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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见光法—法说

其他分类其他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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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说

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光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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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2024年5月刊
总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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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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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orial board
编 委 会:光法南阳
CHIEF EDITOR
总 编:王松伟
Editor in chief
主 编:李媛媛   王南   田孟秋   成伟军  
Responsible editor
责任编辑:廖倩倩
Layout
版面设计:周梦阳

THE EDITORIAL

目录

contents

01

律师专栏

03

法治聚焦

05

夏日集锦

02

党建天地

04

光法案例

06

光法小趣

● 豫见光法·

2024年5月刊 · 第24期

在民事诉讼领域,主要涉及婚姻、借贷、人损等案件。善于分析案件争议焦点,并根据客户的利益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在庭审中具有较强的辩护能力,能够为客户争取最大的利益。
在刑事辩护方面,无论是轻微的违法行为还是严重的刑事犯罪,都能够为被告提供全面的法律援助。擅长分析证据链条,发现犯罪事实中的漏洞,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辩护。致力于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审判。

业务专长

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优秀青年律师,毕业于中央司法警察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每办理一个案件都竭尽所能、积极认真的研究案情,在尊重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尽可能多查阅相关案例等材料,尽可能穷尽开庭时候的复杂局面,多次多轮的论证并整理出的案件代理或辩护思路,为开庭作足准备,尽可能做到有备无患。

本期律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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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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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张晨阳律师

情,在尊重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尽可能多查阅相关案例等材料,尽可能穷尽开庭时候的复杂局面,多次多轮的论证并整理出的案件代理或辩护思路,尽可能做到有备无患。

● 豫见光法·

2024年5月刊 · 第24期

党建引领所建,全面提升律所服务质量

一直以来,我所坚持以党建为引领,强化政治站位,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把党建工作与律所发展、业务发展相结合,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在推动事务所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充分发挥政治引领作用,践行法治为民理念,坚持党建引领明方向,所建聚力促发展,力促党建和所建有机结合,致力于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

02

党建天地

我所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把增强律师队伍的政治敏感性和责任担当作为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注重律师的思想政治教育,不断夯实律师的政治思想水平,提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觉悟,将严格遵纪守法、遵守执业道德、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自觉性深深根植于每位律师的心中。2023年全年我所每月开展一次主题党日活动共12次,集中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15次,开展集中学习研讨交流4次,组织律师观看党史学习课件2次,进一步加强了律所政治理论学习建设。

夯实政治思想教育,以党建引领律所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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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见光法·

2024年5月刊 · 第24期

02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典型带动

组织开展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的定期检查,并就律师执业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不断提升律师依法执业能力和水平。定期开展法律援助案件提质培训,明确法援案件等级标准与案件质量要求,进一步提高律师的办案水平。同时,健全完善律师执业投诉查处机制,设立法律服务行业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解决违法违纪执业等问题。今后,我所将通过开展年度“优秀律师”“优秀公益律师”和“优秀党员律师”等多项评选活动,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律所形成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良好工作氛围,推动律师在做好服务百姓群众、服务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方面走的更实更远。

03

坚持法惠民生,打造光法公益品牌

坚持为民服务宗旨,引领律师围绕群众最关心、最需要的法律服务,定期组织律师和法律服务者深入基层开展法律服务活动,发放普法宣传资料,接受现场咨询。2023年为全县唐河县黑龙镇、上屯镇35个村(社区)配备一名专业律师担任村(居)法律顾问,每月组织法律顾问深入联点村(社区)走访,开展法治讲课、解答法律问题,形成了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围,实现律师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有效提升。
结语:党旗猎猎风帆劲,不忘初心开新局。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将持续以党建引领事务所发展,充分发挥法律工作者的主观能动性和专业特长,在推动律所快速发展的同时,肩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为服务大局、服务人民,为社会治理和我市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贡献光法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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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决策部署,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正确处理减刑、假释与财产性判项执行的关系,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印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罪犯有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的,应在履行后方可减刑、假释。

03

法治聚焦

part three

财产性判项,是指生效刑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确定罪犯承担的被依法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判项,以及民事赔偿义务等判项。
减刑、假释是重要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将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关联,一方面可以激励罪犯积极履行生效刑事裁判的财产性判项,提高财产性判项执行率;另一方面可以充实“确有悔改表现”这一减刑、假释条件的判断标准,让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有了新抓手。
但是,关联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关联标准不统一,履行能力判断困难,防止机械关联、过度关联也存在困扰。
《规定》针对上述问题给出了系统解决方案,对于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正确处理减刑、假释与财产性判项执行的关系,充分发挥减刑、假释的制度功能意义重大。

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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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明确,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是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因素之一。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的,应着重审查其履行能力,将审查重点聚焦到履行能力的判断上,确保减刑、假释适用的公平性。
《规定》对关联规则作了统一。要求有履行能力的罪犯必须在履行完后方可减刑、假释;确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不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不予减刑、假释;确无履行能力的,不影响对其悔改表现的认定。《规定》还明确罪犯被裁定减刑、假释后,发现其虚假申报、故意隐瞒财产,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减刑、假释,完善了有关配套制度。

针对司法实践中履行能力判断难的问题,《规定》在总结各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以法院的执行情况为基础,结合罪犯的财产申报情况、实际拥有财产情况及其在服刑期间的消费等状况,递进式地认定履行能力的判断模式。《规定》采用列举方式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情形进行了明确,通过正向证明加负面清单的方式界定了确无履行能力的判断标准,增强了履行能力判断的可操作性。

点此阅读《规定》全文

《规定》还重申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对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民事赔偿义务及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如能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在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时应予以考虑。以此促进罪犯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积极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增进社会和谐。

此外《规定》明确,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具有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隐瞒、藏匿、转移财产等4种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罪犯采取借名、虚报用途等手段在监狱、看守所内消费的,或者无特殊原因明显超出刑罚执行机关规定额度标准消费的,视为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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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法治聚焦

篇二之婚姻篇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依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2024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截止至4月底。《意见》对于实务中出现的很多热点问题和操作难点,提出了一些具体解决方案,回应了群众关切,势必会对未来婚姻家事案件的审判走向产生巨大影响。

前言:

《意见》第二条: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解读:只要夫妻双方去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就解除了夫妻关系。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系“假离婚”,可以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即夫妻关系不能因为一方证明了是“假离婚”而自动恢复。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意见》第三条:(一)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一方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二)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解读:同居期间的财产原则上归个人所有。只有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共同生产、经营和投资的收益才可以按照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情况进行分割。

亮点一:
明确假离婚效力

亮点二:
明确同居析产
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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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明确了此类赠与原则上不可撤销,但获得房屋的一方应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这实际上也是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

点此阅读全文

《意见》第三条第三款:同居生活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双方对此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居生活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同居析产情况、双方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解读:如果同居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和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可以要求另外一方给予补偿。

亮点三:家务劳动补偿金

《意见》第四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变更登记至对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该方请求对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赠与房产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双方经济情况等事实,判决该房屋归一方所有,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亮点四:明确赠与房屋规则

《意见》第二条第二款: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存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亮点五:关于离婚协议涉及其他债权人权益的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也即出现上述情况,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条款。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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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
案例

Part4

案例一

◎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的某天傍晚,李某驾驶小轿车撞上了正在横过马路的行人王大爷,后王大爷又与驾驶小轿车的张某发生交通事故。随后,王大爷被送往医院治疗。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主责,王大爷次责,张某无责。但双方在协商赔偿事宜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对此,王大爷及其家人很是无助。正当一筹莫展之际,正巧碰见我所顾问专员免费发送普法书籍。在了解一番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大爷便决定委托我所代理案件,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院。

Part4

69岁老人发生交通事故,律师助其获10万赔偿

交通事故

诉前,委托鉴定中心对王大爷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
经查,李某驾驶的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在某财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50万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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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李某辩称:自己已垫付医疗费14000元,应当予以扣除;不承担原告住院期间治疗基础病医疗费用。
某保险公司辩称: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和第三方车辆在其交强险无责范围内共同承担。且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结果有异议。
某财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中承保车辆没有责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法院审理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的合理损失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两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李某承担80%赔偿责任,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多处骨折,原告自身患有糖尿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糖尿病患者在遭受外部创伤,不进行控制血糖的配合治疗,相关伤口愈合较慢。医生在治疗创伤时,对糖尿病患者治疗是为了配合交通事故伤情的治疗效果,对糖尿病治疗和控制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因此对李某提出的异议不予支持。

01

患者在遭受外部创伤,不进行控制血糖的配合治疗,相关伤口愈合较慢。医生在治疗创伤时,对糖尿病患者治疗是为了配合交通事故伤情的治疗效果,对糖尿病治疗和控制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因此对李某提出的异议不予支持。李某辩称给原告垫付14000元,但原告自认收到8000元,李某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按原告自认数额确定。李某辩称其父亲在原告住院期间护理8天,但原告否认,法院亦难以支持。

02

按原告自认数额确定。李某辩称其父亲在原告住院期间护理8天,但原告否认,法院亦难以支持。某保险公司对原告主张住院期间二人护理有异议,称长期医嘱单未记载二人护理,护理费应当按一人计算。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左侧肢体多处骨折,长期医嘱单显Ⅰ级护理,住院30天按二人护理为宜。原告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用以证实在本次事故发生前,原告耕种土地,应当计算误工费。两保险公司提出

03

险公司提出异议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仅能证实承包有土地,不能证实收入减少的事实。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在事故发生前一直从事农业生产,有劳动能力,予以支持。某保险公司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鉴定意见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对其异议不予支持。最终,在办案律师的努力下,法院判决李某及两保险公司赔偿王大爷近10万元。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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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少年误入歧途,律师介入成功辩护

◎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9岁的小王(化名)与同岁的小李(化名),经朋友介绍找了一份工作,主要负责通过网络以招聘日结兼职的方式,面向社会大量招聘银行卡卡主。然后将所招聘的卡主推荐给车队,由车队车手对接卡主。然而,涉世未深的小王、小李并不清楚自己已误入歧途——经他们手的卡主账户是用来收取诈骗资金或网络赌博赌资的。
当小王、小李接到警方的传唤时,内心十分惶恐。他们不知道自己怎么就稀里煳涂的违法犯罪了,便委托我所为自己辩护。
◎ 公诉机关认为:

胜诉案例二:刑事辩护

小王、小李二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为转移赃款,寻找卡主提供合适的银行卡,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我所办案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小王、小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二人的行为明显是受到他人的指挥与安排,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2、小王、小李在接到警方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和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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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两人的文化程度较低,生活,生存能力较底,是处于生存的需要,更是由于对法律的无知,才误入歧途,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在经历了本案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后,已经认识到了其行为的危害性,已经深刻悔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无再犯可能性,可酌定从轻。
4、小王、小李已经认识到了法律的严肃性,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希望用缴纳罚金的方式来弥补自己的罪过,证实自己悔罪的真实性。
5、两人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两人并不是十恶不赦无法挽救的犯罪分子,在经历本案后,有着强烈的悔罪之心和重新做人的迫切愿望,考虑到二人初衷只是为了生计,有悔罪、认罪的良好态度和实际表现,希望法庭能给二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工地受伤,经一审二审,律师助力当事人争取更高金额赔偿及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当事人在工地作业受伤致残。此案经一审、上诉发回重审、二审,在律师的帮助下,最终当事人争取到了更高的赔偿金额以及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后续顺利拿到赔偿款赢得了更有力的保障。

◎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21日起,李某经人介绍在某康养基地跟随张某从事木工工作,约定按工作量以每平方算工钱或者每天350元,工资由某建筑公司通过银行卡转账发放。该项目是由建筑公司承包,后其又将部分劳务分包给王某,王某又将一部分木工劳务转包给张某,由张某负责施工。
2022年9月16日,李某在工作中从架子上跌落受伤,后被送医治疗,王某垫付了17万余元的费用。双方就后续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李某便委托我所将王某、建筑公司、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等各项费用。

案例三:
人身损害

人损赔偿

  推荐理由:

小王、小李明知是犯罪所得,为转移赃款,寻找卡主提供合适的银行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二人均是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均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二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均退缴了违法所得及缴纳了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悔罪态度,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小王、小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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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其诉讼请求,特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李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王某和张某户籍信息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
第三组证据:出警证明、公司张贴的员工事故通知照片、证人证言、项目大门图片、项目工程信息照片、受伤现场视频光盘;证明原告在工地受伤的事实及被告未给原告提供安全绳等安全设备,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被告应该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第四组证据:公司劳务通讯录、考勤记录、银行流水;证明 原告在工地提供劳务由建筑公司支付劳务费的事实及工地劳务负责人系王某、木工负责人系张某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出院证、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清单、住院总发票、检查报告单、门诊发票;证明:原告因此事故受伤及治疗的花费情况。
第六组证据:结婚证复印件、护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护理人身份信息。
第七组证据:村委会证明,证明:原告在南阳从事建筑业工作,受伤后在家一直休养。
第八组证据:村委会证明,被扶养人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扶养人的身份信息。
第九组证据:司法鉴定评估意见书及鉴定发票;证明:原告因为此次事故构成两项十级伤残,误工期30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120天,后续治疗费约15000元。
第十组证据:证人出庭作证证实,证人和原告一起在工地干活,原告没有带安全绳,整个工地都没有安全绳。

争议焦点:

自己不存在违法承包,且提供了安全的施工环境及安全生产条件,李某受伤其根本原因是其未佩戴安全带违规进行作业,李某应该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王某辩称:

自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建筑公司辩称: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10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建筑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根据提供的视频显示没有一个工人佩戴安全绳,可以证明事故现场,被告并没有提供安全绳,而且在施工现场也没有提供安全防护网,且被告提供的安全绳配发记录显示和原告受伤为同一天,但是根据证人陈述,原告受伤后,工地依然没有配备安全绳。因此不能证明被告提供了安全的施工环境及安全生产条件。

我方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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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中的举证质证,认定原告受伤是由于没有使用安全绳所致,结合被告在原告进入工地提供劳务时对原告进行了一定培训;施工时,被告王某并未妥善管理施工现场,严格要求作业人员作业时采取安全措施,以及施工过程中利益分配的问题,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过失比例按照 3:7 为宜。原告在事故发生时,没有正确使用头盔,导致其跌落时,头盔脱落并未有效减小损伤导致原告损失扩大,调整比例为 4:6,即本案中原告的损伤由其自身承担 40%,由接受劳务方承担 60%。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本案中,被告建筑公司承接工程项目后将部分劳务交给个体工商户王某,不属于违法分包的情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57548.78 元。

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作出如下裁定: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23)豫1302民初7588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认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建筑公司将涉案的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个体工商户王某,虽然原告的报酬是通过建筑公司支付,但是其提供劳务的对象是个体工商户王某,原告的报酬由王某向建筑公司提供数据,建筑公司直接向原告发放,建筑公司是代付。法院认定被告王某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向原告赔偿损失。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将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种。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本案中,通过庭审查明被告建筑公司承接工程项目后,与个体工商户王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部分劳务交给王某,虽王某经营范围有建筑劳务服务,但个体工商户不是企业,建筑劳务也应当备案,王某并未提供其从事劳务的资质,工商登记的范围仅是建筑劳务服务,不能等同为从事劳务的资质。故被告建筑公司属于违法分包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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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刊 · 第24期

不负每一份信任,忠于每一份委托

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原告并未严格按照要求系扣安全帽,使安全帽在摔倒时已经偏离,未起到对头部的有效保护作用。原告进入工地提供劳务时被告虽进行了一定培训,但施工时未向工人配发安全绳;被告王某并未妥善管理施工现场,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酌定原告和王某、建筑公司按照3:5:2承担相应的损失。张某为王某的管理人员,不应承担责任。

经核算,原告李某的各项损失共计370920.25元,被告王某承担50%的责任为185460元 。除去已垫付的173989.47元,下余11470元王某应当赔偿。原告因伤致残,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5000元。王某共计再向原告支付赔偿款 16470元。被告建筑公司承担20%的责任为741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2000元,共计向原告支付赔偿款76184。
至此,在律师助力下,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遭受家暴一审不判离,律师助当事人脱离苦海

胜诉案例四
  离婚纠纷

小美因遭受家暴迫切想要离婚,然而第一次起诉离婚时,自己虽握有男方写的家暴保证书,但因对方死活不同意,就没有判离。在此之后,男方便多次发信息威胁,并扬言要弄死小美。甚至还多次去家中闹事,威胁小美的家人。闹得严重的时候,小美还报了警。我所接到委托时,小美已被闹得心力交瘁,惶惶不可终日,且案件已快过上诉期。考虑到男方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到小美及其家人的安全,为了尽快助小美脱离苦海,律师迅速整理证据材料递交法院。终在律师的帮助下,最终双方成功调解离婚。从接到委托到结案,仅用时十余天。

延伸阅读: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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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刊 · 第24期

一起民间借贷上诉案件
我所担任被告代理律师
对方主张月息为1.5%
而当事人则辩称年息是1.5%
一审法院支持了对方的主张

二审改判的情形通常包括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等。虽然上诉改判的几率虽然不大,但也不是完全不可能,特别是在认为一审判决错误且存在严重违法或错误的情况下。各个法院和法官对于同一法律事实甚至对同一法律的理解都不同,难免会出现存在错判的情况。因此,积极梳理案件证据,形成证据链,最大程度让法官支持我方的观点,是提高上诉改判几率的重要途径,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协助。

当事人不服判决
便委托我所上诉
了解到案件即将过15天上诉期
办案律师立即着手准备上诉材料
终不负所
托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
支持了当事人提出的主张

胜诉案例五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律师成功助其上诉改判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之后一方或者双方都可以选择上诉。但是,如果上诉人没有新证据,改判的几率通常不是很大,往往不会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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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刊 · 第24期

一起人损案件,当事人在工地作业时,被倒下的钢筋砸伤。最终成功调解,当事人拿到了16万赔偿。

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遭受家暴起诉离婚,一审未判离。委托我所上诉,在律师的帮助下,双方成功调解,对方同意离婚。

交通事故案件。针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异议,但对赔偿金额有分歧的情况,在律师的耐心沟通下,顺利解决了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使该起交通事故得到圆满处理。

05

夏日集锦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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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刊 · 第24期

·案情简介·

一起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为妥善处理纠纷,化解矛盾,办案律师从情、理、法多角度引导,最大程度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经几番拉锯,最终对方放下成见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案情简介·

交通事故案件,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律师的帮助下,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满意的赔偿款。

·案情简介·

交通事故案件。保险公司认为我方要求的损失过高。在律师的据理力争下,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所提出的赔偿主张。

交通事故案件,对方主责。律师介入,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对方一次性付清所有赔偿款。

·案情简介·

一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次责。在律师的帮助下,双方成功调解结案。

·案情简介·

交通事故死亡案件。继承人身份法院不认可,被告司机也无法送达,多方协调后,和保险公司成功调解。

·案情简介·

生日快乐

Happy birthday

06

员工天地

part S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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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刊 · 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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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刊 · 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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