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见
实控人、股东身份可兼容
参与管理权监督权经济收益权
律顾问:
2018《公司法》将实际控制人定义为“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新《公司法》将其中“虽不是公司的股东”删去,意味着实际控制人可以上兼具股东身份的人。在原规定下,占股较低(比如10%)的小股东通过私下协议控制公司,而50%占股的大股东可能只是前台傀儡。依据原规定,有股东身份的小股东就不被视为实际控制人,规避了相关规定,这是不合理的。
依据:2018《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项宇伟 律师
北京观韬(温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担任众多公司法律顾问
服务500+客户
电话:0577-88998201
All rights reserved
“实际控制人”变化大
股东也可能成为
实际控制人
遵守实际控制人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