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放大招!大拆迁时代来了!
P04/技术部2024年第三季度质控情况说明
P15/《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价格与指数》发布
P20/北京超高层办公楼造价指标
P34/ 固定总价包干合同结算价款能否调整?
本期导读
知不足而奋进
望远山而前行
采集/编辑:恒诚信集团技术部
精益求精/领航未来
技术Online
11
2024
第13期
contents
合抱之木,生于毫末
九层之台,起于累土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合抱的大树,生长于细小的萌芽;九层的高台,筑起于每一堆泥土;千里的远行,是从脚下第一步开始走出来的。任何事物,都有一个由小到大、从细微到显著的过程,要想有所成就,除了坚忍的意志和脚踏实地的努力,没有第二条道路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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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2024年11月
总第13期
采集/编辑:恒诚信集团技术部
技术Online
质控简报速览
一
质控情况说明
典型问题汇总
工作经验总结
04
09
11
二
13
15
16
17
18
以信接人,天下信之
行业/政策前沿动态
住建部放大招!大拆迁时代来了!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价格与指数》发布
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关于印发《2023年版海南省建设工程典型案例造价指标》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现行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通知
关于发布《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2024)等9项定额的通知
数据库/指标精选
技术/案例经验分享
三
北京超高层办公楼造价指标
北京市城市更新工程造价指标
风电项目基本方案千瓦造价标准值
20
28
32
学习园地/造价技巧
五
海南分公司经验案例精选汇总
工程审计-关于“招投标”问题答疑汇总
高速公路常见计量问题解析
52
55
62
四
固定总价包干合同结算价款能否调整?
某EPC总承包合同税率变化调整的风险分析
关于防排烟风管材质选择与验收、对复合风管的要求
34
44
47
质控简报速览
2024年第三季度集团技术部在云平台以及线下共审核了38个项目,其中重大项目审核13项,其他质控项目25项。具体复审项目情况汇总如下:
Quality control report
——
质控简报
质控类型 | 项目名称 | 所属事业部/分公司 | 项目类型 |
重大项目 | 黄渡500千伏变电站主变增容及配电装置改造工程(土建) | 上海分公司 | 结算审核 |
中国核建上海科创园建设项目-A(31-03)地块总包土建 | 上海分公司 | 结算审核 | |
三亚市海棠区(B1-h6-2地块)安居型商品房项目精装修工程(13456#楼) | 海南分公司 | 结算审核 | |
济宁市任城区2016年(南杨庄)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结算 | 国际公司 | 结算审核 | |
鲁能城三期(商业)项目JW万豪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 | 国际公司 | 预算审核 | |
鲁能城三期(商业)项目JW万豪批量客房精装修工程预算 | 国际公司 | 预算审核 |
质控简报速览
重大项目 | 库尔勒华美胜地酒店项目一期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 | 海南分公司 | 重计量审核 |
准东电厂2X660MW燃煤机组工程EPC总包 | 济南分公司 | 结算审核 | |
S1济聊高速聊城西互通立交改扩建工程(SG-1标段) | 济南分公司 | 结算审核 | |
济宁市第一粮仓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EPC)项目 | 国际公司 | 结算审核 | |
石岛湾核电厂址海工工程(扩建一期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一标段 | 济南分公司 | 招标控制价 | |
S1济聊高速聊城西互通立交改扩建工程(SG-1标段) | 济南分公司 | 结算审核 | |
三亚东岸04地块建安总承包工程结算 | 海南分公司 | 结算审核 |
质控简报速览
质控简报
质控类型 | 项目名称 | 所属事业部/分公司 | 项目类型 |
其他项目 |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南校区2、3、4号学员公寓维修项目 | 其他分公司 | 结算审核 |
望都县贾村镇2024年以工代赈项目 | 结算审核 | ||
涞水县禁煤区气代煤项目义安镇、胡家庄乡收尾工程燃气管道安装工程 | 结算审核 | ||
高阳县2024年老旧小区主体及配套设施工程改造项目 | 结算审核 | ||
高碑店市第八中学东校区校舍改造项目 | 结算审核 | ||
北京市合成生物制造转化加速中心装修改造工程 | 预算评审 | ||
开封大红门室外雨水管网改造工程 | 结算审核 | ||
丰镇市大红门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生物安全设施改造升级项目 | 结算审核 | ||
长鑫集电(北京)存储技术有限公司B13地块外电源工程 | 结算审核 | ||
大连东港区C05地块项目冷却塔供货及安装工程 | 结算审核 |
质控简报速览
篇幅有限,此处仅列取部分项目
其他项目 | 鞍山东鞍山-公园π入崔家变电站66千伏线路工程-结算审核 | 其他分公司 | 结算审核 |
高碑店市城区雨水管网水毁重建项目 | 预算审核 | ||
高碑店市学校、幼儿园维修项目EPC总承包一标段 | 预算审核 | ||
保定市中茂能源有限公司2021年场站监控系统改造工程 | 结算审核 | ||
2024年中茂年度维修项目 | 预算审核 | ||
新兴66千伏变电站2号主变扩建等两项工程 | 预算评审 | ||
永旺110千伏变电站输配电工程征拆及交通导行 | 预算审核 | ||
亦庄南区南街控制价 | 预算审核 |
质控简报速览
QUALITY CONTROL REPORT
——
质控情况说明
集团技术部依据各项目的具体实际情况,全面开展项目的复核工作。复审人员依据相关法规、行业准则、国家标准清单或企业清单要求,同时紧密结合各省、各地区特定的定额规定及取费程序,执行复审流程。本季度被审项目质量问题主要集中在四大方面:一、成果资料的整理工作存在不够全面的情况,部分关键资料缺失,导致整体支撑材料显得单薄不足;二、报告撰写中出现了关键性表述的错误,可能对项目的准确理解和后续执行产生误导;三、工程量的计算出现偏差,关键计算公式错误、清单综合单价不统一,这直接影响了项目造价的精准度;四、违背合同结算原则,易产生审计风险。
质控简报速览
“发现问题是贡献,分析问题是远见,解决问题才是关键”
典型问题汇总
1.出具的成果文件不完整、不仔细,出现部分支撑资料缺失以及重要表格资料未提报的情况。
1.1上报结算成果缺少保险合同和发票、临时占地亩数统计、开竣工报告、隐蔽验收记录、垫付永久征地、拆迁费计取依据等重要支撑资料,成果资料完整性不够。(案例出处:国际公司)
1.2 海上风电相关工序隐蔽验收记录未提供。(案例出处:济南分公司)
1.3上报结算成果缺少工程一切险以及第三方责任保险的保单资料、临时占地的过程及审批资料。(案例出处:济南分公司)
2.出具的成果资料项目概况、工作内容、项目特征等关键性表述不一致。
2.1此项目为预算编制,其出具的预算编制报告中,对工程概况的描述包含了木地板、地毯、软装及门窗工程等安装内容。然而,经过仔细核查发现这些内容并不属于本次精装施工的实际范围。这一状况反映出报告编写工程师在处理项目信息时存在不严谨之处,未能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案例出处:国际公司)
2.2此项目为预算编制,其中存在部分清单项的特征描述不够严谨的问题。如:在精装界面划分中,门套与房间号牌的工作内容仅限于基层部分,而清单项目的特征却涵盖了面层做法。(案例出处:国际公司)
质控简报速览
3.清单工程量的计算偏差、关键计算公式错误,清单综合单价不统一,影响了项目造价的精准度
3.1此项目为招标控制价编制,经核查公区精装中电梯轿厢的天棚工程量与其地面工程量相差较多,为工程师计算工程量时出现偏差。(案例出处:国际公司)
3.2签证清单中出现多项“编码一致,但是单位不统一,单价不统一”的情况。(案例出处:国际公司)
4.违背合同结算原则,易产生审计风险。
4.1此项目为EPC合同,结算时很多签证实质上都是合同内构成实体内容的配合、拆改工作,已在合同价款内包含,作为签证出现违背EPC合同原则,且会出现较大的审核风险,建议把此笔费用揉入到合同清单内,项目咨询人员应着重注意由此带来的审计风险,做好证据留存。(案例出处:国际公司)
质控简报速览
工作经验总结
1. 重视细节,报告中应杜绝低级错误出现;
2. 注重提升专业能力,积极学习,切不可原地踏步;
3. 各事业部/分公司应严格执行三级复核制度和考核,明
确二级审核人和三级审核人的审核重点,务必强化二级审
核环节;
4. 各事业部/分公司应重视员工业务培训,经常组织内部
交流分享会、项目复盘会等,进一步提高整体员工的业务
素质。
“专业源于细节,成功源自专注”
行业/政策前沿动态
Frontier Dynamics
——
行业/政策前沿动态
NO1.住建部放大招!大拆迁时代来了!
NO2.《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价格与指数》发布
NO3.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关于印发《2023年版海南省建设工程典型案例造价指标》的通知
NO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现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通知
NO5.关于发布《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2024)等9项定额的通知
行业/政策前沿动态
住建部放大招!大拆迁时代来了!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各地加快落实增量政策措施要求,进一步做好城中村改造工作,推动符合条件的项目尽快启动实施。10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倪虹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提出了“四个取消、四个降低、两个增加”的政策“组合拳”,其中一个“增加”就是通过货币化安置等方式,新增实施100万套城中村改造和危旧房改造。本次通知印发后,这项增量政策将加速落地。
一是扩大城中村改造政策支持范围。通知明确,地级城市资金能平衡、征收补偿方案成熟的项目,均可纳入政策支持范围。按照通知要求,城中村改造政策支持范围从最初的35个超大特大城市和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的大城市,进一步扩大到了近300个地级及以上城市。这些城市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均可以获得政策支持: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适用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鼓励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城中村改造贷款等,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11月15日消息,住建部、财政部联合印发通知,提出:
- 城中村改造政策支持范围从最初的35个大城市,扩大到近300个地级及以上城市。
- 新增实施100万套城中村改造和危旧房改造这项增量政策,将加速落地。
具体如下:
行业/政策前沿动态
二是推进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通知强调,各地要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统筹考虑商品房的存量和增量,从实际出发,稳妥推进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城市危旧房改造可参照执行。通过货币化安置等方式实施城中村改造,能够更好地满足群众自主选择房型、区位等需求,缩短群众在外过渡时间,让群众尽早住上新房;对城市来讲,可以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同时,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也有利于消化存量商品房,可谓一举多得。
三是将城中村改造作为城市更新的重要内容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当前,我国城市发展已经进入了城市更新的重要时期,由大规模增量建设转为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并重,由外延粗放式发展向内涵集约式发展转变。城中村改造是城市更新的重要内容。通知要求,各地要落实好城中村改造财税、土地、金融等支持政策,严格落实“一项目两方案”,即每个项目都要制定完备的征收补偿方案、资金平衡方案等,这样既能避免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又能确保征收工作顺利推进、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各项支持政策尽快落地见效。这将充分释放我国新型城镇化的巨大潜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近日,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组织编写的《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价格与指数》在2024年世界城市日中国主场活动上海主场暨2024城市可持续发展全球大会建筑产业创新发展研讨会上发布。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价格与指数》作为长三角区域发布的价格与指数,是构建长三角区域统一大市场、引领资源有效配置、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有力举措,将进一步发挥对长三角区域工程造价宏观决策的指导作用。本书对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造价指标与指数体系进行了规划,遵循“顶层设计,分级分类”的原则,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规范的分类,兼顾新业态、新产业、新质生产力,明确指数体系构成的分级深度和分类层次。
本书主要内容:
1、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要素价格指数
遵循“市场导向,动态更新”的原则,建筑工程要素价格指数的组成及权重分配源自近期市场大数据,充分体现真实性、时效性。
2、长三角区域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指数
贯彻落实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国家战略,展示2019年至2024年长三角三省一市人工、材料、机械租赁等价格与指数,体现了长三角区域建设工程经济共同圈的行业融合发展。
3、上海市房屋建筑典型工程造价指标及分析
遵循“关注民生,聚焦低碳”的原则,工程造价指标项目样本选取市场中较有代表性的装配式保障性住房典型项目和超低能耗建筑工程,兼顾通用性、公益性、创新性,助力建筑领域绿色低碳科技推广。
下一步,市市场管理总站将秉承全局性、系统性思维,持续做好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体系的研究与发布工作,统筹谋划、有序推进,进一步促进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不断完善宏观调节与监管,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放得活”与“管得住”的双向奔赴,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谱写上海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行业/政策前沿动态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价格与指数》发布
2024-11-07
行业/政策前沿动态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引导建筑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同时也为政府和社会投资提供参考,我站组织编制了《2023年版海南省建设工程典型案例造价指标》,现予以发布。本指标是编审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施工图预算和工程造价对比分析的参考资料,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站反映。
联系电话:0898-65346894;
电子信箱:zjk_dez@hainan.gov.cn。
附件下载链接: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业动态-通知公告
http://zjt.hainan.gov.cn/szjt/detzgg/202410/2cdd66824fc94382ab6af58042174743.shtml?ddtab=true
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
2024年10月8日
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
关于印发《2023年版海南省建设工程
典型案例造价指标》的通知
琼建标定〔2024〕3号
行业/政策前沿动态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现行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2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4〕15号)的有关要求,现对我省现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2020定额”)的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
调整“2020定额”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中的取费基础和费率,如下表所示:
https://jst.sc.gov.cn/scjst/otherDocument/2024/10/22/e056f865a04d480da2799250ccfb3215.shtml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调整“2020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具体调整详见附件。
三、其他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2025年1月1日及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或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非招标工程,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21日
附件下载链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文件>
行业/政策前沿动态
关于发布
《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
(2024)等9项定额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满足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的计价需求,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范标准,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建设工程公共专业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海绵城市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装配式内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24)等9项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经审定通过,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是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及核算的重要参考。
二、本定额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与本定额对应的原定额同时停止使用。2024年12月1日前已进行招投标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约定执行。
三、本定额由湖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24日
发布时间:2024-10-27
https://zjt.hubei.gov.cn/zfxxgk/zc/qtzdgkwj/202410/t20241025_5387802.shtml
附件下载链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开>政策>文件库
行业/政策前沿动态
如何设置按最短距离识别管线?
适用范围:如管线确定按最短距离计量工程量时,可使用此方法。
注意:必须在管线识别之前设置按最短距离识别,管线识别后就不能修改了。
步骤一:将识别的管线先删除。(未识别直接执行步骤二)
步骤二:在CAD识别选项中将“电气管线识别方式”修改为“按最短距离识别管线”,重新识别回路即可。如图:
备注:一般折线可以按最短距离识别,弧线不支持按最短距离识别。
涨知识
数据库/指标精选
DATABASE/Selected indic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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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指标精选
(一)北京超高层办公楼造价指标
建筑面积(㎡) | 47812.81 | 结构类型 | 框架核心筒结构 |
地上建筑面积(㎡) | 44446.16 | 檐高(m) | 125.45 |
地下建筑面积(㎡) | 3366.65 | 层高 | 地下三层5.3+地下二层5.0+地下一层7.05首层4.9m+2-3层4.6m+标准层3.1m+顶层3.1m |
层数(层) | 43 | 地上层数(层) | 40 |
地下层数(层) | 3 | ||
抗震烈度 | 8 | 抗震等级 | 三级 |
基础埋置深度(m) | 18.05 | 基底面积(m2) | 1111.15 |
交付形式 | 毛坯 | 编制日期 | 2023-12 |
一、工程概况
数据库/指标精选
二、施工范围
土(石)方工程 | / | 排水与降水 | / |
桩工程 | / | 地基与支护工程 | / |
主体结构工程 | 1、全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设备基础、圈梁、过梁、构造柱等结构工程);2、所有砌筑工程、砖胎膜及洞口封堵等(包含配合其他专业的洞口封堵). |
防水工程 | 屋面防水、地面防水、地下室底板防水、生活泵房、消防泵房、热交换站、水、暖井防水 |
保温隔热工程 | 屋面保温、采暖与非采暖墙面保温、地下顶板保温 | 粗装修工程 |
1、天棚除面层外施工到位。2、墙面除面层外施工到位。3、细石砼地面,水泥砂浆地面施工到位,其余地面施工至基层。
|
精装修 | / | 门窗工程 | / |
给排水工程 |
1、包含给水、排水、热水、雨水系统;
2、均计算至地下车库外墙皮1.5m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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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 | 1、包括预埋管线和楼栋动力总箱和照明总箱出线至末端设备系统,包括配电箱、电管、电线电缆、桥架、防雷接地的安装; 2、包含普通及应急照明系统全部和A类应急照明系统的配管、线缆及设备。
|
||
采暖工程 | 1、包含各单体采暖立管、户内散热器、采暖管、管井阀门及温控等施工2、单体计算至室外或者外墙1.5m处。 |
||
消防工程 | 1、包含消防电气预埋管、接线盒;2、包含消防水专业套管预埋。 | ||
智能化系统 | 仅包含预埋智能化弱电线管、接线盒。 | ||
电梯工程 | / | 通风空调工程 | / |
数据库/指标精选
2. 主体建筑主要工程量指标表 | ||||
序号 | 科目名称 | 单位含量 | 单位 | 面积(计算口径㎡) |
1 | 地下一次砼 | 1.51 | m3/m2 | 3366.65(地下) |
2 | 地下二次砼 | 0.01 | m3/m2 | 3366.65(地下) |
3 | 地下一次钢筋 | 166.75 | kg/m2 | 3366.65(地下) |
4 | 地下二次结构钢筋 | 2.25 | kg/m2 | 3366.65(地下) |
5 | 地下砌筑 | 0.18 | m3/m2 | 3366.65(地下) |
6 | 地下模板 | 2.70 | m2/m2 | 3366.65(地下) |
7 | 地下地面找平 | 0.85 | m2/m2 | 3366.65(地下) |
8 | 地下墙面抹灰 | 1.80 | m2/m2 | 3366.65(地下) |
9 | 地下天棚抹灰 | 0.20 | m2/m2 | 3366.65(地下) |
10 | 地上一次砼 | 0.45 | m3/m2 | 44446.16(地上) |
11 | 地上二次砼 | 0.04 | m3/m2 | 44446.16(地上) |
12 | 地上一次钢筋 | 65.52 | kg/m2 | 44446.16(地上) |
13 | 地上二次结构钢筋 | 1.86 | kg/m2 | 44446.16(地上) |
14 | 地上砌筑 | 0.08 | m3/m2 | 44446.16(地上) |
15 | 地上模板 | 2.45 | m2/m2 | 44446.16(地上) |
三、技术指标
数据库/指标精选
2. 安装主要工程量指标表 | ||||
序号 | 科目名称 | 单位含量 | 单位 | 面积(计算口径㎡) |
1 | 给水管 | 0.10 | m/m2 | 47812.81(总) |
2 | 排水管 | 0.13 | m/m2 | 47812.81(总) |
3 | 雨水管 | 0.05 | m/m2 | 47812.81(总) |
4 | 热水管 | 0.29 | m/m2 | 47812.81(总) |
5 | 配电箱/柜 | 0.02 | 台/m2 | 47812.81(总) |
6 | 电线电缆 | 2.39 | m/m2 | 47812.81(总) |
7 | 线槽桥架 | 0.06 | m/m2 | 47812.81(总) |
8 | 配管 | 0.90 | m/m2 | 47812.81(总) |
9 | 灯具 | 0.24 | 个/m2 | 47812.81(总) |
10 | 开关插座 | 0.34 | 个/m2 | 47812.81(总) |
11 | 采暖管 | 0.77 | m/m2 | 47812.81(总) |
12 | 消防电管 | 0.46 | m/m2 | 47812.81(总) |
13 | 预埋线管 | 0.42 | m/m2 | 47812.81(总) |
16 | 地上地面找平 | 0.31 | m2/m2 | 44446.16(地上) |
17 | 地上墙面抹灰 | 1.64 | m2/m2 | 44446.16(地上) |
18 | 地上天棚抹灰 | 0.08 | m2/m2 | 44446.16(地上) |
19 | 地上外墙抹灰 | 0.95 | m2/m2 | 44446.16(地上) |
20 | 屋面找平 | 1.01 | m2/m2 | 1111.15(基底) |
数据库/指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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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科目名称 | 单位造价(元/㎡) | 占造价比例(%) | 计算口径(建筑面积㎡) |
1 | 主体建筑工程费 | 1549.10 | 77.60 | 47812.81 |
2 | 主体安装工程费 | 447.11 | 22.40 | 47812.81 |
合计 | 1996.21 |
四、经济指标
2.主体建筑工程造价费用指标明细表 | |||||
序号 | 部位 | 科目名称 | 单位造价(元/㎡) | 占造价比例(%) | 计算口径(建筑面积㎡) |
1 | 地下结构工程 | 地下混凝土工程 | 61.49 | 3.97 | 47812.81 |
2 | 地下钢筋工程 | 63.02 | 4.07 | 47812.81 | |
3 | 地下建筑工程 | 地下砌筑工程 | 10.44 | 0.67 | 47812.81 |
4 | 地下防水工程 | 6.67 | 0.43 | 47812.81 | |
5 | 地下保温工程 | 1.76 | 0.11 | 47812.81 | |
6 | 地下粗装修工程 | 地下地面工程 | 2.97 | 0.19 | 47812.81 |
7 | 地下内墙面工程 | 3.50 | 0.23 | 47812.81 | |
8 | 地下天棚工程 | 0.25 | 0.02 | 47812.81 | |
9 | 地上结构工程 | 地上混凝士工程 | 249.15 | 16.08 | 47812.81 |
10 | 地上钢筋工程 | 333.36 | 21.52 | 47812.81 | |
11 | 地上建筑工程 | 地上砌筑工程 | 33.32 | 2.15 | 47812.81 |
12 | 地上防水工程 | 4.14 | 0.27 | 47812.81 | |
13 | 地上保温工程 | 6.34 | 0.41 | 47812.81 | |
14 | 地上粗装修工程 | 地上地面工程 | 12.58 | 0.81 | 47812.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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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地上粗装修工程 | 地上内墙面工程 | 41.69 | 2.69 | 47812.81 |
16 | 地上天棚工程 | 1.29 | 0.08 | 47812.81 | |
17 | 地上外墙抹灰工程 | 38.73 | 2.50 | 47812.81 | |
18 | 屋面工程 | 屋面找平、找坡层 | 2.72 | 0.18 | 47812.81 |
19 | 屋面防水工程 | 3.64 | 0.23 | 47812.81 | |
20 | 屋面保温工程 | 1.34 | 0.09 | 47812.81 | |
21 | 措施费 | 模板工程 | 223.07 | 14.40 | 47812.81 |
22 | 内外脚手架工程 | 37.88 | 2.45 | 47812.81 | |
23 | 其他措施费 | 143.24 | 9.25 | 47812.81 | |
24 | 建筑工程费其他项 | 建筑工程费其他项 | 30.76 | 1.99 | 47812.81 |
25 | 规费 | 规费 | 82.26 | 5.31 | 47812.81 |
26 | 税金 | 税金 | 127.91 | 8.26 | 47812.81 |
2.主体安装工程造价费用指标明细表 | |||||
序号 | 部位 | 科目名称 | 单位造价(元/㎡) | 占造价比例(%) | 计算口径(建筑面积㎡) |
1 | 给排水工程 | 给水系统 | 17.14 | 3.83 | 47812.81 |
2 | 排水系统 | 26.63 | 5.96 | 47812.81 | |
3 | 热水系统 | 14.73 | 3.29 | 47812.81 | |
4 | 雨水系统 | 4.86 | 1.09 | 47812.81 | |
5 | 措施费 | 5.09 | 1.14 | 47812.81 | |
6 | 规费 | 2.90 | 0.65 | 47812.81 | |
7 | 税金 | 6.42 | 5.02 | 47812.81 | |
给排水工程(合计) | 77.77 | 17.39 | 47812.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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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表 | |||||
1 | 电气工程 | 动力系统 | 60.02 | 13.42 | 47812.81 |
2 | 照明系统 | 103.74 | 23.20 | 47812.81 | |
3 | 防雷接地 | 10.22 | 2.29 | 47812.81 | |
4 | 措施费 | 11.87 | 2.65 | 47812.81 | |
5 | 规费 | 7.13 | 1.59 | 47812.81 | |
6 | 税金 | 17.37 | 13.58 | 47812.81 | |
电气工程(合计) | 210.34 | 47.04 | 47812.81 | ||
1 | 采暖工程 | 采暖工程 | 104.43 | 23.36 | 47812.81 |
2 | 措施项目费 | 3.69 | 0.83 | 47812.81 | |
3 | 规费 | 2.27 | 0.51 | 47812.81 | |
4 | 税金 | 9.93 | 7.77 | 47812.81 | |
采暖工程(合计) | 47812.81 | ||||
1 | 消防工程 | 消防预埋 | 20.15 | 4.51 | 47812.81 |
2 | 措施项目费 | 2.29 | 0.51 | 47812.81 | |
3 | 规费 | 1.41 | 0.32 | 47812.81 | |
4 | 税金 | 2.15 | 1.68 | 47812.81 | |
消防工程(合计) | 25.99 | 5.81 | 47812.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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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表 | |||||
1 | 智能化工程 | 弱电预埋 | 9.62 | 2.15 | 47812.81 |
2 | 措施费 | 1.26 | 0.28 | 47812.81 | |
3 | 规费 | 0.76 | 0.17 | 47812.81 | |
4 | 税金 | 1.05 | 0.82 | 47812.81 | |
智能化工程(合计) | 12.69 | 2.84 | 47812.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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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北京市城市更新工程造价指标
——老旧小区楼内上下水管线改造工程
编制说明
一、《北京市城市更新工程造价指标——老旧小区楼内上下水管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本指标)主要适用于我市老旧小区多层、高层住宅楼内共用上下水管线改造,可作为投资控制的参考。
二、本指标所采集市场工程数据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等规范标准。
三、本指标包括多层和高层住宅两部分,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标。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以及综合费用(包括相应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不包括工程建设其他费。
四、本指标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按照2024 年6月《北京工程造价信息》的工程造价信息价确定,造价信息中未包括的材料价格参照同期市场价。
五、本指标的改造范围包括楼内上下水管道拆除安装及室内装饰装修拆除及恢复,包括:干管、立管,至用户水表前,首层下水管道改为单排;卫生间地面按全部恢复考虑,厨房地面按满足管道施工工作面恢复考虑。
六、本指标未考虑为小区居民集中提供临时卫生间、临时洗浴及生活用水等措施费用及扰民民扰因素。
七、多层住宅指标按地上 6 层无地下室、无底商编制,如出现有地下室或首层有底商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八、本指标依据典型工程编制,其中室内装饰装修拆除及恢复工程单方造价按照卫生间、厨房的装修拆除恢复使用面积计算。该指标单方造价与每户卫生间、厨房拆除恢复使用面积有较大的关联-3-性。在室内装饰装修拆除范围及恢复标准相同时,每户卫生间、厨房拆除恢复使用面积越大则单方造价越低,相关单位在使用时应结合改造项目实际情况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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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指标将替换《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技术经济指标》(2017) 安装工程中多层住宅给排水系统改造工程和高层住宅给排水系统改造工程指标。
十、本指标将按照每半年一次发布动态指标或动态调整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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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电项目基本方案千瓦造价标准值
一、陆上风电 | ||||||||
序号 | 地形 | 单位 |
50MW (分散式)
|
50MW | 100MW | 200MW | 500MW | 1000MW |
1 | 平原 | 元/KW | 5076 | 4524 | 4341 | 4201 | 4121 | 4080 |
2 | 山地 | 元/KW | 5027 | 4838 | 4532 | 4370 | ---- | |
3 | 复杂山地 | 元/KW | ---- | 5419 | 5203 | 4912 | 4795 | ---- |
二、海上风电 | |||||
序号 | 区域 | 单位 | 300MW | 500MW | 1000MW |
1 | 辽宁、山东 河北 | 元/KW | 10977 | 9981 | 9399 |
2 | 江苏、浙江 | 元/KW | 11052 | 10044 | 9455 |
3 | 福建、粤东 | 元/KW | 12132 | 11049 | 10393 |
4 | 粤西、广西 海南 | 元/KW | 11490 | 10461 | 9836 |
说明:
1.基本方案千瓦造价标准值以基本方案造价为基础,电站装机规模与表中数据不同时,陆上风电:分散式风电(平原与山地)以50MW标准值为准;集中式风电装机规模低于50MW的以50MW标准值为准,高于1000MW的以1000MW标准值为准,其他装机规模利用线性插值法按比例调整。海上风电:装机规模低于300MW的以300MW标准值为准。
2.设备购置费由设备出厂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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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陆上风电项目主要设备价格表 | |||
序号 | 设备类别 | 单位 | 价格(含税) |
1 | 箱式变电站 | 元/kVA | 100 |
2 | 主变压器110kV 50MVA | 万元/台 | 200 |
3 | 主变压器110kV 100MVA | 万元/台 | 350 |
4 | 主变压器220kV 100MVA | 万元/台 | 580 |
5 | 主变压器220kV 170MVA | 万元/台 | 750 |
6 | 高压开关柜 | 万元/台 | 18 |
7 | 无功补偿装置 | 元/kVAR | 50 |
四、海上风电项目主要设备价格表 | |||
序号 | 设备类别 | 单位 | 价格(含税) |
1 | 66kV海底电缆3x95mm2+2x36芯光纤 | 万元/km | 110 |
2 | 66kV海底电缆3x150mm2+2x36芯光纤 | 万元/km | 135 |
3 | 66kV海底电缆3x240mm2+2x36芯光纤 | 万元/km | 165 |
4 | 66kV海底电缆3x400mm2+2x36芯光纤 | 万元/km | 245 |
5 | 66kV海底电缆3x500mm2+2x36芯光纤 | 万元/km | 285 |
6 | 220kV海底电缆127/220kV,XLPE绝缘,光电复合,钢丝铠装,3x500mm2+2x48 芯光纤 | 万元/km | 480 |
7 | 220kV海底电缆127/220kV,XLPE绝缘,光电复合,钢丝铠装,3x800mm2+2x48 芯光纤 | 万元/km | 580 |
8 | 500kV海底电缆XLPE绝缘,光电复合,钢丝铠装3x800mm2+2xSM48C | 万元/km | 1250 |
9 | 220kV主变压器(海上)160MVA | 万元/台 | 970 |
10 | 220kV主变压器(海上)270MVA | 万元/台 | 1450 |
11 | 220kV主变压器(海上)550MVA | 万元/台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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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总价包干合同结算价款能否调整?
固定价合同俗称“包死价合同”“一口价”“包干价”,包括总价包干和平方米包干等形式,具体是指承包人在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而实施的全部工作范围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不作任何调整。
对此,《2020年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践中,因工程发生变更、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在施工期间或者工期延误期间发生涨价等情况,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还是据实结算,亦即能否调整合同价款。从公平原则和利益平衡角度讲,不宜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工程发生变更时,能否调整合同约定的固定价?
工程变更主要包括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工程变更会导致工程量或者工程质量发生变化。工程量的变化属于“量”的增减,实践中常见情形主要是合同内工程量增减和合同外工程量增加。
对于合同内工程量的增减,如果是工程子项目施工工艺发生变化导致的工程量增减,一般不影响工程价款;如果是因设计变更、增加或者取消某子项目导致的工程量增减,则影响工程价款。
吉林省建筑业协会法律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刘怀伟
吉林省建筑业协会法律保障服务中心律师 王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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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已超出了固定总价的范围,必然影响工程价款。工程质量的变化属于“质”的变化,包括质量标准的提升和降低,质量提升意味着承包人需要付出更多努力和辛劳,需要在工程建设中投入更大成本,质量降低意味着承包人投入的成本减少。
当工程量或者工程质量发生变化而影响工程价款时,如果继续适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可能显失公平,会造成承、发包双方利益严重失衡。
此种情况下,法院对当事人调整合同价款的请求多予以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法民一〔2012〕3号)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当事人以实际工程量存在增减为由要求调整的,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总价包干范围明确的,可相应调整工程价款;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的,主张调整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13年9月1日发布)第32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按包干价结算,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完工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或质量标准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部分据实结算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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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冀高法〔2018〕44号)第11条规定:“合同约定固定价款的,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变更的,承包人能够证明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量不属于合同约定包干价范围之内的,有约定的,按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主张调整的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施工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1月4日发布)第4条规定:“合同约定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实际施工未超出约定施工范围的,应当适用固定价结算。当事人主张施工范围增减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对增减的工程量进行结算;(2)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2月10日发布)第2条规定:“合同约定固定价款的,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变更的,承包人能够证明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量不属于合同约定包干价范围之内的,有约定的,按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年12月28日发布)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结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请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果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的计算方法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变更部分予以结算,无法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可以参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涉及新材料、新工艺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中没有规定的项目,可根据市场行情据实结算。”
对变更部分价款的结算,首先要区分未发生变化与发生变化的工程量和工程质量,对合同包干范围内的工程量和工程质量应按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对发生变化的工程量或者工程质量,结算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只要合同对工程量增减或者工程质量变化如何结算有明确具体的约定,根据增减工程的性质、质量标准,如果适用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不会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显失公平的,那么原则上应按照或者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变更部分的价款。
具体到结算实务中,如何按照或者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变更部分的价款,《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已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因工程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或者工程质量标准发生巨大变化,致使难以区分未发生变化与发生变化的工程量和工程质量,此时已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价款,也无法按照前述办法结算变更部分的价款。笔者认为,首先要在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和工程质量范围内的工程价款和实际完成工程的价款,然后确定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和工程质量范围内的工程价款的对比比例,再用实际完成工程的价款乘以该比例,即为实际完成工程的结算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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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费价格大幅上涨,能否对约定不调差的固定价合同调整价款?
固定价施工合同中如果约定人工、材料、机械费不调差或者风险包干,施工期间人材机价格大幅上涨时,承包人要求调价差,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2.1、不支持调差。
理由是,承、发包双方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约定不调差或者风险包干,司法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且人材机的价格波动属于可以预见的商业风险,不属于情势变更,故承包人要求调差没有依据。
如在(2020)最高法民申5763号成都市浩航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院认为,浩航公司与川交公司对案涉工程采取固定价计价标准,并且约定了单价包含了材料、劳务、机械及其他一切风险。原审判决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工程款,并无不当。浩航公司称案涉《协作合同》无效,应按市场价格结算工程款的再审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
据原审查明,案涉合同于2010年底已履行完毕,且浩航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因发生“5.12大地震”导致人工和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继续履行合同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亦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合同。故浩航公司关于本案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增工程款的主张,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2018)最高法民终380号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黄延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最高法民申1969号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余市新王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最高法民申5829号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荣昌区荣新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最高法民申4587号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喀什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案件中,最高院均认为双方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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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单价及风险范围进行了约定,建筑材料和人工价格上涨不构成情势变更,承包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没有依据。
2.2、支持调差。
司法审判中主要有两种理由:
第一种理由认为,人材机价格大幅上涨,如果超出当事人可预见范围,已不属于商业风险,构成情势变更,应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年12月28日发布)第十四条规定:“固定价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钢材、水泥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调整计算方法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调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21〕270号)第三条规定:“合同对风险范围和幅度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或者合同有约定但采用固定价包干的,以及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发承包双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参考以下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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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人材机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沪建市管〔2021〕36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包干,对市场价格波动不作调整的,当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价格变化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势变更时,双方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琼建定〔2021〕244号)第二条规定:“合同中未设置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条款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尽快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包干的,当市场价格出现了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异常波动时,双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如在(2017)最高法民申3108号沈阳公路公司与孙建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院认为,《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予以变更。本案中,当事人在2005年7月签订合同时柴油价格每吨550元,到2007年8月施工结束时上涨到每吨1250元,其订立合同时并不能预见到柴油油价巨幅上涨,以致按照2005年柴油价格计算工程款的计算方式显失公平,因此一审判决对工程价款的计算考虑了油价上涨因素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种理由认为,人材机价格大幅上涨,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人明显不公平,承包人将遭受重大损失,应依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价格上涨风险。
审判实践中多参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调差文件的意见或者行业规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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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法发〔2020〕17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承包方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2012〕245号)第1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市场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预警的通知》(闽建筑〔2021〕19号)第二条规定:“保障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各地近期应加强监测主要建材市场行情,对价格波动较大的水泥等主要建材,必要时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预警信息,为建设各方应对价格波动提供参考依据。协调在建项目参建各方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和化解因建材价格异常波动引起的工程质量安全潜在风险。”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宁建(建)发〔2021〕24号】第一条第4项规定:“施工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过大,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如在(2018)最高法民再145号李天明与湖南新华晒北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院认为,涉案工程施工期间,湖南省水利厅发布的相关文件针对物价上涨导致的水利工程建设人工、材料、设备等价格调整提出了意见……从原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以及查明的事实等问题来看,双方对工期也不存在争议。在涉案工程按期完工且鉴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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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格的情况下,施工过程中因物价上涨导致的人工、材料价格上涨,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应调整合同价格。虽然阳光公司主张不调整工程价款,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进行结算,但相关文件明确指出,凡建设合同实施期约定不予调整的均应调整。可见,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进行结算,已经不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另外,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人材机价格大幅上涨时,如果发包人已将价差补偿给承包人,依据公平原则,承包人应当给分包人补偿价差。如在(2017)最高法民申4858号苏州市雄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钱双仕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院认为,鉴于在施工过程中,爆破材料涨价是客观事实,其价格上涨了1倍左右,雄姿公司对此亦未否认,且案涉路段的发包人枞阳县人民政府实际已将该部分的材料差价补偿给雄姿公司。如此情况下,原判决支持钱双仕、张启亮主张的爆破材料调差款1214141.32元不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最高院民一庭在《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二十八条【条文理解】中认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一般不宜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来调整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和风险分配。如果出现了导致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利益的重大失衡,可以慎重适用公平原则进行调整,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平衡。”
笔者认为,情势变更与公平原则的裁判路径,虽然在论证逻辑上不同,但在最终结果上并无实质差别,皆为避免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而在契约自由与契约公正之间作出的选择。无论是哪一种裁判路径,对当事人的交易秩序和利益影响都很大,需慎用。尤其是公平原则,其作为法律漏洞的填补方式,只有在法律没有规定且运用其他法律漏洞补充方式仍无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时,才能适用这一基本原则作为裁判依据,否则会出现“向一般条款逃逸”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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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固定价格条款,实际上是起着分配风险的作用,由此决定着谁在实际上防御风险和承担风险。如果不承认这类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那么实际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就很可能是另外一种状况,实际上的合同当事人也会发生变化。
因此,对于当事人双方来说,利益和风险分配的结果是一样的。作这样规定,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和蔓延,有利于建立和发展健康的建筑市场秩序(注:出自《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二十八条【条文理解】)。”故在审判中,为防止裁判者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或者单纯机械地根据价格涨幅作出判决,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综合判断应否调差:
首先,要审查承包人调差请求是在施工或者结算过程中提出的,还是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等合同解释方法,探求当事人“真意”,查清承、发包双方是约定不调差,还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如果是前者,则可能依据前述的情势变更或者公平原则处理;如果是后者,则可能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和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其次,要根据投标报价的价格构成和预期利润率审查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对价是否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如果已经包含,则调差请求与当事人的缔约目的相悖。
再次,要审查调差金额占整个工程造价的比例,以及人材机价格上涨对承、发包双方利益的影响程度。如果部分人材机的价格上涨虽然巨大,但是对整个工程造价的涨幅影响并不大,未达到利益严重失衡程度,则不宜调差。
最后,要审查争议工程是否符合工程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调差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考察同期其他同类工程人材机调差情况,必要时可以征询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专家的意见,确定调差的必要性、合理性和适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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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
(二)某EPC总承包合同税率变化调整的风险分析
作者:集团技术部 李玉井
(一)承包范围及合同价款约定
某EPC项目,2016年签订总承包合同,承包范围为全部勘察、设计、设备和材料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设备监造、调试、验收、培训、移交生产、性能质量保证、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服务过程的总承包。
总承包合同中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如下:
15.1 合同价格
本合同固定总价16.0784亿元,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
(1) 本工程的付款应以固定总价为基础,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调整。
(2) 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而发生的各项税费,应由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格不得因上述税费政策变化而调整;但是第15.2 [因法律改变的调整]款所述情况除外;
承包商应按工程进度(或付款进度)向业主提供发票,其中设备费(含运杂费)、设计费为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设备费(含运杂费)在支付到货款时陆续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15.2 因法律改变的调整
在合同签订后,国家的法律有改变,或对此类法律的司法或政府解释有改变,对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产生影响时,合同价格应考虑由上述改变造成的任何费用的增减,进行调整。
在合同有效期内国家及地方的行政法规、政策和行业标准的变更,由承包商承担因此变更引起的费用或工期的改变,不调整固定价范围内合同价格(除税费)和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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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过程中事件及补充协议约定
项目实施过程中,增值税税率进行了二次调整,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6%,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由16%调整为13%。由于增值税率的调整,发承包双方对增值税率是否调整存在争议,并在多次协商后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针对性约定条款如下:
补充协议条款:
工程建设期间,历经2018年和2019年两次增值税率调整,双方依据EPC总承包合同第 15.1款、第 15.2 款约定,经过多次协商,就税率调整引起的合同含税价格调整,确定原则如下:
在合同有效期内,固定价价款不因增值税税率变化而调整合同固定总价(含税),承包商按照履约期现行税率开具发票。
(三)因增值税率变化造成的价款差额
由于差额变化主要集中在设备采购费用上,根据计算,调整和不调整增值税税率影响差额在5000万元左右。
二、风险性分析:
1.补充协议的有效性问题
从原合同合同价款的约定15.2条中可以看出,固定价范围内合同价格“除税费”外不做调整,也就是约定了税费可以调整。原合同中合同价格条款为实质性内容的主要条款,且对合同价格调整有明确约定,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对实质性内容的主要条款进行改变是否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规定的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问题。能否认为补充协议是有效的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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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民法等价有偿原则,增值税的调整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调整,开票税金的减少也导致抵扣额的减少,实质即为增加了价款,从审计角度考虑,如果发包方为央企或者国企单位,则可能会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三、处理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来看,作为中介咨询机构在实际处理过程应区分不同角度和角色的不同来处理。
1.作为造价咨询(全过程或者结算咨询)第三方审核机构。由于发承包双方签订了正式的补充协议,虽然改变了原合同的关键条款约定,但是仍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故作为造价咨询方可以依据合同文件、补充协议等相关条款约定按照“有约从约”的原则进行处理是否调整税率的问题。
2.作为发包方或发包方上级单位委托的审计服务中介单位(全过程跟踪审计或结算审计)。应站在审计的角度来看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风险要考虑或者披露:
1)补充协议的有效性问题,是否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2)审查发包方“内部管理规定”,对擅自变更合同中涉及合同范围、安全、质量、工期、价款支付、结算原则等实质性内容的条款的事项,是否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规定。如果有相关的管理规定,应审查补充协议是否履行了审批手续;
3)如果发包方为央企或者国企单位的国有资产投资,则应关注是否会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并向委托方作出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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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防排烟风管材质选择与验收、对复合风管的要求
2023 年 10 月 11 日下午,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召开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技术难点专家咨询会议。会议邀请了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编制组成员王炯、尹航两位专家进行答疑。王炯、尹航两位专家根据规范编制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的,就前期收集的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疑点、难点问题一一解答。与会人员就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技术疑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防排烟设计疑点、难点
(一)防烟类
1.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的前室和合用前室应采用何种防烟方式,应根据《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 11.2.1 的规定进行判定。对于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的前室和合用前室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主体建筑中仅服务于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50m 部分且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的前室和合用前室,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但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50m 部分与建筑高度大于 50m 部分之间交界处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两部分楼梯火灾时不共用)
2. 电动汽车库的防火单元的补风管应独立设置 ,不可在同一防火分区的两个防火单元之间的防火隔墙上设置防火风口进行间接补风。
3.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医院的避难间,其自然通风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 11.2.4的规定,即避难间应至少有一侧外墙具有可开启外窗,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 2%,并应大于或等于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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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烟类
1.关于固定窗的设置要求:
(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 2.2.4条及 2.2.5 条中所述的应急排烟窗及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即代指《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相关条文所述的固定窗;
(2)应急排烟窗及应急排烟排热设施的设置场所、设置部位及功能要求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 2.2.4 条及 2.2.5 条的规定,设置面积等其他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有关固定窗的相关条款规定;
(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 2.2.5 条所述的有特殊功能、性能要求,可不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的场所,主要指为满足建筑的实际使用功能要求,不允许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的建筑或建筑中的某些区域。例如,具有高洁净度要求的实验室、生产车间,具有高传染性或毒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有特殊防护要求或有高电磁屏蔽性能要求的场所,有特殊安保要求的金库和藏品库等。
2. 自动扶梯区域四周应设置挡烟垂壁,并宜设置排烟设施 。当设置排烟设施确有困难时,自动扶梯区域应无可燃物且无其它使用功能,且自动扶梯区域四周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逻辑应确保火灾发生时自动扶梯区域内人员的安全疏散。
3.空间净高不大于 3.0m 的走道或者室内场所,挡 烟垂壁底距地不应小于 2.0m ,当确有困难时, 可采用与消防信号联动的活动挡烟垂壁 ,且垂壁底距地高度应有利于逃生人员以弯腰低姿快速安全疏散。
4. 当“2022 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相关解释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相关条文有冲突时,应以《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的相关规定为准执行。
5.既有建筑改造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应不低于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具体的建筑改造消防设计要点应根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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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排烟防火阀应具有在 280℃ 时自行关闭的功能,但仅设置于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需在 280℃ 关闭时联锁关闭相应排烟风机、补风机。
7.对于建筑中需要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当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等在灭火剂释放前必须关闭通风系统、防护区开口的灭火系统时, 允许将排烟系统改为事故通风系统, 当设置排烟系统(包括自然排烟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时, 不应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的方式自动开启系统排烟 ,以保证灭火系统实施有效灭火。
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018 版)第 8.5.2.2 条中所述的“建筑面积大于 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其中的建筑面积指的是建筑中单个车间的面积。
(一)目前市面上防排烟风管产品种类多样,应如何判定相关产品是否符合消防要求?
会议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判定:1.防排烟风管产品的耐火极限需根据《通风管道耐火试验方法》(GB/T 17428-2009)进行判定,并同时满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要求,需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
2.防排烟风管产品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需提供相关检测报告;板材不应含有在高温下会产生烟气或释放有害气体的EPS聚苯颗粒或木屑等有机物,且根据火灾标准温升曲线, 产品熔点应大于800℃为宜 ,玻璃棉、酚醛板等类型产品在当前技术水平下较难满足上述要求,不建议采用。
二、防排烟管道的审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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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防排烟风管采用复合风管时,复合板材的覆面层粘贴应牢固,表面平整无破损,内部绝热材料不得外露。
4.《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2014)规定当防排烟管道用于高层建筑及9度地区的建筑时,应采用热镀锌钢板或钢板制作。 故用于高层建筑及9度地区建筑的复合风管需内外衬钢板,可不对内外衬钢板厚度做相对应要求 ,风管整体满足风压强度测试即可, 且需厂家提供复合风管满足抗震要求的抗震检测报告 ,以确保风管系统具有足够的牢固性与韧性,进而确保防排烟系统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二)如何对施工现场风管实际性能与测试性能的一致性进行确认?
会议认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材料进场时应要求风管的供货方(即取得型式检验合格报告的送检单位) 对其风管的耐火性能检测提供相关型式检验报告原件,结合型式检验报告对应供货材质进行检测 ,非金属及复合材料成品风管还涉及《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2014)、《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16)、《非金属及复合风管》(JG/T 258-2018)、《不燃无机复合板》(GB/T 25970-2010)等标准规定的 抗震、抗老化、受热时不产生毒性气体及任何环境下不吸潮、不返卤的要求,需要厂家提供相关规范要求的检测报告 。
不燃无机复合风管所形成的复合体或金属风管外包覆结构复合体,经常采用现场加工方式,需严格控制其施工质量,建设单位可要求供货方(即取得型式检验合格报告的送检单位) 提供与送检样品一致的原材料及加工工艺说明,对各类主材、特殊辅材(如“耐火隔热层”、“高温胶”等)等材料,生产厂家必须提供其品牌、成分、耐高温度、厚度、涂刷方式及部位的详细说明以及安装工艺流程,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确认,施工单位严格按工艺施工;不燃无机复合风管视为一体化构件,其质量及产品一致性需符合所对应的型式检验报告要求。
(三)根据《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16)的有关规定,当夹芯彩钢板复合材料风管用于排烟系统时,内壁金属板的厚度应符合表4.2.3-1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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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内壁金属板的厚度大于等于0.75mm)。若用于排烟系统的复合风管本身使用的板材为硬质,内衬不加彩钢的情况下皆可满足抗风压强度要求,其风管内壁金属板的厚度是否需要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会议认为:《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中所述复合材料风管内壁金属板的厚度要求是针对采用玻璃纤维等常规质地较柔软的隔热材料的双面彩钢板复合风管,钢板厚度主要是为了确保系统的抗风压强度。故其规定对象并不包含当下采用新工艺制作,且具备高强度的复合成品风管。当厂家提供对应风管系统满足规范《非金属及复合风管》JG/T258-2018要求强度的型式检测报告时,即可视为其风管各组成部分的材质、厚度等参数均已足够确保风管强度, 故复合风管需内外衬钢板,可不对内外衬钢板厚度做相对应要求,风管整体满足风压强度测试即可。
(四)《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中6.3.1第5条要求“排烟风管的隔热层应采用厚度不小于40mm的不燃绝热材料”,复合风管板材的耐火隔热层是否应满足该厚度要求?
会议认为:《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关于排烟风管的隔热层应采用厚度不小于40mm的不燃绝热材料是针对岩棉、玻璃棉等常规隔热材料提出的要求。鉴于耐火性、隔热性性能更好的新材料在复合风管制作过程中的应用, 当厂家能提供复合风管满足相应耐火极限要求的型式检验报告时,该复合风管板材耐火隔热层的材质、厚度等均不受40mm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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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南分公司经验案例精选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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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桩基修复费用争议解决
投稿人:王文箫
案例背景:
某住宅小区桩基工程,桩基合同工期为55天,合同固定总价264.4万元。桩基公司进场后,发现该小区表层土障碍物较多,不利于截面为250×250预制小方桩的施工,于是向房产公司提出修改施工方案,要求先挖除1.5~2.0米表层土再施工桩基,但房产公司担心延长工期不同意,此后桩基公司又向房产公司提出修改设计方案,要求加大桩截面,但房产公司和设计院均不同意。此后桩基工程如期完工,但验收时发现大部分桩基严重偏位。此后房产公司委托设计院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处理方案为:①在桩基偏位较大的部位补桩,且为了加快工程进度,采用后补桩方案,在承台(基础底板)上预留洞,在地下室施工完后再进行压桩施工,压桩完成后进行封孔;②加大部份桩基承台,增加整体基础厚度,增加其配筋量。此后桩承台由土建单位施工,后压桩工程由房产公司委托第三方施工。在桩基工程完成后,房产公司向桩基公司提出了260.5万元的索赔。
争议问题:
房产公司认为,由于桩基公司施工的桩基不符合施工质量要求,造成了桩基修复等一系列的工程内容,桩基公司应承担由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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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公司认为,此质量事故完合是因为地基土中障碍物太多和桩截面太小造成的,而且事前已向房产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未得到房产公司的采纳,桩基公司不应该对此质量事故负责。
鉴定人意见:
在案卷资料中,有一份房产公司为了查明质量事故的真实原因而邀请本地区著名专家对该桩基工程质量事故的鉴定结论,当时承发包双方均参与了该会议。会议专家组认为,此质量事故为土中障碍物太多和施工方未控制好施工质量有关。从施工技术上讲,桩基公司提出的先挖除表层土再压桩的建议是正确的,但会议专家组的意见是比较客观的,并不能因为桩基公司所提合理化建议而免除其没有控制好施工质量的质任。鉴定人认为按双方责任来承担桩基修复费用比较合理,责任比例由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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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说明:
因场站位置征地困难,按甲方要求需重新更换场站位置而进行补勘;部分居民房屋因自主建设过程中排污口位置未按原设计执行,需新增污水管道及一体化泵站,按甲方要求需对新增污水管道及一体化泵站进行补勘(涉及6个钻孔)。甲方下发联系单关于该项目场站位置变更补勘、新增排污管道及一体化泵站补勘的勘察费用。
争议点说明:
1.勘察设计单位诉求:钻探费、取样费、测试费、试验费按合同单价计取。
2.进场费15000元/每班组/次计取。
处理方案:
通过查询勘察设计一标段总承包单位施工合同,(1)合同工期30天;(2)合同为暂定总价合同。工程业务联系单说明(1)勘察设计单位已完成了该工程的全部勘察、测量及设计工作,并通过了图审中心的审查;(2)因场站位置征地困难,按甲方要求需重新更换场站位置而进行补勘。
依据合同约定并结合甲方下发的联系单,此签证钻探费、取样费、测试费、试验费按合同单价计取,工程量按现场收方资料,进场费按签订的收方单运输机械台班计取。
总结说明:
全过程咨询工作要仔细研读合同条款约定、勘察设计方案资料并结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及收费标准,不要主观的去理解不同项目上的相同事例,合同条款中不经意的一条约定就有可能会转变事情的走向。
NO2. 某PPP项目勘察设计签证处理方式分享
投稿人:巩曰申
项目概况:
某PPP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方式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监管。本项目污水治理(处理)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污水处理 厂4座,一体化污水处理站359座,污水提升泵站27座。化粪池11256座,配套管网764.70千米以及道路、绿化、电力等附属设施修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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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一 提问:
我公司属央企,有几千万装修项目,资金自筹,是否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和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全资子公司也有相应资质。如果需要招标是否还要按照招标法之规定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是否可行?招标时是否还要在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在相关媒体上公告、程序是否完全按照招标法进行?
(二)工程审计-关于“招投标”的十问十答
素材来源于:网络
住建部回复:
1.你公司装修项目如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列明的情形,则必须进行招标。
2.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你公司不能直接与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因其不属于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情形。
3.能否邀请招标需要根据你公司装修项目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列明的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
4.招标程序需要严格依照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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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回复:
1.社会投资是指未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不包含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
2.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可以不进行招投标,和某些项目进行依法招标不冲突,因为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已排除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之外。
网友三 提问:
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作为投标人公平参与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工作?
发改委法规司回复: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网友二 提问:
1.社会投资如何理解,包含不包含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2.自主决定发包方式是否指可以不进行招标?和某些项目进行依法招标是否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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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四 提问:
招标人隶属于母公司一级子公司(科研单位),投标人属于母公司另一级子公司(建筑单位)的二级子公司,投标是否属于串标行为?
住建部回复:
在招标人与投标人属于一家公司控股的情况下,并未禁止投标人参与投标,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则不得参加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需要依具体行为进行认定。
网友五 提问:
同一母(总)公司的多家全资控股或绝对控股子公司,各子公司的单位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他们之间也不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这样的情况下,各子公司同时参与同一合同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是否违反现行的法规要求?
财政部国库司回复: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如果参与投标的子公司间不存在相互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则不违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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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六 提问:
4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类是否可以直接发包?
国家发改委发的16号令规定:4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标,但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如何发包,没有规定。问:招标人是否可以直接发包,或者按财政采购的有关法律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发包?
发改委法规司回复:
您好,《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网友七 提问:
请问:必须招标的条件中,施工单价合同估算价是否包含400万元人民币?还是必须大于400万元人民币?
发改委价格司回复:
您好,“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包括400万元人民币。
征稿启事
网友八 提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第五条(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请问如果某一改扩建项目总投资360万元,资金来源全部为预算资金,仅有一个施工合同,施工合同额310万元。如果按照第二条(一)条款,该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按照第五条(一)按施工合同额未在必须招标限额以上,那么该项目施工是否在必须招标范围内?
发改委法规司回复:
您好,《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您所咨询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310万元人民币,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
学习园地/造价技巧
网友九 提问:
按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招标项目一般分为服务(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评估等)、施工和物资材料三大类,其招标限额分别为100万、400万和200万。请问工程总承包(即EPC,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和物资材料)应属于哪一类,其限额怎么确定呢?
发改委法规司回复:
您好,《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网友十 提问:
1、若干个应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可以合并在一起只进行一次招标?
2、应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是否可以委托其他机构(非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招标人(非招标代理)进行招标?
发改委法规司回复:
问题一:现有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您提到的情形没有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为了提高招标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一定期限内的重复性招标项目或者不同实施主体的同类招标项目进行集中招标,但是不得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问题二:项目业主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作为招标人,如代建制、集中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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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官方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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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计量规范计算,多计工程量
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工程量可能大于设计工程量,但不等于实际工程量可以全部计量,而应根据计量规范的约定,正确计算应计量工程量。如:
1. 将非软基处理路段沉降增加土方量和施工加宽部分进行计量。由于填筑路基较高,会因沉降而增加施工土方量。同时,施工过程中,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填筑截面会加宽,并在完工后削坡,这样也会增加施工土方量。通常,承包商会按照现场监理工程师测量的数据申请计量这部分工程量。但在合同文件中,非软基处理路段沉降土方量和施工过程中因加宽而增加的土方量,是要求承包商在投标单价中予以考虑,而不能单独计量的。
2. 培土路肩以实际施工截面代替设计截面计算。培土路肩在实际施工中,截面呈矩形,在夯实后修坡达到设计的直角梯形,计量时往往按实际施工截面进行计算。但按照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计量时应按设计截面进行计算,施工中实际增加的工程量也应由承包商在投标单价中予以考虑,不能进行计量。
3. 路面结构层未按顶面积计算,多计量工程量。由于路面面层施工完成后,其横截面呈梯形。计量路面各结构层面积时,有按底面积计算,有按顶面与底面二者面积的平均值进行计算。但计量规范一般按顶面面积进行计算,只有在结构层厚度超过30cm时,其面积才按顶面与底面二者面积的平均值进行计算。
(三)高速公路常见计量问题解析
素材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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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多计量土方借方超运工程量。按设计要求,借方土需要掺石灰翻晒后填筑,计量是按灰土工程量进行计算的。但实际施工过程中,石灰通常运至施工现场,而不是运至取土场,因此 ,灰土中石灰所占体积不应计入借方超运工程量,应按设计规定的掺灰比进行计算后扣除。
5. 未正确计量桩基工程量。一是未根据对常水位的判定,将陆上桩作水中桩计量。二是柱式桥台,结构形式为一桩到顶的桩,其桩身在部分地面以上,不需钻孔,其单价应按下部结构砼计量,而不应按钻孔桩单价套用。
二、工程量清单中包含但实际未实施的工程量未予扣除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按照施工图提供的工程量进行了分类汇总,实际施工中,部分工程量未实施,或同一部分工程量在两个清单子目中均进行了计量。如:
1.小型桥梁、通道、涵洞等构筑物在计算填筑土方时漏扣除。在计算填筑土方时,按照各路基截面面积和相应施工桩号间长度的积汇总。通常在相应桩号间,考虑扣除了大、中型以上桥梁的施工长度,而未扣除小型桥梁、通道、涵洞的长度,导致这些不需填筑土方的结构物处所占体积也进行了计量。
2. 未充分扣除结构物所占长度,多计量路面工程量。小型桥梁、匝道桥式通道、互通跨线桥、箱式通道等结构物处,路面设计面层结构与主线不完全一致,计量时相应面积易混入主线路面工程量中,而在计算结构物工程量时,又单独计量,造成多计量的情况。
3. 沟塘清淤回填工程量重复计量。在计量沟塘清淤回填工程量时,一般会将清淤后底标高至沟塘处原地面标高之间的部分作回填方申报。但实际上,在计量路基填筑土方时,沟塘处路基填筑截面图底标高与淤泥顶标高相同,工程量中已包含淤泥顶标高至原地面标高之间的部分,计量时不扣除该部分将造成重复。
4. 桥梁、通道搭板处结构层多计。由于桥梁、通道接主线处采用搭板设计,搭板工程量单独计算,但在相应路基、路面工程中,未扣除搭板所占体积,多计量了相应结构层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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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未扣除通道处中央分隔带工程量。由于在明通道处,不设置中分带,因此在计量中分带纵向盲沟、中分带防渗层、中分带回填土方及路缘石时,容易漏扣除明通道处相关工程量。
6. 原地面清理等工程量计量时未扣除河塘和软基处理部分所占面积。在对原地面现场清理、原地面掺灰处理等清单子目计量时,往往将路基施工范围内所有的地面处理工程予以计量,实际全线河塘、高压旋喷桩等软基处理部分不需要处理,该部分工程量应予扣除。
三、将项目清单中包含的附属工作内容单独申报计量
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以及相应的工程量计量规范中,明确某一清单子目包含的工作内容,如:
1. 原地面翻松工作包含在路基填筑清单子目中。
2. 涵洞及通道构造物的基坑开挖和回填、特殊地基基底换填处理工作、桥梁基础扩挖土方等,包含在结构物基础处理清单子目中。
3. 路面各结构层之间由于施工间隔而必须采取的洒布粘层油等保护处理措施,包含在路面沥青砼摊铺清单子目中。
4. 定位钢筋、钢板垫块等包含在相应的钢筋工程中。
5. 水中桩施工时井点安拆和使用、围堰、施工平台、水中埋设护筒等工作包含在水中桩清单子目中,等等。
这些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投标时考虑,并将相应的费用打入相应清单子目的投标单价,但实际上,承包人将上述工作内容作变更申请,单独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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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计变更时,不扣除或少扣除原工程内容相应工程量
工程施工中,经常会发生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意味着相应工作内容和工程量的调整,变更管理中,增加的内容一般会据实调整,但原工程内容常会出现差错。例如:
1. 软土路基处理段改为桥梁时,仅扣除路基截面填筑工程量,不扣除沉降土方量。
2. 新增沟塘,不扣除原地面清表、及相应的清表补偿和压实补偿等工程量。
3. 通道宽度增加,结构形式改变后,仅扣除原通道工程量,少扣除宽度增加部分路基工程量。
4. 软土地基处治路段设计变更取消砂垫层,变更时仅调减了砂垫层工程量,但原设计中相应土工格栅的工程量未扣除。
5. 中分带变更增加,未扣除路面沥青砼上、中、下面层及下封层工程量,等等。
五、应由承包商承担的费用由业主支付
根据合同中变更和索赔相关条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责任,不应申请变更并批准计量。如:
1. 承包商在不认真审图、未明确施工位置前擅自施工,造成施工位置不符,申请变更增加费用。
2. 箱涵结构物设计图与路基设计图不一致,承包商按结构图施工后发现与路基相应设计位置不吻合,导致变更增加结构物长度及拆除、换填工程量,增加费用。承包商在图纸有矛盾的情况下,未经设计单位确认先行施工,有关费用不应补偿。
3. 施工单位自行变更强夯施工方案,地基液化沉降,致使增加灰土填方量,增加工程款。不应变更增加费用。
4. 因借用地方道路造成损坏以及临时用地等,应补偿地方相关经费应由承包人负担。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问题,是对应于具体的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工程量计量规范的规定产生的,在对工程量计量的实际审核工作中,应以对应项目的相应规定,做出适当判断。
征稿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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