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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期刊

其他分类其他2020-10-22
431

企业与法

ENTERPRISE &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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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 第1期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阳江供电局

BEIJING YINGKE LAW 

FIRM GUANGZHOU OFFICE

CONTENTS

目录

POWER SUPPLY BUREAU

ENTERPRISE & LAW

本部分内容主要囊括当期国企央企层面、电力行业领域最新法律热点新闻
以及国内外法治动态,每期将报告2-3个新闻。

01

法治动态

本部分内容主要为整理阳江局或广东电网其他地市局典型案例,并对其进
行分析,每期将挑选1个电力领域案例做分析

02

典型案例分析

本部分内容主要为对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专题研究,分析其中的风险点及
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每期将挑选1个专题做分析

03

企业法律风险专题研究

本部分将囊括当月新法,一般为2-3个新法解读

04

新法速递

本部分可要求企业收集员工相关法律问题以及整理当期社会热点法律问题,
整理后在双月刊中以问答形式作出解答,每期可挑选4-5个问题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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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线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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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RPRISE &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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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RPRISE & LAW

国资委党委巡视组
              向5家中央企业反馈巡视情况

2020年9月24日至29日,国资委党委巡视组向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中央企业反馈了巡视情况。在反馈会上,各巡视组指出,被巡视企业管党治党意识和责任明显增强,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从严治党不力状况明显改观,改革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巡视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够深入;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够坚决,落实新发展理念不够自觉,主责主业不突出;落实“两个一以贯之”要求不到位,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发挥不充分;全面从严治党推进不够有力,落实“两个责任”有差距,违反中央八项

规定精神问题时有发生,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廉洁风险突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不够到位,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有待加强,选人用人不够规范;党建责任制压实不够,党建工作质量不高;巡视整 改不彻底,整改成效不明显,整改长效机制不健全。国资委党委成员、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巡视整改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巡视整改是“四个意识”的试金石,也是检验“两个维护”的重要标尺。被巡视党组织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高度重视巡视组反馈意见,切实增强抓好巡视整改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思想整改和行动整改相统一,问题导向和目标引领相统一,明确整改措施,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整改落实和成果运用,扎实做好“后半篇文章”,用整改的行动和效果体现“两个维护”。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主动认领责任,带头落实整改,决不能把层层传导压力变成层层推卸责任。要杜绝“过关”思想,建立整改落实常态化、长效化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要加强巡视整改日常监督,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全面从严治党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对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严肃追责问责。

一、法治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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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RPRISE &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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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RPRISE & LAW

用电变更类法律案件

  1. 案情简介
  2. 争议焦点分析
  3. 防范建议
  • 存在问题或风险
  • 经营管理启示

(一)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12日,嘉维公司(用电方)与某供电局签订《供用电合同》一份,约定主供线路为10KV嘉维线;并明确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点。2014年6月23日,嘉维公司与某供电局再次签订《供用电合同(高压)》变更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及明确本合同生效后将取代此前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在上述合同履行程中,嘉维公司与汇翔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书》将其企业的厂房、场地、办公楼、生产及生活设备设施(包括涉案线路)整体出租给汇翔公司经营,为此嘉维公司向某供电局提出申请要求供用电合同约定的用电地域内产生的电费在租赁行为存续期间由汇翔公司缴交并从2015年1月5日起把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名称由嘉维公司变更为汇翔公司,相关用电和停电事宜直接与汇翔公司联系;某供电局接受嘉维公司的申请并从2015年1月19日开始将缴纳电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变更为汇翔公司。2019年3月10日,嘉维公司向某供电局申请停止对洪滘变电站至其公司的10KV高压线路的供电以便进行维护和检修。2019年3月19日,某供电局作出答复,明确现时该线路的用电方不是嘉维公司,对嘉维公司的申请不予处理。嘉维公司不服,起诉请求某供电局立即停止洪滘变电站至其的10KV高压线路的供电,以便其对该线路进行维护、检修,待完成维修后再行依照其申请恢复供电。经审理后,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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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RPRISE & LAW

原告认为其有权根据《供用电合同》向被告申请停止供电以便进行维护和检修。
被告认为为保证电力安全,线路的停电以及恢复用电手续均应按照供用电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供电企业遵照《供电营业规则》等规定审查执行。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第三人整体承租原告的土地、厂房、设备包括涉案线路等进行经营,并向被告提交变更发票名称申请,提及相关的用电和停电事宜应由第三人提出。2016年12月25日,第三人向被告申请将用电户增值税票资料更改为第三人开票资料。涉案线路已由原告移交第三人实际占有及经营使用,本案线路的停电以及恢复用电应由与被告存在供用电合同的实际用电人提出申请并按照程序办理手续。因此原告无权要求要求停电及恢复供电。

(二)争议焦点分析:
              原告是否有权请求停止供电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10年12月12日签订《供用电合同》后又于2014年6月23日签订《供用电合同(高压)》,以新合同取代旧合同,双方形成供用电合同关系。在上述合同履行程中,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合同书》并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

供用电合同约定的用电地域内产生的电费在租赁行为存续期间由第三人缴交并从把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名称由原告变更为第三人,相关用电和停电事宜直接与第三人联系;被告接受原告的申请并将缴纳电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变更为第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以及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原、被告及第三人的上述行为可视为三方协商一致,原告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给第三人。虽然原告与第三人的租赁关系已被另一民事判决书确认“于2016年3月21日终止”,但原告与第三人未共同向被告申请变更用电单位为原告,未恢复原告在上述《供用电合同(高压)》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法院认为原告请求“停止洪滘变电站至原告的10KV高压线路的供电”,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本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以及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规定,在本案中原告经被告同意后,将《供用电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原告无权依据原合同约定要求停止或恢复供电。

如,常见的用电变更业务,如不能相应变更,显然不能准确反映当前的实际情况(如电度电费和基本电费的变化),不利于合同的正确履行和责任的清晰认定。在供电营销过程中,营销人员应实时将客户履行合同的情况和用户变更情况反馈给合同管理人员做实时记录,保证通过合同管理软件统计查询到客户最新的用电情况资信。合同履行包括但不限于用电安全、设备安全、按时足额缴费情况、是否有违章用电窃电等情况;合同变更主要就是指用电变更。以上变更的申请、施工安装、验收、接收的资料和记录均应及时收归合同纸质档案,并在电子档案中做相应的记录。
    (3)加强供用电合同资料管理。纸质合同资料保存。首先,应当加强纸质文档的保存。纸质合同文档是供用电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一旦发生纠纷,需提供纸质文档原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因此,需加强纸质文档保存,包括但不限于供用电合同原件、相关申请文件、证明文件等。此外,还需加强电子合同文档管理及合同电子资料保存,既起到备份作用,又为查询合同原文提供了便捷途径,可使合同管理人员便捷、简明地进行合同数据统计分析或生成报表,为供用电合同的动态管理从技术和设备上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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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RPRISE &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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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RPRISE & LAW

     就此类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风险,供电企业应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签订与变更,避免产生纠纷。
    (1)规范供用电合同的变更。如本案所示,目前供电企业仍然存在供用电合同内容发生变更后未及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的情况,虽然一般情况下可基于供用电双方的实际行为及相关申请文件,认可供用电合同已发生变更,但三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分配、违约责任承担等问题均不明确,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因此,供电企业应规范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及《供电营业规则》相关规定,要求用户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场所办理手续变更供用电合同,并及时签订书面协议,避免产生纠纷。
    (2)加强供用电合同的动态管理。供电企业往往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后,随即将合同束之高阁,而供用电合同一般为长期合同,由于跨时久远,往往其法律依据(如法律的废止、补充、修改)、当事人的身份(如合并、分立、改制等)。实际用电人等均可能发生变化。又

经营管理启示

(三)防范建议 · 存在问题或风险

在本案中,供电企业基于用户及第三人申请变更权利义务主体,但三方未及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最终导致纠纷的产生。由于供电关系一旦确定,一般情况下将会保持连续的交易状态,而用户自身用电情况的变化是绝对的,包括用电主体、用电性质、用电地点、用电容量、用户履约情况等都会发生变化。这些变化都应体现为供用电合同的变更(解除),但是长期的管理习惯造成供电企业的营销人员通常只重视用电业务的调整变化,而往往忽略对书面用电合同条款的相应变更。这就给供电企业的运营带来不确定的风险,供电企业将无法准确地掌握自身对供用电合同义务的履行是否完全与适当,也无法准确地了解用户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

结合上述情形,笔者对以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
1.关于未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在其房屋处安装街码法律风险分析。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并参考(2014)桂民一终字第21号判决书、(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155号裁定书、(2016)鄂28民终217号判决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567号判决书,在司法实践中较多法院认为,若电网建设行为合法,且因电网建设涉及公共利益,相邻房屋的产权人应予提供必要的便利。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条的规定,相邻关系的各方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供电企业未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在其房屋处安装街码,易引起不必要纠纷。若供电企业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电网建设行为的合法性及必要性,存在被认定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风险;若造成损失未予以补偿的,供电企业需承担补偿责任。
2.关于街码安装行为导致房屋损害法律风险分析。
(1)供电企业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若供电企业安装街码的行为与相邻房屋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的,供电企业应给予赔偿。因此在认定是否应承担责任时,应注重考察供电企业安装街码的行为与相邻房屋的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该方面的举证责任应由产权人来承担。若产权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因果关系,供电企业应给予赔偿。
(2)如房屋损害因安装街码所致,供电企业应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如房屋损坏确因安装街码所致,供电企业可采取恢复原状(修补裂纹、脱落墙体等)、排除妨碍(拆除街码)或赔偿损失等方式弥补产权人损失。参考《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产权人要求供电企业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应自行举证证明损失金额。

1.未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在其房屋处安装街码。在此类案件及纠纷中,客户认为供电企业未经同意在其房屋安装街码,担心存在安全隐患及可能造成房屋损害,要求供电企业拆除街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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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法律风险专题研究
街码安装行为法律风险专题研究

经笔者对因街码安装行为引起的案件进行大数据分析,笔者发现引起该类诉讼及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3.街码及线路维护管理工作不到位。在此类案件及纠纷中,客户多认为供电企业未及时维护街码及线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包括街码脱落、线路低垂等,要求供电企业及时核查处理。

2.街码安装行为导致房屋损害。在此类案件及纠纷中,客户认为街码的安装行为造成墙面破裂、墙体脱落等房屋损害,要求供电企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拆除街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客户与供电企业多因供电企业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供电企业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产生纠纷;

3.关于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不到位法律风险分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低压触电案件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因供电企业对街码及归属于其的线路维护管理不到位,导致低压触电事故或导致街码脱落致人损害的,供电企业均需承担侵权责任。

Power Supply Bureau

enterprise &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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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法速递

10月12日,国资委公布《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加大内部审计责任追究力度。实施意见指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重大事项应列入审计计划而不列入,或发现重大问题后拖延不查、敷衍不追、隐匿不报等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及企业相应领导人员的分管或协管责任;对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查办不力或审计程序不到位的,要逐级落实责任,坚决追责问责。 

国资委发文 深化央企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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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rp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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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企业以实现投资人、客户、员工、社会大众的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成长壮大,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企业以实现投资人、客户、员工、社会大众的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成长壮大,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
企业以实现投资人、客户、员工、社会大众的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成长壮大,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企业以实现投资人、客户、员工、社会大众的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成长壮大,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

快乐服务

Happy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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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实现投资人、客户、员工、社会大众的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成长壮大,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企业以实现投资人、客户、员工、社会大众的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成长壮大,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企业以实现投资人、客户、员工、社会大众的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成长壮大,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企业以实现投资人、客户、员工、社会大众的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成长壮大,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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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之道

Way of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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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使命

企业文化

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企业以实现投资人、客户、员工、社会大众的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成长壮大,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

企业使命

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企业以实现投资人、客户、员工、社会大众的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成长壮大,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

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企业以实现投资人、客户、员工、社会大众的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成长壮大,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

企业使命

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企业以实现投资人、客户、员工、社会大众的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成长壮大,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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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rprise spirit//企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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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洽谈//Business negot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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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介绍

Team Intro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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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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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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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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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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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案中,供电企业基于用户及第三人申请变更权利义务主体,但三方未及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最终导致纠纷的产生。由于供电关系一旦确定,一般情况下将会保持连续的交易状态,而用户自身用电情况的变化是绝对的,包括用电主体、用电性质、用电地点、用电容量、用户履约情况等都会发生变化。这些变化都应体现为供用电合同的变更(解除),但是长期的管理习惯造成供电企业的营销人员通常只重视用电业务的调整变化,而往往忽略对书面用电合同条款的相应变更。这就给供电企业的运营带来不确定的风险,供电企业将无法准确地掌握自身对供用电合同义务的履行是否完全与适当,也无法准确地了解用户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

防范建议: 
存在问题或风险 

防范建议: 
经营管理启示 

就此类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风险,供电企业应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签订与变更,避免产生纠纷。

(1)规范供用电合同的变更。如本案所示,目前供电企业仍然存在供用电合同内容发生变更后未及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的情况,虽然一般情况下可基于供用电双方的实际行为及相关申请文件,认可供用电合同已发生变更,但三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分配、违约责任承担等问题均不明确,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因此,供电企业应规范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及《供电营业规则》相关规定,要求用户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场所办理手续变更供用电合同,并及时签订书面协议,避免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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