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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热点问题“一问一答”手册

其他分类其他2023-08-24
605

税费热点问题
“一问一答”
手册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税务局
2023年8月23日

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问答专刊

为了切实解决好纳税人、缴费人最关切、最急需的问题,积极贯彻“以数治税”的理念。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税务局组织人员通过电话、大厅、二维码、纳税辅导专场等多渠道收集整理了纳税人、缴费人当前关心关注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并将优惠政策中咨询较多的问题整理制作成了电子书。如果您对这些问题也有疑问,请翻阅我们的电子书进行查阅。如果您还没有找到相关问题的解答,欢迎您拨打我们的咨询电话0471-6112366,一定给你满意的答复。
本次收录的相关政策文件截止到2023年8月25日,如遇国家税费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或以明文规定为准。

序言

preamble

目录

contents

目录

contents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减免增值税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一)政策依据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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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热点问题

答:(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规定,①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根据《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①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③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最新的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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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一)政策依据

(二)热点问题

1.最新“六税两费”优惠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3)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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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减半的优惠政策。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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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

答: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主体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果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除申报表单外,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3.申报“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吗?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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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以法人机构为整体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根据总机构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来判别能否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4.我公司是分支机构,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6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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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热点问题

答:(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文件有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现行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是什么?

(2)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文件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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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因此需要符合上述条件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而言,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文件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08

2.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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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200万        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1.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二)热点问题

答: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的具体规定如下:
(1)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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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4)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5)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6)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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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如何计算减免税额?

答: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享受减半征收减免税额的计算公式: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举例说明如下:
【例1】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50%=2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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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2000000×35%-65500)-6000×2000000÷2400000]×50%=314750元。
这一计算规则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即可自动计算出减免税金额。

答: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您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3.个体工商户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应如何填写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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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        贷款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号)。
(5)《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一)政策依据

1.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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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00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热点问题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小额贷款免征增值税有几种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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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②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本条公告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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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4)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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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为农户及小微企        业提供融资担保        及再担保业务免        征增值税政策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8号)。
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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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热点问题

答:(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六、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1.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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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四)款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增值税免税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增值税免税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满3年的,可以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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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①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②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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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③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七、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        征印花税政策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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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生态学原理、市场经济理论和系统工程方法,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形成经济上和生态上的两个循环,实现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现代经济体系。发展生态经济既符合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也是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热点问题

答:借款合同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缴纳印花税。
不涉及银行等金融机构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法列举的应纳税凭证,不缴纳印花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借款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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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创业投资企业和        天使投资个人有        关税收政策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 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3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年第6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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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热点问题

1.对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天使投资个人,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该怎么处理?

答: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九、重点群体创业税费减免政策以及吸纳重        点群体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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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热点问题

1.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①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②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③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④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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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3)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要实现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数据共享,推动数据下沉。

(4)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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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公告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2.企业已经享受重点群体就业的优惠政策能否同时享受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 四、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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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减免政策以及吸纳退        役士兵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二)热点问题

答:(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1.退役士兵有哪些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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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条件的,可按上述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半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六税两费”减半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基础上的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六税两费”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2.我退伍后自己开店,已经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优惠,还可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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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需要备案,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①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②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③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3.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需要备案吗?

4.企业安置退役士兵可以和企业相似优惠叠加享受吗?

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退役
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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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5.企业招用人员既适用重点群体税收优惠,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享受吗?

答: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6.安置残疾人的单位能否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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