讼时因证据不足而造成的不利后果,从而最大限度保障出借方的权益。

Copyright © 2024 陕西妙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陕B2-20210327 | 陕ICP备13005001号 陕公网安备 61102302611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