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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规(第一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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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08

2020

主办 | 总行法律合规部

以案说规

合/规/相/伴     稳/健/远/行

[ 第1期 总第18期 ]

霏立宝之家
FEILIBAO
ZHIJIA

2019年12月
第1期 总第01期

内部资料 免费传阅

卷首语

      为着力培育合规文化,增强员工合规守法意识,特发布《以案说规》系列周刊,通过剖析银行业违规违法典型案列,引导各单位以案为鉴、以案代训、以案促改,教育全行员工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促进我行稳健运行,树立良好服务形象。

卷|首|语

第1期 总第18期

合/规/相/伴          稳/健/远/行  

案例简介

第1期 总第18期

合/规/相/伴     稳/健/远/行

行长为提高“存贷比”发放假贷款 贷款资金挪用股票交易

被告人孔某原系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理财经理。2017年4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孔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合计人民币1000万元不入银行账户,而是通过网银转账、POS机刷卡等方式转到自己控制的账户,用于期货、黄金等炒作,造成客户本金损失500万元,事发后,孔某将剩余500万元本金返还客户,广发银行垫付了客户损失部分的本金。

01

 案例简介

法院判决

第1期 总第18期

合/规/相/伴     稳/健/远/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且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鉴于其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孔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02

法院判决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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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1.《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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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法发〔2010〕22号)第四十三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第四条“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相关犯罪数额和情节的认定”: 对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 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案例启示

第1期 总第18期

合/规/相/伴     稳/健/远/行

在本案例中,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客户未入账资金,用于期货、黄金等炒作,这一经济案件发生背后既有从业人员道德风险的影子,更有银行内控的失守。本案例对我行进行员工异常行为管理亦有启示,具体如下:
一是强化法律意识,杜绝侥幸心理。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行为,不仅逃避了国家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运营资金的监管,造成潜在的金融风险,而且容易引发其他犯罪。《刑法修正案(六)》取消了1997年刑法对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以牟利为目的”和“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构成要件,大大降低了该罪的入罪门槛,提高了刑罚处罚,作为银行员工应该明晰相关法律规定,以避免触及违法犯罪的高压线。
另外,心存侥幸是诱发该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银行员工明知违反规定,但抱着侥幸心理,认为 自己的行为无人知晓或不会被发现而以身试法,试图通过自己的职务便利获取高额经济利益,结果将直接触犯法律而受到严厉的刑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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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启示

案例启示

第1期 总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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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严格执行存贷管理制度,吸收资金及时入账。银行业监管部门及银行都对于吸收客户资金后及时入账做了规定,我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与工作流程,及时将吸收的客户资金严格按照规定计入开立在本行的账户,不得中途截留,挪作他用。
三是培养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操守。银行是金融服务机构,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从业人员在遵守法律规范的同时,还要特别重视职业道德的培养。实践中之所以有银行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甚至与不法商人勾结,将未依法入账的客户资金高利转贷,就在于其没有抵挡金钱利益的诱惑,丧失了作为金融从业人员的道德立场。因此,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正派的职业操守,才是银行远离违法犯罪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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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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