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3期
总第3期
天津市滨海公证处内部资料
党建
目录
秋天来了。这是一个神奇的季节,明明天渐寒冷,却常常与暖意连在一起。大概是因为“金秋”的字眼,大概是因为累累的硕果,大概更是因为祖国的生日在这个季节。
今年是伟大的中国共产党100周年华诞,100年,栉风沐雨。“如果信仰有颜色,那一定是中国红”,神州大地同升一面旗,华夏儿女共祝祖国好。一年又一年,先辈们以实干为笔,以汗水为墨,在时间的画轴上记录赤子情深,在历史的苍穹上书写中华腾飞,才有了今天的江山如画,躬逢盛事,红旗漫卷,国顺家和。
100年,沧桑巨变,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中华大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踏上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先辈描绘的画卷在每个人眼前铺展,砥砺前行中接过笔墨,当以奋斗精神为底色,以为民情怀为暖色,以开拓创新为亮色,书写共和国又一程的波澜壮阔。
在这个温暖又不凡的季节里,《滨海公证》第三期姗姗而至。希望你有时间,可以读读她,看看在这一个夏天,这些人又做了什么。你想到的公证那些事儿,他们可有做得更好,你想不到的公证那些事儿,他们可又拓展了新边界。希望这一本小册子,能记录滨海人的一年又一年,也能温暖你的一年又一年。
卷首语
catalogue
01
本期
目录
司法部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
政策
指导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统筹研究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工作改革方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服务更加便捷。优化公证服务,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便利人民群众生活、促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并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优化公证服务 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明确到2021年底,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告知承诺制度得到普遍落实,将公证业务执业区域分类推进放宽至省一级,公证办理难繁慢的局面明显改观;到2025年,公证发展环境更加优化,“跨省通办”“全程网办”公证事项明显增多,公证利企便民体系更加完善,部门协同机制更加健全,基本解决公证办理难繁慢的问题,公证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公证服务质量和社会满意度显著提升。
《意见》下发后,滨海公证处结合我市相关要求,立足岗位实际,以群众需求为导向,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推出利企便民新举措、新方式,取得为群众办实事的新成果,做人民满意的公证处,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初心如磐,始终坚守。天津市滨海公证处自建处以来牢牢坚持公证为民初心,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指引,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解民忧纾民困暖民心。司法部《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司发〔2021〕2号)下发后,滨海公证处迅速对标对表,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一如既往以群众关切为聚焦点,一以贯之以群众利益为落脚点,优化公证服务利企惠民。
一、以“学”为先,筑牢思想根基
滨海公证处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结合处内业务工作实际,精心谋划安排,采取日常学习与专题辅导相结合、线下学习与线上互动相结合、集中学习与分组研讨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提升相结合的“四结合”方式开展学习,使用微信小程序开展“滨海公证处党史学习教育专项答题”活动、运用微信群进行“党史百年.天天读”“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应知应会”学习,除集中共学外,处内党员、公证员、准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分别组成小组研讨促学,形成了党员带动“示范学”、全体跟进“赶超学”、创新形式“全面学”的浓厚学习氛围。《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司发〔2021〕2号)下发后,全处迅速组织学习落实,对标对表司法部要求,统一思想,改进服务。
二、以“制”为基,专注提质增效
作为法律服务部门,滨海公证处着力于将学习教育的成果转化为利企便民、服务群众的实际工作成效,通过制度层面的完善,保障不断优化服务、提质增效。
(一)完善制度、明晰权能
为不断完善处内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精进服务,我处对标司法部《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将原有各项行政、业务等部门规范汇总,全面补充修正,内容涵盖公证处规范化建设实施纲要、处务公开、民主管理等行政规章9部;公证办证流程导引、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度等业务规章9部;处内财物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等财物规章12部;工会章程等工会工作规章3部。为进一步营造良好规范的工作氛围,确保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输出奠定了制度基础。
(二)细化举措,实事办实
我处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在完善原有“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等便民服务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出台八大“我为群众办实事”新举措,举措包括:开设“便民之家”;开展代为取证、“绿色继承”服务;建设“公证遗嘱中心”提供个性化服务;常态化开展社区驻点法律咨询;为退伍军人进行远程咨询服务;大力推广“零距离”远程视频公证;逐步扩大当事人“只跑一次”适用范围;引入司法鉴定公证窗口,推进“两全两快”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滨海
动态
03
02
天津市滨海公证处落实司法部《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文件纪实
利企便民,我们一直在路上
为提升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领域、多样化法律服务需求,近日,我处研发公证专用摇号软件,运用该公证专有摇号软件可有效杜绝申请人或关系人使用其他系统进行“暗箱”操作,切实保障有关抽签、抽奖、摇号活动的真实性、有效性。
目前,该系统已进入研发完成,进入试运行阶段,日后可广泛应用于房产和车位选购、学位抽签、鉴定机构选定等摇号抽签场景,提高摇号过程的安全性和可信度,有效地为群众提供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摇号抽签服务。
(五)促进“跨界合作”,精研需求深耕服务
我处坚持拓展服务领域,提供更多类型法律服务,今年上半年先后与天津善川律师事务所、晓迈律师事务所、张盈律师事务所、东法律师事务所、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等多家律师事务所签订《公证法律服务战略合作协议》,不断细化“公证+律师”法律服务新模式,实现服务互补、资源共享,为全社会提供更优质、更全面的法律服务。
滨海
动态
05
04
三、以“新”为要,延展服务模式
为迅速适应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快速发展,为各类市场主体、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积极落实公证"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利企便民服务要求,我处不断改进服务思路,创新服务模式,精进服务技能。
(一)成立创新业务部,“8760小分队”全时服务
为进一步挖潜增效,回应市场需求,处内依据不同服务需求、业务特点、岗位要求,对原有部门进行调整,打破业务一部、二部界限,采用双向选择方式,将人员进行重组,成立创新业务部。由原公证一部部长刘光担任部长,部内人员总数13名,其中公证员5名,公证员助理8名(4人即将任命公证员)。创新业务部致力于以需求为导向,探索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新趋势、寻找和把握各类市场主体的新需求、研发订制能够适应和满足新形势下市场主体需求的各类公证产品,综合运用上门问需、架构平台、方案设计、联络沟通、案后服务等多种方式,变被动“坐堂办事”为主动“上门服务”,满足更多受众深层次、广泛性、多样化的法律服务需求。
成立初始,创新业务部就向全市做出365天*24小时不间断公证服务承诺,并据此创设“8760业务小分队”(365天*24=8760),小分队以公律合作的模式,7天内与320多名律师取得联系,建立8760公律“下午茶”工作群,在群内定期发布公证创新案例、解答公证业务咨询、提出公证解决方案,律师在指尖移动间尽享“空中公证服务”,实现菜单化、个性化、定制化公证服务,收获极大好评。“8760业务小分队”同时定期举行线下下午茶活动,平台建立一周时间,团队已发布创新业务5项,到5家律师事务所进行创新业务交流,为律师解答公证业务咨询30余次,下户办理继承、遗嘱、遗赠等民事业务12件,现场办理保全等经济业务20件。
(二)广开合作渠道,提升公证服务供给能力
为更好回应社会期待,我处开门问需,几个月来先后举办新业务研讨会,“开门纳谏”座谈会,行政执法与公证调研会、司法鉴定与公证交流会、深化公证“放管服”现场会等各类活动,邀请人大政协代表、大专院校教授、律所主任、企事业单位等监督方、理论界、实务界、市场方人员进行研讨交流,旨在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以市场需求为切入点,以服务企业、服务社会为落脚点,结合痛点难点问题,打破原有办证思维,完善创新公证服务,以公证手段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社会和谐稳定。
(三)启动“天津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中心网上平台”,深化知识产权保护
今年上半年,“天津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中心线上服务平台”启动,进一步丰富了公证服务模式,使公证功能深度融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充分发挥公证预防纠纷和固化证据的职能,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创新性保护,助力知识产权运用管理、保护维权等各项工作的“一站式”服务,建立司法保护、行政执法、专业调解等多种保护手段通道入口,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集约化、精准化、全链条的法治服务。
(四)研发公证摇号系统,科技助力程序公平
四、以“做”为本,切实利企便民
(一)在线公证实现 “零跑腿”
为方便当事人申办公证,我处积极探索小程序、公众号等在线申办公证事项,完善“滨海公证面对面”智慧服务平台功能,充实微信公众号内容,引导当事人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缴费;推进公证服务方式规范化、科学化,增置办公设备,提高处内公证受理、登记、审批、出证等环节信息化水平;推广“零距离”远程视频公证业务,当事人足不出户尽享公证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共享、数据联办等,让数据多跑路,让百姓少跑腿。
(二)线下申请“最多跑一次”
我处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材料清单制”,在规范和精简证明材料的基础上,要求承办公证员,特别是首接首问公证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当事人办理该项公证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获取材料的途径和方式,以减少现场排队等候时间和往返公证机构次数。不仅如此,在关键材料齐全,不影响主要事实认定的情况下,部分次要的辅助性材料暂时缺失的,实行“容缺受理”。先予受理申请后,由当事人在事后或领取公证书时再补齐缺失材料,减少当事人“来回跑的问题”,提高办事效率。
司法部《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司发〔2021〕2号)下发以来,滨海公证处迅速对标对表,进一步拓展服务思路,积极解民忧纾民困暖民心,聚焦公证服务“堵点”短板,着力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8月份,我处依据不同服务需求、业务特点、岗位要求,对原有部门进行调整,成立创新业务部。由原公证一部部长刘光担任部长,部内人员总数13名。创新业务部成立伊始便向全市做出365天*24小时不间断公证服务承诺,并据此创设“8760业务小分队”(365天*24=8760),以“闯”的精神、以“信”的承诺、以“实”的劲头为理念服务于天津发展建设。
8760业务小分队以公律合作的模式,利用一周时间就与320多名律师取得联系,建立8760公律“下午茶”工作群。在工作群内定期发布公证创新案例、解答公证业务咨询、提出公证解决方案,将公证咨询接待大厅移到云端,律师在指尖移动间尽享“空中公证服务”,实现菜单化、个性化、定制化公证服务,收获极大好评。与此同时,业务小分队定期举行线下下午茶活动,平台建立一月时间,团队已发布创新业务23项,到7家律师事务所进行创新业务交流,为律师解答公证业务咨询80余次,通过线上线下公律双方深入交流,打造天津律师公证协同服务靓丽示范平台。
8760团队成立一个月以来,不仅开展了线上“下午茶”交流,线下走访调研,更数次入户,办理继承、遗嘱、遗赠等民事业务150余件,放弃休息时间、连续多日为企事业单位现场办理证据保全、现场监督等经济业务60余件。办理了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申报信息公开大会现场监督公证、某大型企业清算过程中的清点搬运全程监督公证、华巨公寓抵押转供电改造等一些在重大民生领域社会影响较大的公证案件,收获了大量肯定与好评,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
滨海
动态
07
06
(三)“限时办理” “延时服务”常态化
“您别着急,我们马上为您报批制证,一会儿就能领到公证书了。”这句话,常常在滨海公证处响起,也让着急办证的群众的心温暖踏实了下来。滨海公证处不断优化办证流程,推行“限时办理”制度,对于现场签署类及可现场核实的部分公证,如委托公证、学历、学位公证、证书(执照)类公证等做到24小时内可出证,对于需要调查的一般案件在15个工作日内出证,大大节省了群众办证时间。同时,还在优化服务时间、创新服务方式上狠下功夫,推出“延时”公证服务,切实做到牺牲公证员时间,节省群众时间成本。
(四)“现场办证”“入户办理”经常化
一直以来,滨海公证处不断深化便民措施,秉承公证为民的工作理念,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上门服务”,推行让群众足不出门就在需要时都能获得精准普惠、及时有效的公证法律服务。今年七月份以来,滨海公证处已为群众共提供上门服务80余人次,在严守既定程序的同时,又让人性化的公证服务温暖人心。
(五)“代为取证”“绿色继承”便捷化
滨海公证处适应新形势的变化,主动转变工作思路,结合长期以来群众反映的“举证难”问题,进一步扩大继承公证“代为取证”的受众范围,从为“有困难的”当事人代为取证扩大到为所有“有需要的”当事人范围,真正实现“当事人少跑腿、公证员多跑路”的服务理念,不仅极大的方便了办证群众,也破解了开证明难的难题。申请人仅需提供最基本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材料获取的信息及途径,经当事人申请,在受理案件后公证人员根据需要主动去调查取证。今年以来,经当事人申请,我处已为数十个公证案件的当事人到有关部门查询、核实、代为调取档案,免去当事人的时间、路程等诸多麻烦,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今年以来,我处不断深化服务举措的多项尝试以及公证创新案例被学习强国APP、中国新闻网、《天津日报》等多家媒体报道。下一步,我处将继续认真落实《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要求,积极回应群众对公证惠民的关切,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践行公证人的初心使命。
滨海公证处“8760”服务模式初见成效
8760小队“满月”啦
2021年8月2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颁布十六周年纪念日。为进一步宣传贯彻《公证法》,进一步扩大公证工作的社会影响,树立公证工作的良好形象,我处开展了一系列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宣讲进律所,公律同成长
滨海
动态
09
08
一次次贴心的服务,一句句诚恳的口号,数不清的电话热线的接听解答,8760团队的成员将服务意识植根于每一名公证人员的思想中,树立“公证即服务”、“开工即冲刺”的理念, 用自己的激情和热情温暖着每一个办证群众,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对公证法律服务的满意度,也正是这种贴心精准的服务,让他们收获了肯定,收获了信赖和社会的满意度。
滨海公证处纪念《公证法》颁布16周年系列活动侧记
公证,服务在你身边
8月23日至30日,我处创新业务部在部长刘光的带领下,先后前往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北京金台(天津)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等六家律师事务所,进行 “公证创新业务 为律师发展赋能”系列讲座,为广大律师介绍《公证法》相关内容,分享在公证执业中的所思所想。
讲座中,刘光从“自力腾房”公证、“提存”业务、“证据保全”业务、律师自助取证系统、债权文书强执公证、现场监督公证、代为取证、合同类公证等角度进行分享,着重介绍了《民法典》实施后,我处结合公证实践进行的新信靠、所做的新尝试,并表示希望与广大律师同仁围绕民商事、金融、诉讼服务等领域开展深度合作,为社会大众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通过几场交流,与会律师普遍表示,对公证行业以及公证效能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今后要继续加强公律合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共同创新研发新的法律服务产品和服务模式,努力为构建“两快两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贡献力量。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市委书记李鸿忠同志在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探索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9月18日上午,滨海公证处党支部书记、主任周兆兆代表天津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中心与河北区知识产权局签订战略协议书。
签约仪式在河北区知识产权局举行,在签约仪式上,河北区知识产权局局长李强同志指出,天津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中心在知识产权的权利认定、流转、维权等领域具有重要作用,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提供了客观公正依据。河北区知识产权局与天津市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中心的战略合作,是探索多元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实现对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一个新突破。周兆兆同志表示,将充分发挥公证行业优势,主动服务,配合河北区知识产权局积极推动河北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共同促进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多元化保护机制,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优化河北区营商环境。
签约仪式后,河北区知识产权局与天津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中心、天津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国际仲裁中心就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了深入交流,三方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设立、运用流转、权利救济、纠纷解决等环节如何提供法律服务展开探讨,以实现对知识产权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保护,共同助力河北区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滨海
动态
11
10
普法进社区,公证到身边
8月21日,我处公证员刘娟、张雪、王璐与天津市中老年时报记者、律师等共同来到泊江里社区进行法治宣传活动。活动现场以设立公证咨询台、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折页等形式,宣讲公证法及程序规则,现场为群众答疑解惑,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公证人员身着统一公证制服,佩戴公证徽章,耐心解答社区居民关注的遗产继承、相邻关系纠纷、家庭财产分割等法律问题,并结合居民的实际情况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建议,在宣传《公证法》的同时,引导树立法治观念和文明生活理念。对于现场有办证需求的群众,公证人员还详细告知了所需提供的材料及相应的办证流程。
咨询结束后,一位群众拿着宣传折页向公证员竖起了大拇指说:“这么热的天,还是大周末,谢谢你们到我们家门口给我们解答咨询,这个宣传活动真的太好了!”此次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解答群众法律咨询20余人次,通过宣传,群众对《公证法》等法律法规有了进一步了解,知晓了公证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预防矛盾纠纷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优势和作用,为群众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天津市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中心与河北区知识产权局签订战略协议书
拓展服务领域,助力知识产权保护
认证“开放日”,带你现场了解涉外公证
8月27日,我处联合天津市对外服务公司、天津市国际签证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开展开放日主题活动。活动邀请社会各界人士走进公证处,感受公证、了解公证,现场群众参观了一楼办证大厅,公证便民中心、遗嘱工作室、远程公证办公室,观摩了公证处工作环境,体验公证办理流程,同时也对公证机构性质、公证业务范围、公证效力等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天津市对外服务公司、天津市国际签证服务有限公司也派员出席了此次开放日活动,现场解答办证群众的咨询,对于有认证需求的当事人现场进行受理,增进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公证工作特别是涉外公证认真的了解与认识,扩大公证行业及认证服务的社会认知度。
滨海
动态
13
12
8月16日,处支部书记、主任周兆兆,党员、业务部长张宣参加市司法局全市第二批司法行政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
会议全面总结第一批教育整顿经验成果,部署第二批教育整顿各项任务。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王红卫出席并讲话。会议指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开展第二批教育整顿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高标准高起点抓好任务落实;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为第二批教育整顿提供有力保障等重要要求及时传达到位。
天津市滨海公证处政法队伍第二批教育整顿学习教育环节大事记
滨海公证处学习教育进行时
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正式启动以来,滨海公证处迅速落实,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动员部署,以更高政治站位、更强思想自觉、更严工作标准、更实举措办法开展教育整顿。
8月19日上午,我处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我处教育整顿工作。
处党支部书记、主任周兆兆主持并传达市局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精神,指出要高标准严要求落实教育整顿工作,出重拳整治政治生态问题,推动处内政治生态出清向好;紧紧围绕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司法行政铁军主线,突出“四项任务”,紧扣“三个环节”,坚持“三个突出”;坚持统筹兼顾,把持续推动教育整顿与党史学习教育、全面深化改革和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相结合,确保教育整顿高质量完成。
8月19日,处支部书记、主任周兆兆,党员、业务部长张宣参加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廉政教育专题辅导报告会。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邓修明作辅导报告。邓修明围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查处的政法系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深化廉政教育,与大家交流心得体会。
8月20日,全体在编人员观看行政案件庭审。
在了解简要案情的基础上,大家认真聆听原告、被告的陈述,感受法庭调查、辩论等过程,进一步了解了行政诉讼程序,是一场生动直观的“法治教育课”。通过以案促学,提升了全体人员依法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8月20日,全体在编人员观看行政案件庭审。
大家一致表示,要用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把握“国之大者”,聚焦“利企便民”要求,以昂扬的精神状态做好公证工作。
8月20日下午,全体在编人员集中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并展开讨论。
8月21日,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学习日。
8月21日上午,全体在编人员观看教育警示片“警戒”,并开展政治生态大讨论。看到警示片中的人物由昔日的政法干警,堕落为犯罪分子,大家深受震撼,纷纷表示要以案为鉴,从小事抓起,从小失误、小错误防起,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身体力行,为营造处内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做出贡献。
8月21日下午,全体在编人员集中进行党章学习教育,观看党章教育片。全体人员在研讨后纷纷表示,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要更加注意认真学习贯彻党章,严格遵守党纪党规,通过自己的工作,努力为群众解决实实在在的问题,使公证工作更加符合实际和人民群众的要求。
8月23日中午,全体在编人员集中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七一勋章颁发大会上的讲话及七一勋章获得者先进事迹。
通过学习,全体人员进一步锤炼为民初心,坚守人民情怀,弘扬务实作风,砥砺担当精神,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努力创造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时代的业绩。
8月24日上午,全体在编人员观看职务犯罪案件庭审。
全体人员认真观看庭审各环节,了解被告人一步步走向贪腐深渊的过程,切身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漠视法纪的惨痛教训,表示将以庭审中的被告人为戒,牢固树立规矩意识,时刻保持清醒头脑,紧绷廉洁自律之弦,自觉维护司法行政干警忠诚干净担当的良好形象。
15
14
凝聚起团结奋进的力量
8月24日下午,处支部书记、主任周兆兆,党员、业务部长张宣参加市局廉政教育课。
聆听了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刘立群同志讲授的廉政党课,通过学习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领导干部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时刻绷紧党纪国法这根弦,时刻牢记宗旨和使命,时刻保持廉洁奉公。
8月24日下午,处支部书记、主任周兆兆,张宣、李浩旗、崔钰文、崔静、刘娟参加市局教育整顿应知应会测试活动。
测试采用闭卷形式,测试内容紧紧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党史学习教育、党内法规法纪以及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重要意义等应知应会内容,通过参与此次活动达到了“以考促学、以学促知、以知促行”的目的。
8月25日中午,处支部书记、主任周兆兆讲党课。
周兆兆以“学党史.讲廉洁”为主题,就当前开展的党史学习教育与政法干部队伍教育整顿相结合,为全体人员上了一堂生动、深刻的党课,要求大家始终做到思想上清醒、政治上清明,坚定理想信念,始终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绝对一致。
8月25日中午,全体在编人员共同观看“同心战‘疫’——天津市司法行政系统抗击新冠疫情先进事迹情景讲述会”教育片。
学习了先进党员干部沉下心、俯下身,对群众生命安全的高度负责的宗旨情怀;打头阵、争先锋的新时代司法行政人的过硬素质;舍小家、为大家,对党和人民的无限忠诚。
8月27日,向全体在编干部及家属发放《廉政倡议书》。
鼓励干部及家属树立好家规、传播好家训、传承好家风,更好发挥家庭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作用,将廉洁文化建设与家庭美德教育相结合,从源头上构筑预防和抵制腐败的家庭防线。
8月30日上午,处支部书记、主任周兆兆参加市司法局第二批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教育整顿专题党课报告会。
局党委书记、局长王红卫以“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 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司法行政铁军”为题讲授专题党课。党课从四个方面,深刻阐释了“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的重要性,提出了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就是要坚定政治信仰、强化党的政治领导、提高政治能力、净化政治生态四大任务。
8月30日下午,支部全体党员参观全面从严治党主题教育展。
展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为主题,教育党员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深化对全面从严治党的认识,提高“政治三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的政治生态。
8月31日上午,处支部书记、主任周兆兆参加司法部英模教育报告会。
报告会上,4位英模以朴实的语言、真实的经历、真切的情感,讲述了自己不惧艰险、赤诚奉献、敬业担当的故事, 激励全体干警坚定理想信念、弘扬英模精神、筑牢忠诚警魂。
滨海
动态
8月31日,处支部书记、主任周兆兆主持会议,学习传达局党委书记、局长王红卫党课内容。
会议指出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法机关,必须带头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深刻领悟“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从政治上看”的战略考量,牢牢把握旗帜鲜明讲政治的根本要求,加强学习,严格落实市局党委要求,为天津发展贡献法治力量。会议同时传达了司法部英模报告会精神,要求全体人员用政法英雄模范的先进事迹和崇高品质凝聚力量,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努力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难关头豁的出来,为党和人民争取更大光荣。
8月31日中午,支部书记讲党课、党员讲述“微党课”。
处支部书记、主任周兆兆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学习”为主题,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历史沿革、丰富内涵、重大意等角度进行讲述,使大家更加深刻地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神实质和精髓要义。党课结束后,张宣、刘娟、刘艳丽分别以“南泥湾精神”“工匠精神”“长征精神”为题,结合各自岗位实际及所思所得,为大家讲述了微党课。
8月31日下午,处支部书记、主任周兆兆,党员、业务部长张宣参加天津市司法行政系统“老司法行政人”讲优良传统报告会。
---------------------------------------------
报告会中老一辈司法行政人对党绝对忠诚、 勇于实干担当的精神以及执法为民、甘为孺子牛的情怀,为今天新一代司法行政人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15
16
随着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不断深入,天津市滨海公证处积极践行为民理念,切实将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工作成果。近日,为进一步了解和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天津市滨海公证处在南开区天大四季村社区开展了“公证进社区”宣讲活动,由公证处党支部书记、主任周兆兆带队,公证员刘艳丽、王璐一起为社区居民特别是老年居民提供现场公证咨询,真正做到公证服务“打通最后一公里”。
活动现场,我处通过悬挂横幅、搭建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宣传品、现场解答咨询等形式,对什么是公证、公证的种类和效力等问题为咨询群众做了细致的讲解,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老年人关心的继承、委托、遗嘱等与生活息息相关的公证事项进行解读,加深了群众对公证业务的了解,增强了居民的法律意识。
此次活动中共向社区居民发放了宣传资料60余份,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咨询30余人次。滨海公证处实现了公证服务零距离,面对面解决了居民的法律疑问、满足了居民的法律需要,凸显了公证在预防纠纷、化解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
下一步,滨海公证处将继续出台80岁以上老人首次遗嘱公证免费等便民惠民措施,同时加大公证宣传、服务力度,通过强化技能、提升素质、细化举措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多措并举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走深走实,让群众享受到更为便捷、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不断增强群众对公证法律服务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滨海
动态
【我为群众办实事】重阳节,滨海公证处走进社区开展法律宣讲活动
敬老从心开始,助老从我做起
flbook.com.cn
人员
风貌
多年来,张宣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围绕司法行政大局、处内工作重点,立足本职,践行公证为民的服务理念,出色地完成了市局和处内交办的各项工作,为滨海公证处的业务发展和管理规范化做出了突出贡献,受到各级领导和当事人的好评。
他不断加强政治学习,提升综合修养,夯实法律服务的思想基础,始终将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为日常工作的基础,作为处内中层干部,坚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带动业务管理有效开展,在负责公证审批工作的同时,参与完善了处内业务管理流程、收费标准、办证材料统一等业务制度修订工作。
他爱岗敬业、热情服务,急群众之所急,作为国内经济、民事、涉外、涉港澳台公证的“全天候”公证员,2020年共办理公证1059件,以实际行动取得了社会各界的称赞。从业多年来,先后办理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设计国际方案征集评审现场监督、南开大学海教园新校区规划设计国际方案征集评审现场监督、滨海旅游区控股公司下属各企业国企混改项目职工大会监督等重大公证事项;并前瞻性地带队调研、设计、开发互联网赋强公证、区块链数字存证等重大发展项目,逐步开拓了滨海公证处的服务类型,为滨海公证可持续发展做出有益尝试。
他勤于思考,善于钻研,关注行业发展问题,作为天津市公证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先后参与要素式继承公证书模板、天津市公证告知模板、公有住房相关公证规程、公证证明材料清单、远程视频公证规程等我市重要公证文件、规程的起草、讨论工作,为天津公证发展贡献出了滨海力量。
张宣,男,中共党员,1981年2月6日出生,于2004年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学专业,法学学士,2017年获评二级公证员,现任天津市滨海公证处传统业务部部长,天津市第四届、第五届公证协会理事,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
17
19
18
“我为群众办实事”之 万水千山 公证在线
案例
选登
案例
选登
2021年9月14日,备受关注的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申报信息公开大会在天津举行,本次集采共有近50个企业超过140个产品拿到了此次集采的“入场券”,企业参与度非常高。为保证本次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依申请,我处对本次大会进行全程现场监督。
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完善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治理价格虚高问题,进一步明显降低人民群众医药负担做出的英明决策部署。为了这项保证惠民举措顺利实施和大会的成功举行,我处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待本次现场监督工作,专门指派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创新业务部部长、8760公证服务团队负责人刘光专门负责。事前我处公证团队多次参加协调会议与主办方沟通协调,与有关部门同志一同研究制定了严谨周密工作预案和公平公正的流程方案,为大会顺利举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上午9时,刘光在现场将投标箱打开展示空箱、并上锁、张贴本处封条后,李岩、杨斌对提交投标材料的48家企业人员逐一核实身份、查看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公证人员核验无误后,企业人员依次将投标文件投入已封的投标箱内。10时,公证员开箱展示投标箱,由联采办的同志对投标箱内所有投标文件进行清点、分理。联采办同志将其中报价文件分理完毕后,依次拆封交由公证处查看、展示,之后公证员依照本次集采活动程序全程监督了宣读、公示、研讨确认入围名单等环节,公证员刘光现场宣读公证词。
活动中,公证员凭着周密的预案安排和优秀的现场控制能力,对全投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保证了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和顺利进行,大会取得圆满成功。
“公开、公平、公正、真实、合法、有效”是现场监督公证的核心要义。天津市滨海公证处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深入挖掘场监督公证这一传统优势业务,牢牢把握现场监督公证活动特质,在最贴近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广泛关注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经济适用房公租房摇号、中小学校服、配餐企业公开招投标等医疗、住房、教育重大民生领域活动中充分发挥公证的监督证明作用,以国家公信力背书,为落实国家惠民政策护航,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公证监督活动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发挥公证监督证明作用 为国家惠民政策护航
根据天津市公证协会《远程视频办理公证指导意见》,我处不断推进“互联网+公证”业务,目前已办理远程视频“零接触”公证73件,为远隔千里的当事人提供了近在眼前的公证法律服务。
近日,我市某律所在参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关键时期,突然接到律师协会关于其被投诉的通知,需要该律所依照程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应的答辩意见及证据。虽然该案本方当事人非常配合,愿意为律师作证并出具证明,但由于该当事人已移民国外,在当前严峻的疫情形势下无法亲临国内作证,而等待驻外领事馆办理公证耗时较长,将错过律所递交答辩材料的时限。公证员李浩旗了解到相关情况后,决定为该案提供远程零接触服务。
6月7日,中国时间上午九点,当地时间晚上八点,公证员、公证工作人员、公证处技术人员就位,我处远程视频办证系统开启。但由于当事人所在地区原因,人脸识别始终无法进行。经办证公证员与律所领导、律协人员充分的沟通,转为采用保全证据的公证方式办理。
本案中,在无法办理远程零接触声明公证时,公证员转变思路,利用保全证据的公证模式为其代理人与当事人进行微信视频的过程办理了公证,不仅解决了当事人的证明需求,更解决了提交材料的时限难题,当事人及律所领导对我处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及为民服务的执业理念给予高度赞扬,充分体现我处公证员坚持人民至上,服务至上的理念。
下一步,我处以深化“零接触”服务为契机,还将继续深耕精研、完善细节,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21
20
“绿色公证”服务 解当事人燃眉之急
“刘姐,您看我们这个事儿这周之内能办完吗?要是不行,我们孩子就报不上名了……”说话的当事人姓张,7月6日,他向我处咨询办理住宅房屋过户协议书公证事宜,在咨询过程中,张某着急的表示,其子正在办理小学入学手续,因张某家公产房房屋承租人已故,学校要求必须先予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才能报名。但是报名期限即将截止,如果不能在期限内办理完更名手续,孩子将不能进入理想的小学,只能等待统筹安排入学。
听到张某的介绍,公证员刘娟考虑到时间紧迫,从申请到出证只有几天的时间,眼下让当事人去开具证明材料然后再申请显然已经来不及了,便主动向张某介绍了我处正在开展的代为取证“绿色公证”服务,即由公证员代替当事人到相关单位调取办理房屋更名所需的证明材料,这样可以有效节约出当事人往返的时间。张某听到后非常欣喜,马上决定申请代为取证服务,但之后又提到家中还有一位90岁的老人,出入很不方便,询问公证员能不能入户办理公证。公证员表示,只要老人神志清醒,有表达能力,即可入户办理,在询问张某家庭情况、档案存放单位情况、相关人员意思表示后,公证员刘娟当场拟好了合同文本,当天下午就与我处公证工作人员郭改红共同来到了当事人家中,为当事人一家现场办理了住宅房屋过户协议书公证。不仅如此,她依据当事人提供的信息,打了数个电话,联系多个部门,向相关单位说明解释情况,希望能予以配合,尽快安排核查。7月7日,公证员一天之内共前往四个单位查阅档案、询问情况,终于将申请人家庭关系核实清楚,然后马不停蹄的回到处里进行公证书的审查报批手续。
7月8日一早,张某拿到了制作完成的公证书,不停地说着感谢,激动的表示,之前听说办理这种承租人死亡过户公证要一两个月,本来以为孩子只能“统筹”入学了,听朋友说滨海公证处办证效率高,才抱着试一试的想法来咨询一下的,真没想到从咨询到取证只用了短短三天时间,连证明表格儿都没用自己跑腿儿,真的解决了家里的大问题。
聚焦公证领域“民之所需、民之所想、民之所盼”,开展“代为取证”服务,是天津市滨海公证处用心用情用力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举措之一,也是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做法。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滨海公证处将不断拿出真招实招硬招,坚持党建引领,认真践行“公证为民”的服务理念,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群众感受到更便捷、更贴心、更温情的公证法律服务,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浅谈遗产类公证的多样化发展
我国《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编中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怎样更有效地保护死者的人格权一直是人格权保护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传统公证制度中,遗体捐献公证是对死者身体权的保护,其保护人格权的效力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中遗嘱公证优先效力的取消是对死者遗愿的保护;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虽着重是对死者遗产方面的保护,但促进遗产的合理分配,平息继承人间的矛盾冲突、维护家庭亲情,是对死者生前人格尊严的更深层次的保护,这些变化都是对死者人格权保护的延伸。而遗体捐献、遗嘱以及遗产继承公证作为公证机构的主要传统业务,多年来不断地发展完善,使得公证机构成为遗产管理人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作为公证行业的多年从业人员,以下笔者就结合实践经验浅谈一下遗产类公证的多样化发展,以求通过外在法律形式的变化把握到立法者保护人格权潜在的发展脉络。
遗产类公证包括死者生前的遗嘱公证、死亡后的继承公证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公证。
一、遗嘱公证的发展对人格权保护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公证是我国公证机构的传统业务之一,是公证法明文规定的公证机构应予以受理的公证事项。
(一)订立、撤回以及撤销遗愿的随意性增大
民法典颁布前,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是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并列的遗嘱形式。其中,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非公证遗嘱不能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相比较继承法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有了重大变化,即本条款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定。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无论该遗嘱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属、打印遗嘱、口头遗嘱,还是公证遗嘱。在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任何形式的在后遗嘱都可以视为对任何形式的在前遗嘱的变更或撤回。在效力层级上,不再考虑遗嘱是否经过公证,充分尊重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这项规定对于公证行业是重重一击,但却体现了立法者对于死者生前遗愿的保护,是对死者生前的人格尊严保护的延伸。
学术
争鸣
——代为取证服务介绍
案例
选登
——对死者人格权保护的延伸
【内容摘要】 我国《民法典》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法律保护。怎样更有效地保护死者的人格权是人格权保护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一直以来,基于对死者遗愿进行私自保护或者处理从而扭曲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侵犯其他继承人合法权利的案件屡见不鲜,给被继承人处分遗体、分配遗产、清偿债务等方面带来了很大困难。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中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法律责任、报酬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这项制度是对死者人格尊严保护的延伸。在众多的民事主体中,公证机构成为遗产管理人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其中立性和服务性,能够维护死者的真实意愿,促进公平、有序地实现遗愿、分配遗产,使得各方的合法利益得以保护。
【关键词】人格权 遗产类公证 遗产管理人
23
22
我国遗产管理人的制度更重要地是用于解决被继承人生前所有财产的清算和如何处置资金分配的问题,其建立的法律精神也就是旨在解决我国司法行政诉讼实务中的民事诉讼责任担当这一问题,由此而来,不仅可以满足对于越来越广泛和复杂化的民事诉讼责任担当主体的需求,扩展适格当事人的范围,来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化解家庭纠纷,维护社会和谐;同时也增强了我国司法部门处理纠纷的职责,兼顾诉讼公平和诉讼效率。
2、遗产管理人制度是对遗嘱执行人制度的有力补充
首先,是产生方式的补充
遗嘱执行人的权利来源于有效的遗嘱,按照遗嘱或者是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行使权利,适用于遗嘱继承;遗产管理人则不以此为前提,既可以在遗嘱继承中适用,也可以在法定继承中适用,在无遗嘱存在时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管理遗产。遗嘱执行人的产生一般是由被继承人在其生前遗嘱中直接地指定,更多地体现了被继承人的生前的意志。遗产的管理人也可以是由其他继承人亲自担任或是推选、也可由法院进行指定产生。在遗产保护立法中也将遗嘱执行人的身份作为其重点的确认,即若被继承人在生前的遗嘱中指定为遗嘱的执行人,则遗嘱的执行人会自动地转化成遗产的管理人。作为补充,遗产管理人可以通过其他依法允许的方式由所有继承人参与推选,这一点则充分地体现了表达出其他继承人的一个共同意志,即如何让其他继承人当中的任何一个或者其他全体人员作为遗产保护的管理人,则会让遗产分配的更加顺利,减少继承人之间的摩擦和纠纷,使其意见趋于统一,维护其家庭的和睦必然是对死者最后的尊重。
其次,是管理范围的补充
遗嘱执行人的权限通常会小于遗产管理人,遗产执行人管理权限只限于遗嘱继承部分,法定继承的财产则无法按遗嘱执行人的法定规则处理,究其原因,则是因为遗嘱执行人的权利来源为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当然,如果继承人对原遗嘱执行人有很强的人身信赖,希望原本的遗嘱执行人担任处理其他遗嘱之外剩余财产,则可以通过推选的方式,赋予其适格的主体权利,若不希望原来的遗嘱执行人处理其们的剩余财产,则可以选择继承人共同担任或者继续推选新的遗产管理人,权利范围也仅限于剩余财产。
3、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与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各级遗产经营者和管理人的权限和职责,包括要求对其遗产全部进行制订各项遗产清单,将其制定后发给所有的继承人。对于遗产要求严格的保护,防止由于遗产造成的毁损而导致资源被丢弃或者被毁,并在对于该遗产实施相应的分割之前,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加以管理、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用以及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和税费结清的情况下,再进行遗产的分配。这些职责看似简单,但在具体的操作中却对遗产管理人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例如遗产中易损、易腐存放会明显让其价值减少,要求遗产管理人及时进行变卖,来保护全体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若在变卖过程中出现问题或者时间一时紧迫未及时找到合适的买主,买主虽答应购买但是却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是否可以认定遗产管理人没有采取合理的注意义务,这都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
遗产管理者在对于处置被继承人的债权义务,是否已经具备了专业化的知识,会把被继承人一代又一代的债权义务梳理得更加清楚。在对于进行共益债务的程序上,《民法典》并未明确作出具体条款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我们认为是否应该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来对公司进行资产分配,首先要偿还一些管理成本,其次就是共益债务,并且要给那些没有相应的劳动能力和生活资金来源的继承者保留合适的财产。最后适当继承人所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如此一来,普通债务则会被排列到最后一位。这样对于普通债权人来说是否公平以及其是否认可。如若参照《企业破产法》进行执行,是否又会增加遗产管理人的涉诉案件,由此引发出诉讼争议。
学术
争鸣
学术
争鸣
(二)遗愿实现形式的增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与原继承法的规定相比,增加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两种形式。在公证遗嘱取消优先效力、遗嘱撤回和撤销形式更加随意前提下,遗嘱形式的增加无疑是对公证机构传统业务的又一次冲击。但这种变化使得当事人订立遗嘱的形式选择范围增大,无疑是对其遗愿的更有效的保护。
二、继承公证的发展对人格权的保护
(一)遗愿实现范围的扩大
一般情况下,大家知道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这些是法律上规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此外,民法典中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规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儿媳和女婿是公婆和岳父母的姻亲,彼此不存在法定的抚养、赡养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情况下,亦不产生继承权的问题。但为了鼓励那些照顾、赡养公婆和岳父母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确定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这既是对传统文化的一次弘扬,又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实践。
另外,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就由第二顺位继承人来继承,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次民法典对代位继承制度的适用范围从原来的仅限于直系晚辈血亲扩大到了旁系血亲。被继承人与侄、甥之间也有继承关系了。继承人范围的扩大必定是以死者遗愿实现范围的扩大为基础而发展变化的。这一变化虽然增加了公证业务调查核实的难度,但它是社会变化发展的规律,公证机构只能运势而为。
(二)遗愿执行制度的补充——遗产管理人制度
1、遗产管理人的含义
遗产管理人是指在当继承工作开始之后,若被继承人在其生前不明确指定遗嘱执行人时而自愿产生的一种遗产管理。在《民法典》时代的背景下,遗产管理人制度不仅让被继承人的财富予以传承,更重要的是让继承人之间的亲情予以延续。根据目前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继承工作在开始后,如果被继承人在其生前已经指定了遗嘱的执行人,则应当优先由其他遗嘱执行人亲自担任;若无遗嘱执行人的,有遗产继承人可以推选为该遗产的管理人;继承人不能被推选为其他子女,则由全体继承人共同负责;没有别的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均予以放弃的,由被继承人在其生前居住地区的民政机构或者村民委员会前去担任其遗产保护的管理人。由此可得知,担任遗产保护管理人的每一个人,既然他们可以认为自己是单独的个人,即是由遗嘱的执行者或其他继承人所推选出来的人作为遗传保护管理人,也然他们可以由集体共同担任,即全体继承人共同负责担任遗产保护管理人以及在其他无人直接继承下的由民政机关和村民委员会等。
作者简介
刘光,男,1982年出生。现任天津市滨海公证处创新业务部长,三级公证员。兼任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理事、天津市逻辑学会法律逻辑研究会副会长、天津市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中心副主任、天津市公证协会纪律维权委员会副主任。
25
24
学术
争鸣
学术
争鸣
为了警示遗产管理人要其尽到应尽的义务,在《民法典》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从相关法律条文所知,该民事责任为一般侵权责任。若要明确认定自己的责任,则要求其符合构成侵权责任的“四要件”,即遗产管理人确实存在侵犯遗产的行为并且所受到的损害与所导致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性关系,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严重的过失。否则则不构成一般侵权责任。值得探讨的是,遗产管理人如若是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推选出的,当其未履行义务对遗产产生贬损,不仅对全体继承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同时出现了侵权责任,此时就产生了责任竞合,权利人可择一选择来进行行使权利。
不仅如此,法律也规定了遗产管理人有获得报酬的权利。从相关的法律条文得知,遗产管理人获得报酬有三种形式。通过在被继承人死前制定的合法有效遗嘱中指定遗嘱的执行人,并在遗嘱中明确地规定了遗嘱执行人的具体金额和报酬;由其他全体继承人共同选举产生而成的继承人则是应有其他全体继承人的共同约定;由法庭指定的遗产保护权者,法庭就能够酌情决定其所属地区的遗产保护权者报酬。按照《民法典》一千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遗产管理者既然是可以依据其约定方式来取得其报酬,也是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方式来取得其报酬。但遗憾的是条文中并未具体制定出遗传管理人获得报酬的标准和具体实施方法,希望可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来进一步完善明确遗产管理人获得报酬的具体标准。让求真务实的遗产管理人得到其应有的劳动所得。
三、公证制度顺应民法典中人格权保护新发展的优势
遗产类公证的发展虽然对公证行业的传统业务造成了不容小觑的冲击,但是这样的规定并不能磨灭公证人员专业性强、公证审核内容全面,办证程序严格等方面的优势。尽管在《民法典》中对于公证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笔墨不多,但是从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的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中可以看出,公证机构不论从专业性还是中立性来讲,作为遗产管理人都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一)公证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合法性以及权利来源
1、由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转换成遗产管理人
虽然在《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不再像曾经一样具有优势地位,但事实从专业性以及真实、合法性来讲,公证遗嘱依然可以起到较强的证明目的。财产所有人生前将自有财产在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在此时公证机构就可以对其财产进行清查并制作出财产清单,协助财产所有人完成财产清单工作,避免因为遗漏或者故意损害财产而使得继承人的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由于公证机构具有办理遗嘱的专业经验,在处理此类事问题会更加得心应手。
2、由继承人推选公证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之二的规定所述,如果无遗嘱履行者需要由全体遗产继承人共同提名推选为该遗产的管理者,但是经过查阅相关法条,却并未发现明确的司法解释。所以笔者认为,在被继承人较多且短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可以共同推选公证机构来承担起管理遗产的责任。这样可以避免遗产因为无人管理而消极的减少,损害继承人和债权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3、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中对于利害关系人之间对于遗产保护人的选择或者其他产生程序上存在争议的,可以提起诉讼并由法院指定。如若在指定中存在纠纷或者是存在争议的利害关系人不符合事宜情况下,此时地方法院则认为可以依法指定公证机构作为其遗产保护的管理人。
(二)公证组织担任遗产保护代理人的可行性和其所带来的优势
"崇法、尚信、守正、求真"是我们的公证行为和执业观念,坚持客观公证是公证机构的行为准则,当事人对于公证机构具有先天的信赖感。笔者认为,公证机构是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故公证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对于继承人来讲是最好的选择。
第一,公证机构非盈利性的特点决定了各个公证人员必须要坚持客观、公平、正义的工作原则,不以经济和营利性为主要目的的特殊性更好地保障了各个公证人员的“中立性”,公证人员不易将自己个人利益与继承者的经济利益混淆在一起,从而导致侵害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证法》中规定公证机构要主动履行职能,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保管遗嘱,保管遗产,制定遗产清单、防止遗产进行损毁灭失。由此可见,公证处在作为遗产管理人时,可以做到"中立",让每位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平等的保护各方的合法利益。
第二,继承公证、遗嘱公证本来就是其常规业务,所以公证员对于处理家事继承等方面的经验也会比较成熟。再加上公证员的选任具有严格的程序,从公证机构的发展历史背景来看,公证机构具有其独特的权威性和严格性。
第三,从进行理赔的风险角度来讲,律师事务所并未在实际上建立起完备的损害赔偿制度,一旦发生了某种损害的差池,如若没有事先明确规定的责任去承担,就很有可能大概率地会由于当事人"自认倒霉",不利于对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但是针对这样的情况,公证制度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健全和充分完整的赔偿社会财产保险制度,可以这么说,对于社会财产公证部门来讲,其具备了足够的赔偿能力去补救当事人各类的因错而造成的损失。
就我国历史和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而言,公证处办理的传统遗产保护公证工作可以被认为是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除了法院和民事诉讼外,公证机构还可以对各类房屋进行继承公证。以现有的遗产继承和公证服务进行了向前扩张、向后深化,基本上已经能够覆盖所有遗产保护和管理的所有相关方面的内容,因此笔者认为公证机构被认为是担任遗产保护和管理的不二之选。
参考文献:
①崔桂清.公证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必要性及产生路径研究[J].法制博览,2021(10):100-101.
②刘国先.公证视角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J].中国公证,2020(12):49-53.
③周滢滢.公证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合法性及其路径[J].法制与社会,2020(33):17-18.
④林炳华.浅议公证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优势[J].法制与社会,2020(31):19-20.
⑤郭晓杰.遗产管理人制度,点亮财产继承“新坐标”[J].现代商业银行,2020(14):60-63.
27
26
公证
课堂
公证
课堂
婚前财产约定
【问题简介】甲与乙两人的好事将近,准备登记结婚,但却有一番顾虑,使得双方都对结婚一事犹豫不决。原来,甲与乙两人都曾有过一段婚姻,甲离异后独自经营着一家公司,名下有房产、股票、基金等财产,但是乙当年是净身出户的,名下的财产寥寥无几。加之甲与乙两人都有各自的子女,考虑到未来两人婚后财产归属可能出现变动,担心会因此导致两人及双方子女的不和睦,所以迟迟没有登记结婚。
【公证分析】依据《民法典》规定,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如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取得的财产、受赠所得等,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在夫妻关系终止时需要进行分割,第一步就要是弄清楚哪些是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明确了自己的婚前财产,才能更好的保护自身财产不受侵犯。
本案中,甲乙各自婚前的财产是属于个人所有的,但是如果担心婚后有其他变化,导致财产归属不明确,可在婚前做好财产约定。依据《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事先进行约定,可避免夫妻之间的财产纷争之扰,一旦婚姻发生裂变时,可按照约定内容,明晰财产权属,避免麻烦,从而也可避免一些因财产分配问题引发的其他不必要争端。
【公证支招】进行财产约定确实有助于明确归属,但是可能会伤感情,因此很多人对于签订此类协议有很大的顾虑。一般来说,所有权明确、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如房产、汽车等实行产权登记制度的财产,取得时间在登记证书上一目了然,进行婚前财产约定的作用可能并不明显。但一些所有权取得时间无明确表示的财产,则比较难举证,如名人字画、珠宝首饰等贵重物品,想要提供明确而直接的证据证明其属于婚前还是婚后所得,举证难度非常大,而且双方结婚后由于对财产的共同使用、消耗、经营,使一些个人财产很难与共有财产进行区分和认定,此时,进行婚前财产约定,尤其是婚前财产公证就非常有必要了。
申办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公证,即可在男女双方结婚前进行,也可以在婚后申请。该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对自愿申请公证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申办此种公证,应由男女双方携带必要证件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公证员对财产协议内容、财产权利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意思表示能力等事项做出审查,并告知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双方确认后签署协议(约定)。
【法条摘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问题简介】被继承人张一丧偶,无子女,其父母及兄弟姐妹均已死亡。张一去世后,其弟张二之子张小二申请继承张一名下房产,并出示遗嘱一份,主要内容为:“因本人一生无子女,丈夫病故,现年岁已高,且患有心脏病,去年底发病住院全由我侄儿张小二照顾,我死亡后,我名下财产全部归侄儿张小二所有。”“立遗嘱人”处张一签字、捺指纹,遗嘱代书人为其住所地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顾某并有顾某盖章、签字,落款时间为2021年2月22日。现张小二与张一其他侄子女/外甥子女就张一遗产继承问题存在纠纷,无法达成一致。
【公证分析】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了6种遗嘱的形式,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新增)、录音录像遗嘱(录像形式为新增)、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本案中张小二提供的遗嘱显然属于代书遗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张小二提供的遗嘱中只有法律工作者顾某一人签名印章,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因此难以被认定为有效遗嘱。一旦该遗嘱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遗嘱,且因被继承人张一的第一顺位、第二顺位均先于其死亡,则张一的侄子女、外甥子女在无遗嘱的前提下对张一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公证支招】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订立一份有效遗嘱对于定分止争、促进和睦作用巨大。尽管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但公证遗嘱毫无疑问是最为严谨的遗嘱形式。依照公证程序规则及遗嘱公证办理要求,公证员不仅要对遗嘱人的身份及表意情况等进行审查(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才可以办理公证),还会对遗嘱所要处分的财产属性进行分析(如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其个人财产、权利是否有瑕疵);同时对遗嘱的格式、内容上予以确认(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文字表述准确,签名、指印、日期齐全等)。而且依据《公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经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除非有其他的证据进行推翻,证据效力会比其他证据更高。因此,如果您有立遗嘱的想法,建议您到公证处咨询办理。
【法条摘录】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代书遗嘱
生活无小事 权益有保障
您的烦恼民法典有答案
重温红色百年路,激昂当下奋进情
今年七月,伟大的中国共产党迎来百年华诞。百年光阴,月明如昔,中华大地早已沧海桑田,这个当年只有50多名党员的小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艰苦探索、顽强拼搏,不仅成为了拥有9100多万名党员的世界第一大党,更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
百年征程浩荡。中国共产党结合中国实际,让马克思主义在中华大地生根、开花、结果。一代又一代共产党人带领中国人民争取民族独立、民族解放、民族发展、民族复兴,实现三个伟大飞跃,始终以“赶考人”的清醒认知和不懈努力交出了无愧于历史和时代的答卷。
百年栉风沐雨。在应对各种困难挑战中,中国共产党人奋进以赴、流血以从、瘁力以成,构筑了共产党人强大的精神谱系。这些宝贵的精神财富耸如灯塔、链如航标,历久弥新、传承赓续,为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增添了无尽的精神力量。
百年初心如磐。“把泪焦桐成雨”中的殷殷想念,“半床棉被”里的为民情怀,“应收尽收、应治尽治”下的举国抗疫,都是我们党同人民风雨同舟、血脉相通、生死与共的真实写照,党和人民的鱼水关系生动诠释了“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
百年风鹏正举。站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上,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共产党始终站在时代潮流最前列、站在攻坚克难最前沿、站在最广大人民之中,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全力办好自己的事,在顺应世界大势中书写中华民族千秋伟业。
百年奋斗不息,百年笃定前行。重温党的百年史,激昂当下奋进心,身为公证人,常怀为民情,恪守法律责,利企便民的宗旨不曾忘记,“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承诺始终践行。
你问我初心是什么,她是一盏灯,黑夜中带给我们光明,指引我们前行而不踯躅;她是一团火,温暖又炽烈,起于微末却终将燎原;她是一艘船,从静谧南湖的小木船,到乘风破浪的中华巨轮,一船红中国,万众跟党走。
她也是一次次咨询中,你或着急或迷茫的诉说,我帮你厘清利弊得失,给出法律建议;是一份份协议时,双方有些隔阂有些担忧,我帮你分析权利义务,推敲条款措辞;是一个个现场里,状况十分杂乱十分紧迫,我帮你记录保全现状,及时固定证据;是一条条取证路,线索零散材料难寻,我帮你四处奔走查找,串起法律关系……
于是有了一个个答复,你带着心安和笑意离开;一段段留言,常常是夸赞或感谢,让我充满感恩和温暖;一本本公证,证词或长或短,能帮你解决眼下的难题或未来的隐患,便是我们忙碌的意义……
岁月磨砺信仰,服务见证初心。回顾党的历史激励我们不懈前行奋斗,静思当下的需求督促我们不断精进服务,唯有秉持初心、勤勉担当,才能不负热爱、不负期待,为党的公证事业继续贡献力量!
滨海公证处党支部 刘娟
朝花
夕拾
28
天津市滨海公证处
BINHAI NOTARY OFFICE,TIANJIN
电话:022-83690800
网址:www.bhnotary.org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育梁道3号增1号
扫一扫
获得更多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