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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数据条例解读

文档/电子书手册2023-07-07
307

《四川省数据条例》
解读手册

2023年5月

目 录
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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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

要点解读

心中有数

立法背景

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

四川省数字化发展

外省数据立法情况

数据条例制定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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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

国家密集出台数据要素政策

国家数据立法加快

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完善数字基础设施,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保障数据安全,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
---2017年12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进行集体学习时的讲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首次将数据列为生产要素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为地方数据立法提供了根本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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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重视数字化发展

——《四川省“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快建设网络强省、数字四川、智慧社会,打造西部领跑、全国领先的数字驱动发展高地。
——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提出加快大数据发展应用立法,充分发挥立法的保障、引领和推动作用,保持我省在国家大数据战略实施中的先导性和主动性,助推我省数字化高质量发展。

我省数字化发展有基础、有潜力,前景十分广阔,有条件在国家大数据战略中走在前列

数字化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 管理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
  • 公共数据管理平台在公共数据归集、共享、开放等的基础地位难彰显。
  • 数据高质量供给能力不足,数据源头治理有待加强。
  • 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有待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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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立法实践

外省立法实践为我省数据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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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前期调研阶段

调研阶段:
大数据应用促进条例

制定阶段:
大数据发展条例

审议阶段:数据条例

2021年3月
列入重点调研项目

2021年11月
申报制定项目

2022年6月7日
人大一次审议

2022年12月2日
人大通过

省人大成立高规格立法领导小组,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召开专题会议5次,研究解决立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省大数据中心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起草小组,分管领导全程推动
起草组赴福建、山东、海南、广东等省,以及宜宾、达州、阿坝州等市(州)调研,广泛收集各方意见建议200余条
征求市(州)、部门意见建议5轮
召开专家论证、部门座谈、企业座谈10余场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3次

2022年12月2日,《四川省数据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2023年1月1日施行

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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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六章 区域协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章 数据应用

第三章 数据流通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一章 总则

总体结构

共八章 七十条

第一章 总则

条例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规划与基础设施、标准、行业自律、权益保护等

第二章 数据资源

公共数据定义、数据资源体系建设、数据分级分类、公共数据管理、数据采集、数据回流、数据治理、数据权益等

第三章 数据流通

数据流通体系、数据共享、数据开放、数据授权运营、数据交易等

第四章 数据应用

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乡村、要素保障、监管体系等

第五章 数据安全

安全制度、数据处理者安全责任、第三方机构的数据安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数据安全检查评估

第六章 区域合作

区域合作机制、公共数据共享、政务协同、标准互认、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区域合作机制、公共数据共享、政务协同、标准互认、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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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理顺数据管理的体制机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部门职责

第六条 数字基础设施统筹

第七条 数据标准

第八条 行业自律

第四条 数据主管机构职责

第三条 政府职责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九条 权益保护

立法目的

【第一条】为了加强数据资源管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流通和应用,推动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基本定位: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促进数据流通和开发利用、赋能数字经济和社会发展。
  • 立法目的:统筹促进发展与监管规范、保障安全的关系,把促进发展、服务民生、监管规范、保障安全作为立法目的。
  • 立法主线:紧扣以规范促发展、以保护促利用的立法主线。
  • 主要环节:聚焦数据资源体系建设、数据流通利用、数据安全管理三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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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数据资源管理、数据流通、数据应用、数据安全和区域合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十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务部门)为履行法定职责收集、产生的政务数据,以及医疗、教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文化旅游、体育、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服务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共服务数据

采用“政务数据+公共服务数据”的集合方式定义公共数据。扩大了数据收集、汇聚的范围,不仅可以助力政府提供更高质量公共服务、提升治理能力,还能有效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促进数据要素的市场化。

理顺管理体制机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据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数据管理工作,建立协调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将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数据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数据统筹管理、开发利用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推进数据资源体系建设和数据要素市场培育。
【第五条】发改、经信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据领域发展促进工作
         网信部门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数据相关工作。

结合我省数据管理现状和需求,压实主体责任,确保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发力
构建起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全省数据管理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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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一体化 收集规范化
治理制度化
建立以公共数据为主的数据资源体系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十四条 目录化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数据规则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数据收集规则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数据收集规则

第十三条 基础库、主题库建设

第十二条 分类分级管理规则

第十一条 公共数据管理平台

第十条 数据资源体系

第十八条 数据采购

第十九条 数据汇聚、回流

第二十条 数据治理

第二十一条 非公共数据收集

    【第十二条】 省数据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规则。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实施细则
数据资源一体化:建立和完善基础数据库、主题数据库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社会信用信息、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以及宏观经济、政务服务、社会治理、生态环境、民生保障等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主题数据库

健全公共数据管理体系 实现公共数据“一本账管理”

数据管理一体化

规划建设一体化:数据资源体系、公共数据资源中心体系、公共数据管理平台
    【第十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体系,推进公共数据资源依法采集汇聚、加工处理、共享开放、创新应用。
    【第十一条 】 构建全省公共数据资源中心体系和建设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平台,支撑公共数据汇聚、存储、共享、开放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管理规则一体化:制定本省分类分级规则、行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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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管理一体化:省级、市(州)、部门目录编制、发布、动态更新
    【第十四条】 省数据管理机构制定统一的目录编制指南,组织编制发布全省公共数据目录并动态更新。 市(州)、县(市、区)数据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本级公共数据子目录。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编制本单位公共数据子目录。

《条例》是首部落实“一数一源一标准”原则的
省级立法

数据收集规范化

    【第十五条】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应当按照一项数据有且只有一个法定数源部门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标准规范收集公共数据,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通过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不得重复收集。

数据收集原则

  • 公共数据收集:【第十五条】不得重复收集、不得重复验证
  • 公共场所数据收集:【第十六条】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
  • 突发事件数据收集:【第十七条】 按照应对突发事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不同类别数据收集规则

  • 数据采购:【第十八条】不能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数据
  • 非公共数据收集:【第二十一条】 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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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立足数据源头管理,对建立数据标准化体系、数据管理制度、质量管控制度、数据校核更正机制、数据使用反馈机制作了规定,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数据治理制度化

【第二十一条】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普查制度,编制公共数据资源清单,实现公共数据资源统一管理。

公共数据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建立公共数据质量管控制度,实现问题数据可追溯、可定责,保证数据及时、准确、完整

质量管控制度

【第二十一条】发现涉及自身的公共数据不准确、不完整的,可以向政务部门或者公共服务组织提出校核申请,相关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反馈

数据校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由省数据管理机构统计并定期向数据来源部门反馈公共数据的归集、使用、交易等情况。

数据使用反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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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授权运营、数据交易促进数据要素有序流通

第三章 数据流通

第二十六条 开放原则

第二十七条 开放目录

第二十八条 开放程序

第二十九条 开放数据使用

第二十五条 共享数据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共享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共享原则

第二十二条 数据流通体系

第三十条 开放数据使用安全

第三十一条 数据融合

第三十二条 政府数据授权运营

第三十三条 数据交易制度

第三十四条 交易场所

第三十五条 限制交易

第三十六条 交易规则

第三十七条 交易服务

第三十八条 数据权益保护

第三十九条 数据使用规定

  • 数据流通:是以数据按照一定规则从供应方传递到需求方的过程,包括数据共享、数据开放、授权运营、数据交易等数据从存储、加工、运营到消费的过程。
  • 政府数据授权运营:是指授权特定的市场主体,在保障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开发利用政府部门掌握的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需求迫切、商业增值潜力显著的数据。
  • 数据交易:是数据供方和需方之间以数据商品作为交易对象,进行的以货币或货币等价物交换数据商品的行为。

数据流通体系

【第二十二条】省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要求,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培育公平、开放、有序、诚信的数据要素市场,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授权运营,规范数据交易,促进数据要素依法有序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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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明确了共享开放公共数据的获取方式,并对获取共享开放公共数据的程序设置了“打表计时”

公共数据共享开放

【第二十三条】 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公共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类
列入有条件共享数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明确共享条件;列入不予共享数据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安全的原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公共数据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不予开放三类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开放以及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利益、损害民事权益的公共数据,列入不予开放类
需要依法授权 向特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放的公共数据,列入有条件开放类
其他公共数据列入无条件开放类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需要研究解决:授权机制、范围、程序、条件、行为规范、安全、监管、退出等

数据交易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保障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授权符合规定安全条件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开发利用政务部门掌握的公共数据,并与授权运营单位签订授权运营协议。
省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数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对授权运营单位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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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交易行为规范清单
1.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
2.审核数据交易双方的身份;
3.留存相关审核、交易记录;
4.监督数据交易、结算和交付;
5.采取必要技术手段确保数据交易安全;
6.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数据交易

【第三十五条】交易负面行为清单
1.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侵害个人隐私的;
2.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的;
3.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数字政府 数字经济 数字社会
推动数据资源高效开发利用

第四章 数据应用

第四十四条 民生数字化

第四十五条 数字社会

第四十六条 资金支持

第四十七条 要素保障

第四十三条 产业数字化

第四十二条 数字产业化

第四十一条 数字政府

第四十条   一般原则

第四十八条 创新平台

第四十九条 数字人才

第五十条   公益宣传

第五十一条 智库建设

第五十二条 监管体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升电子政务云、电子政务外网等的服务能力,建设新一代通信网络、新型数据中心等重大基础设施,建立完善网络、存储、计算、安全等数字基础设施。

明确“天府通办和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法律地位。

数字政府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和管理服务效率。依托天府通办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全程网办,开发数据应用场景,促进政务服务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协同,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数字机关建设,提升政务运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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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培育壮大数据采集、存储管理、挖掘分析、交易流通、安全保护等数据核心产业,发展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数据存储、物联网、高端软件、网络安全等特色产业

数字产业化

【第四十三条】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鼓励开展数据融合应用,加快数据赋能生产制造、科技研发、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农业等领域和市政、交通运输、能源、环保、水利、物流、园区等的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化升级

产业数字化

【第四十四条】规范发展共享经济、平台经济、在线文娱、数字文创、智慧文旅等新业态,提高公共卫生、医疗、教育、养老、就业等基本民生领域和商业、文娱、体育、旅游等民生领域的数字化水平支持手机应用程序、智慧终端设施、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面向残疾人和老年人开展适应性数字化改造

发展新业态

数字社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应用数据赋能城市治理,统筹建设城市大脑,提升智能感知、数据处理、分析研判、协同指挥和科学治理水平,推动城市管理和服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

智慧城市

【第四十五条】开展智慧农业、农村电商等建设,提升农业农村生产经营精准化、管理服务智能化、乡村治理数字化水平。
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农村地区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优化数字公共产品供给,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覆盖质量。

数字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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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

  • 规划引领:将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建设新一代通信网络、新型数据中心等重大基础设施,建立完善网络、存储、计算、安全等数字基础设施。
  • 标准规范:加强数据标准体系建设和管理,制定完善并推广数据收集、共享、开放、应用等标准规范。
  • 强化要素保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在土地、电力、能耗指标等生产要素方面优先保障数据领域发展。
  • 政策支撑:从创业投资基金、科技创新平台、数字化素养提升、公益宣传、智库建设、鼓励创新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形成政策合力;

  • 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数据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营造数字化发展良好环境。

两大制度 安全保护义务
六大机制 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五十七条 重要数据保护

第五十八条 安全预警

第五十九条 应急处置

第六十条   数据安全检测评估

第五十六条 委托建设平台和运维

第五十五条 委托处理数据

第五十四条 数据处理者义务

第五十三条 安全制度

第六十一条 数据安全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安全技术创新

数据安全责任制:数据安全实行谁收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责任制。
分类分级保护制: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数据安全制度

【第五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全省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数据安全责任制,完善数据安全综合治理体系。
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数据安全规划和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指导督促数据处理者及时对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整改
【第五十七条】省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本省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编制本省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

实行两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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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据处理者
2.数据处理受托方
3.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
4.平台建设以及运行维护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五十四条】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八个方面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数据处理者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数据的,应当与其订立数据安全保护合同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五十六条】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依法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平台建设以及运行维护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服务提供方进行安全审查;经安全审查符合条件的,签订服务外包协议时应当同时签订服务安全保护以及保密协议,并监督服务提供方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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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风险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六大机制

数据安全机制

【第五十八条】省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
【第五十九条】省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指导有关部门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第六十一条】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数据安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处理数据安全事件。

合作机制 省域合作 川渝合作

第六章 区域合作

第六十七条 成渝一体化枢纽节点建设

第六十六条 川渝区域合作

第六十五条 省域电子证照互通互认

第六十四条 省域数据合作

第六十三条 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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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合作

【第六十三条】加强数据领域省际合作,按照区域数据要素流通需求,推动数据安全流通技术的应用,促进区域间数据共享交换,建立跨区域的数据融合发展应用机制,发挥数据在跨区域协同发展中的创新驱动作用。

合作内容

合作机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责任及追责措施

第六十八条 转致规定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国家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收集、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公共数据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公共数据目录编制、公共数据普查、质量管控工作的;
(三)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校核申请不及时依法处理的;
(四)未依法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
(五)篡改、伪造、破坏、泄露公共数据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七)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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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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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关乎你我

数据管理机构有哪些任务

《条例》如何宣贯实施

宣贯要求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宣贯实施方案,精心策划,组织开展宣贯工作。市、县(市、区)逐级分层或统分结合的方式推进《条例》宣贯工作,在 9月集中开展《条例》宣贯周活动,深入企业、基层等开展《条例》宣贯。

结合实际宣贯实施

根据各地各部门在《条例》实施中取得的成效,编写总结材料,及时报送,进一步推动《条例》落地落实落细。

总结报送实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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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省数据领域第一部基础性法规,已于1月1日起正式施行。2月16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省内已有部分市(州)将《条例》纳入会前学习内容,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进行宣传贯彻。前期,中心在全省大数据信息报送联络群中发了做好条例宣贯工作事宜的温馨提示,一 方面提醒各地各数据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同时也要积极争取厅局党委(党组)、市(州)党委、政府将《四川省数据条例》纳入会前学法内容,并积极推动《条例》在本系统本地区深入实施。

数据管理机构有哪些任务?

  •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第九条
  • 已经通过有效身份证件验明身份的,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不得强制通过收集指纹、虹膜、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重复验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
  • 发生突发事件时,要求提供提供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数据的,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明确告知数据使用的目的、范围、方式和期限——第十七条
  • 在使用、加工等数据处理活动中形成的法定或者约定的财产权益,以及在数字经济发展中有关数据创新活动取得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八条

政务部门有哪些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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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关乎你我

《四川省数据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发挥立法的保障、引领和推动作用,保持我省在国家大数据战略实施中的先导性和主动性,加快建设数字四川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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