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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法务期刊第二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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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务期刊

[ 2024年  第0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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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
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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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刊仅供公司内部学习和探讨,部分材料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2024年第02期

卷首语 | EDITORIAL

2024年第02期

前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经贸往来日益频繁,交易形式日趋多样,个体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政府监管法治化程度显著提高。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最为活跃的主体,身处企业内部股东之间、劳资之间,企业外部交易对手之间以及政府监管等多方面的法律关系中,法律纠纷不可避免。为进一步规范我公司法务工作,提升各个职能部门、分公司、项目部的法律风险意识,特编制本刊,以供参考、学习和探讨。

目录 | Directory

2024年第02期

目录

新规一点通..............................................1

品案说法..................................................3

建设工程纠纷疑难问题解答(摘录).......9

工程因缺乏施工资料无法进行造价鉴定的,
应如何确定工程价款?.................................3

承包人与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通过签订买
卖合同以房抵债,属于其实现建设工程价
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有权阻却普通债权
的强制执行................................................6

新规一点通 |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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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新规一点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 知明确了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交存标准、交存方式和使用管理,通知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主旨: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解决企业 “投标难、中标难”的问题。

新规一点通 | Regulation

2024年第02期

2

《节约用水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实行水效标识管理,并逐步淘汰水效等级较低的用水产品。对符合条件的节水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新规一点通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进行了以下制度设计:一是规范特许经营实施方式。二是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联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9日发布《通知》,取消天津市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并明确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品案说法 | Case analysis

2024年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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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因缺乏施工资料无法进行造价鉴定的,应如何确定工程价款?

基本案情
一、华某公司将光伏电站工程发包给了北某公司,后北某公司进场完成了2万桩支架基础工程,但因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导致工程停工。
二、双方对已完工程部分的工程款数额发生争议,北某公司遂将华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工程款及违约金1158.09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北某公司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三、在鉴定过程中,由于北某公司、华某公司均不能提供施工资料,亦未能从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处调取到施工图纸等资料,鉴定程序终止。
四、为查明工程造价,一审法院责令各方当事人提交能够证明支架基础工程造价的证据。工程管理公司提交其与案外公司的《案外施工合同》、北某公司提交了案外公司的《案外投标报价表》。
五、青海高院一审认为,《案外投标报价表》是单方意思表示,不一定能中标,而《案外施工合同》为实际履行的合同,所载工程与案涉工程距离更近,故依据《案外施工合同》确定支架基础工程单价和造价,支持工程款302.70万元。北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六、最高法院二审认为,相较于《案外投标报价表》,一审法院参照《案外施工合同》确定工程造价更为客观,有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品案说法 | Case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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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工程无法进行造价鉴定时,应如何确定造价。最高法院认为,可以参照周边地区类似项目的工程款约定,来确定系争工程的造价,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
一、在工程造价无法鉴定时,可以参照其他类似工程的造价
在工程造价无法通过鉴定加以确定时,为使纠纷得以一次性解决,法院可以责令各方当事人提交类似工程造价的证据、多份类似工程造价证明文件,并参照这些证据、证明文件的关联程度确定工程造价。
二、临近区域实际履行的类似工程合同对工程造价的证明力更强
法院应综合分析该造价证明文件是否实际履行、地理距离上的远近、工程的类似程度等情况选定参照的文件。其中实际履行的合同证明力强于投标报价,临近地区的造价证明力强于其他地区的造价,相同工程的造价证明力强于其他工程的造价。

品案说法 | Case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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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就本案梳理的实务要点总结如下,以供实务参考。
一、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妥善保管施工材料
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应妥善保管施工图纸、施工标准以及工程款结算文件,尤其是在工程款结算文件移交的过程中,有条件的,可以移送电子工程款结算文件,做好移交的登记工作,避免施工材料丢失,导致工程造价无法鉴定的风险。
二、如果施工材料丢失,可寻找临近、相似工程的造价凭证
在工程结算前,一旦发生施工资料已经丢失,则势必给工程结算造成致命性的打击。若再次发生了工程款纠纷,相关权利人则势必遭受损失。本案提出了新的思路,即积极寻找临近区域工程造价的证明材料,选择更有利的材料提交法院,以争取合法权益。

品案说法 | Case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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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与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以房抵债,属于其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有权阻却普通债权的强制执行
案例索引
《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紫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再352号】
裁判要旨
作为开发商的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工程款,双方协商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案涉房屋作价抵偿的,属于承包人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承包人有阻却执行的实体权益。
裁判观点
最高院认为,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权利,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形式包括且不限于通知、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承包人在除斥期间内以上述形式主张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应当认定其主张未超过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法定期限。建机工程公司再审中举示的《关于我司向大邑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工程有关情况的说明》明确载明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的时间分别为2009年4月25日、2011年1月8日、2011年2月28日。而建机工程公司再审中提交的大邑银都公司与建机工程公司分别签订结算书的时间为2009年9月29日、2011年3月28日。大邑银都公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抵偿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有关情况的说明》载明:“鉴于我司因位于大邑县大邑大道458#邑都上城项目欠付省建机公司工程款6830778元,且省建机公司享有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经多次磋商,我司于

品案说法 | Case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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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1日与省建机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将我司房源中价值7330778元的15套房屋用以抵扣欠付建机公司的工程款6830778元……。”原审中建机工程公司已将该份说明作为证据提交,大邑银都公司原审代理人对该份说明的真实性无异议,故该份说明可以证明建机工程公司在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六个月法定期限内通过磋商的方式向大邑银都公司主张过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建机工程公司与大邑银都公司于2013年7月11日签订案涉《协议书》时并未超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法定期限。
二、建机工程公司以与大邑银都公司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书》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形下,承包人既可以通过法院拍卖程序就建设工程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也可以通过与发包人协商的方式将建设工程折价抵偿。建机工程公司承建了大邑银都公司开发的“邑都上城”项目土建、水电安装工程。大邑银都公司欠付建机工程公司该工程项目的工程款6830778元。双方于2013年7月11日签订《协议书》,约定以案涉位于“邑都上城”项目的13套房屋在内的共15套房屋作价7330778元抵偿大邑银都公司欠付建机工程公司的工程款,后建机工程公司与大邑银都公司就案涉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建机工程公司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案涉房屋,其实质是通过协商折价抵偿实现建机工程公司就案涉项目房屋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机工程公司与大邑银都公司以案涉房屋折价抵偿欠付工程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方式。

品案说法 | Case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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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机工程公司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足以排除紫杰投资公司的强制执行。
本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紫杰投资公司对大邑银都公司享有的是普通借贷债权,而建机工程公司作为案涉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对案涉房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机工程公司工程款债权优先于紫杰投资公司的普通债权得到受偿,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本案不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建机工程公司就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紫杰投资公司的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建机工程公司的再审理由成立,其再审请求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品案说法 | Case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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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六巡:建设工程纠纷疑难问题解答(摘录)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对外委托鉴定工作中,如何确定委托鉴定范围、鉴定期限?
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应依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法释〔2002〕8号)、《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相关规定,认真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待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关工程价款数额的确定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达成解决方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外委托鉴定。对于明显不属于专门性事实问题的,依法不应委托鉴定。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也不应委托鉴定。委托鉴定的,应根据鉴定事项的难易程度、鉴定材料准备情况等,合理确定鉴定期限;鉴定机构、鉴定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委托鉴定工作中应注意哪些因素或事项?如何采信和认定鉴定意见?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专业性较强,诉讼标的大,且审理周期长,要注意避免以鉴代审和拒绝裁判情况的发生。在当事人未申请鉴定的情况下,对显而易见的工程质量问题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能够认定工程价款的,为了避免鉴定周期过长、鉴定费用高昂给当事人造成诉累,人民法院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于能够查明的案件事实及时作出裁判,不得拒绝裁判。同时,也要避免仅对无争议部分作出裁判,而对有争议部分告知当事人另行主张权利,不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对于确需通过对外委托鉴定解决

品案说法 | Case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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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六巡:建设工程纠纷疑难问题解答(摘录)
的争议事项,人民法院应向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进行充分释明。一审程序中经人民法院释明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二审程序中又申请鉴定的,除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其他合理情形外,二审法院原则上不再对外委托鉴定。未经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
对待鉴事项具有相应的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属于案件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哪些部分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组织案件当事人对该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进行审查认定。
三、关于工程价款的结算,仅完成部分工程量能否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结算工程款?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但承包人仅完成部分工程量且已完成部分的工程质量合格,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该计价方法或标准只适用于全部工程完工的情形,承包人主张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或者标准计取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或者相关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如果当事人之间在仅完成部分工程量的情况下,无法就已完成部分工程价款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达成一致,诉讼中可由主张权利一方通过申请委托鉴定的方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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