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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热点问题 “一问一答”手册

其他分类其他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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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期)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税务局
                    2023年7月

为了切实解决好纳税人、缴费人最关切、最急需的问题,积极贯彻“以数治税”的理念。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税务局多渠道收集当前纳税人、缴费人最关切的税费热点问题,我们集中对在涉税问题和税费业务的办理过程中发现的疑难问题,进行逐一解答。如果您对这些问题也有疑问,请翻阅我们的电子书进行查阅。如果您还没有找到相关问题的解答,欢迎您拨打我们的咨询电话0471-6112366,一定给你满意的答复。
我们会每月持续编制《税费热点问题“一问一答”手册》,为您提供精准辅导。本次收录的相关政策文件截止到2023年7月9日,如遇国家税费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或以明文规定为准。

序 言

The preface

目录

catalogue

税费热点问题“一问一答”手册

1.纳税人缴纳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吗?

一、税种类政策问题

(一)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税2017(90)号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

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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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2.建筑企业只能先开票再预缴增值税吗?

没有规定建筑企业只能先开票再预缴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不同项目建筑服务,申报增值税时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需要分项目抵减吗?

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不同项目建筑服务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因此,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不同项目建筑服务,需分项目预缴税款,每月正常申报增值税时,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不需要分项目抵减。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的规定。

4.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费热点问题“一问一答”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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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6.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减免政策?

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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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行为税政策

1.房屋大修停用期间是否缴纳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规定:“一、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规定:“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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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热点问题“一问一答”手册

 1.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三)企业所得税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 7月、 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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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政策问题

1.纳税人如何办理跨省迁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的规定:“优化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
(1)优化迁出流程。纳税人跨省迁移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以及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告知纳税人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权益等信息,以及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经纳税人确认后,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有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
(2)优化迁入流程。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税务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并提醒纳税人在迁入地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3)明确有关事项。纳税人下列信息在迁入地承继:纳税人基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
纳税人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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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票类问题

      (一)纳税人开具数电票时出现弹窗提示“当前未查询到购买方
纳税人信息,请确认是否继续开具”应如何处理? 

如果受票方是自然人,以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代替识别号录入时,系统无法识别但会弹出提醒框;如果受票方未办理登记信息确认,系统也会弹出此提醒框,受票方办理税务登记。

      (二)如果开具的发票都是数电票,报税时还用税控盘抄税
清卡吗?不抄税申报是否会比对异常?

 如果之前的盘未注销,是需要抄报税的,否则无法获取开票信息,会造成比对异常,进而暂停授信,阻断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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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的申报密码如何重置?

三、操作类

扣缴客户端申报密码是通过扣缴客户端进行信息报送、信息下载等操作的口令。若扣缴单位忘记申报密码,有三种方式可实现申报密码重置:
1.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个人所得税APP,通过【个人中心】--【企业办税权限】--选择对应企业--点击【重置申报密码】进行重置;
2.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通过【个人信息管理】--【办税权限管理】--【企业办税权限】--【查看详情】--【重置申报密码】路径进行重置;
3.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密码重置。若属于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需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全员全额申报时,其申报密码需联系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获取或者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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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数电票邮箱交付设置操作流程是什么?

选择邮箱交付需要维护发件方邮箱信息,若没有维护的话点击【邮箱交付】会提示未维护发件邮箱且显示维护发件邮箱界面,也可以直接在【税务数字账户】-【发件邮箱设置】设置发件邮箱信息。

请根据页面提示填写邮箱账号及密码,系统会根据填写的主流邮箱带出其他邮箱默认配置项(包括163邮箱、QQ邮箱、126邮箱、139邮箱、搜狐邮箱等),配置可修改。如非以上主流邮箱,请根据界面信息自行填写配置。
邮箱客户端授权码(邮箱设置-账户-开启服务-将POP3/SMTP服务与IMAP/SMTP服务选项开启-发短信),并复制到“邮箱交付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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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Q邮箱:在mail.qq.com 输入用户名密码登陆,点击页面【设置】,进入设置页面。点击进入【账户】选项卡,POP3/IMAP/SMTP/Exchange/CardDAV/CalDAV 服务页面,开启 POP3 与 IMAP 服务。如未绑定手机安全令牌,按提示发送短信,发送后点击“我已发送”即可,将授权码复制出来,备用;如已绑定手机安全令牌,操作如下:
 获取第三方授权码作为第三方登陆密码使用,获取授权码。点击生成授权码,输入手机安全令牌的动态密码。查看手机的安全令牌(手机软件名字为 QQ 安全中心, 需手机下载使用)。输入安全令牌,生成第三方登陆密码。填写相关信息至邮件发送设置(注意密码不是邮箱密码,是第三方客户端授权码)。

2.搜狐邮箱:在mail.sohu.com 输入用户名密码登陆。点击页面上方【选项】按钮,点击【设置】。点击进入【POP/IMAP/SMTP】页面, 勾选开启 POP3/SMTP 服务和 IMAP4/SMTP服务。初次进入,点击“保存”后,弹出手机验证,输入验证码,点击确定获取授权码。若曾获取独立密码(授权码),点击重置独立密码,后续步骤相同。将授权码复制出来,备用。填写相关信息至邮件发送设置(注意密码不是邮箱密码,是第三方客户端授权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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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9邮箱:在mail.139.com 输入用户名密码登陆,进入页面若为 3.0 版本,需要点击【升级版本 6.0】。点击页面右上角齿轮图标,点击【账户信息】,进入【设置】页面,分别勾选开启 POP3/SMTP 服务和 IMAP/SMTP 服务,点击【保存】按钮。点击【生成授权码】,弹出弹框,录入验证码,点击【确定】按钮。将此“客户端授权码”复制出来,备用。若曾获取授权码,可点击【查看】、【重置】、【删除】按钮,重新获取授权码。填写相关信息至邮件发送设置(注意密码不是邮箱密码,是第三方客户端授权码)。
4.163邮箱或者126邮箱:在mail.163.com或mail.126.com输入用户名密码登陆。点击页面上方【设置】按钮,点击【POP/IMAP/SMTP】,将页面中 POP3/SMTP 服务和 IMAP4/SMTP 服务全部开启,发送短信后,将授权码复制出来。填写相关信息至邮件发送设置(注意密码不是邮箱密码,是第三方客户端授权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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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点击【社保费申报】——【申报记录】——【同步】,即可同步本单位在所选申报日期范围内的申报记录数据。
点击页面中的【同步】按钮,在弹出的“请选择申报开始结束日期”窗口中选择需要同步的申报记录时间。
点击弹窗中的【确定】按钮,系统会显示同步数据的进度条,若同步的日期范围较大,则更新的数据量大,耗时长。
同步完成后,列表数据刷新,展示同步完成后的最新数据。若存在未缴费的社保费申报记录,系统会提醒存在未缴费的,是否立即缴费的提示信息,点击【确定】按钮,进入缴费页面,点击【取消】按钮,关闭弹窗,并停留在社保费申报记录页面。

(三)纳税人已申报社保费,但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中申报记录显示“未申报”或“已申报未缴费”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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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点击申报记录列表行右侧的【查看】按钮,即可打开该笔社保费申报记录申报明细页面,查看申报明细数据。
点击【打印】按钮,弹出打印预览页面,支持打印“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
点击【导出】按钮,可以导出“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

(一)如何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四、社保缴费类问题

1.享受主体: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2.优惠内容: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3.享受条件:
(1)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不区分行业,也不区分企业类型,所有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均可享受;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规定,确定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地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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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生态学原理、市场经济理论和系统工程方法,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形成经济上和生态上的两个循环,实现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现代经济体系。发展生态经济既符合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也是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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