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交通运输协会
二零二二年六月
2022年
交通法律资讯
大事件
宁波市交通运输协会成立于1985年11月,并于1991年4月向宁波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由全市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轨道交通、港口、铁路、民航、邮政、电信和交通工程企事业、行业管理部门、专业行业协会、教育、设计研究院校等单位自愿组合的全市大交通联合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是本行业企业公共利益的代表。截止2021年底,宁波市交通运输协会共有团体会员单位950余家,个人会员25人。
一、本会组织机构
本会下设8个分会2个专业委员会:交通物流分会、集装箱运输分会、国际集装箱堆场仓储分会、道路客运分会、交通工程分会、港口设施保安分会、道路救援分会、危险化学品运输分会、监理专业委员会、试验检测专业委员会。
二、本会工作宗旨
本会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加强会员与会员、会员与政府之间,协会与政府、协会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促进我市交通运输邮电行业经济的发展。
三、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政策理论研究,提出我市交通运输以及邮电行业的发展战略、技术政策、行业立法和其他重大事项
宁波市交通运输协会
卷首语
法治交通
2022·6·月刊
(二)代表交通运输以及邮电行业,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合理诉求,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协调会员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事项。
(三)组织会员进行境内外的考察,举办政策、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培训、论坛等活动,促进行业间的交流合作。
(四)研究制订行规行约,推进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部的服务价格、服务质量,维护行业信誉和公平竞争秩序。
(五)开展行业内的各种评选、评比和争先创优活动,评定行业服务质量、企业信用、企业等级,提升行业发展质量水平。
(六)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加强各种运输方式之间,以及同其他行业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促进旅客、货物的多式联运和快速运输的发展,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综合运输市场体系。
(七)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事项。
(八)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有关事项。
(九)鼓励和组织会员单位参与公益活动。
法治交通
2022·6·月刊
标准交通·美好生活
第1期
的建议和措施。
目录
CONTENTS
01
法规动态
02
行业新闻
03
典型案例
标准交通·美好生活
第1期
法治交通
2022·6·月刊
法规动态篇
了解法规动态,规范行为标准
标准交通·美好生活
第1期
法治交通
2022·6·月刊
2022年6月份,交通运输部新颁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公路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授权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开展广东省口岸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执行情况检查的函、联合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商渔共治2022”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发布《公路水路安全应急处置交换信息》等45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关于发布《公路水路安全应急处置交换信息》等45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关于开展2022年航海日活动的意见、关于扎实做好夏季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工作的通知、关于延长香港籍船舶“恒通3”进入珠海非开放水域期限的批复、关于广东湛江港大唐雷州电厂码头临时对外开放期限的批复、关于印发《基于区块链的进口干散货进出港业务电子平台建设指南》的通知。
法规动态
标准交通·美好生活
第1期
法治交通
2022·6·月刊
其中,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公路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联合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商渔共治2022”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授权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开展广东省口岸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执行情况检查的函、关于发布《公路水路安全应急处置交换信息》等45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关于开展2022年航海日活动的意见、关于扎实做好夏季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基于区块链的进口干散货进出港业务电子平台建设指南》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巩固提升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等在本月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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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法治交通
2022·6·月刊
深刻解读2022《道路交通安全法》
之“七大要点”
一、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三、交通事故争议的解决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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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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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月刊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交通事故损害赔付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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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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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执法程序监督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六、处罚主体与种类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七、饮酒与醉酒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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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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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月刊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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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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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月刊
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坚持宽严相济,强化教育引导,对记分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调整和完善,促进提升驾驶人安全文明意识。
一是推行学法减分措施。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且经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符合扣减记分条件的,可以从已累积记分中扣减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可扣减6分。学法减分将坚持公开透明、程序公正、严格监督,实现记分管理与教育引导相结合。
二是优化调整记分分值。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删除了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记分。
三是调整满分学习考试制度。严格多次记满12分驾驶人学习和考试,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记满12分的,延长学习时间,增加学习内容,增加考试科目,对多次违法驾驶人加强教育管理。此外,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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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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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月刊
2022年4月2号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强化年实施方案》
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两个绝对安全”重要指示精神,理直气壮抓安全,千方百计保稳定,深刻汲取教训,切实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彻底治理顽瘴痼疾,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2、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特别是对“3·21”东航MU5735航空器飞行事故作出的重要指示中“两个绝对安全”精神落地见效,实现安全发展理念明显提升,统筹发展和安全能力、管控重大风险能力、治理突出问题能力、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增强,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整治一批顽瘴痼疾,最大限度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坚决避免重特大事故连续发生,确保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3、工作原则
强化治理,清仓见底。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深化源头治理、专项治理和综合治理,清存量、防增量,确保问题清仓见底,不留死角;强化攻坚,重点突破。力求在交通运输安全发展主要方面和关键环节取得重点突破;强化基础,举一反三。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健全安全生产体系,不断夯实交通运输安全发展基础;强化担当,履职尽责。以上率下,狠抓工作落实,努力提升安全生产履职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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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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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月刊
时间进度安排
自2022年4月至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5日前。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至10月,按照实施方案,全面调动各方力量,强力推进各项任务。结合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健全制度标准,确保任务落地见效。
(三)总结提升阶段。12月底前,认真总结典型经验做法,形成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强化年工作总结报部。要健全安全治理长效机制,推动提升行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保障措施
(一)坚持党的领导。
(二)加强支撑保障。要整合优势资源,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强化年工作人力、物力和财力所需,及时提供和调配资源,确保各项任务顺利推进。
(三)加强跟踪问效。要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强化年实施情况纳入安全工作考核范畴,加大跟踪督导力度,强化过程管理,及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强化协调配合,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宣传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强化年工作推进成效,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强宣传引导,曝光典型案例,推广典型经验,营造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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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月刊
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商渔共治2022”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据6月10号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商渔共治2022”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全发展理念更加牢固。商渔船防碰撞联合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渔村、船员培训机构,商渔船员法治意识、安全责任意识和防碰撞知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联合执法行动更加扎实。执法形式更加丰富,陆海整治同步实施,治理范围不断拓展,商渔船舶、海员、渔民、航运企业、渔船船东等多点覆盖,商渔船碰撞风险联合防控能力稳步提升。
突出隐患治理更加聚焦。“网位仪AIS”设备随意布设、擅自编码等突出问题得到充分治理,清理整顿“网位仪AIS”形成高压态势,海上通航环境更加清爽。
商渔船舶航行更加有序。航路与渔区界限划定、碍航设施整治、海上安全信息播发持续推进,渔船电子海图实现在线更新,沿海商渔船舶航行保障更加有力。
各方责任落实更加有力。商渔船碰撞事故问题整改和安全管理建议落实得到跟踪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相关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断压实。
联合治理机制更加完备。“商渔共治2021”联动机制得到巩固,商渔船防碰撞联合执法行动周密组织,执法力量优势互补,各项任务顺畅实施,部门协同机制日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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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月刊
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做好城市轨道交通防汛防涝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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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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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月刊
据交通运输部微信公众号6月21日消息,汛期已至,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轨道交通防汛防涝工作,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交通运输部印发通知,部署切实做好城市轨道交通防汛防涝工作。
根据中国气象局预测,2022年汛期我国气候状况总体一般到偏差,区域性、阶段性的旱涝灾害明显,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偏多。近期长江中下游沿江附近,贵州、安徽、浙江、江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等省份将出现强降雨天气,防汛防涝形势十分严峻。
通知要求,各地要深刻汲取城市轨道交通领域发生的淹水倒灌险性事件,尤其是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地铁5号线事件教训,立足防大汛、抗大险、救大灾,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加强防汛防涝工作组织领导。各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将防汛防涝各项任务和责任细化到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治、应急准备、抢险救援等各个环节。
通知强调,要重点排查临江临湖和地势低洼车站、连接下沉式广场的车站出入口、下沉式车辆段场、出入段线、下穿区段、过渡段、长大区间、桥梁、涵洞、排水沟、停车场等重点区域,重点排查挡水洞、排水沟、停
此外,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建立治理工作台账,即查即改、逐一销号,实现闭环管理;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对于治理难度大、影响范围广、危险程度高、涉及部门多、难以协调整治的重大隐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车场等重点区域,重点排查挡水排水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状态、排水管道与周边市政管网的联通情况、既有线路与在建线路连接处的封堵情况、高架线路沿线边坡土质疏松和堆土滑坡等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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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月刊
财政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会〔2022〕15号)
2022年6月27日,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银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 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现予印发,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按照《核算办法》的规定对救助基金设立新账。根据救助基金原账中的有关会计科目余额在新账中分别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备用金”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按照贷方差额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根据救助基金原账中的有关科目余额或业务系统登记的尚未收回的救助基金垫付款金额,在新账中借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贷记“资产基金”科目。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编制救助基金2023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执行《核算办法》的首个报告年度无需编制上年比较财务报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核算办法》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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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月刊
行业新闻篇
浏览行业新闻,明晰发展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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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月刊
第二届国际供应链建模设计大赛决赛
圆满落幕
2022年5月28日-5月29日,由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全国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共同主办,湖南工商大学承办,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第二届国际供应链建模设计大赛决赛(简称大赛)在线举行。
5月28日上午举行大赛决赛开幕式。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刚,全国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怡民,湖南工商大学副校长、教授张玲,北京物资学院教授、教育部普通高校物流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何明珂,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研究所所长王国文,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邵清东出席并讲话;来自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的13支挑战赛团队、39支精英赛本科组团队、38支精英赛高职组团队的选手和指导教师,以及行业企业专家、学者、媒体等参加。开幕式由全国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长屠群峰主持。
第二届国际供应链建模设计大赛于2021年12月启动,从报名、培训、初赛到决赛,历时6个月时间,总计316所院校、536支团队、3101人报名参赛,最终挑战赛的13支团队、精英赛本科组的39支团队、精英赛高职组的38支团队晋级决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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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月刊
大赛引入企业供应链实战案例,参赛团队运用供应链建模理论、方法与工具,基于案例背景和数据以及要解决的具体问题,进行数据收集、系统建模、问题分析、解决方案设计,并根据设计方案进行总结陈述。
5月28日,大赛决赛分为挑战赛、精英赛本科组、精英赛高职组三组同时在线进行比赛,晋级决赛团队依序进行参赛作品的方案陈述和答辩,整个过程紧张有序。参赛团队精神饱满、汇报有条不紊、答辩思路清晰;评审专家提问严谨专业、点评金句频出。大赛组委会秉持公平公正办赛原则,对各参赛团队的方案陈述和答辩提供了全程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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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交通
2022·6·月刊
为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交通运输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关于构建高质量标准体系的有关要求,2022年5月31日,全国集装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集装箱标委会)采用视频会议方式组织召开了集装箱标准体系研讨会暨集装箱新技术交流会。会议由集装箱标委会秘书长邓延洁主持,来自海关、铁路、集装箱检验部门、设计制造企业、运输企业、港口企业、内陆港和中欧班列运营企业以及集装箱运输通讯和安全设备服务商等40多位代表参加了会议。
集装箱标委会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动态更新,会前就标准体系修订工作广泛征集了行业相关意见。会上,集装箱标委会秘书处介绍了集装箱标准体系现状和修订计划,与会代表就标准体系表展开了深入研讨,从标准体系架构到内容的完整性、前瞻性等方面,提出了大量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此外,近二十位代表就集装箱行业发展的新业态和新技术做了主题发言和技术交流,聚焦集装箱智能、安全、环保领域,以及在多式联运、冷链运输等方面的新业态和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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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标准体系研讨会暨集装箱
新技术交流会顺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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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月刊
浙江交通集团加快迈向世界一流企业
日前,浙江省委书记袁家军赴浙江交通集团调研,并对集团提出了争当“四个标杆”的要求。“我们要全面部署争当‘四个标杆’加快向世界一流企业迈进行动方案,发出争当‘四个标杆’的动员令,吹响迈向世界一流企业的进军号。”
“一体两翼”业务布局优化
在服务全省大局方面,浙江交通集团2019年至2021年年均完成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占全省综合交通投资总额的近四分之一,建成了一批重大项目,助力浙江省实现“县县通高速”。集团与地市开展三轮对接,全力推进落实项目合作。去年12月29日进行“聚力谋发展,同筑共富路”项目集中签约,签署了24个合作项目,涉及金额1049亿元。
在改革发展方面,浙江交通集团不断优化“一体两翼”业务布局,“两翼”业务规模和发展质量领先;确立“127N”数字化改革体系架构,建设一体化大数据平台,自主研发“交投大脑”总看板,梳理并着手开发一批重点跨多场景应用;加大混改企业团队和骨干员工持股力度,大力推进选人用人、考核激励等机制改革。
在管理治理方面,浙江交通集团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强化董事会建设,向子公司试点委派专职董事,全面推行董事会外部董事占多数,全面落实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推进专业化板块化管理,优化经营性企业“一企一策”授权经营,研究构建大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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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法治交通
2022·6·月刊
目标路线清晰远大
浙江交通集团党委研究制定了《争当“四个标杆” 加快向世界一流企业迈进行动方案(2022—2025年)》(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将集团争当“四个标杆”与争做世界一流企业行动纲要、“十四五”发展规划有机衔接,形成了继承、发展与递进的关系。
浙江交通集团首先是争当落实重大战略标杆,坚决贯彻浙江省委、省政府战略意图,积极贯彻落实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交通强省建设等重大战略。其次,争当国企改革标杆,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推动各领域组织重构、流程再造、系统重塑。第三是争当创新发展标杆,不断创新,着力提升发展质量效益,打造创新型国有企业。第四,争当国企党建标杆,打造国企党建工作高地和清廉国企建设高地。
集团党委还提出努力做到“贡献更大、实力更强、治理更好”,实现总体提升。“十四五”期间,集团要坚持完成交通投资约占全省四分之一的总目标;到2025年,集团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经营性业务利润、控股上市公司数量、科技与数字化投入较“十三五”末实现“五个倍增”。研发投入年均增长不低于20%,到2025年重点制造类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达到3.6%,国家级创新平台争取零的突破。预计“十四五”期间,“两翼”业务的利润贡献度将达到135%以上;党建统领、整体智治、高效协同的现代治理体系基本形成,以数字化改革为总牵引、经营管理全面数字化智能化的管控体系初步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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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月刊
FLBOOK是一款轻量级电子书刊在线制作平台,以数据为核心,实现电子刊物的在线创作、即时发布、实时修改、随时升级等功能。FLBOOK使用最新的HTML5技术、云技术等,致力于打造HTML5电子杂志在线制作、发布、跨客户端阅读的一体化平台,颠覆传统纸质画册和FLASH电子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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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踔厉奋发展现强大合力
“十四五”期间,浙江交通集团将持续加大交通基础设施投入,计划主导投资建成10个高速公路项目、4个铁路项目,同时开工一批改扩建和新建项目,高速公路、铁路项目总数将超40个,项目总投资逾7700亿元。在确保今年湖杭铁路、景文高速公路、杭金衢改扩建二期项目建成通车以外,浙江省交通集团加快推进杭绍甬高速公路、杭温铁路等11个项目在未来4年内建成通车。届时,浙江省将新增高速公路通车里程700公里以上(含拓宽高速公路300公里以上)、铁路通车里程1100公里以上。
“这些项目中,将有2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300公里以上铁路及轨道交通项目在山区26个县落地。此外,还将新增高速互通30个以上,构建起‘内畅外联’的交通网络。”浙江交通集团办公室主任杨剑说,集团将进一步强化国有资本推动共同富裕战略功能,全力以赴多作贡献。
在创新驱动战略引领下,浙江交通集团正推进以形成链主效应为引领的产业升级。通过实施经营性企业“雄鹰计划”,打造行业龙头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加快智慧交通、轨道装备、金融科技、数字产业等新兴产业布局,打造综合交通产业链链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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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网带动 浙江农村资产活起来
FLBOOK电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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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鸡鸣村的村民这些天高兴得像过年似的,1400多名村民手持股权证书来到分红发放点,欢欢喜喜地领取了现金存折。鸡鸣村党支部书记杨华龙表示,农村公路四通八达,农村经济活跃发展,这次是村集体年度经营性收入实现五连增后首度分红,户均万元。
截至6月8日,浙江农村公路总里程达11.17万公里,200人以上自然村全覆盖。其中,山区26县农村公路里程4.1万公里,占公路总里程的96.9%。交通激活农村资源,农民资产变财产。去年,浙江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3.52万元,同比增长10.3%,农民通过集体股份分红总收入超100亿元。
浙南山区丽水市年度分红村数量是2018年的3倍多;浙西山区衢州市年度分红村已从2018年的3个增至如今的500余个,村年度经营性收入增至42.8万元……在浙江山区26县,2021年度分红村社数增幅尤为亮眼。
浙江农民分红超百亿元,其背后是去年浙江拥有707亿元的村级集体经济总收入。2019年,浙江集体经济薄弱村全部“摘帽”;2020年,浙江启动村级集体经济巩固提升三年行动,2020年、2021年村级集体经济总收入规模分别增长8.4%、16%。在村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中,村民获益也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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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交通·美好生活
第1期
6月9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召开党政联席会,学习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考察交通运输部并主持召开座谈会精神,要求坚决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学习领会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交通运输是市场经济的经脉,也是保障民生、防控疫情的重要支撑”的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为稳住经济大盘、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近段时期以来,持续完善保通保畅政策举措,不断加大纾困帮扶支持力度,确保全省物流运输总体畅通有序。近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召开交通运输稳进提质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再次部署下阶段重点工作,以超常规力度和举措推动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以交通运输之“稳”之“进”为全国、全省大局作贡献。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要求全系统聚焦“指向性强、针对性强、操作性强”,迅速研究出台交通运输稳进提质助企纾困政策意见,实现全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行业全覆盖;高质量完成省政府重点调研报告,深入分析宁波舟山港集装箱吞吐量增长和集疏运体系相关变量及成因,梳理提炼形成硬核成果,为一流强港建设提供重要支撑;迅速组建交通运输稳进提质助企纾困督导组,做好政策宣传、督导落实、意见收集等工作,确保行业企业“应享尽享”;专题谋划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加快重大项目建设举措,利用好政策窗口期,抓好相关政策、载体和改革举措的梳理工作。
浙江部署交通运输稳进提质助企纾困
法治交通
2022·6·月刊
标准交通·美好生活
第1期
6月13日,浙江省召开重货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大会暨“碳效码”金融赋能产品发布会,正式推出交通“碳效码”,发布“碳效码”金融赋能产品,启用绍兴重货“碳效码”应用程序,推进浙江交通领域碳达峰数字化重点应用场景落地和重货行业绿色低碳发展。
据介绍,交通“碳效码”是对运输企业运输生产环节进行碳效综合测算后,形成的碳效等级评价结果,反映了运输企业低碳发展水平。浙江将全省道路货运企业分为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货物专用运输企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以及综合运输企业4类,对每类企业按低碳发展水平高低,分别赋绿码、蓝码、红码三个等级的交通“碳效码”,并按季度更新。按照企业低碳发展水平的高低,浙江交通对不同等级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在业务受理、运力新增、经营范围调整、政策享用等方面进行差异化管理。
作为交通运输行业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抓总平台,“碳效码”以服务行业治理、服务运输企业绿色转型发展、服务公众绿色出行为目标,围绕“133X”系统推进各项工作,即1个交通大脑——交通领域碳排放算法规则,管理部门、运输企业、社会公众3类用户,碳指数、碳效码、碳积分3个工具,重载货车减排在线、城市绿色配送在线、大宗货物“公转水”在线等数个应用场景。
浙江交通“碳效码”金融赋能产品发布
法治交通
2022·6·月刊
接下来,浙江省交通运输系统将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稳进提质攻坚工作体系和机制,做到上下贯通、清单运作、分解到位、可评可考,确保交通运输稳进提质工作继续走在全省前列,争当全省稳进提质攻坚“排头兵”;积极谋划建立完善政策落地评估机制,确保相关政策“直达快享”;进一步谋划一批牵一发动全身、多年想干而未干成的项目和事项,充分利用好政策红利,为破解难题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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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法治交通
2022·6·月刊
标准交通·美好生活
第1期
据中国交通信息网6月13日报道,近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省公安厅印发《浙江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简称《方案》),通过健全数字化监管体系、强化行业信用管理、推进基层网格化治理等举措,形成“全范围、全领域、全过程”抓平安的态势。浙江将在全省组织开展道路普货运输安全专项治理,探索一条网格化协同治理之路,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方案》提出,各地要充分利用“浙运安”智控平台,针对车辆卫星定位设备“装而不用”、专职监控人员“设而不用”、企业主体监控责任未有效落实、部门间“各管一块”等问题,建立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用监测、动态监控查岗、异常全程闭环留痕管理、超速协同管控等数字化应用场景,创新普货数字化监管新模式;督促企业加强对超速、低速、违停、违规通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动态管控,建立异常线索线上发现、线上干预、实时核查反馈机制,实现全程留痕闭环管理。
在信用治理方面,《方案》要求各地加强货运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对普货运输企业实施分类管理,规范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把上年度信用评价为D级的货运企业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强化重点货运企业监管;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健全信用监管机制,深化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营商环境。
浙江探索普货运输安全网格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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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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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浙江首个“云收费站”投用 车辆缴费时间
缩短至五秒左右
“现在出收费站缴费比原来快多啦。”“这个投卡比人工收费快捷。”6月17日,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上虞收费站启用投(扔)卡式自助缴费机,成为全省首个“云收费站”,记者在现场不时听到过往司机点赞自助缴费系统。
首创投扔式自助缴费
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排队是司机最不愿遇到的情况。过去,司机使用人工车道出站口的缴费机,要把缴费卡插入细小的卡槽内再缴费,不熟练的司机仅插卡就要1到2分钟,常常导致收费站人工车道排长队,甚至挤占ETC出口车道,影响了通行效率。
浙江在沪杭甬高速公路上虞收费站首创投(扔)卡式自助缴费机,从过去的插卡式或人工缴费改为投(扔)卡式自助缴费,方便司机读卡。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炳炯介绍,根据近20天的试点测算,缴费时间从过去平均每辆车15秒左右缩短至5秒左右,通行效率有了明显提升。
在沪杭甬高速公路上虞收费站一干就是16年的收费员朱彩娟,见证了收费模式的变化。“‘云收费’使得收费岗亭得以拆除,疫情期间减少了接触。”朱彩娟说,尤其是移动式处理终端PAD的应用,让收费移动化,处置异常情况灵活、方便、实用。
上虞收费所所长钱泉说,高速公路出口采用自由流模式,利用匝道自由流ETC天线预读CPC卡,缩短司机在自助缴费机上操作时间,来往司机、群众满意度测评高达99%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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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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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智在亭”助力自在行
为减少收费车道的拥堵,上虞收费站还在出口外广场右侧搭建了一个云端服务中心——“智在亭”,亭内增设了人工客服、通行费发票免费打印等功能,可供过往人员短暂休息、对车道发生的特殊情况进行及时处理,大大提升收费站ETC车道和混合车道的通行能力;设置了ETC服务站,支持新安装ETC终端、解决ETC设备故障,方便公众出行。
据了解,该自助快速缴费系统将于今年6月底在沪杭甬高速公路柯桥收费站推行;7月,沪杭甬高速公路绍兴收费站也将推广使用该系统。浙江交通集团绍兴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劳利泉表示,“云收费站”解决了当前收费站通行效率方面的难点和痛点,之前由于设备干扰和车道特情导致的车辆通行率不高问题随之化解。
该系统与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发布的《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优化升级工程方案(征求意见稿)》里收费站系统优化要求吻合。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的专家团队认为,“云收费站”的投运能大大提高路网通行效率,具有向全国推广的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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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月刊
强化风险意识 筑牢内控防线
市交通执法队组织内部控制规范手册专题培训
为进一步推进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加强廉政风险防范,5月31日,宁波市交通执法组织内部控制规范手册专题培训。本次培训特别邀请宁波世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孙超耀、内控项目主审杜嘉懿进行专题授课,各大队(处室)负责人及财务联络人员参加培训。
会上,世明事务所杜嘉懿结合2021年度风险评估结果,详细介绍了单位层面及预算、收支、采购、资产、合同等业务层面的流程及表单新旧变化。队财务处周瑾解读了《内部控制规范手册》核心章节,汇报了市交通执法队自建队以来内部控制工作开展情况及下阶段计划安排,并提示了日常费用报销中的注意事项;随后,世明事务所孙超耀通过行政事业单位内控相关案例解析,列举了公务用车、公务出差、课题经费、公务接待等方面内控失效的常见问题。
最后,会议强调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是一项全局性、系统性的工作,需要常抓不懈,持之以恒,并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各大队(处室)要深入学习贯彻内部控制规范手册,避免因业务流程不熟悉、表单填报不完整等导致的内控失效。二是财务处要以内控体系建设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为内部控制规范手册推行提供最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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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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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月刊
市交通执法队胡颖副书记带队开展轨道防台防汛暨端午节前专项检查
为认真落实省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淹水倒灌防范工作的通知》相关精神,切实保障轨道运行安全,6月2日上午,宁波市交通执法队胡颖副书记带领队赴轨道潘火路站、鄞州JD13-06-20a地块开展轨道防台防汛暨端午节前专项检查。
检查组先行对轨道潘火路站联络通道施工情况、车站防台防汛应急设施储备、站内防滑举措等内容进行了检查,要求运营单位提高政治站位,充分汲取近期杭州地铁1号线金沙湖站发生淹水倒灌事件教训,对车站、场段、出入段线、排水沟等重点区域进行细查细排,对线网出入段线洞口雨水泵组、高架站与地下站连接洞口雨水泵组、线网各下沉广场、运营期间发生过积水的站点、预留出入口、新线换乘站等重点防控点进行梳理排查,切实落实封堵、监控、值守等防护措施,同时要对临江临湖、地势低洼等区域开展全面梳理评估,补齐短板和缺漏。
随后,检查组对地保鄞州JD13-06-20a地块对项目复工情况进行了检查,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施工方案施工,同时督促运营单位加大对该项目的日常巡查及跟踪频次,及时反馈项目进度,切实保障轨道交通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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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法治交通
2022·6·月刊
市交通执法队组织开展全市运政执法综合监管3.0平台应用培训
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道路运输行业监管,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平台应用,6月9—10日,市交通执法队组织开展全市运政执法综合监管3.0平台应用培训。
本次培训从平台介绍、系统日常操作演示、研判规则规范、常见问题、智控指数等5个方面全面介绍了联网联控、综合监管平台的建设背景、发展历程和操作规则,并就日常业务操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和解决方法进行了重点、详细的讲解。同时,各地就当前工作当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了提问和互动,就如何提高联网联控上线入网、合格率、如何处理常见的异常线索、如何提高工单转处罚率等方面进行了经验交流。
最后会议提出四点要求,一要深入研究全面掌握操作规则,尤其针对“两客一危”高等级异常线索的处置,在研判环节必须严谨慎重;二要切实提高工单转处罚率,尽量避免产生无效工单,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加大处置力度;三要把握时间节点,从异常线索研判到工单处置,都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办结,避免发生工单逾期现象;四要加强省市县互动,市交通执法队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省里对接,及时掌握最新工作要求和操作规则,同时要加大对属地工作的指导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各地反馈上来的问题和困难,市县联动,不断提高我市联网联控和综合监管平台应用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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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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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月刊
市交通执法队高速大队开展货运车辆集中专项整治行动
为加强货车专项整治,维护行业安全稳定,6月16日,宁波市交通执法队高速一至四大队联合公安交警等部门组织开展货运车辆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专项整治重点打击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非法改装车辆、逃避治超检测车辆及违法超限记录未处理车辆。行动采取固定设卡、机动巡逻、昼夜伏击等多种形式开展,尤其加强夜间凌晨等重点时段和违法车辆易发多发重点路段的执法检查,并充分利用浙证钉掌上执法系统查处违法记录未处理车辆。
专项行动共出动80余人次,检查车辆276辆次,处罚违法车辆46辆次,共计罚款5.5万元,卸载货物170吨,有力打击了严重违法超限超载和逃避治超检测等违法行为,维护了高速入口车辆良好通行秩序,有效缓解了北仑收费站等高速入口拥堵状况,对遏制货运车辆安全事故起到积极作用。
下一步,市交通执法队将持续加强同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的密切联系,择时开展货运车辆联合执法专项整治行动,紧盯重点车辆、重点时段和重点路段,强化隐患排查处理,坚决遏制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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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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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月刊
市交通执法队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生产
专题培训
根据2022年“安全生产月”活动部署,结合宁波市港口企业实际,6月27日,市交通执法队组织全市港口企业及相关执法人员开展港口安全生产专题培训,240余家企业及从业人员参与培训。
此次培训邀请了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总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胡艳华和国家级安全培训讲师、高级安全工程师李长满两位国内知名专家进行授课,以视频会议的形式进行。胡艳华老师从《安全生产法》修订的内容和亮点着手,重点讲解企业主要负责人如何履职尽职及企业如何建立双重预防机制。李长满老师从4个概念、7个案例、10个对策三方面生动讲解了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的必要性及要点。
通过这次培训,进一步夯实港口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指导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在台风季节到来之前,帮助企业做好港口大型机械防风自检及应对工作,确保港口经营平稳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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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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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月刊
关于西洪大桥等快速路开通交通组织公告
为保障广元南路-西洪大桥-秋实北路快速路(北环西路至环城南路段)、环城南路快速路(秋实北路至联丰中路段)、鄞州大道-福庆南路快速路(寒松路至环城南路段)通车后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22年6月29日10时起,对上述道路交通组织公告如下:
一、00:00-24:00,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非载客汽车(含已备案登记的皮卡车和享受通行优惠政策的新能源货车)在上述快速路主线及匝道通行。
二、上述快速路主线限速80公里/小时,地面道路限速60km/h,匝道限速30-50公里/小时。现场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限速规定不一致的,以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为准。
三、因部分地面道路和上、下行匝道尚在建设,待建设完成后逐步开通。
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给予理解和支持,并按照现场交通标识指示和交通管理人员指挥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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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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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月刊
宁波公交地铁新规7月1日起实施
宁波市新修订的《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公共汽电车乘坐规则》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守则》和《规则》主要针对近年来公交和轨道交通运营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条款做了一些修订,主要有以下的变化:
一是儿童免费乘车的条件放宽,在身高限制和免费人数上改为“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携带2名身高不超过1.3米的儿童乘车”。
二是增加了一些文明乘车的条款,如禁止携带“电动车(无障碍用途的助力车除外)”“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禁止“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等。
三是增加了行车安全方面的内容,如禁止“追赶驶离站台的公交车辆及拍打车身”“强行攀谈、闲聊妨碍驾驶员正常操作,干扰驾驶员安全行车”等。
四是增加了对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禁止性条款。如严禁“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或其他有禁行标志的区域”“追逐打闹、滋事斗殴、醉酒闹事、点燃明火”“拦截列车”“发射涉非法信息的无线网络信号,干扰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等。
五是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新增“遵守公共卫生管理规定,按照要求执行公共交通疫情防控措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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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月刊
典型案例篇
宣传典型案例,杜绝周而复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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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月刊
典型案例1:交规重大调整!6月1日起,全面执行!
01 驾驶员有这些行为,副驾一同追责
一、 包庇驾驶员无证驾驶
2019年12月15日,男子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遇高速交警检查,并声称记不住身份证号码。见此情况,民警再三询问驾驶员是否有驾驶证,最终副驾驶曾某告知民警张某驾驶证正在考取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张某处以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15日以下的处罚,曾某因将机动车交予无驾驶证人员驾驶的违法行为,也将面临罚款1000元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二、怂恿驾驶员酒驾
2018年5月,陈某和朋友张某吃饭,还喝了不少白酒。饭后张某说自己没有驾驶资格,请陈某帮忙开车去接个朋友。陈某听后推脱,虽然自己有驾驶证但饮酒后不能开车。张某一再怂恿陈某酒驾,最后陈某还是开车发动了汽车,最终被交警拦停。经过检测,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8mg/100m,涉嫌危险驾驶罪。最终判处结果:判处陈某以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副驾张某虽然没有亲自驾驶汽车,但其明知陈某饮酒,并教唆其醉酒驾车,判处张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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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月刊
三、使用私家车充当教练车非法练车,司机副驾均要罚
2021年8月21日上午,保定公安交警三大队对生力街“黑教练车”进行了突击治理。民警当场查获了2辆正在陪学员练车的“黑教练车”。通过检查,民警发现这些车辆就是单纯的私家车,外观没有任何的教练车标志,车内也没有专业教练车应有的专业设备。当民警询问“教练”如果发生突发情况如何处理时,“教练”竟然回答:“拉手刹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而将第二类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1000元罚款,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02 驾驶员有这些行为,副驾一同追责
一、 副驾坐的不是人,扣2分罚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员不得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虽说宠物不是“物品”,但把它们放在副驾驶位上,同样属于妨碍驾驶安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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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月刊
二、副驾(包括后座乘客)向车外抛物,既不尊重别人,也为城市形象抹黑,同时还是一种违法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不同地区的处罚标准有所不同。部分城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若驾驶员向车窗外抛出垃圾,处以记2分,罚款50元;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处以罚款20元。如果因抛撒物件造成其他交通事故的,将承担相应事故责任,不同地区的处罚标准稍有不同。
三、副驾不系安全带。
这个算是众所周知,副驾驶位未系安全带,违者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不止副驾驶,全国多地开始整治后排乘客不系安全带。
四、副驾驶做出妨碍驾驶员的其他行为。
1)副驾年龄不满12周岁
12周岁以下的儿童不可以坐前排,虽然不罚款不扣分,但是很危险。遇到意外时,小孩的上身矮,气囊即使崩开也在脑袋上,小孩的头骨脆弱,会受巨大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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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副驾驶抱小孩
副驾驶抱小孩不违法,不会被扣分,但属于违规行为,可能会被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前排不得乘坐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后排搭载学龄前儿童的,按规定使用专用座椅。
3)副驾把腿放在中控台上、翘二郎腿
副驾驶脚放中控台不扣分,但是这个行为不文明、不雅观,同时是很危险的。
4)孕妇坐副驾
孕妇是不建议坐副驾驶位的。因为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司机会下意识地往左打轮,副驾驶便暴露在危险中。
此外,孕妇坐副驾驶还需系安全带,这样会勒着肚子,因此孕妇乘车最好是坐到后排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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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3月31日,丁某某驾驶的苏通源货8588号货船停靠在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大洋桥南侧华强码头,启东市华祥建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祥公司)安排持有吊机操作资格证的陆某某操作吊机将该货船运载的黄沙进行卸货。在卸货作业即将结束时,丁某某前往船边准备挪动梯子以便货仓底部人员出仓,期间被吊机配重撞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启东市吕四港镇人民政府对华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华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及相关作业规范,决定给予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丁某某受伤住院后累计发生医疗费用637775.46元,华祥公司已垫付25万元,后丁某某诉至南京海事法院,请求判令华祥公司支付已发生的部分医药费387775.46元。
【法院裁判】
南京海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华祥公司作为港口作业方,未在操作区域以及操作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安排专人在作业区域进行安全管理,未能尽到足够的安全管理义务,对丁某某的损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丁某某明知装卸作业尚未完成,擅自进入操作区域,在吊机驾驶员视觉盲区未注意避让正在移动的吊机,未能对自身安全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放任危险的发生,
案例2:准确划分责任,促进港口安全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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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双方在本起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及责任大小,确认丁某某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由华祥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丁某某自担4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案例点评】
江苏是港口大省,港口货物通过能力、万吨级以上泊位数、货物吞吐量、亿吨大港数等多项指标均位列全国第一。港口作业是一个由人、机、货、船、环境等要素组成的错综复杂的大系统,其中货物装卸、转驳仓储是港口作业的主要组成部分。由于港口作业的复杂性和连续性,港口作业事故具有多发性、严重性的特点。特别是由于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等原因,导致机械伤害类事故占比较多,因此,港口作业安全问题亟需关注。本案是典型的港口货物装卸作业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南京海事法院通过合理界定作业人员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根据各方履行义务情况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划分,对促进港口作业主体正视合规操作、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确保港口企业安全健康发展,具有引导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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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对自身的受伤亦存在过错,可以减轻华祥公司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4日上午9时51分左右,马某乘坐公交公司所属的公交车出行。车辆驶出后不久,马某从座位上晕倒在地,后被120救护车送至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后死亡。马某家属起诉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95582元。
【法院裁判】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购票乘坐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双方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根据法律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马某晕倒在地后,驾驶员随即靠边停车、上前查看,并及时拨打120、110。由于事发突然,且公交车司机并非专业急救人员,在无法准确判断马某晕倒原因的情况下,其拨打120急救电话求助于专业医疗机构,应认定已经合理履行了救助义务。相关证据显示,马某生前患有高血压,且马某系79岁高龄的老人,结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的猝死死因,马某的死亡并非
案例3:马某乘坐公交车猝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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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中乘客意外身亡的典型案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第八百二十三条对承运人的救助义务以及旅客人身伤亡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从总体上看,该条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对承运人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这也突出了法律对旅客生命健康保护的基本立场。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救助义务或安全保障义务以及赔偿责任存在被放大、被滥用的风险,甚至形成“谁受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的错误观念。在对旅客权益进行保护的同时,亦应当平衡承运人的利益。
本案中,乘客马某的猝死系自身健康原因造成,且承运人在第一时间即采取了停车、报警、拨打120急救电话等救助行为,已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符合《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免责情形。该案的处理展现了当下司法实践不再一味强调有损害就要有人填补,而是致力于追求权益保护和行为自由之间的平衡,向社会传递合法合理的维权观,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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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力等其他原因所致,应属自身原因所致。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案情简介】
被告安某于2020年1月6日取得驾驶证,实习期至2021年1月5日。2020年3月16日,安某通过被告神州租车公司的租车APP租赁案涉车辆。租车合同约定,承租人可享受神州租车网站公示的相关保险保障,而根据租车APP和官网公示内容,用户在承租期间发生事故的,可享有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障,但该车实际投保的额度仅5万元。2020年3月18日,安某在高速公路上独自驾驶案涉车辆将严某四撞倒,严某四经抢救无效死亡。严某四近亲属李某芳等遂诉至法院,要求安某、神州租车公司等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
【法院裁判】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神州租车公司对于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对超出保险限额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279881.17元。神州租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首先,神州租车公司未按约足额购买保险,应在未足额购买的15万元范围内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其次,神州租车公司明知安某尚在实习期,亦能实时掌握行驶轨迹,应当预见其违规上高速公路驾驶的风险,却既未予以必要的安全提示,亦未采取必要的手段纠正违规驾驶行为。故二审法院认定,神州租车公司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
案例4:租车平台未尽到风险控制义务
应对出租车辆所涉交通事故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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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法治交通
2022·6·月刊
【案例点评】
租车人驾驶互联网租车平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根据租车平台是否合理履行风险控制义务,认定其对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错。租车平台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新业态新模式的兴起既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动能,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需及时予以规范引导。本案中,法院根据共享汽车平台的风险防控能力,合理认定其提示说明、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范围,划分了租车平台与用户对事故的责任。同时,对平台企业未足额购买所承诺额度保险的不诚信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要求在其承诺而未履行的投保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既使受害人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也有助于平台强化安全意识、规则意识,以更加优质的服务为用户出行提供便利,促进共享汽车模式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本案二审判决书获评第四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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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月刊
过错,应对超出保险限额及前述15万元以外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改判神州租车公司赔偿306587.44元。
案例5:酒精消除速率推算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认罪认罚、悔罪,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1日23时,被告人李某某与其朋友杨某在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路凤凰酒店喝酒。次日4时35分许,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湘KG0×××号小型轿车并搭载杨某,途经珠吉路护林路口时,撞倒骑自行车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黄某某,并导致黄某某受伤(经鉴定,黄某某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李某某随即逃离现场,杨某留在现场处理交通事故。同日14时30分许,李某某到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投案自首,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31.8mg/100mL,李某某对测试结果无异议。后民警将其带至天河区中医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送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为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2017年9月12日4时35分,血液提取时间为同日16时10分,相隔11小时35分(即11.58小时),根据GA/T1073-2013标准附录B4. 2酒精消除速率10~12mg/100mL·h的范围,以10mg/100mL·h为酒精消除速率具体标准推算,李某某事故发生时血液酒精含量低限为126. 3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上述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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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月刊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8)粤0106刑初103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关于检验报告书的证据效力问题,经查,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导致其事故发生时的血液酒精含量无法及时查清。
鉴定机构依据法定程序,先以其归案后的血液酒精含量为基准,以事故发生时为确定节点,再根据GA/T1073-2013标准,采取对其最有利的血液酒精消除速率,推算事故发生时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最低限值。其饮酒数小时之后方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血液酒精含量应处于消除期,且其在违法行为发生时到归案前,并无再饮酒精性饮品、药物等,亦无刻意实施加快酒精消除的行为,即本案不具备影响推算结果的行为因素,酒精血液消除速率推算结果具备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被告人李某某对此结果亦不持异议。综上,检验报告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据之并结合其他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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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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