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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盈燕赵 廉润央行(第二十七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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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盈燕赵廉润央行

二零二四年第二十七期

策划: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纪委

本期聚焦

腐败,犹如侵蚀社会肌体的毒瘤,严重破坏公平正义与国家的稳定发展。受贿作为腐败的主要形式之一,其认定标准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而未直接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较为复杂,可能涉及通过中间人、亲属代收,或者以其他更为隐蔽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因此本期就未直接收受他人财物是否构成受贿既遂进行解析。

虽然没有直接拿到财物,但通过特定的行为和方式实际取得了受贿的利益,从而被认定为受贿犯罪达到既遂状态。

概念引入

未直接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既遂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009年,老板马某某打算购买甲公司开发的某市A小区的一套房产,因房源紧张等因素未能买上,便请冯某帮忙购买。后冯某通过给时任甲公司副总经理崔某某打招呼,帮马某某和自己在A小区各购买了一套房产。2010年9月,冯某让马某某为其垫付购买A小区房产的定金10万元,马某某辩称该10万元系借款,但二人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且在长达十余年里不向冯某索要,至案发冯某未归还。

冯某案例一

冯某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力通过向崔某某打招呼,根据崔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A小区房产房源紧张,其系基于冯某的请托才帮助马某某和冯某购买该小区房产,证实冯某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为马某某谋取利益。
冯某让马某某为其垫付10万元,客观上实现了对该10万元的控制,综合主客观因素,冯某上述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虽然马某某称该10万元系借款,但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本案中,马某某与冯某从未约定过借款期限及利息,且马某某长达十余年里不向冯某索要,不具有正常借贷关系特征。

案例解析

2017年,马某某请冯某为白某在教师职称晋升上提供帮助,送给冯某现金3万元,冯某予以收受,并利用本人职权的便利条件,向白某所在学校校长王某某打招呼,请其在白某职称评定上予以关照,但王某某未予办理,至案发时冯某并未退还3万元。

冯某案例二

本案中,冯某收受马某某3万元,并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向王某某打招呼,请其在职称评定上关照白某,虽然王某某最终未予办理,但冯某实施的斡旋行为已经侵害了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受贿罪论处。

案例解析

斡旋受贿与直接受贿区分

直接受贿是利用行为人本人的职权。
斡旋受贿系行为人通过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来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权的行使,其利用的是职权及工作关系产生的影响力,受贿人及被转请托人的身份均是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的职权不同

直接受贿中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不受正当与否的限制。
斡旋受贿中则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不同

2021年5月,冯某欲让其妻哥赵某某挂靠乙公司进行投标,并在冯某的协调下,乙公司顺利中标了B工程。冯某和赵某某没有事先共谋通过帮助乙公司承揽工程收受贿赂,但帮助乙公司获取工程后,赵某某向乙公司提出送给冯某好处费。2021年10月,赵某某将其代为收受乙公司100万元贿赂的实情告知了冯某,冯某对赵某某收受该100万元不排斥不反对,只是斥责赵某某这样收钱的方法不隐蔽、不安全。该100万元至案发仍在赵某某处,冯某对此知情。

冯某案例三

冯某只是斥责赵某某收受该100万元贿赂的方式太直接、不隐蔽,但未要求赵某某退还财物或者上交组织,表明其对赵某某收受的100万元贿赂款具有占有故意。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综上,应认定冯某与特定关系人赵某某之间具有事后通谋受贿的意思表示,结合客观行为,二人构成受贿罪共犯。

案例解析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人廉洁自律不过关,做人就没有骨气。要牢记清廉是福、贪欲是祸的道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任何时候都要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行为、守得住清白。”拒绝各种形式的受贿,保持廉洁,是每一位公职人员的责任与担当。我们要时刻坚守廉洁底线,不为私利所动,不为贪欲所迷,筑牢拒腐堤坝。

廉润央行
清盈燕赵

策划: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纪委
制作:中国人民银行秦皇岛市分行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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