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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互联网大事记

年度大事记/互联网/数字化/

 宁波市律师协会互联网与数字化专业委员会
 二0二二年一月

互联网与数字化专业委员会

2021互联网年度大事 尽在掌握

目录

CONTENTS

01

法规动态

02

业内监管

03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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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工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1年1月13日,工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部署开展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试点工作。初定在天津、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新疆15个省(区、市)开展试点。
通过试点,将进一步完善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分类分级规则标准、定级流程以及工业互联网安全系列防护规范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加快构建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试点企业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分类分级管理模式;总结一批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典型解决方案,选拔一批优秀示范企业、培育一批专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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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法规动态

2021年1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发布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规定》共23条,包括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信息内容和公众账号管理主体责任、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信息内容生产和公众账号运营管理主体责任、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分级分类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及行政管理等条款。

202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推进网络空间治理”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以办案流程为脉络,以事实证据审查为主线,对检察机关办理网络犯罪案件提出了规范指引,对办案技术融合、一体协作办案等机制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以更好提升办案质效,推动网络治理。《规定》所称网络犯罪是指针对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以及其他上下游关联犯罪。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新修订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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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法规动态

  2021年2月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网络直播行业存在的主体责任缺失、内容生态不良、主播良莠不齐、充值打赏失范、商业营销混乱、青少年权益遭受侵害等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2021年2月2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际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2021年第1号公告,批准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修改单。其中GB40050-2021《网络关键设备安全通用要求》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准规定了网络关键设备应满足的安全功能要求与安全保障要求。一方面,该标准可为网络运营者采购网络关键设备提供参考和依据;另一方面,该标准可用于指导网络关键设备的研发、测试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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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网络关键设备安全通用要求》

05

法规动态

2021年3月7日,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从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一是加强放贷机构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监督管理。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商业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风险管理,明确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一律不得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二是加大对大学生的教育、引导和帮扶力度;三是做好舆情疏解引导工作,对于利用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恶意炒作、造谣生事的行为,主动发声、澄清真相;四是加大违法犯罪问题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针对大学生群体以套路贷、高利贷等方式实施的犯罪活动,加大对非法拘禁、绑架、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

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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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法规动态

  2021年3月12日,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工信部联合发布《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规定》明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运营者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 App 基本功能服务。《规定》共计7条,详细列举包括网络游戏、邮箱云盘、网上购物等三十九类移动应用程序的基本功能和必要个人信息。另外《规定》指出,网络直播类、在线影音类、短视频类、新闻资讯类、运动健身类、浏览器类、输入法类、安全管理类、电子图书类、拍摄美化类、应用商店类、实用工具类、女性健康类等13类APP无需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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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

07

法规动态

2021年3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实施。
《办法》共5章56条,包括总则、网络交易经营者、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办法》明确了网络交易监管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提出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新业态监管、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设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条款,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
同时,《办法》要求经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时,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针对经营者尤其大型平台企业与自身关联主体之间共用个人信息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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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法规动态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4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同时,《办法》还对直播营销平台相关安全评估、备案许可、技术保障、平台规则、身份认证和动态核验、高风险和违法违规行为识别处置、新技术和跳转服务风险防范、构成商业广告的付费导流服务等作出详细规定。《办法》将从事直播营销活动的直播发布者细分为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明确年龄限制和行为红线,对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相关广告活动、线上线下直播场所、商品服务信息核验、虚拟形象使用、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开展商业合作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办法》提出,国家七部门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制,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直播营销市场主体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09

法规动态

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9月1日实施。《数据安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数据收集、存 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数据处理活动。境外的组织、个人开展数据活动,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亦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次正式出台的版本中,新增了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及违法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于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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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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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法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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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法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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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 

2021年7月13日,工信部、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发布了《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规定》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非法收集、出售、发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21年8月1日正式实施。 
该规定适用于因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所引起的民事案件。该规定将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等八种情形列为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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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动态

2021年8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条例》将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信息基础设施纳入安全规范,并对相关运营负责人提出了更明确具体的要求。《条例》规定,运营者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责任制,《条例》要求,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网络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并按照保护工作部门要求报送情况。

国务院发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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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动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11月1日起生效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将于11月1日起生效。《个保法》共计八章七十四条,进一步细化、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应遵循的原则和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确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边界,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体制机制。
《个保法》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个保法》要求,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
《个保法》还进一步强化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从严惩治违法行为。《个保法》的公布与实施,正式宣告中国迈入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新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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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动态

2021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贯彻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时应当突出重点、从严把握以下方面: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殊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护;儿童、妇女、残疾人、老年人、军人等特殊群体的个人信息需要特别保护;教育、医疗、就业、养老、消费等重点领域处理的个人信息,以及处理100万人以上的大规模个人信息应当重点保护;对因时间、空间等联结形成的特定对象的个人信息加强精准保护。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公益 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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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的意见》

2021年9月1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主体责任的意见》。《意见》首次系统提出网站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的工作要求,主要包含10个方面具体内容。首先从4个维度明确把握主体责任的内涵,然后从完善平台社区规则、加强账号规范管理、健全内容审核机制、提升信息内容质量、规范信息内容传播、加强重点功能管理、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加强人员队伍建设等9个方面,对网站平台履行主体责任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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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动态

2021年10月29日,网信办发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至2021年11月28日。
《意见稿》旨在规范数据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意见稿》提出,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坚持事前评估和持续监督相结合、风险自评估与安全评估相结合,防范数据出境安全风险,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1、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2、出境数据中包含重要数据;3、处理个人信息达到一百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4、累计向境外提供超过十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一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5、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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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动态

11月14日,国家网信办对《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至 2021年12月13日。《征求意见稿》旨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关于数据安全管理的规定,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护个人、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征求意见稿》提到,国家拟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按照数据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影响和重要程度,将数据分为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不同级别的数据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征求意见稿》在强化国家安全的同时,对个人信息保护也有不少的细化举措。具体而言,国家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进行重点保护,对核心数据实行严格保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数据分类分级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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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动态

2021年11月26日,市监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至2021年12月25日。
《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广告监管制度,增强互联网广告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促进互联网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
《管理办法》调整了适用的范围,针对当前互联网广告发展新情况和新业态,明确将以互联网直播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跨境电商广告纳入《管理办法》调整范围。
同时明确了相关定义,强化了相关主体责任,如增加了对含有链接的广告、学前教育和中小学教育广告的专门规定,强化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责任。

市监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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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动态

2021年11月30日,工信部发布《“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
《规划》指出,大数据产业是以数据生成、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为主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激活数据要素潜能的关键支撑,是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重要引擎。
《规划》提出,到2025年,大数据产业保持高速增长,价值体系初步形成,产业基础持续夯实,产业链稳定高效,产业生态良性发展,创新力强、附加值高、自主可控的现代化大数据产业体系基本形成。
《规划》提出了“十四五”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任务。一是通过建立数据要素价值体系、健全数据要素市场规则、提升数据要素配置作用,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二是通过加快数据“大体量”汇聚、强化数据“多样性”处理、推动数据“时效性”流动、加强数据“高质量”治理、促进数据“高价值”转化,发挥大数据特性优势。三是通过完善基础设施、加强技术创新、强化标准引领,夯实产业发展基础。四是通过打造高端产品链、创新优质服务链、优化工业价值链、延伸行业价值链,构建稳定高效产业链。五是通过培育壮大企业主体、优化大数据公共服务、推动产业集群化发展,打造繁荣有序产业生态。六是通过完善数据安全保障体系、推动数据安全产业发展,筑牢数据安全保障防线。

工信部印发《“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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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动态

  2021年12月1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
 《意见》明确规定,严禁借“网红儿童”牟利。严管严控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表演,对出现未成年人单独出镜或者由成年人携带出镜超过一定时长且经核定为借助未成年人积累人气、谋取利益的直播间或者短视频账号,或者利用儿童模特摆出不雅姿势、做性暗示动作等吸引流量、带货牟利的账号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意见》有效规范“金钱打赏”。网络文化市场主体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未成年人用户消费。

《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3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公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办法》将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使用名称、受理时限等作了规定。明确网上讲经讲道应当由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组织开展。明确除《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不得直播或者录播宗教仪式。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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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动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

  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至2022年1月7日。
  《征求意见稿》旨在为妥善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征求意见稿》就合同权利义务、网络消费欺诈、网络直播带货、外卖餐饮、公益诉讼等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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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动态

农业银行因门户网站泄露敏感信息等6项案由,被罚420万元

2021年1月29日,银保监会网站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显示,中国农业银行因6项违法违规案由,被罚款420万元。农行的违法违规事由具体包括:(1)发生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未报告;(2)制卡数据违规明文留存;(3)生产网络、分行无线互联网络保护不当;(4)数据安全管理较粗放,存在数据泄露风险;(5)网络信息系统存在较多漏洞;(6)互联网门户网站泄露敏感信息。
接下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将继续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将会继续出台相关监管政策文件,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客户隐私保护,严格落实客户信息的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分发、备份、恢复、清理和销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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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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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金额300万元。
本案自2021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启动对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8月至12月,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为获取竞争优势及交易机会,开发并使用巡检系统,获取同时在本公司和其他公司上架销售的品牌经营者信息,利用供应商平台系统、智能化组网引擎、运营中台等提供的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及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品牌经营者的消费注意、流量和交易机会,限制品牌经营者的销售渠道,妨碍、破坏了品牌经营者及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正常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唯品会不正当竞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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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与监管

2021年3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橙心优选(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橙心优选)、上海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多多买菜)、深圳美团优选科技有限公司(美团优选)、北京十荟科技有限公司(十芸团)等四家社区团购企业分别处以1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武汉七种美味科技有限公司(食享会)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0年下半年,部分社区团购企业利用资金优势,大量开展价格补贴,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价格监测线索,先后对橙心优选、多多买菜、美团优选、十芸团、食享会等五家社区团购企业涉嫌不正当价格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橙心优选、多多买菜、 美团优选、十芸团等四家企业,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橙心优选、多多买菜、美团优选、十芸团、食享会等五家企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后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上述企业做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总局对橙心优选、多多买菜、美团优选、十荟团、食享会等五家社区团购企业不正当价格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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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与监管

2021年3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通报了对互联网领域十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通知。其中包括:
1.银泰商业(集团) 有限公司收购开元商业有限公司股权案;
2.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猿辅导股权案; 
3.成都美更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收购望家欢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案;
4.宿迁涵邦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购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股权案;
5.百度控股有限公司收购小鱼集团股权案;
6.苏宁润东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购上海博泰悦臻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权案;
7.滴滴移动私人有限公司与软银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案;
8.好未来教育集团收购哒哒教育集团股权案;
9.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量子跃动科技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案;
10.北京牛卡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购河北宝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权案等十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立案调查。
上述十起案件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评估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市场监管总局对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二家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民币罚款。

         市场监管总局对互联网领域十起违法实施经营
     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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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监管

央视315晚会上,万店掌、悠络客、雅量科技、瑞为等AIR业,前程无忧、猎聘等招聘平台,以及一些手机清理APP均被点名。
315晩会曝光科勒卫浴多个门店均装有人脸识别摄像头:一旦顾客进入科勒卫浴的门店,人脸就会被捕捉,未来无论顾客前往哪一家门店,科勒门店都会知道。提供这类人脸识别技术的涉事企业包括万店掌、悠络客、雅量科技、瑞为。315晩会还曝光了前程无忧、猎聘网等平台大量筒历流向黑市的问题。晚会还曝光了老年人手机里的“清理大师”,名为清理软件的App,实际上会根据相关数据信息对老人们进行用户画像,给他们被打上“容易被误导和诱导" 的群体标签。于是,各种低俗、劣质,甚至带有欺骗套路的广吿和内容就会源源不断地推送到老人的手机上,使得一些老年人上当受骗。

315晚会曝光侵犯个人信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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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与监管

中消协:餐厅仅提供“扫码点餐”涉嫌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2021年3月25日,对近期有消费者反映,到餐厅用餐时,有些餐厅不提供人工点餐,甚至不提供现场菜单,消费者只能关注公众号或小程序后进行扫码点餐。对此,中消协表示,餐厅仅提供扫码点餐涉嫌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技术进步应当让消费者享受发展红利,而不是成为经营者商业欺凌的工具。中消协指出,消费者到餐厅就餐,并无必要提供手机号、生日、姓名、地理 位置、通讯录等与餐饮消费无关的信息。中消协指出,餐厅经营者不提供人工点餐服务,只提供扫码点餐,不仅有违商业惯例,也使现场就餐消费者只能关注或绑定经营者的公众号或小程序,被动授权经营者获取其个人信息。这种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对现场就餐消费者的一种强制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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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中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3月29日,为充分发挥司法案例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诚信,震慑不法经营者,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了“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和“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提名”。“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涉及的内容涵盖了当前消费维权热点问题,如移动APP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终端软件“捆绑安装”、汽车消费欺诈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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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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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9日消息,日前,在广州平台大数据杀熟专项调研会上,唯品会、京东、美团、饿了么、每日优鲜、盒马鲜生、携程、去哪儿网、如祺出行、滴滴出行共10家互联网平台企业代表签署《平台企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承诺书》,不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利用数据优势杀熟。据悉,为探索解决大数据杀熟问题,规范线上市场数据监管,2021年3月31日,广州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商务局召开平台大数据杀熟专项调研和规范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行政指导会。在专项调研会上,唯品会、京东、美团、饿了么、每日优鲜、盒马鲜生、携程、去哪儿网、如祺出行、滴滴出行共10家互联网平台企业代表通报了用户数据使用和管理情况。

    滴滴美团等 10 平台签署承诺书:不利用数据杀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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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与监管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个人息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4月22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发布透露,对互联网企业未履行个人信息管理和保护义务的,检察机关将通过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公益损害责任,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最高检公布典型案例共11件,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数据安全法草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为契机,持续跟进监督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突出问题,办理更多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为个人信息保护贡献公益诉讼检察力量。

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诉熊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网络案

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检察院诉谭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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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与监管

互联网金融画册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个人息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公益诉讼案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诉 H 科技有限公司、韩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手机 App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就诊者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快递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学生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装饰装修行业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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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售楼处人脸抓拍罚 25 万

4月25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行政处罚结果:对三家在售楼处无感抓拍人脸信息的房地产商分别处以 25 万元罚款,处罚依据为所涉房地产商侵害了消费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据了解,宁波市对售楼盘非法摄取消费者人脸信息行为已立案16件,除上述3件外,还有13件正在处理当中。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有售楼处在人脸识别摄像头旁边张贴了标识信息,但处罚决定书明确,这只是告知行为,并未获得消费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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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了么因价格欺诈及未尽入网审核义务被罚50万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饿了么两项违法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饿了么2020年7月1日至8月31日之间开展促销活动,其宣传页面标明的折扣促销幅度与消费者进入该活动区实际展现的折扣幅度不同,上述行为违反《价格法》,故对饿了么处以30万元罚款。市场监督管理局还查明,在2020年8月18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当事人对平台内62家企业资质资格未尽入网审核义务且属于第二次违反相关规定,故对饿了么处以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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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互联网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介绍互联网司法保护情况,发布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
1.陈力等侵犯著作权罪案;
2.杭州华泰一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3.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与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4.常文韬诉许玲、第三人马锋刚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5.俞彬华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6.酒泉九眼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酒泉市瀚森瑞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7.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与北京火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8.天津市嘉瑞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徐佳珍、邓艳辉、赵振全、天津多维斯地毯有限公司、天津欧豪雅地毯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9.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数推(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0.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商圈(深圳)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院发布十大互联网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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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电子商务案件特 征与趋势,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具体案例如下:
1.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诉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诉浙江搜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3.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4.王某诉江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余某诉寶博中國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6.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诉周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7.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诉孙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8.闫某某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
9.瞿某某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
10.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陈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

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确定数据权利边界,构建数据权属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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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召开行政指导会,规范电商平台"618"短信营销行为。2021年6月11日召开行政指导会,警示电商平台企业规范营销短信发送行为,强化行业自律。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等主要电商平台企业,以及相关基础电信企业 和短信息服务企业参会。信息通信管理局指出,严控垃圾短信,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践行以人民 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也是企业应当履行的社会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务必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落实各自主体责任,主动从事前审核、事中监测和事后处置等各环节釆取有效措 施,把好通信资源关,尽快遏制垃圾短信蔓延趋势,营造良好的通信环境迎接建党100周年。会上,相关企业郑重承诺将严格落实垃圾信息治理相关要求,全面自查自纠, 并完善管理制度、优化用户服务,确保在短期内取得实薮,不断提升广大用户的 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618短信"默认"用户同意擅自发送属违法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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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等七部委对滴滴开展网络安全审查 

2021年7月2日,中央网信宣布为防范国家数据安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共利益,依据《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照《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对“滴滴出行”实施网络安全审查,审查期间“滴滴出行”停止新用户注册。2021年7月16日,国家网信办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7部委正式联合进驻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网络安全审查。

国家网信办下架滴滴企业版等25款应用 

2021年7月9日,国家网信办宣布,根据举报及检测核实,“滴滴企业版”等25款App(包括滴滴企业版、滴滴车主、滴滴顺风车、Uber优步中国等)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国家网信办将下架上述25款App,相关运营者应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参照国家有关标准,认真整改以切实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运满满”、“货车帮”“boss直聘”启动网络安全审查

2021年7月5日,为防范国家数据安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照《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对“运满满”“货车帮”“BOSS直聘”实施网络安全审查。为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防范风险扩大,审查期间“运满满”“货车帮”“BOSS直聘”停止新用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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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0日,央行官网集中公布5条行政处罚信息,建设银行、邮储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和兴业银行因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账户管理等相关规定,被合计罚没1541万元,此外还有6人因对相关违规负有责任被罚款7-8万元,并受到警告。
央行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显示,因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处罚款62万元,时任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风险管理和控制部操作风险管理团队经理、资深综合管理顾问沈奕栋,因对交行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罚款7万元。同样因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处罚款486万元。

2021年8月23日消息,近日,一份由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发出的答复投诉人投诉事项的函在网络上流传。答复函称,针对投诉人反映“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个人信息”的投诉材料,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已收悉。该函称:2019年11月11日阿里云计算公司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将用户留存在的注册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合作公司,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已责令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改正。

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五家大行因违反信用信息采集
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被央行罚款

阿里云将用户留存注册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公司浙江通管局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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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会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T3出行、美团出行、曹操出行、高德、滴滴出行、首汽约车、嘀嗒出行、享道出行、如祺出行、阳光出行、万顺叫车等11家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联合约谈。约谈要求,各平台公司要检视自身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不合规行为,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共同营造网约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在具体的规范上,约谈明确提出合规经营、公平竞争、保障数据安全等5 方面要求:一是坚守依法合规经营底线。二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三是保障司乘人员合法权益。四是落实安全稳定主体责任。五是保障用户信息和数据安全。约谈强调,各平台公司要排查自身问题,立即整改。要加快推进合规化,制定切实可行的网约车合规化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目标和工作举措,特别是要提出到今年年底前,车辆、驾驶员合规化工作的具体目标。

五部门联合约谈 11 家网约车平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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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6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涉数据及虚拟财产十大案例:
1.5G云游戏平台获取用户数据行为的正当性认定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杭州祺韵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经有效脱敏化处理的历史车况信息不是个人信息或隐私
余某某诉北京酷车易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3.人脸识别比对结果不能作为认定交易对手真实身份的唯一依据 
某银行诉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4.“借名”直播中实际使用人劳动创造的虚拟财产权益应予保护
王鸿雁与广州繁星互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晗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5.MCN 机构不能基于其与旗下签约主播的约定或者对账号的运营投入当然取得主播使用的自媒体平台账号所有权
梨子与李子文化传媒(广州)有限公司诉陈东缘、第三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6.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虚拟财产被盗损失的归责
俞彬华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案
7.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权益性质和范围的考量因素
王子庚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8.网络游戏虚拟道具交易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后果
罗佳毅与雷浩、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9.国际域名争议中依法保护中国域名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陈健飞与美国布鲁有限公司(Bulu,Inc.)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案
10.域名注册人、域名解析服务商在域名侵权纠纷中的责任认定
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勇侵害网络域名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布涉数据及虚拟财产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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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依法对美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2021月4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美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以来,美团滥用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以实施差别费率、拖延商家上线等方式,促使平台内商家与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并通过收取独家合作保证金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惩罚性措施,保障“二选一”行为实施,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妨碍了市场资源要素自由流动,削弱平台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损害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美团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2021年10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美团停止违法行为,全额退还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亿元,并处以其 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147.48亿元 3%的罚款,计34.42 亿元。同时,向美团发出《行政指导书》,要求其围绕完善平台佣金收费机制和算法规则、维护平台内中小餐饮商家合法利益、加强外卖骑手合法权益保护等进行全面整改,并连续三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自查合规报告,确保整改到位。

美团被罚34.4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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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1日至17日,2021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从2014年开始每年举办一届,今年的主题是“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围绕网络安全领域的新热点、新进展、新成果,通过展览、论坛、云课堂、公益广告等形式,深入宣传网络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重大举措,大力营造全社会共筑网络安全防线的浓厚氛围。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中央网信办主任、国家网信办主任庄荣文指出,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指引下,中央网信办会同各地区各部门,加强网络安全领域顶层设计,解决网络安全领域突出问题,夯实网络安全工作基础,我国网络安全保障体系不断完善,防护能力水平明显提升。要着力践行网络安全为民理念,积极推动全民参与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宣传网络安全理念、普及网络安全知识、推广网络安全技能;要着力提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防护能力,严格落实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健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体系,确保事关国计民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要着力构建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推动重点行业建立完善长效保护机制,压紧压实企业责任,持续打造安全可靠的数据生态环境。

网络宣传周来了!中央网信办: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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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5日,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下,北京市网信办针对“金山毒霸”应用软件弹窗推送诋毁革命烈士邱少云内容问题,依法严肃约谈“金山毒霸”主办方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做出责令:金山毒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暂停弹窗信息推送功能30日,进行全面深入整改。此外,北京市网信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金山毒霸”应用软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立案处罚。
对于处罚,“金山毒霸”网站负责人表示,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深入落实整改,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因诋毁革命烈士邱少云,金山毒霸被约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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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5日,上海数据交易所揭牌成立仪式暨2021上海全球数商大会在沪举行。上海数据交易所的成立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的生动实践,是推动数据要素流通、释放数字红利、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打造“国际数字之都”的应有之义,也有望成为引领全国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的“上海模式”。
上海数据交易所聚焦数据交易确权难、定价难、互信难、入场难、监管难等关键共性难题,形成系列创新安排,提出“五大首发”:一是全国首发数商体系,全新构建“数商”新业态,培育和规范新主体,构筑更加繁荣的流通交易生态;二是全国首发数据交易配套制度,确立了“不合规不挂牌,无场景不交易”的基本原则,让数据流通交易有规可循、有章可依;三是全国首发全数字化数据交易系统,上线新一代智能数据交易系统,保障数据交易全时挂牌、全域交易、全程可溯;四是全国首发数据产品登记凭证,实现一数一码,可登记、可统计、可普查;五是全国首发数据产品说明书,以数据产品说明书的形式使数据可阅读,将抽象数据变为具象产品。

上海数据交易所正式揭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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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

2021年3月23日,全国首例因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无法“一键关闭”而提起的公益诉讼案,经二审终于一锤定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乐融公司上诉,依法维持原判,要求企业提供开机广告一键关闭功能,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基本案情2019年7月起,江苏省消保委开展了针对智能电视开机广告的系列调查、整改、诉讼维权专项行动,对海信、小米、创维、夏普、海尔、长虹、乐视七家智能电视品牌企业进行长达一年的约谈、跟踪和监督,要求企业提供开机广告 “一键关闭”功能,切实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2019年12月12日,江苏省消保委对拒不整改的乐视电视所属企业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融公司")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结果:经过法庭公开审理,2020年11月1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乐融公司智能电视开机广吿侵犯了消费者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判令乐融公司对判决生效之日起销售的智能电视设置开机广告一键关闭功能。乐融公司不服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生产和销售的相关品牌智能电视加载了开机广告,并通过互联网不断更新广告内容,消费者开机后会自动播放15秒左右的开机广告,且该广告直到播放最后5秒才弹出一键关闭窗口,消费者才能选择关闭开机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最终法院驳回乐融公司的上诉,依法维持原判,要求企业提供开机广告一键关闭功能,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首例智能电视开机广告公益诉讼消保委胜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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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

  案情简介:原告是支付宝的经营主体,被告是企查查经营主体,2019年5月5日至6日,企查查通过发布和向特定用户推送的方式,发布了针对蚂蚁微贷清算的企业信息,媒体围绕蚂蚁微贷是否存在清算行为进行了广泛报道,还涉及了蚂蚁金服及其旗下花呗产品。短时间内新闻搜索条数达千万条以上。该条清算信息系企查查抓取自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的公共数据,但系蚂蚁微贷2014年企业年度报告出现的历史信息。后蚂蚁金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朗动公司企业数据来源于公共数据,公共数据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应当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利用并深入挖掘数据价值。但同时,对公共数据的利用应当合法、正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其他主体合法权益,特别是不能损害数据原始主体的合法权益。朗动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征信业法定义务和大数据行业规则,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原始数据主体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竞争秩序,其行为存在过错,构成不正当竞争。在该案中,法院还提出了互联网征信企业在从事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活动中,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其一,数据来源合法原则,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其二,注重信息时效原则,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信息更新的及时性,二是信息变动时间的准确性。其三,保障信息质量原则。其四,敏感信息校验原则。
  案件结果:被告朗动公司(企查查)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在相关媒体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60万元。

蚂蚁金服诉企查查案
大数据企业公共数据利用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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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

   案情介绍:六界公司通过破解、伪装等技术手段,突破微播视界公司“抖音“数据防护措施,非法抓取抖音平台中的主播、用户的直播打赏记录,再以付费方式向其产品”小葫芦“用户提供。微播视界公司认为六界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此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微播视界公司就直播数据整体享有竞争法上的合法权益。平台的非公开数据通常涉及数据安全、用户隐私以及平台经营者商业策略的实现等,系平台经营者的核心资源,不属于可自由流动的数据范畴。未经平台经营者许可,他人不得随意获取、使用。六界公司未经申请人微播视界公司许可,利用技术手段获取其非公开数据,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六界公司将抖音平台上非公开的数据予以展示,破坏抖音产品的运营逻辑和秩序;另一方面,用户打赏数据体现了该用户的兴趣、消费偏好、经济能力等个人消费类敏感数据,主播直播收益数据则反映了某一主播的个人收入等敏感数据。六界公司获取该些数据并进行分析、对外展示的行为,可能侵犯包括普通用户和主播在内的抖音用户的隐私,进而影响用户对申请人数据安全保护的期待和信任,最终造成申请人用户流失,损害申请人利益。本案诉讼过程中,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发出禁令,要求“小葫芦”平台立即停止抓取抖音数据,并删除已经存储在服务器中的相关数据。2021年12月21日,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最终做出判决,判令六界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并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全国首例直播打赏及收益数据爬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保全裁定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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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

案情简介:蚁坊公司系蚁坊软件网及鹰击系统网的运营者及服务提供者。新浪微博认为蚁坊公司未经新浪及相关用户许可,擅自抓取大量微博内容和数据并进行加工、包装,然后通过蚁坊软件网及鹰击系统网售卖给网络用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鹰击系统以收集、分析微博信息为主,提供有关领域的舆情监测服务,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属于典型的商业性服务行为, 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因湖南蚁坊公司的抓取、存储微博平台数据的行为存在不正当性,故其将这部分数据用于鹰击系统中展示和进行分析的后续使用行为,因数据来源不合法而不具有正当性之基础。此外,微博平台中对这些数据设定了特定的展示规则(如不能在博主主页中查看到其对他人微博的评论),湖南蚁坊公司改变该种规则,亦具有不正当性。
案件结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被告湖南蚁坊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蚁坊软件网站和网页版鹰击系统首页连续七天刊登声明,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新浪微博消除影响,并判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28万元。

湖南蚁坊软件抓取存储微博平台后端数据因不正当竞争被判赔5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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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诉国内某知名短视频公司(以下称“某公司”)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日前办结。据介绍,这是民法典实施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全国第一案。
基本案情:某公司在开发运营该公司App过程中,未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并征得儿童监护人有效明示同意允许注册儿童账户,并收集、存储儿童个人信息。在未再次征得儿童监护人有效明示同意的情况下,向具有相关浏览喜好的用户直接推送含有儿童个人信息的短视频,同时也没有采取技术手段对儿童信息进行专门保护。根据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则,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办理此案。诉讼期间,检察机关积极推动某公司立行立改,该公司积极配合,对所运营App中儿童用户注册环节、儿童个人信息收集环节、儿童个人信息储存、使用和共享环节以及儿童网络安全主动性保护领域等四大方面细化出了 34项整改措施,并明确了落实整改措施的具体时间表。双方依法达成和解协议。
案件结果:2月7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在法庭组织下,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与某公司就前期达成的和解协议。2月9日,依照公益诉讼法定程序,由法院进行公告。3月11日,该案经杭州互联网法院出具调解书后结案。某公司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诉求均无异议,目前已针对存在问题全面开展整改。

--全国首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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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

基本案情:2019年4月,郭兵与妻子购买野生动物世界年卡,并留存个人身份信息、拍摄照片及指纹。后野生动物世界向包括郭兵在内的年卡消费者群发短信,表示将入园方式由指纹识别变更为人脸识别,要求客户进行人脸激活,否则将无法入园。因双方就入园方式、退卡事宜协商未果,郭兵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并以野生动物世界违约且存在欺诈为由要求赔偿年卡卡费、交通费,删除个人信息等。
法院审理情况:2020年11月20日,富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要求确认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郭兵与野生动物世界均提起上诉,杭州中院二审认为,郭兵在知悉指纹识别店堂告示内容的情况下,权衡后自主作出办理年卡的决定并提供相关个人信息,指纹识别店堂告示对郭兵与野生动物世界具有约束力,而人脸识别店堂告示并非郭兵与野生动物世界的合同条款,对郭兵不发生效力。郭兵办理指纹识别年卡时选择权并未受到限制或侵害,野生动物世界的行为亦不构成欺诈,但野生动物世界单方变更入园方式构成违约。现野生动物世界欲利用收集的照片扩大信息处理范围,超出事前收集目的,表明其存在侵害郭兵面部特征信息之人格利益的可能与危险,应当删除郭兵办卡时提交的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鉴于野生动物世界停止使用指纹识别闸机,致使原约定的入园服务方式无法实现,故二审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增判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指纹识别信息。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删除人脸信息外,增判动物园删除指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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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

基本案情:车主余某诉称,他在与车辆意向购买人磋商中,得知对方用其提供的车架号,在查博士App(北京酷车易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开发)上付费查询车辆车况信息,并获取详细记录车辆行驶数据、维保等信息的《历史车况报告》。余某认为,《历史车况报告》属于个人信息及个人隐私。酷车易美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有偿向他人提供上述信息,侵犯其个人信息及隐私。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立即删除查博士App中的车况信息,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 
法院审理情况: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指出,历史车况信息是否为个人信息,关键在于能否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从内容看,案涉历史车况信息未出现身份信息、通讯方式等能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从信息特征看,案涉历史车况信息仅能反映所查车辆的使用情况,其内容既不涉及具体个人。从信息来源看,根据日常车辆使用经验,产生车况信息的主体除车主外,亦可能为亲友、保险人员等,无法通过车况信息精准识别到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从信息重新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成本看,将车况信息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所需的技术门槛、经济成本、耗费时间等都较高。同时,各数据提供方将其所持有的数据采用脱敏化技术传输给酷车易美公司汇集整理并出具相关报告,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一般公众将车况信息与第三方信息结合重新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可能性。为此,案涉车况信息无法被认定为个人信息。故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车主起诉二手车服务平台,案涉历史车况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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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

原告胡女士为携程贵宾客户,在携程平台享受8.5折优惠。2020年7月,胡女士通过携程APP订购酒店房间,支付价款2889元。离开酒店时发现酒店实际挂牌价仅为1377.63元。胡女士与携程沟通后,携程退还部分差价。胡女士遂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携程退一赔三并为其增加不同意“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时仍可继续使用的选项, 以避免被告采集其个人信息,掌握原告数据。 
柯桥法院审理后支持胡女士退一赔三的请求。关于胡女士的不同意用户协议及隐私政策仍可使用的请求,法院认为,携程APP的“服务协议”“隐私政策”均要求用户授权携程及其关联公司、业务合作伙伴共享用户的个人信息,并允许携程及其关联公司、业务合作伙伴对用户信息进行数据分析及进一步对分析结果商业利用。携程APP的“隐私政策”还要求用户授权携程自动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包括日志信息、设备信息、软件信息、位置信息,要求用户许可其使用用户信息进行营销活动、形成个性化推荐。法院认为,上述信息超越了形成订单必需的要素信息,属于非必要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其中用户信息分享给被告可随意界定的关联公司、业务合作伙伴进行进一步商业利用更是既无必要性,又无限加重用户个人信息使用风险。同时,法院还认为新下载携程APP后,用户必须点击同意携程“服务协议”“隐私政策”方能使用,如不同意,将直接退出携程APP,是以拒绝提供服务形成对用户的强制。因此,原告不同意被告现有“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合乎情理,应予支持。 

大数据杀熟,携程被判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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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6日消息,全国首例利用手机APP软件非法超限采集公民个人信息案在津宣判。被告人葛某、朱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基本案情:2019年9月初,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接网安总队转递线索,某网络公司涉嫌利用贷款类手机APP软件非法超限采集公民个人信息。公安河东分局会同网安总队迅速组织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办案民警在调查中发现多名群众安装该APP软件后出现被非法采集通讯录、通话记录、短信等信息的情况。经对该APP软件的网站备案公司、软件著作权公司、服务器租赁公司等深入调查后,专案组发现这三个公司均为同一伙人经营。随后,专案组远赴外省市,经过一个多月走访调查,发现该团伙以葛某、朱某为首,远在几千里之外的某沿海城市,通过手机贷款APP软件,以用户注册时采取不明确告知的方式,非法采集用户个人信息。
公安河东分局联合检察、法院部门对案件进行三方会商,并组织60余名警力会同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在当地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下,成功将葛某、朱某为首的团伙打掉,当场在该公司服务器内查获被非法采集用户的短信息 246万余条,同时收缴计算机、网络存储服务器、手机等作案工具52件。日前,该案正式宣判。被告人葛某、朱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均被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说法

全国首例利用手机软件非法超限采集公民个人信息案在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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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

案情介绍:2019年2月起,被告孙某以34000元的价格,将自己从网络购买、互换得到的4万余条含自然人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贩卖给案外人刘某。孙某未经他人许可,在互联网上公然非法买卖、提供个人信息,造成4万余条自然人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使用,导致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信息长期面临受侵害的风险。公益诉讼起诉人据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孙某依法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个人信息保护不仅涉及自然人个人的权益保障,同时也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公益诉讼起诉人对孙某侵害众多不特定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中,法院认定孙某在未取得相关主体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含有自然人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的个人信息,并以牟利为目的将获取的4万余条个人信息非法出售,属于非法收集、买卖个人信息的大规模侵权行为。孙某案涉行为侵害了承载在不特定社会主体个人信息之上的公共信息安全这一公共利益,构成对公共信息安全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侵害
法院判决:判决由孙某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34000元,专门用于信息安全保护或个人信息保护等公益事项,并在《浙江法制报》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全国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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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原告刘某是被告A公司注册用户,原告诉称,其收到一条被告发送的商业推广短信,记载有“退订回T”字样。原告回复退订后,产生0.1元短信资费。原告认为,被告为自身商业利益向用户推送广告,其有义务为用户提供自主选择是否接受的条件,并承担相应费用,故要求被告支付0.1元短信资费。
审理情况: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注册会员时,与被告就相关平台规则、公告等内容达成合意,上述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但双方未就用户行使退订权利的费用承担作出约定,在该情况下,从保护弱势方权益的角度出发,用户退订短信费用应当由提供订阅和退订服务的平台方负担。鉴于诉讼中被告已实际支付0.1元费用,原告诉讼请求已得到满足,但被告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 11月1日施行。网络平台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有必要在新法施行前对涉及个人信息的服务协议和平台规则进行全面审查,促使平台及关联方的网络商业运作模式合法合规,切实保障普通网络用户合法权益。用户权益和商业发展不是非此即彼的取舍,满足用户的合理需求会促进商业资源的积累和利用。司法应当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前提下,引导网络平台通过产品设计和技术创新,兼顾用户体验与商业便捷,平衡用户权益和商业资源利用的关系。

案例说法

退订商业短信被收费 0.1 元
法院:应由平台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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