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业务运营中心主办
国际结算季刊
SPECIALIST·SPEED·SLIM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23年11月】
04
专业·快捷·灵活
国际结算季刊
︻目录︼
国际结算季刊
目录
table
of
contents
托收交单多次修改付款方式的案例
电证系统修改通知行的操作案例
【实务专栏】
12
铁路运输单证现状与突围
【热点聚焦】
08
转开保函适用法律问题的实务处理和风险分析
【专题研究】
04
︻企业动态︼
︻目录︼
编辑: 李佩莲
国际结算季刊
转开保函适用法律问题的实务处理和风险分析
目前开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涉外保函,大部分都会要求由当地银行进行转开,这就导致出现反担保函和主保函适用不同法律的情况。虽然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并接受URDG,在其司法实践中也会参考甚至引用URDG进行裁决,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在涉外保函独立性、保函担保责任时效性等方面与URDG的规定大相径庭。
例如,柬埔寨《民法典》中第七章对担保部分进行了规定,担保性质为从属性保函,其第904条规定,基础义务的消灭也应起到保证义务的消灭作用。
印度在其1963年《时限法》中规定,在担保合同中受益人提出任何争议或索赔的时限通常为3年,从合同违约之日算起;所有政府部门提起诉讼的时限为30年,从担保行拒付之日算起。2013年合同法第28条中又增加了例外III。例外III赋予了特定期限届满时终止权利或解除责任的合法性,但该期限自指定的事件发生或不发生之日起不少于一年。例外III是特别法,优先于印度时限法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368-379条对独立担保有专门约定:1.如保函中没有约定效期或效期无法确定,则该保函无效;2.民法典未明确受益人提交索赔后,担保人审核单据的标准、审单时间、付款期限,只要求担保人对单据的处理需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3.如索赔或随附单据存在不符点,或已过保函效期,担保人应予以拒付,但未强制要求担保人在拒付中列明不符点。
面对此种情况,要求所有涉外保函都适用反担保行所在地法律和惯例,或者要求银行人员熟知各区域/国家对于担保方面的法律规定,都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那么对于反担保函和主保函适用不同法律的涉外保函,银行是否可以按照URDG758和ISDGP的规定进行操作?对于URDG758第31条的规定,应该怎样理解?
︻专题研究︼
︻专题研究︼
国际结算季刊
一、URDG758和ISDGP的适用范围
URDG758第1条关于URDG758适用范围的规定如下:
“a.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简称“URDG”)适用于任何明确表明适用本规则的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除非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对本规则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或排除,本规则对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的所有当事人均具约束力。”
URDG758第5条关于反担保函的独立性规定如下:
“b.如果应反担保人的请求,开立的见索即付保函适用于URDG,则反担保函也应适用于URDG,除非该反担保函明确排除适用URDG。但是,见索即付保函并不仅因反担保函适用URDG而适用URDG。”
“d.在2010年7月1日当天或者之后开立的见索即付保函或者反担保函声明其适用于URDG,但是却没有说明是适用于1992年版还是2010年版或者注明出版编号的情况下,该见索即付保函或者反担保函将被认为是适用URDG 2010年版的。”
根据URDG以上的规定,除非保函注明适用URDG,否则不能视为该保函遵循URDG。但这也并不意味着不适用URDG的保函就都不能按照URDG758和ISDGP的规定进行操作,例如我国,我国最高院2016年发布并于2020年修订的《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对独立保函进行了明确,同时在我国独立保函的司法实践中也普遍显示出对独立保函按照URDG758进行实务操作的认可。鉴于大部分国家都遵循“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针对适用域外法律的保函,如果保函约定了适用URDG,则除域外法强制规定的法条外,保函可以按照URDG758和ISDGP的规定进行操作;对于仅约定适用域外法,而未约定适用URDG,则应了解适用法律是否认可保函独立性,当地司法实践是否认可URDG的操作,谨慎判断是否可以按照URDG758和ISDGP的规定进行操作,特别是涉及保函的关卷与索赔方面的操作。
国际结算季刊
URDG758第31条规定如下:“指示方,或反担保函情况下的反担保人,应就外国法律和惯例加诸于担保人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对担保人进行补偿,包括外国法律和惯例的有关内容取代了保函或反担保函有关条款的情况。反担保人依据本条款补偿了担保人之后,指示方应对反担保人予以补偿。”
那么如果一个转开保函,反担保函适用URDG758,主保函适用印度法,反担保函到期后进行了关卷,但在关卷后收到了担保人的索偿,索偿理由是他们在印度法规定的额外索赔期内收到了受益人提交的相符索赔。在这种情况下反担保人应该如何操作,是以索赔已过反担保函效期为由进行拒付,还是对担保人进行赔付然后再向申请人进行追索?
我们知道,URDG758在其的第5条里明确规定了反担保函是独立于其所相关保函的,根据第5条的规定,若反担保函适用URDG,则对于反担保人来说,他只需要根据反担保函约定操作即可,而无需理会其所相关保函的规定和操作。所以,仅从URDG758第5条来看,似乎反担保人是可以进行拒付的。但是从URDG758第31条规定来看,似乎反担保人又应该进行赔付。导致存在这2种不同理解的关键就在于对URDG758第31条的理解,即URDG758第31条里的“外国法律和惯例”是指保函文本里约定的“外国法律和惯例”还是保函文本约定之外的“外国法律和惯例”,遗憾的是这个在URDG758或是ISDGP都没有相关的解释。按照URDG758第5条和“契约精神”来说,若该外国法律和惯例是保函文本里明确约定的,对于担保人来说,他在开立前就已经知道他需要承担的担保责任和享有的反担保人给予他的担保保障,如担保人认为反担保函无法覆盖他的担保责任,他理应要求反担保人对反担保函进行修改,亦或不接受该反担保函,但如果他按照反担保函的要求开出保函,那么应该视为他愿意承担因担保责任和担保保障之间不匹配而产生的风险,此时他再以URDG758第31条规定来向反担保人索赔,在笔者看来似乎不太合适,同时也不利于指导实务操作;若该外国法律和惯例不是在保函文本里明确约定的,而是由于担保人或受益人所在地的法律强制加于的,此时他以URDG758第31条规定来向反担保人索赔,笔者认为是比较恰当的,也是符合URDG精神的,而且这后一种情况往往也是发生在担保人收到诉讼判决之后。当然,以上关于URDG758第31条的分析仅是笔者个人观点。
二、URDG758第31条的规定
︻专题研究︼
︻专题研究︼
国际结算季刊
三、转开保函域外法律风险原因分析
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相对于境外法律,受益人更熟悉当地法律或国际惯例,再加上在基础贸易项下,受益人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受益人一般只接受使用当地法律的保函;二是即使受益人接受保函适用惯例,但在转开保函中,担保人往往也是受益人所在地银行,根据URDG758第34条:“除非保函另有约定,保函的适用法律应为担保人开立保函的分支机构或营业场所所在地的法律”,因此保函也是适用担保人当地法律,而不是反担保人所在地的法律。而由于历史、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各地区/国家的法律法规普遍存在差异,且很多地区/国家的担保法律都是从属性担保,欠缺独立保函立法,同时各地区/国家对URDG758的接受认可程度也存在较大差异。转开保函由于涉及多个保函,而每个保函适用的法律或惯例都可能不同,这就使得转开保函法律风险问题成为涉外保函业务实务中最突出的问题。
四、建议
虽然适用URDG758可能也会涉及到适用域外法的情况,但适用URDG的保函更多只是受域外法律中强制法规的约束。同时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各国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URDG758的接受程度也日益广泛,且考虑到大多数国家遵循“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例如柬埔寨、菲律宾、埃塞俄比亚等国均普遍接受涉外保函适用URDG,因此如实务中境外转开行/受益人无法接受保函直接适用反担保人所在地法律,可以争取保函约定适用URDG。
当然,由于受益人/转开行地位强势或受益人当地政策要求,仍有大量保函不得不适用受益人/转开行当地的法律,尤其是沙特、印度、伊拉克、巴基斯坦、孟加拉、土耳其、约旦等国。所以最为反担保人,建议主动了解当地法律关于担保的特殊规定,如有条件最好联系当地律所,或有相关经验的国内律所对保函文本进行审核,并对保函条款进行相应调整,以规避部分域外法律风险。例如文中提到的印度,我们可以在保函文本里约定1年的额外索赔期,这样根据印度《合同法》第28条例外3相关规定,我们就可以规避印度《时限法》里规定的3~30年的索赔期。另一方面,作为担保人,为了避免反担保函和担保函因为适用不同法律,而导致法律风险不匹配的问题,担保人可要求反担保函和担保函适用同一法律,并约定由同一地区的法院专属管辖。
总结
总结
转开保函中,反担保函和担保函适用境外法律的情况较普遍,在进行实务操作时,如保函文本没有相关约定,应谨慎参考URDG758和ISDGP的相关规定进行,特别是保函的关卷和索赔操作,一定要慎重。当然作为转开保函项下的担保人,再按反担保指示开立保函时应注意反担保函是否已完全覆盖担保人所承担的担保责任,不能完全寄希望于URDG758第31条的规定,毕竟反担保函不一定适用URDG758,而且如果反担保函适用URDG758,那么根据URDG758,反担保函与担保函是相互独立的。
(来源:国际业务运营中心-张勇)
国际结算季刊
铁路运输单证现状与突围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Breakthrough of Railway Transport Documents
中欧班列横跨欧亚大陆,从发运地到目的地过境多个国家,集装箱要换到不同国家的火车上,承运人分别是不同国家的铁路公司,签发各自的铁路运单,由于历史原因、法律惯性、政治取向、经济利益等原因目前国际上铁路运输还缺乏一个统一的组织和规则。《国际货约》和《国际货协》两大铁路运输组织并存,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管理方式,缺乏一个国际公认的惯例作为支撑,货物跨国运输中交易各方均需面对跨组织换单问题和法律规则适用不确定或不熟悉的风险。
一、现状——缺乏统一组织和规则
︻热点聚焦︼
︻热点聚焦︼
国际结算季刊
我国的铁路跨境运输主要为横跨欧亚大陆的中欧班列,目前已基本形成了经4大口岸进出的3条物流通道,其终端又细分形成了80多条班列运输线路。截至2023年6月底,中欧班列已累计开行近7.4万列,已连续28个月开千列以上,可通达欧洲24个国家200个城市,并可通过南向通道和铁海联运连接东南亚和日韩等国。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联通欧亚大陆的铁路运输日益重要,但相关运输规则,尤其是运单规则还面临着诸多问题。
两大运输组织涉及到的三种铁路运单分别为“国际货约运单”(CIM运单)、“国际货协运单”(SMGS运单)和“国际货约/国际货协运单”(CIM-SMGS运单)详见下表:
二、困境——物权化问题
目前的跨境铁路运输单据主要为铁路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但均面临着缺乏法律上对其物权属性的确认。
(一)铁路运单
目前关于铁路运输单据的国际和国内的法律、惯例都还在健全和统一的过程中。国际上的《国际货约》和《国际货协》在具体规则条款上存在不同,但关于运输单据的部分基本一致,均为“铁路运单”并且均认可了其运输合同凭证和货物收据的功能,收货人均可凭身份直接收货,但并未赋予铁路运单物权属性和提货功能。
国内方面我国法律关于铁路运单的规定主要集中于运输合同方面,尚未深入到商业领域关心的物权属性,持单者难以凭借其获得融资,极大的限制了进出口方通过铁路运输的积极性。如我国《铁路法》(2015年修正)第十一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国际结算季刊
三、突围——开展铁路运输单证金融服务试点
(二)多式联运提单
UCP600第十九条对多式联运单据有所规定,奠定了国际贸易中银行信用证审单的基础,银行相对容易接受该单据。但由于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未达到生效条件,迄今尚未生效,故国际上仍缺乏一个关于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
多式联运涉及到多种运输方式,包括铁路运输、海洋运输、空运和公路运输。铁路运输中《国际货协》和《国际货约》均规定凭收货人证明提货,没有关于多式联运提单的规定;海洋运输中,我国《海商法》中对多式联运有明确定义,也明确了提单的提货功能,但《海商法》下的多式联运要求至少有一段为海洋运输,“多式联运提单”是否与海运提单享有同等权利,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空运和公路运输中,均没有关于“提单”或“多式联运提单”的规定和使用规则。
银行开立信用证的担保方式为质押多式联运提单,而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可以出质的权力范围虽明确包括提单,但现有法律中仅《海商法》对提单进行了定义,并明确了提单的范围仅限海洋运输,“多式联运提单”是否等同于提单,享有权利质押的功能还有待明确。
2022年9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铁路运输单证金融服务试点更好支持跨境贸易发展的通知》允许银行“将风险可控的铁路运输单证作为结算和融资可接受的单证,为外贸企业提供本外币结算、信用证开立、进出口贸易融资和供应链金融等服务”。
︻热点聚焦︼
︻热点聚焦︼
国际结算季刊
新规执行后,要求银行更加注重分析铁路运输单证控制关联货物的实现方式,关注基于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相关合同条款能否确保银行有效控货。支持银行与铁路承运人、货运代理人、仓储物流公司、外贸企业等订立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铁路运输单证作为提货凭证的唯一性和可流转性。鼓励银行“依托铁路承运人、货运代理人、仓储物流公司的相关系统和平台,加强对货物状况的监控”。
2023年8月24日,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发展的意见》,提出推进国际多式联运单证应用创新、拓展多式联运“一单制”服务功能等多项具体任务。铁路运输单证金融服务试点地区,要支持银行参照海运提单下金融服务模式,将风险可控的铁路运输单证作为结算和融资可接受的单证,为外贸企业提供国际结算、信用证开立、进出口贸易融资、供应链金融等服务。
四、展望
从国家政策和地方政策上,不断探索和完善铁路运输相关制度和规定,企业和银行等相关市场主体在具体商业场景中不断实践创新。随着商界、金融界、学术界的研究逐渐深入,对各种创新方案日益完善,相信最终必定能为国际陆上贸易规则建立贡献中国力量。
(来源:国际业务运营中心-马骏)
国际结算季刊
托收交单多次修改付款方式的案例
案例描述
2023年1月16日,A 公司向托收行提交一笔出口托收,交单委托书中显示的付款方式为“D/P AT SIGHT”,发票中显示的付款方式为“100% PAYMENT BY D/P WITHIN 60 DAYS FROM THE SHIPPING DATE”,托收行按照“D/P AT SIGHT”处理并寄单。
2023年2月3日,A 公司申请将该笔托收期限按照发票显示的付款方式更改为“D/P 60 DAYS FROM BL DATE”。
2023年2月5日,收到代收行来报,要求澄清付款方式,并明确表示如为远期交单,不接受远期付款交单仅接受远期承兑交单。
2023年2月7日,A公司申请将该笔托收付款方式更改为“D/A 60 DAYS FROM BL DATE”,授权代收行凭付款人到期付款承诺函放单。
2023年2月9日,托收行收到代收行412报文。
︻实务专栏︼
︻实务专栏︼
国际结算季刊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A 公司交单委托书中的付款方式与发票中的付款方式矛盾,但托收行在交单时未对A 公司就此问题进行提示,而直接按照交单委托书中的付款方式出单,导致后续产生银行间交涉,多次修改付款方式。
案例启示:
托收行办理托收交单时,应核对交单委托书中的付款期限是否与单据矛盾,同时应该提醒客户可能引起风险的交单方式,如本案例中的远期付款交单。远期付款交单,应充分提示客户风险,按照国际惯例不鼓励D/P 远期托收指示,URC522 第7 条中特别指出:“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的远期汇票。”其用意是劝阻出口方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若出口方执意要采用远期D/P,则有被代收行拒绝办理业务的风险,而且有的国家把远期D/P 当作D/A 处理,可能会导致进口方未付款仅承兑即可凭单提货的风险。应建议客户仅在进口方信用良好的情况下,使用D/A 付款方式。如果客户坚持办理D/P 远期业务,应给予代收行明确完善的指示,包括如何确定到期日,并明确要求代收行仅可在到期日凭付款人的付款放单。如果客户修改交单方式为D/A,应提示客户提交汇票,如不提交汇票可能导致代收行来报要求补寄汇票,若客户坚持不提交汇票,应做成凭付款人到期付款承诺函放单。
国际结算季刊
电证系统修改通知行操作案例
案例描述
2023年1月16日,A银行通过电证系统开立一笔国内信用证给B银行,信用证中受益人的开户行名称及账号均为受益人在C银行开立的账户信息。
2023年1月17日,A银行收到B银行拒绝通知的电文,理由为信用证中受益人的账户行不是B银行。
2023年1月18日,申请人提交修改申请,指示A银行将受益人在信用证中的账户信息改为受益人在B 银行开立的账户,通知行仍为B银行。A银行发出电证修改通知行电文,随后A银行发出电证信用证修改电文修改受益人开户行信息。
2023年1月18日营业结束前,A银行业务人员发现该笔业务的电证修改通知行电文和电证信用证修改电文均发送失败,电证返回的错误信息分别为“相同的通知行”和“电证拒绝通知状态不能修改信用证”。A 银行业务人员立即与B 银行联系,选择了B银行辖内的另一个大额行号对该笔业务进行修正,重新修改通知行并以电证自由格式电文修改受益人账户信息。
︻实务专栏︼
︻实务专栏︼
国际结算季刊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信用证受益人账户信息不是开在B银行的账户信息,由于B 银行内部的管理要求,信用证的受益人账户信息需为开在B银行的,B银行才进行通知,导致B银行拒绝通知。后续又因为电证系统修改通知行的功能不允许修改的通知行和原来的通知行一样,造成修改通知行电文和信用证修改电文发送失败。
案例启示:
1.作为通知行,若收到的信用证内容不符合通知行内部制度的要求,应先与开证行沟通,然后再决定是否拒绝通知,避免影响客户基础交易的顺利进行。作为开证行,若收到拒绝通知电文,应及时与相关方进行沟通,了解详细情况,积极地协助客户寻找最优的解决方式。同时,对于修改通知行此类非常规业务操作应加以特别关注,单笔报文发出时应及时关注报文发送状态,以免影响后续业务的正常进行。
2.人民银行电证系统对各报文之间的业务逻辑存在系统校验,银行在修改通知行时应注意新通知行信息不应与原信用证通知行信息一致,否则电文将被电证系统拒绝接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及《电子信用证信息交换系统报文交换标准》,电证系统修改通知行应遵循几下几点原则:
(1)通知行需要在开证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拒绝通知,否则视为信用证已通知;
(2)已通知的信用证不能拒绝通知;
(3)开证行修改通知行的前提是收到通知行的拒绝通知电文;
(4)每天仅能修改一次通知行,且开证当天不可修改;
(5)修改通知行功能仅可修改通知行行号、通知行名称、通知行地址,修改信用证其他要素需通过信用证修改功能。
专业·快捷·灵活
中信银行国际业务部
国际业务运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