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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政策月报

其他分类其他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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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政策月报

风险合规部

行业动态

2024年7月3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海关总署提出不断深化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改革,着力加快培育外贸发展新动能,支持市场采购、海外仓、保税维修等新业态发展,主动服务“新三样”和中间品贸易。

2024年7月26日,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4年7月29日,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我国公民、组织依法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维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司法部起草了《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4年7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风险管理办法》明确海关风险管理定义及范围,将禁限管制、口岸公共卫生安全、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商品质量安全、税收安全、侵犯知识产权风险等均纳入进出境安全风险范围;构建从风险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到基于风险评估结论实施分级分类处置、风险管理评价等措施的海关全流程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行政相对人应配合海关开展风险信息收集,相对人发现进出境安全风险的,应当履行报告义务,并主动采取适当措施消减风险。

新规速递

202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
【重点解读】
1. 对普通消费者原则上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
2. 确立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规则,如食品标签、标志或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依法可以继续销售的,经营者有权请求购买者返还食品、药品。
3. 职业代购人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代购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后无权向生产者追偿。人民群众之间偶发、互助性质的代购不适用此规定。
4. 违反过程性食品安全标准,危害食品安全,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5.生产/经营者行为同时符合“退一赔三”和“退一赔十”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消费者有权选择适用
6.对于购买者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并起诉索赔的:驳回诉讼请求;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支持生产/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主张

新规速递

2024年8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功能有关事宜的公告,自2024年9月5日起实施
【重点解读】
1.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食品进口商也可以向住所地海关提交纸质《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申请备案。
2.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通过备案后,海关核发18位统一编码食品进口商通过备案后,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通关业务。
3. 公告实施之日前已备案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海关主动核发18位统一编码,原企业备案号停止使用;已在海关备案的食品进口商,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企业备案号停止使用
4. 食品进口商应当以“境内收货人”身份向海关申报报关单,“企业资质编号”栏目应当填报18位统一编码,“509-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的“企业资质编号”栏目应当填报食品进口商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栏目查询。

新发
案例

李某某等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关键词】
虚假负面、损害商誉、负面评论、误导
【简要案情】
2020年10月至11月,李某某作为T公司营销部副部长,安排王某某联系胡某某所在公司,撰写H公司产品使用低劣配件的虚假负面文章20余篇,经李某某、王某某审核后,通过自媒体在互联网上发布。文章发布后,李某某安排王某某联系他人编写负面评论,经王某某等审核后,组织“网络水军”进行发布,并通过互评、点赞等方式保持热度。
2020年“双11”期间,相关自媒体账号在多个网络平台集中发布虚假负面文章135篇,阅读量共计100余万。消费者受上述虚假文章误导大量退货,导致H公司多地经销商直接经济损失共计65.1万元,H公司同期内股价下跌幅度达14.54%。
【裁判结果】
法院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对王某某、胡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新发
案例

曾某诉赵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
知假买假、举证责任、食品标签、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曾某于2022年7月10日、8月8日、8月29日分三次向赵某购买某减肥食品共计27套,共计支付11580元。曾某在服用购买的第三批减肥食品后出现不适症状,遂怀疑该减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曾某要求赵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赵某仅同意退还未食用的减肥食品的价款,并补偿3000元。庭审中,赵某辩称曾某短时间内多次大量购入案涉减肥食品不符合常理,系“知假买假”,不应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虽然曾某购买产品数量稍多,但对购买数量已作合理说明,且在购买后多次与赵某沟通服用产品后的感受和状况,足以证实其购买目的是用于生活消费,赵某对其主张并未举证。曾某第三次购买的食品没有标签标示食品信息,且经检验含有国家明确禁止使用的成分盐酸西布曲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判决赵某向曾某退还价款、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新发
案例

市监总局曝光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远鉴恒辉(北京)国际医学研究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
该公司利用互联网媒介发布的普通食品广告中含有“控制&清除肾结石、尿酸、痛风、降低尿液酸度、清洁肾脏、防治低钾血症、碱化尿液”“溶解血栓、疏通血管、降低血液粘稠”“抗氧化,抗疲劳、预防老年痴呆症”等内容,存在普通食品广告宣称疾病治疗功能、保健功能等违法情形。
【处罚结果】北京市东城区市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高意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
该公司利用互联网媒介发布的普通食品广告宣称“高意匠健康科技饮用水富含NANCW超小粒径气泡具有持续抗氧化”“强力抗氧,抵御自由基”“高效抗氧化”“抗氧化新贵”等内容,存在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在广告中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违法情形。
【处罚结果】上海市虹口区市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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