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泰州市人民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主办
南京医科大学附属泰州人民医院
20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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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要闻
04/ 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 的清醒和坚定,把党的伟大 自我革命进行到底
南京医科大学
附属泰州人民医院
06/ 以案为鉴知戒惧,警钟长鸣常自省
——院纪委组织基层党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
08/ 穿透式监督 破解临床检验突出问题
清廉仁医 ‖2024-03‖
清廉仁医 ‖2024-03‖
原著原文
党风廉政建设专题
10/ 泰州市人民医院召开2024年 党风廉政建设会议
14/ 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
朱莉同志在泰州市人民医院党风廉政建设会议上的讲话
19/ 在泰州市人民医院党风廉政建设暨警示教育大会上的讲话
第十四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 陈功
24/ 在泰州市人民医院党风廉政建设
暨警示教育大会上的讲话
泰州市卫健委副主任 顾宏伟
医德医风表扬
28/ 二月份受表扬及“红包”退还情况
纪法释疑
30/ 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回扣如何定性
——3月16日出版的第6期《求是》杂志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把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
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
把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
原著原文
原著原文
清廉仁医 ‖2024-03‖
清廉仁医 ‖2024-03‖
我们一定要站在事关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的高度,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党的长期战略、永恒课题,坚决摒弃权宜之计、一时之举的思想,坚决克服松劲歇脚、疲劳厌战的情绪,坚决防止转变风向、降调变调的错误期待,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保持战略定力,发扬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永远吹冲锋号,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
为深入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升党员干部职工的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近期,院纪委组织各党总支部集中观看警示教育片《欲望的漩涡》,并传达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关于医药领域腐败典型案件的通报》。
全院七个党总支部积极响应,精心组织39个党支部及所属科室,分批次、有序地进行全员观看。按照院纪委的要求,各党总支部积极发动党员干部及科室骨干带头撰写心得体会,以深化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解和认识。
此次活动旨在通过警示教育,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确保党员干部职工以案为鉴,始终保持清醒头脑,严守纪律底线,为医院的健康发展和患者的福祉贡献力量。
以案为鉴知戒惧,警钟长鸣常自省
——院纪委组织基层党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
廉政要闻
廉政要闻
清廉仁医 ‖20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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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涉及的检验检测种类多、数量大,近年来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为进一步强化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医院剑指临床检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为合法合规开展临床检验工作保驾护航。
一是突出顶层设计,健全制度保障。2024年2月,院党委出台《临床检验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范围、整治重点、整治步骤,成立工作专班,集中开展为期3个月的大整治工作。
穿透式监督 破解临床检验突出问题
廉政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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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充分动员部署,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出台以来,医院在各层各级会议上对专项整治工作动员部署。3月20日,院纪委书记何锦锋在临床科主任例会上又再次重申规范临床检验的重要性,并制定临床检验管理自查表,要求各科室对照实际情况开展自查自纠。
三是强化震慑作用,营造从严氛围。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以来,院纪委加大力度,一体推进“三不”机制建设,推进形成规范临床检验严的措施、严的氛围、严的基调,开展穿透式监督,强化震慑。
泰州市人民医院召开2024年党风廉政建设会议
院纪委书记何锦锋首先作纪检工作报告,报告指出,2023年院纪委在两项职责落实和日常监督上忠诚履职尽责,在医腐集中整治和“三不机制”建设上取得制度性成果,在四风纠治和医德医风建设上可圈可点,在廉洁文化和队伍建设上成效显著。报告强调,院纪委将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牢记“六个必须坚持”,推动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纵深推进正风肃纪反腐,为医院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院党委书记朱莉表示,2023年我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经验做法分别在全省、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会议上作交流发言,得到了上级部门的充分肯定。全院上下将立足监督执纪的工作要求,抓好队伍建设,发挥好正风肃纪反腐这个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抓手作用,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以更加昂扬的精神状态和奋斗姿态,以彻底的革命精神,在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上展现更强担当、作出更大贡献。
市纪委监委派驻第十四纪检监察组陈功组长要求,广大医务工作者要时刻保持思想和行动同中央、省、市的要求高度统一,对医药领域反腐败斗争新情况、新动向、新要求、新任务,对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有清楚的认识,不断完善制度与机制建设,履行五位一体监督责任,承担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在推进公立医院内涵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同时,打造廉洁自律、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
3月13日,南京医科大学附属泰州人民医院召开2024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二十届三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学习传达中纪委和省、市纪委全会部署要求,总结医院2023年度纪检工作,部署2024年度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
会议由院长陈明龙担任主持,参会人员包括院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全院护士长以上干部、各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以及各支部书记、纪检委员等共计320余人。同时,市卫健委副主任顾宏伟、市纪委监委派驻第十四纪检监察组组长陈功也应邀出席并发表了重要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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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专题
党风廉政建设专题
市卫健委顾宏伟副主任在讲话中强调,过去一年中,医院党委聚焦主责主业,强化医德医风教育和行业自律,在清廉医院建设方面成效显著。希望医院做到责任落实再加强,在勇于自我革命上走在前列;集中整治再发力,在营造良好行业风气上走在前列;监督执纪再从严,在“三不腐”一体推进上走在前列。坚定不移地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矢志不渝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在加强医院党的建设、推进医院高质量发展、净化行业生态、树立公立医院良好形象上为全市公立医院做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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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专题
党风廉政建设专题
会上,院领导班子成员、党总支部书记、处(科)室负责人代表向党委书记朱莉递交《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行风建设责任书》。
妇儿党总支书记葛红山代表党总支书记发言。
骨科主任张震祥代表科室负责人发言。
党风廉政建设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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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工作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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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部署,坚持“严”的主基调不放松,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特色开展违规处方专项治理,停处方权4人,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3人,药品耗材费用均明显下降。三是制度建设更完备。创新以微调研为切入口,认真排查各职能、临床科室廉政风险,编印《2023年度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出台《关于禁止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若干规定》,从源头治理党员干部隐形变异谋私利,明确界定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具体对象、具体情形、专业技术人员经商办企业的备案情形、违反《规定》的几种处理方式。实现以制度建设为引领,筑牢廉洁防线。四是廉洁教育更有效。通过廉洁教育制度化,以知廉排“心中非分”;廉洁教育常态化,以生廉消“心中欲火”;廉洁教育多样化,以思廉祛“心中魔咒”;廉洁教育实效化,以尚廉破“心中杂念”。营造知廉、守廉、崇廉、助廉的良好氛围。五是信息宣传更有为。2023年度市纪委通报信息宣传,我院纪委考核得分位于第三名,有力向外传递了我院党风廉政声音。
二、高度警醒,认真剖析党风廉政建设不足处
应当看到,我们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面对严峻复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有的把落实“一岗双责”中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当成“捎带”的工作,只是开会、讲话进行部署,对分管条线的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十分薄弱,发现问题也不主动报告;二是“四风”问题顽症犹存。享乐奢靡之风禁而不绝,有的无视纪法,酒驾醉驾,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仍未根除。三是第一种形态运用不充分。去年全年我院共运用第一种形态10例,相较于我院3000多名的员工总数而言,运用
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
一、真抓实干,2023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新成效
2023年度,院党委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工作取得新成效:一是监督体系更健全。出台《关于加强泰州市人民医院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遴选出46名支部纪检委员充实到纪检队伍中来,推动监督下沉,做到全覆盖监督、全过程监督和全周期治理。《意见》得到了市纪委书记的批示肯定。二是专项治理更有力。院党委专题研究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上级关于整治医药领域腐败问题的
——在医院党风廉政建设会议上的讲话
朱 莉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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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化集中整治,有力有效净化行业生态
我们要继续强化责任担当,对医腐问题开展再动员再部署,坚持好三项工作原则。一是全面覆盖、聚焦重点。以岗位为点、程序为线、制度为面深入开展廉政风险点排查,在整治的重点上,聚焦重点对象、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尤其是利用权力寻租、“带金销售”、利益输送等不法行为,全面把控医院廉政风险。二是集中突破、纠建并举。灵活运用调研式监督、谈话式监督、述责述廉式监督等方式,主动深入一线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把监督工作做深入做具体。坚持线索处置、问题整改、行业治理相结合,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治理机制、规范行业监管。三是统一实施、分级负责。严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集中整治工作的各项要求任务落地见效。各相关部门切实承担集中整治的主体责任,分级负责、抓好落实。
(三)强化使命担当,以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医院高质量发展
一是促进四责协同,深耕廉洁“责任田”。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发挥头雁效应,完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明确各级党组织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深入开展党建联系点调研的帮扶落地工作,解决发展过程中的主要矛盾,切实起到全方位的表率作用。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三张清单”,明确共性任务,确定个性任务,压实党委、院领导班子、班子成员主体责任和院纪委监督责任。一要持续加固中央八项规定堤坝。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泰州市纪委
不足。上述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三、奋楫笃行,有力开拓党风廉政建设新境界
“道虽迩,不行不至;事虽小,不为不成。”2024年医院上下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一)提高政治站位,践行自我革命重要思想
一是把准自我革命方向,深入践行“两个维护”。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学习党的自我革命重要思想,深刻体悟总书记从全局、长远、大势、规律上作出的战略考量,准确全面把握“九个以”的实践要求,更加坚定地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
二要做实自我革命职责,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切实扛起党章赋予的职责,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积极探索破解“六个如何始终”大党独有难题,认真查摆医院党风廉政存在的问题,将任务细化分解到各责任主体,推动分类施治,对症下药,解决问题。
三是锚定自我革命落点,做实做细政治监督。紧紧围绕总书记关于“三新一高”战略部署,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硬道理”,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确保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落实。把反腐败作为最彻底的自我革命,以“全周期管理方式”一体推进“三不腐”,更加突出“不想腐”机制建设,坚决清除一切弱化党的先进性、损害党的纯洁性的因素,维护政治安全。
党风廉政建设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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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风建设“十条禁令”,紧盯医疗行业易发多发老问题;二要深化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查处漠视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严肃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三要推进医德医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二是用好四种形态,严管厚爱齐发力。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关注党员干部思想动态、工作表现,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 “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以常态化严管干部的方式,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建立好容错纠错机制。紧盯医院风腐问题隐形变异新动向,严查医疗领域隐蔽利益输送,防治“灯下黑”。持续深化多部门联动机制,集中力量核查问题线索、查处一些违纪违规案件,持续强化不敢腐的震慑,从而在预防腐败上构建立体防治体系。
三是推动以文润心,提升品牌影响力。“清廉仁医”是我院精心打造的廉洁文化品牌,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探索,已初见雏形。今年还要继续发挥文化育廉功能,让廉洁文化以“润物细无声”的“润”劲滋养全院职工。建设廉洁文化,需要在培根铸魂上下功夫。要从思想上正本清源、固本培元,要在培根铸魂上常抓不懈、久久为功,推动廉洁教育精准化、常态化、长效化,引导干部职工不断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涵养“家国情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夯实廉洁从医思想根基。建设廉洁文化,需要在育德树行上下功夫。要坚持把廉洁要求贯穿日常教育提醒,使广大干部职工在清风浸润之中。将家风建设作为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内容,发挥亲语连廉作用,调动家属助廉促廉的责任感、积极性,当好“贤内助”“严内助”“廉内助”,充分发挥家庭日常提醒监督作用。
在泰州市人民医院2024年度党风廉政建设
暨警示教育大会上的讲话
一、认清形势,提高站位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经过新时代十年坚持不懈的强力反腐,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我们对反腐败斗争的新情况新动向要有清醒认识,对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要有清醒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市委的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十四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 陈功
(2024年3月13日)
党风廉政建设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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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向基层延伸、向每名党员覆盖,使党组织更具领导力和战斗力、更具先进性和纯洁性,为医院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认清责任,落实到位
习总书记指出,监督是治理的内在要素,在管党治党、治国理政中居于重要地位。离开监督的制度,是靠不住的制度;没有监督做保障,治理能力也要落空。
一是要加强党委的全面监督。要强化党委的领导地位、监督作用,根据上级部署要求构建主责监督体系,加强对医院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的监督,通过谈心谈话、检查抽查、指导组织生活会、处理信访举报等形式,把管理和监督寓于实施领导全过程。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习惯在监督下工作。
二是要加强纪委的专责监督。医院纪委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三是要加强党员的民主监督。纪检监察工作本质是做人的工作,监督根本是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凝聚人心、党心。一方面,要严肃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召开组织生活会。另一方面,要畅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途径,推进党务公开。
三、认清底线,廉洁自律
一是新思想对党风廉政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系列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领各项工作,回答和解决新时代新征程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重大问题。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使之转化为深入推进新时代新征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奋进力量,转化为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的具体行动,转化为坚定维护党的先进纯洁、永葆党的生机活力的实际成效,不断开创自我革命的新境界。
二是新形势对党风廉政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医药领域关注度高,涉及面广,一直是贪腐问题易发多发的领域,也一直是开展治理整治的重点。去年7月,国家卫健委会同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门联合召开会议,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也召开了动员会,部署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开展相应整治工作,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们广大医务工作者、党员干部要保持高度政治敏锐性,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氛围和严的要求,以永远在路上的坚定和执着持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细做实。
三是新任务对党风廉政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今年全市卫生健康工作会议上部署了一些列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的具体工作,要实现这些目标,迫切需要各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保障医院各项工作的高质量全面发展。为此,我们要坚定不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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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要坚决筑牢高线,保持刀刃向内的自省。
我们医院的广大干部职工要时刻对照自己的入职宣誓誓词,对照初心使命自省、自警、自励,继续发扬我们三年抗疫的硬核作风,坚决同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阻碍事业发展、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作斗争,为医疗卫生事业“走在前、做示范”埋头苦干、奋力拼搏。
廉洁自律是党员干部的政治生命线。清正廉洁,是党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的期待。要积极发挥党员在群众中的模范带头作用,一个党员干部,如果不能保持清正廉洁,就难以在群众中树立威信,也难以担当起引领国家发展的重任。尤其是在当前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下,只有坚守廉洁自律底线,才能经受住各种考验,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
一是要坚决划定红线,保持防腐拒变的清醒。纵观那些被查处的党员干部,大多数都是没有守住清正廉洁的高压线,没有规矩意识,所以才走上了不归路。党员干部不廉洁,不仅会使党在群众中的形象受到扭曲和破坏,还会使党、国家和人民的权利收到损害。党员干部要不断加强个人政治修养和思想道德修养,端正权力观念。
二是要坚决守住底线,保持敬而远之的警醒。为什么一再强调要高度重视廉洁教育、廉洁文化建设,做好警示教育、纪律建设,做到时时提醒、拉警报。凡事有一才有二,“第一次”是人的一种心理防线,一旦打开,欲望便会一泻千里。我们医务工作者对收受回扣、开单提成等行业“潜规则”问题保持清醒头脑,坚决杜绝“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坚决克服“集中整治过去就没事了”的闯关心态,要清醒的认识到“以势交者,势倾则绝;以利交者,利穷则散”,对医药代表、不法商人的围猎侵蚀保持高度警惕。以《纪律处分条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底线约束自己,以国家法律法规红线警醒自己,自觉抵制各种诱惑,时刻警钟长鸣,干干净净做事,清清白白做人,坚决筑牢防线,守好底线,不越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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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点,责任落实再加强。在勇于自我革命上走在前列。勇于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全院党员干部要深学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扛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
(一)落实主体责任,唱好“主角”。医院党委和各总支、支部要全面履行好统筹协调、严明纪律、反腐倡廉、监督制约、宣传教育、示范带头等职责,以强烈的主责、主业、主角意识,把管党治党责任扛在肩上,推动以党建带队伍,以党建促业务,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抓实一岗双责,做好“头雁”。班子成员作为抓工作落实的主管领导,要把抓业务同管思想、强作风、严纪律、促廉洁统一起来。 采取定期谈心谈话、风险研判等方式,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做到普遍教育在前、个别防范在先,把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彰显领导干部的使命担当。
(三)压实监督责任,当好“哨兵”。纪委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各级纪检委员要在基层支部发挥作用,让监督更加到位、提醒更加及时、反腐更加有力。完善自我监督和日常监督机制,对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咬耳朵、扯扯袖子,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监督保障。
第二点,集中整治再发力。在营造良好行业风气上走在前列。集中整治工作已经进入下半篇文章阶段,我们必须锚定目标,压实责任,坚持刀刃向内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抓好三个清单建设。
在泰州市人民医院2024年度党风廉政建设
暨警示教育大会上的讲话
过去的一年,泰州市人民医院党委聚焦主责主业,强化医德医风教育和行业自律,清廉医院建设成效明显,也有力保障和推进了医院高质量发展。人民医院取得国考全国排名进位32位,位列全省三级综合医院第10位。医院党风廉政工作的创新做法在省、市两级的卫生健康系统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都作了经验交流发言,希望院党委再接再厉,砥砺前行,坚定不移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下面,我代表委党组,就人民医院做好下一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谈三点希望。
泰州市卫健委副主任 顾宏伟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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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病”“医防协同,医防融合”“全生命周期管理”理论。要管在平时、管在及时、管在全面,在教育监督管理上不留空档、不留死角,还需关注政治纪律、意识形态、作风问题以及八小时以外。
(二)坚持激浊和扬清并举。一方面反面警示,一方面大力选树医德医风典型,弘扬清风正气。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破“潜规则”,立“明规矩”。坚持不懈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紧盯“关键少数”、关键岗位,自觉净化“朋友圈”“社交圈”,营造崇廉拒腐的良好风尚。
(三)强调失责必问有案必查。“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反腐败绝对不能回头、不能松懈、不能慈悲,必须永远吹冲锋号。”习近平总书记在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掷地有声。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尽量给党员改过自新机会,但对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的,对各级三令五申仍然我行我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也要及时用上雷霆手段,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
(一)自查自纠要再深入。要把自查自纠贯穿始终,对照6个方面、96类突出问题的具体形式,进一步开展谈心谈话,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分析问题的症结,对症下药。
(二)风险防范要再细致。对于相对风险高的岗位,要加强内部严格管理,建立风险岗位清单。要从精益求精、细之又细的角度做好岗位,特别是关键岗位的风险分析,精准锁定容易产生各类腐败问题及寻租行为的风险点,多维度构筑防火墙,抓好轮岗交流,避免风险。
(三)制度建设要再强化。针对问题线索和风险岗位,要有针对性的具体流程规则和措施。对于整治过程中发现的系统性、典型性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区域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剖析深层次的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补齐制度短板,通过制度性的成果来反映集中整治的效果。
(四)整治成效要再提高。与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活动结合起来,把成效显现在群众的满意上,显现在群众的获得感上,显现在医务人员行业形象、职业价值的提升上。
第三点,监督执纪再从严。在“三不腐”一体推进上走在前列,要进一步细化举措,持之以恒坚持严的基调。腐败的本质是权力滥用,只要权力还没有被有效关进制度“笼子”,腐败在高压态势下就会花样翻新、日趋隐蔽,对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我们要有清醒认识。在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强化不敢腐的震慑上一齐发力。
(一)强化严管就是厚爱意识。“防病于未萌,治病于初起”“治
医德医风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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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德医风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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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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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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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回扣如何定性
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耗材等采购和临床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易发多发。
其中,有的利用开具处方、选用药品的职务便利,有的利用对所在单位或部门用药医嘱、指标考核等监督管理的职务便利,有的两种职务便利兼而有之;
有的为部门利益,以部门名义收受回扣归本部门所有和支配,有的虽以部门名义收受回扣,但将回扣全部归自己支配使用。
在认定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行为性质时,容易存在不同认识,笔者结合具体案例对上述问题加以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收受回扣 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例简介】
案例一:夏某,A市公立医院某病区主任,负责该病区的全面工作。2017年至2021年,夏某多次接受药品经销商王某某等人的请托,利用负责病区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要求病区医生选用指定种类药品进行诊疗等方式,提高王某某等人代理的药品在其病区的使用量,并先后多次收受王某某等人给予的回扣共计87万余元,用于夏某个人开支。
案例二:邓某,B市公立医院麻醉科主任。2013年3月至2016年8月,邓某在担任麻醉科主任期间,与药品经销商李某、孙某和陈某商议并决定麻醉科使用三人供应的药品,并以三人供应给麻醉科的六种药品使用量收取回扣,为李某、孙某和陈某谋取利益。其间,邓某安排麻醉科医生周某等人收取药品经销商李某、孙某和陈某三人回扣款共计411万余元归麻醉科所有,用于该科室日常支出及“福利”发放。此外,2013年3月至2016年8月,邓某还利用其担任麻醉科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提升药品使用量等方面为药品经销商钱某谋取利益,收受钱某给予的回扣共计38万余元,用于其个人开支。
案例三:张某某、边某和冯某某,分别为C大学D医院(公立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2015年至2016年,张某某、边某和冯某某,利用开具处方及选用医药产品等职务便利,为E公司提供帮助,分别收受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肖某等人给予的回扣各45万元。
纪法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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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剖析】
上述三个案例,虽然均为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回扣,但案件的定性并不相同。
案例一中,夏某利用其病区主任对所在病区和医生监督管理的职务便利,为王某某等人谋取利益,收受王某某等人回扣87万余元,并用于其个人开支,构成受贿罪。
案例二中,邓某利用其科室主任对科室和医生监督管理的职务便利,代表麻醉科与药品经销商约定回扣事宜,安排科室医生收受药品经销商回扣共计411万余元归麻醉科所有,并用于科室日常支出和“福利”发放,麻醉科构成单位受贿罪,邓某作为该科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单位受贿罪承担刑事责任。邓某利用科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钱某谋取利益,个人私下收取钱某回扣38万余元,构成受贿罪。邓某同时构成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应数罪并罚。
案例三中,张某某、边某和冯某某三人均利用医生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为E公司谋取利益,分别收受肖某回扣45万元,三人均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利益的,是受贿罪。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也规定,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存在索贿或者受贿行为的依照受贿罪定罪处罚。而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从上述刑法对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构成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关键是看该工作人员是否从事公务,是否利用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
案例一中,夏某属于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夏某构成受贿罪。理由如下:
第一,夏某在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具有职权性和管理性。夏某作为公立医院的病区主任,其依据单位授权对所在病区和医务人员的各项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属于代表国有单位从事管理的行为;其利用病区主任职权,控制医院采购药品在其病区使用的种类及数量,属于代表单位管理国有资产的职务行为。故夏某日常履职具有职权性和管理性,属于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难点辨析】
一、准确认定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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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夏某收受回扣利用的是其作为病区主任管理病区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夏某同时具有普通医生和病区主任的双重身份,普通医生可对病人进行诊疗和开具处方,但普通医生无权对病区其他医生的诊疗活动等进行管理,也无权决定病区整体药品使用的种类和数量。夏某通过要求病区医生选用其指定种类药品进行诊疗等方式,提高王某某等人所代理药品在其病区的使用量,显然利用的是其担任病区主任的管理职权,而非普通医生开具处方的职务便利。
案例三中,张某某、边某和冯某某属于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三人均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理由如下: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如果医务人员属于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等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则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张某某、边某和冯某某,虽然分别为公立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但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均为专业技术职称,并非具有监督管理职权的行政职务,不具有职权性和管理性。张某某、边某和冯某某三人利用的也是医生开具处方及选用医药产品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普通医生行使开处方和选用医药产品的职权,仅是一种技术性劳务活动,不具有代表国有单位履行监督、管理等职权内容,并非从事公务。因此张某某、边某和冯某某均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二、准确辨别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单位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是单位受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区分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可以从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进行辨别。案例一中夏某触犯受贿罪,案例二中邓某同时触犯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犯罪主体不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为国有单位。对于国有单位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等司法解释和文件,“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利用其行使职权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归该内设机构所有或者支配,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公立医院科室下属的病区,因病区并非独立的医院内设机构,而是从属于医院相关科室,在没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则不宜认定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案例二中邓某所在的麻醉科属于国有单位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而案例一中夏某所在的病区则不能成为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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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主观方面不同。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了个人利益,在个人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而单位受贿罪一般是为了单位的利益,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对主观方面的判断,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如果假借单位名义实施受贿犯罪,将收受的财物归个人所有,则应当以受贿罪论处。案例二中邓某代表麻醉科与药品经销商商定使用三人供应的药品,安排科室医生周某等人收取回扣归麻醉科所有,并用于该科室日常支出和“福利”发放,属于为了部门利益而实施的受贿犯罪,符合单位受贿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同时,邓某私下收取钱某的回扣,并用于个人开支的行为,则是为个人利益,符合受贿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案例一中夏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收受回扣的行为,系其个人私自与药品经销商达成的合意,仅为个人意志的体现,并非所在部门或单位的意志体现,且收取的回扣用于其个人开支,故夏某符合受贿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三是客观方面不尽相同。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客观方面最关键的区别为,受贿罪中非法收受的财物归个人所有,而单位受贿罪中非法收受的财物归单位整体所有,并非个人独享。此外,受贿罪中索贿不要求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单位受贿罪中无论是索贿还是非法收受贿赂,均需要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案例一中,夏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的回扣也归其个人所有,符合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案例二中,邓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存在为部门利益而安排他人收受回扣归科室所有和支配的行为,又存在为个人利益而将收受的回扣归自己所有的行为,同时符合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综上,从主体、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来区分,案例一中夏某触犯受贿罪,案例二中邓某同时触犯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
三、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回扣涉及罪名的一般认定思路
实践中,职务犯罪的主体身份多样、手法复杂隐蔽,在定性时容易产生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相互交织的问题。办案过程中,应注重从主体身份、收受名义、体现意志、所利用的职务便利、款物归属等方面予以分析辨别。
第一,精准判断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单位受贿罪为单位犯罪,必须符合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若为单位利益,代表单位意志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收受的贿赂归单位所有及支配,则涉嫌单位受贿犯罪,否则应为个人受贿犯罪。若同时存在为单位和为个人利益两种主观故意,同时存在为单位和个人谋利的两类行为,受贿款最终兼有两种归属且能够明确区分,则涉嫌同时构成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
第二,精准区别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除全面审阅主体身份资料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能仅凭单位性质认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中并非从事公务的人员,可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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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中,受上述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亦可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二是精准认定所利用的职务便利。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不少人员从事专业领域的技术劳务活动,该类人员如同时担任相关管理职务时,要精准认定其收受贿赂利用的是何种职务便利,若基于不具有公务性质的劳务活动为他人谋利的,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若基于其担任相关职务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权为他人谋利的,应认定为受贿罪。三是客观表现不尽相同。虽然两罪都包含主动索贿或非法收受贿赂两种方式,但“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是受贿罪中索贿的必备要件,而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中,无论是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还是索贿,都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四是入罪标准有所差异。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受贿罪相对应数额标准的二倍、五倍执行。
(宋立礼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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