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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登》第21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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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颂盛世
共谱华章

pangdeng21

本期看点:
期刊新增栏目-大数据分析职业病维权问题
全域静默期间,职业病律师团竟然干了这件事....
大逆转!珠海职业病民事赔偿案二审彻底改判支持患者主要诉求
公司是谁的?
再谈济钢尘肺案:同一法官,同类争议,前后裁判截然不同......

欲言国之老少,请先言人之老少。老年人常思既往,少年人常思将来。惟思既往也,故生留恋心;惟思将来也,故生希望心。惟留恋也,故保守;惟希望也,故进取。惟保守也,故永旧;惟进取也,故日新。惟思既往也,事事皆其所已经者,故惟知照例;惟思将来也,事事皆其所未经者,故常敢破格。老年人常多忧虑,少年人常好行乐。惟多忧也,故灰心;惟行乐也,故盛气。惟灰心也,故怯懦;惟盛气也,故豪壮。惟怯懦也,故苟且;惟豪壮也,故冒险。惟苟且也,故能灭世界;惟冒险也,故能造世界。老年人常厌事,少年人常喜事。惟厌事也,故常觉一切事无可为者;惟好事也,故常觉一切事无不可为者。老年人如夕照,少年人如朝阳。老年人如瘠牛,少年人如乳虎。老年人如僧,少年人如侠。老年人如字典,老年人如戏文。老年人如鸦片烟,少年人如泼兰地酒。老年人如别行星之陨石,少年人如大洋海之珊瑚岛。老年人如埃及沙漠之金字塔,少年人如西比利亚之铁路。老年人如秋后之柳,少年人如春前之草。老年人如死海之潴为泽,少年人如长江之初发源。此老年人与少年人性格不同之大略也。任公曰:人固有之,国亦宜然。
.............................................................................................
红日初升,其道大光;河出伏流,一泻汪洋;潜龙腾渊,鳞爪飞扬;乳虎啸谷,百兽震惶。鹰隼试翼,风尘吸张;奇花初胎,矞矞皇皇;干将发硎,有作其芒。天戴其苍,地履其黄;纵有千古,横有八荒;前途似海,来日方长。
美哉,我少年中国,与天不老
壮哉,我中国少年,与国无疆
(节选自:梁启超《少年中国说》)

序章

目录

CONTENTS

01律师团动态

职业病律师团九月动态

02职业病讲堂

介绍职业病法律、以案说法

03创作园地

职业病律师团律师结合职业病律师团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所原创的文章

04大数据分析职业病维权问题

分析广东省职业病案例及问题

全域静默期间,职业病律师团竟然干了这件事....

2022年9月伊始,疫情再次卷土重来对全国各地发起猛攻。9月3日至9月4日,深圳各区发起静默接龙,职业病律师团所在的辖区亦难逃静默。因此,我团决定在静默的这两天里开展“集中答疑公益法律服务”活动,主要在微信群中解答广大职业病病人的职业病法律维权疑难。此次活动已圆满结束,提问者络绎不绝,我团成员逐一解答,应接不暇。现提炼各典型问题,以供读者交流探讨。
一、待遇问题
首先,群友提问: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流程已走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也出来了。但是在疑似职业病期间公司没有调岗,在住院治疗期间没有工资,这种情况下应该怎样争取自己合理的待遇?

职业病律师团管铁流律师解答:
疑似职业病观察期间如果是住院治疗的,可以主张停工留薪期待遇。如果出院后单位有意不安排工作,也不影响按原工资标准主张待遇。

01

律师团动态

二、离岗?离职?
其次,是一个典型的“离岗体检与离职体检的区别”的问题,有的群友认为:离岗体检与离职体检听上去差不多,但实质上是用人单位玩的“文字游戏”,不辞工为什么要去做离岗体检呢?因此离岗体检应当选择不去!

职业病律师团李剑桥律师解答:
离岗只是单纯离开当前岗位,不等于解除劳动关系,更不是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无论体检是否有疑似职业病的症状,离岗体检都不是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相反地,如果是非用人单位的原因未进行离岗体检的,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

三、异地就医
再次,群友提问:有医疗依赖了,怎样才能回老家看病和报销?

职业病律师团刘老师解答:
理论上异地就医要报销,应当到参保地医保中心提出异地就医申请,并且只要有转院手续就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异地治疗的交通费和食宿费。但是实务中要看各地人社局的规定,建议向当地人社局了解清楚。

四、社保问题
最后,群友提问:七年前离职,公司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现在想让公司补缴社保应该怎么做?

职业病律师团陈雪儿解答:深圳规定劳动部门行使监督企业缴纳社保的权限是两年,现在已经过了劳动部门可以行使权力的期限。所以建议可以向与公司协商,若协商不成应先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再要求公司补缴社保。

将来,我们团队会再次组织“集中答疑公益法律服务”活动,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加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2022年5月10日至2022年6月10日,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组织举办了企业合规师(高级)课程培训。华商(龙岗)所管铁流律师参加了该培训,完成了75学时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具备了企业合规师(高级)岗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获得了《岗位能力培训证书》及《新职业技能项目证书》。
企业合规师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于2021年3月联合发布的18个新职业中的其中一种。该职业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意味着企业合规师正式得到了国家认可,也彰显了合规管理对于当下国内企业的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管铁流律师获得企业合规师(高级)资质

管铁流律师认为,企业合规管理与企业合法经营、企业风险控制等既有交叉更有区别,企业合规是在过往合法、风控基础上对企业可持续经营发展的更高要求,包含着企业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全面遵守,也包含着在社会责任层面、公司正义层面的自觉自律,诸如反企业腐败、反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数据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均需企业全面合规。
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同样实行生产经营单位(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制,我国这种特殊的职业安全卫生领域的制度设计,表明立法者从一开始就不仅仅关注企业在最低层面的守法遵章,更期待企业激发自身社会责任感,以对员工生命健康的最高尊重、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审慎呵护为出发点,做到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而这,恰恰是现代企业合规的真正要义,二者可谓不谋而合。
管铁流律师获得企业合规师(高级)资质,不仅意味着职业病律师攀登团队的业务能力在原工作领域的专业深度的纵向延伸,也同样意味着在新工作领域的横向拓展。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攀登团队将继续保持攀登精神,积极进取,力争上游,为广大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

李剑桥律师为在校学生开展公益法律讲座

2022年9月22日下午两点,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职业病律师团李剑桥律师为深圳市建文外国语学校学生开展公益法律讲座。李律师结合热点新闻向广大学子普及了《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法律知识,同时李剑桥律师就职业病病人遭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损害方面进行了介绍,得到了学生们的热烈反响。

祝贺陈雪儿律师喜领执业证!

2022年9月16日,星期五,阳光明媚,秋高气爽。
上午,一封由广东省司法厅特快专递到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的邮件被送到陈雪儿律师手中,打开来时,编号为14403202211520350号的律师执业证,印装精美的深棕封皮和金色大字“律师执业证”,赫然映入眼帘。

恭喜陈雪儿律师正式执业!
祝贺职业病律师团第三位专职执业律师就此诞生!

管铁流律师为低碳城产业园区开展安全生产法律风险讲座

▲管铁流律师线下开展授课现场
为助力打造更优“法治园区”,践行“法治先行”要求,进一步帮助企业有效防范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推动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管理。9月29日下午,职业病律师团管铁流律师在坪地街道司法所及坪地街道普法办的组织下,开展了坪地低碳城园区公共法律中心“线上+线下”法治讲座。
管律师结合大量生动的实践案例,对安全生产法律风险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和深刻具体的分析。从用工管理、业务发包、场地出租、证照使用、危险化学品、有限作业空间、特种作业、主体责任制等多个方面的安全生产法律风险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讲解。各企业均积极参与学习,线上收看的观众达7000+人次。此次讲座圆满结束。

▲线上同步转播

管铁流律师逐条点评《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

【2001版】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2011版】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2016版】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2018版】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02

职业病讲堂

▲管铁流律师点评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义务的原则性总体规定。
职业病可防难治甚至(至少当前)不可治,所以,职业病防治,防重于治!
职业病系因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接触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职业病产生在职业劳动中,自然也应当防范、控制乃至终止于职业劳动中。职业与职业劳动,依附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物理场所,也受制于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制度要求。劳动者虽有完全的生命意志与行为能力,但在职业与职业劳动时空范围里,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职业管理。在职业劳动语境下,用人单位对生产经营环境的设定、调整乃至消解,具有相对(有时甚至是绝对)的主导权。很多时候,如果将职业劳动比喻为一场饭局,用人单位端上什么菜,劳动者就得吃什么菜,基本没有太多的选择权。除非劳动者发现工作环境、工作内容存在明显的危及生命健康的重大风险。

正是基于用人单位对生产经营环境的主导地位,立法机关才设定了职业病防治的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制(顺便提一下,安全生产也一样):你生产,你管理,自然你负责。在相对封闭、独立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物理场所,用人单位用什么设备和原材料、怎么组织生产、怎么安排劳动者等等,一整个生产经营与职业劳动过程都在用人单位的摆布中,哪怕是监管部门,受制于人力等资源条件,更出于尊重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也不可能自始至终和事无巨细地监管,象个婆婆一样,即使是象深圳这样沿海相对发达地区,监管力量与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的匹配也远远达不到贴身的要求。
事实上,也不需要。
强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压实主体责任,才是从根本上防治职业病的有效举措。这一点,无论怎么强调都不为过。现实中举凡出现职业病防治问题,无论是职业病个例的确诊,还是群体性爆发,必定存在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的疏漏或者违法。
自然,怎么样才能让用人单位重视、做好职业病防治,技术上有要求,管理上也有门道,但根本上,还得靠法治的力量:让用人单位知道其义务、责任,从告示、培训、提示到警告、赔偿、处罚,从一到万,从权利到义务,从责任到后果,企业合规,说到底还是脱不了最基本的法治意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主体责任制是职业病防治的牛鼻子,牵着走,必要时抽一抽。

(本文作者:管铁流)

大逆转!珠海职业病民事赔偿案二审彻底改判支持患者主要诉求

一、案情简介
 2017年7月,易师傅入职珠海某公司从事磨机操作员工作,因工作中接触粉尘且公司未提供有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导致易师傅在2019年9月被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贰期,同年11月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2020年12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肆级。
二、法院判决
  本案经一审、二审和执行阶段。一审过程中,法院对职业病律师团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提出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表示认可,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除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外,尚有获得赔偿权利。而司法鉴定所因《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中无相关评定标准,对易师傅申请的鉴定出具了《不予受理函》。一审法院据此认为,易师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判决不予支持易师傅的全部诉讼请求。

(图为:二审判决内容)

现本案已到执行阶段,因执行部门调查发现该公司基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职业病律师团遂向商事服务局申请调阅该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发现该公司在诉讼期间两名股东在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下无偿转让股权,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故职业病律师团申请追加法人代表及变更前股东,要求三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对本案承担责任。后法院依法裁定追加三人为被执行人。

(图为:执行裁定书部分内容)

三、律师说法
对此问题,职业病律师团李剑桥律师已撰写《职业病律师团 | 鉴定标准存在法律关系?》一文,文中详细阐明了:所有的人体损伤都属于人身损害,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工伤职业病属于特殊的人身损害,所以两种损伤、两个标准是一般和特殊的包含关系,而不是对立的并列关系。

一审法院错误地扩大了原告方所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对原告方所运用的法条设置了门槛,错误解读了法条与证据间的关系,落入了证据应用极端化的窠臼。所幸,二审法院更正了一审法院的错误,让被侵权者获得了应得的赔偿。

(本文作者:陈雪儿)

职业性白血病六级伤残,一审支持民事赔偿76万,二审......

职业性苯中毒五级伤残患者蔡某,自2013年11月起入职某塑胶模具公司从事加工作业,2015年4月急性白血病发作,长期住院治疗并接受骨髓移植手术,2016年3月被确诊为职业病,随后被认定为工伤,至2018年7月被鉴定为六级伤残且存在一般医疗依赖。2021年5月,蔡某委托职业病律师团代为起诉所在单位,索赔工资差额5万余、护理费22万余(长期由其丈夫护理,丈夫正常月收入6千余)、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72万余等过百万民事赔偿。用人单位认为蔡某诉求超过诉讼时效,且未经劳动仲裁前置处理,其民事赔偿项目与工伤保险项目重复,诉求无理,不应支持。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直到2021年5月才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随后提起本案诉讼,“显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诉求均为人身损害赔偿,且已领取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与被告不存在工伤保险待遇上的争议”,故本案无需劳动仲裁前置;至于职业病民事赔偿诉求,系基于用人单位的侵权过错,应当支持,“否则,可能会导致用人单位因为为劳动者参加了工伤保险待遇而减弱对劳动案例保护条件的投入与维护。”现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尽到了职业病防治义务,故应认定对原告患职业病存在过错,应对原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图为:深圳市宝安人民法院针对诉讼时效的说理)

2022年4月,一审判决支持蔡某各项民事赔偿76万余元。

(图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针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说理)

目前,因用人单位提起上诉,本案尚在二审中,近期(9月27日9:30分)将开庭。
必须指出的是,本案一审判决于2022年作出,此时,距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开始普遍支持后复又首次驳回职业病病人民事赔偿诉求,已过去又两年,两年来,深圳中院屡屡作出类似判决,虽然也仍有个别判决继续支持,但总体上深圳中院似乎铁了心要将同类裁判标准坚持到底,而相关审判人员给出的答复要么是最高人民法院有新的裁判标准,要么是上级法院有统一规定,等等,但所有这些不予支持职业病民事赔偿的理由压根就经不住推敲,也从未见上级法院的正式规定。而就在二审法院一再改判之时,宝安区人民法院(有相当数量的个案主审法官)坚持不懈一如既往地支持职业病民事赔偿,相关法理阐述备为精当,足见该院对职业病病人的友好,也足见职业病民事赔偿诉求的合法有理。有理由相信,职业病民事赔偿,深圳迟早会拨乱反正。

(本文作者:管铁流)

公司是谁的?

面对这个问题,财大气粗的老总们可能会挺起骄傲的小胸脯,理所当然认为企业的一切都是自己的,往往还能加上一句:“是我给了你们这些工人工作的机会,还不感谢我?”而劳动者们也往往是无可奈何地表示同意。
这个答案不能说是有漏洞,只能说是与正确完全不沾边了,至少在法律上不是这样。
首先,公司的财产归谁所有?根据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公司制度,包括我国的,法人的财产是归法人自己所有的,法人以其自身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这里是法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更不是股东。
很多人都搞不清楚“法人”这个概念,认为法人就是法定代表人,就是公司老总,可谓离题万里。
法人并不是一个真实存在的人,而是指一种组织,比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当然还有其他类型的法人,比如基金会等。也就是说如果你在某某厂打工,某某厂属于有限责任公司,那么你工作的某某厂就是一个“法人”。
为什么叫法人呢?法人,法人,就是本来不是人,法律上把它当成人,这个法律上的人有出生有死亡,有自己的财产,还能自己承担责任。那我们这些人在法律上叫什么呢,叫自然人,因为我们本来就是人,不需要法律特别把我们当成人,所以自然而然就是人,简称自然人。

03

创作园地

法人的概念是罗马法最大的贡献,不亚于印度人发明了“0”,毕竟把一个组织在法律上当成人这种事情除了脑子有坑的古罗马人能想到,相信世界上再无第二家了。但古罗马人也没想到,法人这个概念在罗马法复兴后,成为了一切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可以说,没有法人的概念,就没有现代公司制度。
所以,既然公司是法人,法人有自己的财产,所以公司的财产其实都是公司的,而不是老板的,虽然表面上看公司的机器设备可能是老板和股东投资买的,但这些机器设备一旦投入公司生产,那就不再归老板和股东所有了,而是归公司所有,就算是老板和股东,也不能随意动用公司的财产,因为公司属于法人,私自动用公司财产相当于偷另一个人东西,严重的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比如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老板和股东只能根据股权比例,在公司赚取的利润中分红,对于如何处置公司财产,必须要经过股东会决议等严格程序。
那么就引申出另一个问题,既然公司的财产是公司自己的,那么公司是谁的呢?
老板们可能再次挺起骄傲的小胸脯,理直气壮地说:“那当然是我们股东的。”
这个答案倒是有一定道理,公司虽然是法律上的人,但毕竟不是真人,没有脑子,公司的一切活动目前都是由股东会决策、董事会执行、监事会监督的,所以也可以说公司是股东的。但股东会实际上是公司的组成部分,就好比人的大脑,股东就好比大脑里的神经元,说公司是股东的,就好比说人体是归神经元所有的,听上去无比滑稽。

我们在这里不讨论这种法律规定是否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一切财富都是源于劳动以及剩余价值理论等,因为会被封号,只在法律规定基础上讨论现实情况。
虽然公司实际上是由股东决策运转的,但就好比人要活着不能只有个脑子,还得有肌肉、骨骼、血液、内脏,所以没有工人公司这个法人也是活不下去的。我国《公司法》第18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对公司进行民主管理,同时组织工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工人同样享有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权,公司不仅属于股东,也属于其他成员,特别是劳动者,这一点很重要,劳动者尤其需要树立这种观念,不要觉得公司里的东西都跟你没关系,被拖走了你也无能为力。只是《公司法》规定的职代会制度只有国企是必须建立,私企并没有强制规定,所以至今我也没在任何一家私营公司里看到所谓的“职工代表大会”,可谓黑色幽默。至于工会的现状,大家都清楚是怎么回事,在此前的文章中也已经陈述。

前面所说的都是理想状态下的,但如果公司经营不善要倒闭破产,好比人病入膏肓奄奄一息,这个时候就好比老人要考虑遗产继承问题,公司也要进行破产清算。如果这个时候公司欠劳动者工资、工伤待遇等,那么劳动者就成了公司这个法人的债主,债主的钱没还,法人怎么能随便死呢?所以这个时候劳动者就有申报破产债权、获得财产分配的权利,而且工资等破产债权在破产中是法律规定必须优先分配的,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法定的第一大债主,公司的财产实际上是首先归劳动者所有的,劳动者的工资等结清了,其他债主再分,全部分完了还有点残羹剩饭股东才能舔点盘子。
总结成一句话就是,公司的财产归公司所有,股东、劳动者都有权进行决策,公司破产时劳动者优先分配。
所以作为劳动者,你还会觉得公司的一切都不属于你、跟你没关系吗?如果有人要偷偷搬走公司的机器设备、转移财产物资,偷公司财产把它变成私人财产,导致公司破产后你们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根本无人支付,你还会无动于衷吗?
没错,我说的就是偷,未经工人和工会同意、未经法定破产程序,转移公司的一切财物,在法律上,跟盗窃和抢劫没有任何区别。

(本文作者:李剑桥)

再谈济钢尘肺案:同一法官,同类争议,前后裁判截然不同......

后续又接到济钢尘肺患者发来的信息,主要的意思,还是对“同案不同判”的困惑。
经患者提示,笔者再次上网检索,结果还真是有惊人发现,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信息均来自网络公开,文章立意绝非针对具体个人,而只是希望通过抛出问题,以期引发思考,更重要的,是对此类问题的妥善化解。
信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检索步骤:
1、随机确定以“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山河铁矿”为关键词,检索得案例仅1篇:《上诉人河南省济源钢铁有限公司铁山河铁矿与被上诉人曹小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2)济中民二终字第94号。
说明:以下信息比较重要
(1)二审判决落款时间:2012年5月29日;
(2)本案一审判决确认患者与铁山河铁矿存在劳动关系,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吕振军、审判员孙东杰、代理审判员段雪芳。
2、改以“铁山河铁矿”为关键词检索,得裁判文书456篇;
3、再分别以“吕振军”、“孙东杰”、“段雪芳”三位法官作关键词在上述456篇裁判文书中进一步检索,结果:
(1)以“吕振军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检索,显示“暂无数据”

(2)以“孙东杰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检索,显示

(孙东杰法官涉铁山河铁矿相关裁判文书)
(3)以“段雪芳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检索,显示

(段雪芳法官涉铁山河铁矿相关裁判文书)

4、进一步分析上述孙东杰、段雪芳二位法官所涉相关裁判文书,可以看到:
(1)孙东杰参与的8份二审裁判文书,均形成于2020年及之前,均为铁山河铁矿不服一审判决确认与相关职业病病人存在劳动关系而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段雪芳法官参与的30份二审裁判文书,2016年及之前的19份裁判文书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提起上诉的亦均为铁山河铁矿,诉求亦为否认与相关职业病病人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的11份裁判文书中,有8份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3份则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段雪芳法官参与的2022年11份裁判文书,均系劳资双方共同提起上诉,而一审判决均确认铁山河铁矿应对相关职业病病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其中:有8份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书;另外3份则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书,撤销原判的理由均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具体何指,因未见相关一审判决书,无从置评。

并非结论的本篇结语:没有比济钢尘肺病病人诉求确认与铁山河铁矿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样的系列案更符合“同类案件”的类案标准了,相关法院在前后跨越10年的多份裁判文书中,围绕劳资双方究竟能否成立劳动关系,援引的裁判依据也完全一致,即《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但何以此前普遍确认劳动关系,到2022年忽然不再确认劳动关系,而只确认“用工主体责任”?
笔者无解......

(本文作者:管铁流)

老板跑了怎样?

一百年前鲁迅在北京女子高等师范学校发表演说《娜拉走后怎样》,他提出“梦是好的;否则,钱是要紧的”,要不然娜拉即便走了,“有时却也免不掉堕落或回来”。

今天我们劳动者同样面临一个更严峻的问题——“老板跑了怎样”,原因同样是“钱是要紧的”。
受近年来新冠疫情及严峻的国际经济形势影响,国内经济下行压力陡增,导致珠三角地区企业不堪压力或倒闭或转产或搬迁,然而不少企业并不依照《公司法》或《破产法》的法定程序进行破产清算或重整,而是老板卷款跑路、机器设备转移、厂房退租,只留一个工商登记的公司空壳。

此前我们已经讨论过,公司财产属于公司自身,既不归法定代表人所有,也不归股东所有,而是受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共同管理控制,公司清算时应当优先清偿劳动债务,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无权擅自转移公司财产。公司企业,不仅包含着劳动者在特定情形下享有的特殊财产权益,其存续也是劳动者的衣食来源、生活根本,前述未经法定破产清算程序即转移财产逃匿,不仅违法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益,也将使劳动者突然失业丧失生活来源,其恶劣程度不亚于盗窃与抢劫。
那么老板跑了该怎样呢?
劳动者可能难以察觉法定代表人或股东转移企业资金,但过去经验证明,转移机器设备还是较容易发现的。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在法定代表人或股东违法转移机器设备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采取前述法条规定的“自助行为”,阻止非法转移企业财产。
当然“自助行为”属于《民法典》新增的条文,目前对于“自助行为”缺乏明确规定和实务指导,但实施自助行为至少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后续)

第一,切记不要以集体怠工等方式实施,原因不解释;
第二,切记不要与他人发生冲突,特别是群体性冲突,防止成立《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等情形;
第三,切记在实施“自助行为”后第一时间内报警或向工会、劳动监察、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即使这些部门无法处理,至少符合《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不至于转化为违法行为;
第四,在发现转移资产的苗头后,劳动者需要尽可能想办法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甚至先予执行,尽可能降低损失,然后想办法在一个月内立案,虽然在一个月内提出完备的劳动争议等诉讼请求有难度,但先起诉一部分还是可以的。
之所以有这些注意事项,是因为在鲁迅所说的“钱是要紧的”之前,还有个更重要的问题,就是“命是要紧的”。

(本文作者:李剑桥)

04

大数据分析职业病维权问题

谈谈广东省职业病案:法院支持的赔偿项目是什么?

信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检索步骤:
1、地点:确定以“广东省职业病”为关键词。
2、时间:近三年。
3、具体案例:
(1)案例1为公司提起再审,案例2为劳动者向检察院申诉后检察院向法院提起的抗诉。两个案例均围绕了职业病患者是否在享有工伤待遇后还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对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用人工单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案例1:2021年判决)

(案例2:2020年判决)

(2)案例3和案例4均为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并提出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残疾赔偿金性质相同的意见。对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扣除后计算出公司方应付的残疾赔偿金金额并无不当。

(案例3:2021年判决)

(案例4:2020年判决)

(本文作者:陈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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