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视野
总第95期
主编:凌雁青
校对:赵坤
设计:李雪、肖尧
聚焦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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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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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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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前沿
“路虽远,行则将至”
——聚焦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
元首理事会
员工在岗位休息时抽烟起火被烧伤是工伤吗?
单方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如何才能发生效力?
公司违约,债权人有权请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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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社会
2022年第三期
“路虽远,行则将至”
——聚焦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
元首理事会
2022年9月16日,习近平主席出席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并作出重要讲话。习近平主席此次中亚之旅亮点纷呈,成果丰硕,在撒马尔罕峰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为上合组织擘画了前进路线图、描绘了合作新前景:
一、凝聚共识,把握契机
“上海精神”所倡导的基本原则,与习近平主席近两年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和全球安全倡议理念相通,都强调以合作谋发展,以合作促安全,主张平等发展,共同安全,把发展和安全有机结合起来,强调两者的综合性、可持续性。“上海精神”是上合组织发展壮大的生命力所在,更是上合组织必须长期坚持的根本遵循。要牢牢把握时代潮流,不断加强团结合作,推动构建更加紧密的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
二、强化互信,构建国际安全新架构
随着国际和地区形势发生复杂变化,上合组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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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员国面临的挑战增多,需要进一步为多边合作夯实政治和法律基础,在严厉打击“三股势力”、毒品走私、网络和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同时,有效应对数据安全、生物安全、外空安全等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新威胁,有效维护地区的长期稳定。上合组织成员国要加强高层交往和战略沟通,深化相互理解和政治互信,支持彼此为维护安全和发展利益所作努力,要防范外部势力策动“颜色革命”,共同反对以任何借口干涉别国内政,把本国前途命运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三、拓宽思路,激发潜力
中方和上合组织成员国一道,通盘统筹、平等协商,吸纳新成员与合作空间的扩大,为上合组织在经济领域带来了更多的合作选择。多层次多角度的合作选择,让上合组织及其成员国有了更多经济增长点。
四、加强对接,打造互惠共赢新平台
面对新冠疫情带来的冲击和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的“赤字”,上合组织成员国积极调整内外政策,在推动本国政策调整基础上,利用其它成员国的优势,实现优势互补。
五、扩大开放层次,为世界和平诸如新活力
上合组织要拓展本组织同联合国等国际和地区组织
2022年第三期
(接上页)交往,共同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齐心协力完善全球治理,携手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2022年是上合组织宪章签署20周年,也是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签署15周年。回首过去的20周年,上合组织弘扬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上海精神”,在欧亚地区和国际事务中积极发挥了上合力量,作出了上合贡献。
现如今,上合组织作为全球幅员最广、人口最多的新型区域国际组织,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光明的发展前景,必将为维护亚欧大陆以及世界的和平与繁荣注入更多正能量和新动力,为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发挥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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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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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2022年第三期
员工在岗位休息时抽烟起火被烧伤
是工伤吗?
【案情简述】
萧远山系某建筑公司员工,12月1日,公司安排萧远山在一工地对外墙空调机架进行油漆工作,约16时萧远山在其工作的空调机架上吸烟引燃了身边工作使用的天拿水,导致全身着火。被送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全身多处烧伤。萧远山的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点至12点,下午2点至6点。萧远山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部门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萧远山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社保部门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经过重新调查后,认定萧远山受伤的情形属于工伤。公司不服,认为萧远山是在休息的时候发生事故,而非在工作时间内。事故的发生是因为萧远山违反操作规程,违规吸烟导致,不是由于工作原因,且萧远山作为一个智力正常的人,应当具备在天拿水等易燃物品旁不得吸烟的常识。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萧远山工间短暂歇息期间吸烟,是一种休息方式,而工间短暂休息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一项基本权利。萧远山在放有天拿水的工作场所吸烟的确违反了操作规程和安全守则,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范围。故判决维持工伤认定决定,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
2022年第三期
(接上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再审后,萧远山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院决定提审此案。经开庭审理后,省高院认为,萧远山所从事的油漆工作具有间断性的特点,在工作过程中需要间隔休息是由于该项工种的工作量集中、劳动强度大的性质所决定的,工间休息是整个工作时间的一部分。萧远山工间休息时吸烟,与喝水饮食一样,是为了恢复由于工作原因而造成的身体疲劳。萧远山所处的工作场所存放有油漆、天拿水等易燃物品,工作环境存在不安全客观因素,但公司对该工作环境致害因素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有效的防范措施,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消除的客观原因,萧远山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省高院最终判决维持社保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
【法理解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
(接上页)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案焦点在于工作时间、工作原因、抽烟与“工作原因”之间的关系。
1、工作原因认定:
本案中用人单位认为萧远山是在空调机架上歇息时抽烟导致受伤,不属工作时间,故不能认定为工伤。这实际涉及到工伤案件中对工作时间的认定问题。关于工作时间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把握如下规则,工作时间包括:1)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2)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3)加班加点工作的时间以及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时间;4)用人单位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5)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未经单位安排自觉延长的时间或者主动加班的时间,只要是在从事本职工作,一般应认定为工作时间,但单位能够证明职工系从事私人事务的除外。在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工作时间应作广义解释,不能仅局限于生产操作时间,劳动者在上班过程中因生理需要的工间休息或饮食等时间也属于工作时间范围。
2、抽烟与“工作原因”之间的关系
本案中事故发生在萧远山明知禁止吸烟的情况下故意违章造成的,吸烟和工作没有关系,其受伤不是由于
以案释法
2022年第三期
(接上页)工作原因造成的,不应当认定为工伤。高院再审认为,萧远山工间休息时吸烟,与喝水饮食一样,是为了恢复由于工作原因而造成的身体疲劳。且萧远山所处的工作场所存放有油漆、天拿水等易燃物品,工作环境存在不安全客观因素,但公司对该工作环境致害因素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有效的防范措施,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消除的客观原因。所以萧远山的受伤属工作原因引起。从法院再审结果来看,法院对“工作原因”采取了“从宽认定”原则,这基本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即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目的,也基本符合工伤保险立法逐渐扩大工伤认定范围的立法趋向,对劳动者保护更为有利。
【现实启示】
1、作为用人单位,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为员工设立指定休息区、吸烟区,做好相关安全管理及有效的防范措施是避免工伤认定时用人单位处于不利境地的有效途径。
2、对于劳动者而言,遵守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这是保障自身生命健康权的基本途径,也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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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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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指引
2022年第三期
单方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如何才能发生效力?
所谓解除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
实务指引
一、“合同解除”及“合同终止”概念辨析:
在讨论“合同解除”前,需要对两个概念进行辨析,即“合同解除”及“合同终止”,二者并非同一概念,区别如下:
1、二者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只能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2、二者适用的条件不同。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3、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关系溯及地消灭,因而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解除通知的效力
1、违约方向守约方发出通知,要求解除合同,无法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实务指引
(接上页)但是,并不是说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以通知的形式要求对方解除合同。因为从《民法典》的精神上可以看出,享有通知解除合同的权利方只能是守约方,而作为违约方并不享有这一权利。如果违约方感觉继续履行合同会给自身造成重大损失因而对其显失公平,应当通过起诉的方式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2、守约方享有通知解除合同的权利,这种权利来源于合同当事人的事先约定,且合同解除的事由发生时守约方才可以以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合同赋予了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二是合同约定的事由发生。两者缺一不可;
(2)违约方存在违约行为是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前提,解除合同并不是违约方违约的必然结果。《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47条规定:“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
(接上页)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审查违约的事实是判断解除合同与否的关键,如果违约方存在根本性违约,守约方无疑就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其解除合同的通知就会发生法律效力。
3、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也可以导致单方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判决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单方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主要是看违约方是否存在根本性违约,如果当事人虽然存在瑕疵履行,但是另一方当事人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根本违约的,其不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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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指引
2022年第三期
(接上页)根本性违约分为两个类型,即明示的预期根本违约和实际根本违约。明示的预期根本违约情形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肯定的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构成根本违约。实际根本违约根据履行情况分为了完全不履行导致的根本违约、不适当履行导致的根本违约、迟延履行导致的根本违约、部分履行导致的根本违约这四种根本违约情形。
综上所述,认定合同解除通知的效力,要看合同解除的要件是否具备,既要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实质性要件,又要符合通知合同相对人这一形式要件。在此基础上,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异议期,异议期内对方当事人未向法院提出异议,应当认定合同解除通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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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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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前沿
法制前沿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分立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这里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清算义务人和公司对公司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指清算义务人之间应当对公司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违约,债权人有权请求股东承担
连带责任的情形
一、股东出资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2年第三期
法制前沿
(接上页)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则由于公司不具备“财产或者经费”这一法人成立的必要条件,尽管“公司”已经在形式上完成了工商登记并取得了营业执照,但公司仍然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点在公司法学界和审判实务界已获得共识。
九、股东抽逃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清算义务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和欺诈注销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在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下,如果清算义务人和实际控制人为多人时,多个清算义务人和实际控制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东未缴纳出资情况下的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八、股东出资未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在股东瑕疵出资情形下,如果股东的全部出资未
2022年第三期
先生事业不可量
惟用法律自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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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李雪、肖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