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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登》第22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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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登

本期导读

管律师读法|学好用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条)
不同鉴定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区别?
法官提出职业病患者需做司法鉴定能否拒绝?
针对职业病诊断标准越来越严格,关键材料已完全符合鉴定职业病,但却无法鉴定究竟是为何?

世上无难事,只要肯登攀

2022年11月 第 22期

目录

contents

01

律师团动态

□  职业病律师团举办第18期线上公益讲座
□  职业病律师团举办第19期线上公益讲座
□  职业病律师团举办第20期线上公益讲座
□  职业病律师团举办第21期线上公益讲座

02

职业病讲堂

□  管铁流律师读《职业病防治法》
□  注意区分不同鉴定
□  职业病患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03

创作园地

□  职业病诊断标准趋严,你怎么看?
□  法官要求做司法鉴定能否拒绝?
□  职业病病人投诉用人单位违法,
    行政机关不能这么做
□ 接触史、既往史、临床症状完全符合,究竟还要怎样的资料才能确诊职业病?

04

大数据分析职业病维权问题

□  大数据分析广东省职业病民事赔偿案件

职业病律师团第18期线上公益法律讲座回顾

2022年9月30日晚七时,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职业病律师团管铁流律师通过微信视频号平台(账号为:gtlsz123)直播,讲解了《近期职业病法律维权动态与应对》。
管铁流律师重点围绕广东省职业病法律维权状况,分析了目前广东省职业病维权的难题及应对措施,并解答了观看直播的观众的疑惑。
主要问题有:
1.广东省各地区民事赔偿情况;
2.患职业病后被用人单位随意调岗应该如何应对?
3.医疗依赖与工伤复发之间的区别,被认定为不属于工伤复发怎么办?

管铁流律师认为:
1.广东省各地区民事赔偿各不相同,甚至于同一地区也存在不同。因此对于民事赔偿,需要劳动者具有坚定的信念去积极争取,再是需要有专业的律师加以辅助。最后,随着个案支持逐渐增多,职业病律师团相信未来还是光明的;
2.这个问题首先要看个案的具体情况,若调岗后工资待遇没有大幅下降或者与其他同岗位的劳动者相差不大的话,用人单位可能就不存在违法的情形。但如果出现了个别患者遇到的极端情况,从月入过万到拿着基本工资的话,就要积极的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要做的是拒绝用人单位的调岗,然后就是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最后要做到心平气和的维权,不要出现过激的行为;
3.职业病与工伤始终是有区别的,一些职业病根本无法治愈,因此不存在复发的可能,这里要强调的是,应当支持患者对于后续治疗费的主张,而不是着重于是否为工伤复发。

2022年10月14日晚七时,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职业病律师团管铁流律师通过微信视频号平台(账号为:gtlsz123)直播《调岗与应对》。
管铁流律师引用实务中接触到的案例作为切入点,分析目前法律对于职业病患者调岗的规定(主要引用了《民法典》、《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等),同时针对调岗可能出现的套路进行讲解,职业病患者要有足够的判断力去判断自身的处境后再谈维护权利。最后,管铁流律师以如何应对调岗问题作为结尾,并向观众强调要采取坚定但要温和的方式提出异议。
调岗问题在职业病患者中十分常见,企业出于保证其利益的考量,往往采取“冷暴力”的方式向患者施压,因此身为劳动者又是职业病患者的您,要更加重视此问题,更加妥善的处理好调岗问题。

第19期线上公益法律讲座回顾

攀登

第20期线上公益法律讲座回顾

2022年10月21日晚七时,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职业病律师团管铁流律师通过微信视频号平台(账号为:gtlsz123)直播《职业病后续医疗期:待遇究竟怎么算》。
对于职业病后续医疗期的待遇问题,管铁流律师主要介绍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强调实务中对该条文的理解运用应准确,否则将会导致职业病病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 文/管铁流

管律师读法|学好用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条)

【2001版】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11版】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16版】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
【2018版】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条乃《职业病防治法》开篇之总括,所谓开宗明义,对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予以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包括:
1、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职业病防治,技术是基础,制度是保障,没有技术力量,防治职业病等于是笑话,但没有好的制度保障,技术也难以有效发挥力量。尊重技术,严格制度,有机结合,才可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要注意的是,“职业病危害”与“职业危害”并不等同,这也是“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分野。
2、防治职业病。防在先,治在后,职业病防治,可防而难治。明白了这个根本,才能理解对职业病怎么样强调预防都不为过。而防治职业病,最重要的是强化和落实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同时,对已经遭遇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包括已经确诊职业病和因种种原因尚未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法律需要保障其享受相应的待遇,比如治疗,比如生活。
3、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本项立法目的排在“发展”之前,表明立法者意图确立重视人权的人本思想。防治职业病,首先和直接的价值,就在于保护一线劳动者的健康。历史来看,衡量一个时期一个地方一个行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成效,职业病受害者的规模、损失与保障救济程度,注定会成为最终的、也是唯一的标准。

4、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强调“社会”发展,是《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大修时增加的重要内容,且一经增加,延续至今再无更改。有效防治职业病,终极目的还是为了发展。只不过,法律所推崇的发展,与通常意义上的发展并不简单等同。首先,本条规定的发展,是经济与社会整体意义上的发展,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发展。
《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根据,是宪法,不是《民法典》,也不是《劳动法》,而是与《民法

与劳动者权利义务相关的《宪法》条文包括: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

编者按:管铁流律师点评《职业病防治法》现已在微信公众号更新至第十五条,本期刊仅编写了第一篇,感兴趣的读者关注“职业病法律”微信公众号即可阅读更多管铁流律师对《职业病防治法》的点评。

典》、《劳动法》处于同等效力位阶,居于职业病防治领域基本大法的基础性地位。虽然,《民法典》与《劳动法》中有关基本民事制度、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规定同样要在《职业病防治法》中得以体现,但职业病防治举凡生产、监管、保障、法律责任等均有其特殊性,比如,职业病语境下的劳动者其所享受的待遇就并非《工伤保险条例》所能完全涵盖,实务中需要特别注意。

的劳动就业训练。”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上述规定中,加强劳动保护、改判劳动条件,对特定困难的劳动者由国家和社会给予物资帮助,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根本性质的内在必然要求。
对《职业病防治法》第一条的准确把握,是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问题和法律维权的基础和前提。职业卫生监管,职业病保障,职业病民事赔偿,乃至职业病刑事责任的提出和认定,都可从本条正本清源。

◎ 文/李剑桥

司法鉴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的区别

经历过职业病民事诉讼的劳动者应该都会产生这样的疑惑:为什么已经做了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了伤残等级,甚至已经经过多级、多次劳动能力鉴定,法官还是要求重新做鉴定?需要注意的是民事案件中法官要求做的是司法鉴定,姑且不论职业病案件是否应当做司法鉴定的问题,司法鉴定与劳动能力鉴定本身是存在巨大差异的。
司法鉴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第一,实施鉴定的主体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实施,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性质目前不明确且存在较大争议,其成员包括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但其办公室设在人社局并受人社局管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办公室一般属于人社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注意是办公室,即日常办事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本身严格来说并不属于政府机关,但其工作内容具有一定的行政行为属性;而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实施,一般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受司法局管理,司法鉴定机构独立开展司法鉴定,其鉴定行为均由自身承担责任,与行政机关或其他司法鉴定机构没有关系。

第二,鉴定内容与范围不同。劳动能力鉴定主要对工伤和职业病劳动者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多数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还对停工留薪期、工伤医疗期及配置辅助器具等问题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的范围远远大于劳动能力鉴定,主要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及其他司法鉴定,职业病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主要是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伤残等级鉴定、医疗期误工期护理期“三期”鉴定及后续治疗费鉴定等。
第三,鉴定依据不同。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而司法鉴定主要依据各种司法鉴定国家标准,其中伤残等级鉴定、三期鉴定等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第四,鉴定程序不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劳动者提交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病历材料等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开展鉴定;而司法鉴定一般由办案机关如法院、公安机关委托,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指定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开展鉴定。
    司法鉴定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都有广泛应用,在人身损害领域除劳动能力鉴定和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开展的伤残鉴定外,还包括一类特殊的司法鉴定即伤情鉴定,伤情鉴定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主要用于在刑事案件中判断轻伤重伤及其级别,以确定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职业病患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得了职业病后,是否意味着与所在的用人单位形成了绑定?是否意味着用人单位的不合理安排岗位或者降低薪资只能通过一次次的诉讼解决?
答案是否定的。
但如何妥善的解除劳动关系却是需要仔细思考的,否则是要吃大亏的。法律与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不依照法律规定擅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甚至于在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未采取合适的词汇也将面临责任自负的问题。因此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要进行谨慎考虑,尤其是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一旦解除劳动关系可能要面临后续医疗保障的问题。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如有以下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对于职业病患者而言,理由往往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或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两类。前者用人单位可能会采取将劳动者调离至闲杂的岗位,如门卫、清洁工等,甚至是安排形式上的岗位培训,让劳动者实际上不参与劳动;后者是劳动者患职业病前后的薪资待遇发生不同,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足额发放工资,甚至是已经经过法院的判决但仍然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 文/陈雪儿

这些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注意的是,在书面告知中要列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即:因为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还是因为用人单位未安排合适的岗位等原因。切忌在书面告知中含糊其辞,笼统概括一句申请于某年某月某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否则,罹患职业病后的劳动者将失去经济补偿金等赔偿。即使是诉诸仲裁庭、法院,因为这一份已经亲手签名提交的申请书,仲裁员、法院也会认为系劳动者自己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过错。

◎ 文/管铁流

白细胞从4到3.5、潜隐期从1年到2年:职业病诊断标准修改趋严,你怎么看?

因为要参加一个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会,关于职业性白血病的省级鉴定,我这个医学外行不得不临时抱佛脚,查阅相关资料,包括法律法规、卫生标准、文献资料。这一看,又有些发现并且不吐不快。
有关职业性苯中毒的诊断标准,2022年3月国家卫健委发布新标准,即GBZ68-2022,相比被代替的GBZ68-2013,改动了不少,按照新标准“前言”所注:
一是章节布局上作了调整:
二是“修改了慢性苯中毒诊断分级标准中血细胞计数的界限值,删除了白血病,量化了接触苯的职业史时间”:

三是“增加了附录A.4分级诊断中血细胞计数参考范围”:
“A.4 诊断分级中血细胞计数参考范围 慢性苯中毒诊断分级时,血细胞计数参考范围依据中国成年人群血细胞分析参考区间见WS/T 405。”
进一步检索WS/T 405,确实在其中表1“中国成年人群血细胞分析参考区间”所载,中国成年人白细胞计数(WBC)参考区间为3.5~9.5,中性粒细胞绝对值(Neut#)参考区间为1.8~6.3,血小板计数(PLT)参考区间为125~350。
继续检索WS/T 405,附录A“参考区间建立过程的相关信息”之“A.2.1 参考样本组的选择”明确为:“设计总体参考人群为我国成年健康人群......”,“A2.2.2 参考个体的选择”要求的筛选条件包括自觉健康、无相关疾病、近期未曾手术或服用药物等等。

两个问题想求教方家:
1、WS/T 405《血细胞分析参考区间》作为一个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其所规定的中国成年人相关血象数据的健康值参考区间白细胞计数下限为3.5;而作为一个职业卫生领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Z68-2013及之前版本规定的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的最低确诊要求中白细胞计数则是4,现在,强制性国标GBZ68-2022跟随推荐性行业标准WS/T 405将白细胞指标从4(作为职业病确诊指标的起点)下调为3.5(作为非职业人群健康指标的下限),前者系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特定人群的职业病最低确诊要求,后者为“全民”(似乎应该并不会特别去甄别是否特定职业人群)健康指标下限,两者真能无障碍接轨吗?不需要考量最关键也是最根本的职业危害接触这一显而易见的差异吗?
2、将相关职业病诊断标准中的确诊要求提高,必然导致众多同等病情的劳动者原来可以确诊为职业病而现在则不能确诊,这其中所考虑的因素主要是什么?医学进步了?人民体质提升/下降了?
为什么?!

无独有偶。
顺便查阅《职业性肿瘤的诊断》两个版本,GBZ94-2017与GBZ94-2002,其中关于苯所致白血病的诊断标准也同样趋严:

法官要求做司法鉴定能否拒绝?

◎ 文/李剑桥

《民法典》及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许多法院在职业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开始要求劳动者申请司法鉴定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确定伤残等级。由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中缺乏与多数职业病相对应的损伤项目,对职业性噪声聋等的伤残等级鉴定可能远低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许多劳动者对这种司法鉴定都比较抵触,许多人都提出疑问:“法官要求做司法鉴定能否拒绝?”
答案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第31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如果法官认为劳动者需要提供司法鉴定意见证明伤残等级,劳动者拒不接受鉴定、不提交司法鉴定意见的,很可能会被视为举证不能、证据不足,最终被驳回残疾赔偿金等与伤残等级相关的诉讼请求。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42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如果一审法官释明要求劳动者申请司法鉴定,劳动者没有申请鉴定,就会被视为放弃申请鉴定,即使在二审中申请鉴定,二审法院也不会同意鉴定申请,也就是说不申请鉴定会导致该项权利的永久丧失,无法得到救济。
另外即使一审法院认为不需要另外接受司法鉴定、直接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计算残疾赔偿金等数额,而未向双方释明司法鉴定事项,二审法院认为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则二审可能以事实不清或程序违法为由裁定发回重审,在此种情况下重新审理的一审法官需要进行释明,双方仍需根据释明要求申请司法鉴定。

职业病病人投诉用人单位违法,行政机关不能简单告知申请劳动仲裁

经常听到职业病病人抱怨:单位没发工资、没给医疗费、不安排治疗等等,向劳动监察投诉,却被告知走劳动仲裁,感觉劳动监察不管事。
对此,有必要提醒广大职业病病人和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特定违法行为,并不是必须、只能申请劳动仲裁,而完全可以选择先向人社部门投诉,如果人社部门不作充分调查而直接告知申请劳动仲裁的,当属违法!同样,对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监管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如果用人单位存在特定违法行为比如未依法及时配合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安排职业病病人治疗、拒不支付医疗费与生活保障费等,职业病病人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卫生行政部门亦应当依法及时查处,而不能简单告知申请劳动仲裁,否则违法!
实际上,关于劳动监察的职责,相关法律早有规定。
比如《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比如《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因此,如果因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安排加班、未依法缴费参保等情形时,劳动者并非只能申请劳动仲裁,而是完全可以选择不走劳动仲裁、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以求得解决。

◎ 文/管铁流

更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可从《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看到,该条例规定:
第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依法撤销立案。
对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属于投诉案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投诉人。公告、委托审计或者鉴定等期间不计算在办案时限内。
投诉事项属于未依法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经调查查实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对前款规定的投诉事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按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充分调查核实,仍无法查实相关事实,双方存在争议的,告知投诉人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等情形,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而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卫生行政部门同样应当依法及时履责。比如《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亦曾以再审裁定表明法院观点:
【裁判要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赔偿金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可以选择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地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予以解决。两种方式均系劳动者的法宝救济途径。劳动者未选择申请仲裁,而是选择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查实的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未依法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只有在经充分调查核实,仍无法查实相关事实时,才可以告知投诉人申请劳动仲裁加以解决。享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未经充分调查核实,便告知举报人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争议的,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违法行为。
上述司法观点,请参见(2019)最高法行申5262号行政裁定书——再审申请人曾健雄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案。该案中,劳动者因不服用人单位未依法通知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支付相应补偿等,向广州市人社局投诉,市人社局最初以双方存在争议而直接告知须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不服向广东省人社厅提出行政复议,省人社厅决定撤销市人社局的答复,因对省人社厅其他复议决定不服,劳动者提起行政诉讼,案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裁判驳回劳动者诉求。虽然从裁判结果来看,劳动者并未胜诉,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行政裁定书中却清楚表明了上述裁判观点。
总而言之,维权道路不止一条,并不是所有纠纷都得“打官司”,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职业病病人也完全可以(很多时候甚至是优先选择)求助于行政监管,“激活”卫生、行政等相关行政职能。

今天只发图。
因为,有图有真相。
医学问题,又是职业病省级鉴定,我们不敢“妄议”。
但聪明的,请你告诉我:
——接触史、既往史、临床症状完全符合,究竟还要怎样的资料才能确诊职业病?
——又或者,你能否透露哪怕一丝丝风,指出究竟是什么特殊问题什么高深理论什么人才逻辑导致患者始终无法确诊职业病?!

接触史、既往史、临床症状完全符合,究竟还要怎样的资料才能确诊职业病?

◎ 文/管铁流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右图为:2021年9月2日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左图为:2022年10月11日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次诊断鉴定结论载明:临床确诊白血病,但无明确的过量苯接触史,且既往无职业性慢性苯中毒病史。

(上图为:职业病鉴定补充陈述书)

患者提供的陈述意见显示:本人一向身体健壮,亦无家族血液方面遗传病史;有明确的职业性苯环境接触史;同事中有多人被确诊为苯所致职业病。

尤为重要的是,用人单位某集装箱公司隐瞒了患者曾经三次的职业健康体检信息,其中有两次的血象严重异常,白细胞高达正常值数倍,从时间上看,该血象异常发生于患者出现白血病症状两年以前!

大数据分析广东省职业病民事赔偿案件

◎ 文/陈雪儿

信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检索步骤:
1、地点:确定以“广东省职业病”、“侵权责任纠纷”为关键词,显示自2013年至2018年职业病案件呈现波动性增长,2019年的案件数量达到八年间最高峰,此后案件数量梯式下降。

(图为:广东省近八年职业病案件数据)
其中,案件数量以民事案件居多,行政案件次之。因制造业较多接触化学物品类,建筑业较多接触粉尘类导致职业病多发。

2、针对职业病患者的诉讼,被运用较多的《侵权责任法》及相关解释系针对医疗费、交通费及营养费等具体赔偿项目,《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运用涉及工伤保险待遇。《职业病防治法》法条修改前后总共被运用了557次,说明该条文仍系职业病患者诉求民事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

3、部分案件仍然需要通过再审程序解决,因此审理期限会比一般案件呈现出周期长的特点。平均审理期限在118天。

4、一审裁判结果获全部/部分支持的居多,其中以部分支持占总体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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