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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
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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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多个税种后只更正申报一个税种怎么办?.........................................................................14
1. 企业改制,改制前的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
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6
12. 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期限不一致能合并申报吗?...14
13.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对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有影响吗?...............................................................................15
14. 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进行财产和行为税的合并申报?..............................................................................15
3. 公司转让股权是否缴纳契税?.......................................8
4. 承受所购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如何缴纳契税?................................................................................9
5. 2021年6月1日起全面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什么是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10
7.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人维护税源信息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12
8. 进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怎么提供财产和行为税税源
信息?............................................................................12
16. 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新增哪些便捷服务功能?..............................................................................16
17.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17
6. 如何进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11
9. 进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怎么更正财产和行为税税源
信息?............................................................................13
10. 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是否必须一次性申报完毕?..........13
15. 纳税人可通过哪些渠道办理出口退税业务?...............16
18. 纳税人由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没有电子信息,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是否还需要提前进行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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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和视同出口货物,以及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如因未收齐增值税进货凭证,而无法按期申报出口退(免)税,是否均无需提前申请延期申报,待取得增值税进货凭证后,即可直接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22
20. 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需要报送的表单资料有何变化?....................................................................23
21. 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时需要报送的表单有何变化?.............................................................24
22. 外贸企业办理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时需要报送的表单有何变化?.......................................................................25
23. 纳税人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能否申请撤回申报数据?如何撤回?..............................................................................25
24. 土地闲置费和城镇垃圾处理费什么时候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6
25.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何时划转
至税务部门征收?..........................................................27
26. 土地闲置费和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等政策有什么变化吗?....28
27.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缴费人如何申报缴纳?.......................................................................28
28. 土地闲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缴费人如何申报缴
纳?..............................................................................28
29. 2021年7月1日以后,如果发现多缴了土地闲置费或城镇垃
圾处理费,如何办理退费?...............................................29
30. 2021年7月1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使用什么票据?...........................................................................29
31. 新划转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非税收入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如何处理?.....................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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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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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改制,改制前的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规定:“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九、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公告规定可按本公告执行。”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规定:“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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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
2.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九、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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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公告规定可按本公告执行。”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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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自执行之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符合本公告规定但已缴纳契税的,可申请退税;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3.公司转让股权是否缴纳契税?
4.承受所购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如何缴纳契税?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
……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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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自执行之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符合本公告规定但已缴纳契税的,可申请退税;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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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文件的解读规定:“纳税申报时,各税种统一采用《财产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该申报表由一张主表和一张减免税附表组成,主表为纳税情况,附表为申报享受的各类减免税情况。纳税申报前,需先维护税源信息。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确认无变化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税源信息有变化的,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维护税源信息的时间,既可以在申报期之前,也可以在申报期内。为确保税源信息和纳税申报表逻辑一致,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征管系统将根据各税种税源信息自动生成新申报表,纳税人审核确认后即可完成申报。无论选择何种填报方式,纳税人申报时,系统都会根据已经登记的税源明细表自动生成申报表。”
5.2021年6月1日起全面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什么是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6.如何进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通俗讲就是“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纳税人在申报多个税费种时,不再单独使用分税种申报表,而是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多个税种。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税种,将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合并申报,不纳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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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财产和行为税纳税人维护税源信息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文件的解读规定:“税源信息是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和后续管理的基础数据来源,是生成纳税申报表的主要依据。纳税人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提供税源信息。纳税人仅就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种填报对应的税源明细表。每个税种的税源明细表根据该税种的税制特点设计。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稳定税源,可以‘一次填报,长期有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文件的解读规定:“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维护税源信息的时间,既可以在申报期之前,也可以在申报期内。”
时刻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然后申报,只要厂房不发生转让、损毁,就可以一直使用该税源明细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文件的解读规定:“纳税人发现错填、漏填税源信息时,可以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例如,纳税人填写了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申报前发现遗漏了应税合同信息,则可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补充相应合同信息,然后继续申报或更正申报。”
8.进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怎么提供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
9.进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怎么更正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
10.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是否必须一次性申报完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文件的解读规定:“合并申报不强制要求一次性申报全部税种,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一次性或分别申报当期税种。例如,纳税人7月应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7月5日申报时只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3个税种,遗
例如,某企业按季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7月15日购入厂房,假设当季申报期为9月1日至9月15日,则企业可在7月15日至9月15日之间的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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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了资源税,则可在申报期结束前单独申报资源税,不用更正此前的申报。”
11.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多个税种后只更正申报一个税种怎么办?
13.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对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有影响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文件的解读规定:“合并申报支持单税种更正。纳税人更正申报一个或部分税种,不影响其他已申报税种。例如,纳税人一次性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随后发现资源税申报错误,则可以仅就资源税进行更正申报。更正时,修改资源税税源明细表再单独更正申报即可,无需调整其他已申报税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文件解读:“不同纳税期限的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按期申报但纳税期限不同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按期申报与按次申报的税种也可以合并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文件的解读规定:“目前,纳税人在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时一般使用不动产登记办税功能模块中的增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表、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表、土地交易纳税申报表,合并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后,不动产登记办税有关申报表单仍可以继续使用。”
12.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期限不一致能合并申报吗?
14.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进行财产和行为税的合并申报?
答: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模块进行申报,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模块对各税种的税源信息进行填报。纳税人还可通过“搜索”栏直接搜索相关模块,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纳税人也可根据需要,在当地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进行财产和行为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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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纳税人可通过哪些渠道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16.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新增哪些便捷服务功能?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六、增加出口退(免)税便捷服务
(二)为便于纳税人办理下列出口退(免)税事项,上述三种免费申报渠道中增加了便捷服务功能,纳税人可通过上述申报渠道,提出相关申请。
……
5.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调整。”
1.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
2.已办结退税的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发现申报数据有误而作申报调整;
(一)为便于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本
次系统整合提供了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供纳税人选用。”
4.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作废;
17.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六、增加出口退(免)税便捷服务
3.将申请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途改为申报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
第九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一)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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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账号’,必须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账号之一。
1.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以水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航空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公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2.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
(二)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以下对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3.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
4.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三)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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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规定:“……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
(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待其补正后备案。
(五)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无需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二、简化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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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停止报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18.纳税人由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没有电子信息,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是否还需要提前进行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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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文件的解读规定:“不需要。《公告》施行前,纳税人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等退(免)税申报凭证没有电子信息,无法按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的,需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期前,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收齐电子信息后再申报出口退(免)税。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公告》施行后,对于因退(免)税申报凭证没有电子信息,而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纳税人,收齐电子信息后即可直接申报出口退(免)税,不再需要提前办理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的。《公告》施行前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和视同出口货物,以及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如因与供货企业经济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增值税进货凭证、出口报关单等退(免)税申报单证,而无法按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的,需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期前,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收齐申报单证后再申报出口退(免)税。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公告》施行后,对于因未收齐退(免)税申报单证,而无法按期申报退(免)税的纳税人,收齐申报单证后即可直接申报出口退(免)税,不再需要提前办理延期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21年第15号)文件的解读规定:“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文件的解读规定:“《公告》施行前,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需要报送《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以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项资料。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
19.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和视同出口货物,以及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如因未收齐增值税进货凭证,而无法按期申报出口退(免)税,是否均无需提前申请延期申报,待取得增值税进货凭证后,即可直接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20.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需要报送的表单资料有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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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文件的解读规定:“《公告》施行前,外贸企业办理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时,需要同时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3张表单。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公告》通过进一步完善申报表单间勾稽关系,对现有申报表单及填列项目进行了简并优化。简并优化后,外贸企业办理免退税申报时,仅需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不再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无需报送上述2项资料。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公告》对出口退(免)税备案环节的报送资料进行了简化。后,所有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均不再报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文件的解读规定:“《公告》施行前,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时,需要同时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共4张表单,在加工出口货物时使用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国内免税原材料的,还需同时报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公告》对上述申报表单进行了简并优化,凡可通过信息化手段获取的,不再要求纳税人报送。简并优化
21.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时需要报送的表单有何变化?
后,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仅需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张表单,不再报送其余3张表单。”
22.外贸企业办理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时需要报送的表单有何变化?
23.纳税人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能否申请撤回申报数据?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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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规定:“一、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文件的解读规定:“可以撤回。《公告》明确,纳税人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申请撤回申报数据。申请撤回时,外贸型出口企业按批次撤回退(免)税申报,生产型出口企业按所属期撤回退(免)税申报。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相关申报数据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即可撤回申报。”
何撤回?
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24.土地闲置费和城镇垃圾处理费什么时候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规定:“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
2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何时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先试点后推开。自2021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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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土地闲置费由自然资源部门向缴纳义务人(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文书,并向税务部门推送《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费源信息。缴纳义务人依据《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当地办税服务场所等涉税渠道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开具缴费凭证。土地闲置费申报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26.土地闲置费和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等政策有什么变化吗?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规定:“七、……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规定:“六、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27.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缴费人如何申报缴纳?
答: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自行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当地办税服务场所等涉税渠道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申报期限和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
28.土地闲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缴费人如何申报缴纳?
29.2021年7月1日以后,如果发现多缴了土地闲置费或城镇垃圾处理费,如何办理退费?
30.2021年7月1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使用什么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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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规定:“五、税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行关
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规定:“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工作。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答: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自行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当地办税服务场所等涉税渠道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申报期限和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
31.新划转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非税收入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规定:“六、税务部门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