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扬清风
第二期
2023年6月
中再集团纪检工作学习交流
内部资料
党纪法规
03
六项纪律之政治纪律
工作交流
集团纪委:做好调查研究工作
开展“惩治金融领域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调研
华泰经纪纪委:加强统筹协作
推动形成常态长效监督合力
目录/contents
05
07
纪法课堂
纪检业务探讨:怎样查处酒驾背后的
“四风”问题
以案释纪:国企干部帮人揽业务 近亲
属背后收钱如何定性
09
12
再扬清风
一、党纪法规
六项纪律之政治纪律
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如果政治纪律立不起来、严不起来或执行不到位,势必导致其他纪律全面失守,党就会陷人软弱涣散的境地。对每名党员干部来说,守纪律首先要遵守政治纪律,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第一位,在重大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必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党纪法规
视频:党的六项纪律之政治纪律
2023年第02期
一、什么是政治纪律
党的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政治纪律的核心要求是对党忠诚,根本任务是坚持党的领导,维护中央权威。
二、政治纪律负面清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出了政治纪律“红线”,主要划分为9个方面:
第一方面:“四个意识”不强、落实“两个维护”不到位。
第二方面:发表、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
第三方面:破坏党的团结统一。
第四方面: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
第五方面:组织或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第六方面:组织或参加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
第七方面:在国(境)外或涉外活动重有政治问题言行。
第八方面: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失职失责。
第九方面:违反党的政治规矩。
工作交流
二、工作交流
做好调查研究工作
开展“惩治金融领域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调研
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传统腐败和新型腐败交织,贪腐行为更加隐蔽,腐败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等问题依然存在。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上,要准确把握腐败阶段性特征和变化趋势,探索创新反腐败工作机制,坚决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为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大兴调查研究,4月以来,集团纪委与大地保险纪委成立联合调研组,开展“惩治金融领域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课题调研。调研主要围绕金融领域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表现形式和特点,案件查处中的难点及工作中的短板弱项,对近年来典型腐败案件进行分析与调研,以点及面深入剖析财产险直保行业“五虚”问题,以小见大深入剖析个贷业务中职务侵占的深层次问题。
2023年第02期
调研发现,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案件受到来自市场、企业自身及外部监管等多方面的影响与制约,贯穿于案件发现、审查与处理全环节。在竞争日趋激烈的保险市场中,当前财险直保公司难以基于合规路径满足多样化客户的差异性需求,部分财险直保公司选择虚列费用等违法路径进行无底线竞争。在企业内部,一方面是纪检队伍专业能力有待提升,难以有效发现问题、处理案件。另一方面是内部监督合力及协同监督机制有待完善,二三道防线尚不能有效发现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
对此需要多措并举,有效统筹集团系统力量,不断延伸“责任链条”,建立协同机制,提升专业能力,从体制机制上凝聚反腐败斗争的强大合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加强廉洁文化培育建设。下一步,调研组将深化调研研究、注重对调研成果的运用,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以进一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约束,实现对相关腐败问题的有效预防和精准打击。
工作交流
推动形成常态长效监督合力
华泰经纪纪委:
华泰经纪纪委坚持贯彻“大监督”工作理念,积极探索监督合力思路办法,以“三个突出”为抓手,逐步完善纪检部门和各监督主体部门衔接融合、贯通协同的监督工作机制,不断拓展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努力推动监督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一是突出平台建设。积极建立完善“大监督”工作格局,研究制定《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监督合力联席会议工作规则(试行)》,针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遇到的重要敏感事项和疑难复杂问题,发挥联席会议交流平台作用,及时组织专题会商,协同各监督主体部门研究对策,合力攻坚克难,在促进各监督职能部门在信息互通、职能互补、工作互动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是突出任务联通。分类汇总各监督主体部门监督检查有关工作和时间,组织分析各机构底数和薄弱环节,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和反复出现问题,协同各监督主体部门拟定《2023年联合督查任务计划》。《计划》既满足了落实上级、华泰经纪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基层党建、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等监督工作任务,又明晰了相关部门监督和督促落实职责,同时避免了多个监督主体分别开展监督对基层机构造成的负担,在突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制度规矩执行和廉洁风险防控等方面问题上增强了协同联动、取得了监督实效。
2023年第02期
三是突出力量联合。事必有法,然后可成。华泰经纪纪委建立并执行“一组一专项”工作机制,由纪委办公室牵头,各监督主体部门配合,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需求,统一调配监督力量,统一实施监督检查,统筹运用监督成果,着力形成“部联通、人共用、事协办”的工作格局,充分释放监督活力,在贯通融合中提升了监督治理效能。
业务探讨
三、纪法课堂
怎样查处酒驾背后的“四风”问题
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背后,常常隐藏着“四风”问题。为了严肃查处此类案件,既要严查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也要严治酒局饭局,深挖背后违规接受宴请、公款吃喝等“四风”甚至是腐败问题。笔者结合实践,对怎样查处党员干部酒驾背后的“四风”问题谈几点认识。
拓宽问题线索来源。要加强与执法司法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健全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酒驾醉驾案件移送机制,筛选比对查找涉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问题线索。一是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打造“党员、公职人员身份信息数据库”,向公安机关开放数据查询比对端口,实现人员身份快速核查。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信息通报、线索移交工作机制,提升线索移送质效。二是强化与司法机关沟通协作。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审查起诉、审判中发现涉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背后的“四风”问题,以及执纪、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对酒驾醉驾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等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三是开展联合执纪执法行动。与公安交管部门不定期开展联合执纪执法行动,加强对执法过程的全程监督,严防说情干预、包庇袒护等行为,确保快速、准确、完整移送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酒违规违纪问题线索。
2023年第02期
倒查违纪违法问题。完善“一案三查”工作机制,既严查酒驾醉驾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又倒查背后隐藏的“四风”问题,还追查所在单位党组织教育管理监督责任。一是查清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主要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审查人对行政处罚的态度,了解是否存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可能影响处理程序、处理结果的情况。二是深挖彻查背后“四风”问题。对酒驾醉驾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倒查回溯、跟进监督,查清饮酒原因、查清参与人员、查清饮酒场所、查清费用来源,监督是否存在违规公务接待、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等问题;监督是否存在执纪、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包庇袒护的情况,是否存在领导干部说情抹案的情况。三是追查所在单位党组织监督责任。监督是否存在日常教育缺失、疏于监督管理、酒驾醉驾屡禁不绝等问题,视情追究相关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2023年第02期
定性处理准确恰当。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背后存在的违规接受宴请、公款吃喝、收受礼品礼金等“四风”问题以及收受贿赂等腐败问题,要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理。一是对存在违规吃喝、收受礼品礼金等“四风”问题的酒驾醉驾行为,在审核处理时应当合并处理,按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党纪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对其他共同吃喝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此类人员虽然不存在酒后驾驶行为,但经核实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相关条款处分,或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二是对在酒局、饭局中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涉嫌受贿罪的,要严肃依法处理。三是对干预酒驾醉驾执纪执法司法、说情抹案、包庇袒护,以及疏于教育管理、有案不查等问题,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以案释纪
国企干部帮人揽业务
近亲属背后收钱如何定性
【典型案例】
赵某,男,中共党员,某省属国有A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工作;钱某,赵某妻子;钱某某,钱某之弟,某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2022年2月,A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需要采购一批不锈钢板材,通过询价后得知市场进价约每吨1.5万元。钱某某得知消息后,找到钱某,请其向赵某推荐由其承揽该业务,钱某同意后告诉赵某请其关照。后赵某向A公司下属子公司负责人打招呼,帮助钱某某公司顺利承接到该笔业务,合同采购单价为每吨1.8万元,合同金额3600万元。交易完成后,A公司下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讨好赵某,将其公司此前的询价情况以及与钱某某签订合同情况告诉了赵某,赵某不置可否。同年6月的一天,钱某与钱某某聊天时表示其在股市上亏空较大,钱某某听后没几天,便到钱某家中送给其现金100万元,并说之前因为赵某的关照,赚了一点“小钱”,希望今后能够继续得到赵某关照。钱某简单推辞后就收下了该100万元。之后,钱某将该100万元投入股市并再次亏空,因担心赵某责备,钱某没有将钱某某送给其100万元一事告诉赵某,直至案发。
2023年第02期
【分析意见】
一、赵某不构成受贿罪,钱某也不单独构成受贿罪
本案中,赵某虽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钱某某承接到不锈钢板材供货业务,事后钱某某出于感谢,也送给了钱某现金100万元,但钱某并未将收受现金一事告诉赵某。根据2016年4月“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反言之,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或者知情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则该国家工作人员不具有受贿故意。据此,赵某因不知情而不具有受贿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赵某不构成受贿罪。同时,钱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主体身份不适格,也不能单独构成受贿罪。
二、赵某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渎职犯罪的一种。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需要具有以下三方面条件。首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根据国家监委《关于办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渎职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既包括利用本人在经营、管理国家出资企业事务中的职权,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利用自己掌管材料、物资、市场、计划、销售、项目、人事、资金等方面的职权,也包括利用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
2023年第02期
他人的职权,且不限于直接主管下属。其次,客观行为需有下列情形之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再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本案中,赵某符合主体要件,其利用自己分管物资采购的职务便利,帮助钱某某承接到了不锈钢板材供货业务,并造成了自己所在的国有公司下属子公司多支付600万元货款,且对此知情,赵某的行为符合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构成要件。根据相关规定,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或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2023年第02期
三、钱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钱某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存在一些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或身边工作人员如司机、秘书等,通过领导干部为他人办事并背着领导干部收受财物,或者背着领导干部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帮忙办事并收受财物,以及一些离职或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在职时的影响帮助他人办事并收受财物的现象。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将该类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进一步严密了刑事法网。本案中,钱某通过赵某分管采购业务的职权,帮助钱某某承接到了业务,并背着赵某收受钱某某现金100万元用于炒股,其行为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相应地,钱某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中再集团纪委办公室
202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