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以言志、文以载道,汲水即取水,汲,解释为从井里打水:汲水、汲引,引申为形容心情急切、努力追求,如“汲汲于富贵”。井莫若深也,水则为生命之源,集且为汇聚、融合之意。《汲水集》表意为:汲取若水般的广袤知识,汇集成册,供大家以阅读之;再层含义且是:一棵小苗、扎根大地、汲取水分、方可成为参天大树。
梁任公扛鼎之作——《少年中国说》即言“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红日初升,其道大光。河出伏流,一泻汪洋。” 且是雄心壮志、气吞山河。陈独秀在《新青年》创刊词中所述“青年如初春,如朝日,如百卉之萌动,如利刃之新发于硎,人生最可宝贵之时期也。”青春之气,跃然纸上。《汲水集》——一个懵懵懂懂的少年,蹒跚而来,咿呀学步地走到了我们的面前。
一个期刊,一个阵地,不仅是文字的堆砌,材料的汇集,更多的希望是:
思考而非凝滞的!
饱满而非空洞的!
开放而非保守的!
进取而非退步的!
系统而非片面的!
发展而非倒退的!
2023年09月
卷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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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张鹏省
副主任:王光友 杨佳强 李永毅 常 寅
编 委:任超伟 刘 琪 徐 璐 石亚男
苟 涛 折 丽 高峥嵘 卫文娟
李 悦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 城八路168号
西北国金中心D座5楼
电 话: 029-61830019
坚守租赁本源 服务实体经济
Following the best practice for financial leasing,
Serving the real economy.
陕西君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成租赁”或“公司”),于2016年6月成立,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实际控制人为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自成立以来,在集团的正确领导下,以“坚守租赁本源、服务实体经济”为发展宗旨,以“直接租赁”作为主要业务模式,以“没有买卖就没有租赁”为经营理念,大力防控金融风险,业务发展规模、业务模式及经营水平获得了各界认可。
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主要围绕着航空航天、地质勘探、煤炭开发、能源化工、装备制造、电力设备、基础设施、节能环保、信息技术、医疗器械等省内及集团重点项目建设开展,累计签订各类采购合同180多亿,其中境外采购签订合同(含税)近40亿元人民币,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9.90亿元,实现利润总额6.29亿元,有力地支持陕西经济的发展,为陕西追赶超越贡献了陕投力量。目前公司的资产规模处于省内及西北地区融资租赁行业前列,直接租赁业务占比处于国内行业领先水平。
公司简介
Company
Profile
Contents
目录
行业与政策解读
07
全国首部涉融资租赁行业的地方法规出炉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
09
雄安新区科技创新政策
—关于促进雄安新区融资租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02
监管金融租赁公司的149号文影响有哪些?
12
浙江省多地再出台融资租赁利好政策
13
温岭市经信局发布:融资租赁项目最高按15%的标准给予补助
06
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印发《陕西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14
飞机租赁业再迎良机,政策如何护航?
33
上半年金租业绩一览
行业动态
25
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租赁保证金实务问答
18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几个问题
16
最高法修改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
增加P2P、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行为
03
湖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2
关于进一步加大债务融资工具支持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通知
30
沪深北三家交易所就企业债发审规则征求意见
Contents
目录
38
湖南:探索融资租赁新模式 赋能先进制造业
40
融资租赁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中的市场机会
37
全国首笔标准化绿色租赁业务在天津落地
50
融资租赁行业2023年二季度市场表现分析
36
两家租赁公司入选《财富》中国500强!
39
国内首个融资租赁行业ESG团标发布
44
独立储能电站的收益模式
49
央行降准0.25个百分点 释放流动性超5000亿
55
融资租赁行业7月融资总额同比上升22.21%
行业中的我们
57
高处着眼、低处着手、独处守心、群处守口
—做一个有理想、有信念的优秀员工
65
经营租赁财税要点分析
76
探析以融资租赁方式拓展飞机租赁业务的前景
80
直接租赁在综合能源管理的应用分析
86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税收政策及税负探析
82
如何做好行业研究的一点心得
91
感悟阳明心学
93
以“四学”促“三种能力”提升推动主题教育走实走深
—浅议金融企业如何开展好主题教育
行业政策
与解读
NO.01
ONE
汲水集 02
01 汲水集
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监管金融租赁公司的149号文影响有哪些?
近日,原银保监会非银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租赁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非银函〔2023〕149号),并通过各地监管机构传达至辖内金融租赁公司。现就文中的相关要求进行解读,并提出政策建议。
一、监管形势研判
近几年,监管机构对金融租赁公司合规经营要求逐年加强,尤其是对城投类信贷业务的约束愈加严格。
2021年,15号文要求“对承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客户,银行保险机构不得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性质的融资”。
2022年,12号文要求压降构筑物租赁资产,并在实际操作中要求不得新增构筑物。
2022年,81号文对金融租赁公司收费行为进行整治,重点关注对中小微企业的收费行为。
2023年,149号文叫停非设备类租赁。
由上可以很清晰的看出,监管机构在逐步强化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指导,不断挤压城投“类信贷”业务的操作空间,以企推动租赁公司能够逐步转换到实体经济领域,切实承担起扶持实体企业发展的责任。持续加强监管,逐步收紧“类信贷”空间,应该是今后几年对金租公司的监管基调。
因此,租赁公司业务转型是顺应监管指导的必然选择。
二、149号文浅析
(一)什么是“设备类售后回租”?
“严禁开展非设备类售后回租,严禁将古玩玉石、字画、低值易耗品以及手机等消费品作为租赁物”,所有的回租租赁物必须都要是设备(且此处仅针对回租)。
具体操作层面,对于拟采用的租赁物设备,需要对应《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22)中“6.2设备(A02000000)”类别。
(二)如何评估租赁物的真实价值?
“严禁过度依赖评估中介机构评定租赁物价值”。以往操作中城投业务时,对租赁物价值的认定往往仅凭评估报告认定。评估公司鱼龙混杂,基本靠价格战来拓展业务,在出具报告的时候,多是根据付款方的要求出具盖章而已,并没有真正去评估标的物的实际价值,低值高卖情况泛滥。149号文对这种现象进行了警示,即不能仅凭一份评估报告就认定租赁物的价值。
认定租赁物价值的时候,除评估报告之外,还要提供能够证明租赁物价值的佐证,如租赁物发票、购买合同等,并分析对比评估价值与佐证材料的差异性是否合理。
(三)发展直接租赁迫在眉睫!
“努力提升直接租赁业务占比。要充分发挥租赁特色优势,围绕厂商租赁、企业对设备的使用需求等,大力发展直接租赁业务,积极帮助制造业企业降低资金占用、扩大销售,帮助因资金不足而难以自行购置设备的中小微企业通过租赁方式获取设备”。
汲水集 04
03 汲水集
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回归租赁本源,积极发展直接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业务是监管机构一直倡导的,但是实际操作中成效不大。随着扶持实体经济的各项要求增加,不排除今后监管机构会给金融租赁公司设定直租业务/经营性租赁业务占比指标的可能性。因此,租赁公司要充分认识到,推进业务转型、发展直租业务/经营性租赁迫在眉睫,要直面挑战,积极回归租赁本源。
文章来源:金融租赁及融资租赁圈
湖北省融资租赁公司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是贯彻落实《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需要。根据《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针对不同业态的性质、特点等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条例》要求,规范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湖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小贷监管细则》《租赁监管细则》)。
二是贯彻落实银保监会监管政策的需要。2020年,中国银保监会相继出台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新的规定和要求。其中,《通知》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五条,指导各地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建设监管队伍、实施分类监管、加大处罚力度等;《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要求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为贯彻落实银保监会监管政策,明确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需要制定《小贷监管细则》和《租赁监管细则》。
三是防范化解相关领域金融风险的需要。为进一步夯实分类监管、合规发展和规范管理等基础,提升监管水平,明确监管职责,依法规范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活动,有效降低涉企金融风险隐患,压实公司及主发起人股东主体责任,强化属地处置责任,最大限度地防范化解小额贷款和融资租赁行业风险,需要制定《小贷监管细则》和《租赁监管细则》。
一、起草背景
二、起草依据
《小贷监管细则》和《租赁监管细则》起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等相关规定,充分借鉴其他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湖北实际,同时参考了中国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小贷监管细则》分七章、四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小贷监管细则》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实施部门、实施层级、监管和风险处置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为设立、变更与退出,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与退出的各类情形及要求,相关条款与《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及退出操作指引(试行)》相衔接,同时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
第三章为业务规则,按照银保监会相关要求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负面清单,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集中度、贷款用途、融资要求、经营范围、费用收取、告知义务、内部制度等经营行为及内部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四章为监督管理,明确了队伍建设相关要求,对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分类评级等日常监管提出具体要求,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及约谈等措施,同时明确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途径。
第五章为风险处置,规定了风险报告的情形,对重大风险和一般风险予以区别,并明确风险报告、预警和处置措施,处置措施与《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保持一致。
第六章为法律责任,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管辖权限,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及本《小贷监管细则》的相应条款的行政处罚以及移送规定。
第七章为附则,规定了《小贷监管细则》的例外要求、溯及力、解释权以及生效时间。因网络小贷国家另有专门规定,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租赁监管细则》共七章、四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租赁监管细则》适用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定义;融资租赁业务的定义;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职责、经营原则、行业自律等内容。
第二章为设立、变更与退出,规定了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注册的准入条件;变更事项、退出行业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为经营范围,明确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区域、业务范围以及禁止从事的业务或活动等内容。
第四章为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规定了融资租赁公司要建立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等制度;提出具体监管指标;明确租赁物登记以及风险控制相关要求;规定融资行为、材料报送、重大事项报告等内容。
第五章为监督管理,规定了监管部门应加强队伍建设;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准确分类,实施分类监管;对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监管措施等内容作出规定。
第六章为法律责任,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管辖以及法律责任。
第七章为附则,明确了关联交易、主发起人股东、风险资产等含义;规定了过渡期及细则生效日期等。
汲水集 06
05 汲水集
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四、几个重点问题
(一)关于省、市、县三级监管工作权限。在市场准入规定方面,《小贷监管细则》与中国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权赋予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分别明确需省级审批和备案的审批事项,并在省级审批事项中增加法定代表人表更。在行政处罚规定方面,《小贷监管细则》和《租赁监管细则》明确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一般性行政处罚措施可由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而较重的注销经营许可、收回批复文件等行政处罚只能由省级层面做出。既有利于压实监管责任、方便灵活开展工作,又有利于控制执法风险、防止执法权力滥用。
(二)关于融资方式和经营区域。《小贷监管细则》在第三章业务规则中规定,A、B类小额贷款公司具备更灵活的融资方式和经营区域。其中A类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不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的资金;注册资金2亿元以上的A类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可放宽到湖北省全域。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A、B两类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可放宽到其所在市(州)全域。《租赁监管细则》第二条明确了在本省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适用本细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适用本细则;另一个方面是外省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在湖北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也适用本细则。同时与第十一条关于经营区域的规定相衔接,暂未对跨省展业作出明确规定,根据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出台情况,再依据上位法规,对跨省展业作补充规定。
(三)关于非现场监管制度的落实。结合《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的规定,在《小贷监管细则》的第三章和第四章,《租赁监管细则》的第四章和第五章明确了两类公司报送以及监管部门收取报表数据、经营情况等信息的具体要求、时间和内容,以确保该项制度落实到位。
(四)关于风险处置的情形、报告及处置方式。根据《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相关规定,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履行风险报告责任,具体规定了各类风险事项的情形,同时明确了报告时限、应当报告的内容、报告层级以及监管部门可采取的预警措施等。
(五)关于法律责任的分类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直接违反《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的行为,明确其在本细则中的对应条款,并按《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四十八至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公司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对《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未明确规定但违反本细则经营规则、经营管理监管规定的行为,适用《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十条第(一)、(四)、(五)等情形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整改。
文章来源:融资租赁名家讲堂
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印发《陕西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7月3日,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陕西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在监管实施细则中也提到了融资租赁公司近2年关于跨省展业的相关规定:在省外注册登记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在陕西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须为已纳入所在地监管名单的企业,并获得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后,可在陕西拟设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申请,逐级上报。
设立子公司需满足经营融资租赁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且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等条件,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经营融资租赁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且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等条件。细则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已纳入监管名单的融资租赁公司,原则上应当在本细则施行之日起1年内达到规定的各项监管要求。
具体相关条款如下: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SPV公司)、分支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设立子公司(SPV公司)、分支机构申报程序:
1.本省融资租赁公司在省内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由拟设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审核,逐级上报;
2.本省融资租赁公司在省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人逐级上报备案,并按照省外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3.在省外注册登记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在陕西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须为已纳入所在地监管名单的企业,并获得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后,可在陕西拟设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申请,逐级上报。
在省外注册登记未在陕西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与陕西辖内经济组织开展业务,必须向业务发生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报备业务情况,县级监管部门汇总统计后逐级上报,业务接受各级监管部门监管;省外融资租赁公司在陕西长期开展业务(业务连续发生1年以上)须报备展业。
(二)设立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融资租赁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且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2.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经营稳定,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近3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4.缴付子公司必要注册资本;
5.本细则规定的各项监管指标达标,且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以下简称“SPV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融资租赁业务1年以上,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经营稳定,在业务存量、人才储备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在业务开展及管理等方面具有成熟经验,能够有效支持SPV公司开展特定融资租赁项目;
2.近3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汲水集 08
07 汲水集
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3.缴付子公司必要注册资本;
4.本细则规定的各项监管指标达标,且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单一SPV公司对应单一融资租赁合同或者单一承租人,每个SPV公司实行单独管理、核算。
(四)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融资租赁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且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2.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经营稳定,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近3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4.拨付分支机构必要的运营资金;
5.本细则规定的各项监管指标达标,且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文章来源:贸易金融
近日,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根据《规定》,浦东新区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以多元方式融资,进一步引导融资租赁行业赋能实体产业发展。同时,浦东新区支持企业发展离岸融资租赁业务,鼓励企业在涉外经营活动中优先使用人民币结算等。
上海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常务副秘书长沈建平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规定》是全国首部专门涉及融资租赁行业的地方法规。通过地方立法,聚焦行业发展的痛点、难点,以融资租赁企业的切实需求为导向,在进一步优化行业资金供给、促进跨境业务、提升法治环境方面给予了实实在在的支撑,为融资租赁企业更好服务绿色低碳、装备制造、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相信随着法规的落地落实,上海融资租赁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将迎来新机遇。
《规定》共19条,包括三方面主要内容:
一是把握融资租赁业务特点,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根据《规定》,浦东新区要发挥授信机制的杠杆作用,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产业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业务,助力实体产业发展。同时,《规定》将进一步引导、推动企业开展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业务。
“《规定》出台后,将有利于灵活运用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等监管工具,提升融资租赁公司业务领域与产业政策的相容性。”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
二是破解融资租赁发展难点,优化行业发展的制度规则。《规定》明确,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对涉及跨关区的鼓励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同时,《规定》提出,深化融资租赁领域制度型开放,推动优化离岸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制度,支持企业发展离岸融资租赁业务,鼓励企业在涉外经营活动中优先使用人民币结算。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降低业务成本,支持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和支持外币租金收入的流转使用等。
三是关注融资租赁发展焦点,制度赋能行业健康规范发展。《规定》提出,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依法设立项目子公司,鼓励相关部门提供便利。根据《规定》,浦东新区要培育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做大做强,支持其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以多元方式融资,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拓展发展空间。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上海市融资租赁行业资产规模约占全国总量三分之一,其中,90%以上的资产规模和头部企业均集中于浦东新区。业内人士认为,《规定》将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高质量发展,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对于推进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区建设、更好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对在浦东新区注册、展业的融资租赁企业是一项重大利好。”毕马威中国金融服务业合伙人薛晨俊对记者表示,《规定》中对灵活运用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等监管工具的突破,对于部分央企、国企设立的产业系租赁公司聚焦主业、专注服务实体经济起到了“定心丸”的作用,有利于产业系融资租赁公司展业。此外,《规定》对融资租赁公司提高跨境租赁业务的行业竞争力,提高在特定实体经济领域的服务效率等方面也起到积极作用。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全国首部涉融资租赁行业的地方法规出炉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
汲水集 10
09 汲水集
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雄安新区科技创新政策
融资租赁业作为新兴金融业态,经多年发展已具备一定行业基础,现面临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转型挑战。雄安新区作为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集中承载地,正在积极推动全国金融改革先行区建设,在诸多方面与融资租赁业有较高的发展契合度。为服务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加快实现“五新”目标,促进雄安新区融资租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49号),结合雄安新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促进雄安新区融资租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新区围绕加快形成新形象、建设新功能、发展新产业、聚集新人才、构建新机制的“五新”目标,发挥新区市场空间和政策创新优势,逐步扩大和构建科技及服务优势,推动建立专业高效、配套完善、竞争有序、稳健规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融资租赁体系,为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推动雄安新区高质量发展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贡献力量。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融资租赁机构在新区服务覆盖面不断扩大,市场渗透率显著提高,在创新投融资机制和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融资租赁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初步形成国内领先的行业发展环境。优先在自贸试验区建设立足雄安、服务京津冀、辐射海外的租赁业高质量发展聚集区,引领融资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总体要求
二、发挥融资租赁服务新区建设发展功能
(三)服务承接非首都功能疏解和大规模开发建设,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新区融资租赁机构为企业、科研机构、学校和医院等疏解单位,在新设备引入、技术升级改造等方面提供租赁服务。鼓励采用直接租赁方式,参与新区及三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大型PPP项目、公共服务和片区项目开发。鼓励开展工程机械、施工车辆等租赁业务,支持已建成的基础设施通过售后回租方式盘活存量资产。
(四)服务绿色低碳发展,开展绿色租赁。在新区开展绿色金融创新,建立绿色项目库,服务新区“双碳”目标。鼓励以融资租赁等方式,在新区大力开展绿色建筑推广、新能源项目开发、绿色交通出行、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保护等,探索以林木等生物性资产为租赁物开展租赁业务。
(五)服务自贸试验区和综合保税区建设,开展跨境租赁。重点发展航空、船舶、高端设备等特色租赁业务,允许注册在雄安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机构,按物流实际需要,开展进出口飞机、船舶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保税流转+海关异地委托监管”。积极发展离岸租赁业务,探索跨境融资性售后回租、跨境租赁资产交易等模式。建立统一窗口的审批办理通道,为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跨境租赁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租赁保险费率。对注册在新区的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跨境租赁业务,新区按不高于合同额的0.5%(含)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下同)。
(六)服务科技创新,开展投租联动。推动雄安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鼓励融资租赁与创业投资相结合,开展“创投+租赁”业务,在交易结构、租金安排、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优化,为新区科技型企业和三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供租赁债权、股权融资和投后管理等综合服务。探索金融租赁机构在新区设立专业子公司,适当放宽股东限制,设定专门监管指标,开展科技型企业投租联动业务。
(七)服务数字经济发展,探索无形资产租赁。鼓励融资租赁与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相结合,在智能城市、数字基础设施、新一代信息技术、新制造、新零售等方面,服务新区数字经济发展。探索以数据、软件、技术、专利等数字资产、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的业务创新。
(八)建立区块链+融资租赁项目平台。依托区块链技术,建立融资租赁项目平台,用于统计、分析和监管新区范围内各类主体的融资租赁业务需求,包括政府、医院、学校、企业等,在设备引入、工程建设、公共交通、绿色能源等各领域的融资租赁需求,动态更新需求信息。发挥新区市场空间优势,支持项目平台对注册在新区的融资租赁机构给予业务帮助。
(九)积极引进专业化融资租赁经营主体。支持各类出资主体在雄安新区设立融资租赁机构、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开展租赁业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机构,按照机构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
(十)积极吸引融资租赁专业人才。按照新区人才政策,加大对人才的引进及培育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新区融资租赁机构专业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根据所在机构的实际经营情况,在人才奖励、落户、住房、医疗、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三、加大对融资租赁行业支持力度
汲水集 12
11 汲水集
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十一)加大对融资租赁机构的融资支持力度。引导新区银行、保险、基金等针对融资租赁项目特点,优化授信标准,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增强监管的创新容错性。鼓励保险机构与银行机构合作,开展信用保单融资业务,拓宽融资租赁机构融资渠道。
(十二)提高跨境资金便利化程度。支持租赁机构申请经营性租赁业务境内收取外币租金。允许跨境租赁业务收取境外承租人、担保人或第三方支付的服务费及保证金。探索推进注册在自贸试验区的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外债额度共享。支持注册在新区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外汇资本金及债务资金意愿结汇。探索研究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
四、建立完善配套服务体系
(十三)打造租赁业高质量发展集聚区。推动在自贸试验区内“雄安商务服务中心”等地打造集中的租赁业功能区域,积极吸引国内外优质融资租赁机构入驻,加快建设政策完备、服务优良、要素集聚、创新活跃、风险可控的租赁业高质量发展集聚区。推进融资租赁业监管、财税、外汇管理、投融资、海关、司法和专业服务等方面政策制度和体制机制创新,形成与国际接轨的融资租赁业发展环境,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十四)设立专业化服务团队。建立融资租赁机构专业服务团队,为租赁机构提供企业设立、登记、备案、运营、信息、政策落地等全流程的业务服务。创新服务模式,建立协调机制,联合工商部门、税务部门、海关、检验检疫部门、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机构设立协调小组。协助解决租赁机构业务运营过程中所遇到实际问题。
(十五)推动金融科技为行业赋能。围绕雄安金融科技中心建设,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前沿信息技术,为融资租赁行业赋能,推动前沿技术成果在新区最先落地运用。鼓励新区融资租赁机构申报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监管沙盒”)项目,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强化风险识别,提升经营效率,加强资金监管,促进模式创新,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十六)研究设立租赁资产交易流转平台及租赁物处置平台。组织国内租赁机构,研究推动“融资租赁资产交易流转平台”设立,为融资租赁行业的租赁资产登记、协议转让、租赁资产证券化交易等提供服务,提高租赁资产流动性。联合行业组织研究推动“二手租赁物处置交易平台”设立,提升租赁物处置能力。
(十七)优化税务及法律服务环境。落实国家有关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等各项税收政策,为融资租赁机构办理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以及出口退税申报等创造便利条件,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为7个工作日以内。探索研究新区金融法庭,专业化审理涉融资租赁纠纷案件。鼓励选择商事仲裁方式解决融资租赁法律纠纷,发挥商事仲裁高效快捷优势,提高租赁业务纠纷解决效率。完善行政手段,建立配套响应机制,保障出租人对租赁物取回权及处置权。
(十八)配套中介服务机构。引进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积极发展租赁咨询、租赁经纪、租赁资产评估、租赁资产管理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为租赁行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
(十九)研究设立雄安新区融资租赁研究院。组织新区融资租赁机构研究设立“雄安新区融资租赁研究院”,为行业人才提供交流学习机会,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综合能力的融资租赁行业后备人才。组织行业论坛,密切行业国内外机构和组织交流。
五、完善行业监管体系
(二十)优化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效率。坚持健康有序发展和规范经营并重,不断优化完善监管体系,加强新区各部门协调合作,强化行业统计和评价,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引导企业加强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依法合规、有序发展。同步推进新区监管信息化建设,提升监管效率。
文章来源:北京科普发展与研究中心
浙江省多地再出台融资租赁利好政策
近日,浙江省多地再出台融资租赁利好政策。嘉兴市平湖市、嘉兴市海盐县两地分别出台政策,对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船舶给予资金补助。宁波市出台政策,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在宁波片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后,允许按照一般公司设立流程办理登记注册,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同意宁波片区内隶属于同一母公司的特殊目的公司在特定区域内实行住所集中登记,且可与母公司住所相同,注册名称中允许使用融资租赁字样。
1.嘉兴市平湖市政策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平政办发〔2023〕50 号),对获评“兴平工程”及功勋、明星等服务业企业在科技、物流、信息、商务、金融等领域新增投资或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新购的重要设备(不含交通工具),竣工验收后给予实际投资额10%、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2.嘉兴市海盐县政策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23〕25号),对新注册的航运企业,以新建、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船舶作为开业运力的(单船1万以上载重吨),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2万载重吨(含)至5万载重吨的,奖励25万元;5万载重吨(含)至10万载重吨的,奖励50万元;10万载重吨(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对现有航运企业,上年度末企业周转量达到5亿吨公里且周转量增长率达到7%的海运企业,奖励30万元。
3.宁波市政策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波片区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集成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41号),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在宁波片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后,允许按照一般公司设立流程办理登记注册,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同意宁波片区内隶属于同一母公司的特殊目的公司在特定区域内实行住所集中登记,且可与母公司住所相同,注册名称中允许使用融资租赁字样。
文章来源: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
汲水集 14
13 汲水集
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飞机租赁业再迎良机,政策如何护航?
温岭市经信局发布:
融资租赁项目最高按15%的标准给予补助
继5月国产大飞机C919完成商业航班首飞后,9月份,首单C919飞机租赁业务即将在天津东疆落地。此前,作为国内第3家民营货运航空公司,京东航空也通过东疆项目公司引进了首架货运飞机。
在逆境中前行,在创新中发展。随着大众出行需求的迸发,今年航空运输市场持续复苏,以飞机租赁为主的航空金融产业迎来了又一个“百花齐放”的发展良机。
以天津东疆为代表的综合保税区,通过多项扶持性政策与便利化措施,为飞机租赁业务打开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一、行业新变化与新需求
过去几年,飞机租赁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变化。比如,因美元成本上涨,对飞机租赁公司的流动性、精细化管理要求越来越高,主流窄体机的保值性得到市场肯定,老旧飞机处置越来越多,为国产飞机崛起带来了新的市场空间。
这些变化无不提醒着飞机租赁公司要调整发展思路、锚定新目标、重视对航空市场的长期耕耘。
“近几年,飞机租赁同行并购的案例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个行业优胜劣汰的过程,背后的主要原因体现在飞机资产具有较强的保值性、流通性,依然对部分资本具备长期吸引力。”中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竣表示,“着眼于长远开展租赁业务的国产飞机,绝对不能急功近利、拔苗助长,要在合理的商业逻辑下可持续发展,这也是过去十几年发展过程中对飞机租赁业务的一个深刻体会。”
2023年5月3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广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及附件《广州市贯彻落实<2023年广东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任务分工方案》。
近日,温岭市经信局发布《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通知》,组织开展2023年度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工作。
符合温岭市产业发展导向并经备案(核准)后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融资租赁设备总合同金额须在10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合同单价20万元以上),且在规定期间内已经支付的融资费用超过30%或500万元以上(不含保证金)符合申报要求。申报时间截止2023年8月31日。
相关条款节选如下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通知(节选)
补助范围:
备案建设起始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后的技改项目,按《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温政发〔2020〕47号)文件执行。要求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并经备案(核准)后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在建设起止年限内所购置的生产性设备(含环保设备、生产辅助设备、设备内置软件及自制设备等)投资总额达到200万元(含税)以上〔单台设备6万元(含税)以上〕;融资租赁设备总合同金额须在10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合同单价20万元以上),且在规定期间内已经支付的融资费用超过30%或500万元以上(不含保证金)。
本次技改补助申报的项目要求拟建成时间在2023年6月底之前(以备案文件为准),项目拟建成时间2023年7月之后的暂不受理。
《温岭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节选)
鼓励企业技改升级:加大技术改造补助力度。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并经备案(核准)后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在建设起止年限内所购置的生产性设备(含环保设备、生产辅助设备、设备内置软件及自制设备等)投资总额达到200万元(含税)以上〔单台设备6万元(含税)以上〕的,分档给予设备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补助,具体标准如下:(1)项目设备投资额(不含税)10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8%的标准给予补助;(2)项目设备投资额(不含税)1000万元-3000万元的部分,按12%的标准给予补助;(3)项目设备投资额(不含税)3000万元及以上的部分,按15%的标准给予补助;(4)列入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泵与电机)的企业项目,或列入省级“四个百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且完成计划设备投资额70%以上的项目,或列入省产业链急用先行项目计划、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在(1)-(3)的基础上按设备投资额(不含税)的3%给予追加补助。
总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合同单价20万元以上),且在规定期间内已经支付的融资费用超过30%或500万元以上的融资租赁设备(不含保证金)纳入补助范围。
文章来源:温岭市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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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面对飞机租赁业务发生的种种新趋势和新变化,业内也盼望得到监管、海关、外汇等方面更多配套政策的支持。
“发展国产大飞机是大的战略,作为飞机租赁公司义不容辞;老旧飞机越来越多,飞机的更新换代也是我们租赁行业重要的业务增长点。”李竣表示,一方面,希望能够对国产飞机租赁业务在税收、项目融资、资产流通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另一方面,需要为国内租赁公司处置老旧飞机,包括进口老旧飞机拆解出口零部件等方面创造条件。
“发展国产大飞机是大的战略,作为飞机租赁公司义不容辞;老旧飞机越来越多,飞机的更新换代也是我们租赁行业重要的业务增长点。”李竣表示,一方面,希望能够对国产飞机租赁业务在税收、项目融资、资产流通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另一方面,需要为国内租赁公司处置老旧飞机,包括进口老旧飞机拆解出口零部件等方面创造条件。
二、海关与税收的“东疆方案”
对飞机租赁公司来说,围绕二手飞机进行的拆解、改装、转卖,直接反映了其资产处置水平。
李竣直言,越是成熟的飞机租赁公司,越应该在二手飞机续租、配租上占有更大份额。国内飞机租赁公司的发展主要在新飞机的配租上面,后期还需要进一步打造自己的二手飞机处置能力,包括续租能力。
政策支持方面,从东疆已有的实践来看,无论是“退租改装再交付”的处置模式,还是“客改货”的处置模式,海关部门均给予了大力支持。
据天津东疆海关关长宫宁介绍,天津东疆推出了“租赁+”等一系列改造措施,比如“租赁+改装”“租赁+维修”等。“我们在飞机不实际离境的情况下,允许在国内的工厂内进行维修、改造。在这个过程中也为企业降低了成本,节省了时间。”宫宁说。
他还透露,对于企业完成一个租赁周期后的租赁标的物去向问题,东疆今年正在着力推进“租赁+保税展示”的创新模式。“我们用综保区这种特殊的优势,使租赁标的物在寻找下一个合作伙伴的过程中,允许它在国内做保税展示,以避免企业资金的占压。同时,我们还对飞机的‘租赁+买卖’‘租赁+改装’‘租赁+维修’‘退改租’等相关业务进行了大胆地尝试和创新。”宫宁说。
飞机租赁业务涉及海关、税收等多个领域,也需要各方面政策的支持。“针对开展飞机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在税收层面,近几年我们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助力‘走出去’企业高质量发展,比如,融资租赁的出口退税政策、增值税离岸租赁的免税政策、企业所得税境外收入税收抵免政策等。”国家税务总局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税务局局长冯海晶介绍道。
三、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航空金融产业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需要坚强的司法保障。事实上,在10余年飞机租赁业发展过程中,始终面临因合同漏洞、管辖权争议、维护费用等问题所产生的法律纠纷困扰,而对于飞机这类特殊大型资产所产生的法律纠纷,专业且先进的司法审判理念至关重要。在天津自贸区法院东疆融资租赁法庭副庭长陶俊看来,租赁公司关于飞机租赁纠纷的难点和痛点主要体现在诉讼保全以及判决执行环节。
在诉讼保全方面,陶俊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租赁公司对于它的经营型租赁资产拥有无可争辩的所有权,再考量具体的租金定价以及租金和整个飞机资产的价值比例,如果承租人违约后,符合合同约定,出租人要求控制或者停飞飞机,理由是非常充分的。但是租赁公司在这类业务当中更多的是充当资金提供方的角色。飞机作为租赁物,如果都是要求停飞飞机、控制飞机、取回飞机,是否合理?
对此,他认为,对于不同的租赁方式,在选择保全的方式上应该量身定制。同时,还需要综合考虑融资租赁项下飞机的使用情况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
另外,在判决的执行方面,由于飞机租赁涉及的专业知识,无论是在广度还是深度上都十分专业,陶俊提出,可以考虑引入专家辅助机制,丰富飞机租赁的解决纠纷生态。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最高法修改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
增加P2P、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行为
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下称《修改决定》)。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解释》原条文共九条,修改后《解释》共十五条,重点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进一步修改完善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和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罚金数额标准,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竞合处罚原则,明确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内容。
修改后《解释》保留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不变,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增加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同时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突出问题,增加“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为依法惩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
新增虚拟币交易等非法吸收资金行为方式
修改后《解释》保留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不变,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汲水集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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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增加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同时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突出问题,增加“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为依法惩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频发,犯罪分子打着“养老服务”“养老项目”“老年产品”以及“以房养老”等旗号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损害广大老年人合法权益,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应依法从严惩处。
调整非法吸存定罪量刑标准
《修改决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以下调整和修改。
《修改决定》对《解释》原第三条作了重大修改,修改后《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分别规定了第一档入罪标准、第二档“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第三档“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的修改:
一是,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处罚标准。《解释》原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了自然人和单位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修改后《解释》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处罚标准,体现对单位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
二是,适当提高第一档入罪标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司法实践,适当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人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给行政处罚留出一定空间。在此基础上,按照数额(数量)入罪标准的五倍确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标准;按照数额(数量)巨大标准的十倍确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标准。之所以按十倍的标准确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标准,主要考虑第二档法定刑幅度较大(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将第二档和第三档的标准拉开距离,避免案件集中在第三档量刑,有利于案件平衡处理。
三是,增加规定了“数额+情节”标准。在适当提高入罪标准的同时,为有效惩处该类犯罪,与原入罪标准有机衔接,修改后《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数额+情节”标准,明确了三种“数额+情节”的入罪情形,即: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应地,修改后《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也分别规定了“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数额+情节”的认定标准。
调整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
《修改决定》没有改变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条件,修改后《解释》对集资诈骗罪的定罪标准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一是,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处罚标准。《解释》原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了自然人和单位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修改后《解释》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处罚标准,体现对单位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
二是,适当调整数额标准。为充分体现从严惩处集资诈骗犯罪的立法精神,修改后《解释》保持原规定的入罪数额标准不变,同时将原第三档“数额特别巨大”(100万元)作为修改后第二档“数额巨大”的标准,保持案件量刑相对平稳。
三是,增加规定了“数额+情节”标准。修改后《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情节”的认定标准,将认定“其他严重情节”限定在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提高非法吸存和集资诈骗罚金数额和上限,罚金高至500万
根据立法修改精神和司法实践,为加大罚金刑力度,修改后《解释》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档、第二档及集资诈骗罪第一档罚金数额标准,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三档、集资诈骗罪第二档的下限罚金数额。
在提高罚金数额的同时,不限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三档、集资诈骗罪第二档的上限罚金数额,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文章来源:融资租赁名家讲堂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几个问题
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时删除了2014年司法解释第9条“自物抵押”的规定;新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融资租赁物所有权声明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范围以及租赁物担保功能实现的路径和方式。但融资租赁交易是一种金融活动,为实现融资目的,市场主体通过变相扩大租赁物范围、嵌套租赁交易结构等方式进行交易,由此带来了新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认定问题
司法实务中,认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争议较大的是“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交易模式。《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在“售后回租”情况下,不应仅以承租人与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这表明,“售后回租”只要符合融资租赁的其他本质特征的,就应承认其是融资租赁的一种模式。但是,由于“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所呈现的特征与借款法律关系高度相似,人民法院在审理“售后回租”案件时,应特别注意其是否具备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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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和借款法律关系具有明显区别,借款法律关系仅具“融资”属性,即便是为借款关系设定担保物权,也仅体现担保功能,着力点在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不以债务人占有使用为必要;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则具有“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属性,其中“融资”属性与借贷法律关系相同,而差别就在于“融物”属性上。因此,判断“售后回租”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重点不在于租赁物出卖人与承租人是否系同一人,而在于其是否具备“融物”属性。
对“融物”属性的审查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所有权是否归属于出租人。“售后回租”往往对租赁物的占有表征未发生变化,其所有权是否确已从承租人转移给出租人,应注意依据民法典关于所有权发生转让效力的规则进行判断。二是承租人是否能够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这由租赁物的适格性所决定,对于一个没有使用价值的租赁物而言,谈不上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当然也谈不上其“融物”属性。只有所有权转移给所有人,出租人实际占有租赁物两个条件均具备,才能将“售后回租”认定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否则,应按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判断其效力,并进行处理。
应注意的是,即便是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一般亦不宜简单地以规避法律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司法实践中,对“售后回租”不符合“融资”“融物”双重属性的,多按借贷法律关系认定,并对名义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金、各种费用进行测算,看是否高于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对于高出部分不予保护,但一般不认定借款法律关系无效,进而认定具有担保功能的约定亦无效。这一裁判思路比较稳妥。
二、"售后回租"租赁物所有权转移问题
“售后回租”的租赁物,无论是不动产、动产,还是知识产权,对其权属是否转移给出租人,均应依据法律关于发生权属转让效力的规则进行判断。
就不动产融资租赁物而言,仅合同约定所有权由承租人转移给出租人,而未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不应认定出租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例如,甲、乙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甲把房产卖给乙,乙支付价款后,房屋所有权归属于乙,乙再将房屋租赁给甲和丙。但是,甲未把房屋过户给乙,而是办理了乙对房屋的抵押权登记。此种情况显然不符合所有权变动的规定,应认定为抵押借款关系。
就动产租赁物而言,根据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所有权转让效力。司法实务中,争议集中在“售后回租”交易模式下动产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的认定上。有少数裁判观点认为,租赁物始终在承租人处,没有发生交付,因此认定出租人没有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应否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多数裁判观点认为,“售后回租”交易模式下,租赁物尽管未现实交付,始终由承租人占有使用,但出租人根据双方约定,以“占有改定”方式取得租赁物所有权进而应认定为融资租赁关系。显然,多数裁判观点是妥当的。
动产“售后回租”,即便租赁物始终由承租人占有,而不进行租赁物的现实交付,只要明确约定了以“占有改定”方式或以符合“占有改定”特征的方式将所有权交付给出租人,应依据民法典第228条规定认定租赁物所有权已转移至出租人。事实上,民法典规定的“占有改定”制度,主要适用于动产让与担保、“售后回租”等情形。
三、如何判断融资租赁物适格性
近年来,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从生产设备、工程机械、飞机、汽车、船舶等传统的动产领域,延伸到不动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地下管网、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商业地产等一些特殊的租赁标的物。
由于民法典本身没有对融资租赁的标的物种类作出规定,加之融资租赁行业在历史上分属不同的部门监管,监管规则对商业租赁和金融租赁的标的物范围前后有不同的要求,特别是在融资租赁公司由中国银保监会统一监管后,监管机构对于融资租赁的标的物提出了日渐收紧的监管要求:
[ 商务部《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第10条第1款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2019年5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3号),将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中违规以公益性资产、在建工程、未取得所有权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违规开展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业务,如购买信托计划、资管计划;未做到洁净转让或受让租赁资产,违规以带回购条款的租赁资产转让方式向同业融资,违规通过各类通道(包括券商、信托、资产公司、租赁公司等)实现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人为调节监管指标;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未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租赁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未办理相关转移手续等作为工作要点。
对商业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范围,2020年5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进一步明确:“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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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由此引起了业界关于租赁物适格性的关注,在审判实践中对融资租赁物适格性的判断出现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以违反监管规则要求的标的物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因其本质上都不具有“融物”的属性而仅有“融资”的性质,构成“名租实贷”。另一种观点认为,监管部门对于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监管要求,是为了更好地管理融资租赁公司的商业风险,不能仅以此为由来认定租赁物不适格进而否定融资租赁关系。
应该说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其合理之处,但均欠周延。审判实践中,不能对监管部门的监管走向,特别是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视而不见,应该把监管规定作为判断融资租赁物适格性的重要参考依据,与监管部门相向而行,形成合力,多维度维护金融管理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但是,也要注意司法裁判与行政监管的职能分工,注意司法裁判系事后处理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的基本定位,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同时,也要弘扬契约精神及诚信原则,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租赁物是否适格,关键看其是否能够达到“融物”的基本功能,或者是否能够达到所有权转移、出租人占有使用的基本功能,主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素。
一是融资租赁物要具有可流转性。无论是何种模式的融资租赁,出租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需要租赁物具有可流转性;在发挥担保功能对租赁物拍卖、变卖时,也需要租赁物具有可流转性。当然,一些标的物仅在特定主体之间可以流转,但只要能够实现转移所有权或实现担保的功能,亦可视为其具有可流转性。
同时,可流转性与是否产权明晰、标的物上是否存在其他权利负担不能画等号。租赁物权属有争议或者有权利负担等权利瑕疵,从监管和预防风险的角度予以规制无疑是重要且必要的,但从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角度,不宜简单地以此种情况系租赁物不适格而否定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比如,融资租赁物上为他人设定了抵押,如果不影响出租人取得所有权及承租人占有使用,出租人从商业角度判断,认为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发挥担保功能,司法裁判没理由代替当事人的商业判断,认定租赁物不适格。又如,产权有争议,无非是一个有权处分、无权处分问题,属于无权处分的,按民法典第311条规定处理即可。对此类问题,《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37条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可资参考。
二是融资租赁物要特定化。租赁物特定化由融资租赁“融物”属性决定。实践中往往有一些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约定,无法判断所指向的特定物。有的仅作概括性描述,有的虽有财产清单,但与实物相去甚远。应当明确,租赁物不只具有担保功能,如仅具有担保功能,与借款担保就没有什么区别了。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承租人本应对租赁物占有使用,如果租赁物连特定化都做不到,或者合同各方漠不关心,谈何占有使用。租赁物特定化是指对租赁物的约定明确具体,约定的财产与实际的财产对应,而不是泛化或虚化。一般而言,合同中通过一定数量、品种等概括性描述能够确定财产范围的,应认可其符合特定化要求。即使合同约定的租赁物范围不够清晰,或个别财产是否包含在约定范围之内有争议,也只是一个事实问题,只要不丧失承租人使用的可能性,不宜以租赁物未特定化为由认定不适格。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集合抵押。上述财产是否可以作为融资租赁物,不无疑问。如果从浮动抵押标的物增减不定,成品、半成品、原材料随时被消耗等特点来看,既不符合监管规定关于“固定资产”的要求,亦不符合特定化的要求,难谓租赁物适格。
实践中以动产浮动抵押意义上的标的物作租赁物的情形不多见,出现的一些案例多是以
8月30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债务融资工具支持力度 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通知》,提出丰富证券化融资模式,支持盘活存量资产。关于进一步加大债务融资工具支持力度 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市场成员:
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民营经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在人民银行正确领导
机器设备、厂房等非消耗性动产、不动产集合在一起作为租赁物,符合特定化要求。但往往动产以“占有改定”方式转移给出租人,不动产却不进行变更登记。此情形是按融资租赁关系还是按借款关系处理?多数裁判观点按借款关系处理,亦有裁判观点基于动产价值所占比例较大而按融资租赁关系处理,均有一定合理性,但确有进一步探讨,以统一裁判尺度之必要。
其三,融资租赁物要具有可使用性。承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直接合同目的是占有使用租赁物并实现经营收益,因此租赁物是否具有可使用性,是判断租赁物作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标的物是否适格的重要因素。
一些不动产,可以作为抵押物,但不宜作为融资租赁物,如在建的建筑物,虽可做到特定化,但所有权往往无法转移给出租人,承租人亦难以占有使用,监管规定又明令禁止,故认定在建的建筑物作为租赁物适格确应慎重;一些生物,如林木、耕牛、奶牛等具可使用性,与机器设备无实质差别,作为融资租赁物并无不可;一些权利具财产价值,但对承租人而言不具有可使用性,如公路、桥梁、隧道等不动产设施收费权等,可以用以质押,但标的物本身不具有可使用性,且被监管规定明令禁止出租,作为融资租赁物,就不具适格性。
知识产权对一些企业而言,已经成为核心资产,在生产经营、提高核心竞争力方面日益发生重大作用,其使用价值不言而喻。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均可从权属中分离出来而由承租人使用,其作为融资租赁物应当具适格性,在审判实务中对知识产权作为融资租赁物应持肯定态度。判断知识产权是否转让给出租人,应区别情况:专利权的转让自在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商标权的转让自商标行政部门核准公告之日起生效;就著作权而言,因实行自愿登记制度,财产权的变动只能依合同约定,登记仅产生对抗第三人效力。知识产权权属登记的可撤性、价值认定的复杂性,虽会给融资租赁带来一定的风险,但与其作为质权标的物的风险没有什么不同,是否以其为租赁标的物只是一个商业判断问题,而不是作为租赁物是否适格问题。
文章来源:融资租赁名家讲堂
关于进一步加大债务融资工具支持力度
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通知
一、落实“第二支箭”扩容增量工作部署,提振市场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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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下,交易商协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政策要求,把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与全国工商联8月30日共同召开的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推进会有关精神,着力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积极营造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良好氛围,助力民营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一)继续加大“第二支箭”服务力度,更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类及地产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公司以及采用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科技公司在债券市场融资,继续扩大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覆盖面,惠及更多中低信用等级民营企业发行主体。
(二)继续丰富和创新“第二支箭”工具箱,提升增信力度。运用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信用联结票据(CLN)、担保增信、交易型增信等多种方式,积极为民营企业发债融资提供增信支持。加强与地方政府担保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地方政府等部门的工作联动、信息共享,健全风险分担机制,提升风险处置合力,促进增信支持模式的可持续性。
二、拓宽民营企业“绿色通道”,提高融资服务便利
(三)主动跨前服务,加强精准对接。一是“跨前一步”开展“预沟通”。在注册发行文件准备阶段、发行阶段、存续期年报及重大事项披露等环节,设置民营企业“预沟通”机制,将注册发行服务前置业务办理前,提升服务质效。二是“一对一”设置“服务专员”。专人对接民营企业实现服务直达,主动了解企业融资诉求,做好上门宣介和培训工作。
(四)优化注册机制,提高服务质效。一是支持民营企业储架式注册发行。采用主承销商团便利机制,可结合实际需求确定主承销商团成员及家数。二是民营企业注册全流程采用“快速通道”。实行“申报即受理”,将受理工作合并至预评环节,首轮反馈5个工作日内完成,后续反馈2个工作日内完成,预评完成后,及时安排上会,提升工作效率。三是支持民营企业使用“常发行计划”,优化信息披露制式要求,减少重复披露内容,提高企业融资效率。
(五)提升发行便利,满足融资需求。一是拓宽民营企业发行时限要求。在当前最晚18时截标规范基础上,民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将最晚截标时间延长至当日20时。二是优化发行金额动态调整机制。民营企业采用发行金额动态调整的,可在簿记建档结束后,按照投资集中度限制等监管规则要求,结合申购情况自主决定发行金额,发行金额无需在簿记建档截止时间前1小时披露。
(六)丰富主动债务管理工具箱,促进优化负债结构。支持民营企业根据自身债务管理需要,开展现金要约收购、二级市场收购,在符合信息披露、公允定价、公平交易等规范基础上,以市场化方式购回本企业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促进优化负债结构,提振市场信心,改善融资环境。
三、加强民营企业创新产品支持力度,激发市场活力
(七)支持绿色低碳转型,助力可持续发展。一是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中长期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碳中和债,引导募集资金向绿色低碳领域配置。二是支持民营企业注册发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SLB)、转型债券,进一步满足高碳行业转型资金需求。
(八)拓宽科技企业融资渠道,支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一是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等民营科技型企业注册发行科创票据,募集资金用于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二是鼓励发行混合型科创票据,通过设置合理期限、设计浮动利率、挂钩投资收益等实现股债联动,为民营科技型企业提供股性资金支持。三是鼓励民营企业发行股债结合类产品,支持募集资金用于并购、权益出资等股债结合类用途,满足企业合理股权资金需求。
(九)丰富证券化融资模式,支持盘活存量资产。一是鼓励以支持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融资所形成的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债权、不动产、微小企业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票据(ABN)、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不动产信托资产支持票据(类REITs)等证券化产品,提升民营企业融资可得性。二是支持科技型民营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许可使用费、融资租赁及供应链等多种模式开展证券化融资,为民营企业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三是鼓励民营企业注册发行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CB),充分发挥资产和主体“双重增信”机制,盘活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存量资产。四是鼓励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票据资产,引导债券市场资金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扎实推进保供稳链工作。
四、加大市场宣传力度,增进各方交流互信
(十)加强宣传鼓励,激发市场活力。按期在协会官网公布各类金融机构承销、投资民营企业债券情况,激发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债券特别是中长期限债券融资的内生动力,鼓励金融机构优化内部绩效考核、尽职免责等激励考评机制。
(十一)释放积极信号,引导市场参与。发挥债券市场公开透明、预期引导性强的优势,加强典型案例宣传,释放积极明确信号,引导市场机构积极参与“第二支箭”债券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投资。
(十二)积极搭台唱戏,增进各方交流。通过官网、公众号以及媒体等多渠道开展服务民营企业宣传,重点强化政策效果、产品模式和市场反应等内容的舆论引导。组织开展恳谈会、联合路演等交流活动,为民营企业搭建对话沟通和共建共享的平台,增进投资人对民营企业的了解。
政策解读:
为持续加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金融管理部门联合全国工商联召开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推进会。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会议“集结”了多个重要部门,除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工商联外,还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等部门相关人士出席会议。此外,还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此次会议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民营企业发展的高度重视。多部门联合召开此类“推进会”尚属首次,释放出政府将进一步提升金融支持民营企业的力度和水平、政策持续优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的积极信号。这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提升民营企业活力。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郑志刚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就股权、债券、贷款三种融资渠道而言,对于部分小规模民营企业来说,IPO(首次公开募股)和发行债券仍有一定难度,银行方面的融资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未来,银行业在对民营企业的金
(七)支持绿色低碳转型,助力可持续发展。一是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中长期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碳中和债,引导募集资金向绿色低碳领域配置。二是支持民营企业注册发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SLB)、转型债券,进一步满足高碳行业转型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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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扶持方面应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例如在抵押担保等授信政策方面更加灵活,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为民营企业融资创造更便利的条件。
除了银行业的信贷支持外,债务融资工具也对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2018年10月份,中国人民银行设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作为化解民营企业融资难“三支箭”中的第二支箭。去年11月份,第二支箭得到延期并扩容。中国人民银行近期发布的《2023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自2022年11月份扩容以来累计为民营企业发行284亿元债券提供支持”。
在此次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推进会上,潘功胜表示,债券方面,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扩容增量,扩大民营企业债券融资规模。鼓励和引导机构投资者配置民营企业债券。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租赁保证金实务问答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引入租赁保证金的交易安排,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释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融资租赁项目的内部收益率。因此,在融资租赁交易实务中,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赁保证金的交易形态较为常见。但是,不论是合规监管层面关于出租人能否在租赁本金中内扣租赁保证金的问题,还是法律理论层面关于租赁保证金是否属于金钱质押、出租人是否对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或是诉讼层面租赁保证金冲抵承租人欠付款项的时间、冲抵后承租人是否负有补足义务等,均存在一定争议。此外,结合笔者代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最新裁判观点,出租人在诉讼中主张没收租赁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也面临一定的败诉风险。
文本将以问答形式,就融资租赁交易中涉及的以下租赁保证金问题进行解答:
问题一:租赁保证金是金钱质押吗?出租人是否对租赁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问题二:出租人支付租赁本金时,从租赁本金中内扣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的租赁保证金的交易安排是否合法有效?
问题三:如果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发生违约情形时,出租人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不予返还,该等约定是否有效?能否在诉讼中被支持?
问题四:如果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保证金的抵扣顺序的,租赁保证金应当先抵扣逾期利息还是先抵扣租金?
问题五:如果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就租赁保证金冲抵承租人逾期款项后承租人应当补足租赁保证金,就承租人未予以补足的租赁保证金部分,出租人能否主张相应的逾期利息?
问题六:其他债权人是否有权查封租赁保证金?
问题一:租赁保证金是金钱质押吗?出租人是否对租赁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笔者认为,租赁保证金本质上是借助抵销制度保障融资租赁债权的实现的交易安排。但由于租赁保证金在支付安排、资金运用方面的特殊性,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租赁保证金一般不构成法律上的保证金质押,即出租人对保证金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认为:“保证金质押的特定化,要求保证金内的资金特定化和账户特定化,通过开立保证金账户这一特定形式,与出质人的其他财产予以区分,同时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能够专款专用,款项的存入和扣划均系用于担保债权的偿还或者在担保债权被偿还之后退还给出质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580页)从租赁保证金的交易方式而言,并不符合法律上关于保证金质押特定化的要求。
具体而言,如果租赁保证金由承租人交付给出租人的,实务中出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的账户并非为某个承租人专门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甚至可能用于其他款项的支付、收取,账户使用功能上明显存在混同。更重要的是,出租人实际收取了租赁保证金后,不仅不可能将该租赁保证金存入特定的保证金账户或通过其他方式与承租人或出租人的其他财产进行区分,出租人也无法参照银行对保证金的管理实现专款专用要求,反而可能继续用于其他日常经营,或用于支付其他融资租赁项目中的租赁本金。显然,此种租赁保证金不符合特定化的要求。
如果租赁保证金由出租人在发放融资款时“内扣”,“内扣”的方式就直接发生了租赁保证金与承租人收到的租赁本金混同现象,或者租赁保证金仍在出租人的银行账户内,与出租人的其他资金混同。因此,此种租赁保证金亦不符合保证金特定化的要求。
尽管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70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证金并非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或者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主张就保证金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主张权利。”据此,出租人与承租人如约定“租赁保证金在承租人发生租金或其他款项逾期支付时,可用于抵充逾期款项”,该等合同约定应属合法有效。
问题二:出租人支付租赁本金时,从租赁本金中内扣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的租赁保证金的交易安排是否合法有效?
如果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成立,且出租人与承租人就租赁保证金抵扣租赁本金问题已经通过合同约定达成了合意的,在融资租赁合同产生争议后,法院一般情况下将确认从租赁本金中“内扣”租赁保证金不影响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成立,也不影响出租人主张租金债权。
具体而言,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下,出租人负有向承租人支付租赁本金的义务,承租人根据合同约定,则负有向出租人支付租赁保证金的义务。《民法典》第568条第1款(对应《合同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据此,出租人、承租人就互负的款项支付义务进行抵销的,符合法定抵销权的规定,该等抵销合法有效,不属于借贷法律关系下出借人预先扣除借款本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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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交易存在“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情形的,法院将以承租人实际收到的净本金金额作为出租人可以主张的计息本金基数,即租赁保证金将从合同约定的本金中扣除。
具体而言,在大部分融资租赁交易中,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保证金作为承租人为担保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具有担保性质的款项使用。但如前文分析,租赁保证金一般不属于法律层面的保证金质押。因此,如果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能成立的,基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的租赁保证金用于抵扣逾期租金的合同约定同样无法成立。由于大部分融资租赁合同不会就合同被认定属于“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时的保证金如何处理问题作出约定,承租人不再负有向出租人支付保证金以担保借贷法律关系项下债务履行的义务。相应地,出租人不能依据《民法典》第568条第1款的规定行使法定抵销权并从本金中扣除保证金。
问题三:如果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发生违约情形时,出租人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不予返还,该等约定是否有效?能否在诉讼中被支持?
笔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关于“出租人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不予返还”的约定,本质上属于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结合实务中大部分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内容分析,“出租人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不予返还”实际上包含两层意思:第一,承租人发生融资租赁合同违约行为时,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第二,基于债权债务的抵销规则,出租人主张就承租人支付的租赁保证金(租赁期末出租人应当返还承租人)与上述违约金互相冲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一书关于融资租赁租金的司法保护上限明确:“……对于融租租赁公司收取的租金以及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超过承租人融资数额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746页)因此,如果出租人主张的违约金、租赁利息等款项合计未超过年利率24%的,基于“出租人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不予返还”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上述约定似乎有效。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不乏人民法院支持出租人主张没收租赁保证金的案例。例如,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民终73号、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121号等案中,出租人关于没收租赁保证金的诉讼请求均被支持。
但据笔者所了解,即使融资租赁合同中对没收保证金已有明确约定,近期部分法院的判决仍然未支持出租人提出的没收保证金的主张,对此情况值得特别注意。(相关案例尚未公开,故本文暂无法引用)需要注意的是,诉讼实务中,出租人除了提出关于没收租赁保证金的诉讼请求外,通常一并主张就承租人欠付的租金计收逾期利息。部分人民法院可能参照《民法典》第588条关于违约金与定金竞合的规定,认为出租人同时主张没收租赁保证金与逾期利息加重了承租人的债务负担,有违公平原则,进而要求出租人在租赁保证金与逾期利息两个诉讼请求中做出选择。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笔者认为,考虑到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时,对出租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审查日趋严格,且人民法院可能采用公平原则平衡承租人发生融资租赁合同违约情形时出租人有权主张的债权金额。建议出租人考虑及时调整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将租赁保证金的功能调整为冲抵承租人逾期欠付的款项为妥。
问题四:如果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保证金的抵扣顺序的,租赁保证金应当先抵扣逾期利息还是先抵扣租金?
如果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保证金的抵扣顺序的,笔者认为可参照适用《民法典》第560条之规定,优先抵扣先到期的债务,同时到期的优先抵扣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如果承租人的债务有主债务和利息或费用之分的,则可参照适用《民法典》第561条之规定,先抵扣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再抵扣利息、罚息或违约金,最后再抵扣租金。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但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也有人民法院认为应根据公平原则,将租赁保证金优先抵扣未付租金。例如,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1606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关于保证金的抵扣顺序,《保证金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法院认为,根据公平原则,宜首先抵扣未付租金,故承租人已经支付的保证金60000元从未付租金中扣除后,未付租金总额为465082.25元。
因此,从避免合同争议的角度而言,建议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发生欠款时,租赁保证金的冲抵顺序。
问题五:如果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就租赁保证金冲抵承租人逾期款项后承租人应当补足租赁保证金,就承租人未予以补足的租赁保证金部分,出租人能否主张相应的逾期利息?
关于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整理部分法院采用的裁判观点如下,供读者参考: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将保证金抵扣租金后,出租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租人承担因未补足的保证金产生的违约金,但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后,不再适用补足保证金约定。例如,在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初3458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按照约定,保证金抵扣后,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发出《补足保证金(押金)通知书》,告知承租人保证金抵扣事宜并要求承租人及时补足已抵扣保证金,如承租人迟延补足保证金,则出租人有权就未补足金额按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直至全部保证金补足之日止。但出租人采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约定的救济措施提前终止合同的,则不再适用承租人补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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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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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认为,因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将保证金抵扣租金后,出租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自负有保证金补足义务之日起,至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届满之日期间的保证金占用利息。例如,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1359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珠江矿业公司将部分保证金用于支付租金后,依约应尽快补足保证金。某融资租赁公司请求珠江矿业公司从保证金退还之日起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保证金占用利息,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另外,《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截止至2020年5月31日,在合同期满后某融资租赁公司未再要求珠江矿业公司补足保证金,珠江矿业公司亦无需再补足保证金,而是承担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及逾期违约金的责任。因此,珠江矿业公司的保证金补足义务应截止至合同期满之日,故保证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时间应截止至合同期满之日。一审法院认定保证金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忽略了珠江矿业公司已不存在补足保证金的合同义务,本院予以纠正。
问题六:其他债权人是否有权查封租赁保证金?
《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法〔2015〕321号)第3条第12点第1款规定:“有权机关、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享有质押权、保证金等优先受偿权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所登记的优先受偿权信息在查询结果中载明。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金融机构反馈查询结果中载明优先受偿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在办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况通知优先受偿权人。优先受偿权人可向执行法院主张权利,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审查处理期间,执行法院不得强制扣划。”可见,就属于金钱质押性质的保证金而言,人民法院虽然不得扣划,但亦有权实施冻结措施。
此外,依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编注第二版|》关于“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整理内容,人民法院不得采取扣划的保证金类财产包括: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期货保证金、期货公司客户的期货保证金、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结算担保金、旅行服务质量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开证保证金。
如前文分析,租赁保证金通常不满足财产特定化的要求,不属于可以主张优先权的金钱质押。因此,如果存放于出租人处的租赁保证金发生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冻结、扣划情形的,出租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可能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文章来源: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
沪深北三家交易所就企业债发审规则征求意见
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于2023年9月15日相继发布就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五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相关工作,在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下,三家交易所近日分别制定了多项相关业务规则的征求意见稿,涉及公司(企业)债券发行承销、上市审核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
具体来看,本次沪深交易所文件内容相近,主要是在原有公司债券相关规则的基础上“注入”企业债部分。沪深交易所表示,本次全面、系统修订制定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和存续期自律规则,主要遵循的思路包括:一是坚持制度先行、规则先行,做好交易所自律规则层面制度衔接,构建统一的公司债券监管制度规则体系;二是结合债券市场监管实践,按照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要求,补齐制度短板,进一步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规则制定对于北交所来说是信用债领域的发展起步。北交所表示,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相关业务规则是落实证监会《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的重要举措,此前证监会明确提出“支持北交所推进信用债市场建设”。此次北交所以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为契机推出信用债业务,一体构建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基础制度体系,是全面推进北交所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持续丰富产品体系、营造良性生态的有益探索,对于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所功能、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强化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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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北交所为例,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五项基本业务规则为《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以下简称《发行承销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述业务规则在起草过程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吸收借鉴成熟市场经验,遵循一般规律,充分适应市场发展新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建立发行上市审核制度。《审核规则》贯彻债券注册制改革要求,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以偿债能力为重点的信息披露要求,坚持公开透明的审核原则。通过建立健全债券发行审核质量控制体系和廉政监督机制,加强对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全方位约束与监督。
二是建立发行承销制度。《发行承销规则》吸收了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承销经验,贴合债券市场参与者习惯,明确发行程序、发行系统、场所管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等各项要求,进一步规范发行承销业务。
三是建立上市与持续监管制度。《上市规则》建立了从债券上市到上市后持续监管各环节的监管安排。通过强化持续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压实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加强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等,规范债券上市管理和市场参与者行为。
四是建立债券交易制度。《交易规则》充分把握债券交易特点和市场需求,适配匹配成交、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和协商成交五种交易方式,明确不同交易方式下交易时间安排、申报成交要求,建立做市商制度,并通过债券交易参与人机制,便利机构投资者参与债券交易。
五是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管理办法》落实证监会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关要求,明确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对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作了细化规定,压实证券经营机构责任,增强投资者保护力度。
文章来源:新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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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金租业绩一览
随着上市银行2023年半年报披露完毕,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情况也得以曝光。据中国证券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有超过20家A股上市银行在半年报中披露了旗下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情况。
整体来看,2023年上半年,绝大多数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总资产较去年同期有所上升。在经营业绩方面,多数公司营收、净利润实现增长,部分公司的净利润同比增长超过20%。
从已披露数据来看,除光大金租的总资产出现小幅下降之外,其他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总资产均较去年同期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截至2023年6月末,交通银行旗下交银金租总资产达到4090.78亿元,同比增长17.05%,在行业内率先突破4000亿元大关。招银金租紧随其后,截至2023年6月末,总资产为3169.53亿元,同比增长19.06%。此外,民生金租、华夏金租、建信金租、浦银金租、光大金租、兴业金租、永赢金租、苏银金租的总资产均突破千亿元。
在营业收入方面,2023年上半年,浦银金租的营业收入为37.34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81.09%,营业收入和增幅均位居行业前列。华夏金租、永赢金租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8.83亿元、21.83亿元。
在净利润方面,2023年上半年,交银金租实现净利润20.02亿元,同比增长6.09%。招银金租实现净利润16.17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17.75%。建信金租的净利润增幅最大,2023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6.69亿元,同比增长153.41%。
一、多家公司总资产规模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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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市银行半年报披露的数据来看,2023年上半年,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回归租赁本源,不断优化业务结构和经营模式,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
不少公司的租赁业务投放金额有所上升。比如,中信金租表示,2023年上半年,实现租赁业务投放205.20亿元,同比增长106.20%,为成立以来半年度投放最高水平,其中第二季度和6月投放均创造历史上单季度和单月投放最高纪录。苏银金租2023年上半年租赁业务投放410.27亿元,同比增长80.45%,再创历史新高。
值得一提的是,不少公司的绿色金融租赁业务投放占比较高。比如,截至2023年6月末,农银金租的绿色租赁资产余额600.51亿元,占比67.0%;兴业金租表示,2023年上半年,该公司重点聚焦“降碳”“减污”协同增效,结合金融租赁产品优势,转型分布式光伏等领域,绿色业务在总投放中占比超过50%。
也有部分公司借助母行的特色优势,走差异化发展道路。比如,农银金租表示,该公司大力支持农业强国、绿色发展与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深耕“三农”县域、航空航运、新能源、科创与先进制造等重点领域,实现特色化、专业化、差异化发展。
二、优化业务结构
2023年下半年,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如何发展?部分公司在2023年年中工作会议上,对下半年的工作重点进行了部署,推进高质量发展、转型发展成为部分公司下半年发力的重点。
展望下半年工作重点,推进高质量发展成为不少公司的共识。比如,光大银行党委委员、监事长卢鸿在光大金租年中工作会上表示,现阶段金融租赁行业发展形势严峻,光大金租应当直面困难,从坚定服务国家战略出发,寻找并抓住机遇,从“强化自身能力建设,保持资产质量稳定,进一步增强服务实体能力”三个方面着力推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除此之外,“转型”也成为一些公司年中工作会议的高频词。比如,华夏金租党委书记陈传龙表示,下一步,要持续提升回归本源和高质量发展水平,坚持走市场化、规范化、差异化、特色化、专业化的“五化”发展之路。永赢金租总裁许继朋表示,下半年要继续深化转型升级战略,坚持以“创新驱动”赋能经营管理,全力以赴推动发展提质增效。
三、推进高质量发展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两家租赁公司入选《财富》中国500强!
近日,2023年《财富》中国500强排行榜发布。该榜单由《财富》(中文版)与中金公司合作编制,覆盖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外上市的所有中国公司,是衡量中国上市企业实力与业绩的权威榜单,备受国内外瞩目。
今年500家上榜的中国上市公司总营业收入达到65.8万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为4.7万亿元,上榜公司的年营收门槛接近237亿元。
榜单上,融资租赁业有两家上市公司上榜:远东宏信和渤海租赁,分别列第346位、第394位,这两家上市租赁公司均已连续8年上榜。
其中,远东宏信有限公司(HK.3360),第346名:2022年营业收入约366亿元,位于中国500强排行榜第346名,相较去年的367位上升21位。远东宏信已连续8年上榜,期间最高排名为2019年排名(第336位)。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SZ.000415),第394名:
2022年,渤海租赁营业收入约319亿元,排名位于中国500强排行榜第394名,较上一年的433名上升39名。
渤海租赁已连续8年上榜,期间最高排名为2018年排名(第205位)。
值得一提的是,该榜单考量的是全球范围内最大的中国上市企业在过去一年的业绩和成就,并且在总榜排名上,是以营业收入为主要考量指标。
业内有几家未上市的融资(金融)租赁公司,其2022年营业收入水平已接近《财富》中国500强的水平。
此外,近期公布的一份全球榜单上,也有上市融资(金融)租赁公司光荣上榜。
2023年6月8日,美国《福布斯》杂志发布了2023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行榜(Forbes The Global 2000)。
中国上市租赁公司有3家入围榜单,分别是:中租控股(中国台湾,排名1236,仲利租赁母公司),远东宏信(中国香港,排名1298),国银金租(中国内地,排名1714)。
注:《福布斯》杂志每年评选出“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以营业收入、利润、资产和市值的综合评分为依据。
文章来源:融资租赁名家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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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笔标准化绿色租赁业务在天津落地
近日,在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和天津市金融局等单位的指导下,华能天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天成租赁”)提交的风电设备直租项目绿色评价申请,经天津东疆综保区管委会委托的第三方绿色评价机构联合赤道环境评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赤道”)评价认定后,获得了联合赤道出具的绿色融资租赁项目认定表。这是天津东疆综保区在全国率先出台融资租赁绿色评价机制后,按照该机制认定评价的首个绿色融资租赁项目,对融资租赁行业绿色发展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据悉,该项目由华能天成租赁以直租方式操作,租赁物为风机、塔筒和相关电气设备,将应用于甘肃某风力发电项目,能够产生显著的环境效益,估算可节约标煤约153.8万吨,减排二氧化碳当量397.5万吨。结合东疆综保区出台的《绿色融资租赁项目认定评价操作指引》,联合赤道在绿色融资租赁项目认定表上为该项目“贴上”多个绿色标识。认定表显示,该租赁物及其应用项目的绿色属性同时符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和《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要求,业务开展流程符合《绿色融资租赁服务指南(试行)》要求。这也为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精准识别项目绿色属性提供了专业、可信的依据和佐证。结合认定情况,中行天津分行为华能天成租赁提供了一笔专项融资支持。
此前,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市金融局指导东疆综保区探索搭建了“服务指南+实施方案+评价指引”三位一体的融资租赁绿色评价机制,支持通过“政、银、产、学、研”合作共建“绿色租赁生态港”。相关信息发布后,引发行业极大关注。东疆综保区按照“监管指导支持、政府搭建机制、企业自主申请、第三方认定评价、多方共建共享”的原则,积极组织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绿色项目认定评价。
据了解,天津东疆综保区后续还将结合融资租赁公司绿色评价指标和绿色评价等级,适时认定评价一批绿色融资租赁企业。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湖南:探索融资租赁新模式 赋能先进制造业
3月30日晚间,中联重科发布2021年年报,全年实现营业收入671.31亿元,同比增长3.11%;铁建重工也发布了上市后首份年报,2021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5.17亿元,同比增长25.05%,实现净利润17.35亿元,同比增长10.74%。
湖南工程机械产业有着近70年发展历史,被誉为制造业“国家名片”,特别是21世纪以来步入发展快车道,实现了既有速度又有质量的发展。
3月17日,湖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庆伟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湖南湘江新区调研时强调,要以更高标准谋划推进产业发展,毫不动摇做强先进制造业。
这无疑给发展势头正劲的工程机械湘军,又注入了新的动能。湖南工程机械如何在持续高质量发展上闯出新路子,湖南金融又将如何持续赋能这一优势产业发展?
铁建重工在隧道装备产业领先地位持续巩固,上市后首份“成绩单”亮眼。做强先进制造业 创新开展二手装备出口
“积极开展长沙特色的改革探索,重点推动二手工程机械设备出口、对非本币结算贸易、企业深加工结转出口退税等首创性改革试点,以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开放新高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侯向宇表示。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董事长刘飞香带去了《关于支持湖南开展二手装备出口改革的建议》。他说,湖南作为拥有三一集团、中联重科、铁建重工、山河智能等国内装备制造业龙头企业的省份,新机外贸出口量占全国出口量的25%左右,但在二手装备产业链,其出口贸易占比不到湖南省新机外贸出口量的1%,每年出口不足500台。
有机构预测,到2025年,全球二手装备的年度交易规模将超过100万台,新机和二手装备交易占比将达到1:1,交易规模将突破4000亿美元。在市场机遇刺激下,卡特彼勒、小松、利勃海尔等国际知名装备制造企业纷纷布局,在政府的支持下,从二手装备标准建设、交易模式、售后服务等方面加快探索,将其作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
当下,中国二手装备出口水平与装备制造业整体国际影响力不成正比,与整机通过海外建基地“走出去”的模式不同,二手装备“走出去”更加依赖统一出口销售渠道,建设二手装备出口业务示范区,能显著提升中国二手装备“走出去”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中国高端装备产业的国际影响力。
“全面响应中央关于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战略要求,借助湖南自贸试验区获批的机遇,创新开展二手装备出口,提升湖南制造业产业链稳定性,通过高水平开放举措,激活内循环发展潜能。”刘飞香告诉红网时刻记者,开展二手装备出口是湖南服务和融入制造强国战略,提升湖南先进制造业水平的重要契机,对推动实现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更高水平的中非经贸合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湖南省“十四五”金融业发展规划》提出,聚焦服务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重点从结构优化、体系支撑、机制创新、渠道拓宽和产品丰富等方面发展产业金融,加强对先进制造业的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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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给制造业转型升级提供有力金融支撑,湖南省近年来加快推动融资租赁产业发展。2021年,《湖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出台,从完善政策体系、设立奖补资金、优化经营环境、加强人才建设等多个方面推动融资租赁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湖南省共有融资租赁公司119家,其中本土法人机构20家,外省在湘分支机构99家。
“近年来,经过建章立制、清理规范等多措并举,我省融资租赁行业总体呈现‘量减质增’的发展格局。”据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前,北京、上海、广东、天津四地已成为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四极”,其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总数量占全国总数量的70%以上,领跑全国。相比之下,湖南省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未来发展空间较大。
为进一步加强自贸区建设配套金融服务,围绕自贸区业务,湖南正积极推进设立特色化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坚持“注重质量,优中选优”的原则,支持大型国企或头部企业在湖南自贸区内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着力提升融资租赁机构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探索融资租赁服务装备制造业发展新模式,这项改革事关重大,我们将全力以赴抓好落实。”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管委会制度创新局负责人王诗勤说道。
在湖南自贸试验区内,成立于2009年11月的“老牌”企业——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主要运营三一重工的机械租赁业务,助力三一重工扩大产品销售。截至2021年12月末,该公司资产总额为42.2亿元,其中融资租赁资产总额为34.5亿元,融资租赁投放额18.49亿元,这是湖南目前业务规模最大的融资租赁法人机构。
今年2月,湖南自贸试验区内又再添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由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成立的湖南星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正式挂牌,该公司将重点布局装备制造等园区特色优势产业,以中小企业为服务重点,开展大型设备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租赁交易咨询等业务,着力满足企业中长期融资需求,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接下来,对接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突出临港经济,发展航运物流等产业,在湖南自贸区岳阳片区设立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其“花开落地”也将越来越近。
不久的将来,更多各具特色、实力雄厚的融资租赁“金融力量”将汇入湖南发展的滚滚春潮,为湖南奏响更动人的乐章。
文章来源:融资租赁名家讲堂
国内首个融资租赁行业ESG团标发布
2023年7月14日,由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专委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诚信绿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行业机构和59家金融、融资租赁企业共同编制的团体标准——《融资租赁企业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经中国技术经济学会批准并实施,成为我国首个融资租赁行业ESG标准(标准编号:T/CSTE 0357—2023),为我国融资租赁企业的ESG信息披露和管理规范提供了统一规范的参考依据。
在全球对可持续发展议题的强势关注下,ESG信息披露已成全球趋势。作为首个融资租赁行业ESG标准,《指南》的编制经过深入的可持续发展相关政策梳理、融资租赁企业调研分析、科学的议题内容设计以及多次专家论证研讨,历时7个多月完成了《指南》发布稿。《指南》立足金融行业特点,根据我国“双碳”政策、绿色金融相关政策和融资租赁企业自身管理现状,充分借鉴GRI《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框架》、ISO 26000《社会责任指南》等ESG相关国际指引,并重点参考 《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JR/T0227-2021)等标准,编制形成《指南》。明确了融资租赁企业ESG报告的编制原则、编制流程、披露内容以及ESG管理体系框架等内容,并针对租赁企业的绿色租赁、普惠租赁、风控合规等特征议题进行了披露内容规范,全面科学合理地覆盖了融资租赁行业的ESG披露内容,以更好地引导融资租赁企业提升ESG管理水平,促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融资租赁行业与实体经济结合紧密,通过积极践行ESG理念,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引导资金投向绿色产业。根据中诚信绿金统计,截至2023年6月30日,14家A股和中资港股上市融资租赁公司全部披露了ESG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融资租赁企业的绿色债券发行也呈明显的规模优势, 2023年上半年融资租赁企业绿色债券共计发行34只,规模为226.52亿元,成为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力量。
《指南》的发布与实施,将有效推动融资租赁企业环境、社会和治理机制的完善,加速绿色金融相关业务布局,聚焦普惠金融发展,规范客户ESG风险管理,在把握市场机遇的同时,降低金融风险,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推进融资租赁企业在“双碳”目标下的转型与高质量发展。
文章来源: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公众号
融资租赁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中的市场机会
融资租赁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有力抓手,在扩大投资、促进销售、盘活存量、推动技术改造、缓解债务负担等方面具有增加资产流动性和强化资产管理的功能,能为产业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在把握市场机遇、践行绿色金融理念、持续加快绿色产品开发及业务拓展、服务“双碳”目标建设等方面,融资租赁具有先天优势。作为理想的产融结合工具,融资租赁必将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全系统各个环节发挥助力作用。
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就是要建设以可再生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源结构。根据国家能源局最新统计数据,截止2021年底,全国风电装机3.28亿千瓦、光伏发电装机3.06亿千瓦。以该数据为测算基础,若实现“双碳”目标中承诺的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12亿千瓦以上的目标,到2030年风电、太阳能发电新增装机至少还需5.66亿千瓦,增量市场空间巨大。
一、电源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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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以风电、光伏为代表的新能源装机具有设备占比高,未来收益稳定的特点,这与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是一种的天然的契合,相较于银行,融资租赁门槛低,还款方式灵活,融资期限可以更好的匹配新能源电站的生命周期和项目的投资回收期。
同时,随着新能源电站装机比例的不断扩大,对电力系统调节资源的需求也在同步增大。鉴于我国目前以煤电装机为主的电源结构,火电灵活性改造就显得十分必要。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对外发布的《全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实施方案》提出“十四五”期间完成存量煤电机组2亿千瓦改造的目标,国家电网提出了2025年力争“三北”地区累计完成2.2亿千瓦改造、东中部地区累计完成1亿千瓦改造的目标,南方电网提出了具备改造条件的煤电机组最小技术出力达到 20%-40%的要求。
因此,火电灵活性改造市场同样需求较大。火电机组改造不仅包括对机组设备本体进行改造,也包括新建其他辅助设备。改造完成后的机组能够产生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无论是直租还是回租角度,都具有很好的适格性,且大型火电企业股东背景优良,风险抗压能力较强,对融资租赁企业较为友好。
1.特高压电网建设
鉴于我国能源资源禀赋与负荷呈现逆向分布的特点,为解决我国西北地区大规模新能源装机电力消纳的问题,需要将西北地区的电源侧与中东部地区的负荷侧通过电网连接起来。如此远距离、大容量的电力输送需求,如果采用超高压等级输送,线路损耗、系统稳定和短路电流问题就会非常严重,因此必须采用特高压输电来解决这样的问题。
特高压作为新基建的主要板块之一,市场前景广阔,而且项目收益来源稳定,主体信誉度高,是一项低风险优质资产。“十四五”期间,国网将规划建设特高压线路“24交14直”,涉及线路3万余公里,总投资3800亿元。但由于特高压所在领域的特殊性,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其中仍面临着诸多挑战,需要租赁公司不仅具有较低的资金成本、规模优势,而且需要具备较强的产业背景及综合市场营销能力。
不过特高压电网具有产业链长、带动优势强的特点,融资租赁可以在与特高压产业相关的大基地配套电源、电力施工装备等板块寻求业务机会。
2.配电网升级改造
构建以可再生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在电网侧除了需要建设特高压电网解决新能源装机消纳问题,还需要加强配电网的更新与改造,提升配电网的综合承载能力和实施感知能力,从而能支撑更多的分布式新能源的并网与消纳,为建成源网荷储一体化、多能互补的智慧能源系统和微电网提供基础。
长期以来,我国配电网建设水平弱于主网,配电网存在网架结构薄弱、线损率高等问题,随着负荷快速增长叠加分布式新能源发展,配电网将是未来投资建设的重点。国家电网在《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2021-2030)》中计划在“十四五”配电网建设投资超过1.2万亿,占电网建设总投资超60%。南方电网十四五规划提出,配网领域投资3200亿元,占电网总投资比重约50%。通过查询公开报道,已有国网株洲供电公司通过“融资租赁+EPC”模式完成了5座35KV变电站的提质改造项目。湖南电力公司召开了“向配网开战”的动员会,提出了通过“融资租赁+EPC”模式在全省范围内每年改造100座35KV变电站的目标。综上,配电网升级改造市场空间大,融资租赁业务具备较好的业务拓展机会。
二、电网侧
在新型电力系统中,负荷侧将由传统的刚性、纯消费性向柔性、生产与消费兼具型转变,由传统的“源随荷动”向“源荷互动”转变。
一方面,负荷侧将大力发展电能替代工程,进行用电终端改造。通过“互联网+”智慧能源系统,根据发电侧的情况,动态控制工厂、商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户侧储能等电力用户参与供需调节,深化用户与电网的互动,实现更大范围的削峰填谷。以充电桩为例,根据国家能源局最新数据,2022年上半年我国新增充电桩130万台,是去年同期的3.8倍。
另外一方面,负荷侧将通过建设分布式发电、储能等可调节资源从原来的电能“消费者”变为“消费者+生产者”,进而形成多个独立的微电网,提高电力供应的稳定性。以分布式光伏为例,根据国家能源局统计数据,2022年一季度,全国光伏新增装机1321万千瓦,其中,分布式光伏887万千瓦(包括255万千瓦户用,632万千瓦工商业)。
因此,负荷侧为满足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需求,需要不断提高可调节资源建设,从而带动充电桩、分布式电源、智能电表、储能等市场发展,这些领域相关设备市场需求规模大、收益稳定,风险较小,是适合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优质资产。
三、负荷侧
建设新型电力系统需要源网荷储协同互动,储能是其中的关键环节之一。以风光为代表的新能源发电具有不稳定性特点,而电能又是瞬时的,导致发电侧和负荷侧出现错配的问题,为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就需要储能的调节作用。
四、储能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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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技术贯穿于电力系统发电、输电、配电和用电的各个环节,储能根据技术类型不同,可分为机械储能(抽水蓄能、压缩空气、飞轮储能)、电磁储能(超级电容、超导储能)、电化学储能(锂离子电池、钠硫电池等)、热储能以及化学储能(氢储能)5类。根据储能在电力系统中所处环节的不同,可分为电源侧储能、电网侧储能和用户侧储能,不同环节储能发挥的功能是不同的。
对于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而言,储能系统的发展直接决定了新型电力系统构建的进程和成效。为了平抑新能源的波动性、随机性和间歇性,目前新能源电站并网要求强制配置储能已经成为主流,大部分省、市、区的储能配置比例基本不低于并网容量的10%,河南、陕西等省配置比例要求达到20%。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实现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达3000万千瓦以上的目标。储能属于重资产投资项目,设备占比较大,对融资需求较为强烈,为融资租赁提供了很好的业务机会。
鉴于电网侧的特殊性,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储能项目市场机会主要集中在电源侧和用户侧,尤其是用户侧。不过目前储能市场盈利模式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而且储能电站收益受政策及原材料成本影响较大,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其中需要加深对行业研究并做好风险收益测算,从而规避相关风险。
在新型电力系统中,负荷侧将由传统的刚性、纯消费性向柔性、生产与消费兼具型转变,由传统的“源随荷动”向“源荷互动”转变。
一方面,负荷侧将大力发展电能替代工程,进行用电终端改造。通过“互联网+”智慧能源系统,根据发电侧的情况,动态控制工厂、商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户侧储能等电力用户参与供需调节,深化用户与电网的互动,实现更大范围的削峰填谷。以充电桩为例,根据国家能源局最新数据,2022年上半年我国新增充电桩130万台,是去年同期的3.8倍。
另外一方面,负荷侧将通过建设分布式发电、储能等可调节资源从原来的电能“消费者”变为“消费者+生产者”,进而形成多个独立的微电网,提高电力供应的稳定性。以分布式光伏为例,根据国家能源局统计数据,2022年一季度,全国光伏新增装机1321万千瓦,其中,分布式光伏887万千瓦(包括255万千瓦户用,632万千瓦工商业)。
因此,负荷侧为满足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需求,需要不断提高可调节资源建设,从而带动充电桩、分布式电源、智能电表、储能等市场发展,这些领域相关设备市场需求规模大、收益稳定,风险较小,是适合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优质资产。
五、智能化板块
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工程的推进,大规模风电、光伏等新能源电站的开工建设,将会带来大量施工机械的市场需求,尤其是在特种运输、挖掘、铲运、起重(吊装)、混凝土制备等方面。对于施工企业而言,设备购置占用资金量大,回收周期长,采用融资租赁或者经营租赁方式不仅可以缓解资金压力,而且可以提升资产管理和经营能力。融资租赁具有很好的发挥空间。
六、电力建设工程机械板块
文章来源:能源新媒公众号
独立储能电站的收益模式
独立储能,是指独立储能电站,其独立性体现在可以以独立主体身份直接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不受位置限制
独立储能电站的收益模式大致可分为如下四种:共享租赁、现货套利、辅助服务、容量电价,其中容量租赁拓展了独立储能电站的收益来源。这四种收益方式提升了独立储能电站项目的经济可行性。
共享储能(容量租赁)是由第三方或厂商负责投资、运维,并作为出租方将储能系统的功率和容量以商品形式租赁给目标用户的一种商业运营模式,秉承“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向承租方收取租金。这一业务是独立储能电站项目主要收益来源,使项目具备了经济可行性。
向新能源发电项目提供容量租赁服务,满足新能源发电配储需求,政府出台容量租赁指导价格,最后成交价格由新能源发电场和储能方协商确定。现在多数省份的容量租赁费为250-350元/kW年,100MW共享储能电站的容量租赁费可高达2500-3500万元/年。
一、共享租赁(容量租赁)
电力现货交易:是储能电站提升经济性的关键。在具备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的地区,独立储能电站可参与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利用电力现货市场的峰谷高价差,创造了更大收益空间。目前山东、山西、甘肃三个省已进行现货交易试点。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明确指出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约减少储能电站度电成本0.1-0.2元/kWh。
政策提高了储能电站经济性,推动国内储能行业快速发展。
二、现货套利(电力现货交易)
三、电力辅助服务
01政策支持
2021年8月,国家能源局正式印发新版《并网主体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和《电力系统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简称新版“两个细则”),正式承认了新型储能(包括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液流等)拥有独立的并网主体地位,需要遵守安全稳定运行相关规定的同时,也能参与辅助服务市场获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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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独立储能项目的投资是核准类还是备案类?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分为核准类和备案类。
独立储能电站未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不属于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
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亦规定,“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对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并将项目备案情况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因此,独立储能电站在建设前,业主应当在当地发改部门办理投资项目备案,取得备案回执。
03是否需要进行节能审查?
什么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这是提高新上项目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能源浪费的一项重要制度,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抽水蓄能项目列入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但是相关规则并未规定电化学储能电站是否需要办理节能审查。
因此,对于独立储能电站是否需要办理节能审查,有待规则层面进一步明确。现阶段,在项目建设前,建议业主方与当地发改部门沟通,了解当地政策执行口径。
2022年6月,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印发南方区域新版《两个细则》,将独立储能电站作为新主体纳入南方区域“两个细则”管理,进一步提升独立储能补偿标准,完善独立储能盈利机制,提高了独立储能电站准入门槛。
02辅助服务形式
传统储能电站的收益来源,目前仍为储能收益的主要构成之一。储能电站接受电网的调调度,为电网提供有偿辅助服务(调峰、调频),以获取相应收益。
新型储能常见的辅助服务形式主要有调峰、调频(包括一次调频、二次调频)两类,具体收益额度各省不同,但调峰多为按调峰电量给予充电补偿,价格从0.15元/kWh(山东)到0.8元/kWh(宁夏)不等。而调频多为按调频里程基于补偿,根据机组(PCS)响应AGC调频指令的多少,补偿0.1-15元/MW的调频补偿。
容量补偿是管理机构为储能项目提供的补贴,作为项目收益的“保底”手段。
目前只有山东启动现货市场试运行后,参照火电标准给予电化学储能容量电价。储能与备用火电在系统中的作用类似,利用小时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仅靠电量电价难以维持经济性,因此需要容量电价予以“兜底”。但与抽蓄、火电不同的是,电化学电站建设便捷,调节性能优异,国家政策方向是将电化学储能尽可能推向电力市场去获利,容量电价仅为电化学储能收益“保底”手段。
四、容量电价
“双碳”战略引领下,我国风、光发电等新能源装机规模大幅增长,对新能源电力消纳提出更高要求,由于“储能能够显著提高风、光等可再生能源的消纳水平,支撑分布式电力及微网,是推动主体能源由化石能源向可再生能源更替的关键技术”,为缓解新能源对电网的冲击,保障能源供应的稳定和安全,新型储能产业迎来发展良机。
独立储能电站,是指具备调度直控条件,以独立市场主体身份直接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不受接入位置限制,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按照其接入位置与电网企业和相关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等相关方签订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的储能电站;不依托新能源电站,可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打破了原有的1家储能站与1家发电站传统对应关系,转向了1家储能站对应多家新能源发电站的“1对N”关系。
以大型储能电站为主体,以电网为纽带,将独立分散的电网侧、电源侧、用户侧储能电站资源进行全网优化配置,由电网进行统一协调,推动源网荷各端储能能力和价值全面释放。
01是否需要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在此之前,业界对于储能项目是否需要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一直是众说纷纭,甚至一度被认为不需要办理。但2020年6月,福建省投资集团所属的福建晋江百兆瓦时储能站作为全国首张独立储能电站电力业务许可证项目,却被新闻媒体报道。2023年4月13日,国家能源局在其官方网站回复留言表示,“目前,除抽水蓄能外的其他新型储能项目暂未纳入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暂不需要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因此,现阶段,在国家出台新规之前,独立储能电站无需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即可投入上商业运行。
五、独立储能电站合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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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加强规划设计安全管理,进行安全设计审查
业主针对独立储能电站项目应当加强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合理确定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安全设施建设。
业主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工作,并组织开展设计审查。设计文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安全设施的配置应满足工程施工和运行维护安全需求,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好全过程的档案资料。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不能开工建设。
05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2023年4月18日,中国住建部公布回复广东住建厅《关于明确储能电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事项的请示》的函。其中提到,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审批制度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电化学储能电站若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下列12条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其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且要件齐全,应依法受理;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电化学储能电站符合《暂行规定》中下述2条情形之一的,省级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应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06严格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验收
《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规定,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为新型储能项目提供电网接入服务。因此,独立储能电站实现并网在规则层面并无实质性障碍,但是并网前,储能电站必须完成并网所需的调试、验收工作,确保安全并网。
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的规定,开展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检测应当委托具备储能专业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并网验收前,要完成电站主要设备及系统的型式试验、整站调试试验和并网检测。
新型储能电站的相关验收标准正在制定过程中。2022年7月25日,中电联标准化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征求国家标准<电化学储能电站启动验收规程>意见的函》;2023年2月3日,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发布《关于<电化学储能系统现场验收通用要求>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当验收标准正式生效后,电化学储能电站的验收将变得更加规范、统一。
07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履行环评手续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500千伏及以上的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330千伏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需要提交报告书,100千伏以下的变电站无需进行环评,前述两者之间的输变电工程则需要提交报告表。
《电化学储能电站环境影响评价导则》(GB/T 42318-2023)已于2023年3月17日发布,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文件适用于以锂离子电池、液流电池、铅酸/铅炭电池、钠离子电池、燃料电池为储能载体的电化学储能电站环境影响评价。该项标准的实施将为储能电站的环评文件编制提供指引。
08相关标准规范
1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 51048-2014)是2015年发布实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从电站层面统筹规划电化学储能电站各类别储能电池土建、消防、采暖通风、给水排水以及相关电气类标准指标,而电池及电池系统本身的设计要求却未过多涉及,需要有相应的电池设计标准给予支撑。
《电能存储系统用锂蓄电池和电池组安全要求》(计划号:20214450-Q-339)规定了应用于最大直流电压不超过1,500V(标称)的电能存储系统用锂蓄电池和电池组的安全要求以及试验方法,适用于电能存储系统用锂蓄电池和电池组。
2配套技术规范应当达标
电网公司已发布若干项储能电站接入电网的技术规范,包括《储能系统接入配电网设计规范》(Q/GDW 11376-2015)、《储能系统接入配电网测试规范》(Q/GDW 676-2011)、《储能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Q/GDW564-2010)、《电池储能电站设计规程》(Q/GDW 11265-2014)和《电网配置储能系统监控及通信技术规范》(Q/GDW 1887-2013)等技术规范。
独立储能电站的商业模式决定其必须接入电网,故相关电站的建设亦需遵循电网公司的技术规范要求。
文章来源:储能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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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降准0.25个百分点 释放流动性超5000亿
人民银行发布消息称,为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决定于9月15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25个百分点(不含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本次下调后,金融机构加权平均存款准备金率约为7.4%。
对于本次降准,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银行始终坚持精准有力实施好稳健货币政策,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持信贷合理增长,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更好地支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兼顾内外平衡,保持汇率基本稳定,稳固支持实体经济持续恢复向好,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根据市场人士预计,此次降准将释放超过5000亿元的中长期流动性,总量适度,既能缓解短期流动性需求,又可在未来一段时期,持续补充信贷增长、现金投放、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补缴等中长期流动性需求,体现了央行精准适度为银行补血、精心呵护市场流动性的积极信号。
此前,已有不少市场分析认为中长期流动性出现短缺,采取降准等手段对冲近期流动性扰动因素是一种合适选择,故而此次降准并非意料之外。
9月中旬流动性面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税期高峰、监管考核等因素的影响明显加大。地方债发行已在提速,金融机构认购缴款抽离大量流动性。每月15日前后也通常是缴税高峰,流动性压力会阶段性增大。9月还是季末月份,流动性指标等监管考核会使金融机构流动性需求上升。受缴税、发债缴款等多重因素影响,近一段时间银行间存款类机构7天期质押式回购利率(DR007)总体在略高于公开市场操作利率的水平运行,且与隔夜利率利差收窄。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央行在统筹权衡好中长期流动性供给的同时,选择流动性需求最为急切的时点,及时出招,呵护市场。专家指出,此次降准,及时优化了商业银行和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结构,起到了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基本稳定的作用。DR007将继续围绕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平稳运行。
此次降准之前,央行今年以来已降准一次、降息两次,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下行明显。央行数据显示,1~8月企业贷款利率已降至有统计以来历史低位,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同比也大幅下降0.95个百分点。
年内二度降准,将继续接力体现政策支持效应。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指出,当前银行正在下调存量房贷利率,已处历史最低水平的银行净息差有可能进一步收窄。此次降准配合存款利率下调,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银行净息差收窄压力,有助于银行维持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
往后看,今年两次降息、两次降准的政策效果还将脉冲式持续释放。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表示,经济复苏是下一步推动资本市场回暖的重要基础。央行此次降准表明稳增长政策正在不断发力,逐渐落地,有力提振市场信心,有利于推动股市企稳回升。
融资租赁行业2023年二季度市场表现分析
2023年第二季度,融资租赁公司发行债券规模合计1950.23亿元,发行主体合计82家。非结构化融资产品中,主体评级为AAA的债券规模占比较高,为86.35%;从发行品种来看,证监会主管ABS规模占比最高,为35.52%。发行利率和利差方面,整体来看,2023年第二季度,租赁公司发行的非结构化债券的利差和票面利率较上年同期有所上升,其中,180天AA+主体评级债券发行利率和利差的差异最大,270天AA+主体评级债券的发行利率和利差的差异次之。从租赁公司性质来看,AAA级金租公司债券的发行利率和利差低于绝大部分AAA级商租公司债券;在商租公司内部,不同商租公司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反映投资者对同是AAA级主体评级的商租公司认可度存在一定差异。
2023年第二季度,融资租赁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合计1950.23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0.38%,较2023年第一季度增长38.02%。其中,结构化产品(包括交易商协会ABN和证监会主管ABS)930.83亿元,占比47.73%,非结构化产品(包括超短期融资债券、一般短期融资券、定向工具、其它金融机构债、一般公司债和一般中期票据)1019.40亿元,占比52.27%。非结构化产品共发行131支,其中超短期融资券75支,一般公司债29支,一般中期票据13支,定向工具、其它金融机构债和一般短期融资券合计14支。非结构化产品中,金融租赁公司共发行债券20.00亿元,商业租赁公司共发行债券999.40亿元。
一、债券发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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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发行品种来看,证监会主管ABS发行规模最大,为692.76亿元,占发行总量的35.52%,其次分别为超短期融资债券、一般公司债、交易商协会ABN、一般中期票据、一般短期融资券、定向工具和其它金融机构债,占比分别为28.76%、12.42%、12.21%、4.96%、3.33%、1.77%和1.03%。
2023年二季度,共有82家租赁公司发行债券,由于部分租赁公司只发行结构化产品,未披露主体级别,剔除上述主体后,共有39家租赁公司披露了主体级别,其中主体级别[1]为AAA级的共24家,占比61.54%,AA+级共12家,占比30.77%,AA级3家,占比7.69%。非结构化产品中,超短期融资债券、一般公司债、一般中期票据、一般短期融资券、定向工具和其它金融机构债分别发行了75支、29支、13支、7支、6支和1支。
租赁公司发行的非结构化产品中,主体级别主要为AAA级,发行规模占比为86.35%,AA+级和AA级占比分别9.19%和4.45%。
公司主体级别发生调整,均为级别调升。中飞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无锡财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主体评级由AA+调升AAA,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杭州金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主体评级由AA调升为AA+。
二、融资租赁公司主体评级调整2023年第二季度,共有5家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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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INESS UPDATE
2023年第二季度发行的非结构化产品中,租赁公司发行的270天超短融、180天超短融、90天超短融、60天超短融、一般中期票据、一般公司债、其它金融机构债、一般短期融资券和定向工具共72支,剔除增信债券,剩余62支。在期限和主体信用等级相同的情况下,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债券发行利率的均值和利差较上年同期均有所上升,其中,180天AA+主体评级债券发行利率和利差的差异最大,270天AA+主体评级债券的发行利率和利差的差异次之。
三、融资租赁公司已发行债券利率和利差分析
从不同性质租赁公司债券发行利差来看,由于金租公司在二季度仅发行1支三年期债券,新世纪评级选取共14支三年期债券进行分析,其中,AAA级商租公司债券13支,AAA级金租公司债券1支。通过比较,我们发现,AAA级金租公司债券的发行利率和利差低于绝大部分AAA级商租公司债券。在商租公司内部,不同商租公司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反映投资者对同是AAA级主体评级的商租公司认可度存在一定差异。
公司主体级别发生调整,均为级别调升。中飞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无锡财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主体评级由AA+调升AAA,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杭州金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主体评级由AA调升为AA+。
二、融资租赁公司主体评级调整2023年第二季度,共有5家融资租赁
文章来源: 新世纪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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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行业7月融资总额同比上升22.21%
据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统计,2023年7月,融资租赁行业债权融资工具的融资总额为613.96亿元,同比上升22.21%,环比下降13.71%。此外,7月,有2家融资租赁公司首次使用债权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在资产支持证券(ABS)方面,7月,共21家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发行,发行总额247.75亿元。其中,单笔最大发行金额为24.10亿元,其原始权益人为中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应的优A级利率为2.59%;ABS最低优A级利率为2.57%,对应的发行人为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行金额18.40亿元。此外,南通国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行1笔,金额4.20亿元,优A级利率3.20%,为该公司首次发债。
在资产支持票据(ABN)方面,7月,共7家融资租赁公司发行8笔,发行总额49.21亿元。君信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共发行两笔;上海申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行1笔,金额9.98亿元,优A级利率2.35%,为7月最低优先A级利率;众鑫(广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行1笔绿色ABN,金额3.80亿元,优先A级利率3.85%,为该公司首次发债。
在短期融资券(CP)及超短期融资券(SCP)方面,7月,共14家融资租赁公司发行19笔,包含5笔CP、14笔SCP,发行总额135亿元。具体来看,单笔最大发行金额为12亿元,发行人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行利率2.70%,期限为365天;单笔最低发行利率2.19%,发行人为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行金额10亿元,期限为189天。7月CP及SCP月度加权平均发行利率为2.59%,较2022年7月的1.91%上升68个基点。
另外,7月,还有13家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发行公司债,共发行15笔,合计96亿元。其中,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行1笔4年期、累进利率为3.65%的公司债,发行金额12亿元,为7月公司债单笔最大发行金额;中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行1笔10亿元、3年期固定利率的公司债,发行利率为3.12%,为7月公司债最低发行利率。
融资租赁公司7月使用的其他类型债权融资工具还有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和中期票据(MTN),分别发行2笔、5笔,发行总额56亿元。在PPN方面,无锡财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行1笔,发行金额5亿元,期限为30天,发行利率2.60%,为7月PPN最低发行利率;在MTN方面,国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行1笔,发行金额10亿元,期限为4年,发行利率2.85%,为7月MTN最低发行利率。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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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着眼、低处着手、独处守心、群处守口
今天是年终工作会议,依照惯例,应该是回顾过去、展望未来,公司经营已经超过六个年度,类似于如此的总结和陈词且是恒河沙数、斗量车载,虽冠冕堂皇,却寡然无味、乏善可陈;作为一个团队、一个组织,最主要的是管理、是人心、是凝聚力,人本身就是物质与精神的结合体,就是兽性与人性的并存,除了生命的延续(物质追求),同时必然会存在精神的希冀(被认可)。所以今天我想从哲学和心理学角度,借助曾国藩的名言“高处着眼、低处着手、独处守心、群处守口”,从个体的眼、手、心、口谈起,谈一谈如何做一个有信念、有理想、有追求的优秀员工。
一个人来到世上,就必然是社会的一个分子,就必然要和人打交道,必然要进入一定的组织。什么是组织? 从管理学的角度来讲,所谓组织是指这样一个社会实体,是具有明确的目标导向和精心设计的结构与有意识协调的活动系统,同时又同外部环境保持密切的联系。作为组织中的一员,必须在四个方面和组织发生关系:目标、流程、职责以及外围联系。目标一致、符合流程、履职尽责和开放的心态是一个个体在组织中实现自身物质追求和被认可的必然之路。
在此我同时结合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公司业务的特点及经营策略,就“高处着眼、低处着手、独处守心、群处守口”和大家予以交流。
——做一个有理想、有信念的优秀员工
董事长 张鹏省
高处着眼,眼是眼光、是方向,古人云: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站得高才能看得远。如何才能确定一个较高的人生目标?如何才能让自己站在高处?我们不能忘记自己是处于一个组织当中,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给予自己一定目标是必须将自己的目标和组织的目标相统一,依托组织的力量,囊萤映雪、凿壁偷光、孜孜不倦、生命不止、奋斗不息,实现自己人生的目标(包括物质和精神),进而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每个人都希望自己人生能够有所建树,能够抵达一定的高处,但什么是高处?是物理位置上的突兀高大?是人格思想上的深微悠远?物理上的高处可以通过身体力行的攀爬抵达,而心灵的悠远、深邃又该如何实现?
就人生的高度和价值的实现,和心理学大师佛洛依德齐名的奥地利著名个体心理学家“阿尔弗雷德·阿德勒”在《自卑和超越》中就生命的意义或者人生价值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人生的高度和价值就是实现人类的幸福和个人的幸福。
作者不谈论“人类的存在对于整个宇宙是否有意义,一个人活着是否对社会有意义”这种质疑人类和个人存在的问题,而是在肯定人类生存的前提下,在肯定每个个体存在的前提下,讨论如何实现“人类生存和个体生存的问题”和如何实现“共同幸福和个体幸福问题”(即讨论的是人这一生应该怎么过?)。
一、 高处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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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中的我们
US IN THE TRADE
这本书所定义的人生的意义,是符合人类生存的事实,是能够为所有人所接受的生命意义,而不是个人头脑臆想的人生意义(或者说个人愿望)。
阿德勒思想是基于人生的四个真相展开理论推演的:
第一个真相:人生活在资源缺乏的地球上,只有工作才能够生存。工作是人面临的一大人生课题;
第二个真相:人类的生存环境险恶,人必须与其他人合作才能生存,人生面临着社会合作的“人生课题”;
第三个真相:人必须与异性结婚才能够繁衍后代,人面临着与异性合作组成家庭的“人生课题”;
第四个真相:人有自卑的天性和追求优越感的天性,每个人都要面对如何正确处理自卑感和优越感的“人生课题”。
前三个人生真相使人们走向团结、合作,第四个人生真相会使人们走向分离、竞争和斗争。
这四个人生真相产生了“工作、社交、婚恋和处理人生自卑感和优越感”等四个“人生课题”。这四个“人生课题”是每个人都必须面对的任务。一个人的成长成熟也是通过解决这四项“人生课题”,通过完成这四项任务达成的。就像人必须通过锻炼才能有强壮的身体,人只有解决这四个“人生课题”才能够成为一个成熟的人。
一个成熟的人是一个能够成功解决这四个“人生课题”的人,他的人生(他的生活方式)对于人类和他个人才是有意义的、有价值的,他的人生才会是幸福的,拥有“合作精神”是解决这四个“人生课题”的根本方法,是达到人生目标的必由之路。
组织目标引领个人目标,个人目标推进和体现着组织目标,所以组织目标必须具有深度、远度和高度,个人目标也必然具备具象性(具体的,不是抽象的)、现实性(客观存在)和可实现性(能够完成)。
针对公司发展的“高处着眼”,我们做以下的思考和安排:
“拙诚”和“坚忍”是我们从事融资租赁行业必须秉性和坚持的操守,为什么这样说?融资租赁行业虽然由来已久,但作为贸易行业的一个衍生品,是随着贸易形式的变化不断的演进和发展着,同时结合了金融行业的特点,其行业跨度和知识要求也决然不是一个简单意义上的叠加和累积,过多的是一种知识的运用、组合和控制,所以,我们必须坚守曾文正公在所秉持的“唯天下至拙,能胜天下至巧”,勤以补拙、至拙胜巧。
不同于实体经济的技术革新,融资租赁服务就是跨行业、跨领域的专业政策的组合与运用,就是充分、全面的掌握和运用金融、贸易、会计、税收以及资产管理等手段为企业服务,为此,公司的战略方向就是:采取长期主义和正和博弈,坚持租赁本源、服务实体经济,以“直接租赁”为主要业务模式,形成比较竞争优势,树立自身品牌,晋身为国内一流“融资租赁综合服务提供商。
针对个人发展的”高处着眼”,就是实现自己的人生意义,就是幸福感,而作为组织中的一员,就必须把个人目标置于组织目标当中,就是通过组织目标的实现进而实现个人目标,前提就是必须具备“合作精神”,就是一切行动听指挥。
罗马城不是一日建成的,“低处着手”很好理解,就是万般事情都需要去执行,需要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进行过程积累,任何事情都需要从点滴做起,打牢根基,一步一个脚印,行稳方可致远,老子言: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二、 低处着手
低处走向高处既包含策略,又包含内容,同时更涵盖体系严密的逻辑顺序,任何违背逻辑顺序和积累不足都不可能建成罗马城。但针对“路径、内容、操作逻辑”,这诸多的范畴类名词,又岂是一个简单的名词界定可以概括,同时“路径、内容、操作逻辑”等几个范畴又必须是处于一定的环境当中,也一定会随着环境的变换不断进行界定和调整,所以“低处着手”貌似一个简单的名词,实则必须放置于一定的组织和环境中,才可进行清晰地描述和和界定。
高处是什么?是战略、是方向,战略方向是宏观、是明灯、是引领;低处是什么?是战术、是策略,战术策略是微观、是路径、是操作;战略引领战术,战术实现战略。公司的战略方向已经清晰界定,战术策略就是:以切实解决采购环节和租赁环节各项困难和降低承租人项目成本为目标,按照“融资环节→采购环节→租赁环节→资产管理环节”依次形成系统性的业务链条,通过专业性的操作和系统性的安排,针对不同客户,形成系统、全面、立体的业务模式,满足企业个性化需求。
针对公司的“低处着手”,就是执行战术策略,路径就是:以切实解决采购环节和租赁环节各项困难和降低承租人项目成本为目标,内容就是:按照“融资环节→采购环节→租赁环节→资产管理环节”依次形成系统性的业务链条,操作逻辑就是:通过专业性的操作和系统性的安排,针对不同客户,形成系统、全面、立体的业务模式,满足企业个性化需求。就公司的具体业务操作,我们必须聚焦具体的服务对象,以客户满意为基本出发点,以全业务链的思维统筹安排和处理好“融资、采购、租赁以及资产管理”等环节的相关当事人关系及事项,通过“融资、贸易、法律、税收、金融”等相关专业知识的组合与运用,形成系统、全面、立体的业务模式,通过长期主义和正和博弈,最大可能满足企业个性化需求。
针对个人的“低处着手”,很多时候需要和组织的“低处着手”(战术策略)相一致,并且需要在环境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付诸实施才可具有实效,否则个体的力量定是只手单拳、沧海一粟,成不了气候。作为组织中的一员,个体“低处着手”、付诸实施的“路径、内容、操作逻辑”一定是基于组织的“路径、内容、操作逻辑”为前提,以组织的战术策略为指引,不断提升自身工作能力中的判断力、理解力和执行力。
什么是判断力?判断力就是快速判断事物发展趋势,做出有比较优势的决策能力;判断力的形成需要一系列因素,如不断学习的心态、全面的市场信息、敢想敢做的胆量、严谨的系统思维、灵敏的市场判断、详细的对比分析等等,进而在正确的价值观指引下,做出快速决断。就员工个人“低处着手”的判断力具象而言,其最终落脚点就是评判具体的客户方案是否可以实现正和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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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理解力?理解力不仅仅是知识和概念的掌握、理解,更需要在掌握和理解的基础上,进一步把知识、概念系统化和具象化,通过结构的调整和组合达到融会贯通,并使知识和概念能够很好运用的能力。就员工个人“低处着手”的理解力具象而言,其最终落脚点就是可否熟练掌握和运用“融资、贸易、法律、税收、金融”相关知识 ,就具体项目,依据“融资→采购→租赁→资产管理”等环节形成系统性的业务链条。
什么是执行力?就是在企业战术策略的指引下,就具体的项目、客户,组织或个人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自己工作任务的能力。就员工个人“低处着手”的执行力具象而言,就是针对不同客户,形成系统、全面、立体的业务模式,在满足企业个性化需求的情况下,如期实现公司给予自己的目标任务。
针对不同层级员工,个体“低处着手”的具体行动所具备的判断力、理解力和执行力的侧重点也存在不同,高层要有判断力,中层要有理解力,基层要有执行力;判断力需要理解力来支撑,理解力和判断力的存在为执行力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什么是心?包括客观存在的心脏和主观思维的意识,客观存在的心脏不用守,守的就是思维、就是意识;谈到意识就需要谈及哲学,就必须谈到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就必须谈到物质决定意识还是意识决定物质;自然世界是被人类不断的认知着,人类对自然世界的认知需要有科学的支撑和帮助,人类认识自然世界也是随着科学的发展不断的深入和变化着,自然虽然是可以被认知,但人类决然不可能全面认知自然,由于不能全面的认知自然,所以就产生了意象、哲学和宗教。
给大家讲一个说法和一个故事:
1、说法:数学尽头是物理,物理尽头是哲学,哲学尽头是宗教,宗教尽头是自然;数学是方法论,物理是自然事物客观存在的规律,人类通过运用数学方法来认知和掌握自然规律;物理对自然规律的掌握都是个体的和具象的,需要通过哲学的思维达到与抽象的统一,需要从特殊走向一般;哲学就是智慧学,具有抽象性和超验性(被证明),即使是具有一般性的智慧也不一定能够囊括现实的各种自然认知,诸多时候需要宗教的神秘性进行解释;而宗教本身就来源于对大自然的反映,其基本的思维反映形式必然要受制于大自然的客观存在。
2、故事:众人都皆知有一著名的佛教偈语-“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其作者就是南派禅宗的六祖慧能法师,有关慧能法师流传深广的故事就是:惠能流浪到广州法性寺,听见一僧道“风吹幡动”,又听一僧说“幡动而知风吹”,惠能却道:“非风动,非幡动,仁者心动。”法性寺法师印宗闻得这番妙论,当即与他攀谈,得知其即大名在外、耳闻已久的惠能,就请高僧为他剃度,完成出家仪式,并恭请其正式即位禅宗六祖。
之所以有上述有关“心的概念”界定、说法以及故事的讲解,一个目的就是告诉大家守心就是守意识,而意识是什么?是对客观存在的反映?什么才是对客观存在的正确反映?中国文明源远流长,其中入世哲学中很重要的部分就是传统儒家思想,其代表作就是《四书五经》,四书指《大学》、《中庸》、《论语》、《孟子》,五经指《诗经》、《尚书》、《礼记》、《周易》和《春秋三传》;“五经”体系实际上主要阐述礼法制度,而“四书”
三、 独处守心
体系则更加注重人内在的心性修养;《四书》中《论语》和《孟子》主要是讲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就是孔子讲“仁”、孟子讲“义”,而《大学》《中庸》主要讲个人的修为和心性的磨练。
《大学》有别于《小学》,《大学》是指大人之学,就是培养崇高理想和远大志向的是学问之一,就是“三纲八目”,“三纲”依次为:“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八目”依次为:“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小学》就是操作、生存的技能,就是“礼、乐、射、御、书、数”。《中庸》的核心思想是指:为人需居于中正之道,不偏不斜,以自然纯正的人性提高自身修养、对待万事万物,不偏谓之“中”、不变谓之“庸”;儒家所说的中庸并不等于平庸,而是一种中和的处事方式,儒家认为“中庸”是道德行为的最高标准,并且把“诚”看成是世界的本体,认为“至诚”则达到人生的最高境界,并提出“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的学习过程和认识方法。
人只有依照《大学》的教诲方可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崇高的志向,并以《中庸》中研磨心性所培育的赤诚之心为之,才可能使命在肩、初心不改,这就是《大学》和《中庸》的精华和魅力所在。
之所以用《曾国藩家书》中的“高处着眼、低处着手、独处守心、群处守口”作为这片讲话的主旨,核心就是因为在中国几千年文明史上能够做到三不朽(立德、立功、立言)的人物只有两个半,分别是孔子、王阳明和曾国藩(半个),他们堪称中国历史上守住初心的最高典范;孔子要求人们“严以律己,宽以待人”,要做到“忠恕”( 忠--“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恕--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要热爱学习,应该“见贤思齐”,最终达到“修齐治平”的理想境界;而王阳明(王守仁)是心学的主要倡导者和传播者;曾国藩作为清末的“中兴名臣”之一,被评价为“中华千古第一完人”;毛泽东、蒋介石、梁启超等都把曾国藩作为人格偶像来崇拜。毛泽东曾言:“愚于近人,独服曾文公”,就是指近代的人对我来讲,最佩服的人就是曾国藩了,就是曾文公正公;蒋介石多次告诫他的子弟说:“应多看曾文正,胡林翼等书版及书札”。有人用对联总结曾国藩的一生:“立德立功立言三不朽,为师为将为相一完人。”
(“三不朽”是指:立德,创制垂法,博施济众;立功,拯厄除难,功济于时;立言,言得其要,理足可传。)
我们讲“独处守心”,就不得不讲王阳明的心学,作为中国历史上唯一没有争议的“立德、立功、立言”三不朽的圣人,王阳明集儒、释、道三家之集大成成就心学,其所产生的影响堪称世界范围内500多年来最为精妙和神奇的人类智慧之一。
心学是什么?就是良知之学,就是“万物皆出我心”,就是“心外无物”、“心外无理”;“心者身下主宰,目虽视而所以视者,心也;耳虽听而所以听者,心也;口与四肢虽言动而所以言动者,心也”,“凡知觉处便是心”;“心”即“我的灵明”,“我的灵明便是天地鬼神的主宰”,“离却我的灵明,便没有天地鬼神万物了”;“位天地,育万物,未有出于吾心之外者”。心光明,则一切光明,心学既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既是认识论又是实践论,既是修身论又是功夫论,
心学体系包括三个方面:心本轮-心即理、认识论-知行合一、修养论-致良知。
所谓的心即理,就是自己所认同的价值观,一种价值观不被自己的本心所认同,那也不是理,所以,“心即理”就是人内心深处的本心,也就是孟子所说的良知,所以良知不灭心就在,本心若在良知就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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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行合一”的思想最根本的宗旨是要去恶念,只要是把“知和行”分开,本身就是心里产生了恶念,虽然我们还没有去做,就认为那不是恶,就不知道去禁止,其实这恰恰是恶的开始;现在我们提倡知行合一,恶的念头一旦产生就必须予以去,否则就不是知行合一。明嘉靖六年王阳明在天泉证道中所言的“四句教”就是对“知行合一”的最好注解:“无善无恶心之体,有善有恶意之动,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
致良知,“致良知”是两个词的精妙组合,一个是“致知”,一个是“良知”;“致知”是源于儒家经典四书中的《大学》,而“良知”则源于《孟子》,简单地讲,“良知”是人的本、我之大智慧,“良知”是我们的内心善良的一种本底精神,即“本来面目”;“致良知”就是如同拨云见日般重现“良知”的功夫所在。
针对“独处守心”就是做好慎独和保持良知,所谓“独处”就是坚持《中庸》所言的“君子慎独、不欺暗室”,就是在独处时,即使别人看不见、听不见,也能够坚守自我,不做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不做亏心事;所谓“守心”就是按照“心学”的要求去“致良知”,就是让我们将“良知”作为一个标准,要求自己去做一个讲道德、讲底线、讲人格的品德高洁之人。
常言道:“言多必失”、“病从口入,祸从口出”,慎言并不是不让我们说话,而是指群处之时,我们说话一定要谨慎。
孔子言:“志有之,‘言以忠志,文以足言,不言谁知其志?言之无文行而不远。’慎辞哉。”意思是说:古书上记载,言论是用来表达志节的,修辞文法是用来表达言论的。假如不发言论,谁又能知道他的志节呢?假如言论没有文辞的修饰辅助,又怎么可能久远流传呢?可见言辞必须谨慎。
事情本身做起来是不容易,岂止是“花言巧语”是可以解决,会说的人不一定会做,会做的人不一定会说,既做得好又说得漂亮的人实不多见。
抗日战争时期在延安出生的毛泽东的两个女儿取名李敏和李讷。其中“敏”与“讷”就是出于《论语·里仁》中的“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从给女儿起的名字中,可以体会出毛泽东是希望自己的女儿长大要做多干实事、少说空话的人。
话不能随便说的,话说多了肯定会有失言的时候,因此要做到该说话时就说,不该说时永远不说。说话要说得恰到好处,要说的对方舒服,少说废话,套话,要言行一致,不夸大、不巧言令色。言语就是承诺,不要只是嘴上功夫,临事不纠缠、少争论、干实事,不做“语言上的巨人,行动上的矮子”。
“群处守口”守的是什么?不单单是慎言,更多的是固守原则、底线和气节,“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谦谦君子,卑以自牧”,适时的保持沉默才更受人尊重。
沉默并不代表思维停止。深邃的思想往往来源于貌似沉默的思索过程。暂时沉默的人是在沉默中思考,在听取中取舍,往往能抓住要害,点石成金。
沉默并不代表思想空虚。沉默是一个蓄势等待的过程,是积蓄待发。人们常为成功者鼓掌喝彩,却不知他们甘于沉寂、甘于缄默的精神。
沉默是一种品质,是一种修养,要的是对自己的苛刻约束,是对自己意志的严峻考验,是不卑不亢的坚持和忍耐。
四、 群处守口
聪慧之人皆是谦逊和礼让之辈,在和人交流之时皆可做到多听、多看、多观察,愚蠢之徒才会是喋喋不休,口若悬河,炫耀什么就是自己缺什么,正所谓水深则流缓,语迟则人贵。
“群处守口”过多的是一种智慧,一种修行。
以这样的命题、角度来做年终会议的发言,或许存在失之偏颇,但企业管理最主要的是什么?就是人心,就是员工的素养,心和素养又岂是一朝一夕可以培养和练就,作为一个年轻的团队,“立志高远、行远弥坚、初心不改、谨言慎行”的个人心学之路何尝不是组织所系,个人所希,故以“高处着眼、低处着手、独处守心、群处守口”共勉,忘大家能够具有“深沉、博大、淳朴”之性,做一个“有灵魂、有脊梁、有风骨”之人,审问慎思、明辨笃行,与公司并肩成长。
欧洲文艺复兴:
文艺复兴(Renaissance)是指发生在14世纪到16世纪的一场反映新兴资产阶级要求的欧洲思想文化运动。其影响力在艺术,建筑,哲学,文学,音乐,科学技术,政治,宗教以及智力探究的其他方面都得到了体现。
代表人物:诗人作家:但丁, 历史学家:马基雅维利《君王论》,画家:达·芬奇,雕刻家:米开朗基罗,物理学家:伽利略等等
明朝为什么是中国历史的转折点
1、删减孟子,鼓吹程朱理学,从文化上阉割和禁锢子民;
2、全国性的海禁,闭关锁国,彻底断送了大航海时代;
3、军户猎户制度,将部分子民祖祖辈辈设定成贱民;
4、实施八股,将读书人的思维方式从根子上固定化;
5、建立朝贡体系,每年花大量的金钱去买虚荣;
6、建立锦衣卫,将全部官员视为自己的敌人和奴才;
7、废除宰相制,将集权推向了历史的极致;
8、诛杀武将并虐待军人,重文贱武;
9、朱家子孙天下养,朱家过分贵族化损害了整个帝国的利益;
王阳明(1472-1529)心学思想产生的历史年代:
伟大的思想一定产生于一个苦难的年代,王阳明是浙江余姚人,心学产生于明武宗朱厚照正德(1506-1521)年间,王阳明最终于明世宗朱厚熜(1521-1566)嘉靖七年(1529)病逝于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境内舟中(辛柏青主演的连续剧《王阳明》);明武宗朱厚照就是多年不上朝,设立豹房的混账皇帝;嘉靖一朝是大明封建王朝从全盛走向衰落的时期,从藩王到皇帝之位,饱读诗书,手段高,但格局太低,著名的宰相严嵩、徐阶、张居正、海瑞等,嘉靖在位46年,一个主要的特点就是怠政。
阳明学是明朝中晚期的主流学说之一,后传于日本,对日本及东亚都有较大影响。阳明心学不是唯心之学,也不仅仅是心理之学,而是中国古代思想家既强调道法自然,又主张天人合一,更重视人的主观能动性等一系列哲学思想之集大成,通过“”心即理、知行合一、致良知等核心概念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主体与客体的统一和内圣与外王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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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财税要点分析
财务会计部 徐璐
我们在此研讨经营租赁,首先要明确研究的目的,以此来开发和设计相关业务的财税筹划、商业模式、合同条款等。从开展经营租赁业务的目的来看,基本是租赁两方主体的共同诉求所达成:一是以经营租赁之“名”行融资租赁之“实”,避免“入表”对承租人所关注的部分财务指标的不利影响,来设计租赁模式和合同条款以规避新准则的要求;二是基于真实的、某种特定资产和服务的租赁需求,承租人以“使用付费”的交易方式,减少自身的投资支出,以最经济的方式来获取收益。据此,我们下面讨论会计准则对于租赁业务的核算原则。
(一)新租赁准则变化
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16年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 (IFRS16)基本趋同,财政部发布新租赁准则的主要目的和变化就是:承租人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应将所有租赁业务同时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即租赁资产“入表”(除准则规定的某些豁免条件外)。
在原租赁准则下,从承租人角度讲,经营租赁与接受服务的会计处理方法类似,新准则的实施导致了承租人负债率等关键财务指标出现波动,特别是对以往大量采用经营租赁模式经营的行业,例如运输、航空、电信等产生深远影响。与此同时,虽然出租人的会计处理没有显著变化,但承租人会重新审视和选择是否采用租赁“入表”方式来运营资产和架构租赁安排,进而直接影响双方的合作模式及商业谈判。
(二)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定义分析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把准则中对于租赁、融资租赁、经营租赁、租赁期的概念再“咬文嚼字”一番,这有助于在争取适用该准则、区分租赁类型时予以思考和沟通。
1.租赁
【准则规定】:
租赁,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如果合同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来获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包含租赁。
【解读分析】:
从准则的规定来看,首先,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即准确识别“租赁”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新租赁准则要求满足三个要素:一定合同期限、存在已识别资产、转移使用权的控制。具体三要素的要求不在此细述(可参见附件1-租赁评估流程图),准则以及指南均给予了大量的解释和参考案例。
那么,如果不符合准则中关于租赁三要素的适用判断,则此项业务是否就可以不
一、会计准则对于租赁的界定分析
适用新租赁准则,延续以往对于“服务”的判定和核算,现有的解读是基本可以肯定的。如:资产在物理上不可区分、资产供应方可以随时通过同质产品予以无差别替换并供给给客户使用、该租赁是为了满足客户的一类需求而无需指定某项具体的资产、客户无权主导资产如何使用和获取资产所带来的大部分经济收益等等。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了以上的判定迹象,那么出租人(资产供应方)并没有让渡控制资产并获取收益的权利,客户也仅仅是购买了一项简单的服务,那也就没有入表认定为其资产的必要。但从业务开发合作来看,其实是很难满足不适用条件的,从公司目前所营业务以及未来中期的发展战略来看,租赁双方基本都是要适用该准则的。
2.经营租赁
【准则规定】:
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
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一项租赁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取决于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出租人应当将该项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
【解读分析】:
新准则中的经营租赁是利用排除法来确定的,并且只是在出租人核算的角度来判断和分类,目的还是看租赁资产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有没有转移,以不同的方式来核算租赁的收益。承租人并不作此分类判断,如果适用租赁准则(部分豁免条件外,后文再具体分析),则承租人全部要入表核算。
这里我们再回到前文所探讨的开展经营租赁的目的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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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不想入表,那么就只能套用准则关于短期租赁(12个月及以内,且不能设置承租人购买选择权条款)和低价值租赁(约人民币40,000元以内)的简化处理条件,将租金费用化而不入表。在实务中对于长期租赁合同分年签署的情况,也是治标不治本,可操作性、必要性、经济性都不强。并不能仅依据一年一签就判断是否短期租赁,大概率会被重新认定为应入表的使用权资产,而且还存在会计师对于合同执行情况的跟踪以及交易实质的职业判断,例如,办公楼租赁合同虽然一年一签,但考虑到搬迁成本、改造成本等,大概率承租人会长期租用,则不能适用短期租赁的简化处理。
如果是基于真实的经营租赁业务,出租人购买并持有租赁资产,负责维修养护,承担资产价值波动的风险,主要目的是获取租金收益或资产的残值收益等。那么,租赁双方是否有必要一定要去套用短期租赁或其他简化处理来出表,将一些适合开展租赁的如飞机、船舶、不动产、基础设施、大型设备等长期限、高价值的经营租赁业务割裂化来套用简化处理。出租人正常计提资产折旧、核算全额租金收入(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更能匹配资产耗用和经济利益挂钩的方式),承租人则按照新准则的要求核算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3.融资租赁
【准则规定】:
出租人将一项租赁业务分类为融资租赁,仍然是沿用原有准则的基本判断,包括:期满所有权转移、低价出让资产、租赁期占资产可使用寿命的75%及以上、租赁收款现值占资产价值的90%以上、租赁资产具有专用性、资产价值波动风险全部为承租人承担、撤销租赁的损失全部由承租人承担、可以远低于市场的租金续租且大概率承租人一定会执行续租等等。
【解读分析】:
如果出租人的交易模式和合同条款触发以上任何一条或多条,均必须分类为融资租赁核算。因本次主要讨论经营租赁业务的开展,或者是如何能够认定为经营租赁,前述已经将租赁的分类解读,不再对融资租赁的准则要求进行赘述。
4.租赁期
【准则规定】:
租赁期,是指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且不可撤销的期间。承租人若有续租选择权,且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的,租赁期还应当包含续租选择权涵盖的期间。
【解读分析】:
把租赁期拿出来解析,主要还是为了确定真正的租赁期与合约所简单表述的租赁期的区别,以判断是不是能够适用简化处理不入表。准则中非常详细表述了对于租赁期的各类迹象的评估和判断,就是来进一步解释豁免入表的判定,以及用于后续计量中摊销、折现、租赁变更等各类核算的依据等。因此,利用分期套签合同基本无法实现。
总结:通过以上准则对于重要定义的规定和判断,可以说,以经营租赁之“名”行融资租赁之“实”是困难重重,如果承租人能够接受并满足以上准则中是否包含租赁的严苛要求,那就可以简单视为一项购买服务,否则承租人对于出表的诉求还需要进一步商榷。此外,基于厂商系租赁业务的视角来看,其具体客户分散、地域分散、租赁物流动性强等,不管租期是按年/次或其他方式签署,客户基于报表改善的需求大多并不强烈。因此,出租人如果开展真实的经营租赁业务、管理租赁资产、走专业化运营的道路,在会计核算方面并无过多的争议和难点。
(三)承租人和出租人经营租赁的会计核算
新租赁准则对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经营租赁的会计核算比较明确,见下表:
主体 |
资产负债表 |
利润表 |
现金流量表 |
承租人 |
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1.应分别非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列示 | 租赁负债分期摊销的利息费用1.一般列示在财务费用 使用权资产折旧费用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1.偿还租赁负债本息所支付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1.可适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或低价值租赁付款额 2.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
出租人 |
固定资产1.采用同类资产折旧和减值政策计提 | 租赁资产折旧费用1.固定资产: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 2.其他资产:根据该资产使用的准则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租金收入 1.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 2.免租期应按照以上确定的租金收入分摊方法确认租金收入 初始直接费用分摊额 1.与该项租赁直接相关,随租金分期摊销入损益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1.租金收入等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或经营活动现金流出2.视所租出资产与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而定 |
综上,对于一项租赁资产,是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还是经营租赁方式来交易和核算,这首先取决于此项业务的经济实质,包括承租人的意图、出租人管理资产的能力、租赁资产的特性和行情等,需要从战略布局、管理能力、业务领域等方面为首要考虑。
(一)经营租赁现行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征收规定
主要依据及征收要点如下表(其他附加税及关税暂不讨论):
二、税法对于经营租赁的征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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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
政策文件 |
收入确认时间 |
税目、税率 |
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即一般按照经营租赁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若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最晚应在租赁到期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即只要签订租赁合同后实际预收的款项均应在预收当天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若尚未签订租赁合同,没有确定租赁关系,此时预收款不作为预收租金,不需要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 | 现代服务-租赁服务 经营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经营租赁税率为13%;不动产经营租赁税率为9%(可适用简易计税的征收率为5%);-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税率13%;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税率13% 交通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税率9%。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税率9%。 |
增值税方面,与融资租赁采用差额征税不同,经营租赁业务按照不同的租赁模式分别可划分入现代服务-租赁服务、交通运输服务业税目中,且租金收入全部为当期销售额,承租人可凭票用于进项认证抵扣。
企业所得税方面,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不像增值税详细区分了经营租赁中的不同租赁业务,一并按照租金收入来计算确认应纳税所得额,而相同的是均以合同约定的应付租金日期来确认收入的实现,但对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税种 |
政策文件 |
收入确认时间 |
税目、税率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人持有的各类出租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可按直线法在税前扣除,且依据资产类型不同设置不同的最低折旧年限。 加速折旧是一项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可在税前扣除。 | 一般居民企业税率25% 符合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可享受15%低税率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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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备处置交易的征税
在租赁分层和残值租赁模式设计下,出租人自持的租赁资产的残值处理和再加工、二手设备交易市场的活跃性等是业务盈利的关键因素,而对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旧货等增值税的规定如附件2所示,其中:销售旧货是指具有专项经营资质的旧货经营单位,其方可适用3%的简易计税方式。如享受3%减按2%征收的不可开具专用发票,不享受减税优惠可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情况下的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仍需要按照1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非销售自用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可适用3%简易计税外(享受3%减按2%征收的不可开具专用发票,不享受减税优惠可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经营租赁的税收规定也比较明确,重要的是出租人对资产管理的专业性、租赁资产交易的市场活跃性、市场价格波动的预见性、出租人自持租赁资产的残值处理和再加工能力等,才是经营租赁业务盈利的关键因素。
根据上述对于经营租赁的会计核算和税收政策的分析,财税方面的要点主要还是集中在两点:租赁收费模式和租赁资产的类型。
(一)租金收入的安排
在会计核算和税收上,租赁合约是收入确认的重要依据。会计上,租金收入大多数情况下应按照直线法(即平均法)来确认收入,税收上,必须依据合同约定的应收日期来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逾期租金不适用税法目前关于金融机构收入的豁免条款)。
收入的财税筹划重点就是通过收入在各期间的灵活安排,一是匹配成本、调节各期收益,二是合理安排各期税收支出。那么如何适用准则中“如果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的反映因使用租赁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消耗模式的,则出租人应采用该方法确认”,我们认为,在能够解释此类安排的合理性和经济性的前提下是完全可以适用的,如可变租金(如工作量法)、激励条款、减免或提成条款(不包括免租期)等。在真实业务中,并不一定真的会触发或使用此类条款,租金需要根据资产的运营和使用情况而定,只要租赁双方认可合同条款对于收入的安排就可以启用。
出租人通过汇总各类客户的不同时间的租金收入安排,来合理的调节各期间的收益以及应纳税额,将收入与各期间(季报、年报等重要财报和汇缴期间)经营成本和租赁资产折旧费用的整体测算和权衡安排。前低后高,降低利润及税收支出,平衡以后年度利润预算安排;前高后低,适量抵消其他成本费用因素的影响,完成双方经营业绩目标值;按资产使用频次和损耗程度,则可以依据双方协商的业务量来预先安排和管控,达到收入安排的目的。
(二)租赁资产折旧政策的安排
在会计核算和税收上,租赁资产折旧的安排空间并不大。按照准则要求,经营租赁的租出资产是要按照企业同类资产折旧政策予以计提。在税法上,主要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关于固定资产税前扣除年限(附件3)来确认。
因此,租赁资产本身的类型和属性基本决定了其折旧费用的期间和金额,我们所能够筹划的主要是两点:一是租赁资产符合近年来陆续出台的各类加速折旧优惠;二是确实存在其他更合理的、符合资产消耗特征的方法来计提折旧。通过收入和折旧费用的配比来合理安排、调节各期间收益。
三、经营租赁商业谈判中的财税要点
(三)租赁资产的残值收益
在经营租赁模式下,租赁结束后出租人需要收回资产用于再出租、加工处理或直接变卖,以上租赁资产的运营和管理是租赁公司的重要收益来源,具体各类业务模式不在此文讨论。租赁物变卖价值决定出租人收益水平,通过出租人对于租赁物价值的专业经验估计来设计租赁履约期、租金和租赁物使用条款(如设置一个较低的基础租金,但有条件限制,超过条件使用的会支付比较高的超额租金,以控制资产损耗程度;租赁物残值预先确定金额,给承租人选择购买或者退还租赁物)。
在税收政策上,出租人购入租赁物的进项增值税全额抵扣,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增值税发票用于全额抵扣,租金进入成本费用列支。租赁资产再销售参照附表“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处理,一般按照1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采购时已取得抵扣),主要就是资产价值的评估和确定,主要做法有两种:账面价值和市场公允价值参考,目前税收政策中并未直接明确规定处置使用过资产的定价依据。
①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即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下一般依据账面核算的净值进行定价计算增值税,但前提是依据财务会计制度或相关准则计算的净值,就不能随意进行调整。
②对于纳税人自由交易有交易价格的一般遵从纳税人之间的约定,但是如价格有失公允,存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等情形的,税务机关也保留纳税调整的权利。
③残值设备若再加工,需要委托外部专业机构进行修理或者加工,可取得13%税率的加工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工后可增加残值设备的价值,若再处置出售,按销售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处理,区分情形看能否适用简易计税;若继续对外出租,其处理与正常经营租赁相同。
因此,实践中,对于单项非标大额的标的物进行处置时,风险最低的处理方式是可事前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作为定价参考,减少后续的税企争议。若选择按照账面净值定价的,那么我们就可以在折旧政策和租赁期进行测算估计,得到一个理想的账面余值用于销售,实现残值收益最大化。或者,选择租赁物和择时出租,通过对市场价值的经验估计来设计租赁合约的相关条款,在市场价值最合理的时机选择收回或变卖租赁资产,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在会计上,租赁资产的处置没有特殊的规定和适用,基本参照固定资产或其他准则关于资产处置的核算即可,但如果该租赁资产仍为承租人指定购买、承租人承诺到期回购资产、资产专用性强等条款被触发,那么就会被认定为融资租赁。
(四)可变租金的设计
在新准则中对于可变租赁付款额进行了详细的描述,主要分为:①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由于市场比率或指数数值变动导致的价格变动,如:基准利率的变动等反映市场租赁费率变化而变动的款项等;②承租人源自租赁资产的绩效变化,如:基于某不动产取得的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确定最终租赁付款额;③租赁资产的使用情况,如:车辆租赁要求承租人在超过特定里程数时支付额外的租赁付款额。准则规定,除了情况①双方需要估计并纳入核算外,另外两种情况由于具有较大的不可确定性,均可不纳入租赁负债中核算,待实际发生时再计入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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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上,仍然是依据租赁合同来确定征收金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因此,在可变租金的设计上,一般情况下都是考虑租赁的场景和资产的特性是否适合设计可变租金,所以这种可变租金一般与市场价格指数或LPR利率等无直接关系,因此不需要预先估计这部分的租金纳入报表核算。可变租金的收入安排则依赖于租赁双方对于未来资产收益能力的预期与协商共赢,租金收入的财税要点和影响等同以上租金分析。
可变租金常适用的场景主要包括:
1.储能电站、充电站、太阳能电站设备等。租金一般分为基础租金,租赁期内的基础租金不覆盖购买成本;根据运营收入采取租赁公司和承租人按比例分成,分成收入覆盖成本和租赁公司收益。有最低租赁期限保证基础租金,分成收入往往是长期的。该模式特点是以比较低的租金吸引客户租赁,鼓励客户多使用,来增加收入。同时由于承租人话语权较大,可以捆绑合作,适度风险共担。
2.汽车租赁的里程限制,超里程付费;复印机的单月打印次数;电动公交的里程使用限制等。基础租金不高,但有条件限制;超过条件使用的会支付比较高的超额租金;
租赁物残值是租赁公司最大的收益来源,租赁期限不固定。该模式特点是以比较低的租金吸引客户租赁,通过限制客户使用(少使用)来保证租赁物残值价值。同时体现超额付费,租赁物变卖价值高地将决定出租人收益水平。
附件1 新租赁准则关于合同是否包含租赁的判断
销售对象 | 范围 | 使用人 | 各种类型 |
适用税率或 者征收率 | 开票情况 |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 一般纳税人 |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如果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 | 13% |
13%专用发票 |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 | 13% |
13%专用发票 |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3)非正常损失的自制的固定资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 3%(可减按2%) | 享受减税优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受减税优惠,可以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 |||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 享受减税优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受减税优惠,可以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 ||||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 享受减税优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受减税优惠,可以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 ||||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 享受减税优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受减税优惠,可以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 享受减税优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受减税优惠,可以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 ||||
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 享受减税优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受减税优惠,可以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 ||||
小规模纳税人 | 不区分上述各种情况 | 3%(可减按2%) | 享受减税优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受减税优惠,可以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
附件2 二手设备及旧货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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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过的物品 |
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 一般纳税人 |
- |
13% |
专用发票 |
小规模纳税人 |
- |
3%(可减按2%) | 享受减税优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受减税优惠,可以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 ||
旧货 |
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一般纳税人 |
- |
3%(可减按2%) | 享受减税优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受减税优惠,可以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
小规模纳税人 |
- |
3%(可减按2%) | 享受减税优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受减税优惠,可以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
附件2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类别 |
预计使用寿命 |
净残值 |
房屋、建筑物 | 20年 |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 10年 |
|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 5年 |
|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 4年 |
|
电子设备 | 3年 |
|
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 | 10年 |
|
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 | 3年 |
探析以融资租赁方式拓展飞机租赁业务的前景
战略业务部 童心
按照国际通行惯例,航空公司引进飞机主要有购买和租赁两种方式。最早的飞机租赁起源于20世纪的美国 ,我国在改革开放国门大开后,各门类产业迅速发展,产生了旺盛的商务以及出行需求,同时随着居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留学等高层次需求变得更为普遍,这些都促进了航空业的飞速发展,进而带动了国内飞机租赁行业的跨越式增长。以君成租赁成立以来标杆式直升机融资租赁业务为例,尝试就融资租赁公司如何开拓飞机租赁业务进行一些分析和思考。
在疫情前,中国的航空运输业经历了多年的高速增长,根据交通运输部的统计数据,国内航空旅客人次由2013年的4.36亿人次增长到2019年年底6.60 亿人次,每年均保持双位数的复合增长。2020年,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影响下,全年民航运输量下降到4.2亿人次。2021年,随着国内外疫情有所缓解,上半年民航运输量达到2.45亿人次,同比恢复增长66.4%[1]。展望未来,虽然前三年饱受疫情冲击,但领军企业对行业长期发展仍然保持乐观,据美国波音公司预测,国内航空运输市场在较长时间内大概率将继续保持增长态势,各类飞机累计交易金额在2039年前有望达到1.4万亿美元。
一、飞机租赁业务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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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航空公司与通航企业而言,通过租赁飞机替代购买飞机不仅是一道解决短期资金流动性压力的选择题,也是综合税务筹划、融资规划、资产管理以及规避技术升级风险等各项要素之后的最优选择。航空业是一个资本密集行业,航空公司作为市场主体,面临着各类市场风险,以租代购一是可以减少一次性购置飞机所发生的巨额资本开支,缓解流动性压力,有利于将有限的资源用于航线拓展和经营扩张,维持和增加市场占有率;二是航空公司可以通过租赁不同型号的飞机并加以动态管理,保持一个相对灵活的机队配置,满足不同条件下的差异化市场需求,减少直接购置飞机产生的机会风险;三是轻资产租赁模式使得租赁款不计入航空公司负债,所支付的租金作为当期损益处理,不仅完善优化了财务报表,而且有利于航空公司在资本市场获得更高估值,便于进行再融资。
在我国国内,早期由于中资企业资本匮乏且实力不强,大部分开展飞机租赁的公司都为外资公司,比如曾经知名的华中地区第一家民营航空公司—东星航空,在 2005 年一次性通过租赁方式预定了10架空客A320,为其提供服务的就是当时世界最大的飞机租赁企业—美国通用金融租赁公司。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国内租赁企业的实力不断增强,特别是大量的中资银行以及中资融资企业进入飞机租赁市场,直接推动了国内租赁公司在飞机租赁行业的快速扩张,根据2018年中国飞机租赁市场分析报告,2008年国内租赁公司飞机租赁市场的占有率仅约5%,而到了2019年国内租赁公司市场占有率就上升到了54%。目前,全球前五十强飞机租赁公司中,中资租赁公司就占据了十五席。
(一)飞机租赁业务模式
飞机租赁是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类别之一,简单来说就是租赁公司根据航空公司的需求(包括:型号、数量、配置、厂商),从飞机制造商处购置飞机,作为所有权人通过租赁的方式,与航空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明确租金费率、期限、手续费费用、保险事项、使用或存放地等核心要素,在租约有效期内,航空公司作为使用权人按约支付租金,到期后双方再根据协议约定发生飞机的产权转移。
在融资租赁实践中,因为飞机的价值较高,单机交易金额较大,为了便于后续的市场交易处置,同时也是出于税务筹划的考虑,租赁公司很少直接将飞机出租给航空公司或通航公司,而是通常以飞机资产单独设立一个SPV项目公司来作为实际出租方,尤其是国内一些地区如天津东疆、广州南沙、海南自贸港等大力发展航空产业,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飞机租赁进出口关税、增值税及所得税奖励的优惠政策,吸引了很多全国各地租赁企业纷纷在辖区内设立SPV项目公司享有此类优惠政策。
(二)飞机租赁业务的特点
飞机租赁大体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在融资租赁方式下,融资租赁公司是飞机的所有权人,租赁公司作为出租方,以类似于债权的方式为航空公司提供飞机购置融资,航空公司每期缴纳的租金类似于分期还本及付息。对租赁公司而言,一是获取的是固定收益,在实践中,租赁公司还可以通过再融资作为购机资金来源,其在飞机融资租赁过程中获取的其实是资金差价;二是不承担飞机残值减值损失,同样也无法享有资产处置收益;三是无须担心飞机运营压力和运营风险。
在经营性租赁模式下,航空公司是飞机的使用权人,租赁公司为飞机的所有权人,其收益来源更为广泛,包括租金收入、残值处置、节税及其他综合收益等。租赁公司的资产主要是飞机设备,风险在于飞机减值,同时面临新
二、飞机租赁业务的业务模式和特点
兴产业技术升级所带来的飞机淘汰损失以及飞机营运中所承担的风险。所以,经营性租赁要求租赁公司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能在飞机资产上沉淀大量资本,不断扩充机型满足民用或商用航空公司的租赁需要,而且要求租赁公司具备对航空产业的深入理解,具备行业发展方向的判断力和飞机运作管理能力;同时,作为飞机的最终持有者,要不断延伸上下游产业,大力拓展飞机资产用于旅游出租、航空教学、巡航服务、护林巡线等各项业务,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价值。
(一)政策环境
中国政府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飞机租赁行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来支持和促进该行业的发展。例如,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航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飞机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支持飞机租赁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为了吸引更多的飞机租赁企业来华投资,中国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于符合条件的飞机租赁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增值税退税等政策。政策的陆续出台规范了飞机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和管理制度[2]。中国政府对飞机租赁行业的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为该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社会背景
根据市场调研在线网发布的2023-2029年中国航空租赁行业市场研究分析及未来前景规划报告分析,截至2021年,中国航空租赁市场的总规模为约2250亿元,同比增长约15.6%。2021年,自有资金投资租赁市场规模约为1700亿元,主要来自航空公司、航空公司联合体以及外资出租公司;外贷投资租赁市场规模约550亿元,主要来自外贷机构。
(三)发展趋势
随着航空市场的发展,中国航空租赁市场的规模将继续增长。除了市场规模的持续增长,中国航空租赁市场也将出现一些新的发展趋势。首先,中国航空租赁市场将持续受到外资出租公司的青睐。除了传统的投资者,如中国航空公司和航空公司联合体外,外资出租公司将会继续向中国航空租赁市场投资,以满足需求。其次,中国航空租赁市场将出现更多的机型多样性,以满足不同航空公司的需求。由于航空公司的业务结构不同,因此需要各种不同类型的飞机,以满足不同的运营需求。中国航空租赁公司将会提供更多的机型,以满足市场的需求[3]。此外,随着中国航空市场的发展,中国航空租赁公司也将拓展新的业务,如航空公司飞行管理业务和机组管理业务。同时,中国航空租赁公司也将拓展新的投资模式,如航空公司联合投资模式,以满足市场的需求。
总的来说,中国航空租赁市场的发展将持续增长,将出现更多的机型多样性和投资模式,以满足市场需求。未来,飞机租赁市场将成为中国航空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为中国航空业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潜力。
三、飞机租赁业务未来发展方向
在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开拓飞机租赁业务面临很多风险以及管理挑战,如要夯实企业飞机租赁业务发展的基础,防范开展过程中的各类风险,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制度设计和统筹安排。
一是增强企业自身业务团队。飞机租赁业务门槛较高,相对一般的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更为专业,从长远角度要满足经营发展需要,需建立一支自身的专业团队。从风险管理角度建议尽可能地按照市场化方式,对重点岗位和市
四、融资租赁公司开拓飞机租赁业务的运营重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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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部门招聘一些优秀的外部行业人才加入,同时在中后台配备原有的企业人员,比如资金、财务、法务等岗位,这样做既可以快速开拓市场,锻炼积累行业经验,同时又充分发挥了公司原有专业人才的优势,有利于尽快形成企业自己的经营团队,快速实现人员磨合,推动业务开展,最大限度地兼顾好“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的关系。
二是建立全流程的信息化管理体系。现阶段是数字经济的时代,要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建立全方位的风控管理机制和常态化的风险提示系统,离不开工作的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从全国范围来看,稍具规模的融资租赁公司都打造了适合自身业务发展需求的专业信息化系统。
三是精选项目标的与业务合作对象。飞机租赁行业是一个重资产行业,又极其容易受到政策环境和经济波动的影响,租赁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该严格对客户进行审核把关,重点选取那些机制健全、经营良好、实力雄厚、没有不良历史风险记录的企业为主要合作对象,从小规模做起,逐步扩大投放规模,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建立动态的客户评价体制,尽可能有效地控制信用风险。
四是充分运用资产证券化工具。飞机租赁业务资金需求规模较大,能否灵活地运用( ABS)资产证券化工具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效益非常重要。在金融市场,飞机资产具有稳定的现金流,收入预期容易测算,是一种很标准的证券化产品,深得各类投资人的认可。
参考文献:
[1] 交通运输部. 2021年全国民航年中工作总结报告[Z]. 交通运输部,2021-07-12.
[2]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十四五”民用航空发展规划》[Z]. 2021-12-14.
[3] 陈华脉,谢奉军. 江西省通用航空需求分析——基于AHP分析与评价[J]. 中国市场,2016(45):135-137
直接租赁在综合能源管理的应用分析
业务三部 张少雄
随着全球能源结构的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人心,综合能源管理逐渐成为各行业关注的焦点。作为一种创新的租赁模式,直接租赁在综合能源管理中的应用也逐渐受到重视。本文将从直接租赁和综合能源管理的概述、直接租赁在综合能源管理中的应用优势、具体应用案例分析以及前景展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1. 直接租赁定义
直接租赁是指出租人将资产直接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租赁形式。在直接租赁中,出租人通常拥有资产的所有权,承租人通过支付租金获得资产的使用权。这种租赁方式在各种设备、物品的短期或长期租赁中应用较为广泛。
2. 综合能源管理定义
综合能源管理是指通过运用各种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对企业的能源利用、能源转换和能源存储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优化管理的过程。其目的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
3. 优化企业资产配置
直接租赁不需要企业承担资产持有成本,这使得企业可以将更多资金用于核心业务和拓展新市场。此外,随着技术的不断更新换代,通过直接租赁可以避免因技术过时导致资产闲置的风险,从而优化企业资产配置。
4. 提高企业能源管理效率
直接租赁可以为企业提供全面的能源解决方案,包括能源设备购置、安装、维护、升级改造等一站式服务。这有助于简化企业能源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使企业更专注于核心业务。
一、直接租赁和综合能源管理概述
1. 降低企业能源成本
通过直接租赁的方式,企业可以在不承担资
二、直接租赁在综合能源管理中的应用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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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家大型商场为例,该商场在日常运营中需要大量能源来支持空调、照明、电梯等设备的运转。为了有效控制能源成本并提高能源管理效率,该商场决定采用直接租赁的方式进行综合能源管理。以下是具体应用分析:
1. 能耗监测与分析
通过直接租赁的能源管理系统,商场可以实时监测各设备的能耗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能源浪费的问题。同时,通过对能耗数据的分析,商场可以优化设备运行方案,制定节能措施,降低整体能源消耗。
2. 设备升级与维护
直接租赁服务商可以为商场提供设备升级和维护服务。例如,当商场的照明设备老化时,服务商可以为其更换高效节能灯具;当商场空调系统需要维护时,服务商可以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这些服务可以帮助商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3. 能源供应与储备
商场通过直接租赁可以获得稳定的能源供应和储备。服务商通常与多个能源供应商合作,能够确保能源的持续供应,降低因断电或其他突发状况对商场运营造成的影响。此外,服务商还会为商场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快速响应并恢复正常运营。
三、具体应用案例分析
随着全球能源结构的转型和环保意识的增强,直接租赁在综合能源管理中的应用前景十分广阔。首先,国家政策对绿色发展和节能减排的支持将为直接租赁市场带来更多机遇。此外,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综合能源管理,寻求降低能源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的解决方案。最后,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发展将为直接租赁在综合能源管理中的应用提供更多可能性。例如,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引入将使得能耗监测、数据分析、智能控制等变得更加精准、高效。
综上所述,直接租赁在综合能源管理中的应用具有显著优势和广阔前景。通过将直接租赁与综合能源管理相结合,企业可以有效降低能源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未来,随着政策支持力度的加大、市场需求增加以及技术的不断创新,直接租赁在综合能源管理中的应用将进一步拓展和深化。
四、前景展望
参考文献:综合能源管理与融资租赁
如何做好行业研究的一点心得
风险管理部 李环
融资租赁作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有力支撑,也是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渠道。君成租赁自成立以来,行业投向涉足通航、新能源、航天、半导体、化工、传统能源、房地产等多个领域。从项目实践的实际情况来看,操作这些项目的业务人员往往不具备相关行业的学习经历和从业经验。因此,在接触一个新的行业时,如何能够做到快速切入,全面了解,对新涉足行业建立较为全面的认知,成为融资租赁业务人员面临的一大挑战。本文就融资租赁业务人员如何做好行业研究分享一点心得浅见。
要做好行业研究,我们需要做好三项工作:搭建研究框架、注重知识管理、形成行业地图。
沈联涛在《十年轮回》中说,要从三万英尺高度去看问题,先调焦至地面,然后慢慢地上升到三百或三千英尺,直到更加清晰地看出问题为止。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研究问题的方式。对于行业研究来说,我认为这样的方式是适用的。
以“自上而下”的方式搭建框架,需要从政策、行业和公司三个方面去进行进行资料的搜集和研究。
政策方面,首先需要明白政策的指向,认准政策方向。比如在我国提出“双碳”政策目标后,有机构估算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超过百万亿人民币的投资,这会带动整个能源结构的变革,也意味着未来一代人在新能源领域的持续投入,带来巨量的市场空间。
产业政策对新能源领域的推动作用尤为凸显。比如近二十年来,我国光伏产业从两头在外,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窘境到如今整个产业的规模、成本和技术达到全球领先,实现平价上网,整个过程都离不开我国对光伏行业产业升级和财政补贴的政策引导。不可否认,无论是上世纪初美国工业的崛起,还是战后的“东亚奇迹”,都少不了关税壁垒、产业补贴和定向低息贷款这类产业政策的影子。而在中国新能源产业的棋局上,无论是上游的光伏、特高压,还是下游的新能源车,也都有产业政策这一只若隐若现的“看得见的手”在起作用。
最后,需要关注统计局定期发布的重要经济数据,从而对我国的经济规模、通胀水平、利率汇率等经济指标有较为全面的了解,比如大家非常关注的CPI、 PPI、PMI、LPR、社融数据等指标,统计局、央行和财政部等机构都会定期公布。通过跟踪观察和分析这些经济指标的变动,亦可从数据曲线的变化切实感受到国家经济的脉搏。而且,全面跟踪这些重要经济数据,对于进一步了解我国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理解经济周期与经济政策之间的关系,都有很大的帮助。
行业研究,是我们进行行业研究的重点。我推荐《财经》杂志主编何刚看行业的三个维度,分别是行业规模、产业链条和竞争格局。
研究行业规模,我们可以了解一个行业的体量和重要性,比如,我们经常会对比A股与美股前十大市值的公司,从中得以管窥中美股票市场估值与国家上市公司经济结构的差异。
一、搭建研究框架
产费用的情况下,获得所需能源设备的使用权。这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能源成本,有利于企业更好地进行资金管理和运营规划。
2. 灵活性强
直接租赁的灵活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租期灵活,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择短期或长期租赁;二是租金支付方式灵活,可以采取按月、按季度或按年等多种方式进行支付;三是租赁物品选择灵活,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租赁不同类型和规格的能源设备。
3. 优化企业资产配置
直接租赁不需要企业承担资产持有成本,这使得企业可以将更多资金用于核心业务和拓展新市场。此外,随着技术的不断更新换代,通过直接租赁可以避免因技术过时导致资产闲置的风险,从而优化企业资产配置。
4. 提高企业能源管理效率
直接租赁可以为企业提供全面的能源解决方案,包括能源设备购置、安装、维护、升级改造等一站式服务。这有助于简化企业能源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使企业更专注于核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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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Wind,其中A股公司市值单位为人民币,美股公司市值数据为美元
再比如这几年以来备受关注的半导体行业,2022年我国进口的集成电路金额高达4155.79亿美元,要超过当年原油进口金额3655.12亿美元。这种体量的对比非常直观地体现了集成电路的重要性不亚于能源。在半导体行业,仅英伟达一家就在游戏、软件、芯片和自动驾驶等领域具备超过万亿美元的市场空间。这也是在算力芯片领域占据绝对优势的英伟达为什么能够获得万亿美元市值,得到投资者认可的原因。
数据来源:英伟达公司官网
研究产业链条,我们不仅可以了解到行业产业链上中下游各个环节的价值分布,还可以看到谁在主导这个行业。以光伏行业为例,我们知道,光伏的产业链可以分为硅料—硅片—电池—组件—电站几大环节,产业链上每个环节的价值分布、市场供需和盈利模式又有所不同。比如在硅料价格处于高位的2022年,硅料龙头通威股份的净利润高达324亿元,远超单晶硅龙头隆基股份的净利润148亿元。通过研究光伏产业链,能够进一步了解光伏产业链上游硅料作为一种化工品所具备的强周期性,了解产业链下游光伏电池制造技术逐步迭代的过程。从而对龙头公司选择产业一体化的动作有更深刻的理解。
图片来源:知乎
研究竞争格局,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市场形态,是寡头垄断、一大多小还是充分竞争。从而对市场的格局和趋势演变做出更好的判断。以国内空调行业为例,目前已形成了美的+格力的双寡头垄断格局。虽然格力以“掌握核心科技”的广告闻名,但实际上,空调核心部件压缩机的技术已经非常成熟,技术更新迭代的频率很低。空调厂商实际的核心竞争力更多体现在市场渠道上。而随着近些年国内GDP增速放缓、经济筑底、房地市场热潮消退,国内空调行业已经进入了存量博弈时代。格力、美的双寡头要保持增长,就必须吞并对方的地盘。这几年,格力眼看着竞争对手美的接连收购华凌(空调、冰箱)、荣事达(厨卫)和小天鹅(洗衣机),美的在冰箱、洗衣机、厨电和小家电的提前布局已经开花结果,这部分业务已经为美的贡献了半壁江山的收入,也让美的与格力的市值拉开了接近2000亿元。
搭建行业研究框架的过程就像种下了一颗种子,想让这颗种子长成参天大树,就需要给“知识树”不断地添加养料,这个过程就需要我们掌握行业信息,重视对企业的现场调研和定期跟踪。做好知识管理,就是这样的一个逐渐完善知识结构,丰富知识细节的过程。
二、注重知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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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每涉足一个新行业,我们都会接触大量的新名词和新知识,为了更快更好地掌握行业信息,做好行业研究,公司为员工配置了全国顶尖的金融数据库,能够方便快捷地查询到企业信息、行业政策、产业链图谱数据、市场价格等各项经济指标,另外,数据库中也收录了券商分析师的路演、研报等各种资料可供学习研究之用。我们要充分利用好这些资源。
重视现场调研工作。在对企业进行现场调研和人员访谈时,切忌走马观花,浮于表面。每一次去企业现场进行调研都是宝贵的学习机会,平日里接触的宏观经济数据、产业扶持政策和企业经营表现都会在现场调研时加以印证,只有现场调研和面对面的访谈才能对企业的运行和人员工作的状态产生真切的体感,这是案头研究甚至远程网络直播也无法替代的过程。
定期跟踪,则要求我们及时跟进行业动态,比如新的技术变化、新的政策发布、新的价格变动以及目标企业的重要风险信息等。长期跟踪一个行业,了解了行业变迁的历史,也就能够对行业未来的变化趋势基本做到心中有数。
市场上经常参照的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有31个大类行业,当我们将这些行业都能够做到有一定的了解,再结合对宏观经济和政策的跟踪,我们脑中大概就会形成一幅类似下图这样的较为完整的行业动态推演的地图,这幅地图能够揭示经济运行中各类行业之间是如何相互影响的,显示各个大类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位置。从而让我们保持对宏观经济和行业变化较高的敏感度。
三、形成行业地图
提到对地图的敏感度,不得不举一个林彪的著名例子。林彪有一大习惯就是阅读地图,他经常在地图前面一看就是几个小时,研判分析各种数据。自1948年辽沈战役开始之后,东北野战军以雷霆之势攻克锦州后,迅速挥师北上与赶来增援的廖耀湘兵团在辽西碰面,一时间双方形成了混战局面。按照林彪的一贯要求,所属各纵队及师团每天都必须上报当日的战况和缴获情况。在一天深夜,值班参谋正宣读某师上报的数据,林彪猛然叫停,问道:“刚
才念的在胡家窝棚那场战斗的缴获,你们听到了吗?”坐在一旁的罗荣桓,刘亚楼等带着睡意的脸上出现了茫然,因为如此战斗每天都有几十起,不都是差不多一模一样的枯燥数字吗?
林彪见无人出声,便连问了三句:为什么那里缴获的短枪与长枪的比例比其他战斗高?为什么那里缴获和击毁的小车与大车的比例比其他战斗高?为什么在那里俘虏和击毙的军官与士兵的比例比其他战斗高?人们还没来得及思索和回答,林彪就指着地图上的那个点说:“我断定,敌人的指挥所就在这里!”果不其然,廖耀湘这条“大鱼”在胡家窝棚附近被逮个正着。
虽然林彪的这个例子与行业研究无关,却也透露出些许“功夫在诗外”的味道,那就是:热爱行业研究,因为这是一个学无止境且充满探索乐趣的事情。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税收政策及税负探析
业务一部 张汉裕
摘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本文通过案例分析了直接融资租赁、融资性售后回租租赁两种方式下,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税收政策适用情况及出租、承租双方的税负情况。
关键词: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增值税;所得税;税负
融资租赁按租赁对象可以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及不动产融资租赁。对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当前有明确的增值税及所得税税收政策。对于不动产是否可用于融资租赁目前并无明确规定。从不动产融资租赁的经济性和融资租赁业务实际可执行层面,以及目前监管部门业务指导意见上,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目前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的主要方向。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又分为直接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租赁。直接融资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物件及供货人的选择,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租赁期满,租赁物的所有权由出租人转移到承租人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承租方为融通资金将资产出售给融资租赁企业后再租回的行为。
例:出租人甲公司是经商务部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符合政策规定。承租人乙公司是生产企业,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根据乙公司的要求购入一台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由销售方开具给甲公司。设备含税价452万元,进项税额52万元;租赁期限36个月,利率6%,按季等额本息还款,租金
一、直接融资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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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税价为497.27万元,每季度收取租赁费41.44万元。为计算简便及税负可比,无论是甲公司还是乙公司,本例对融资租赁资产计提折旧均不考虑净残值,各税负的对比基数以不含增值税的融资租赁价格为准,承租方乙公司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该项业务各阶段税负见下表。
租赁税负情况表
项目及税种 | 直接租赁 |
售后回租 |
||
出租方 |
承租方 |
出租方 |
承租方 |
|
增值税 | 1.18% | 0 | 0.58% | 1.30% |
所得税 | 2.18% | -25% | 2.43% | -25.30% |
合计 | 3.18% | -25% | 3.01% | -24.00% |
(一)直接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
1. 出租方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出租方提供有形动产直接融资租赁服务的计税依据,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本外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无须扣除购买租赁物的本金,税率为13%。
2.承租方税收政策。直接融资租赁业务的出租方虽采用差额计税的方法,但会计处理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出租方须就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销项税额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方以该专用发票的税额贷记增值税销项税额;当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以准许差额计税扣除的成本费用计算的增值税额,借记销项税额抵减科目。之所以采用该种操作方法,是为避免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因此,承租方支付给出租方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相应进项税额皆可抵扣。
3.税额计算及税负。出租方甲公司在租赁期内应承担的增值税为:497.27÷(1+13%)×13%-52=5.21(万元)。其中,不含税销售额为440.06万元(497.27÷1.13),销项税额为57.21万元(440.06×13%),甲公司的实际税负为1.18%(5.21÷440.06)。对于承租方乙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57.21万元。由于乙公司是生产型企业,融资租赁成本在销售环节体现为销售价款的一部分,因此,该部分成本在销售环节对应的销项税额亦为:440.06×13%=57.21(万元)。该项业务,承租方的增值税税负为0。
(二)直接融资租赁业务所得税
1.出租方税收政策。直接融资租赁业务,承租方应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作为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与之相应,出租方以直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因此,出租方从承租方收取的租金,不能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是应视同销售固定资产,按分期收款处理。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并分期确认租赁资产的成本。出租方纳税年度应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计算方法为:本期应收租赁费-租出资产的计税基础×(本期应收租赁费÷应收租赁费总额)。
2.承租方税收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直接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计税基础确认存在两种方法:一是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及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之和;二是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情况下,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之和。实践中,不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付款总额的情形极为少见,本文以第一种确认方法为准。
3.税额计算及税负。为简便起见,本文不采用分期计算方法,一次性计算出租方及承租方的企业所得税。依据上述案例,出租方甲公司购入融资租赁用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为400万元(452-52),不含增值税融资租赁收入为440.06万元(497.27÷1.13)。该项业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40.06-400)×25%=10.02(万元),税负为2.28%(10.02÷440.06)。对于承租方乙公司,其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及其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之和。承租方乙公司向出租方甲公司支付的款项总共可抵扣进项税额57.21万元,乙公司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440.06万元(497.27-57.21)。该440.06万元作为乙公司的融资成本,通过折旧方式从应纳税所得额中逐年扣除。由于本例不考虑净残值,总共可抵减乙公司所得税10.02万元(440.06×25%),税负为-25%。
(一)售后回租业务增值税
1.出租方税收政策。根据36号文规定,出租方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本外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相比直接融资租赁,允许差额计税的扣除项目中不再包含车辆购置税,是由于售后回租租赁物是承租方购置,如租赁物发生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及负税人皆是承租方。对于出租方税额的计算,须作三方面理解:一是计税依据。计税依据之所以不含本金,其税收政策依据是《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公告)。该公告规定,承租方出售作为售后回租租赁物的资产,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承租方出售租赁物不征收增值税,出租方购入时亦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为不增加税负,出租方收取租金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本金作为差额计税项目从销售额中剔除。二是实际操作中由于本金不属于实质上的租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件因此规定,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包括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的本金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本金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承租方不可以抵扣,本金被视作对租赁物的赎回成本或借款。三是税率。由于融资租赁被归入金融服务—贷款服务中,其税率为6%。
2.承租方税收政策。如前所述,融资性售后回租租赁被归入金融业的贷款服务税目。根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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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36号文规定,购入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承租方支付的包括本金在内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亦不能差额扣除。
3.税额计算及税负。假设上例中,租赁设备原属于乙公司,乙公司以含税价452万元购入,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52万元;购入后,乙公司立即将设备以45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甲公司后租回,其他条件不变。出租方甲公司该项业务未发生本外币借款及发行债券,其应承担的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本金的价款及价外费用,金额为45.27万元(497.27-452),该部分金额相当于融资利息收入。增值税税额为:45.27÷(1+6%)×6%=2.56(万元)。融资性售后回租租赁方式下,出租方甲公司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2.56万元,税负为0.58%(2.56÷440.06)。对于承租方,购入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完全不能抵扣,支付的融资利息全额计入成本,金额为45.27万元。但融资成本在销售环节体现为销售价款的一部分。该部分融资成本对应的销项税额为:45.27×13%=5.89(万元)。承租方购入租赁物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金额为52万元,租赁物购置成本于生产过程渐次转移至销售收入中,该部分成本在销售环节对应的销项税额亦为52万元。因此,承租方乙公司就该项业务总共缴纳增值税为5.89万元,税负1.3%(5.89÷440.06)。
(二)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
1.承租方税收政策。第13号公告,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在所得税上不确认销售收入。对于该租赁资产,承租人仍须计提折旧,计税基础是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财务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已被归入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所得税处理上,虽未明确其业务定性,实质上亦是将该其视为贷款业务加以规范。
2.出租方税收政策。如上所述,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承租方出售资产不确认收入,与此相应,出租方亦不应确认资产。因承租方支付的租赁费作为融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所以,出租方取得的收入亦应视作利息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承租方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税额计算及税负。上述案例的承租方乙公司仍应按出售前原账面价值400万元(452÷1.13)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抵减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由于承租方乙公司将设备以45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甲公司后回租,452万元应视为贷款本金,所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的相当于融资利息的金额为:45.27万元(497.27-452)。如前所述,该部分融资利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须全额计入成本。因此,折旧及融资利息部分共抵减企业所得税:(400+45.27)×25%=111.32(万元)。承租方税负为-25.30%(-111.32÷440.06)。对于出租方,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应先剔除相当于本金的租赁资产价款部分,再将作为差额的融资利息剔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将最终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出租方甲公司该项业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497.27-452)÷1.06×25%=10.68(万元),税负为2.43%(10.68÷440.06)。
两种融资租赁方式下,增值税决定其总体税负的轻重。对于出租方,选择融资性售后回租租赁比较节税;对于承租方,选择直接融资租赁比较节税;由于出租方提供两类融资租赁业务,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在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以差额计税方式扣减对外支付的本外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其相应承担的增值税亦会减少。两类融资租赁中都存在承租
三、建议
人对租赁物折旧的计提。若承租人预测前期利润较大,应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采用加速折旧的方式,保证折旧费用充分抵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若预测后期利润较大,应选择较长折旧年限,采用平均折旧方式,保证后期的应税所得得到适当抵减。
附数据要素:
设备含税采购价款452万元,值税率13%,设备不含税价款400(452÷1.13)万元。
租赁利率6%,租期3年,等额本息按季后付,含税租金总额497.27万元,不含税租金总额440.06万元(497.27÷1.13)。
参考文献:
1. 李颖、王尤贵,重要融资租赁合同条款的税务处理探讨,法律与税务.
2. 姚红娟,浅谈融资租赁业务中的税收成本,税务园地.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 ).
5.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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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悟阳明心学
资金管理部 刘薇薇
王阳明一生能文能武,足智多谋。作为武将,他在明朝危急关头力挽狂澜,屡建奇功;作为思想家,他创立的“阳明心学”流传后世几百年,他的学说直至今日还受到海内外人士的追捧。
人生之路,就是一连串的未知构成的,但一个人只要认准自己的方向,就不会偏离太多。年少时,王明阳便立下了“读书做圣贤”的鸿鹄之志。他在追寻圣贤之路上百般探索,他习读百家书、研究兵法、苦练书法、讲学布道,历经格竹失败、求仙访道、科举落榜、被贬流放......这些追寻,拓宽了他的认知,也成了日后改变他生活的能量。他的一生跌宕起伏从,但他一直保持他的初心,但行好事,从正念发心,正处看待变化,正眼看人。
有幸得以静下心来品读阳明心学,触摸王阳明的心学,就如同用双手轻轻抚摸心里最深处的秘密。阳明心学是我们修炼强大内心的神奇智慧,给我们指明了如何过上自在、从容的生活。
一、事事精细成就百事,时时精细成就一生
王阳明认为治学要时时刻刻抱着求知的心态,勤奋才能成才,做事也一样要勤奋、细致才能成功。庄子说:“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若想有美好且成功的人生,必须不断学习,在学习中问的问题越多,说明学的越深入。而要想“问难愈多”,必然离不开勤奋。
二、人须在事上磨,方能立得住;方能静亦定,动亦定,动静不失其心
1496年的王阳明在会试中再度名落孙山,有人因落榜而嚎啕大哭,王阳明却无动于衷。大家以为他是伤心过度,于是都来安慰他。王阳明脸上掠过一丝沧桑的笑,他说:“你们都以落第为耻,我却以落第动心为耻。”
不是每块石头都能成为璞玉,不是每个贝壳都可以孕育出珍珠,也不是每粒种子都可以萌生出幼芽。面对人生中的诸多艰难困苦,王阳明已经上升到了一种心灵上的自觉和淡定。他认为,艰难困苦的经历,是对心性的最好磨砺。
三、省察是有事时存养,存养是无事时省察
孔子说“吾日三省吾身。王阳明说,就算笨拙的人,如果能做好省察,那么愚蠢也会变成聪明,柔弱也会变成刚强——静时存养,动时省察。省察是动态的,有事的时候要省察,随时注视事态的发展,随机应变;而存养则是静态的,之所以可以保持静态,这是因为事情已经过去,但虽然“事”已经过去,还可能再来,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事情再次发生做好准备。
同时,自省是一面莹澈的镜子,它可以照见心灵的玷污,继而照亮前进的路途。生活的真正悲剧并不在于我们没有足够的优势,而在于未能使用我们的优势。我们的时间有限、精力有限,不可能把所有的事情做到最好,但是我们一定可以把其中的一件事做到最好。一个人能审视自己的不足与缺点,不断地反省,并不断去改变和完善自己,才会不断地提高。若能通过自省找到自己的优势,并将优势发挥到极致,他就能够在该领域中取得非凡的成就,获得人生的成功。
四、日间功夫觉纷扰,则静坐。觉懒看书,则且看书。是亦因病而药
这句话翻译过来的意思是——越不想看书,越要硬着头皮看。如果白天觉得烦躁不安,那么就静坐。就算不想看书,也必须去看。这是对症下药,是矫正心态的一种方法。
王阳明认为,浮躁的心,总是会本能地往舒服上跑,往享乐上靠。这样的心灵越是贪恋舒服享乐,就越不会成长、成熟,甚至还会变得更加浮躁、肤浅。要扭转这种状况,就要逆着自己的性子来,越不想做什么,就越要耐着性子去做。这是对自己心性的磨砺,也是对自己人生的考验。
日本民间流传着这样一个故事:在深山里,有一种特别的蛤蟆,它和同类相比不仅外表更丑,而且还多长了几条腿。人们抓到它后,将其放在镜前或玻璃箱内,蛤蟆一看到自己丑陋不堪的真面目,不禁吓出一身油。这种油,也是民间用来治疗烧烫割伤的珍贵药材。这是我在读黑泽明的自传《蛤蟆的油》时,扉页上的一段话,书中还写到:晚年回首往事,黑泽明自喻是只站在镜前的蛤蟆,发现从前的种种不堪,吓出一身油,这油的结晶就是这部自传。
读书,总有收获,如同交友,因为我们并不是光凭自己就能生活的很充实。于是就在我的记忆中,找出一些曾经使我得以有今日的成熟和见识的力量,以及与这种力量有关的人和发生的事,重读他们,等我年老时,也学习这蛤蟆照镜,吓出一部属于自己的杰作。
因受宦官排挤,王阳明被贬到穷山恶水的蛮荒之地。在这个小地方,他却悟出了大道理:大事虽大,但也要从小事做起,把小事做到了极致,自然成就大事。粒米中藏须弥山,许多不起眼的人、事、物都有不可限量的能量,“小”中往往蕴含有无穷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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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四学”促“三种能力”提升推动主题教育走实走深
——浅议金融企业如何开展好主题教育
综合管理部 康亮亮
在全党深入开展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大举措,对于统一全党思想、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为金融企业,开展好主题教育,要以“四学”为抓手,坚持规定动作不走样、自选动作有特色,努力在“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上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推动主题教育走实走深。
一、班子带头学,提升政治能力,在理论学习上入心入脑
各级党组织要将广泛学与重点学相结合,通过组织党员干部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不断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利用党委会(党总支会)、中心组学习等形式,抓好班子带头学、集中学;坚持将理论学习与业务工作相结合,根据岗位职责不同,有针对性的开展学习,抓好重点学;各级领导干部通过讲授专题党课、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会等形式,积极组织好分管部门、所在支部的主题教育,抓好领学督学;组织党员干部赴红色教育基地开展现场研学、主题党日等活动,抓好现场教学,推动主题教育真正入脑、入心、入行。
二、带着问题学,提升思维能力,在调查研究上求真务实
各级党组织要始终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贯穿始终,努力提高“七种思维能力”,切实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作为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总钥匙”。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企业在高质量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影响企业发展的老问题,积极开展“课题式调研”“督导式调研”“约访式调研”,全面摸清实情、破解难题。
三、联系实际学,提升实践能力,在推动发展上见行见效
总书记指出,“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目的在于运用”。要坚持把主题教育与落实“三个年”活动工作部署、推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起来,切实将主题教育成果转化为指导实践、推动发展的强大动力。
一是聚焦服务实体经济。经济是肌体,金融是血脉,两者共生共荣。经济兴、金融兴,经济强、金融强。作为融资租赁企业,应始终秉承“坚守租赁本源、服务实体经济”的经营理念,不断创新业务模式,用好政策支持工具,助力地方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二是聚焦风险防控与经营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同时,陕西省目前出台了《陕西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了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力度,因此处理好风险防控与经营发展的关系对企业高质量发展有重要影响;三是聚焦体制改革。围绕“三项制度改革”要求,以优化机构、优化岗位、提升效能为重点,使企业焕发出新的发展活力;四是聚焦资源整合,全面摸清家底,盘活各类存量资源,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率。通过“四个聚焦”,激励干部员工担当作为、攻坚克难,着力促成一批高质量项目落地,办成一批群众关心关注的民生实事,形成一批助力发展的体制机制。
四、常态长效学,坚持边学边改,在检视整改上持续用力
开展主题教育不是一时一事之事,需要久久为功、长期坚持。坚持边学习、边对照、边检视、边整改,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切实让党员干部受教育、有触动,让员工看到真变化、真改进;各级党组织要强化对下级党组织的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和反馈问题,纠正工作偏差,推动主题教育各项任务具体化、精准化,提升针对性、实效性;积极宣传主题教育中好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切实发挥典型引领作用。
开展主题教育是今年的首要政治任务。作为基层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时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坚持读原著、悟原理、重实践、促发展,全面提升政治能力、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在推动陕西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勇担重任、再建新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