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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丽税务工作室之军队税收优惠政策专刊

其他分类其他20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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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期 军队税收优惠政策专刊
出品 |红丽税务工作室       

 8月

2020

红丽税务工作室

编委会 | editorial board

第02页 共12页

出品 | 
红丽税务工作室
发起人 |  
刘红丽

红丽税务工作室 

 honglishuiwu
  gongzuoshi
 

2020年8月 第02期  

军队税收优惠政策

第03页 共12页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第一条规定:“(一)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1.军队系统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可以按本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1)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
   (2)军马场;
   (3)军办农场(林厂、茶厂);
   (4)军办厂矿;
   (5)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物资供销、仓库、修理等事业单位。
   

军队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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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军队系统各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为部队生产的武警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供军内使用的应与对外销售的分开核算,否则,按对外销售征税。
    3.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4.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
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
弹药、军训器材、
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
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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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军工系统(指电子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1.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2.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3.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对军工系统以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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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四)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军队工系统各单位进口其他货物,应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将进口的免税货物转售给军队、军工系统以外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五)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第二条规定:“(一)军队、军工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应税产品,无论供军队内部使用还是对外销售,都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军品以及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的应税产品在生产环节免征消费税,出口不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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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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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军队自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字〔1987〕32号)规定:“一、军队出租的房产、军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房产、军队与地方联营或合资企业等的房产,均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军队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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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军需工厂的房产,为照顾实际情况,凡生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四、军人服务社的房产,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五、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84]财税字第79号、财政部[1984]字第312号文件的精神,区别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的比例征免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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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契税

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规定,军队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规定,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三条规定,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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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

印花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中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
(三)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200号)规定:“一、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总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服务宗旨

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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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开展志愿活动
4、进行优质化创新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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