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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期刊第二期

民事期刊

02

2022第二期

案例园地

浅析私文书证中鉴定责任的分配

卷 首 语

01

       社会在发展,秩序也在不断构建、完善、调整和修复。当下,于喧嚣中保持冷静、谨慎,秉持客观、公平,准确辨别是非、明确事理,妥善裁断争端、解决冲突,是司法机关必须扛起的历史责任,也是我们必须履行的时代使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不仅仅是一句承诺,更应是每位司法人员心之所信、心之所往、心之所向。
       民事审判裁断争端,说到底是在解决民众私权与私权的冲突。那么如何在这一过程中,将正义与正义感、程序与程序理念,权利救济与权利意识同时向民众传感到位,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实践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且意义非常。为此,我们创建鹤城民事审判期刊,设置新法速递、队伍建设、审判争鸣、家事审判、基层社会治理、法庭工作、法官风采等栏目,引入前沿民事规范规则,跟进最新民事审判经验,碰撞民事法律思维方式,旨在在该专业领域建设审判高地,打造调研重镇,勇当改革先锋,厚植人才根基,深耕智慧法院,营造精神家园。
       我们要争做鹤法逐梦人和传承者,在民事审判道路碾磨馥郁芬芳。审案件、做调研、上论坛,带新人,执着不浮躁,累积不松懈,迈进不停滞,依托热爱与坚持,脚步铿锵坚实,解惑在法台,普法于民众,既关心规则的形成,也关切个案正义与公民尊严;不仅有独立之见解与评断,更有充满建设性的公共情怀,强调秩序与和谐、公平和正义,促大美鹤城增进共识,更尊民权!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万堃

       实践中,常常面临书证或者签字的真实性问题,当书证的真假在法官面前存在质疑时,通常只能由专业的文检鉴定机构来辨别其真实性,那么对于申请鉴定的责任如何分配,笔者以个人观点讨论如下:
       案例:
       甲是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乙是债务人,丙是债权人。乙欠丙钱不还,经催要,甲履行保证责任后向乙追偿并诉至法院。
       诉讼中,甲有乙当初打的欠条为证,并有保证人甲、债务人乙签名。同时又有丙(甲履行完保证责任后)为甲出具的收条作为旁证。但乙对欠条提出质疑,认为该条系甲伪造,乙并没有在该欠条上签过字。至此,关键证据欠条是否真实出于真伪不明状态。
       观点一、部分法官认为,关于欠条真实性问题举证责任在债务人乙,理由是:甲作为提出诉讼的人,已经提供了欠条为证,乙若否定欠条,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该欠条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在乙。
       观点二、依照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如书证为私文书证,其真实性应当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应当由甲这个主张以欠条来证明欠款事实的人来承担进一步举证证明该欠条为真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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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1日,赵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系饿了么外卖骑手)与张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车辆未进行车辆登记,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驾驶机件不符合基数标准的机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机动车对前方情况瞭望不周、采取措施不当,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对前方情况瞭望不周,未确保安全,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赵某某受伤后于当日入住医院治疗,住院治疗10天,诊断为右胫腓骨干骨折,经鉴定赵某某评定致残程度十级。
张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时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期间。
【案件焦点】
       1.赵某某发生事故时是否是职务行为;2.张某某在本案中提出反诉主张赵某某赔偿修车款,赵某某主张追加甲公司(其雇佣公司)及某保险有限公司(为其投保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为共同反诉被告,在本案中是否应当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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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采用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书证分为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和私文书证不同,公文书证一经有权限的国家机关或者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式作出,便具有法律上的公信力,也即推定其所载内容为真实。相反,私文书证无论从制作程序、制作形式和意旨上,因为均不像公文书证般严谨,而是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因此,当一方当事人否认该私文书证时,法官一般便会陷入对该证据认知的真伪不明状态,也即不能推定该私文书证具有法律上的内容真实性。因此,此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应当由援引私文书的一方当事人继续承担私文书实质真实的举证责任。
       另外,关于私文书证的范围,在这不仅包括作出私文书证的自然人,还包括被排除在国家机关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之外的其它单位或者组织等。

饿了么骑手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克东县人民法院   曲丹丹

【法官裁判要旨】
       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故本案中,赵某某的合理费用先由张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该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照30%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由张某某予以赔偿。
       关于案件争议焦点:赵某某能否主张追加甲公司及其甲公司为赵某某投保的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笔者认为,本案处理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侵权法律关系,而赵某某与甲公司,甲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系合同关系,两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本案中本诉与反诉不能对应,应另诉处理。
       送餐员这个行业入职门槛较低,时间比较自由,兼职全职皆可,工资收入比较客观。但骑手与配送公司、骑手与平台、骑手与发生交通事故的相对方的法律关系因各方之间的侵权行为、合同相对人等不同的法律行为而产生不同的关系,在案件审理中,笔者认为应注意甄别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法律关系不同,且又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应当严格遵循不同法律关系不同诉的原则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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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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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人侵权赔偿与保险赔偿竞合时如何赔付的问题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佳楠

       对于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损失,实践中经常出现受害人也参保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的情况,那么,当第三人侵权赔偿与保险赔偿竞合时,应如何处理,笔者分别从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竞合三个案例论述如下:
       一、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医疗保险竞合
       案例1:
       甲驾驶机动车将乙撞倒,乙受伤住院,甲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乙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0万元,其中医保已报销2万元。乙向甲主张的医疗费时是否应当扣减医疗保险赔偿(以下简称医保)已经报销的2万元,即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中,医疗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受害人能否再次向侵权人主张?
第一种意见认为,医保已报销的医疗费受害人不能再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因为人身损害赔偿是赔偿给受害人的损失,损失应具有填补性质。当由侵权行为发生的一部分医药费从医保中已得到报销时,实际上已经减轻了受害人的损失,已减轻部分不能再要求侵权人承担,否则其将得到双重赔偿,与“损害填补”原则相悖,也违反“任何人不能从侵害行为中获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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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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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种意见认为,医保已报销的医疗费受害人可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因受害人在治疗期间报销医疗费系基于其与医保机构之间存在社会保险关系而发生。此种法律关系与基于侵权所致的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不属于同种债务,因此彼此之间不发生竞合,在确定侵权人赔偿医疗费数额时,不应将该部分予以核减。
       第三种意见认为,处理医保支付医疗费的侵权案件,应明确两个原则,一是受害人对医保和侵权人的赔偿不能兼得;二是侵权人不能因受害人享有医保而减轻赔偿责任。在医保机构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通知医保机构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判令侵权人向医保机构给付后者先行垫付的医疗费。
       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直接扣除由医保支付的医疗费用,可避免受害人取得双重赔偿。但将受害人在治疗期间医保报销部分医疗费予以核减,客观上就会减轻侵权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而导致侵权人行为的后果与受到的责任追究不相符。
       第二种观点是加重了国家财政的负担,因为医保属于国家福利性质,涉及公共利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关系到全体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在受害人能够得到侵权人的赔偿时,还向医保主张医疗费,就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流失与浪费,还容易诱发故意伤害和骗保等恶性事件,从而破坏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种观点既考虑到受害人的双重赔偿问题,又考虑到侵权人的责任,并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医保机构垫付的医疗费用不能从损害赔偿中直接扣减,也不能将此部分费用由侵权人赔偿给被侵权人。在医保机构没有参加诉讼的情况下,通知医保机构由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直接判令其向侵权人追偿垫付的医药费。如果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的医保机构没有参加该案诉讼,人民法院应当给社会医保机构发函,向其通知本案的诉讼情况,支持其行使追偿权。

       二、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竞合
       案例2:
       乙因第三人甲侵权构成工伤,乙因此住院,花去医疗费10万元。乙可否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要求甲赔偿其各项费用,即工伤保险赔偿和损害赔偿是否可以兼得?
       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受害人可兼得双份利益。受害人可依侵权责任及工伤保险分别请求并全额受偿。因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机制,是两种不同的赔偿机制,源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并不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虽然未明确规定受侵害者可以同时获得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但亦未禁止。根据民法理论中“法无禁止即允许”的理念,应理解为受害人在享有工伤保险救济机制的同时,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补充模式。即权利人在行使某一请求权后,可以就两种赔偿存在的差额或是其赔偿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而请求另外的赔偿义务人给予差额补充,但权利人人因行使权利所获得利益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相对应的赔偿金额。从法理上分析,法律虽不完全排斥劳动者有获得双重赔偿的可能性,但民事赔偿一般是“损一赔一”,即填补受害人损失为原则,而获得双重赔偿应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3.部分兼得。指在对受害人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补偿时,扣除一部分赔偿和补偿中重复的部分,而对其他部分受害人可以要求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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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类是除去不能兼得的医疗费外,对于其他的赔付项目能够获得全部赔付,其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第二类是可用金钱来量化的,实际发生的费用如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赔偿项目不能兼得,对于难以直接用金钱来量化的赔付项目可以兼得,如人身损害中的残疾赔偿金和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等。
       笔者认同该种观点。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医疗费、生活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等,这部分损失是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而直接支付的财产费用,属于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用金钱量化,应遵循损害赔偿的填补原则,不可以重复赔偿。另一方面,基于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等是不能用金钱衡量,可以双重赔偿。

    三、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商业保险竞合
       案例3:
       甲与乙相撞,经交警大队认定,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乙无责任。乙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7万元。乙在太平保险公司投保了太平福禄康瑞2018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太平爱无忧综合意外保险、太平医无忧医疗保险,因此太平保险公司向乙理赔了8万元(包括医疗费7万元,以及理赔住院津贴、住院床费等),现乙是否还能向甲主张赔偿医疗费7万元,即商业保险赔付和损害赔偿是否可以兼得?
       一种观点认为不能,认为如受害人获双倍赔偿有违侵权法中的“损害填补”原则。对于乙支出的医疗费,因其已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获得理赔款7万元,乙已经获赔的医疗费不能再向侵权人甲主张赔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向保险人主张理赔,即可获得“双倍赔偿”,因为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害填补”原则,故可要求支付相关保险金。
       笔者认为,商业保险赔付和损害赔偿可以兼得。首先,商业保险不同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具有投资、合同契约的性质。在双方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在被保险人出现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伤病情况,保险人有义务在保险约定范围内赔付保险人的相关损失;其次,被保险人依保险合同取得赔偿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是约定之债。而被侵权人因侵权人的过错获取赔偿是一种侵权法律关系,是法定之债。根据债之相对性原理,法定之债和约定之债之间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再次,根据保险法第46条规定,人身保险赔付后,保险人不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了在商业保险赔付后,侵权之债的债权人仍然是被侵权人或者受益人,侵权人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带来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因此,商业保险赔付和损害赔偿受害人可以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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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这是电动车吗?你这不就是摩托车吗?你有驾驶证吗?
       我有没有驾驶证和你有关系吗?你走路不走人行道,撞你怎么地?
       民事审判工作中,经常能遇到这样的争吵,那么问题来了,电动车和摩托车怎么认定区分,行人没有在人行道上行走是否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2021年7月30日下午,丁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梅里斯区查扎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国运生产资料经销处门前,与由西向东未在人行道内行走的行人程某相刮撞,造成程某受伤,经诊断程某所受损伤为硬膜外血肿、局灶性大脑挫裂伤、颅骨骨折。程某向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某支付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000元,要求被告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电动车撞人谁负责?

梅里斯法院    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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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原告举证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里斯大队委托,齐齐哈尔市骏通车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所驾驶的电动车为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围。被告举证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于程某没有按照交通规则在人行道上行走,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程某负次要责任。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与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被告丁某是否应当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原告认为,既然是机动车,就应该上交强险,如果没有上保险,被告也应该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电动车不需要办理驾驶证,也没有保险公司受理电动车的保险,所以不同意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原告没有走人行道,原告也要负责任,不同意赔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于赔偿数额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庭后,翟法官又耐心做双方思想工作,向原告释明,车辆虽然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但该鉴定是从性能上认定肇事车辆是机动车,而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能够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目前行政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超标两轮车属于机动车,使电动车无法上牌照,造成客观上无法投保交强险,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交强险承担赔偿责任不妥,按照一般侵权责任来划分责任比较适当,告知原告,其未遵守交通规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法官从道路通行、诉讼成本、屯临屯亲的角度讲法理明事理,使双方当事人放下了许多不解,心态变平和了,互相理解了,认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双方都有责任,被告主动将赔偿款交至法院,原告收到赔偿款,当即撤诉,双方握手言和。至此,双方纠纷顺利化解,本案的审理达到了快速高效、便民利民的良好效果。

 法官提示:驾车需谨慎,行人需遵规,每一位公民都应做到遵纪守法,让我们的社会变的更加和谐。

家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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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泉县人民法院家庭宣传教育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周实践活动的有关精神,我院高度重视,联合妇联及社区,认真指定方案,精心组织,突出成效。增强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的社会影响力,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推动活动扎实深化开展。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周活动”,是我院为落实上级下发的文件精神,将活动深入开展的重要举措。我院充分认识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性,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以高度的责任感,加强家庭教育的宣传以及关心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未成年人的法治素养和安全素养为基础,切实加强对活动的组织和领导。

       二、大力宣传,营造氛围
       利用“家庭教育宣传周”的有力契机,围绕活动内容,运用宣传标语、条幅、派发宣传单、举办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宣传手段集中开展家庭道德教育宣传活动。以“不断优化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全面提高家长的家庭教育水平”为主题,突出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贴近家长与未成年儿童,在县域内传播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促进家长与未成年人精神的共同成长。
       三、 围绕主题,开展活动
结合实际宣传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并结合真实案例进行普及教育,引起家长们对科学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从而唤起家长对家庭教育的责任感。为提升当下家庭的教育理念,关心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通过“家庭教育宣传周”活动让家长们进一步了解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强化父母的家庭教育法定主体意识,解决家庭教育面临的突出问题。

家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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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此次“家庭教育宣传周”活动,大家更加深刻的认识到家庭教育对孩子未来成长的影响及重要性,从而形成人人重视家庭教育的良好氛围。作为家长,要与孩子一起学习、一起进步、一起成长,让孩子在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氛围中茁壮成长。

       为迎接2022年5月15日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的到来,龙沙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涉未成年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中,为了补齐家庭教育缺乏刚性约束的“短板”,引导监护人认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强化家庭教育责任,督促家长们“依法带娃”,切实给予孩子足够的陪伴和关爱,龙沙区人民法院通过庭审发出了首份《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的港湾和出发地,父母应当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论婚姻状况如何,不论自身有什么其他原因,都不能成为让家庭教育缺位的理由。今后,龙沙区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切实推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担负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让爱和教育不再缺位,为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龙沙区人民法院家庭教育宣传活动

家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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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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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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讷河多元化解案件
诉前巧化解 高效解民忧

基本案情
       2010年黎某某向徐某、陈某借钱,并用自己名下承包土地抵偿所欠欠款,双方签订了长期承包合同。由于近年土地承包价格连连上涨,黎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土地承包价格显示公平为由将徐某、陈某起诉,要求徐某、陈某归还土地并支付相关费用。徐某、陈某某在知晓后,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黎某某起诉索要欠款,黎某、徐某、陈某3人都要求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调解过程与结果
       长发法庭收案后,将纠纷分流至诉调对接中心。委派讷河市司法局的人民调解员进行化解,并派出专业法官参与调解指导。调解员在和当事人简单沟通后,对黎某、徐某、陈某的诉求有了一定的了解,以切身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积极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对案件中存在的争议较大问题,办案法官依据法律条文向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通过法官和人民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其中三起案件达成调解协议、一起案件当事人申请撤回,法院依法出具了法律文书。至此,四起民事纠纷经过半天时间得以妥善的解决。

典型意义
       调解工作在基层,近年来,讷河市人民法院的法官们依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变以往“开庭审判”式的司法裁决,以十足的热心、耐心、细心、诚心帮需要帮助的群众释法说理、“明算账”,为当事人争取应得的利益。几起案件的解决,通过调对接的方式既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诉权,又缓解案件急剧增加给法院带来的案多人少矛盾。把纠纷解决在诉前,这样群众就不会把问题闹到法庭,也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效率。面对案件呈现持续上升态势及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讷河市人民法院专门设立诉前调解机制,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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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父母是我们生命的起点,他们用自己勤劳的双手抚养我们长大,孝敬父母、赡养老人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义务。近日,依安法院新兴法庭受理了一起年逾古稀老人状告自己子女的赡养纠纷案件。

       新兴法庭刚一上班,一位头发花白的老大娘由其女儿搀扶,颤颤巍巍的走进法庭,经工作人员询问得知,大娘和其老伴因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准备立案诉讼。法庭庭长刘佳在了解基本案情后,立刻帮两位老人申请了司法援助,考虑到两位老人年纪较大,还为他们开启了绿色立案通道,顺利办理了立案手续。庭长刘佳主动邀请依安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姜晓宇,启动为弱势群体支持起诉程序,并联系依安法院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张骥、徐云龙,共同商讨可行的调解方案。
       人民调解员张骥认为:对于赡养纠纷案件,如果仅是一纸冰冷的判决,无异于将父母与子女的恩情画上一个句号,不仅后期的执行程序难以开展,在当地也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人民调解员徐云龙建议:妥善处理赡养纠纷不但能弘扬尊老爱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更能让各方当事人息诉止争,即使遇到再大的困难,案件也一定要通过调解,让各方都心服口服,尽所有可能不能让父母儿女的亲情割裂在这个寒冷的季节。
      
       案情概述
       王某和隋某两位老人共育有四个女儿,两位老人平时在村里居住,二女儿在县城,四女儿在附近村子,另外两个女儿在外地务工,几个孩子逢年过节回家之际会帮助老人干一些家务和农活。但目前两位老人体弱多病,身体健康每况愈下,王某生活无法自理,希望子女们每月给付生活费500元,并要求也二女儿一居生活,由其履行日常照顾赡养义务。

法检联动促调解 定纷止争显温情
依安法院新兴法庭 刘佳、马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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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过程
       立案受理后,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各方进行调解。考虑到两位老人行动不便,为省去老人来到法庭打车的支出,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毅然决定将调解地点定为两位老人家中。联系各方当事人后,当日下午,看见工作人员到达家中,两位老人满眼是泪,声音更是哽咽,一句话都说不出来,只是一味的点着头、擦着眼泪。工作人员安抚了老人,让老人稳定情绪,告诉他们今天来就是要对今后的生活事宜和子女赡养进行协商,让他们可以安心度过晚年生活。

       两位老人的二女儿和四女儿矛盾最为激烈,两个女儿向工作人员诉说着自己的苦楚,二人在互相情绪上十分抵触。四女儿作为当地村屯比较有威望的村屯工作人员,其表示并不是不孝顺老人,只是认为赡养费的一部分交付以后会由其二姐共同花销,认为其没有对与其父母一居生活的二姐尽提供物质帮助的义务,后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在认真倾听二人的争辩后,找到了问题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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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班时间已过,天色逐渐昏暗,但工作人员并没有放弃,分别向老人的二女儿和四女儿先后从百善孝为先、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等方面做了思想教育工作,又从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不履行相应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耐心细致地向她们进行释法说理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将二位老人的日常用度开销情况一一列举,从两位老人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给列明每月收支情况,大到土地流转收入、生产者补贴、高龄补助、低保收入,小到柴米油盐、衣食住行、看病吃药、水电费等,把能想到的费用都逐一计算扣除,四女儿才对老人要求给付的赡养费数额有所信服,并同意给付,但其认为其二姐虽与二位老人一居生活,但其仍然应该给付赡养费,后经法检两家工作人员的耐心做二女儿的思想工作,二女儿亦同意每月给付500元赡养费。

       看到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态度,再看看两位老人眼中的泪水,几名子女的心也都软了。四女儿首先表示,同意父母提出的每月给付生活费的要求,并称每个人都会经历老年生活,也都企盼有孝顺的儿女照顾,承诺今后一定尽心尽力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给自己的儿女作一个好榜样。另外两个女儿因为路途遥远无法到庭,考虑路途遥远、疫情、快速处理案件等原因,本院通过微信视频的方式发表了调解意见。调解协议达成后,由法院工作人员主张由父母和四个女儿建立一个微信群,方便亲情的沟通和交付赡养费,大女儿首先将这个月500元的赡养费发到微信群中,另外三个女儿也依次在群里转账了500元,三女儿还额外给二姐转了500元,让二姐替自己多买点东西去看望爸妈,老两口看着这个叫“相亲相爱一家人”的微信  群,脸上终于流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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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寄语: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案件的妥善调解,让父母与子女化干戈为玉帛,也让法律更加赋有了温度。人民法院在审理家事纠纷案件时,应当充分利用司法优势,及时受理高效审结,最大程度保障被赡养老人的权益,与此同时,也要运用各种相关的司法活动及法律程序,遏制家事案件的多发势头,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子欲养而亲不待,无论你工作有多繁忙,无论你身在何方,希望作为儿女的我们,都常回家看看。虽然案件调解后已近天黑,每个人身体上都感觉很疲惫,但是内心很温暖,迎着初春的晚霞,我们又会带着这份劲头,保持初心不变,继续在路上……

法官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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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继承,男,汉族,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富裕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审判委会委员,二级法官。担任员额法官以来,多次被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评选为优秀法官。孙继承 2018年度全市法院优秀法官2018年度全市法院“调解能手”县级嘉奖
     

富裕县人民法院孙继承

法官风采

       保持党员担当,冲锋在前,危难时机显本色
       2021年伊始,新冠疫情再次在齐齐哈尔市蔓延。作为共产党员、作为中层领导,孙继承义无反顾的冲向了防疫一线,他经常和其他参加值守的干警探讨,工作时需要做些什么、要注意什么、群众的需求怎么解决。看门值班、宣传引导、帮助群众采购生活用品、劝返无关人员。因需要值夜班,他主动请缨。同样执勤的妻子也很支持他,他们说,没有“大家”,何谈“小家”?都是共产党员,同为逆行者,夫妻齐心,共同战“疫”。
       政治合格、廉洁自律,努力做清正廉洁的表率
       孙继承同志在法院工作二十多年来,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对党忠诚,对民谦和,时刻用党纪国法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从不放松自我管理,恪尽职守。孙继承同志具有较强的拒腐防变意识,能够自觉做到实事求是,秉公用权,是一名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社会阅历的、优秀的人民法官。他认为,法官的名字前有“人民”,那就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的诉求是自己工作的追求,要“人民”二字永远镌刻在自己的心中。在没有硝烟的司法战场,他成长为法、情、理并重的人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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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方向明确,联系群众,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孙继承同志把人民满意做为工作目标,以创建诉讼服务中心为契机,大力开展窗口建设,推行涉法信访首办责任制,实行文明接待,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扎实推进一站式诉讼服务建设及优服务、优流程的“双优”提升行动,秉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落实为群众办实事的指导思想和理念。在孙继承同志担任立案庭庭长后,以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全力推动信访工作,他常说:“对待来访群众要将心比心换真心,全力推动解法结、解心结”,正是凭借着这种韧劲、细致和耐心,未出现越级进京涉法信访,被誉为信访隐患的“消防员”。
       以诉服中心为着手点,推进审判业务创新发展
       孙继承同志以司法改革为契机,将诉讼服务中心进行系统升级,整合诉讼服务窗口职能,进行统一管理。孙继承同志将自己的办公地点也搬到了诉讼服务中心的实体大厅,及时了解相关运行情况,遇到疑难问题也能第一时间沟通、协调、指导和处置,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解纷需求。
       善于促进工作成效和个人素质协调发展
       孙继承同志善于集思广益,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以灵活的手段调动每一名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激发他们的潜能。他在自己负责的部门率先实行了AB岗制度,让负责不同工作的干警交叉体会其他岗位的职责,既保证了整体工作不停滞,也增强了全庭的凝聚力。立案庭的干警都成为了万金油、多面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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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间烟火里的司法温度
       一对年轻夫妻剑拔弩张,眼看在分道扬镳的边缘。
       小姑娘在妈妈怀里,伸出手却够不到爸爸。
       “妈妈,我们一会儿去姥姥家爸爸也去吗”妈妈站在原告席,不说话。
       覆水难收还是破镜重圆,张红看着小姑娘红了眼眶。“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张红办理案件中很大部分比例是婚姻家庭的民事案件。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法律不是万能的,断的清是非曲直,断不清家长里短。但只要看到一线希望,张红法官都一直努力到最后一刻。
       年轻夫妻的男方是二婚,婚前还有一个儿子,本来和女方的重新结合有了新的美满生活,却因为男方对前妻的过分关注打破了新生活的美好。2020年四月,女方在多次和男方沟通没取得成效后,一纸诉状将男方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法庭内外,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张法官先分头调解摸清夫妻双方的矛盾根源和底线,又通过面对面沟通给当事人搭建桥梁。在法庭上又让原告情感宣泄把委屈说出来,让被告承认错误,求得女方谅解。
       原告说“只要他分清里外,跪搓衣板认错,我就和他好”。
       张法官开玩笑的说,法庭上可没有搓衣板,说着又看向被告。
       被告说:“咱家自动洗衣机都换这么长时间了,咱俩去买个搓衣板呗”。
       离开时原告在远处深深的向张法官鞠了一躬,案件以原告自愿撤诉审结。
       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要注重家庭建设。他曾说: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张红审理的婚姻案件中和好的要比破裂的多些,张法官说:“一个小家的破裂对于孩子、双方父母都有很大的伤害,我们尽力去守好一个小家,才是护住了一个大家”。张红法官手持着法律天平,在人间烟火里传递着司法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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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她是当事人之间沟通的桥梁,也是严以律己的共产党人;她是怀揣法治信仰的法律人,也是敢担当的立案庭负责人;她是年结案400+的办案能手,也是下班不准时的妈妈。她有很多被夸奖的标签,面对同事的肯定和当事人的信任,张红说:“我只是一个平凡的人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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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平凡”的人民法官
——记富裕县立案庭员额法官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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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初心担使命的人民情怀
       2020年,张红被任命为富裕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同时也因为出色的工作能力和政治素养成为了一名预备党员。2020年是时代大考之年,防控疫情的艰巨任务和“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的任务使党对于张红的考验变成了困难模式。
       面对新的考验,张红和庭长孙继承积极探索,广纳意见,完善了诉调一体对接和诉前调解联动衔接机制,尝试建立司法联络员机制,建立健全特邀调解员和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制度,推动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实现了富裕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一次性”办结,“随来随调”、“立等可取”的工作目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这一全新的诉讼服务理念及诉讼服务机制,为诉讼“瘦身”,为群众“减负”,发挥“效率高、不收费”等特点,让众多当事人得到了司法实惠。
       同时为了特殊年份疫情防控的需要,张红组织立案庭工作人员在审判庭前设置帐篷。组织法院工作人员与人民调解协会的调解员在其中针对纠纷进行诉前调解及司法确认。在张红的带领下无论是三月里冬季未走的寒风还是四月带着冷意的春雨从未中断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2021年,立案庭刘行为聋哑人手写法律援助的新闻被齐齐哈尔中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日报等多家媒体转发报道。这是对刘行工作的肯定,是对立案庭“一站式”服务的肯定。更是对张红对“一站式”服务探索的肯定。
       基层法官的工作枯燥、矛盾复杂,伟大非凡这些词语对他们来说似乎没有什么机会实现。但张红在平凡中坚守着共产党员的初心信仰,在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中奉献着自己的光和热;在平凡中迎难克艰,听民声解民意,让群众放心,让自己满意;在平凡中坚守着她铁肩担道义的法治信仰,用平生践行着司法为民的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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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称职妈妈”的为民担当
       “妈妈为什么还不回来”
       “妈妈再见”
       张红三岁的女儿经常在下班的时间拍门问姥姥,妈妈为什么不回来,也在最开始学说话的时候最先学会妈妈再见。张红法官在谈到女儿时有诸多骄傲也有太多愧疚。不像别的孩子早晨哭闹不要妈妈走,会懂事的在上班时间和妈妈说再见,也会原谅妈妈在陪自己玩的时候接起当事人放不下的电话。张红说自己是称职的法律人却不是称职的妈妈。
       2019年初,张法官怀孕七个半月的时候还在审理案件。那时在民事审判庭的张红,接触的案件涉及人数多,争议大,有的当事人不理解法理,情绪十分不稳定。她开玩笑的和同事说,这样的胎教会不会让孩子以后情绪暴躁。
       但也是在那一年,她克服了调解中当事人的二手烟,忍下了无理被告的污言碎语,化解了某行政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劳动争议,替贫困户主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应得的赔偿,给了被家暴当事人离婚的底气,要回了老大娘十年要不回旧账……
       2019年底,刚刚休完产假还在哺乳期的张红,又回到民事审判工作中,为减轻繁重的案件量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不畏山高路远的跋涉者,山川回馈以最奇绝的秀色;不惧风高浪急的弄潮儿,大海回报以最壮丽的日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员干部要有担当,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在实现司法为民的道路上,张红始终敢迎难而上,敢啃最硬的骨头,敢接烫手山芋,诠释着人民法官的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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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获
铁锋区人民法院 刘方舟

       不觉间工作已经近两年,谈到最大的收获,便是从最开始的事倍功半到现在的事半功倍。
       来到法院后便直接进入执行局工作,无论是收案分案、系统操做、执行款办理还是与其他部门业务对接都绕不开“冗杂繁琐”四个字。记得刚刚上班的时候,每天都在不停的忙着各种事情,毫无头绪可言。最直观的感受就是,为什么我明明一直在忙,却在回头看的时候,发现不了自己究竟都做了什么。然而不合理的“忙碌”并没有引起自己的反思,仅仅将其归责于工作量大与新人小白的业务不熟练上。
       直到去年夏天准备第三方评估迎检工作的时候,需要准备的材料越来越多,需要辅助办理的手续也越来越复杂,猛然加大的工作量使我难以负荷,沮丧的情绪不言自明。这个时候我才意识到,或许出现问题的并不是工作本身,而是我的方法———原来我缺了一堂“学会区分轻重缓急、学会化繁为简”的必修课。
       出现问题后反思,反思之后出成果。学会协调和计划之后,很多困境自然也就迎刃而解了。这个时候方才明白,仅仅低头干活是不可取的,还应该在适当的时机抬头观察、学习,优质的工作技巧会大大提高做事效率。
       对待法律工作,虽说不像艺术家那般狂热,却也始终以诚待之,最后用小说中的一段对话来结尾,聊表心意。
       古龙的小说《决战前后》中,西门吹雪和叶孤城有这样一段对话。
       西门吹雪忽然道:“你学剑?”
       叶孤城道:“我就是剑。”
       西门吹雪道:“你知不知道剑的精义何在?”
       叶孤城道:“你说!”
       西门吹雪道:“在于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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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寄春梅
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姜 浩

今年朦胧烟雨来的格外漫长
去年你的离开使我心痛彷徨
天涯路远难以相见
思念可抵万水千山
你不要害怕、不要孤单
因为你是夜空中最闪亮的星斗
我们追寻着你的脚步,坚守着你的信仰
我们坚守在政法战线、平安建设最前沿
把对党和人民的挚爱牢记心中
清明雨上,落梅犹香
逝去的是生命
复活的也是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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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那兔有感
铁锋区人民法院 刘方舟

       最近看了一部动画,叫《那年那兔那些事儿》,讲的是一群兔子如何从种花家(中华家)一穷二白的时候(清末割地赔款,丧权辱国),通过自身的努力与奋斗(抵御外敌,光复河山),最终发展成为蓝星最强五流氓之一(成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故事。
       讲述近代史的动画,我还是第一次看。虽然很多人都在诟病粗糙的笔触、不严谨的剧情以及PPT式的制作,但在我看来仍然是瑕不掩瑜。看过之后笑中有泪,感悟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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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说印象最深的一个片段吧。在半岛上打仗的时候,兔子在雪地里蛰伏了整夜,对面的鹰酱资源丰富,自己却只能和同伴互相鼓励说“不要流口水,口水会冻住的”。好不容易熬到了天亮,同伴却被冻死了。于是兔子只好擦干眼泪对自己说“不要哭,眼泪也会被冻住的”,然后和其他同伴继续冲锋陷阵。
       看到这里不禁想到在司法考试路上艰难前行的自己,一种“虽千万人吾往矣”的悲壮感油然而生。
       虽然说“我们的征途是星辰大海”,但想要完成“星辰大海”的梦想,需要的不仅仅是激情,还有自我调节的心态、绝不能倒的信念以及在学习与工作中脚踏实地的每一步。
       至此,与诸君共勉。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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