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金融法学资讯
Financial Law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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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第3期
主管单位:潍坊市法学会
主办单位:潍坊市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XXXXXXXX
研究会动态
2021年12月1日,潍坊市法学会研究会工作座谈会在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五楼会议室召开。市委政法委副书记葛金军,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夏寿岩,市法学会副会长、潍坊学院法学院院长苗金春及各法学会研究会负责人出席本次会议。
会议由夏寿岩会长主持,各法学研究会发言人汇报2021年研究会工作及2022年工作计划。
葛金军书记与夏寿岩会长对本次座谈会进行了总结发言。
夏会长针对各法学会下一步工作重点提到三点意见:一是意识。法学会工作要加强党建引领,强化主动性意识。二是机制。各法学会在工作谋划、落实、交流等方面做了努力,但总结方面需进一步提升。三是力量。加强法学会人才队伍建设与研究会自身力量建设,并提出了几点具体要求。
葛书记对各法学会下一步工作提出四点要求:一是深入贯彻学习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二是抓好意识形态问题,把意识形态放在第一位。三是提高业务能力、研究能力和转化能力,在研究会工作机制体制上多下工夫。四是抓住资源整合,把分散力量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增强凝聚力、向心力、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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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设立、交易制度规则发布
文章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贝壳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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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各项主要制度规则于近日正式发布。
这些规则包括发行上市、再融资、持续监管3件规章以及相关的11件规范性文件。此外,证监会还发布了修改后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上述规章、规范性文件将于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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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众关注的转板问题,证监会也作出制度安排,发布《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各项主要规则的落地,意味着北交所正式开启。
北交所定位公司制目前我国的沪深证券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北交所则定位为公司制。因此,证监会依据公司法及证券法的规定,对此前只针对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新增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董事长由证监会提名作为公司制的北交所于9月3日完成工商登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北交所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为股转公司董事长徐明,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管理办法》对会员制、公司制两类交易所的职能、组织、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对上市公司的监管等进行了规范,对会员制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作出特别规定,同时明确了监管部门对交易所的管理与监督及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管理办法》主要涉及3个方面内容:一是规定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遵循证券法及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运行机制,形成规范透明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是明确和完善有关监管安排。规定证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有关业务规则时,应
当由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或者公司制交易所的董事会通过,并报证监会批准。规定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由证监会提名,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通过。三是明确部分条款的适用安排。对于“证券交易所的收支结余不得分配给会员”以及“席位”等表述,明确其仅适用于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明确公司制证券交易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须遵守诚实信用义务、兼职和回避规定等。上市满一年可转板证监会对《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作了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其最主要的规定是,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转板,应当已在北交所上市满一年,且只能申请向上交所的科创板和深交所的创业板转板。将其中“全国股转公司”“精选层公司”修改为“北交所”“北交所上市公司”,是因为这类公司在北交所已经上市,不存在再上市的问题,只是转板。因此将“转板上市”改为“转板”。转板的期限自精选层挂牌时间开始算,结合在北交所上市时间,两段时间加起来超过一年就可申请转板。当然能否转板成功,还要看是否符合创业板或科创板公司的定位及深沪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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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一次性发布的主要制度规则很多。包括:经过前期征求意见后形成的北交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即发行上市办法),北交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即再融资办法),北交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即持续监管办法)3部规章。
除此之外,还有11部规范性文件。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等。
北交所此前正式发布的规则还包括《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试行)》及6件配套细则指引,即《上市委员会管理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业务细则》《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细则》《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
投资者门槛 谁可以在北交所参与交易?《北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显示,机构投资者准入不设置资金门槛,个人投资者准入的资金门槛为证券资产50万元,同时具备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打新须知 北交所交易最初需要注意什么?整体来看,北交所打新与沪深不同之处:一是全额资金申购;即,北交所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初期采用全额资金缴
付机制,后期根据制度运行情况和市场需求择机选用保证金申购、市值申购或其他申购方式。即在申购的时候,需先冻结相应的资金,等中签结果出来后资金才会解冻。 二是比例配售,申购数量优先、时间优先。具体来看,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数量时,根据网上发行数量和有效申购总量的比例计算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票的数量。其中不足100股的部分,汇总后按申购数量优先、数量相同的时间优先原则向每个投资者依次配售100股,直至无剩余股票。交易费用 北交所投资交易有哪些费用?由于北交所才刚刚开市交易,可以从新三板的交易佣金来看,据了解,目前新三板的交易佣金主要为三个方面,经手费、印花税、佣金(含过户费)。 不同券商在新三板交易费用的设置有所不同,总体来看,印花税是成交金额的千分之1,仅对卖出方收取;佣金是成交金额的千分之1.5(双向),股转系统规定最高不超过成交金额的千分之3;此外还包括千分之0.5的经手费和千分之0.025%的过户费。交易方式 北交所交易都有哪些交易方式?北交所《交易规则》显示:一是实行3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给予市场充分的价格博弈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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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实施临时停牌机制,即当盘中成交价格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时,盘中临时停牌10分钟,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 三是连续竞价期间,对限价申报设置基准价格±5%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对市价申报采取限价保护措施。 四是买卖申报的最低数量为100股,每笔申报可以1股为单位递增。五是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成交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可以进行大宗交易。同时还为引入做市机制,实行混合交易预留了制度空间。
12月5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在今日召开的2021年第17届中国(深圳)国际期货大会上表示,今年以来期货法已完成了一读、二读,有望在2022年三读后发布,以期货法的颁布为契机,加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企业的宣传介绍。
方星海还表示,2021年期货市场保持良好发展态势,目前我国期货市场资金总量已突破1.2万亿元,较去年增长44.5%。截至10月底期货市场产业和机构投资者客户权益、成交量、持仓量占比分别为68.0%38.4%和64.9%同比分别增长7.4、4.3和9.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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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星海:期货法有望在2022年三读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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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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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不坠落”的美国科技股,终于要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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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股暴跌连曾经“永不坠落”的科技股也没有放过。
从奥密克戎病毒变体到美联储Taper,一系列令人担忧的信号正在将投资者赶出资本市场。曾经备受青睐并被当作安全港湾的科技股也不再安全。
截至本周五收盘,跟踪科技巨头的FANG+指数相对于11月4日的前高已经下跌了9.9%。再跌10个百分点,该指数就会被美股市场视作“全面调整”。
“我们正在清算高增长股票,很难预计这种情况什么时候才能结束,”Confluence Global Capital的一位高管称,“现在有很多人被迫离职了”。
来源:华尔街见闻
奈飞(602.13, -14.34, -2.33%)、英伟达、Meta以及亚马逊(3389.79, -47.57, -1.38%)等疫情期间的热门股如今都迎来了暴跌,原因包括美联储转鹰、估值高企以及年终波动等多重威胁,甚至连科技股此前的盈利都成为一种负面因素。2021年至今,即便经历了下跌,纽约证交所FANG+指数仍然上涨了约14%。
但目前,纳斯达克(15085.4715, -295.85, -1.92%)100指数已经相对历史高点回撤了约5.2%。
大牛股特斯拉(1014.97, -69.63, -6.42%)也下跌了6.4%、苹果(161.84, -1.92, -1.17%)下跌了1.2%。Meta从9月高点更是下跌了20%之多,表现已经接近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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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概股也未能幸免。本周五,阿里(111.96, -10.04, -8.23%)巴巴下跌了8.2%,百度(137.39, -11.57, -7.77%)收跌7.8%。
回望2021年,高增长股票是华尔街大部分时间表现最好的股票类型之一。
但目前美联储的鹰派倾向正在影响投资者的利率预期,而上调的利率预期直接损害了高估值的科技股。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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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奇帆:以内循环为主,不是内卷、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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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时代周报
以内循环为主的新发展格局,不是“内卷”“躺平”,而是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是要形成内外循环相互促进的新格局。
12月4日,国际金融论坛(IFF)第18届全球年会在广州开幕,国家创新与发展战略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黄奇帆通过视频方式发表主旨演讲,并提出了上述观点。
他分析指出,我国经济将从高度依赖外循环国际市场转向更多依赖内循环国内市场、依赖国内经济循环体系。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重大战略部署。黄奇帆认为,这是从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的实际需要出发,着眼于实现下一个百年目标而提出的重大战略。
“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的外贸依存度在2006年时达到新高度,为64%。进入新时代后,外贸依存度通过调整,开始逐渐下降。2019年,我国进出口贸易占GDP总量比重下降至32%,2020年进一步降低到31.5%。”黄奇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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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还指出,未来随着中等收入人群进一步增加,中国超大规模市场的优势将进一步凸显。过去靠国际市场外循环来拉动中国经济的格局将逐步转变,转为由我国自身超大规模市场的多层次、多样性的消费牵引内循环、促进双循环的新格局。外贸依存度将逐步降到25%左右,经济运行将更多地依赖内循环和国内市场,国民经济将更加健康高效。
(图片来源/国际金融论坛第18届全球年会官方)
此外,黄奇帆认为,内循环驱动下拼的是要素的配置效率,需要有深层次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转向内循环为主,不仅意味着要进一步打通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环节的梗阻,形成更加畅通的经济循环,还要通过推进劳动力、资金、土地、技术和数据等要素市场化配置,为着力点提升全要素生产力。”黄奇帆解释。
在内循环和共同富裕政策推动下,黄奇帆表示,未来人均可支配收入对GDP的占比将有较大幅度地提升。
在黄奇帆看来,目前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占GDP的比重为42%左右,比重较低,到2030年预计比重将上升到50%。随着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预计到2035年,现在4亿中等收入群体将增加到8亿人,6亿的低收入群体将减半,内需消费能力将大大提高,内循环第一动力将更加强劲,促进中国经济更好、更高质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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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修订的主要原则有三个,分别为一致性原则、稳定性原则和问题导向原则。具体来看,本次修订过程中,对涉及保险集团的其他相关监管规定进行梳理,实现《办法》条文与当前监管制度的一致性。
另外,《办法》对照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新修订的国际监管规则、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与有关要求衔接一致,并为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预留空间。
稳定性原则主要是,这次修订总体上保持原有制度架构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同时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重点针对执行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开展修订。
问题导向原则表现在,近年来保险集团发展和监管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比如非保险子公司问题、集团监管指标口径问题、并表监管问题,以及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等问题,原《办法》无法满足监管和行业现实需要,亟须进一步明确和加强。
“本次修订有针对性地对上述问题作出回应,以进一步完善集团经营的制度依据、丰富集团监管的政策工具,推动保险集团监管做实做细做精。”上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加强保险集团治理监管
据了解,修订后的《办法》共十章,九十三条,包括总则、设立和许可、经营规则、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资本管理、非保险子公司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附则等。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四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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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保险集团应建立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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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袁园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强调保险集团公司的股权投资应坚持保险主业原则,推动保险集团聚焦保险主业、加强股权投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通过严格市场准入,丰富非现场监管指标,开展现场调查检查等多种措施,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公司监管,规范和促进保险集团公司健康发展。
共有13家保险集团
2010年3月,《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保监发〔2010〕29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发布实施。原《办法》是保险集团监管的基础性制度文件,对规范和促进保险集团公司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我国共有13家保险集团,总资产22万亿元。保险集团及其所属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主体中占据主导地位。
但近年来,保险集团公司自身的发展水平和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原《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险集团发展和监管的要求,有必要进行修订。因此,银保监会在原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从而形成了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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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加强保险集团公司治理监管,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与下属成员公司股权控制层级合理,强化保险集团公司对整个集团公司治理的主体责任。
其次,强化保险集团风险管理,增设“风险管理”章节,要求保险集团公司整合集团风险管理资源,建立与集团战略目标、组织架构、业务模式等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新增完善了风险偏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集中度风险管理、防火墙设置、关联交易管理、对外担保管理以及压力测试体系等具体监管要求。
第三,完善非保险子公司监管,增设“非保险子公司管理”章节,明确保险集团可投资非保险子公司的范围和相关条件,完善内部管控机制、禁止行为、外包管理、信息报送等规定。
最后,系统完善集团监管要求,强调并表监管“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完善并表监管范围;提高保险集团公司信息披露、危机应对和处置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明确外资保险集团公司监管适用《办法》。
上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本次《办法》修订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及银保监会工作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其实施将对保险集团稳定健康发展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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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有望近期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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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证报
中国银保监会2日消息,从2021年评估结果看,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水平总体稳定并呈现向好变化。银保监会加快弥补制度短板,持续完善统一协调的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体系。《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已完成规章制定的前期工作,有望近期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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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近两年来扎实推进《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落地实施,着力加强制度规制建设,持续深化公司治理改革,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质效稳步提升。
一是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持续推进。在监管推动下,国有银行保险机构普遍在章程中明确了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通过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和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委前置研究的制度安排,将党的领导融入到公司治理各个环节之中,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进一步加强,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治理机制不断完善。
二是公司治理监管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聚焦突出问题,加快弥补制度短板,持续完善统一协调的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体系。《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已完成规章制定的前期工作,有望近期出台。
三是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全面实施。构建起覆盖全部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监管综合评估体系,连续两年予以实施。从2021年评估结果看,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水平总体稳定并呈现向好变化。被评为D级(较弱)及以下的机构占比下降0.77个百分点,其中被评为E级(差)的机构138家,较2020年减少44家,占比下降2.73个百分点。
四是股权和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趋于收敛。持续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资本造假、股权代持、利益输送等突出问题,形成有效震慑。经过两年专项整治,共清退违法违规股东2600多个,处罚违规机构和责任人合计1.4亿元,处罚责任人395人。
五是公司治理监管的信息化水平稳步提升。建立起公司治理评估、股权监管和关联交易监管三个信息系统。公司治理评估信息系统具有对评估工作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的功能。股权监管信息系统支持在线开展股权事中事后监管。关联交易监管系统支持开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部分监管指标的监测和分析。目前,银保监会正在推进公司治理监管信息系统整合,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监管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六是公司治理监管监督的合力显著增强。加强监管部门与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的协作,依法惩处银行保险机构的违法违规股东以及董事、高管人员,切实维护广大金融消费者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督促银行保险机构落实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市场中介机构对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督作用。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从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规范大股东行为及关联交易、优化董事会结构和运作机制、提升监管效能等方面,加大监管力度,不断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改革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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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按年度对在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定价回溯,回溯产品范围为自上市至回溯期期末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排名前十的产品。保险期间一年及以下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须回溯指标为再保后赔付率、费用率;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须回溯指标为发生率、费用率、退保率、投资收益率。
不同以往,通知提出的新要求就是将偏差程度和相应需要采取的措施挂钩。根据通知,偏差程度在10%至30%之间的,保险公司应当主动予以关注;偏差程度在30%至50%之间的,保险公司应当主动予以调整改进;偏差程度在50%及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主动予以主动报告及信息披露。
明确整改措施之后,通知另一个创新点在于引入公开信息披露机制。通知要求,偏差程度大于等于50%的产品,保险公司应于次年1月15日前以公文形式向银保监会或属地银保监局主动报告,并提交指标异动原因分析及合理性评估报告;应于次年1月20日前在相关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销售页面、销售平台页面向社会公开披露“本产品过往经验偏离定价假设”,并披露回溯指标名称、偏离定价幅度及其原因。
偏差程度过大,实际上反映了此前精算假设的不合理。近年监管部门的通报中常提到产品费率厘定的问题,包括退保假设不合理,比如某款两全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利润测试假设中,前5年退保率超过70%,明显高于实际退保情况;投资收益假设不合理,比如某网红两全保险,利润测试中投资收益率假设高于公司过去5年平均投资收益率水平,明显很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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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助推互联网人身险
定价回溯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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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券报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近日下发《关于试运行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机制的通知》,拟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试运行工作,试运行期一年。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这是首次实施定价回溯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定期回溯实际经营结果与定价假设偏离情况,并引入主动调整、公开披露和主动上报机制。
人身险产品此前也有回溯要求。这则通知的创新之处在于:明确将回溯指标偏差程度与整改措施挂钩,并引入了公开披露机制。业内人士认为,人身险公司每年都会提交产品总结报告,对所有产品进行回溯。通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要求,保险公司应根据回溯指标偏差程度主动采取措施,并根据偏差程度对措施进行细分。
所谓定价回溯,其实是将产品费率厘定时所使用的精算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进行比较,重点关注其中出现的有利和不利偏差。保险公司根据精算假设进行产品定价、费用投放等等,精算假设是否与公司经营实际相符,关系到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定价回溯便是要求公司每年对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之前做出的不合理假设与决策及时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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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息披露带给险企的压力,不仅仅在于损害产品形象,还有可能引发保险消费者的投诉甚至退保。而这正是监管部门将公开披露机制引入回溯工作的重要原因。这将倒逼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切实重视产品精算假设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从源头上阻断产品乱象,将定价回溯工作的作用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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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建立“三个一”模式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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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督促辖内上市公司规范经营、加强信披工作,昌乐县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法院、司法局等部门,完善督促监督机制和诉求处理机制,建立“三个一”模式,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保护好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是建立工作专班,形成长效工作机制。成立保护中小投资者工作专班,由分管副县长任第一组长,县金融监管局党组书记任组长,法院、司法局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统筹各责任部门的工作,从更高层面研究部署投资者保护领域的重点工作和重大政策;强化工作专班内部协调作用,定期组织法院、司法局开展业务交流,研究解决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制定《部门协调事项联系单》,明确工作任务、标准条件、完成时限等,更加高效便捷地解决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工作中遇到问题。
二是建立董秘交流群,提高投资者保护覆盖面。用好上市公司董秘交流群,及时将上级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国家相关金融政策推送给上市公司,督促、引导全县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并扎实开展理性投资,及时关注上市企业的业绩公告及重大事项,了解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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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建立速裁团队,创新纠纷化解体系。今年以来,法院组建8个速裁团队,实行“法官+法官助理+调解员+书记员”速裁模式,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涉企金融案件当场进行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就地速裁,确保涉企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不超过14天。形成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充分利用行业调解、人民调解等组织,积极开展委托调解,通过各个调解组织形成合力,加大调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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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信贷-潍坊在行动】 潍坊市完善政策性担保体系,着力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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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潍坊市持续开展“获得信贷”专项行动,以提升“便利度”为重点,聚焦我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需求,完善政策性担保体系,组织开展服务企业“万户百亿”融资活动。市再担保集团1-10月服务企业融资额达215.23亿元,同比增长147%,覆盖3.7万余户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等市场主体,降低融资成本3亿元以上。
深化拓展支小支农政策性担保业务。创新开发“潍担稳企贷”“潍担助企贷”“潍担总对总”等可复制的标准化业务产品,取消反担保要求,免收担保再担保费,简化担保审批流程,与32家银行实现银担2:8分险、锁定代偿上限的批量化业务合作,1-10月为3.66万户市场主体提供政策性担保支持130.55亿元,规模居全省首位。
创新业务产品延伸服务链条。研究推出和优化“出口融易贷”“铝型材集采贷”等16项担保产品,开创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批量担保“1+N+1”全新业务模式,探索推进中期票据发行担保等资本市场融资担保业务,落地首笔投标保函业务,截至10月底集团担保产品体系达到53种,产品种类和丰富性均保持全省行业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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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对接省新动能基金公司,设立全省首支由省、市、县三级共同出资的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缓解企业在转贷续贷过程中的资金周转困难,1-10月为企业提供转贷资金53.75亿元,平均转贷周期4天,费率从此前民间融资渠道的3‰降至0.8‰,为企业节约融资成本4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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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笔“按揭农业贷”落地诸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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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诸城市裕岭苹果种植专业合作社获得山东农担公司政策性担保贷款300万元,这标志着全省首笔“按揭农业贷”正式落地。该项贷款产品的成功推广,打通了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新渠道,为乡村振兴“潍坊模式”注入了新动力。
按揭农业是我市推进财政金融政策融合、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一种创新模式。通过财政和国企“搭台”,吸引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登台唱戏”,按照“企业融资+建设基地+提供技术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揭经营——企业回购+实现利益再分配”的运作模式,引导农业龙头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结成利益共生体,有效纾解农业产业融资困境。
按揭农业模式中,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负责农业项目的运营管理,获取信贷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经营效益可增加村集体收入,村民能够获得土地租金、工作报酬及村集体分红等多重收入,实现强村富民目标。
“按揭农业贷”是省农担潍坊管理中心联合诸城农商银行专门设立的一个贷款品种,力求通过“农、政、银、担”多方联合,针对按揭农业产业发展的各个环节,精准提供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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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陈志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01裁判要点
以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未依抵押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债权人依据抵押合同主张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权人对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有过错的,相应减轻抵押人的赔偿责任。
02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15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13条第1款、第119条第1款(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第584条、第591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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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抵押人未按约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抵押人应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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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该产品尽快创立,省农担诸城办事处积极协调诸城农商银行,在准入门槛、授信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多个方面加大突破力度,开创了“为农业经营项目提供启动资金”的信贷模式,力求切合按揭农业推广的实际需求。同时,将按揭农业苹果种植基地之一的枳沟镇玉皇社区作为试点,选取党支部领办合作社——裕岭苹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作为贷款主体,根据产业规模、经营管理等方面资金需求,确定按最高授信额度放款。另外,为保障信贷资金的及时支付、即时监管,省农担诸城办事处还引进了山东农担一家下属子公司——鲁担产融公司,依托自身的金融服务平台,同步嵌入农业种植基地所需农资、气候、技术的实时更新、随时服务,在保障信贷资金精准通达、安全高效的同时,也为农业产业实现线上化、可视化、溯源化、规范化管理提供智慧化服务,进一步拓展农担、金融支农服务的新内涵。
、“按揭农业贷”的成功发放,为支持乡村产业振兴打通了一条新的资金来源渠道。下步,山东农担潍坊市管理中心将在全市相关镇街全力推进“按揭农业贷”,尽快做到处处开花、个个结果,把源源不断的金融活水更多、更精准地注入按揭农业这片广阔的新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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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3.陈仁兴位于东莞市中堂镇的房屋;4.梁彩霞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东泊村陈屋新村的房产。以上不动产均未办理抵押登记。
另,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于同日与亿阳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
基于《综合授信合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与华丰盛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19日分别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为华丰盛公司分别提供2500万元、2500万元、2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于2011年6月29日向东莞市各金融机构发出《关于明确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事项的函》,内容为:“东莞市各金融机构: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我市存在一些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产权人不一致的房屋。2008年,住建部出台了《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其中第八条明确规定‘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因此,上述房屋在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必须先使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后才能办理。为了避免抵押人在实现该类房屋抵押权时,因无法在
03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31日,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与华丰盛公司、亿阳公司、高力信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为亿阳公司、高力信公司、华丰盛公司提供4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额度使用期限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为担保该合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于同日与陈志波、陈志华、陈志文、亿阳公司、高力信公司、华丰盛公司、怡联公司、力宏公司、同汇公司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上述人员为上述期间的贷款本息、实现债权费用在各自保证限额内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还分别与陈志华、陈志波、陈仁兴、梁彩霞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陈志华、陈志波、陈仁兴、梁彩霞同意为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对亿阳公司等授信产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限额均为4亿元,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抵押物包括:1.陈志华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东泊村的房产及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东泊村中堂汽车站旁的一栋综合楼(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2.陈志波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东泊村陈屋东兴路东一巷面积为4667.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位于东莞市中堂镇吴家涌面积为3080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东泊村面积为12641.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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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裁判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华丰盛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000万元、利息及复利并支付罚息;二、华丰盛公司赔偿律师费13万元;三、亿阳公司、高力信公司、力宏公司、同汇公司、怡联公司、陈志波、陈志华、陈志文在各自《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限额范围内就第一、二判项确定的东莞市华丰盛塑料有限公司所负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华丰盛公司追偿;四、陈志华、陈志波在提供的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范围内就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华丰盛公司所负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债务的未受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信银行东莞分行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3425号民事裁定,裁定提审本案。
2019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民再155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
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而导致合法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根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进一步明确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有关事项,现函告如下:一、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产权人不一致的房屋需办理抵押登记的,必须在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取得一致后才能办理。二、目前我市个别金融机构由于实行先放款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产生了一些不必要的矛盾纠纷。为了减少金融机构信贷风险和信贷矛盾纠纷,我局建议各金融机构在日常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申请时,应认真审查抵押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是否一致,再决定是否发放该笔贷款。如对房地产权属存在疑问,可咨询房地产管理部门。三、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利益,我局将从2011年8月1日起,对所有以自建房屋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业务,要求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交土地使用权证。”
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依约向华丰盛公司发放了7000万贷款。然而,华丰盛公司自2014年8月21日起未能按期付息。中信银行东莞分行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华丰盛公司归还全部贷款本金7000万元并支付贷款利息等;陈志波、陈志华、陈仁兴、梁彩霞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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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虽然前述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该事实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陈志华等三人应确保案涉房产能够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陈志华等三人尚未取得案涉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证,因房地权属不一致,案涉房屋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依法设立,陈志华等三人构成违约,应依据前述约定赔偿由此给中信银行东莞分行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最高额抵押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可直接请求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本案抵押权因未办理登记而未设立,中信银行东莞分
终1107号民事判决;二、维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中法民四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三、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中法民四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四、陈志华在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东泊村的房屋价值范围内、陈仁兴在位于东莞市中堂镇的房屋价值范围内、梁彩霞在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东泊村陈屋新村的房屋价值范围内,就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中法民四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华丰盛公司所负债务未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05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分别与陈志华等三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陈志华以其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东泊村的房屋、陈仁兴以其位于东莞市中堂镇的房屋、梁彩霞以其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东泊村陈屋新村的房屋为案涉债务提供担保。上述合同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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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无法实现抵押权,损失客观存在,其损失范围相当于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华丰盛公司未清偿债务数额部分,并可依约直接请求陈志华等三人进行赔偿。同时,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对《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法履行亦存在过错。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已于2011年明确函告辖区各金融机构,房地权属不一致的房屋不能再办理抵押登记。据此可以认定,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在2013年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对于案涉房屋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应当知情或者应当能够预见。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作为以信贷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应比一般债权人具备更高的审核能力。相对于此前曾就案涉抵押物办理过抵押登记的陈志华等三人来说,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具有更高的判断能力,负有更高的审查义务。中信银行东莞分行未尽到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对抵押权不能设立亦存在过错。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规定,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在知晓案涉房屋无法办理抵押登记后,没有采取降低授信额度、要求提供补充担保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可以适当减轻陈志华等三人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本案具体情况,酌情认定陈志华等三人以抵押财产价值为限,在华丰盛公司尚未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范围内,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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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例分析】股票账户被盗用时如何防止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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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
投资者张某在2015年2月15日发现,自己的证券账户在当天有多只股票被卖出,其本人并没有进行相关操作。
张某随即报案,并与开户证券公司联系,咨询股票账户为何会被他人盗用。张某怀疑是证券公司泄漏了客户账户信息所致,因此又向12386热线投诉证券公司有失职行为,并要求证券公司赔偿因股票卖出所造成的损失。
监管部门在接到投诉事件后,迅速与该证券公司及营 业部联系,要求立即调查核实客户相应的交易情况并开展 公司内部自查工作。
经查发现,张某账户2月15日的证券交易中,有若干笔疑似盗卖交易,均为网上委托,操作站点显示为海南省,并不属于营业部站点,且营业部无外派海口员工。
此外,账户中几笔银证转账,张某表示并非其本人操作,其中银行端发起转账业务在证券公司系统中无法显示其操作站点,证券端发起的转账业务操作站点显示为海南省。公司也向投资者解释,证券账户密码均由客户本人亲自设定,公司所有工作人员均无法通过系统获取客户账户密码。
与此同时,营业部也积极协助客户控制损失,在客户反映异常情况的当天,协助客户查询相关记录,并且配合客户对账户采取了限制资金转出的措施,以保证客户后续资金安全。营业部也表示会协助公安机关后续的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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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剪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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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分析和启示
此次的投诉事件中,正是由于投资者具有一定的维权 意识,当机立断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与营业部联系,营业部积极配合协助调查,限制账户资金转出,投资者的损失才得以控制。
这个事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随着证券业网络化、电子化的普及,保护好自身账户密码的安全显得尤为重要。投资者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养成良好的操作习惯,尽可能设置较为复杂的密码,定期修改密码,经常登录账户查看情况,同时增强对网上虚假信息的识别能力,定期对操作终端进行病毒查杀,防范钓鱼网站的侵害。
一旦发现账户异常,投资者应及时与证券营业部、银行网点进行沟通,了解交易IP地址以及资金流向等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本案例中,投资者及时要求证券公司协助限制资金转出,也是控制损失的有效措施。
针对证券账户盗买盗卖时有发生的情况,证券公司应 提高重视程度,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网上证券信息系统技术指引》要求,保障网上交易证券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不断提高网上炒股尤其是手机炒股的加密程度,防止盗买。同时将对投资者保护账户密码安全的风险提示和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定期组织投资者参加安全交易的活动和讲座,在营业场所及网上证券服务端做好投资者保护自身账户密码安全的提示工作。
潍坊市法学会
金融法学研究会
2021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