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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分类其他2024-10-07
65

税务期刊

TAX

JOURNAL

第42-44期

2024年10月

免责声明

CONTENTS

目录(一)

政策文件与解读

税收优惠类-进口税费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

税收优惠类-增值税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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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税务期刊上的所有资料均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本期刊仅限本公司内部的相互讨论、相互交流、学习和研究之用,本公司不承担任何形式的版权、著作权和民事责任。如果发现某项资料确有侵犯你的版权,请来电指出,本公司负责立即指出,本公司负责立即改正或删除。
  2.税务期刊对提供的资料不拥有任何权力,其版权归该资源的合法拥有者所有。
  3.税务期刊保证提供的所有资料都是按原样提供,本期刊未做过任何改动。

前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更新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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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录(一)

税收优惠类-其他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六批)的公告

企业兼并重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所得税类-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体育总局关于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其他税费-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

其他税费-社会保障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保生活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准值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CONTENTS

目录(一)

其他税费-社会保障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大中专院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服务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政策落实医疗保障服务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确定2024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基准值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纳税征管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联合举办第六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 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等14部门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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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解读

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印花税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六批)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CONTENTS

目录(二)

所得税类热点问题

热点

问答

企业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我购买了商业健康保险,准备填报享受税前扣除优惠,请问是否需要获得“税优识别码”?

在个税APP修改专项附加扣除的实际操作中我发现,修改子女的教育信息,有时在原来信息基础上修改就可以,有时需要新增一条,这是什么原因呢?

一文了解: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知识帖!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了解一下

一文了解: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一文了解: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政策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得税类热点问题汇编

增值税类热点问题

一文了解: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类热点问题汇编

其他税费、其他类型热点问题

境外旅客离境时,应如何办理离境退税?

知识帖!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其他税费类热点问题汇编

征收管理类热点问题汇编

系统操作类热点问题汇编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不断扩大“零关税”商品范围,加大封关运作压力测试力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称先行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以下称有关单位),进口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并按本政策规定使用的,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有关单位进口药品、医疗器械,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可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出申请。
二、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有关单位名单,由先行区管理局会同海南省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教育、科技、财政部门,以及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认定,动态调整,并函告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三、享受本通知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药品、医疗器械(以下称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包括:
(一)已在我国批准注册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
(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尚未获得我国批准注册,但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先行区内进口使用的药品(不含疫苗)、医疗器械(以下称特许药品、医疗器械)。
四、有关单位进口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前,由先行区管理局会同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每批进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相关批准文件,确认有关单位进口商品属于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并函告有关单位所在地海关、税务部门。
有关单位向先行区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先行区管理局应参照现行特许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模式,对申请免税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管理,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上传先行区特许药品、医疗器械追溯管理平台,对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全流程监管。
五、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进口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仅限在先行区内自用。
六、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医疗机构凭本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医嘱),向在本机构现场就诊的患者销售免税药品、医疗器械。销售量应符合诊疗需要及处方管理有关规定。税收政策按照现行国内环节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情形外,有关单位不得将免税药品、医疗器械转让给个人。
七、对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有关单位进口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应依法接受海关监管;对医疗机构凭本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医嘱)向患者销售后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八、患者在医疗机构获得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属于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再次销售,应在先行区内使用,不得带离、寄递出先行区。
九、有关单位因客观原因按相关规定转让免税药品、医疗器械的,应事先经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审核同意。其中,对属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有关单位应凭上述部门的确认材料按规定向其所在地海关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有关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将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进行转让的,由海关按规定处理。
患者违反规定再次销售或将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带离、寄递出先行区的,先行区管理局应予以追回,无法追回的,由先行区管理局按规定处理。
上述转让、销售行为,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
十、海南省人民政府应落实主体责任,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部门制定管理办法,明确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有关单位的确定程序,免税药品、医疗器械管理要求,患者在先行区内使用要求等,并明确对有关单位违规使用、处置以及患者违规销售、带离、寄递上述商品的处理标准、处罚办法和联合惩戒措施。管理办法与本通知同步印发实施。
十一、自政策实施起,海南省人民政府应组织定期比对免税药品、医疗器械进口、销售及使用情况,并加强对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有关单位使用、处置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包括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处方(医嘱)〕的管理和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每3个月向本通知发文单位报送实施情况,包括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有关单位基本情况,每个单位进口、销售免税药品和医疗器械情况以及税款减免数据等。
海南省有关部门应完善先行区特许药品、医疗器械追溯管理平台功能,做好技术系统升级改造,满足免税药品、医疗器械管理需要,同时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有关单位、患者以及免税药品、医疗器械等信息,加强监管、防控风险。
十二、海南省人民政府加强对本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本通知发文单位。
十三、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构成倒卖、代购、走私免税药品、医疗器械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由先行区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记录,患者三年内不得购买免税药品、医疗器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有关单位、医师违反规定使用、处置免税药品、医疗器械,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有关单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停止适用本通知,由先行区管理局将名单及停止适用的起始时间函告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十五、本通知仅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适用,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监局

湖南明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01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委员会,上海海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国发〔2023〕23号)相关要求,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下称试点区域),对企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实施保税,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本政策仅适用于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上海外高桥港综合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内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三、开展上述修理业务的货物范围包括:1.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制定的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内的货物;2.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保税维修的其他货物。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试点区域内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修理业务,不得通过修理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四、上述维修产品范围内的货物,修理后经验核许可证件并符合相关进口监管要求的允许内销,但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和未经准许限制进口的货物,修理后应复运出境不得内销;进境修理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处置。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五、试点区域内企业申请开展上述修理业务,由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会同商务、生态环境、主管海关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并报上海市财政、商务、生态环境、税务,以及上海海关等部门备案。
六、享受政策措施的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信息化管理制度,能够实现对修理耗用等信息的全流程跟踪,对待修理货物、修理过程中替换的坏损零部件和产生的边角料、修理后的废用料件等进行专门管理。
七、上海市人民政府商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配套监管方案,明确入境修理货物的管理、违规处置标准、处罚办法等内容,并与本通知同步印发实施。
同时,上海市相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并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符合政策措施条件企业及修理货物的监管等信息。
八、对自境外暂时进入试点区域内进行修理的货物实施保税,海关按保税维修方式办理手续并实施监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通知印发前已征税的进口货物,不再退还相关税款。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4年6月27日

湖南明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02

03

税收优惠类文件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商务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研究完善了市内免税店政策,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北京、上海、青岛、大连、厦门、三亚等6家市内免税店,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适用《市内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见附件1)。
二、现由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北京、上海、青岛、大连、南京、重庆、合肥、南昌、昆明、杭州、郑州、哈尔滨等12家外汇商品免税店,以及现由中国港中旅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的哈尔滨外汇商品免税店,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转型为市内免税店,经海关验收合格后开始营业,适用《办法》;到期未完成转型的外汇商品免税店,予以关闭,免税店原经营主体应当向海关申请终止经营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本通知施行后不再设立外汇商品免税店。(现有市内免税店和可转型为市内免税店的外汇商品免税店名单见附件2)
三、在广州、成都、深圳、天津、武汉、西安、长沙和福州等8个城市,各设立1家市内免税店,适用《办法》。
请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策组织实施工作。《办法》施行2年后,财政部将会同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施行效果进行评估。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市内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pdf
      2.现有市内免税店和可转型为市内免税店的外汇商品免税店名单.pdf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4年8月20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相关修订条款,现就提高自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二、从澳门经“一线”进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按现行规定执行;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按照本公告第一条执行。
三、除上述涉及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调整外,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现有规定维持不变。
四、上述有关措施自2024年7月1日起,先行在罗湖、福田、深圳湾、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拱北、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等6个口岸实施;自2024年8月1日起,推广至全部进境口岸(横琴“一线”口岸除外)。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4年6月27日     

湖南明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04

05

税收优惠类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通过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做好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4年度名单)制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名单。
(一)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
(二)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销售额。
(三)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三、企业申报时间
(一)对于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4年6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可于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二)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四、政策享受时限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且未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并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四)2024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五、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
(一)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
(二)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
六、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与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健全工作协同机制,简化企业纳税申报流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稳妥推进、精准落实到位。
(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组织下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名单推荐。
(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科技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税务部门对企业销售数据及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等情况进行复核,对复核不通过企业应注明理由。
(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原则上于2024年7月起每月底前将通过的企业名单推送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原则上于2024年8月起每月底前将政策执行情况及减税成效反馈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七、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八、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税务部门应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并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
附件:1.2024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doc
      2.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doc
      3.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4年6月24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明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06

07

税收优惠类文件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更新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名单的公告

根据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变化情况,现就适用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中“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按照本公告附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7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要求,为做好2024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25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企业清单。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部门)。已列入2023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见附件1)中第2、3、6、8项。
三、地方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财税〔2023〕25号文第一条、第二条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于9月15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根据第三方机构复核意见,综合考虑工业母机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
五、企业可于10月31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3年清单但未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0月31日停止享受政策。
六、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地方工信部门报告,地方工信部门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2)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信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4年度相关政策。
七、地方工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函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如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对符合政策的企业条件进行调整。
附件:1.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doc
      2.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8月1日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六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六批)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六批).doc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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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类文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六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六批)的公告》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税收管理质效,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进一步优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管理机制。对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专用车辆,通过《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纳税人购买列入《目录》的专用车辆可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二、本批《目录》基本情况
本批《目录》为2024年第三次发布,累计为第十六批,共涉及146家企业的352个车型。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符合条件的专用车辆如何申请列入《目录》?
对于拟申请列入《目录》的车型,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按要求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提交申请材料。
(二)未通过技术审查如何处理?
未通过技术审查是指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相关资料,由于不符合《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规定、材料提交不全、填写有误等原因,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给予“不通过”结论的情形。对于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情况,若申请人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可以通过申报系统随时重新申报;在重新申报时,可对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装备中心重新给予技术审查结论。若申请人仍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重新审查结论,可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咨询、建议、投诉,或者以信函的形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反映相关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程序予以办理。
(三)列入《目录》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根据规定,对于列入《目录》的车型,申请人可在所生产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税务机关依据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生产一台专用车辆,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六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购买该专用车辆的B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四)《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根据规定,《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4年7月21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A公司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未标注免税标识。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六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在第十六批《目录》发布后,A公司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五)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后专用车辆纳入《目录》如何处理?
实行《目录》管理后,如果纳税人购买了专用车辆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该专用车辆列入了《目录》,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B纳税人购车后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六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十六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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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类文件

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税务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着力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商消费函〔2024〕392号

一、提高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对符合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以下简称《补贴实施细则》)规定,个人消费者于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调整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
对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前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含完成补贴发放的申请),均按本通知明确的标准予以补贴。其中,对已按此前标准发放的补贴申请,各地按本通知明确的标准补齐差额。
参加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报废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应当按《若干措施》规定要求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二、加大中央资金支持力度
根据《若干措施》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升消费品以旧换新能力,推动汽车报废更新和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
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按照总体9:1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并分地区确定具体分担比例。其中,对东部省份按8.5:1.5比例分担,对中部省份按9:1比例分担,对西部省份按9.5:0.5比例分担。地方分担的部分,由各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
三、优化汽车报废更新审核、拨付监管流程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税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商务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注销、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新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支持地方高效开展审核工作。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确定对本辖区内补贴申请的审核层级、审核部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时,需将资金安排意见一并报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应于2025年2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对各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按照《若干措施》有关要求、商务部审核意见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前期审核结果,中央与地方进行清算。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各相关部门按照《若干措施》《补贴实施细则》等规定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执行中做好相关政策衔接,确保政策平稳过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宣传引导,切实便企利民,并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各地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企业参与汽车以旧换新。各地要加快制定汽车置换更新实施方案,合理确定补贴标准、补贴条件和实施方式,细化操作流程,压实各方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完善汽车置换更新信息系统,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协同高效开展审核工作。已建有汽车置换更新信息系统的地方,应与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对接,通过数据接口及时推送补贴发放相关数据;暂无信息系统的地方,要及时汇总本地区置换更新数据,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推送商务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补贴实施细则》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税务总局
2024年8月15日

企业兼并重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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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类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筹办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哈尔滨亚冬会),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

财税〔2024〕24号

我国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税收政策和征管文件汇编
企业兼并重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哈尔滨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二、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对组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有限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互联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组委会按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七、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八、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九、对组委会为举办哈尔滨亚冬会进口的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哈尔滨亚冬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 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审核确定。
十、对组委会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包括: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竞赛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讯设备、技术设备,在哈尔滨亚冬会期间按暂时进境货物规定办理,哈尔滨亚冬会结束后复运出境的予以核销;留在境内或作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十一、上述税收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4年7月24日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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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类文件

自然资发〔2024〕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以下简称财综10号文)有关规定,现就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时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人应按财综10号文所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中规定的矿种、计征对象,逐年计算并申报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原矿产品是指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加工直接销售的产品。选矿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或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等。
二、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的矿产品均应计算矿产品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是指矿业权人以自采或自产的原矿产品或选矿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情形。
三、矿产品销售收入是指矿业权人销售矿产品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收入,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产品销售收入,具体按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时间确定。视同矿产品销售的,按矿产品转移所有权的时间确定。
五、矿产品销售价格是指矿业权人出售矿产品的公平成交价格。有市场交易销售价格的,矿业权人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若内部自用、视同销售矿产品行为而无实际销售价格,矿业权人应参照当地或相邻地区同类产品的公开交易销售价格申报。
六、矿业权人按以下方法计算矿产品销售收入:
(一)销售的矿产品与财综10号文计征对象一致的,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产品销售数量×矿产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销售的矿产品与财综10号文计征对象不一致的,矿业权人应将实际销售矿产品的销售收入转换为规定计征对象对应的销售收入。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产品销售数量×矿产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转换系数。
转换系数适时调整,具体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按转换系数参考标准(见附件)确定。
(三)对于地热、矿泉水等矿种,矿业权人应依据实际采出量和核定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矿产品销售收入=实际采出量×核定价格。核定价格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根据用途、温度(仅地热)等情况确定,不含增值税。矿业权人无法计算实际采出量的,按最大取水量确定采出量。
七、有下列情形的,矿业权人可在计算销售收入时扣除:
(一)相关运杂费用。计入销售收入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矿业权人可从销售收入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矿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
(二)外购矿产品。矿业权人外购原矿产品或选矿产品与自产部分混合为原矿产品或选矿产品销售的,需扣除购进金额。外购产品或销售产品与计征对象不一致,需按转换系数统一到计征对象后扣除。当期不足扣除或未扣除的,可结转下期扣除。扣除时依据外购矿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矿业权人应准确计算外购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准确计算的,一并计算销售收入。
八、同时销售原矿产品和选矿产品的,矿业权人应分别计算各产品的销售收入,未分别计算的,均视为原矿产品的销售收入。
九、生产的矿产品涉及多个矿种的,矿业权人应分别计算不同矿种销售收入并按相应收益率计算。无法区分主矿种与共生矿种矿产品销售收入的,矿业权人应按主矿种、共生矿种中收益率最高的矿种计算;无法区分主矿种与伴生矿种矿产品销售收入的,矿业权人应按主矿种计算。
十、矿业权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日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确定后年内不得变更。
十一、矿业权人以自采原矿产品销售或继续加工形成不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后续产品的,在采矿阶段计算出让收益;以自产选矿产品销售或继续加工形成不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后续产品的,在选矿阶段计算出让收益。其他视同销售的,在矿产品所有权转移时计算出让收益。具体计算按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十二、2023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申报缴纳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之前。
附件: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参考标准.doc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9月3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现就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本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的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改造后仍应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不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优惠。上述目录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三、本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是指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改进和优化,从而提高该设备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数据采集。利用传感、自动识别、系统读取、工业控制数据解析等数据采集技术,将专用设备的性能参数、运行状态和环境状态等信息转化为数字形式,实现对专用设备信息的监测和采集。
2.数据传输和存储。利用网络连接、协议转换、数据存储等数据传输和管理技术,将采集的专用设备数据传输和存储,实现对专用设备采集数据的有效汇集。
3.数据分析。利用数据计算处理、统计分析、建模仿真等数据分析技术,对采集的专用设备信息进行深度分析,实现专用设备故障诊断、预测维护、优化运行等方面的改进。
4.智能控制。利用自动化技术和智能化技术,对专用设备监测告警、动态调参、反馈控制等功能进行升级,实现专用设备的智能化控制。
5.数字安全与防护。利用数据加密、漏洞扫描、权限控制、冗余备份等数据和网络安全技术,对专用设备的数据机密性和完整性进行强化,实现专用设备数据和网络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明显提升。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其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情形。
四、享受本公告税收优惠的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并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专用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五、本公告所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自身实际使用改造后的专用设备。企业在专用设备改造完成后五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专用设备,承租方企业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如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资金进行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得抵免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九、企业应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进行单独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支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多个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应按照不同的专用设备分别归集相关支出。对相关支出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事先制定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或取得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不能准确判断是否属于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科技部门等鉴定。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7月12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体育总局关于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的公告

湖南明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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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类文件

为进一步完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以下统称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促进彩票事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彩票中奖收入属于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继续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中有关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二、电脑彩票以同一人在同一期同一游戏中获得的全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其中全国联网单场竞猜游戏分别按照足球游戏、篮球游戏、冠军游戏和冠亚军游戏设期,以每张彩票涉及比赛场次中最晚的比赛编号日期为判定标准,相同的为同一期;海南视频电子即开游戏以同一场游戏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即开型彩票以一张彩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 
三、彩票机构和销售网点兑付电脑彩票时,兑奖金额超过3000元的,应登记中奖人相关实名信息和兑奖信息,中奖人应主动配合做好登记工作。 
四、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彩票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电脑彩票一次中奖收入超过3000元至10000元(含)的个人办理免税申报,为电脑彩票和即开型彩票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个人办理纳税申报。 
五、彩票发行机构按季度将彩票兑奖数据报送税务部门。 
六、本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2024年9月1日前已销售,仍在兑奖有效期内但尚未兑奖的彩票,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体育总局 
2024年8月15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以下统称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促进彩票事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彩票中奖收入属于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继续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中有关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二、电脑彩票以同一人在同一期同一游戏中获得的全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其中全国联网单场竞猜游戏分别按照足球游戏、篮球游戏、冠军游戏和冠亚军游戏设期,以每张彩票涉及比赛场次中最晚的比赛编号日期为判定标准,相同的为同一期;海南视频电子即开游戏以同一场游戏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即开型彩票以一张彩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 
三、彩票机构和销售网点兑付电脑彩票时,兑奖金额超过3000元的,应登记中奖人相关实名信息和兑奖信息,中奖人应主动配合做好登记工作。 
四、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彩票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电脑彩票一次中奖收入超过3000元至10000元(含)的个人办理免税申报,为电脑彩票和即开型彩票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个人办理纳税申报。 
五、彩票发行机构按季度将彩票兑奖数据报送税务部门。 
六、本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2024年9月1日前已销售,仍在兑奖有效期内但尚未兑奖的彩票,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体育总局 
2024年8月15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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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税费类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印花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 
(一)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未缴纳印花税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部分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三)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经评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四)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股本)或者资本公积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进行行政性调整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关于政策适用的范围 
(一)本公告所称企业改制,具体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 
(二)本公告所称企业重组,包括合并、分立、其他资产或股权出资和划转、债务重组等。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相互吸收合并的,适用该款规定。 
分立,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 
(三)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四)本公告所称事业单位改制,是指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出资人(包括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存续并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 
(五)本公告所称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之间。 
(六)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8月27日

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印花税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问: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印花税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改制重组是各类经营主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方式。近年来,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我国在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方面先后出台了相关支持政策。但其中,印花税的支持范围偏窄,仅对企业改制、合并和分立等少数情形给予了支持。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改制重组方式日益多样化、复杂化。为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完善了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和事业单位改制等相关印花税政策,以更好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问:这次完善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印花税政策主要考虑有哪些? 
答:一是扩大税收政策适用范围。将原来支持企业改制的印花税政策的适用范围,适当扩大至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与其他税收形成合力,加大对改制重组的政策支持力度。 
二是统一税收政策适用对象。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均可按规定享受印花税支持政策,体现政策公平和统一,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同时,取消不必要限制条件,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三是细化税收政策适用情形。区分企业改制,企业合并、分立、其他资产或股权出资和划转、债务重组,事业单位改制等具体情形,明确了营业账簿、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印花税税目政策和适用条件,提高税收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三、问: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印花税支持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在营业账簿印花税政策方面,《公告》明确,对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债务人因债务转为资本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二是在应税合同印花税政策方面,《公告》明确,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三是在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政策方面,《公告》明确,对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房屋等权属进行行政性调整,以及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房屋等权属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是在改制重组印花税政策适用条件方面,《公告》明确,企业改制后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事业单位改制后其原出资人(包括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存续并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企业合并、分立需满足投资主体存续或投资主体相同的条件。 
四、问:采取哪些措施方便纳税人享受印花税支持政策? 
答:按照印花税有关征管规定,纳税人享受相关印花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为便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支持政策,各地税务机关将结合本地实际,在对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培训辅导的同时,还将创新运用宣传方式方法,编制政策解读和适用指南,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落实的精准性。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保生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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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税费类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精神,为做好我省失业保险援企稳岗保生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且无历史欠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大型企业实施。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其中,对“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单位,不予享受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技能提升补贴,逾期不予受理。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别按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标准发放,取得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属于我省技能岗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内的,补贴标准上浮10%。同一证书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自2024年1月1日至本通知公布之日前,符合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在2024年内提出申领的,可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四、全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各地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五、保障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和大病保险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失业人员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含)代缴职工医保费,不设待遇等待期,失业人员从缴费到账之日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失业人员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后代缴职工医保费,失业人员自缴费30日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生育保险待遇按各统筹区规定执行。
六、持续做好经办服务。继续采取“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并告知企业。其中,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发放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进一步畅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渠道,大力推广免跑即领、免证即办经办模式,全面取消证明材料、申领时限、捆绑条件和附加义务,确保失业人员仅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即可申领。提高待遇申领和转移接续审核办理效率,推动实现失业人员随时随地申领。
七、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劳务派遣单位可为符合享受稳岗返还条件的实际用工单位申请稳岗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涉及劳务派遣单位自有员工(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的稳岗返还资金,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裁员率按规定分开计算。返还标准根据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的性质和规模确定。劳务派遣至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要严肃查处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拨付稳岗返还资金的行为,要求其退回未使用和拨付部分,并取消下一年度申领资格。
八、切实防范基金风险。各地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形势研判,基金结余不足时要及时向省级经办机构申请备用金,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健全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动态更新经办风险点,及时处理业务系统预警信息。在审核和发放环节加强数据比对,严防冒领、骗取基金和多发待遇风险。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不得瞒报谎报。
九、强化政策宣传。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实失业保险各项惠企利民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展翅行动”,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各地要强化政策宣传解读,既通过官网官微、报刊广播、宣传展板等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开展政策宣传,又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主体精准推送,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各地要大力挖掘先进经验、工作亮点,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工作提质增效。
本通知自6月19日起施行,除通知中明确有执行期限的政策外,其余政策执行有效期5年。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 湖南省税务局
2024年6月12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准值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4〕8号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
经研究,确定2024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基准值为6711元,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20133元,下限为4027元。
本通知从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湘医保发〔2024〕3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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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税费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就业形式多样化,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持续巩固拓展全民参保成果,夯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基,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强化部门联动,加快补齐短板,分类精准施策,优化参保结构,提高参保质量,维护群众依法参保权益,在高质量发展中增进民生福祉,切实解决好群众看病就医的后顾之忧。
——明晰各方责任,落实依法参保。落实公民依法参加基本医保的权利和义务,引导公民增强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意识和主动参保意识,推动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压实各级政府及部门责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基层动员、单位履责、个人尽责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完善政策措施,鼓励连续参保。规范统一参保管理服务,完善激励约束、分类资助参保等措施,有效调动基层积极性,健全参保长效机制,形成良好参保局面。
——提升服务质量,强化有感参保。从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管理服务、动员宣传、绩效考核、待遇保障等多方面采取综合性举措,持续深化改革,提升医保服务便捷性、可及性和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规范性,不断提高参保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完善政策措施
(一)完善参保政策。进一步放开放宽在常住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保的户籍限制。特大城市、超大城市要切实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推动外地户籍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超大城市要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医保的户籍限制,做好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工作。鼓励大学生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落实参保相关政策,抓好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扩面工作。
(二)完善筹资政策。推进居民医保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保持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合理的比例结构。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众参保按有关规定给予分类资助。落实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政策,并确保与参保职工同等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支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近亲属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及已参保的近亲属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个人自付医药费用。适应就业形式多样化,研究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方式。
(三)完善待遇政策。在巩固住院待遇水平基础上,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升基本医保门诊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居民医保年度新增筹资的一定比例用于加强门诊保障,并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群众在基层就医。
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自2025年起,对断保人员再参保的,可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可适当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可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原则上每次提高限额均不低于1000元,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具体政策标准由各省份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确定。
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原则上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缴费参照当年参保地的个人缴费标准。等待期具体标准由各省份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国办发〔2024〕38号

三、优化管理服务
(四)准确掌握参保情况。国家医保局建立全民参保数据库,实现“一人一档”管理,定期将未参保人员信息推送至省级医保部门。省级医保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参保人员、未参保人员等信息,定期更新全民参保数据库。发挥各地基层网格化管理优势,对于人户分离的应参保未参保人员,户籍地与常住地加强配合,共同落实参保扩面责任。持续做好重复参保治理工作,优化新增参保登记,提升参保质量。
(五)协同开展参保动员。每年9月开展基本医保全民参保集中宣传活动。广泛发动各级医保部门、经办服务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相关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开展宣传动员,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载体,讲好医保故事,回应社会关切,让群众充分了解政府投入情况以及基本医保在抵御疾病风险、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方面的积极作用,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理念,营造良好参保氛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以家庭为单位组织动员参保。积极依托社会力量,发挥志愿宣讲员、形象大使等作用,培养一支懂医保、有热情、肯奉献的参保宣传动员队伍。
(六)大力提升服务能力。推动落实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会保障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集成化办理,简化手续,优化流程,促进监护人为新生儿在出生当年参保。医保部门和税务部门要丰富参保缴费方式,拓展个人缴费及纳入医保结算的医药费用查询渠道,为参保人员提供线上线下多样化、便捷化的参保缴费等服务。用3年时间逐步统一全国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发挥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等网点作用,延伸医保公共服务。健全完善个人信息授权查询和使用机制,助力参保人员在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等方面获得便捷服务。
(七)切实改善就医体验。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增强医药服务可及性。积极创造条件,将自愿申请且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结算范围,推动实时结算。推进村卫生室合理配备国家集采药品,方便农村居民就近看病就医,更好推进分级诊疗。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监管,加大对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用好医保基金,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大力推动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移动支付等数字化医保服务应用。
四、强化部门协同
(八)明确部门职责。医保部门统筹做好参保动员、预算编制、基金收支、转移接续、宣传解读等工作,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和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与医保部门协同做好参保登记工作。税务部门做好征收工作和缴费服务,及时回传缴费信息,加强与医保部门数据比对,协助做好参保动员工作。财政部门按职责对基本医保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审核并汇总编制基本医保基金预决算草案,及时落实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教育部门积极配合医保部门,加强工作协同与数据共享,不断提高学生基本医保参保水平,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商业保险产品。
(九)强化部门联动。医保部门与公安部门加强配合,做好参保人员信息与人口信息数据比对。医保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支持社会保险业务协同联动,协助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工作。各级公安、卫生健康、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新生儿“出生一件事”服务。卫生健康部门合理编制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加强医疗机构行为监管。医保部门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联动,推动医疗费用增长合理有度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保筹资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相适应。医保部门加强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联动,动员引导社会力量依法规范参与医疗救助活动。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基本医保与商业保险协同发展,加强多层次医疗保障衔接。
(十)推进信息共享。医保部门要及时掌握参保人员变动信息,为扩大参保覆盖面和治理重复参保提供数据支撑。各有关部门与医保部门在符合国家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依托各地大数据平台等渠道,及时共享公民出生、死亡和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以及医疗救助对象、在校学生、就业人员、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的有关信息。具体共享形式由各地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五、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基本医保参保各方面和全过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系统联动,同向发力,共同推动参保扩面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指导督促,扎实做好参保扩面工作。各级医保部门要全力抓好参保工作,实现参保规模稳中有升、参保质量不断提高。统筹地区要考虑当前与长远,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围绕参保政策、激励约束、组织动员、部门协同等方面抓好贯彻实施,逐步规范并合理调整有关政策,加强精准测算,确保各项措施平稳落地,保障基金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十二)强化综合评价。建立健全参保工作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压实责任。各地在落实目标责任中要防止“一刀切”和层层加码,避免增加基层负担。
(十三)保障资金支持。各地区按规定落实经费保障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参保计划完成情况及参保质量等情况给予激励,充分调动基层积极性。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将各地参保工作等绩效情况作为分配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的调节系数。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7月26日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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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税费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任务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保障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做好居民医保筹资工作 
(一)合理确定筹资标准。为适应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形势,巩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待遇水平,2024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同时,居民个人缴费增幅适当降低,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较上年增加30元和2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70元和400元。 
(二)确保财政补助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继续按规定对地方实施分档补助,对西部、中部地区分别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80%、6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进一步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地方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
(三)优化大病保险筹资结构。统筹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资金安排和使用,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大病医疗费用情况、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水平。探索建立可持续的大病保险筹资动态调整机制。探索拓宽大病保险筹资渠道,优化筹资结构。
二、巩固提升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四)稳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巩固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继续巩固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继续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群众基层就医。持续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全面推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政策落地落实。
(五)增强大病保险精准保障能力。依据大病保险筹资水平、大病患者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的精准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医保叠加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达到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报销比例向高额医疗费用倾斜。
(六)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将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合理提高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七)推动制度政策规范统一。全面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各省组织开展三年行动方案“回头看”,确保实现医保制度、政策等规范统一。各省要持续夯实省级统筹工作基础,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提升管理服务的方向,积极稳妥推动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并按照待遇清单有关规定备案,成熟一个、实施一个。各省应按照国家明确的方向,对连续参保人员和中断缴费人员分别设置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并严格执行。各省指导统筹地区逐步统一集中征缴期,总体上在2025年2月底完成2025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各省在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要坚持全国“一盘棋”,重大制度政策调整要及时请示报告。
三、扎实做好过渡期后半程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工作
(八)抓好医保综合帮扶政策落实。按规定落实好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保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度提高定额资助标准。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工作,确保两类人员参保率不低于99%。统筹发挥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负功能,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大倾斜救助力度,稳定巩固农村低收入人口基本医保待遇水平。
(九)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重点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监测,精准排查返贫致贫风险。进一步强化信息共享,及时推送风险信息,并将相关部门核查认定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强化部门间工作协同,联动实施综合帮扶,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化解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四、推动制度政策落实落细落好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政策措施落实落细。要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要求,打通服务堵点、难点、节点,力争实现高效办、集成办、便捷办。要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和运行分析,确保不出现系统性风险。要在各地政府统一组织下,压实工作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完善体制机制,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同时合理引导社会预期,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8月19日

医保发〔2024〕19号

《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任务要求,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不断增强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努力解除人民群众疾病医疗后顾之忧,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2024年居民医保筹资工作如何安排?
为积极适应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形势,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通知》明确,2024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同时居民个人缴费增幅适当降低,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较上年增加30元和20元,每人每年分别不低于670元和400元。这是自2016年以来个人缴费新增标准首次低于财政补助标准。需要说明的是,在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背景下,合理提高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是巩固提升待遇水平和确保制度平稳运行的客观需要。此外,《通知》还要求同步优化大病保险筹资结构,强调各级财政补助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
二、2024年在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
为切实增强群众参保获得感,《通知》明确要求稳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大病保险精准保障能力、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一是继续巩固住院待遇水平,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全面推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政策落地落实。二是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保障精准度。三是将产前检查费用纳入门诊保障,合理提高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通知》特别强调推动制度政策规范统一,要求各省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待遇清单三年行动方案“回头看”,积极稳妥推动基本医保省级统筹,按照国家明确的方向探索连续参保激励约束措施,同时逐步统一集中征缴期。
三、如何扎实做好过渡期后半程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工作?
《通知》要求抓好医保综合帮扶政策落实,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工作,确保两类人员参保率不低于99%。一是按规定落实好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保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度提高定额资助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加大倾斜救助力度。二是常态化开展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进一步强化信息共享和部门间工作协同,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
四、在促进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方面有哪些激励措施?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通知》要求各省,按照国家明确的方向对连续参保人员设置相应的激励措施并严格执行。连续参保激励是连续参保满4年,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可以享受连续参保激励,按照规定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零报销激励是当年基金零报销,次年可享受激励,按规定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两项措施独立设置,均自2025年起执行,符合激励条件的,均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每次提高均不低于1000元,大大高于个人缴费的400元。如果当年发生了大病报销并使用零报销奖励额度,虽然第2年重新计算零报销激励额度,但不影响连续参保激励。对于连续参保激励,即使居民参保人断保,虽然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但连续参保激励额度一直保留。通过激励措施鼓励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加强自我健康管理、连续参保缴费,连续参保人员可获得更高保障,也从根本上更好地维护全体参保人利益,同时保证基金平稳运行。
五、如何通过将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提高群众参保获得感?
村卫生室作为最基层的医疗机构,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是农村居民看病就医的第一站,也是实现医疗保障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将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对不断满足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障需求,提高常见病、多发病就医购药可及性有着重要意义。近日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通知》,指导各地按照“创造条件、优化流程、加强调度、应纳尽纳”的原则,加快将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确保2024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及时纳入医保结算范围,有多个村卫生室的行政村至少保障1个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确保医保服务“村村通”,方便群众在家门口就医购药。支持村医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参保动员上门巡视、预防保健、慢病管理、中医药诊疗服务等。截至2024年4月,全国正常营业的村卫生室有58万家,其中10万家纳入医保单独定点范围,还有32万家村卫生室采取“乡村一体化”管理模式,通过乡镇卫生院实现医保报销,全国超72%的村卫生室已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六、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共济给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家属使用吗?
“家庭共济能参保,帮助老人帮助小”。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扩大到近亲属。其中,近亲属是指《民法典》中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近亲属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近亲属,也可以在报销医疗费用时,使用关联的职工医保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来结算。《通知》要求,全面推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政策落地落实,国家医保局将积极推动进一步扩大共济地域范围,力争今年年底前实现所有省份省内共济,明年加快推进跨省共济。
为切实抓好组织实施,《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增强风险意识、加强基金管理、做好宣传解读,推动制度政策落实落细落好,切实维护群众医疗保障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大中专院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服务工作的通知

湖南明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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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税费类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各市州教育(体)局、医疗保障局,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有关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15号)、《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7号)精神,进一步保障大中专院校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大中专院校学生健康水平,规范大中专院校学生参保缴费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大中专院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征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二条
规定:“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城乡居民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学生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要保障对象,有依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是享受医保待遇的前提条件。全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新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由所在学校负责组织,依据相关文件规定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入学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统一在学校所在地参保,不得在原户籍地重复参保。大中专院校学生参保缴费按照相关政策实行一年一缴,不得按学制年限一次性缴费。
二、强化监督管理
根据《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协同有关部门查处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挪用、骗取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情况。按照《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大中专院校是组织开展学生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的责任主体。为防范大中专院校学生医保征缴环节的资金挪用和廉政风险,税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限期限额缴库等工作要求。教育部门联合税务、医保部门对不配合组织动员学生参保,以及代收医保费后未及时缴库的学校进行督促整改。
三、优化缴费服务
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建立统一高效的医保费征管服务体系。医保部门要提供方便快捷的参保登记服务,指导全省大中专院校为学生统一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全省大中专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时,明确告知学生医保缴费相关须知,指导学生在政策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缴费,并统计跟踪学生缴费进度。鼓励有条件的院校通过税务部门的“湘税社保”APP或微信小程序、国有商业银行等便利化缴费渠道组织学生参保缴费,或将学生居民医保费代收工作与学费征收工作合并实施;不具备条件的院校集中代收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代缴到税务部门指定账户参保缴费。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民医保是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基础。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基本医保是全民医保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立健全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学生就医权益、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税务、医保、教育部门要广泛开展参保缴费动员部署工作,形成动员长效机制,有效提升大中专院校学生参保缴费工作效率。
(二)加强部门协作。税务、医保、教育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统筹协调大中专院校学生医保费征收工作,健全和完善工作协调保障机制,建立激励、督导、考核、通报机制,确保规范大中专院校学生参保缴费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健全税务、医保、教育等相关部门定期会商制度,凝聚部门合力,及时解决大中专院校学生医保征缴的重难点问题;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宣讲工作,要主动深入高校和学生群体,集中开展政策宣讲,提高政策知晓率,做好大中专院校学生参保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对大中专院校(包括民办院校)参加居民医保的情况进行调度摸底,督促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告知学生医保缴费须知,督促学校每年新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向医保、税务部门提供应参保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清册;负责督促大中专院校按政策提供准确的可享受参保资助政策贫困学生名单。
(三)完善工作机制。税务、医保、教育部门要建立工作联动与数据共享机制,不断优化参保流程和就医管理措施,不断提高大中专院校学生医保参保和医疗保障水平。各地要采取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经基本医保支付后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30日  

湘税函〔2024〕117号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政策落实医疗保障服务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4〕35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医保发〔2024〕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湘政办函〔2024〕16号)要求,结合我省医疗保障工作实际,现就优化调整相关政策、更好推动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及时参保。新生儿出生后,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同步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医保信息平台接收到数据后自动审核办理。新生儿参保,可任选父母一方的户籍地参保,医疗机构信息系统默认选择在其母亲的户籍地参保。新生儿父母均非湖南省内户籍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默认在新生儿出生地参保。新生儿落户后,医保信息平台根据公安部门通过“一件事一次办”平台推送的户籍数据,自动更新新生儿参保信息。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在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时应当主动了解核实新生儿参保情况,及时宣传动员参保。
二、实现异地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根据生育医疗特点和基金承受能力,将符合规定的产科类服务项目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具体项目详见附件)。女职工产前检查费补助标准,平产、难产、终止妊娠的限额支付标准另行制定。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未达到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因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在全省范围内实现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逐步实现跨省直接结算。
三、明确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规则。省级医保部门要与人社部门加强对接、共享信息。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配合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推动职工退休“退休一件事”联办。参保人员2003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具体视同年限按照人社部门退休审批结果计算。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的,暂按在职人员政策执行。参保人从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办结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四、落实一类、二类救助对象参保资助免申即享。县(市区)级医保经办机构应与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低收入困难群众信息共享,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开始前1个月的月底,在医保信息系统精准标识一类、二类救助对象身份,并将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实现同缴同补,严格落实参保资助政策。低收入困难群众身份认定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时再次核实动态新增或变更身份的一类、二类救助对象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情况。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产科类服务项目新增纳入医保支付信息表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4年8月16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确定2024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基准值的通知

湖南明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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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税费类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
经研究,确定2024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基准值为6711元,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20133元,下限为4027元。
本通知从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8月26日  

湘医保发〔2024〕36号

关于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4〕41 号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教育(体)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残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巩固全民参保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7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大中专院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服务工作的通知》(湘税函〔2024〕1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全省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信息质量,将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含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参保率持续稳定在95%以上,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以及脱贫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监测对象”)全覆盖。    
二、参保缴费政策    
(一)明确参保对象范围。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及按国家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属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社区矫正对象,在我省居住且办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外国国籍留学生,在我省居住且办理了永久居留证的未就业的外国人,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明确参保缴费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居民(含相关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参保,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以家庭为单位组织动员参保。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含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也可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并向参保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居民医保费。全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新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由所在学校负责组织,依据相关文件规定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大中专院校学生参保缴费按照相关政策实行一年一缴,不得按学制年限一次性缴费。居民不得在多地重复参加居民医保,也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    
(三)统一财政补助标准。2024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670元/人。2025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中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补助分担方式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40号)的规定执行。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安排预算,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市州、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资金须于2025年7月底前全部到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的,省财政将相应扣减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自行补足。    
(四)统一个人缴费标准。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巩固提升居民医保待遇水平,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要求,2025年度全省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400元/人。原则上,居民应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按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除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参保的,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加财政补助标准之和缴费,并设置待遇等待期。    
(五)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执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给予50%的资助。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居民个人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享受参保资助政策,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应缴部分资金。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外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纳入下一年度参保缴费的资助范围。困难群众在户籍地参保的,资助参保政策“免申即享”;因特殊情况在异地参加居民医保且未享受当地参保资助政策的,可回户籍地申请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六)统一参保缴费时间和待遇享受期。2025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入学大中专院校学生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新生儿由监护人凭户口簿在户籍地、常住地或出生地参加居民医保,也可通过我省“一件事一次办”平台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同步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新生儿在出生后90天内参保并缴纳出生年度居民医保费,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经核实未参保的可随参随缴,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在断保90天内凭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证明参保并缴纳断保年度居民医保费,可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退役军人、征兵工作退回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接续当年度医保关系,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以上特殊情形,均按当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      
(七)建立居民参保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国家明确的方向,自2025年起,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除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按90天计算)。具体的激励和约束措施,按照我省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按照政府主导、税务征收、乡镇(街道)主抓、部门协作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畅通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湖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21〕14号)关于“构建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体系”的要求,统筹协调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健全和完善工作协调保障机制,及时研究制定《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方案》,明确参保缴费工作目标、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标准,明确医保、税务、教育、民政、财政、农业农村、残联等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参保工作综合评价体系,广泛开展参保缴费动员部署,确保2025年度参保缴费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各地参保工作等绩效情况将作为分配有关资金的调节系数。    
(二)加强部门协作。税务部门要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缴费渠道。居民可以通过网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方式缴费。税务部门应鼓励和引导居民选择网上缴费方式。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代收居民医保费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限期限额缴库等工作要求。税务部门要及时回传缴费信息,加强与医保部门数据比对。    
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标准,并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补助资金。在集中征缴工作开展前,应在医保信息系统做好各类困难群众身份精准标识,建立困难群众参保资助工作台账,将核定后的困难群众资助人员名单和参保资助金额及个人应缴金额等信息反馈同级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根据缴费人当前特殊标识征收困难群众个人应缴费款。在医保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困难群众参保资助金额、个人实缴金额。    
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医保部门,加强工作协同与数据共享,不断提高学生基本医保参保水平。负责对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民办学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情况进行调度摸底,督促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告知学生医保缴费须知,在学生录取工作结束后30天内向医保、税务部门提供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清册,对拒不配合组织动员学生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学校进行约谈,联合医保、税务部门进行督促整改。负责督促大中专院校按政策提供准确的可以享受参保资助政策贫困学生名单。负责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合做好参保缴费动员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及时提供给医保、税务部门进行参保信息比对。    
民政部门负责核定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社会救助对象名单,并在每月10日以前将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医保、税务部门,协助做好参保缴费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医保等相关部门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及时将居民参保财政补助资金及困难群众参保资助资金划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核定监测对象、脱贫人口名单,并在每月10日以前将监测对象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同级医保、税务部门,协助做好参保缴费相关工作。    
残联部门负责提供重度残疾人名单,并在每月10日以前将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医保、税务部门,协助做好参保缴费相关工作。    
(三)优化缴费服务。建立统一高效的医保费征管体系。支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支付近亲属参加我省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各地要继续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要求,以乡镇为支点、村组为末端,建立“税务工作人员+社保专干+协管员”网格化管理机制。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各地要根据参保缴费进度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对未参保人员实行精准推送式宣传。要大力推行湘税社保APP、微信小程序、手机银行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鼓励有条件的院校通过税务部门的“湘税社保”APP或微信小程序、国有商业银行等便利化缴费渠道组织学生参保缴费。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在9月份开展“人人参保有‘医’靠,家家健康享平安”全民参保集中宣传月活动。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本地推广主题,细化宣传推广内容,切实做好集中推广活动,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持续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依法参保、积极参保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鼓励有条件的居民在参加居民医保的基础上,积极购买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升个人和家庭的医疗保障水平。    
本通知有效期从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41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9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 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

湖南明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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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征管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各类资源高效配置,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优化纳税人跨区迁移办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动推送指引,优化事前提醒
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共享,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跨区住所变更登记信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主动向纳税人推送跨区迁移涉税事项办理指引,提醒纳税人查询办理未办结涉税事项。对纳税人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的,同步向税务人员推送限时办理提示,督促限时办结。
二、细分不同场景,提速事中办理
(一)优化未结事项办理。申请跨区迁移的纳税人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的,对依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即时推送纳税人确认是否继续办理,纳税人选择继续办理的,税务机关应限时办结;纳税人选择不再办理的,税务机关应立即终结该涉税事项。对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的事项,按规定限时办结。
(二)简化发票使用手续。对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纳税人,信息系统自动将其发票额度转至迁入地。纳税人使用税控设备的,在省内迁移时,可线上变更税控设备信息,无需在迁出地税务机关缴销税控设备;在跨省迁移时,可线上远程注销税控设备,直接向迁入地税务机关领用税控设备,或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三)分类处理涉税风险。纳税人存在未完成风险任务的,税务机关对低风险的即时办理迁移手续,将风险任务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继续处理;税务机关对中、高风险的按规定限时完成风险应对,及时办理迁移手续。
(四)优化退税办理环节。纳税人存在多缴税款的,信息系统自动提醒办理退税,对选择在迁移前办理退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时办理;对选择暂不退税的,税务机关辅导纳税人在迁移后办理退税。
三、持续跟踪辅导,完善事后服务
迁入地税务机关要提供“一站式”迁入服务,保障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发票额度、预缴税款、所得税亏损弥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等权益和资质得以延续,并及时辅导纳税人办理迁移前未办结的涉税事项。
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持续优化纳税人跨区迁移服务,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协助阻拦纳税人正常迁移,严禁违规发起风险任务阻断纳税人迁移,严禁额外增设条件门槛阻碍纳税人迁移。对于违规阻碍纳税人跨区迁移的文件和要求,一律不得执行,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对纳税人跨区迁移违规设置障碍的税务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的,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7月29日

税总征科发〔2024〕3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联合举办第六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的通知

税总宣传发〔2024〕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落细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动中央巡视组关于“用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普及税法”要求的整改落实,引导社会公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浓厚氛围,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决定联合举办第六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采取向社会公开征集的方式,通过层层选拔,推出一批导向正确、主题鲜明、形式新颖、群众接受度高,特别是基于纳税人缴费人视角的优秀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在全国进行展播,让社会各界和公众更好地认知税收、理解税收、支持税收,助力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二、征集作品主题
紧扣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结合2024年税收工作重点,拟设置8个主题,分别是:
(一)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立足税收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的职能作用,综合展现税收保障国家财力、促进公平正义、推进共同富裕、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贡献税务力量。
(二)税收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及美丽中国建设等重大战略部署,展现税收精准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
(三)税收服务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展现税务部门精准落实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引导各类要素资源投向实体经济,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助力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
(四)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展现税务部门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不断完善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加快建设智慧税务,不断提高税费治理效能,推动税收征管改革走深走实。
(五)税收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展现税务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部署要求,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利用税收大数据构建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
(六)税收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展现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外开放的重要论述精神,在深化国际税收交流合作、深度参与国际税收治理、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更好服务“走出去”和“引进来”等。
(七)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培养。深入开展税收法治宣传教育,聚焦青少年等重点群体,通过纳税光荣正面案例宣传、典型税案警示震慑等,激励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享受诚信纳税红利,引导社会公众进一步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促进全社会税法遵从度不断提升。
(八)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展现税务部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履行“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使命,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进一步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推动共同富裕提供坚实物质基础。
三、作品征集分类
本届活动征集作品分为音频作品、视频作品两种形式。
四、活动时间
2024年8月:发布活动通知。
2024年8月至2024年11月:作品征集。
2024年12月至2025年2月:作品评选。
2025年3月至2025年6月:作品展播。
五、活动组织
(一)本次活动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主办。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协调全国各级税务部门组织作品参评等相关工作,负责提供活动资金支持,指导做好征集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协调全国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进行活动宣传报道、作品制作、作品展播等工作。
(二)各级税务部门和广电部门负责本地区活动宣传和报名组织工作。两部门要加强配合,在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协同配合,共同制作和展播优秀作品。
六、参加方式
(一)参加对象。具备公益广告创作能力的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高等院校和个人均可报名参加。鼓励各级税务部门与播出机构、高校等机构联合制作。税务系统以省为单位报送,各省税务部门参赛数量不超过2部,计划单列市不超过1部。各地可以跨区域合作,共同制作报送。广电系统、其他单位和个人报送数量不限。
(二)作品形式。参选公益广告作品分音频作品、视频作品两种形式,须符合《第六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要求》(附件1)规定。
(三)报名方式。参加本次作品征集活动人员需认真填写活动报名表并盖章(附件2),连同作品的音视频U盘、创意脚本、设计说明一同寄到组委会进行报名,同时将以上资料电子版(其中报名表须上传一份word版,一份盖章后扫描件)发送至组委会指定邮箱,邮件标题格式为“税收公益广告征集活动作品-作者名-作品名”。报名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30日。
作品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华新城三区3号楼3单元2203,邮编:100121
组委会邮箱:ssgongyi12345@foxmail.com
组委会联系电话:010-87785054
联系人(收件人):满老师 18601375096
国家税务总局联系人:吴佳迅,联系电话:010-63417845,传真:010-63417847。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系人:许旭,联系电话:010-86098540,传真:010-86093924。

市场监管总局等14部门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湖南明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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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征管与服务

国市监注发〔2024〕77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通告

税总宣传发〔2024〕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落细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动中央巡视组关于“用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普及税法”要求的整改落实,引导社会公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浓厚氛围,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决定联合举办第六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采取向社会公开征集的方式,通过层层选拔,推出一批导向正确、主题鲜明、形式新颖、群众接受度高,特别是基于纳税人缴费人视角的优秀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在全国进行展播,让社会各界和公众更好地认知税收、理解税收、支持税收,助力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二、征集作品主题
紧扣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结合2024年税收工作重点,拟设置8个主题,分别是:
(一)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立足税收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的职能作用,综合展现税收保障国家财力、促进公平正义、推进共同富裕、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贡献税务力量。
(二)税收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及美丽中国建设等重大战略部署,展现税收精准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
(三)税收服务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展现税务部门精准落实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引导各类要素资源投向实体经济,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助力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
(四)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展现税务部门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不断完善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加快建设智慧税务,不断提高税费治理效能,推动税收征管改革走深走实。
(五)税收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展现税务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部署要求,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利用税收大数据构建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
(六)税收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展现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外开放的重要论述精神,在深化国际税收交流合作、深度参与国际税收治理、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更好服务“走出去”和“引进来”等。
(七)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培养。深入开展税收法治宣传教育,聚焦青少年等重点群体,通过纳税光荣正面案例宣传、典型税案警示震慑等,激励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享受诚信纳税红利,引导社会公众进一步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促进全社会税法遵从度不断提升。
(八)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展现税务部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履行“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使命,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进一步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推动共同富裕提供坚实物质基础。
三、作品征集分类
本届活动征集作品分为音频作品、视频作品两种形式。
四、活动时间
2024年8月:发布活动通知。
2024年8月至2024年11月:作品征集。
2024年12月至2025年2月:作品评选。
2025年3月至2025年6月:作品展播。
五、活动组织
(一)本次活动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主办。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协调全国各级税务部门组织作品参评等相关工作,负责提供活动资金支持,指导做好征集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协调全国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进行活动宣传报道、作品制作、作品展播等工作。
(二)各级税务部门和广电部门负责本地区活动宣传和报名组织工作。两部门要加强配合,在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协同配合,共同制作和展播优秀作品。
六、参加方式
(一)参加对象。具备公益广告创作能力的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高等院校和个人均可报名参加。鼓励各级税务部门与播出机构、高校等机构联合制作。税务系统以省为单位报送,各省税务部门参赛数量不超过2部,计划单列市不超过1部。各地可以跨区域合作,共同制作报送。广电系统、其他单位和个人报送数量不限。
(二)作品形式。参选公益广告作品分音频作品、视频作品两种形式,须符合《第六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要求》(附件1)规定。
(三)报名方式。参加本次作品征集活动人员需认真填写活动报名表并盖章(附件2),连同作品的音视频U盘、创意脚本、设计说明一同寄到组委会进行报名,同时将以上资料电子版(其中报名表须上传一份word版,一份盖章后扫描件)发送至组委会指定邮箱,邮件标题格式为“税收公益广告征集活动作品-作者名-作品名”。报名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30日。
作品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华新城三区3号楼3单元2203,邮编:100121
组委会邮箱:ssgongyi12345@foxmail.com
组委会联系电话:010-87785054
联系人(收件人):满老师 18601375096
国家税务总局联系人:吴佳迅,联系电话:010-63417845,传真:010-63417847。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系人:许旭,联系电话:010-86098540,传真:010-860939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推进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分类帮扶支持”的重点工作任务,充分动员各方面力量,着力解决个体工商户急难愁盼问题,切实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第三届“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以下简称“服务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分类帮扶、激发活力、服务发展。
二、活动时间
2024年9月。
三、重点内容
各地区相关部门参照《第三届“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主要活动》(见附件1),结合本地区实际,着重围绕以下6个方面开展“服务月”各项活动。
(一)推进分型分类,提高政策精准性。相关部门按照《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要求,在加强信息共享、做好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选拔、推荐和认定,推动出台针对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的精准扶持政策,特别是加强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专项培育政策,提升含金量。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支持推动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为信用风险低、信用评价好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多“精准滴灌”帮扶。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发展信心。汇总梳理涉及个体工商户的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利用音视频、图文、网络直播、宣传手册等载体,广泛开展宣传解读,帮助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享受政策。整理和宣传一批本地区个体工商户艰苦创业、成长壮大、回馈社会的优秀典型事例,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更多个体工商户增强信心、苦练内功、做大做强。
(三)深入走访调研,了解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和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作用,通过上门访谈、集中座谈、调查问卷、服务热线等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当前个体工商户生存发展现状和突出问题,特别是“个转企”、数字化转型、经营场地、融资等方面的诉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与个体工商户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作用,推动个体工商户反映的重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汇总调研座谈和相关数据,形成分析报告,为当地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四)创新工作方式,提升服务水平。“服务月”期间,市场监管总局将上线发布个体工商户综合性服务平台,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政策、市场供求、招聘用工、创业培训、金融支持等信息服务,实现服务支撑常态化。各地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举办的美食、购物、旅游等消费促进活动,宣传推介一批从事本地非遗保护传承、农副产品、地理标志等产品销售和旅游接待、餐饮住宿等服务的个体工商户,着力扩大本地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影响力和知名度。
(五)组织宣讲培训,解决实际需求。针对不同行业个体工商户,集中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政策法规宣讲、市场营销讲解、平台经营培训、品牌宣传保护、行业内部交流等活动,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水平。举办个体工商户用工对接会,畅通招工用工渠道。加强与当地金融机构沟通协作,组织开展银商对接会,加强金融机构对“名特优新”等个体工商户的授信支持,解决个体工商户贷款融资需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地、促销宣传等方面提供便利。
(六)加强党建引领,为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服务赋能。发挥各级“小个专”党委、党建工作指导站作用,结合登记注册、年报、广告、食品安全、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各项业务职能,开展送政策、送法律、送服务、解难题“三送一解”走访,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指导和帮扶。持续开展党员“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活动,引导党员立足本职、创先争优、诚信经营,增强个体工商户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党建联建共建,帮助个体工商户融入产业链、对接资金链,推动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积极培树和大力宣传“党建强、发展强”的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启发和激励个体工商户创新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相关部门要在本地区党委、政府领导下,依托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以本通知确定的主要活动为基础,结合实际,增加具有地方特色的活动内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要注重发挥各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行业协会和商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服务月”活动走深走实。
(二)突出活动成效。各地区相关部门要坚持将推动政策落实落地和解决实际问题作为工作导向,密切与个体工商户的联系,深入办实事、解难题。要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做法,杜绝走过场、装样子,切实做到为基层减负。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工作着力点更多放在提升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质量上,严格落实总局关于制止和防范经营主体虚增的有关工作要求,不得违背发展规律设置个体工商户数量和增速指标,不得随意改变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登记流程和材料要求。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区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服务月”各项活动开展情况,进一步扩大“服务月”活动影响力。市场监管总局在官方网站和“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继续开设“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专栏,集中展示各地“服务月”活动开展情况、出台的政策措施和典型经验做法等,并协调重点媒体进行宣传报道。要高度关注舆情动向和涉及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热点问题,加强引导,确保活动平稳有序。
(四)及时总结成果。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服务月”活动结束后,及时总结本地区各相关部门、单位活动开展情况,汇总取得的成效,提炼总结典型案例、工作亮点、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于11月1日前,将总结报告和统计表(见附件2)报送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电子版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同步报送。“服务月”活动的典型案例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附件:1.第三届“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主要活动.doc
      2.第三届“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开展情况统计表.doc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2024年8月5日   

我购买了商业健康保险,准备填报享受税前扣除优惠,请问是否需要获得“税优识别码”?

湖南明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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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类热点问题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需要。“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第五条以及第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湖南明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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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为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知悉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更加便捷查询了解政策,更加准确适用享受政策,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编写了《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今天带你了解: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发生技术转让的居民企业
【申请条件】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2.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上述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3.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申报时点】
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部门备案或审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企业办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留存材料包括:
1.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
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
4.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费用摊销情况。
5.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8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在个税APP修改专项附加扣除的实际操作中我发现,修改子女的教育信息,有时在原来信息基础上修改就可以,有时需要新增一条,这是什么原因呢?

所得税类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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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也按学历教育规定执行。
子女教育阶段有变化的,纳税人应及时修改相关教育信息。需要在原来信息基础上修改的主要有:子女由小学升初中或转学换校等情况。此时,不需要新增信息,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进行修改即可。需要新增一条信息的情况主要有:子女由幼儿园升入小学、初中升入高中、高中升入大学专科/本科、后续升入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情况,此时,不可以直接修改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新增一条教育阶段信息。例如,您孩子今年幼儿园升小学,如果您直接将2024年1-8月的“幼儿园”修改为“小学”,这会导致1-8月的数据被覆盖,无法享受对应阶段的专项附加扣除,正确做法是新增一条,填写小学教育信息,选择“扣除比例”和“申报方式”后点击提交。

一文了解: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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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为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知悉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更加便捷查询了解政策,更加准确适用享受政策,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编写了《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今天带你了解: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以技术成果入股的企业
【申请条件】
1.投资方为企业的,应当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3.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备案时点】
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
【申报方式】
备案申报
【办理材料】
企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附件5)。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所得税类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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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为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知悉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更加便捷查询了解政策,更加准确适用享受政策,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编写了《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今天带你了解: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居民企业
【申请条件】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申报时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申报方式】
企业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应行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应将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知识帖!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了解一下

一文了解: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一文了解: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政策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为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知悉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更加便捷查询了解政策,更加准确适用享受政策,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编写了《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今天带你了解: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享受主体】所有企业
【申请条件】
1.外购软件。
2.在会计上核算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申报时点】
税会处理一致的,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
【申报方式】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外购软件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
3.购入固定资产或软件的发票、记账凭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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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从挂牌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挂牌公司如何代扣代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规定第二条规定,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
第十条规定,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本公告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中,持股期限如何确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
第三条规定,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八、本公告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
第十条规定,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本公告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3.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
第四条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
第十条规定,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本公告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4.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
第十条规定,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本公告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中,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本公告所称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
(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一)其他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
第十条规定,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本公告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中,转让股票包括哪些情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六条规定,本公告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
(二)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三)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四)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五)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六)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七)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
第十条规定,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本公告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7.针对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文件规定,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本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的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改造后仍应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不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优惠。上述目录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8.哪些专用设备可以享受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本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的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改造后仍应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不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优惠。上述目录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9.对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包括哪些情形?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是指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改进和优化,从而提高该设备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数据采集。利用传感、自动识别、系统读取、工业控制数据解析等数据采集技术,将专用设备的性能参数、运行状态和环境状态等信息转化为数字形式,实现对专用设备信息的监测和采集。
2.数据传输和存储。利用网络连接、协议转换、数据存储等数据传输和管理技术,将采集的专用设备数据传输和存储,实现对专用设备采集数据的有效汇集。
3.数据分析。利用数据计算处理、统计分析、建模仿真等数据分析技术,对采集的专用设备信息进行深度分析,实现专用设备故障诊断、预测维护、优化运行等方面的改进。
4.智能控制。利用自动化技术和智能化技术,对专用设备监测告警、动态调参、反馈控制等功能进行升级,实现专用设备的智能化控制。
5.数字安全与防护。利用数据加密、漏洞扫描、权限控制、冗余备份等数据和网络安全技术,对专用设备的数据机密性和完整性进行强化,实现专用设备数据和网络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明显提升。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其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情形。
10.享受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改造投入包括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第四条规定,享受本公告税收优惠的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并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专用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11.湖南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否有延续?
答: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湘政发〔2024〕10号)第一条规定,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80%,且每人每年减征税额不超过24000元。
前款所称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含单独计税的综合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
……
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湘政发〔2019〕7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
6.湖南省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能否同时以多重身份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湘政发〔2024〕1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上述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
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湘政发〔2019〕7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所得税类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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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为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知悉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更加便捷查询了解政策,更加准确适用享受政策,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编写了《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今天带你了解:企业投入基础研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出资方:企业。
接收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
【申请条件】
企业享受税前扣除和100%税前加计扣除的条件:
1.资金接收方是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具体要求如下。
(1)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2)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①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②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③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3)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2.资金用途必须是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具体要求如下:
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具体依据以下内容判断:
(1)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针对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某些广泛领域,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
(2)基础研究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即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求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二是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
(3)基础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识,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同时,由于基础研究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存在失败的风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也可以体现为试错或证伪等成果。
上述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3.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条件: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求同上。
【申报时点】
第二、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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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入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需要符合什么要求?
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第二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名单。
(一)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
(二)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销售额。
(三)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2.企业申请进入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的截止时间到什么时候?
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第三条规定,(一)对于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4年6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可于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二)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3.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从何时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第四条规定,(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且未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并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四)2024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4.分支机构能否申请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第五条规定,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
(一)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
(二)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
5.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如何继续申报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6.如何申请列入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
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第二条规定,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已列入2023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见附件1)中第2、3、6、8项。
7.何时可以确定是否列入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
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可于10月31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3年清单但未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0月31日停止享受政策。

增值税类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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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为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知悉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更加便捷查询了解政策,更加准确适用享受政策,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编写了《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今天带你了解: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增值税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
【申请条件】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申报时点】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申报期内自行申报享受
【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文了解: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类热点问题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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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税费、其他类型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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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第二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需要离境退税的,应当:
1.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需要离境退税的,应当在离境前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购买退税物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向退税商店索取《离境退税申请单》。
2.境外旅客离境时,应向海关办理退税物品验核确认手续。
3.境外旅客向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离境退税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
4.境外旅客领取或者办理领取退税款时,应当签字确认《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

境外旅客离境时,应如何办理离境退税?

知识帖!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为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知悉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更加便捷查询了解政策,更加准确适用享受政策,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编写了《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今天带你了解: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申请条件】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认定标准,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中编办、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需要书面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科技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申报时点】
根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申报。
【申报方式】
科技行政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执业登记材料、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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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税费、其他类型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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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是否有新规定?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7号)的规定,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从澳门经“一线”进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按现行规定执行;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按照本公告第一条执行。
除上述涉及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调整外,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现有规定维持不变。
上述有关措施自2024年7月1日起,先行在罗湖、福田、深圳湾、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拱北、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等6个口岸实施;自2024年8月1日起,推广至全部进境口岸(横琴“一线”口岸除外)。
2.《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批)在哪个文件查看?
答:可通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2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一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9号)附件查看。
3.《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一批)在哪个文件查看?
答:可通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2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一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9号)附件查看。

其他税费类热点问题汇编

4.湖南省2024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基准值是否有调整?
答: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准值的通知》(湘人社规〔2024〕12号)第一条规定,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三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准值调整为6711元/月。计算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中的2024年度缴费工资指数时相应进行调整。
……
以上规定从2024年7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5.湖南省2024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否有调整?
答: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准值的通知》(湘人社规〔2024〕12号)第二条规定,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三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0133元/月,下限调整为4027元/月,各地要按照新公布的2024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差额补收或退费。
以上规定从2024年7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7.湖南省大中专院校学生能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如何参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大中专院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服务工作的通知》(湘税函〔2024〕117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城乡居民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学生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要保障对象,有依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是享受医保待遇的前提条件。全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新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由所在学校负责组织,依据相关文件规定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入学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统一在学校所在地参保,不得在原户籍地重复参保。大中专院校学生参保缴费按照相关政策实行一年一缴,不得按学制年限一次性缴费。
8.湖南省2024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基准值是多少?
答: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确定2024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基准值的通知》(湘医保发〔2024〕36号)文件规定,2024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基准值为6711元,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20133元,下限为4027元。
本通知从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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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税费、其他类型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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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办税服务厅是否可以使用现金缴纳税费?
答:全省税务系统具备征收税费职能的办税服务厅(含进驻各级政府政务中心的办税服务厅)均已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提供收取现金、找零服务。
2.缴纳现金后有什么凭证能证明已缴纳税费?
答:收取现金后税务人员会打印《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给纳税人,此票证的法律效力与税收完税证明一致。
3.缴纳现金税费的流程是什么?
答:税务机关依纳税人申请进行收现业务,审查业务资料,完成相关业务办理流程,进入征收环节。现金收付岗收取现金后,对现金进行点钞、辨伪、核对,由票证管理岗授权确认后,票证开具岗开具《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交付纳税人。
4.湖南省2024年有发票有奖活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通告》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于2024年8月20日至2024年9月30日在全省开展“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
5.湖南省税务局2024年“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奖金及奖项是如何设置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通告》第一条规定,2024年“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采取一次开奖方式(即开型),每日1期,每期设3个等次奖项,中奖名额1800名,分别为:
(1)一等奖3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100元;
(2)二等奖6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50元;
(3)三等奖9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20元。
6.如何参与湖南省税务局2024年“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通告》第二条规定,消费者通过关注“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参加活动。
在“湖南税务”公众号页面下方点击“发票辨伪”按钮,进行实名验证,选择扫描二维码或手工输入发票信息进行发票查验。
发票查验结果相符即可参与开奖活动。
7.参与湖南省税务局2024年“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通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消费者以本人名义购买商品或服务(购买、租赁不动产,购买电信服务及保险服务的除外)并取得票面金额100元(含)以上的湖南省内纳税人开具的数电票。
参与2024年“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数电票还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参与活动必须在微信公众号中完成实名认证,每个参与活动的微信号可以绑定5个实名身份。
(2)参与数电票的开票日期为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
(3)参与数电票必须通过“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进行查验,且查验结果相符;
(4)每个实名身份每天可以参与活动5次。
以下情形的发票不参与本次活动:红字数电票及其对应的蓝字数电票;税务机关代开的数电票;“税率”栏次为“免税”字样的数电票;税率为零的数电票;票面金额和商品名称不符合规则的数电票;数电票以外的其他发票。

征收管理类热点问题汇编

1.缴费人自行测算的应缴社保费数额与在单位社保费客户端预处理结果存在细微差异,如何处理?
答:社保金三计算的职工个人应缴和单位应缴均按照四舍五入规则进行调整,计算后的个人明细再汇总成单位应缴。这种规则可能存在按照单位总基数*费率与职工个人基数*费率汇总后的结果存在细微差异,属于正常数据。
2.缴费人登录单位社保费客户端,通过社保费申报的【申报记录】模块,系统提示“正在处理中”,如何处理?
答:缴费人可通过【申报记录】左上角的申报结果查询功能,更新申报记录情况。
3.单位新增了员工,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年度缴费工资调整模块中做了工资基数录入,但是一直显示处理中,应如何处理?
答:点击申报结果查询刷新。申报结果查询的操作路径为:【缴费工资申报】——【申报记录】——【申报结果查询】,状态选择“处理中”,点击查询。
4.新用户登录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的初始密码是什么?如何查询?
答:初始密码为任一险种单位编码后6位,可通过人社、医保或税务前台查询。
5.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初始密码输入一直提示单位编号不对怎么处理?
答:老用户直接用原有密码登陆即可,新用户使用初始申报密码也就是任一单位编号后6位登陆,一直无法登陆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前台进行密码重置。
6.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只能查询到新增员工的医疗保险应缴费信息,其他险种均查询不到,应如何处理?
答:您好,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只能查询到新增员工的医疗保险应缴费信息,其他险种均查询不到,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可能是参保数据未推送成功导致。可通过金三社保费客户端中【职工参保信息管理】模块,查看参保信息。若是社保经办机构参保数据未推送成功,需联系对应社保经办机构推送数据。
二、可能是职工缺失工资基数导致。通过【缴费工资申报—年度缴费工资调整】模块填报工资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应缴。
7.社保费滞纳金是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的日常申报模块中和社保费一起体现,还是在缴费的时候才会体现?
答:您好,在日常申报模块申报之后,社保费滞纳金在缴费窗口或缴费功能界面才有体现。
8.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能否分开缴纳?
答:您好,根据目前湖南省医保权益享受相关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需同时缴纳。
9.缴费人需补缴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以前的社保费,如何处理?
答:您好,缴费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断档补缴后,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社保费申报】的特殊缴费申报模块查询核定的应征信息,在核对无误情况下进行申报缴费。如未查询到核定应征信息,可联系税务部门核实数据接收情况。

系统操作类热点问题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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