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阳市长安一号A座22楼
电话:0377-68580001
编辑部/ The Editorial
editorial board
编 委 会:光法南阳
Editor-in-Chief
总 编:王松伟
Editor in chief
主 编:李媛媛 葛宏鑫 王南
Responsible editor
责任编辑:廖倩倩
Layout
版面设计:周梦阳
律师说法
执业证号:14113202211490535
毕业院校:
河南科技学院
业务领域:
案件代理
法律文书
法律咨询
企业法律顾问
贾亭亭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各类法律法规,精通各种法律文书的书写,办案期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日常工作时,一丝不苟,积极主动与当事人沟通。耐心细心地为当事人奔前走后,时时从案件细节入手,争取用最小的
成本维护当事人的最大的利益。
贾亭亭律师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办案过程中能及时对当事人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全身心投入到服务当事人的工作中去,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为充分发挥律师服务社会的职能作用,履行村(居)法律顾问责任,提高基层群众法律意识,为居民提供零距离、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全覆盖,我所顾问律师团于10月22日在唐河县黑龙镇、上屯镇开展了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活动。
利用此次开展村(居)法律顾问活动的契机,顾问律师团以发放《疫情防控法律知识》及《农村宅基地常见法律问题解析》普法宣传手册,对村民进行宣传日常生活中容易遇到的法律问题,现场提供法律咨询与解读。
顾问律师每到一处都耐心地为群众讲解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从而更好地理解、支持和落实好有关部门采取的防控措施,深入浅出地举例讲述了有关违规违法行为以及法律后果,通过宣讲使群众了解掌握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同时认真地回答他们提出的问题,并结合手册向他们讲解关于宅基地方面的法律知识,引导他们走上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律之路,做新时代的守法公民。此外,此次普法之行,律师团还准备了年度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考评表,让群众对顾问律师以往的工作给出意见建议,以便今后更好地提升自己的服务质量。
本次活动通过现场与居民的面对面沟通,让村民群众与律师有
了更加密切的联系,体现出我所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接下
来,我所会继续响应司法局及律协的号召,充分落实“一社区
(村)一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工作,并不断优化基层法律服务
供给,为积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助力乡村法治化进
程、共同营造和谐平安的乡村生活环境贡献积极力量。
问: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如未约定管辖法院,既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居住地为准。
问:起诉要准备哪些证据?
答:原告向法院起诉,需要提供借款合意以及款项出借事实的相关证据,如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
问:没有借条,可以起诉吗?
答:没有借条,但是可以通过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证实双方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且出借方可以提供款项出借的银行凭证的,包括微信转账凭证、支付宝转账凭证等,具备上述资料的情况下,可以起诉。
问:律师费可以要对方承担吗?
答:除非双方对律师费的负担做出了明确约定,否则一般是谁委托谁支付。
问:可以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吗?
答:可以,出借人可通过书面告知的方式通知债务人有关债权转让的意思
表示,而债权受让的第三人也可以直接通过诉讼的方式告知债务人。
问:可以主张利息吗?
答: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除非在借条等书面凭证中约定了利息,否则一律视为
律师说法
问:债权/务人死亡,怎么办?
答:借款人死亡的,如借款人的子女有继承借款人的遗产,则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有限还款责任;如放弃继承或者无财产可供继承的,则无需承担借款人的债务。出借人死亡的,其借款债权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其继承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如果借款人又向出借人的继承人重新出具借条的,该借条仍然有效。
夫妻一方签订借条,另一方追认的,或者款项是进入到夫妻另一方个人账户进行共同生产经营的,或者所借款项系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生活日常需要所负担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为无利息。但是在一方逾期还款的,逾期后可以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问:诉讼时效为多长时间?
答:三年,自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如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则从主张还款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可以因出借人向借款人提出履行请求、借款人同意履行还款
义务等情形而发生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问:诉讼时效已过,能再去起诉吗?
答:可以,但若借款人以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将不支持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但若借款人同意履行的,便不得以此为由抗辩。
问: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能否主张赔偿?
答: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问:婚前,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款项,如何定性?
答:该出资属于父母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除外。
问:婚后,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款项,如何定性?
答: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属于对双方的赠与。
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答:1)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2)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竞价取得的,竞价高者取得;
3)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问: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变更子女的姓氏?
答:不可以。如需变更子女的姓氏,必须男女双方协商一致,且共同到公安部门办理。父或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发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问:法律对起诉离婚有何限制?
答: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问: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应如何分割?
答:1)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
2)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
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则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视为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予以分割。不能确定出资份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3)对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或按份共有的除外。
问:约定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离婚时即放弃财产的协议,能否作为裁判的依据?
答:不能。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情况等因素,对无过错的夫妻一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问:离婚时承诺另一方不用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能否反悔再起诉?
答:一般不予支持。但具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严重变化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确有增加等正当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一、提起诉讼的证据
1、致害人身份信息,如个人身份证、企业登记信息等。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证明身份的证据
1、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2、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三、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证据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疗终结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应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四、误工日期证明、误工费证据
1、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4、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五、护理费证据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伤势鉴定机构使用护理人员的意见;
3、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一般为住院病历)
2、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中的合理部分的单据。
3、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比如医生的诊断证明书。
七、交通费
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
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二等舱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
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在外地住宿的,必须要有住宿的发票。
八、伤残评定赔偿证据、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的赔偿证据、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
2、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
4、医疗机构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如诊断证明书等。
九、后续治疗费
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
1、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2、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在校学生学校的证明。
4、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十一、康复费
受害人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费用,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鉴定部门鉴定意见。
十二、适当的整容费
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十三、财产直接损失费证据
1、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财物损失清单。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杨小娟便委托我所代理案件。接到委托后,办案律师查到该游乐场在保险公司投有景区安全保保险。等杨小娟伤情稳定后,在我所法医工作人员的全程陪同下,做了伤残鉴定,最终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律师认为游乐场作为娱乐经
营性场所,应保障游玩人员人身安全,杨小娟在网红桥玩耍时,由于网红桥下部的缓冲地带未设置足够的安全设施,从而导致其在网红桥掉下时受伤,因此游乐场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游乐场及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31日傍晚,杨小娟带着孩子在游乐场游玩时,从网红桥上摔了下来,后在游乐场经理和朋友陪同下,在骨科医院诊断为:三踝骨折,腓骨粉碎性骨折。
保险公司赔偿杨小娟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82046. 48元。
证据目录:
为支持主张,特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第一组:原告身份信息,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证据第二组: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景区责任险保单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身份信息及保险情况。
证据第四组:南阳市骨科医院病历一套、外购药发票一张、住院发票一张,证明原告因此次事故受伤的治疗和花费情况。
证据第五组:土地证及务工证明1份,证明原告的误工按照农林牧渔行业标准进行主张。
证据第六组:护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护理人身份信息。
证据第七组:原告户口本复印件、被扶养人证明、被扶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扶养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第八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60日、后续治疗费11000元及本次鉴定花费情况。
证据第三组:景区门票一张,录音、视频光盘一份,证明 1、原告在被告游乐场进行游玩且在游玩过程中受伤;2、证明被告游乐场安全气垫充气量不足,导致原告受伤的事实。安全气囊作为游玩设施“网红桥”的关键硬件设施应当按规定充气,由于被告的
安全气垫未按规定充气,存在安全隐患,从而导致原告从网红桥上被晃下后落至安全气垫时,安全气垫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保护作用,导致原告受伤,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发生了本可避免的事故,因此,被告在该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作为成年人,在游乐设施“网红桥”上摔下来,自身应当承担部分过错;不承担精神损害及鉴定费。
被告游乐场辩称:我方气垫充气足,充气是一直在进行中,是原告落地姿势不对造成原告受伤的。
涉案摇摆桥是吊桥,无护栏、无桥墩,玩耍规则是由多人站在桥上摇摆,在摇摆过程中必然有人被晃到桥下,带有一定的危险性,经营者应当在桥下做好安全保障设施。桥下虽然放置了充气垫,但原告从桥上摔下导致身体
多处骨折,表明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摇摆桥项目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并不意味着消费者甘于冒险、对坠入地面摔伤自担风险,不能免除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在摇摆过程中,原告无论站在桥上哪个位置、无论是否与他人有肢体接触,均是游客在桥上活动的一种状态,均不影响有人必然被晃到桥下的结果,均不影响经营者在桥下做好安全保障的义务与责任。原告在活动中并无过错,自身不承担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其不承担鉴定费,但该费用为实际必要支出,且在保险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故对此辩称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0046.48元,减去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的精神抚慰金,以及按照医疗费免赔额100元及免赔率10%的医疗费4059.49元。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其中的159251.83元,游乐场除去垫付的1000元,还应承担下余的医药费19794.65元。
基本案情:
张晓慧(化名)准备开一家奶茶店,于是开始四处寻找合适的地方,最终选中了一处。她跟房东李俊夫妇(化名)约定租金总计78000元,并于2022年3月29日向其支付定金10000元,2022年4月2日支付剩余的租金68000元。原以为自己开店当老板的梦想马上就要实现,可现实却狠狠地给了张晓慧一击。
4月6日,张晓慧来到自己租用的店铺处,却意外看到城管部门在拆除店铺招牌,于是便上前询问现场城管工作人员,知晓该店铺属于“1050非商改商”范围,不能用于经营。
后来,张晓慧得知该房屋已于4 月1日被南阳张衡街道办1050指挥部下达相关通知:“该店铺属于“1050 非商改商”专项整治范
围,须于七日内自行关停经营门店,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到行业审批、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注销或撤销经营证照,拆除门头牌匾及违建部分,恢复建筑物原批准使用用途。预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同日即4月6日,张晓慧便多次联系李俊夫妇打听店铺情况,打听店铺情况。多方咨询确定不能用于经营后,于4月8日通过微信明确要求归还房屋,退还房租。但是,李俊夫妇一直不予退还房租也不接收房屋,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交付完店铺租金后得知不能经营,对方却拒不退还,法院:赔!
以上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光盘、收款码支付截屏、1050指挥部通告、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晓慧委托我所代理此案。律师认为,李俊夫妇收取原告10000元的定金,但其并不是房屋的所有人,对转租的房屋没有商业经营使用权,在收到“1050 非商改商”通知后未告知张晓慧的情况下,仍然收取租金,其行为导致租赁无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李俊夫妇返还房屋租金定金88000元及其他损失。
原被告协商一致,被告将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XX乡XX村XX号的房屋转租给原告经营使用。
原告将78000元交付给被告,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双方形成了口头形式的实际的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南阳张衡街道办1050 指挥部于2022年4月1日已下达关停经营门店,停止一切经营活动的通知,被告仍于次日要求原告交付剩余68000元租金,明显不当。
被告将其没有商业经营使用权的房屋转租给原告进行商业经营,并收取原告共计78000元,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的合同应予以解除。
原告应返还被告房屋,被告收取原告的78000元应当予以返还。被告陈娟收取原告10000元的定金,但被告对转租的房屋没有商业经营使用权,仍然收取原告的租金,原告合同目的无
法实现,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返还租金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房屋租金及定金共计8.8万元。当事人对办案律师给予高度赞扬:“虽然我这是个小案子,可律师帮我挽回了大大的损失!以后有需要还找你们。”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6日,张建中(化名)与王华清(化名)签订了《种植项目合作协议书》,甲方王华清,乙方张建中,双方自愿合作经营福禄桐种植项目,由乙方负责种植期间的技术及管理,甲方负责日常运营管理的费用投入,双方签字确认。后因种植理念产生分歧,张建中退出了合作项目,王华清于2021年4月17日支付25万元,并与2021年11月11日经清算并补签退伙协议,协议约定王华清需支付张建中40万元作为补偿,余下15万元在2021年11月8日至2022年1月8日期间支付。但是,支付期限届满后,王华清却不履行支付义务。
无奈只得委托我所,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华清支付欠款15万元及利息。
种植项目合作协议书。证明2019年5月26日原被告合作经营福禄桐种植项目,被告负责日常运营管理费用的投入,原告负责种植期间的技术和管理,共享收益。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建设银行转账记录截图。证明双方因种植理念产生分歧,原告退出合作项目,被告于2021年4月17日支付原告25万元,并与2021年11月11日双方通过微信达成补充签署协
议,被告支付40万元给原告,剩余15万在2021年11月8日至2022年1月8日之间支付。2022年1月11日原告向被告催款,被告同意给钱但是表示自己资金困难的事实。
二审上诉:
被告王华清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律师及法官的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华清向张建中共支付150000元,其中王华清应于2022年8月10日前支付张建中50000元及一审中张建中缴纳的诉讼费1656.42元;于2022年9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自愿签订《种植项目合作协议书》,合作经营种植项目。2021年4月17日,被告向原告转账250000元。2021年11月11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微信消息,内容为:“协议书 根据2019年5月26日,王华清(身份证:XXX)与张建中(身份证:XXX)在XX市XX镇XX村签订的种植
被告王华清辩称,双方不存在合作经营事实,原告只是参加种植园的日常经营。原告被清退,是因虚领工资。对于张建中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王华清声称是其拿着自己的手机自行操作,自己对此并不知情。
项目合作协议书。由于王华清和张建中种植理念产生分歧,现双方协商终止种植项目合作,王华清同意一次性支付给张建中40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收到全部款项后张建中退出种植项目,此后项目产生的收益均与张建中无关。现已支付给张建中25万元人民币,剩余15万元人民币约定在2021年11月8日到2022年1月8日之间打入张建中账户中。如若同意,请回复,同意以上协议内容。”同日,被告微信回复原告称:“同意以上协议。”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种植项目合作协议书》,后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退伙协议书,被告在微信上予以确认,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事实清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辩称微信聊天记录可能是原告拿被告手机操作的,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且被告并未举证证明,故法院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协议,其在微信上达成一致意见,原、被告均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义务。现原告请求被告按照约定向其支付150000元及利息,符合双方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月10日前支付33000元;于2022年10月10日前支付33000元;于2022年11月10日前支付34000元,本案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如果王华清未按前款约定的任一期限及金额履行,张建中可直接申请法院按照一审判决内容执行。
2021年1月的一天,张家明(化名)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车辆失控后发生侧翻,造成一名乘车人当场死亡、赵莹(化名)等43人受伤,车辆及道路交通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家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莹无责。另查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赵莹便委托我所代理案件。待赵莹的伤势稳定后,在我所法医工作人员的全程陪同下进行伤残鉴定。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赵莹构成十级伤残,所需后续治疗费用约为10000元,所需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
1.后续治疗费10000元;
2.营养费180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
4.误工费16531.07元;
5.护理费8066.79元;
6.伤残赔偿金74189.6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8.被扶养人生活费12747.63元;
9.鉴定及检查费2881.6元;
10.交通费927元。
以上事实,有道路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单、岳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村民委员会证明、户口簿复印件、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发票、交通费票据等证据证明。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诉请数额过高,且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乘坐被告运输公司的客车,双方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成立,作为承运人的被告运输公司负有将原告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并应对在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运输公司未将原告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故被告运输公司应当承担原告受伤损失的违约赔偿责任。因被告运输公司为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按该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替代赔偿责任。
原告乘坐被告运输公司的客车,双方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成立,作为承运人的被告运输公司负有将原告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并应对在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运输公司未将原告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故被告运输公司应当承担原告受伤损失的违约赔偿责任。因被告运输公司为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按该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替代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方法均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133243.69元,未超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限额,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了我所律师提出的赔偿项目数额,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原告赵莹133243.69元。
交通事故案件。对方驾驶小轿车撞到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当事人,对方主责,我方当事人次责。经办案律师多次沟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当事人三万余元。在律师的努力下,案件没有经过诉讼程序便得以圆满解决。
当事人预备租一家店铺经营奶茶店,在给商铺的经营者先后转了78000元定金及租金后,发现该店铺因种种原因不能经营,但对方却拒绝退还租金。在律师的帮助下,成功地拿回了租金及定金共计88000元。
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与对方合伙经营梧桐种植项目,后因双方理念不合,当事人退出了合作项目,对方补偿40万。但在支付25万后,剩下的15万对方却不承认。在律师的介入下,成功地为当事人拿回了15万。此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案情简介:
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对方驾驶货车与载有我方当事人的摩托车相撞。对方主责,摩托车驾驶者次责,当事人无责。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当事人便委托我所起诉对方。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4万余元。当事人对此判决非常满意。
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在律师的介入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离婚并成功地处理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之间的借款。从案件委托到结案,仅用时一个月。
交通事故案件,对方酒驾全责。经办案律师努力,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15余万赔偿。
案情简介:
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与地产公司签订某房地产项目的广告制作及安装合同。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后,对方却在支付一部分费用后,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剩余费用。在律师的介入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成功拿到了剩余的10万余元合同款。
不负每一份信任 忠于每一份委托
电话:0377-68580001
地址:南阳市仲景路长安一号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