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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金融政策汇编-大同市民营企业服务中心

文档/电子书汇编202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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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民营企业服务中心宣
2023.9

《2023金融政策汇编》

目录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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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4-32页)
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指导意见(33-47页)
关于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的通知(48-56页)
关于延长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政策期限的通知(57-59页)
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的通知(60-70页)
关于做好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71-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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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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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 努力调动民间积极性的通知(79-88页)
关于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89-93页)
关于银行保险业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94-101页)
关于2023年加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的通知(1)(102-1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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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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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实施方案(111-133页)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实施意见(133-142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143-153页)
关于协同推动绿色金融助力京津冀高质量发展的通知(154-1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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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62 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6月16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 强   
2023年7月3日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
      第四条 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私募基金财产的债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五条 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
       国家对运用一定比例政府资金发起设立或者参股的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
       第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资产由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普通合伙人适用本条例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以及股东、合伙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普通合伙人:
     (一)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三)从事的业务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利益冲突;
     (四)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尚未修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二)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三)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

     (四)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公司以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六)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七)担任因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或者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自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第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以下称登记备案机构)报送下列材料,履行登记手续: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的基本信息,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相关受益所有人信息;

    (四)保证报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和遵守监督管理规定的信用承诺书;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备案机构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公示已办理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三)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管理私募基金并进行投资,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四)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

    (六)保存私募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为私募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出资;
    (二)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等法定程序擅自干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活动;
    (三)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私募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投资者利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与业务类型和管理资产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资金;

    (六)保存私募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为私募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出资;
    (二)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等法定程序擅自干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活动;
    (三)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私募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投资者利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与业务类型和管理资产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资金;

    (二)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及时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予以公示:
    (一)自行申请注销登记
    (二)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
    (四)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
    (五)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自清算完毕之日起12个月内未备案新的私募基金;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登记备案机构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前,应当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清算私募基金财产或者依法将私募基金管理职责转移给其他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第十五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不进行托管的,应当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建立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隔离机制,保证私募基金财产的独立和安全。
第三章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不得委托他人募集资金,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采取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
       第二十条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或者转让;不得向为他人代持的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不得以私募基金托管人名义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在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义开立账户、列入所投资企业股东名册或者持有其他私募基金财产时,应当注明私募基金名称。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备案机构报送下列材料,办理备案:
    (一)基金合同;
    (二)托管协议或者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
    (三)私募基金财产证明文件
    (四)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认购金额、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及其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私募基金应当具有保障基本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登记备案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规模等情况实施分类公示,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投资者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监测机制,对私募基金及其投资者份额持有情况等进行集中监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债券、基金份额、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及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私募基金财产不得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等方式变相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第二十五条 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应当遵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但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
       创业投资基金、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聘用具有相应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等工作。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第二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为私募基金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的,接受委托的机构应当为《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
       
       第二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得以私募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者利益输送,不得通过多层嵌套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隐瞒。
       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与自己、投资者、所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其他主体进行交易的,应当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决策程序,并及时向投资者和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向投资者提供审计结果,并报送登记备案机构。
       
       第三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私募基金财产;
    (二)利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便利,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三)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信息。
       私募基金财产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及时向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者基本信息、投资标的权属变更证明材料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报送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登记备案机构报送私募基金投资运作等信息。登记备案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私募基金类型,对报送信息的内容、频次等作出规定,并汇总分析私募基金行业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私募基金行业相关信息。
       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加强风险预警,发现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保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第三十四条 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形,导致私募基金无法正常运作、终止的,由基金合同约定或者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专业机构,行使更换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组织私募基金清算等职权。
第四章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私募基金:
    (一)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基金名称包含“创业投资基金”字样,或者在公司、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
    (三)基金合同体现创业投资策略;
    (四)不使用杠杆融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基金最低存续期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其投资成长性、创新性创业企业,鼓励长期资金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拟定促进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和支持政策共享机制,加强创业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政策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与创业投资基金相关的信息。
享受国家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
(一)优化创业投资基金营商环境,简化登记备案手续;
(二)对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的创业投资基金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减少检查频次;
(三)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登记备案机构在登记备案、事项变更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自律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依法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账户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为防范私募基金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监督检查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或者其他执法文书。对监督检查或者调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行为严重危及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二)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或者限制其权利;
(三)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负有责任的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或者合伙人行使权利;
(四)责令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或者指定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财产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
       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除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指定其他机构接管、通知登记备案机构注销登记等措施。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有关责任主体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私募基金监督管理信息共享、统计数据报送和风险处置协作机制。处置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登记手续,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其停止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并予以公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人未建立业务隔离机制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管理和募集方式等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投资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并予以公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对募集完毕的私募基金办理备案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或者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聘用具有相应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等工作,或者未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他人行使投资管理职责,或者委托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机构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关联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供、报送相关信息,或者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
       拒绝、阻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备案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被没收违法所得,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外商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制定。
境外机构不得直接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私募基金,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境外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证监会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指导意见 
银发〔2023〕97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建设供给保障强、科技装备强、经营体系强、产业韧性强、竞争能力强且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强国,强化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锚定目标,鼓足干劲,建立完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强金融服务能力,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金融服务
   (一)加大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金融支持力度。
围绕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玉米单产提升工程和吨粮田创建,强化粮食生产主体扩大产能、设备改造、技术升级等融资需求对接,促进粮食稳产增产。聚焦大豆和油料生产、生猪和“菜篮子”工程、油茶扩种和低产低效林改造,持续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以化肥、农药等农资生产购销为切入点,满足农资企业经营发展和农业生产主体农资采购周转资金需求。推广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托管综合金融保险服务模式,推动提升农产品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粮食市场化收购业务,农业发展银行要及时足额发放储备及轮换贷款。
   (二)强化高标准农田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服务。
       按照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要求,聚焦土壤改良、农田排灌设施等重点领域,在承贷主体、还款方式、贷款期限上给予差异化政策倾斜,探索推广全域综合整治等模式,助力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积极梳理大中型灌区建设和现代化改造、中小型水库及引调水工程建设等重大项目融资需求清单,一对一完善项目融资方案,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鼓励各地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整省整市打捆打包,统筹构建多元化贷款偿还渠道,实现项目收益自平衡与经营可持续。
    (三)持续加强种业振兴金融支持。
       完善重点种业企业融资监测机制,精准满足国家种业基地和重点企业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生物育种重大项目、国家育种联合攻关和畜禽遗传改良计划等中长期贷款投入,创新品种权(证

书)、育种制种设施设备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合理满足育种研发、种子(苗种)繁殖、精深加工、推广销售等环节差异化融资需求,助力“育繁推一体化”发展。用好现代种业发展基金,鼓励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基金等加大资金投入。
   (四)做好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金融服务。
树立大食物观,引导金融机构丰富生物性资产抵质押信贷产品种类,助力构建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植物动物微生物并举的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支持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积极满足规模化标准化稻渔综合种养、大水面生态渔业、陆基和深远海养殖渔场建设、远洋渔业资源开发等领域信贷需求,加快现代海洋牧场和渔港经济区建设。
       二、强化对农业科技装备和绿色发展金融支持
    (五)做好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金融服务。
       坚持产业需求导向,开辟贷款绿色通道,加大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金融支持力度。针对农业科技创新周期长等特点,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更好发挥农业产业化基金、农业科技创新投资基金引导撬动作用,为农业领域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平台建设给予

长期稳定金融支持。
   (六)加大现代设施农业和先进农机研发融资支持力度。
       依托设施农业现代化提升行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大对粮食烘干、设施农业生产、农产品产地冷藏、冷链物流设施、畜禽规模化养殖和屠宰加工、水稻集中育秧中心、蔬菜集约化育苗中心等领域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拓展农村资产抵质押范围,满足大型智能农机装备、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和园艺机械、中小养殖户适用机械研发的合理融资需求。稳妥发展农机装备融资租赁,促进先进农机装备推广应用。
   (七)加强农业绿色发展金融支持。
       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种植业固碳增汇、养殖业减排降碳、绿色农机研发等领域信贷产品,加大对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信贷支持力度。推广林权抵押贷款等特色信贷产品,探索开展排污权、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抵质押等贷款业务。探索多元化林业贷款融资模式,加大中长期信贷支持力度,支持林下经济发展。强化碳减排支持工具等货币政策工具运用,继续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地区风力发电、太阳能和光伏等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支持力度。

       三、加大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金融资源投入
    (八)支持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做大做强。 
       聚焦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行动,积极开展订单、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业务,支持各类主体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农产品电商产业园、产地冷链集配中心、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建设金融支持力度,助力市场流通体系与储运加工布局有机衔接。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链条白名单确认、应收账款确权、设立购销基金等多种方式为上下游企业担保增信,提升链上企业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可得性。优化进出口贸易和对外投资金融服务,强化国际合作,支持有实力有意愿的农业企业“走出去”,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大粮商。
    (九)推动现代乡村服务业和新产业新业态培育发展。
       充分挖掘乡村多元价值,创新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全力支持乡村餐饮购物、旅游休闲、养老托幼等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合理满足农业产业强镇、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建设融资需求。依法合规加强与

电商企业合作,探索建立健全信用评级、业务审批、风险控制等信贷管理机制,支持“数商兴农”和“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建设,助力发展电商直采、定制生产、预制菜等新产业新业态。
    (十)支持县域富民产业发展壮大。
       金融机构要创新开发具有地域亮点的金融产品,依托各地农业农村特色资源,“一链一策”做好“土特产”金融服务,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综合运用专用账户闭环管理、整合还款来源、建设主体优质资产抵质押等增信措施,积极满足县域产业园区建设和企业发展资金需求。
    (十一)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增收。
       围绕制造加工、物流快递、家政服务、餐饮、建筑等农民工就业集中行业,鼓励金融机构将企业社保缴费、职业技能培训、稳岗纾困情况等纳入授信评价体系。持续加大对返乡入乡创业园、农村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建设信贷资源投入,深化银企对接,带动更多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力度,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简化审批流程,积极满足农民工创业信贷需求。

       四、优化和美乡村建设与城乡融合发展金融服务
   (十二)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鼓励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项目库,强化信息共享和服务对接,加大对产业园区、旅游景区、乡村旅游重点村一体化建设信贷支持力度。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项目建设进度、投资回报周期等,创新匹配度高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合理满足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和小型供水工程标准化改造等金融需求。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组建银团等方式,合力支持乡村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做好县域基本公共服务金融配套支持。
       推进金融与教育、社保、医疗、社会救助等县域民生系统互联互通,打造功能集成、管理规范、标准统一的县域基本公共服务与金融服务融合发展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普惠金融服务窗口,提供金融政策咨询、融资需求交办、金融辅导等服务,提升县域基本公共服务便利性和金融服务普惠性。

    (十四)提升新市民金融服务水平。
       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精准评估新市民信用状况,创新契合度高的信贷产品,提升金融供给质量和金融服务均等性。加强与地方政府信息共享和公用数据直连,丰富“金融+生活+政务”新市民金融服务场景。鼓励运用信贷、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依法合规加大对新市民等群体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融资支持力度。扩大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支持新市民就业创业、安家落户、子女教育、健康保险和养老保障。
    (十五)改善县域消费金融服务。
       完善农村电商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优化县域消费者授信审批和风控管理,提高消费金融可得性。鼓励通过线上办理、免息分期等方式,稳步推进低门槛、小额度、纯信用农村消费贷款,为县域各类消费场景提供个性化信贷产品,将金融服务嵌入衣食住行。
       五、强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金融支持
    (十六)加大对脱贫地区和脱贫人口金融支持力度。
       立足脱贫地区资源禀赋和产业特点,科学制定信贷投放计划,发展特色农产品

保险,推动脱贫地区更多承接和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快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支持有条件的农户发展庭院经济。保持脱贫地区信贷投放力度不减。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金融支持力度,不断提高县域存贷比,努力降低融资成本。加大对安置区后续发展金融支持力度。扎实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质量监测和续贷展期管理,严禁“户贷企用”。研究谋划过渡期后金融接续支持政策,分层分类做好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有劳动能力低收入人口金融服务,完善欠发达地区常态化金融帮扶机制。
    (十七)深化金融机构定点帮扶工作。
       承担中央单位定点帮扶任务的金融机构要把定点帮扶作为服务乡村振兴、建设农业强国、锤炼干部队伍的重要平台,围绕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重点任务,发挥金融组织优势和社会协同能力,创新帮扶举措,督促政策落实,确保结对关系调整优化平稳过渡,不断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努力把金融定点帮扶“责任田”建设成金融政策落地、普惠金融实现、信用价值彰显、风险防控有效的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示范田”,助力帮扶地区农业全面提升、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

       六、加强农业强国金融供给
    (十八)强化金融机构组织功能。
       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立足职能定位,在业务范围内加大对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中长期信贷支持力度。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发挥资源、机制、科技等优势,加强线上线下协同,增加乡村振兴领域信贷投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立足本土、专注支农支小,强化“三农”领域信贷资源配置。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推动省联社转换职能,规范履职行为,稳步推进村镇银行结构性重组,强化风险防范化解,增强“三农”金融服务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在园区和社区增设服务乡村振兴、新市民等群体特色网点,推动基础服务向县域乡村延伸。
    (十九)拓展多元化金融服务。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乡村振兴票据等用于乡村振兴。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种业阵型企业、农业科技创新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和再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三农”、小微、绿色金融债券,拓宽可贷资金渠道。推动“融资、融智、融商”有机结合,探索“党建共建+金融特派员下乡进村”模式,创新搭建招商引资、产销对接、融资支持等

综合服务平台。持续推进储蓄国债下乡,丰富适合农村居民的理财产品。
    (二十)增强保险保障服务能力。
       逐步扩大稻谷、玉米、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实施好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鼓励发展渔业保险。提高养殖业保险保障水平,探索研发生猪、奶牛等养殖收入保险产品。进一步丰富小农户特色农产品收入保险、指数保险、区域产量保险、农机具综合保险等特色农业保险品类,优化“保险+期货”,强化保险保障功能。支持保险机构扩大农村居民意外伤害险、定期寿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产品供给,不断提高承保理赔服务质量。
       七、提升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水平
    (二十一)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
       依托金融科技赋能乡村振兴示范工程,鼓励金融机构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因地制宜打造惠农利民金融产品与服务,提升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水平。鼓励金融机构优化普惠金融服务点布局,扩大对偏远农村、山区等金融服务半径,推动金融与快递物流、电商销售、公共服务平台等合作共建,形成资金流、物流、商流、信息流“四流合一”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广完善“乡村振兴主题卡”等特色支付产品,推动移

动支付向县域农村下沉。
    (二十二)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支持各地与金融机构共建涉农公用信息数据平台,完善信用信息数据多方采集和分类分级保护机制,强化数据运用有效性和数据存储安全性。持续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鼓励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开展整村授信、整村担保。金融机构运用征信服务的基础上,要发挥好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数据共享作用,用好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等信用体系建设成果,构建信用评价与授信审批联动机制,更好满足各类经营主体合理融资需求。鼓励各地建立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黑名单”,营造良好区域金融生态环境。
    (二十三)加强金融教育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结合农村地区金融教育基地建设,持续推动金融素养教育、反诈拒赌宣传、金融知识等纳入农村义务教育课程,鼓励各单位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创新开展“金惠工程”“金育工程”等公益项目。持续畅通普惠金融重点人群权利救济渠道,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优化金融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提升金融消费者对金融纠纷调解的认知度、参与度和认可度。加快推进消费者金融健康建设,促进金融

健康建设与金融教育、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有机结合。
       八、强化金融支持农业强国建设政策保障
    (二十四)加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力度。
       用好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强化精准滴灌和正向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力度,并适度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对发展基础好、经营结构稳健、具备可持续能力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在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等方面给予更优惠的货币信贷政策支持。加强现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在“三农”领域使用情况的统计、信息披露和政策评估。
     (二十五)加强财政金融政策协同。
       鼓励各地完善风险补偿、财政贴息、融资担保等配套政策,与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形成合力,支持乡村振兴相关领域贷款发放。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推动“银担”线上系统互联互通,提高代偿效率,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支持探索投贷联动模式,鼓励通过农业农村投融资项目库推送重大项目信息。发挥财政、信贷、保险、期货合力,形成金融支农综合体系。

     (二十六)推动融资配套要素市场改革。
       探索完善农村产权确权颁证、抵押登记、流转交易、评估处置机制,加快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应用。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优先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支持活体畜禽、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业仓单、品种权(证书)、应收账款等担保融资业务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
    (二十七)优化金融管理政策。
       适度提高涉农贷款风险容忍度,涉农贷款不良率高出金融机构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评价扣分因素。督促金融机构探索简便易行、客观可量化的尽职认定标准、免责情形和问责要求,加快落实涉农贷款尽职免责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单设服务通道、单列信贷额度、单设考核指标、单授审批权限、单创信贷产品、单独资金定价,稳定加大涉农信贷投入。
       九、完善工作机制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
       鼓励各地建立健全由金融管理部门、农业农村、地方财政等部门参与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完善统筹协调

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支持条件成熟的地区创设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探索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有效途径和可复制推广经验。各金融单位要将金融支持建设农业强国工作与本单位总体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鼓励各地加强乡村金融人才培养,推动县乡“三农”工作人员与金融从业人员双向交流。
    (二十九)强化评估宣传。
       清晰界定乡村振兴金融服务支持的业务范围、领域,健全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统计,各部门要探索建立重点领域融资监测机制。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要持续做好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工作,强化评估结果运用。金融机构要提高对分支机构和领导班子乡村振兴指标的绩效考核权重。各金融单位要依托线上线下渠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及时总结提炼金融支持建设农业强国的典型模式、创新产品、经验做法,通过新闻报道、劳动竞赛、优秀案例评选等专题活动加强宣传交流推广,推动工作落实。

关于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
融资促进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出口信保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印发“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21〕200号)《关于印发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工信部企业函〔2023〕4号)工作安排,加快构建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良好生态,推动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五部门组织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围绕提升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聚焦链上中小微企业,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丰富金融服务策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深化产融信息对接,推动政策协同发力,不断完善金融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机制,实现产业金融良性循环。
       (二)行动目标。围绕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建立“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对接协作机制,摸清产业链上中小微企业名单,了解企业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结合产业链特点,立足业务特长,“一链一策”提供有针对性的多元化金融支持举措,优质高效服务一批链上中小微企业,持续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度和可得性,加大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力度。
      二、工作举措
   (三)选择重点产业链,构建融资促进生态。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落实“锻长板、补短板、强基础”要求,选择本地区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参与融资促进行动。要结合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工业互联网一体化进

园区“百城千园行”活动等工作,依托产业链龙头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重点企业,进一步梳理一批在产业链上发挥强链补链稳链作用的优质中小微企业,形成产业链图谱或链企名单,摸清名单内企业基本情况,列出融资需求清单。推动建立“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常态化对接协作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邀请各类金融机构参与融资促进行动;金融机构在自愿自主、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对接链上中小微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有序提供专业金融服务,共同构建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良好生态。
    (四)深入调研走访,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金融机构、数字化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组成专门服务团队。针对重点产业链,深入园区、集群、企业,结合基础服务工作,拓展开展大调研、大走访活动。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帮扶和发展并举,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答疑解惑”。在企业自愿、合规安全的前提下,把握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新场景新业态,丰富信息化手段应用,多途径多方式归集链上中小微企业生产运行、科技研发、项目参与、技术改造等方面信息,深入了解企业发展动态,深化对链对企认识,着力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

   (五)优化授信服务策略,提升信贷融资质效。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对企业信息和融资需求的了解,持续完善对企评价标准,积极拓展金融服务场景,结合具体产业链特点,优化授信方式、提升服务质效,提出针对性融资支持方案,惠及一批具有共性特征的链上中小微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主动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合理调整审批权限,丰富信贷产品,细化考核机制,重点满足链上中小微企业生产运行、数字化转型、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国际市场开拓等方面融资需求,拓展首贷、信用贷、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信息提供和支持工作,为金融机构更好服务链上中小微企业提供指导参考,帮助金融机构找准关键环节重点企业,进一步提供灵活度高、响应迅速的个性化服务,保障链、企稳定运行。
   (六)完善融资增信策略,优化担保服务模式。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符合条件的链上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总对总”业务模式,针对重点产业链,开展批量担保业务合作,减少重复尽调,提高担保效率,合理厘定担保费率,为链上小微企业批量化融资增信。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

级再担保机构加大为链上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的力度,落实银担分险比例要求。支持各地为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充实资本金,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覆盖面。
   (七)优化上市培育策略,助力对接资本市场。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摸排链上中小微企业上市意愿、经营情况等,建立上市企业后备库,实现批量纳入、分层管理、动态调整、精准服务。联合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等专业机构,对入库企业进行批量“诊断”,研判企业上市、挂牌成熟度,协助企业找准板块定位,实施“靶向”改进。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高质量建设“专精特新”专板,鼓励基于区域性股权市场打造属地化直接融资服务基地,着力提升专板服务能力。积极推动一批链上中小微企业入板培育,帮助企业正确认识资本市场,尽早规范财务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推动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上市培育工作,根据企业发展阶段提供差异化服务,协助中小微企业更好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
   (八)完善股权投资策略,激发专精特新企业。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先进技术转化应用大赛、“百场万企”大中小企

业融通对接、特色产业链“揭榜”推进等活动和数字化赋能、科技成果赋智、质量标准品牌赋值中小企业等专项行动,面向重点产业链上下游细分领域、场景,遴选一批肯创新、有技术、有潜力的中小微企业,分链分行业常态化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活动。鼓励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等结合自身特长参与对接活动,加快培养投资产业思维、完善产业投资策略,重点为链上中小微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融通创新、协同攻关等提供融资支持,激发涌现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发挥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早投小投创新”力度,重点支持链上中小微企业,有力支撑产业链强链补链稳链。
   (九)丰富综合服务策略,支持多样化融资需求。调动各类金融机构积极性,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为链上中小微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匹配多元化金融服务。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应收账款、票据、订单融资等方式加大对产业链上游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通过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预付款融资,为产业链下游中小微企业获取货物、支付货款提供信贷支持,规范开展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继续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

险补偿机制试点政策。优化结售汇服务和相关授信管理,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合适的外汇避险产品。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进一步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扩大中小微企业承保覆盖面和规模。融资租赁公司丰富业务模式,对中小微企业配置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生产设备等予以支持。期货公司立足期货及衍生品,强化对企风险管理、库存管理等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平滑利润波动、稳定生产经营。
      三、保障措施
   (十)强化组织协调保障。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证券监管机构、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链上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重要意义,强化协同联动,保持日常沟通,及时研究问题,加强业务指导。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细化方案,以“见实效”为目标,灵活多样开展行动。
   (十一)加强政策协同保障。国家层面,产业部门与金融部门、财政部门之间深化对接合作,加强政策协同、业务联动,及时发现问题,共同推动解决。用好用足存款准备金降低释放的长期资金,以及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带动信贷投放稳定增长。鼓励各地将中小微企

业贷款相关奖补、风险补偿、股改挂牌上市奖励等支持政策与融资促进行动衔接匹配,协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深耕链上中小微企业融资,提升专业化特色化服务能力。
   (十二)做好培训服务保障。将融资培训服务作为“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的重要内容。做好中小微企业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工作,扩大对企服务覆盖面、推动对企培训精细化。帮助中小微企业了解融资支持政策、熟悉金融服务产品、培养信用风险管理意识。丰富培训方式和内容,采取集中培训、网络课堂、融资沙龙、送课上门等方式,针对同一产业链上中小微企业共性需求,提供融资规划、信贷通识、融资租赁、期货外汇、股改推进、股权投资引入、上市挂牌辅导等培训内容,加强融资经验交流,提升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能力。拓展培训对象,对金融机构开展产业政策培训,增强金融机构服务产业能力。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证券监管机构、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融资促进行动的跟踪分析,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时报告重大问题。年底前,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融资促进行动开展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工业     

和信息化部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通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共同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工作走深走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监会 财政部
2023年7月22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延长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政策期限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各信托公司、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有关政策有适用期限的,将适用期限统一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7月10日

       附:答记者问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
  就延长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政策
  期限的通知答记者问
  问:此项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2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原银保监会联合出台《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从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积极做好保交楼金融服务、配合做好受困房企风险处置、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等方面,明确了16条支持政策,其中两条政策规定了适用期限。《通知》发布实施后,对保持房地产融资合理适度、推动化解房地产企业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政策效果。综合考虑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为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对房地产企业存量融资展期,加大保交楼金融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延长有关政策适用期限。
  问:延期涉及哪两条政策?
  答:政策延期涉及两项内容:
  一是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

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可以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可不调整贷款分类,报送征信系统的贷款分类与之保持一致。
  二是对于商业银行按照《通知》要求,2024年12月31日前向专项借款支持项目发放的配套融资,在贷款期限内不下调风险分类;对债务新老划断后的承贷主体按照合格借款主体管理。对于新发放的配套融资形成不良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已尽职的,可予免责。
  除上述两条政策外,其他不涉及适用期限的政策长期有效。各金融机构应按照文件要求切实抓好落实,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保持房地产融资合理适度,加大保交楼金融支持,推动行业风险市场化出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 交通运输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的通知
银发〔2023〕32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发挥各方合力,助力交通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和交通强国建设,现就进一步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的重要意义
       交通物流是市场经济命脉。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建设高效顺畅的流通体系,降低物流成本。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要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推动交通物流提档升级,帮助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是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的重要体现。金融部门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高政治站位,把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服务摆在重要位置,用好用足各项政策工具,切实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助力国民经济循环畅通、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促进交通物流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金融机构等要加强组织保障、内部激励和产品创新
   (一)完善组织保障和内部激励,加大交通物流领域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障,在总行、分支机构层面明确牵头部门和工作责任,制定细化目标和工作方案,层层传导落实,切实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要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引导分支机构主动减费让利,加大交通物流行业首贷、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全国性银行总行工作方案及每半年落实进展要及时报送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全国性银行分支机构、地方法人银行方案及进展报送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局,每半年落实进展报送时间应不晚于下一半年首月底。
    (二)创新丰富符合交通物流行业需求特点的信贷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交通物流领域企业人群融资需求,创新丰富符合行业特点的信贷产品。积极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更好满足市场主体经营性用款需求。鼓励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对客户群体精准画像,创新基于动态交易、资金往来等的线上信用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货车贷款首付比例、

贷款利率、还款期限,在疫情及经济恢复的特定时间内适当提高货车贷款等交通物流行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细化落实尽职免责制度安排。对交通物流领域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群体,银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可根据客户经营状况和实际需求情况,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客户自主协商对贷款(租金)进行展期;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给予续贷支持。
    (三)优化货车ETC信用卡发行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办理货车ETC信用卡业务,建立符合货车ETC信用卡风险特点的风险管理模式和机制。对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交通物流企业、汽车销售企业和货运平台企业等为货车办理ETC信用卡提供担保支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尽可能给予授信支持。
       三、用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更好发挥引导撬动作用
   (四)优化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政策安排。将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者、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中小微物流仓储企业(以物流、仓储、配送为主业的独立法人企业)补充纳入交通物流专项

再贷款支持范围(申请条件见附件)。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底,合格银行按月申请专项再贷款资金,于贷款发放后次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前提交申请材料。
   (五)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发挥协同支持作用。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符合条件的道路水路货物运输企业、中小微物流仓储配送(含快递)企业及两类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个体货车司机(含挂靠)等经营性贷款,以及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非主营道路运输的中小微企业用于购置车辆、购置燃油、支付司机工资或劳务费等交通运输业务的贷款。
       四、加强交通物流项目金融支持,助力交通强国建设
    (六)加大配套融资等市场化资金支持力度,助力交通物流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投资交通物流项目的配套融资支持。积极支持完善综合交通网络布局,重点支持出疆入藏、中西部地区、沿江沿边沿海战略骨干通道及西部陆海新通道、城市群城际通道、交通一体化、革命老区公路等建设。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等要加大对“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交通物流项目、交通运输“十四五”相关规

划项目等的融资支持力度。积极做好融资对接,支持农村骨干路网提档升级、基础路网完善、城乡道路衔接,加快乡村资源路、产业路、旅游路建设,完善农村配送网络。鼓励做好航运企业金融服务,提高海运、水运信贷和保险供给,适度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建设国际海运、内陆水运物流网络。
       五、进一步发挥债券市场融资支持作用
   (七)优化交通物流领域债券融资安排,提升发债融资便利度。发挥好债券市场融资功能,有力支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重大交通物流项目投资建设。支持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货运物流主题金融债券。鼓励道路水路货物运输(含港口)、物流仓储配送(含快递)等交通物流领域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筹集资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基础设施要在疫情及经济恢复阶段持续对相关企业债券发行注册、登记托管等开通绿色通道,做好债券发行服务,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对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降低发债融资成本,提升便利度。
 

       六、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降低信息收集成本
    (八)健全交通物流领域企业人群“白名单”机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认真梳理资质资格、质量信誉考核和信用评价等信息的基础上,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深入开展调研摸排,将守法诚信经营、市场前景良好、有贷款意愿的交通物流企业、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群体列入“白名单”,并及时推送给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局要引导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照“白名单”积极对接市场主体融资需求,按市场化原则提供金融服务。
    (九)建立信息共享和批量核验机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与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根据银行业务办理需求,协调有关单位提供交通物流企业和从业司机清单,包含资质资格、车辆行驶轨迹、电子运单、交通执法等要素信息,主动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交通物流贷款主体证照信息进行批量核验,降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收集成本和贷款审核压力,减轻贷款主体负担。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全国性银行总行等单位要加强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等相关单位要在保障网络安全、

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免费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投放所需要素信息。
       七、发挥“几家抬”合力,做好各项配套支持和服务
   (十)推动加大贴息、担保增信等配套政策支持力度。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协调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推动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白名单”基础上,为市场主体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交通物流企业、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相关群体转贷续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交通物流贷款(含租金)给予贴息、融资担保费用补贴,以及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等支持。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运用政策资源进行贷款贴息、风险补偿,或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补充资本金。(十一)加强政银企对接和宣传解读。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局要联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交通物流企业集聚的产业园区等,开展多层次政银企对接活动,通过实地走访、线上宣传、短信推广等方式宣讲金融政策,畅通对接渠道。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可通过在车辆人员密集区设立业务办理点、派驻服务专员,对接走访“白名单”企业人群等方式,高效快捷回应市场主体金融服务诉求。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合格银行要通

过官方网站及手机银行专区、电话客服专席等适当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布本银行交通物流贷款产品信息、申请条件、办理方式与流程,以及分支机构业务办理电话等,便利货车司机等群体申请贷款。
   (十二)建立多层次工作对接机制,协调推动和跟进调度各项政策落实。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建立工作对接机制,根据各省级工作对接机制、各金融机构报送的落实进展,定期通报有关情况,组织调度各方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形成工作合力,畅通金融支持政策传导,提高政策落实效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局要在省市两级建立工作对接机制,协调推动财政、公安、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及路网监测、融资担保等单位与金融机构等高效对接,跟进督促“白名单”推送、信息共享、证照核验、财政贴息、担保增信等举措落地,跟踪监测和通报辖区内交通物流贷款投放、再贷款申报、减费让利、金融工具配套融资发放等工作落实进展,定期协调解决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市场主体申请贷款遇到的困难,持续组织开展政银企对接、政策宣传解读等活动;每半年汇总辖区内落实情况,于下一半年首月底前以简报形式报送上一级工作对接机制。

请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汽车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
交通运输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2月13日
附件
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申请条件

      合格银行向“两企”群体(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中小微物流仓储配送企业)、“两个”群体(道路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个体货车司机)发放贷款,用于疫情及经济恢复阶段交通运输、物流仓储配送等有关经营支出,以及购置或置换经营车辆贷款、物流仓储设备设施购置租赁等相关合理用途的,可申请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一、“两企”群体应具备的条件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网络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之一,需提供近三年货运车辆数及车辆号牌清单,无需提供车辆《行驶证》。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应当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备案名单中。
      “司机之家”运营单位应当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公布的验收合格“司机之家”项目名单中。
       中小微快递企业应当具有邮政快递管理部门核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中小微仓储配送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物流、仓储、配送等相关业务之一;财务报表中仓储、配送等物流业务收入之和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应当超过50%;仓储企业还应具有仓库使用证明文件,如仓库产权证明或仓库租赁、仓储管理、仓储服务等合同。
       二、“两个”群体应具备的条件
       使用普通货运车辆、大型物件运输车辆及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的,应当具有货运车辆《行驶证》,无需提供货车《道路运输证》《车辆购置合同》以及司机《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上述情况,道路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供营业执照;个体货车司机无需提供车辆所有权相关证明。
      “两企”相关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申请条件参照对应企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
做好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3〕645号
       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统计局、知识产权局、能源局、林草局、民航局、外汇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委、经信厅、经信局、工信局)、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大对经营主体纾困支持力度,推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针对性,2023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重点组织落实好8个方面22项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力推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支持经营主体纾困发展,助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坚持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坚持制度性安排与阶段性措施相结合,坚持降低显性成本与降低隐性成本相结合,坚持降本减负与转型升级相结合,确保各项降成本举措落地见效,有力有效提振市场信心。
  二、增强税费优惠政策的精准性针对性
(一)完善税费优惠政策。2023年底前,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分别实施5%、10%增值税加计抵减。2024年底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将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

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
(二)加强重点领域支持。落实税收、首台(套)保险补偿等支持政策,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科技创新、重点产业链等领域,出台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三)开展涉企收费常态化治理。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监管长效机制,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推动涉企收费治理逐步纳入法治化常态化轨道。聚焦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公用事业、金融等领域收费,持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继续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减免、降低和取消经营困难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收费。
  三、提升金融对实体经济服务质效
(四)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持广义货币M2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五)推动贷款利率稳中有降。持续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和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的重要作用,推

动经营主体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六)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滴灌。用好用足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继续增加小微企业的首贷、续贷、信用贷。加快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建设,继续开展小微、民营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加强对创新型、科技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贷支持。
   (七)持续优化金融服务。健全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深化地方征信平台建设,提升征信机构服务能力,扩展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覆盖面,提高征信供给质量和效率。推动信用评级机构提升评级质量和服务水平,发挥揭示信用风险、辅助市场定价、提高市场效率等积极作用。持续优化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低融资担保成本。
(八)支持中小微企业降低汇率避险成本。强化政银企协作,加大中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支持力度。推动银行优化外汇衍生品管理和服务,通过专项授信、数据增信、线上服务和产品创新等方式,降低企业避险保值成本。
  四、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九)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督查。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加大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稳步扩大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深入开展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
(十)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大“证照分离”改革推进力度,推进市场准入准营退出便利化,加快建设更加成熟定型的全国统一经营主体登记管理制度,优化各类经营主体发展环境。
(十一)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         积极推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修订,健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交易规则,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着力破除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地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全面推广保函(保险),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完善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推进CA数字证书跨区域兼容互认,不断拓展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的广度和深度,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五、缓解企业人工成本压力
(十二)继续阶段性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率。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十三)延续实施部分稳岗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十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一批公共实训基地。继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六、降低企业用地原材料成本
(十五)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修改完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继续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落实工业用地配置政策,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切实降低企业前期投入。
(十六)加强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保供稳价。做好能源、重要原材料保供稳价工作,继续对煤炭进口实施零关税政策。夯实国内资源生产保障能力,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管政策。加强原材

料产需对接,推动产业链上下游衔接联动。加强市场监管,强化预期引导,促进大宗商品市场平稳运行。
 七、推进物流提质增效降本
 (十七)完善现代物流体系。加强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布局建设,提高现代物流规模化、网络化、组织化、集约化发展水平。
(十八)调整优化运输结构。深入实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推动跨运输方式一体化融合。深入实施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加快研究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提升铁水联运发展水平,推动2023年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同比增长15%左右。
(十九)继续执行公路通行费相关政策。深化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八、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二十)加大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深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推动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加强拖欠投诉受理、处理,提升全流程工作效率,对拖欠金额大、拖欠时间久、多次投诉的问题线索重点督促,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九、激励企业内部挖潜
(二十一)引导企业加强全过程成本控制和精细化管理。鼓励企业优化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市场营销等全过程成本控制,大力发展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加快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增强柔性生产和市场需求适配能力,促进产销协同、供需匹配。
(二十二)支持企业转型升级降本。加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展支持力度,继续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加快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转化运用和产业化。
  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完善降成本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加强会商,密切跟踪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扎实推进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加强降成本政策宣传,让企业了解并用好各项优惠政策。深入开展企业成本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继续加强对好经验、好做法的梳理,并做好宣传和推广。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人 民 银 行
2023年5月3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 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 
 
发改投资〔2023〕10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进一步深化、实化、细化政策措施,持续增强民间投资意愿和能力,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推动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提振民间投资信心
 (一)充分认识促进民间投资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中央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要激发民间资本投资活力,鼓励和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建设,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切

实做好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
 (二)明确促进民间投资的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民间投资的重要作用,力争将全国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保持在合理水平,带动民间投资环境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意愿进一步增强、民间投资活力进一步提升。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明确本地区民间投资占比、民间投资中基础设施投资增速的工作目标,分解重点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压实各方责任,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聚焦重点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
 (三)明确一批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重点细分行业。我委将在交通、水利、清洁能源、新型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现代设施农业等领域中,选择一批市场空间大、发展潜力强、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有利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细分行业,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组织梳理相关细分行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要求、财政金融支持政策等,向社会公开发布,帮助民营企业更好进行投资决策。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对照上述细分行业目录,商请本地相关部门补充完善地方有关政策,并加强宣传解读,引导民间投资落地生根。

   (四)全面梳理吸引民间资本项目清单。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从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中,认真选取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投资收益水平较好、适合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形成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项目清单。要积极组织本地区有关方面,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民间资本参与的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等项目,形成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产业项目清单。要组织梳理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形成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特许经营项目清单。
 (五)切实做好民间投资服务对接工作。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在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中,纳入鼓励民间投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重点,细化支持政策,强化协调联动,加强服务保障。要以上述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项目、产业项目、特许经营项目等三类项目清单为基础,通过召开项目推介会等多种方式开展投融资合作对接,公开发布项目基本情况、参与方式、回报机制等信息,做好政策解读、业务对接、条件落实等工作,为项目落地创造条件。有关方面在选择项目投资人、社会资本方或合作单位时,鼓励选择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综合实力好的民营企业。

 (六)搭建统一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我委将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统一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发布项目推介、支持政策等信息,便于民间资本更便捷地获取相关项目信息,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等建设。各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要完善功能、强化服务,及时更新项目清单,动态发布地方政策、推介活动、项目进展等信息,为统一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提供更好支撑。
 (七)引导民间投资科学合理决策。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采取多种方式向民营企业宣传解读《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2023年版)》,引导民营企业切实重视可行性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实现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鼓励民营企业聚焦实业、做精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避免片面追求热点、盲目扩大投资、增加运营风险。引导民营企业量力而行,自觉强化信用管理,合理控制债务融资规模和比例,避免超出自身能力的高杠杆投资,防止资金链断裂等重大风险。

       三、健全保障机制,促进民间投资项目落地实施
 (八)建立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我委将按照标准明确、程序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推荐的基础上,经过专业评估,筛选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建立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加强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保障和要素保障。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分别建立省级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对入库项目加强融资保障和要素保障,并以此为基础向我委推荐重点民间投资项目。
 (九)优化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支持。我委将按照“成熟一批、推荐一批”的思路,向有关金融机构推荐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项目;有关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独立评审、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金融支持。我委将与有关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加强对接,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适时共享有关民间投资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情况,以及是否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信息,引导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有关金融机构及时向我委反馈向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及其他民间投资项目提供银行贷款或股权投资等资金支持情况。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参照上述工作机制,主动与银行、保险

等金融机构加强对接,积极帮助民间投资项目解决融资困难。
 (十)强化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的要素保障。我委将把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商请自然资源部加大项目用地保障力度;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商请本地区自然资源部门,帮助解决本地区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用地保障问题。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主动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在办理用林用海、环境影响评价、节能等手续时,对民间投资项目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帮助民间投资项目顺利实施。
 (十一)积极发挥信用信息的支撑作用。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推广“信易贷”模式,以信用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开发利用为基础,深入挖掘信用信息价值,提升信用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水平,提高民间投资融资能力。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在现有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征信平台、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基础上,进一步统筹建立或完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努力减少银企信息不对称,促进信贷资源向民间投资合理配置。

 (十二)鼓励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我委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荐更多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促进资产类型多样化,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投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提升再投资能力。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重点围绕前期手续完善、产权证书办理、土地使用管理等方面,帮助落实存量资产盘活条件,支持更多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
  四、营造良好环境,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十三)优化民间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压缩民间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流程,积极探索开展“多评合一、一评多用”的综合评估模式,提高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效率。对民间投资项目探索采取分层供地等创新模式,提高土地供应与使用效率。探索对民间投资项目分栋、分层、分段进行预验收,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个别检测耗时较长的验收材料实行容缺受理,探索联合验收模式,压缩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时间,尽早完成权属登记,帮助民间投资项目尽快具备融资条件。

   (十四)搭建民间投资问题反映和解决渠道。我委将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民间投资问题反映专栏,收集民间投资遇到的以罚代管、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招投标不公正待遇、前期手续办理进展缓慢等重点问题线索。对事实清楚、问题明确的重点线索,将转请有关地方和部门加快推动解决,并将具体落实情况反馈我委,形成问题线索“收集—反馈—解决”的闭环管理机制。我委将明确一批定点联系的民营企业,定期开展民间投资深度问卷调查,畅通直诉路径,更好倾听民营企业呼声。对反映问题集中、解决问题不力的地方,将报请国务院纳入国务院大督查范围。对民间投资遇到的共性问题,将会同或提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制定或修改政策文件,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
 (十五)建立民间投资工作调度评估机制。我委将建立促进民间投资工作调度评估机制,对明确工作目标、梳理项目清单、公开推介项目、建立工作机制、加强与金融机构对接、做好要素保障、处理反映问题等工作进展,以及民间投资增速、民间投资占比、推介项目数量、吸引金融机构融资支持规模、项目要素保障力度、民间投资问题解决效率等工作成效,进行每月调度、每季通报、每年评估,压实工

作责任。有关情况将以通报等方式印发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抄送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适时上报国务院。
   (十六)设立促进民间投资引导专项。我委将调整设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每年选择20个民间投资增速快、占比高、活力强、措施实的地级市(区)予以支持,由相关地方将专项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建设。我委将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确保支持措施规范公平落实到位,并将支持名单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充分调动各地促进民间投资工作的积极性。
 (十七)宣传推广促进民间投资典型经验。各地要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创新方式方法,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我委将深入挖掘、大力推广各地促进民间投资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召开促进民间投资现场会、举办新闻发布会、印发典型经验案例等多种方式,推动各地互相学习借鉴,不断优化投资环境,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氛围。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抓好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营造公平、透明、法治的发展环境,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我委将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研和督促检查,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7月14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常态化发行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证数据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REITs常态化发行,完善基础制度和监管安排,健全市场功能,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市场体系建设,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一)拓宽试点资产类型。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着力扩大国内需求,优化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消费的基础作用,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的决策部署,研究支持增强消费能力、改善消费条件、创新消费场景的消费基础设施发行基础设施REITs。优先支持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农贸市场等城乡商业网点项目,保障基本民生的社区商业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项目用地性质应符合土地管理相

关规定。项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为持有消费基础设施、开展相关业务的独立法人主体,不得从事商品住宅开发业务。严禁规避房地产调控要求,不得为商品住宅开发项目变相融资。
   (二)分类调整项目收益率和资产规模要求。申报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特许经营权、经营收益权类项目,基金存续期内部收益率(IRR)原则上不低于5%;非特许经营权、经营收益权类项目,预计未来3年每年净现金流分派率原则上不低于3.8%。落实中央“房住不炒”要求,充分考虑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属性,鼓励更多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发行,首次申报发行REITs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当期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原则上不低于8亿元,可扩募资产规模不低于首发规模的2倍。
   (三)推动扩募发行常态化。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鼓励运营业绩良好、投资运作稳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上市REITs通过增发份额收购资产,开展并购重组活动。加快推动首批扩募REITs项目落地,完善扩募定价机制,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扩募项目发行上市。
   (四)扩大市场参与主体范围。支持经营规范、治理健全、资产管理经验丰富的优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机构

参与基础设施REITs,依托其在基础设施项目储备和运营管理优势,促进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
   (五)加强二级市场建设。健全二级市场流动性支持制度安排,完善做市机制,加强对做市商的考核评价,督促其积极履行做市义务。适时推出REITs实时指数。
       二、完善审核注册机制,提高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水平
   (六)优化审核注册流程。建立分工明确、各有侧重、高效衔接的审核注册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审核注册流程,提高审核注册工作的规范性、可预期性和透明度。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原则上应当将问题一次汇总成书面反馈意见,并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发出。坚持开门办审核,定期开展市场机构座谈会,传递监管工作理念。
   (七)明确大类资产准入标准。总结试点经验,对产业园区、收费公路等实践较多的资产类型,按照“成熟一类、推出一类”的原则,细化完善审核和信息披露要点,对项目质量从严要求,并以适当方式向市场公开,加快成熟类型资产的推荐审核透明度和发行上市节奏。同时,建立常态化会商机制,着力解决“新类型”项目面临的重大疑难和无先例问题,并通过培训、典型案例分享等方式向市场公开,加快试点项目进展,引导市场规范发展。

   (八)完善发行、信息披露等基础制度。健全REITs发售业务规则,完善资产估值和询价定价机制,规范发行推介、询价、定价、配售行为。制定临时信息披露指引,强化重大事项披露要求。研究规范治理机制的权责条款,完善REITs治理结构。
       三、规范与发展并重,促进市场平稳运行
    (九)构建全链条监管机制。遵循REITs特点规律和风险特征,结合基础设施REITs试点模式,建立健全包括项目尽调、发行定价、信息披露、资产运营管理、二级市场交易等环节的全链条监管制度。突出以“管资产”为核心,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强对基础资产质量、运营管理的穿透监管。
     (十)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证监局、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和基金业协会等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压实基金管理人的主动管理责任,督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外部运营管理机构、财务顾问、证券基金服务机构等参与方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凝聚各方合力,推动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十一)建立重点地区综合推动机制。依托REITs储备项目丰富的重点地区,聚焦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能源、交通、生态环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和数据中心等重点领域,推动完善由地方发展改革委、证监局、金融局、国资委等多部门参加的综合推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REITs涉及的项目合规、国资转让、税收政策、权益确认等问题,保障常态化发展的项目资源供给。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方针,着力推动解决民营企业REITs试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十二)推动完善配套政策。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进一步明确基础设施REITs的会计处理方式和税收征管细则。推动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等配置型长期机构投资者参与投资,积极培育专业化REITs投资者群体,助力市场平稳运行。借鉴境外成熟市场实践,及时总结REITs试点经验,抓紧推动REITs专项立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请结合单位职责,加快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中国证监会
2023年3月7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3〕35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2023年,银行业保险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效,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有力支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聚焦农业强国建设重点领域 
 (一)全力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供给。优先加大对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的金融投入,重点支持三大主粮、大豆油料和“菜篮子”产品生产,积极服务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助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加强多方联动,探索金融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域的有效模式。强化对种业振兴、农业科技和农机装备等关

键领域的金融支持。 
   (二)切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对有劳动能力、有金融需求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及时开展金融帮扶。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后续发展的金融支持。围绕促进脱贫群众持续增收,着力做好金融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工作。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消费帮扶、人才培训等综合性帮扶,切实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深入推进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以乡镇为单位落实主责任银行制度,努力做到“应贷尽贷”,精准用于贷款户自主生产经营,坚决纠正“户贷企用”等违规问题,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做好到期贷款清收工作,切实防范化解信贷风险。 
 (三)积极投入乡村产业振兴。发挥金融资源引导作用,促进乡村产业提质升级,大力支持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带动农民特别是脱贫群众增收致富。重点支持地区主导产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农村物流体系建设、农村电商、文旅休闲服务等新产业新业态。积极支持各类农业园区建设,逐步构建以产业园为引擎、产业集群为骨干的乡村产业发展模式。支持乡村产业数字化发展。 

    (四)创新支持和美乡村建设。探索金融支持乡村建设的有效途径,推动地方政府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综合平衡融资模式,鼓励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打捆打包按规定由市场主体实施,及时宣传推广成熟融资模式和典型案例。稳步加大对乡村道路交通、医疗养老、教育培训、物流通信、供水供电、清洁能源、人居环境改造等公共服务领域的金融支持,促进乡村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金融支持方式,深入服务县域城乡融合发展,支持城乡一体化均衡发展。 
 (五)持续改善新市民金融服务。丰富农民工等新市民群体的专属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手续流程,依法合规对新市民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利用,适当降低服务准入门槛,重点为新市民就业创业、住房消费、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提供金融支持。优化乡村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进城农民及农村居民对住房、汽车、家电、文旅等方面的消费需求。扎实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信贷服务质效,确保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应助尽助”。 

      二、强化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建设 
 (六)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层次分明、优势互补的机构服务体系,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聚焦主责主业,强化对农业产业发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大中型商业银行要结合自身优势特点,发挥供应链金融作用,支持农业产业链各经营主体,重点拓展“首贷户”,将自身县域存贷比提升至合理水平;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化险,推动村镇银行结构性重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要专注贷款主业、专注服务当地、专注支农支小。各银行要深化内部专营机制建设,保持涉农信贷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不良容忍度、尽职免责等倾斜政策力度不减,在授信审批、人员培训、费用安排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倾斜力度。银行保险机构要以产业振兴为导向,加强区域间经验交流和技术支持,研究发达地区帮扶欠发达地区的具体举措。 
   (七)创新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            银行机构要针对涉农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特点,在贷款利率、担保条件、贷款期限等方面制定差异化政策,发展首贷、信用贷以及与生产经营周期相匹配的中长期信贷。银行机构要积极破解农村金融增信难题,拓宽农村合格抵质押品范围,探索丰富增信方式,可将农业保险保单作为增信参考。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大科技应用力

度,提升数字化、信息化服务水平,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换位思考,提升主动服务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金融服务质量,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研发专属金融产品,优化应用系统和线上金融服务,对有条件的营业网点开展适老化、无障碍改造。 
 (八)加强“三农”金融风险管理。加强涉农信贷的贷后管理,重点防范信贷资金被挪用于置换房贷、购买理财等。加强涉农领域信用风险管理,积极化解涉农不良贷款。防止并纠正过度授信、违规收费等行为。加强农村地区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力度,银行保险机构在金融产品销售中,要主动向农村消费者充分提示银行理财、投资型保险、信贷挪用等有关风险,提升农村居民对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的防范意识。 
  三、提升“三农”领域保险服务质效 
 (九)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高三大主粮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在粮食主产省产粮大县的业务覆盖面,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将其逐步拓展至非粮食主产省的所有产粮大县。探索开展大豆、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鼓励发展渔业保险。因地制宜创新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优先支持脱贫地区特别是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探索开展。针对都市

型农业的风险特点,积极开发风险保障程度高、费率合理、可推广的农险产品。支持农业农村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十)提升农民人身险保障水平。支持保险机构面向城乡低收入人群、农业转移人口、脱贫群众等,研发投保门槛低、责任适度、价格实惠、条款易懂的意外险、定期寿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创新发展各类投保简单、交费灵活、收益稳健、领取形式多样的养老保险产品。认真落实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对脱贫群众的优惠政策,不断完善防止返贫保险。 
 (十一)改进涉农保险服务质量。优化涉农保险承保理赔服务,努力做到“愿保尽保”、“应赔尽赔”、“快赔早赔”。优化涉农保险合同条款,做到简明、通俗、易懂。缩短农业保险理赔周期,及时支持农业再生产,严禁违规提高农业保险费率、降低保额或设置不合理赔付条件等。依法合规简化农民人身险承保理赔手续,规范农民人身险代理、代办行为。 
       四、强化监管引领 
 (十二)稳定加大涉农信贷投入。一是各银行机构要继续单列涉农信贷计划,努力实现同口径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完成差异化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目标,加大对粮食重点领域信贷投入。农业发展银

行、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力争实现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高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目标由当地银保监局结合辖内实际情况确定。二是大力提升县域金融服务水平,有效满足县域发展的信贷资金需求,重点加大对13个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的信贷保险投入。银行机构要将新增县域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努力提升县域存贷比水平。三是保持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基本全覆盖。按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评级3年覆盖规划,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力争在2023年底实现“能建尽建”,提高授信覆盖面。 
 (十三)保持脱贫地区金融供给持续增长。一是力争脱贫地区各项贷款余额、农业保险保额持续增长,力争各脱贫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产品数量稳中有增,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于全国贷款增速。二是各政策性银行、大中型商业银行和主要农业保险公司,要努力实现脱贫地区贷款余额、农业保险保额持续增长。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大型银行要努力实现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贷款增速高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十四)做好监测考核工作。各银保监局、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按照附表(见附件)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各项计划及完成情况。各级监管部门要定期开展监测,及时采取提示、通报、约谈等措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做好粮食重点领域信贷统计,探索建立城镇化信贷支持调查监测机制。 
 (十五)优化涉农金融发展环境。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的协调联动,深入推动涉农信用信息平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村金融与乡村治理深度融合,提高涉农信用信息的授信转化率。推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在信息、渠道和增信方面的优势作用。推动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建立健全涉农金融风险补偿机制。稳步开展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创新示范区规范性建设,破解难题,探索有效服务途径,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做法。组织开展金融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典型案例征集活动。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3年4月6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3年加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3〕42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引导金融机构加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在支持经济恢复、产业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2023年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聚焦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任务和改善预期、提振信心目标,加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切实增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获得感,促进小微市场主体全面复苏和创新发展,更好激发市场活力和内生发展动力。

       (二)工作目标。形成与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2023年总体继续保持增量扩面态势,服务结构不断优化,重点领域服务精准度持续提升,保险保障渠道逐步拓展。贷款利率总体保持平稳,推动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逐步降低。
       二、加强服务对接,精准支持重点领域小微市场主体
      (三)加大市场主体走访和服务对接力度。银行保险机构要践行人民至上、客户为本的理念,主动对接小微市场主体,深入了解全生命周期、全方位的金融需求,找准与自身小微经营战略的结合点,精准发掘重点领域服务需求。开展“走万企 提信心 优服务”活动,积极联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依托产业园区、行业协会、服务中心、信息平台等渠道,搭建供需对接匹配机制,找准当前服务梗阻和政策落实堵点,推动服务触达、政策落地。
      (四)支持困难行业恢复,助力扩内需稳就业。银行保险机构要聚焦住宿、餐饮、零售、教育、文化、旅游、体育、交通运输、外贸等领域小微市场主体,特别是经营前景良好、因疫情影响经营尚未完全恢复的小微企业,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促进纾困解难、扩大内需和稳定就业,支持经济复苏。

     (五)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助力产业发展。银行保险机构要立足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需要,围绕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专精特新发展,构建专业化的服务机制,加大内部激励力度。优化服务模式,综合运用动产和知识产权、供应链票据、应收账款融资及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服务方式,强化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加强与直接融资有机衔接,培育小微企业成为创新发源地。加大制造业小微企业中长期资金供给,支持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绿色转型发展,助力提升产业链韧性。
      (六)支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助力改善民生。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适合的产品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个体工商户缺信用信息、缺抵押担保的特点,改进信用评价和授信管理,综合运用经营信息、交易流水、征信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等多维度数据,积极研发小额信用贷款产品,努力实现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户数持续增长。鼓励发展随借随还贷款产品,更好满足个体工商户用款急、期限短、频度高的资金需求。

       三、优化供给结构,提升小微企业服务质量
      (七)优化小微企业信贷结构。重点围绕小微企业无贷户加大支持,扩大服务覆盖面。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挖掘运用,增加信用贷款投放,降低对担保等第二还款来源的依赖。合理满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信贷需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八)完善小微企业服务定价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和小微企业客群特征,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银行保险机构要规范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行为,提升服务定价科学性和精准性,加强服务项目与价格公示,做好优惠措施告知。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合作向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要充分了解第三方机构向企业收费情况,将收费标准作为重要审查条件,严格审核、持续评估,发现存在违规收费、收费过高的要及时停止合作,推动降低小微企业实际融资成本。
      (九)加大对小微企业续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开发小微企业续贷专门产品或完善现有产品续贷功能,原则上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产品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中短期经营性贷款产品都应具备续贷功能。合理确定本行续贷条件,严禁为挪用于非生产经营用途的贷款办理续

贷,不得用续贷掩盖信用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地方政府设立的应急转贷资金向生产经营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小微企业提供接续融资,可比照小微企业续贷业务进行风险分类。
      (十)落实落细监管评价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情况,逐项查缺补漏,做实专业化服务机制,在组织架构、队伍建设、绩效考核、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等方面强化资源保障。综合运用内部检查、审计等手段,加强对基层落实政策要求的督导。细化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与不良容忍度政策有效结合,明确各流程环节人员免责认定标准,增强基层执行的可操作性,努力做到应免尽免。
       四、发掘服务优势,增强小微企业服务能力
      (十一)提升大中型银行服务小微企业内生动力。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坚持将小微金融纳入长期发展战略,强化战略传导,做深做实分支机构服务机制。大型银行要进一步发挥资源、技术优势,优化小微业务的数字化经营模式,深挖服务潜力,实现规模经济。股份制银行要提升自主服务能力,培育专业化人才队伍,筑牢小微业务发展基础。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增强金融供给的区域协调性,对前期小微信贷投放薄

弱的地区,要进一步压实责任,督促相关分行加大投放力度。
     (十二)推动地方法人银行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地方法人银行要坚守服务当地的定位,加大支持小微企业力度,与改革化险、强化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在服务半径内深耕小微企业客群。加强营销获客、授信审批、风险管理等能力建设,利用人缘、地缘优势,探索构建有效的小微企业服务模式,打造小微金融“金字招牌”和“百年老店”。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做好资源保障,激励基层员工积极投身小微金融事业,提升小微业务人员队伍的稳定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较低的地方法人银行,要继续加大信贷资源投放,稳步提升业务占比。
      (十三)积极发挥政策性资金服务小微企业优势。政策性银行与转贷行要健全小微企业转贷款业务合作机制,加强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完善转贷款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及信息系统。政策性银行与转贷行要在自主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转贷款利率。转贷行要将转贷款利率优惠有效传导至实际用款人,通过转贷款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终端平均利率不得高于上一季度当地同类机构同类贷款平均利率水平。支持政策性银行根据自身战略,探索开展小微企业直贷业务。

       五、完善业务模式,拓展小微企业保险保障渠道
      (十四)构建保险公司服务小微企业机制。各保险集团和保险公司要将小微企业保险服务融入发展战略,树立为小微企业提供全面、系统风险保障的理念。明确专门部门统筹小微企业保险工作,梳理服务小微企业的各类保险业务,在内部系统中明确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客户身份标识,夯实小微企业保险数据基础。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要加大对外贸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小微企业的覆盖面。支持再保险公司积极参与面向小微企业的保险风险分担。支持保险公司与政府、银行等围绕服务小微企业开展多元化合作。 
      (十五)丰富小微企业保险产品服务供给。鼓励保险公司按照商业可持续、保费合理的原则,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生产经营特点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需求,丰富产品种类,设计专属保险方案。鼓励灵活缴费服务方式,探索简易化定损理赔模式。推广服务小微企业的工程建设、技术装备、物流运输、知识产权、灾害应对、营业中断、产品责任、雇主责任等财产保险产品。拓展面向小微企业的出口信用保险、国内贸易信用险、海外投资险等。丰富面向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等企业重

要关系人的健康、意外、养老等人身保险产品。丰富面向小微企业员工的团体人身保险。
       六、加强规范管理,搭建服务平台
      (十六)规范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贷款“三查”,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强化对成立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较短的借款主体资质审核,防止借款人利用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身份套取经营性贷款资金,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用途真实性管理。科学合理对小微企业授信,防范“过度授信”风险。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的监测分析,做实风险分类,合理控制贷款质量。加强小微业务数据治理,提高数据报送质量和规范性。各级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现场检查、监管评价等多种方式,跟踪督促银行保险机构落实小微企业金融监管政策。
       (十七)畅通基层诉求回应渠道。银行保险机构要将小微企业的满意度作为检验服务质量的标准,主动听取、认真回应小微企业合理诉求,指导基层分支机构、客户经理努力把问题解决在服务第一线。各级监管部门要联动地方政府健全完善当地小微市场主体诉求回应机制,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强化市场监督,推动服务质量监督关口前移。对反映实质性问题较多、回应

机制不畅、诉求解决不力的机构,针对性督导整改。
       (十八)加强协同联动。各级监管部门、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加强与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对接,积极推动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等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推动各地更加精准全面归集共享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优化数据交换方式,提升信用信息的可用性。主动对接产业政策、科技政策、财政政策、社会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构建“金融+”服务机制,将政府引导、政策支持、金融资源合力转化为小微企业发展动能。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政策传导,主动解读政策,疏通政策落实堵点。及时总结宣传良好做法和经验模式,提升公众知悉度,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营造高质量服务小微企业的良好氛围。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3年4月20日

山西省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实施方案
由山西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加快构建“1+N”政策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破解供需流转、产业协同、区域协调的瓶颈,加快补齐短板弱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畅通流动,推动2025年基本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为我省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奋力实现转型目标提供强大动力。

      二、基本原则
——以畅通经济循环、贯通运行各个环节为重要抓手。聚焦产业和重点领域,贯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主动服务和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供需两端相互配合、协同发力,着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动高质量发展不断取得新突破。
——以增强内生动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重要支撑。衔接市场主体倍增工程,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质增效,鼓励民营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优化重组,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秀企业,为推动产业转型提供有力支撑。
——以要素高效配置、深化融合创新应用为工作重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破除阻碍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建设能源资源和数据市场,推动各类要素深度融合、创新应用发展,为推进科技创新和数字转型提供新动能。
——以创优营商环境、提升服务质量效率为根本保障。加快完善市场体系基础制度,加强市场基础设施建设,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府监管效能,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增强在开放环境中动态维护市场稳定、经济安全的能力,为激发高质量发展新活力提供良好环境。

       三、夯实市场体系基础制度
    (一)全面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1.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规制度体系。严格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一),严厉打击非公有制企业工作人员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经济财产权。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国有产权交易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全面清理区别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建立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追查机制,完善涉企产权保护案件的申诉、复查、再审等机制。加强涉企产权保护案件释法说理工作,强化非公经济法律服务。建立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错机制,及时甄别纠正侵害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错案冤案。依法加强对涉案民营企业财产保护,依法依规落实涉案财物处置程序。

       3.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审理涉药品上市审评审批专利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编制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对恶意侵权、长时间持续侵权、商标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执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综合运用人民调解、专家智库、维权援助等手段,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反应机制。落实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官方标志保护办法等部门规章。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专利、商标受理办理流程,提高审查效率。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提高评估能力。加快建立健全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评估管理体制。
       4.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持续实施村级集体经济壮大提质行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持续巩固“清化收”成果。完善细化农村集体资产登记、管理、使用及财务监管制度,提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切实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数人侵占、非法处置集体资产,防止外部资本侵吞、非法控制集体资产。

    (二)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5.严格执行“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维护清单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机制,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台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壁垒排查清理工作机制,全面清理违规设立的准入许可和准入环节的隐性门槛,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审批、激励惩戒机制,降低企业准入准营制度性成本。按照国家部署开展市场准入效能综合评估。
        6.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严格执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范未开业以及无债权债务非上市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简易注销程序。优化企业注销“一网通”服务平台流程,持续提升注销便利化水平。落实破产案件简化审理要求,推进快速审理和繁简分流,提高审判效率。
    (三)全面完善公平竞争制度
        7.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畅通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渠道,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市场主体等提供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问题线索。严格执行国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法规制度,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全部纳入公平竞争

审查范围。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更好发挥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
       8.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深入贯彻实施反垄断法及我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对市场主体、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加强全链条竞争监管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持续关注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的竞争状况,依法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落实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动态调整省级涉企收费清单,严厉查处涉企违规收费行为。
        9.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根据国家重点行业和领域市场竞争状况监测评估结果,分别采取行政指导、行政约谈、公开提示警示等措施,规范企业竞争行为。鼓励有条件的市积极参与构建跨区域的统一市场准入服务系统,统一身份实名认证互认、名称自主申报行业字词库、企业经营范围库,实现跨区域注册登记无差别标准。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限制企业办理跨区域迁移登记。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强化跨区域、跨部门案件的联合查办,通过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方式,提高联合打击违法行为力度。

        四、推进要素资源高效配置
     (四)推动经营性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
      10.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落实年度建设用地总量调控制度,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做好国家、省级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实施“增存挂钩”,申报开展国家委托用地审批权试点,委托下放省级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权。持续深入开展“批而未用”土地清理专项行动。强化节约集约利用专项考核,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用地服务。
       11.完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开展经营性用地网上交易、“净地”出让。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鼓励产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积极推行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推进不动产“带押过户”“房证同交”“地证同交”等改革。稳慎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推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交易。进一步完善城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发布制度,逐步形成与市场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

       12.开展土地指标跨区域交易试点。完善省域内跨区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顶层设计,保障交易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我省土地指标交易调剂办法,改造升级土地指标交易系统。出台高标准农田新增耕地指标认定和交易办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五)推动劳动力要素有序流动
      13.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认真落实调整放宽后的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未落户常住人口,提升山西中部城市群城市人口承载力和集聚度。城市群内实现流动人口居住年限互通互认,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地提供。推进山西中部城市群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完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逐步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市县乡村四级全覆盖。
      14.提升人力资源服务质量。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做好人才服务。简化优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流程,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严格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强化市场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与

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进行职称评审。
     (六)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15.发挥资本市场作用。加快推进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持续发挥企业上市“绿色通道”作用,积极落实省级企业上市挂牌财政奖补政策,大力推进企业上市倍增计划。争取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全国股转系统的转板业务创新试点,探索非上市企业股权集中托管服务支持机制,开展创投股权与私募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与报价转让平台试点。支持新三板挂牌企业加大股权、债权融资。发挥沪深北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公司山西服务基地作用,在推动企业上市、提供融资服务等方面加强合作。积极稳妥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创新金融监管方式和工具。
      16.培育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创业投资基金、政府投资基金规范化管理及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优秀私募机构来晋注册经营。推动行业协会和省内相关单位积极搭建对接平台,争取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试点及中小企业“认股权”试点。鼓励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中小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

台,借助平台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功能,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做好投后管理和企业赋能。积极支持引导符合条件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和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用足用好现行政策,依法依规与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业务合作。
      17.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首贷、续贷、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支持开发创新特色信贷产品,依法依规拓展抵押质押物范围。将“专精特新”企业纳入省市两级普惠贷款、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风险补偿机制管理。
     (七)发展知识、技术和数据要素市场
       18.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贯彻落实国家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及我省实施意见,推进实施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行动。落实国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及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加强对技术合同和科技成果的规范管理。完善技术转移体系,培育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等搭建中试实验工场、中试创客平台,打造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19.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进一步深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探索将试点经验推广到更多高校和科研院所。逐步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

励政策和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探索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激励新模式。
       20.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有序推进数据要素交易流通,完善数据产权界定、信息共享、流通交易、价值释放、安全保障等制度和政策体系。以实际应用需求为导向,探索建立多样化的数据开发利用机制,增强数据的可用、可信、可流通、可追溯水平,建立数据可信流通体系。完善全省统一、多级互联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提高数据调度能力。鼓励社会力量挖掘商业数据价值,推动数据价值产品化、服务化,大力发展专业化、个性化数据服务,促进数据、技术、场景深度融合,满足各领域数据需求。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推动数字生产力与农业、工业、服务业等产业的结合,加快数字转型进程。加快推进山西大数据交易平台建设。
        五、改善提升市场环境和质量
    (八)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
       21.完善质量管理政策措施。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动重点领域行业持续开展质量提升专项行动。修订完善山西省质量奖评选系列标准,加强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加强对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信息的监管。加大缺陷产品风险

监测力度,重点对儿童用品等开展风险研判和安全分析。构建消费品召回制度体系。
       22.落实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巩固深化山西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成果,推动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全覆盖。在全省重点优势产业领域深入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鼓励企业将科技创新成果及时转化为企业标准,制定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标准,支持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取得良好实施效益的先进企业标准成为本行业的“领跑者”标准。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提升优势产业标准话语权。
        23.进一步发挥品牌的引领作用。建立“山西精品”公用品牌制度体系和标准体系,引导“山西精品”公用品牌主体培育,规范标准制定、认证实施、机构管理、标志使用和监督管理。组织我省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品牌日”活动,举办企业品牌展示交流活动,组织优秀电商平台、网络店铺参加“双品网购节”活动,促进品牌消费、品质消费。
       24.推动商品市场创新发展。建立农产品保供等重点市场联系机制,不断完善乡村市场体系,保障市场供应。鼓励重点市场升级改造,发展壮大县域商贸中心,培

育一批商品经营特色突出、产业链供应链服务功能强大、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商品市场示范基地。依托法兰、玛钢、汾酒、陈醋等特色产品,构建融合商贸会展、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功能的专业化交易平台。
     (九)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25.加强消费维权制度建设。完善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公示、结果反馈评价等机制。推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探索实践,探索建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资金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工作联动,推动协同监管。支持消费者协会行使公益性诉讼权利,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
       26.简化消费争议处理程序。大力推广小额消费纠纷快速解决机制,鼓励引导企业建立赔偿先付保障措施,广泛引导线下实体店积极开展无理由退货承诺,引导放心消费创建单位主动成为全国12315平台在线消费纠纷解决用户(ODR用户),快速解决消费纠纷,降低消费维权成本。发挥12315消费者维权服务平台作用,持续完善线上、线下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各地12345热线平台要积极与全国12315平台对接,实现投诉举报信息共享。探索建立维权处理结果消费者反馈评价机制。

    (十)强化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27.推动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聚焦联网补网强链,着力构建现代化高质量综合立体交通网。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交通等基础设施领域的应用,提升综合运行效能。科学布局并加快建设物流服务载体和平台,积极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和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加快构建“通道+枢纽+网络”现代物流运行体系。完善城市和县乡村商贸物流体系,支持公共性快递分拣处理中心、智能投递设施等建设。加强粮食等农产品和能源、农资等物资储备体系建设。
       28.实施智能市场发展示范工程。积极发展智慧商店、智慧街区、智慧商圈、智慧社区,带动传统商圈和商店数字化、智能化转型与协同化发展。加快推进5G网络、千兆光纤网络、移动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发展网络货运、新零售、跨境电商等,探索开展无人智慧配送试点推广工作。
      29.引导平台企业健康发展。深入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创建,支持网络销售类平台企业创新运行模式,加快线上线下消费有机融合。支持山西综改示范区率先建成平台经济集聚区。实施教育、医疗、快递物流等网络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推动互联网医疗、在线教

育、第三方物流、即时递送、在线办公等新型服务业态发展。争取平台经济头部企业在晋设立地区性总部、区域运营中心,加快在网络货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能源产品等领域打造若干大型平台企业。依法规范发展平台经济,强化对平台企业监管,严厉查处平台企业各类网络交易违法行为。
      30.培育发展综合性能源市场。立足山西能源资源禀赋,主动服务和融入全国统一能源市场,以做大规模、做强品牌、做活市场为战略目标,建设辐射全国的煤炭、焦炭交易中心。主动参与全国电力现货交易规则制定和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提升太原能源低碳发展论坛影响力。
      六、实施高水平市场开放
   (十一)有序扩大服务业市场开放
       31.推动金融服务业交流合作。支持社会资本依法进入银行、保险、证券、资产管理、债券市场等金融服务业。鼓励境外金融机构依法在晋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等,支持外资在晋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
32.扩大社会服务业市场开放。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能力建设的扶持,推动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职业发展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更多优秀人才到社会办医疗机

构服务。引导鼓励政府办医疗机构对口帮扶社会办医疗机构,提升医疗服务水平。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积极稳妥推进中外合作办学。加快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构建文旅产融服务生态圈,开展旅行社设立许可告知承诺办理。推广生态引领的城市可持续发展(EOD)模式,积极推行“新基建+环保”的产业融合研究和技术服务。
       33.贯彻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面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山西省),对接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破除各种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支持外资加大创新投入力度,在传统产业升级、装备制造、文旅康养等领域扩大投资。规范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库,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服务体系,依法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十二)推动规则等制度型开放
       34.构建制度型开放平台。以建设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为牵引,推进制度型开放。大力复制推广全国自贸区经验成果,加快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增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平台能级,推进跨

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提升出口孵化功能和海外仓配送保障能力。
       35.推动消费品国内外标准接轨。加快与国际标准对接,推动山西特色产品标准提升。在消费品领域实施出口企业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程,积极推行高端品质认证。
       七、完善现代化市场监管机制
     (十三)推进综合协同监管
        36.加快构建新型综合监管机制。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探索实行县(市、区)一支队伍综合执法模式。完善监管工作平台,实现相关监管信息互联互通,满足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需求。加强政府部门间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共享。积极推进智慧监管,实现“互联网+”背景下的监管创新。
       37.健全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按照鼓励创新、平等保护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市场主体通过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方式给予一定的包容期,优化完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内容。分类落实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十四)加强重点领域监管
       38.加强重点商品市场价格监管。强化对重要民生商品和资源性产品价格监测,建立健全价格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密切关注医疗、教育等领域重要民生商品和资源性产品价格动态。整合部门和市场机构对重点市场的调查监测资源,建立价格监管智慧支撑平台。加强重大节日、重点时段市场价格监管,对价格变动异常、价格投诉举报频发的重点商品和领域及时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哄抬价格、价格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
       39.强化要素市场交易监管。完善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加快推动公共资源“应进必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标准化服务水平。规范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人力资源服务平台等各类交易平台规则,完善要素交易信息披露制度。
    (十五)健全依法诚信的自律机制和监管机制
       40.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权责清单,动态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事项清单,鼓励市场主体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信息记录、收集、推送等工作机制,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市场主体作出的信用承诺和履行承诺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41.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推进跨地区信用标准互认、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动奖惩,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生态环境、矿产资源、能源、安全等重点领域率先开展信用等级评价,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加强消费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健全多部门、跨地区信用惩戒联动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十六)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42.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巩固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成果,加强对脱钩后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的综合监管,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行业发展平台,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促进行业融合共生,助力当地招商引资。
     43.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加快培育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市场中介组织,提升市场专业化服务能力。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深化检验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市场化改革,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发展。加快建设国家级质检中心、产业计量中心。

      44.发挥公众和舆论监督作用。畅通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严格落实有关举报奖励办法,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依法严厉打击职业打假人恶意打假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出台我省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办法,提高公示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十七)加强对监管机构的监督
       45.健全对监管机构履行职责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把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情况作为日常监督、巡视巡察的重要内容。精准规范用好问责利器,对监管机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推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相关制度,实现依法监管、公正监管、廉洁监管。
      (十八)维护市场安全和稳定
      46.维护市场安全和稳定。高度重视市场运行的风险挑战和市场体系安全问题,密切跟踪国内外及省内重要商品市场、服务市场和要素市场形势变化,及时对接国家最新政策并动态更新我省相关政策。完善经济管理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和调节,密切跟踪市场形势变化,动态更新政策储备,强化跨部门协同监管,落实安全审查机制。

      47.积极防范市场异常波动和外部冲击风险。加强对大宗商品、资本、技术、数据等重点市场交易的监测预测预警,加强数据市场规范管理,研究制定重大市场风险冲击应对预案。跟进出台我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实施细则。持续发挥我省地方金融监管监测“两系统一平台”监测预警作用,修订《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指引》,强化融资担保全行业风险防控。
      八、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性,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全过程的领导,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提供根本保障。
     (二十)加强分工协作
       省级层面成立工作专班,保障各项任务落实。各地各部门要结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行动方案及本实施方案,按照职责分工,加快出台配套政策,完善工作机制,积极主动作为,聚焦我省市场体系的短板弱项,加强部门协作和区域合作。坚持问题导向,紧盯关键环节和重点问题,以务实管用的具体行动来解决具体问题。

    (二十一)加强督导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对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工作的督导检查,要将重点任务纳入“13710”督办系统,适时对政策出台、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相关结果根据需要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认真研究推进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稳步推进相关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
条例》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23〕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鼓励、支持和引导我省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持续推动创业创新、稳定扩大就业,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一)便捷准入。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推行实名认证制度,全面实施“一网通办”“全程网办”“一业一证”“证照分离”改革。推进集群注册工作,增加经营场所有效供给,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对纳税人进行分级分类管理,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动态化、网格式、套餐式服务,便利办税用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税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得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保障个体工商户平等享受政策支持。按照国家路线图、时间表,在电信、金融服务业等领域放宽市场准入。在土地使用、税费征收、融资贷款、用水用电用工等方面,保证个体工商户与其他经营主体享受同等政策,做到信息平等、规则平等、机会平等。(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指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下同)
    (三)减轻经营负担。提高水电气暖等商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切实将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加强重点领域收费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水价格加价行为,遏制各类转供电环节的违规收费行为,减轻个体工商户水电费负担。依法查处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推进柔性执法、非强制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实行“首次不罚”,为个体工商户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省住建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能源局)

    (四)减轻办税缴费负担。梳理税费种内、税费种间数据勾稽关系,完善税费申报数据智能预填和优惠政策智能选择功能,实行动态定制化申报,自动计算应纳税额,动态生成申报表,个体工商户确认或补正后即可线上提交,减轻其办税缴费负担。(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五)全面实施信用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暂时失联或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支持个体工商户重新取得联系或补报年度报告后及时恢复正常经营状态,并给予适当的免罚宽展期。(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二、切实加大帮扶力度
    (六)构建“保险保障”模式。引入商业保险机制,由财政全额拨款,为全省所有正常开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提供保费,出现因经营中断、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第三者责任赔偿等情形时,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全方位保险保障。本条措施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暂为3年。(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山西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七)延续税费减免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的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扩大“六税两费”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按规定期限对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八)强化金融帮扶。鼓励商业银行根据综合信用信息给予个体工商户授信额度。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扩面增量,持续加强“首贷户”培育拓展,丰富信贷产品,推广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类信贷产品,满足“短频急快”的融资需求。优化贷款流程,提高贷款的可获得性。鼓励经办银行运用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加大创业就业信贷支持力度。持续加强通报监测,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深化“银税互动”“信易贷”融资,切实加大个体工商户信贷投放,提升普惠金融服务,不断扩展贷款覆盖面。(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山西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九)减免检验检测费用。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鼓励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为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以非营利方式提供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本条措施暂定执行3年,期满后视情况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十)引导和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纾困帮扶行动。引导平台企业开展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现代物流、在线新经济、跨境电商等培训,吸引就业创业,带动多产业融合模式发展。挖掘平台企业独特优势,创新流量扶持模式,助力个体工商户“爬坡过坎”。鼓励平台企业以数字化手段提升网络创新活力,优化管理服务水平,提升个体工商户入驻平台便利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一)鼓励支持打造线上线下大型电商产业园区。鼓励支持运用“互联网+产业园区”模式,打造“实体经营+平台经济”相结合的线上线下大型电商产业园区,拓展个体工商户经营渠道,推动形成产业集聚地。争取平台经济头部企业在园区设立地区性总部、区域运营中心,推动统一销售结算。(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二)探索开展分型分类帮扶。鼓励探索实施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帮扶措施,按照“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和“名优特新”开展针对性扶持。定期开展帮扶对接活动,听取个体工商户诉求,跟踪了解发展情况,提升整体发展质量。(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三)提升市场竞争力。推进质量技术帮扶“提质强企”行动,提升个体工商户市场竞争力。深入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充分发挥计量服务中小企业公共平台作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相关计量技术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十四)持续做好培训工作。加大对经营者的培训力度,对有“个转企”意愿的,从事新兴行业、现代农业、特色产业、现代服务业的,以及愿意主动参与培训的创业群体开展培训,有效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每期培训应不少于10个课时,所需培训经费参照现行培训费标准,由同级财政统筹现有经费渠道予以保障。认真落实我省“个转企”奖补政策。(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五)建立表彰奖励机制。对于运行良好、管理规范、诚信经营、具备良好发展前景和参与重点新兴产业竞争的,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等方面发挥典型作用的个体工商户,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提高个体工商户的职业荣誉感。(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六)提高经营性收入。围绕受疫情影响严重、就业容量大的文旅、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发放政府数字消费券等惠民补贴,促进消费,提高个体工商户经营性收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三、持续加强服务保障
     (十七)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持续指导个体工商户开展党员“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等活动。加强“小个专”党建工作,提升“小个专”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不断完善工作体制机制,提高党建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十八)推动服务体系建设。探索运用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共享模式,整合和优化各类社会资源,强化示范引领作用,逐步建立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覆盖各细分行业领域,提供贴近个体工商户需求的法律政策、市场供求、招聘用工、创业培训、金融支持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九)抓好政策落实。要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研究解决堵点难点问题,推动已出台的各项纾困政策落地落实,为个体工商户送服务、办实事、解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密切关注已出台政策落实进展情况、困难问题和成效经验,加强对政策落地的跟踪和效果评估。(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十)强化经营状况监测分析。通过组织开展结对帮扶、课题研究、问卷调查、走访调研等形式,及时掌握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开展活跃度、生命周期评价,为各级政府决策、调整措施提供高质量参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个体劳动者协会,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十一)加强权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含骑手等新业态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维护新业态就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十二)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作用。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宣传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法规,协助开展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活跃度、生命周期等跟踪调查,提供教育培训等公益性服务,引导诚信自律。协助开展个体工商户表彰奖励工作。(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个体劳动者协会)
   

    (二十三)注重提升整体发展质量。坚持以抓政策落实、促进质量提升为导向,强化部门协同,科学制定考核评价体系,不得将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率、年度报告率等作为绩效考核评价指标。(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实施意见.pdf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3〕4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激发活力扩大就业容量
    (一)做好十大平台建设用工服务保障。围绕我省培育市场主体、支持产业转型、承载企业集聚的十大平台建设,做好劳动用工、社保服务、人才支撑、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等工作。落实落细重点企业用工人社服务专员制度,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开展“一企一策”精准对接,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提供员工招聘、用工指导服务。针对平台企业用工需求,及时组织行业性、区域性专场招聘。开设专门的社保经办服务窗口,为平台企业提供“点对点、一对一”的社保经办服务。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就业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最长3年。社保补贴标准不超过实际缴纳社

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2/3。(省人社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岗助企作用。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费率(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的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支持金融保险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助企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给予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原则上不超过4%的优惠利率贷款。重点向养老、托育、家政、餐饮、外卖配送等行业企业以及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倾斜。鼓励金融机构持续改进和丰富信贷产品,优化贷款业务流程,创新风险评估方式,提升金融服务便利度,切实缓解小微企

业融资难问题。实施个体工商户保险保障项目,通过发挥保险“稳定器”“减震器”作用,有效化解个体工商户因意外造成的经营中断、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等风险,激发经营活力。(省市场监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人社厅、省小企业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商业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鼓励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从事创意经济、个性化定制化文化业态等特色经营。支持返乡农民工联合创办的企业承担高标准农田、产业集群、产业强镇、农林文旅康融合发展、预制菜产业等项目建设,优先扶持吸纳农民工就业较多的龙头产业。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发展夜经济、后备箱经济等特色经营,加快构建将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能力培养、融资支持、指导帮扶、项目推荐、孵化服务、活动组织集于一体的创业服务机制,对重点创业群体提供针对性分类指导。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吸纳就业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退役军人厅、省乡村振兴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相关商业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技能培训支持力度。大力推进“人人持证、技能山西”建设,深入开展“技能提升质量年”行动,坚持市场导向、就业导向,围绕十大平台建设和产业发展需求,精准实施订单式、项目制培训,按职业工种等给予阶梯式补贴。充分发挥劳务品牌在平台企业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大力开展针对性职业技能培训。全年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50万人以上,新增技能人才30万人,新增高技能人才10万人。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加快培育一批特色鲜明、专业领先、贡献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强做优龙头企业,为全省经济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撑。实施公益性零工市场县县全覆盖工程,2023年省级安排资金9320万元,对每县给予60万元-1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确保年内全省117

个县(市、区)每县至少建成一个零工市场。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或有组织劳务输出,根据输出地和实际就业人数给予最高每人8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鼓励各市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培育建设一批有特色、有活力、有效益的地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根据促进就业人数按国家级每年最高80万元、省级每年最高60万元的标准给予基础运营经费补助。(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
    (七)稳妥有序推进取消就业报到证后的衔接工作。2023年起不再发放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教育部门要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人事部门和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审核和管理人事档案时,就业报到证不再作为必需的存档材料。高校要及时将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规定有序转递。公安机关根据毕业生就业情况、本人意愿和迁入地落户政策要求,为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用人单位可凭劳动(聘用)

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含网签协议)、学历证书以及其他双方约定的证明材料,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报到入职手续,参加工作时间按照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实际入职之日计算。暂未就业的,其档案可根据本人意愿转递到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按规定在高校保留2年。(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并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大中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进一步推行网上经办、直补快办等便民便企办理模式,坚持“随时申报、即时受理、及时审核、尽快发放”的办理原则,优化流程、精减环节,确保应享尽享。(省人社厅牵头,省国资运营公司、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前瞻谋划招录计划,提早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用好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补充更多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事业单位年内招聘规模不少于2.9万人。加强事业单位招聘实施进程与高校毕业生求职时间有效衔接,力争毕业季前基本

完成招录(聘)工作,8月底前全部完成招录(聘)工作。(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鼓励引导基层就业。稳定“三支一扶”计划、“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对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落实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有关规定。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卫健委、团省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全省国有企业要进一步挖掘岗位潜力,将当前所需与超前储备人才有机结合,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国资监管机构要组织企业完善公开招聘机制,及时发布招聘信息。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国资运营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实施“3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在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各类企业、街道社区、政府投资项目和科研项目募集不少于3万个就业见习岗位,进一步提升见习岗位质量,扩大就业见习规模,规范就业见习管理。对见习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按每人240元的标准给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补贴。鼓励见习单位提高留用率,对见习留用率高于50%的单位,留用率每提高10%,补贴标准提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留用率高于80%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最多3个月的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开展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荐动员参加见习的企事业单位参与创建,带动提升见习工作水平,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仍可按规定参照应届毕业生享受有关政策。(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开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服务支持行动。实施“创业主体培育”计划,支持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创业载体,要安排不少于30%的场地免费提供给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组织创业导师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针对性指导和“一对一”服务,深

入实施“马兰花创业培训行动”,提升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优化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归集简办”政策,对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后自主创业并带动1人以上就业,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有纳税行为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的,给予1.5万元的资金扶持,此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组织开展好山西省星火项目创业大赛、“三晋新农人”、“创青春”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为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展示平台。对获奖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就业帮扶兜牢民生底线
    (十四)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聚焦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脱贫户、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常态化就业援助,提供“一对一”精准帮扶。对符合条件的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全日制中职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每人1200元。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吸纳1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资运营公司、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做到应享尽享,并及时足额发放。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规定标准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组织实施
     (十六)提升服务能力。要健全线上线下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持续优化经办服务,加快推进网上办理,编制好各项政策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和办事指南,推进就业创业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加强大数据比对识别,推动更多政策直达快享,提升群众对就业政策和就业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提高政策覆盖面和可及性,对符合条件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规范资金管理使用,依法依规用好就业专项资金,加大资金监管和风险防控,确保资金安全运行。(省人社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做好政策宣传。做好就业政策宣传,分类梳理面向不同群体和经营主体的政策清单,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广泛推动稳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村),提高政策知晓度,稳定各方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政策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组织保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由属地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围绕“强基层、建站点、就近办、优服务”,进一步充实乡镇(街办)、村(社区)基层工作力量,优化人员、设备配置,切实承担稳就业保就业的属地责任,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惠企利民,为就业大局总体稳定提供有力保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实施,有效期5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pdf

《关于协同推动绿色金融助力京津冀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京银保监发 (2023] 255 号),由北京、天津、河北银保监局联合印发。
      中国网财经6月15日讯 昨日,北京银保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河北银保监局下发《关于协同推动绿色金融 助力京津冀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到天津、河北各银保监分局,北京、天津、河北各中资银行、各信托公司、各财务公司、各金融租赁公司、各消费金融公司、各汽车金融公司、各中资保险公司。
     《通知》表明,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京津冀银行保险机构持续提升绿色发展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助力京津冀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围绕支持京津冀高质量发展蓝图,谋划京津冀绿色金融协同合作,推动北京深厚的绿色金融资源,与天津、河北丰富的绿色能源和

产业承接空间进行优势互补,实现环境效益、气候效益、经济效益多赢,加快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步伐。
       二、主要目标
       通过京津冀三地监管部门和银行保险机构的通力协作,到“十四五”末,京津冀银行保险机构基本建成与“双碳”目标相匹配的治理机制、组织结构、内控制度、业务体系,绿色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从现在起到2030年,努力实现京津冀银行业绿色信贷年均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绿色保险、绿色信托等业务规模稳健增长。京津冀三地监管部门在统筹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加强风险联防联控、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实现跨越式进步,共同营造京津冀绿色金融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重点任务
        (一)健全体制机制,夯实绿色金融发展基础。京津冀银行保险机构要将绿色金融理念纳入发展规划之中,将低碳要求嵌入授信审批、风险防控、产品设计、内部审计、考核评价、业务培训等制度与流程。建立绿色审批通道机制,优先受理、审批绿色项目,提高绿色项目审批效率。鼓励京津冀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争取专项额度、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减费让利等方面向绿色项目倾斜,降低绿色项目融资成本。完善绿色金融组织体系,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绿色金融专岗专职、专业

部门、特色分支机构,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质效和风险管理水平。
       审核事项,并逐步加强客户碳排放信息收集,强化客户“碳表现”要素审查。大力推进绿色能源替代行动,支持光伏、风电、氢能等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为符合产能置换政策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提供融资支持。严把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投融资准入关,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禁为不满足质量、技术、安全等标准的项目提供新增投融资支持。
     (五)鼓励改革探索,激发绿色金融活力。京津冀银行保险机构要相互交流借鉴优秀做法和先进经验,探索研发适合本机构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模式。优化绿色信贷担保方式,稳步开展知识产权、应收账款、收费权益质押信贷业务。支持京津冀绿色企业开展碳排放交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拓展碳排放权、排污权等环境权益质押信贷业务。支持三地银行保险机构围绕大型企业(项目)绿色金融需求建立常态化的合作机制,通过银团贷款、共同保险、银保合作等方式加大绿色金融供给,提高绿色金融覆盖面。
(六)强化风险识别,有效防控经营风险。京津冀三地监管部门要加强绿色金融风险的协同监管,督导银行保险机构夯实主体责任,形

成资金和项目风险联防联控机制,根据日常监测情况联合制定应对各类风险的监管措施和工作程序,防止出现绿色项目杠杆率过高、资金挪用、资本空转和“洗绿”等问题,有效防范重大生态事件和违约风险的发生。京津冀银行保险机构要定期摸排存量高碳企业(项目)授信情况、投资情况和风险状况,积极稳妥做好有关风险化解处置,不搞“一刀切”,避免处置不当引发次生风险。
      (七)加强信息共享,营造良好的绿色金融发展氛围。加强京津冀绿色金融信息和资源共享力度,在监管层面,建立京津冀绿色金融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京津冀三地绿色金融监管工作动态、绿色融资及绿色保险统计数据的互通共享。在行业层面,充分利用京津的大数据和金融科技优势,在条件具备时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建立绿色企业(项目)库,将三地的金融机构、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信息纳入,实现相互共享,加强区域绿色金融资源流动与合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请认真研究并贯彻落实。

《2023金融政策汇编》

大同市民营企业服务中心宣
2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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