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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口袋书(下)

其他分类其他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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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法,守法,法治国家;人和,家和,和谐社会。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保持新疆社会大局持续稳定长期稳定,要高举社会主义法治旗帜,弘扬法治精神,把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落实到新疆工作各个领域。
        为使普法宣传零距离、接地气、入人心,更好地推动兵团基层连队“国旗下学法”活动的开展,兵团党委全面依法治兵团委员会办公室在去年编印普法读本的基础上,经过调研、问询,再次精选精编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典型案例,通过“案情+说法+法律链接+提醒”模式,深入浅出地普及婚姻家庭、生产经营、劳动用工、侵权赔偿等方面法律知识,同时增设“民法典特别篇”,以案释法、以案示警,让群众看得懂、学得会、用得上。
        本期普法读本还创新形式和载体,随书制作《以案释法——国旗下学法口袋书》电子书,可存入手机随时翻阅,实现“指尖学法”。
        法者,治之端也。当学法成为习惯,当法治成为信仰,必将汇聚起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疆的磅礴力量!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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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纠纷篇

健康权纠纷篇
20.自己摔倒赖别人  诬告者违法  / 2
21.骑车上路撞伤人  肇事者要赔  /  4
22.打工3天受伤  包工头得管  / 6
23.杠铃片砸中参观者  健身房担责  / 8
24.实习生溺水身亡  三方都有错  / 10
工伤篇
25.接私活受伤  不是工伤 / 13
26.外出工作受伤  认定为工伤  / 15
27.在宿舍劝架被打伤  与工作有关  / 17
28.返聘人员病亡  用人单位无过错不担责  / 19
民法典专题
29.高空抛物伤人  如何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 23
30.义务帮工受伤  被帮者须担责 / 29
31.电子签名 本人控制才有效 / 32
32.婚姻无效  孩子咋办 / 35
33.面对“霸王条款”  不吃“哑巴亏” / 37
34.一组图了解身边的“狗祸” / 40
附篇:警钟长鸣
一名执法者的沦陷  /  46

目录

       齐某和赵某都是兵团第二师某团职工。2017年,赵某的丈夫为齐某犁地,产生机犁费用1000元,但齐某一直未付。
       2020年9月8日晚,赵某到齐某家中索要欠款,双方发生争执,互相推搡,赵某不慎摔倒,右腿擦伤,到医院治疗花费600元。
      之后,赵某报案称齐某殴打自己,索赔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1万元。齐某否认打人,只愿支付赵某的医疗费。
      派出所经过调查取证,证实赵某在拉扯齐某时用力过大,导致自己摔倒。
       派出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但赵某并不服气,某团司法所遂介入此事。

自己摔倒赖别人
诬告者违法

案情

       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把齐某拖欠的1000元机犁费要回交与赵某,待赵某情绪稳定后,给她摆事实、讲道理:“现场证人和有效证据表明,你的伤是自己不小心造成的,并不是齐某殴打所致,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是违法的!”赵某心服口服,低头认错。齐某当场向赵某支付600元医疗费。

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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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纠纷篇

健康权纠纷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民调解员肯定了小雷及时将阿某送医和先行赔付的做法。同时,明确告诉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说法

健康权纠纷篇

健康权纠纷篇

        2019年7月2日,小雷骑电动车上班途中,不慎将路人阿某撞伤。小雷及时将阿某送至医院,阿某住院治疗18天,花费3.83万元。小雷支付部分医疗费后表示,无力承担剩余费用。
       同年11月15日,阿某向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人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阿某与小雷达成调解协议,小雷于协议签订次日先支付阿某3万元,其余费用在2019年底前付清。

骑车上路撞伤人
肇事者要赔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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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纠纷篇

健康权纠纷篇

       2020年9月初,兵团第五师某团居民孔某受雇于包工头龚某,到一园林公司打零工。工作第三天,孔某切割石头时不慎脚部受伤,龚某为其支付了262元医疗费后就不再过问。孔某向司法所申请调解,要求龚某给付其3天的工资,并赔偿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
       人民调解员向龚某释法说理:“孔某在工作时受伤,你作为负责人,应该赔偿其损失。如若不然,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龚某与孔某达成协议,龚某向孔某支付各项费用4550元。

打工3天受伤
包工头得管

案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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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纠纷篇

健康权纠纷篇

       2018年10月,打算健身的王某来到某健身房参观。其间,一块未放置妥当的杠铃片掉落下来,砸到她的脚部。
       经诊断,王某左足踇趾末节骨折,花费医疗费6000余元,出院医嘱全休一个月,陪护一人。王某找健身房协商赔偿事宜,但健身房认为意外受伤是其个人行为,健身房不应承担责任。
       2019年6月,王某将健身房起诉至法院,要求健身房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杠铃片砸中参观者 健身房担责

案情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健身房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健身服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公共场所。
       虽然健身房辩称,王某是在不具备会员资格的前提下私自进入的,但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不仅包括经营活动中的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以及其他进入经营活动场所的人,还包括虽无交易关系,但出于合乎情理的方式,进入可被特定主体控制的对社会而言具有某种开放性的场所的人。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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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纠纷篇

健康权纠纷篇

       王某的儿子王某某就读于一所职业学校。2019年7月,根据学校安排,王某某到伊宁市某建筑公司分公司实习。同年7月23日晚,王某某和分公司负责人、实习指导老师等人到伊犁河边一渠沟里洗澡,王某某不幸溺水身亡。
       2019年12月,王某夫妇将儿子所在学校以及伊宁市某建筑公司、分公司告到法院,诉求三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3万余元。
       审理后,法院作出判决,分公司、学校对王某夫妇诉求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其中分公司承担45%,不足以承担的,由伊宁市某建筑公司承担;学校承担5%的赔偿责任。

实习生溺水身亡
三方都有错

案情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分公司是王某某实习期间的直接管理人,对他负有日常管理、保护之责。虽然王某某死亡的危险来源属于其所从事的实习工作正常风险范围之外,但王某某去渠沟洗澡无人阻止,分公司负责人及学校指导老师反而一同前往。由此可见,分公司疏于管理,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王某某死亡的损害结果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学校是王某某实习期间的间接管理人,应对其负有安全教育、监督、检查义务。本案中,学校无证据证实其对王某履行了上述义务,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王某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预见去渠沟洗澡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对悲剧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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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篇

工伤篇

工伤认定那些事儿

       2020年4月初,李某与兵团第八师某团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月薪4000元。5月7日,公司停工。带班班长张某请李某等人去他家翻修房子,每人每天200元工钱。施工期间,李某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经诊断,其左侧股骨颈基底骨折。李某住院治疗13天,所有费用由张某支付。
       事后,李某向张某索要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但被张某拒绝。张某认为,公司为李某购买了工伤保险,李某应找公司索赔。
       李某向某团司法所申请调解。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释法说理,促成李某和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赔偿李某损失共计1.5万元。

接私活受伤 不是工伤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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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司法所工作人员告诉李某,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李某接私活受伤,不属于工作范围内,所以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公司也没有义务赔偿。但他受雇为张某家翻修房屋时受伤,张某应承担相应责任。此外,李某在施工过程中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损害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
       工作人员又向张某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在施工时受伤,张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承担80%的责任。

说法

       2018年1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装卸业务协议书》,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提供煤炭装卸场地及装卸服务。王某系A公司职工,受A公司安排,在B公司货场工作。
       2018年10月26日,王某在B公司货场内作业时,不慎被一辆铲车压伤,王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经过调查核实,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A公司认为,王某是在B公司的货场内受伤,并非A公司工作场地,遂以人社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对王某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外履职受伤 认定为工伤

案情

工伤篇

工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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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工伤认定决定是否合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中的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
       王某系受A公司安排在B公司场地内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应当认定其是在工作场所内受伤。A公司提出王某受伤场所在B公司,并非A公司,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意见不能成立。

说法

工伤篇

工伤篇

       徐某是某石油有限公司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分公司某加油站经理。2020年3月23日夜间,加油站员工陈某酒后闯入宿舍,与他人发生争执,继而扭打。徐某上前劝解,被陈某用木棍打伤。
       4月22日,徐某通过所在单位向石河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以徐某受伤地点在员工宿舍不是工作场所、夜间休息时间不是工作时间、劝架是介入治安事件不是履行工作职责为由,不予认定工伤。
       徐某不服,于2020年7月向石河子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石河子市司法局作为复议机构受理此案。2020年8月,兵团司法局经审查报批,撤销了石河子市人社局对徐某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责令该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目前,石河子市人社局已重新作出予以认定工伤的决定。

在宿舍劝架被打伤
与工作有关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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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篇

工伤篇

       徐某所从事行业要求24小时在岗值班,宿舍是特种工作场所的必要组成部分,在此类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任何员工尤其是负有领导责任的经理,对发生的任何问题,包括带有治安违法性质的事件,都有立即处置的义务和职责。
       事发时,徐某虽然是在宿舍休息,但实际上仍需对加油站安全生产、正常秩序等负责,仍处于完全工作状态。面对员工打架行为,徐某上前劝阻被打伤,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说法

       李某是兵团第八师某团退休职工。2020年5月初,他被该团一公司聘用为会计。7月14日,李某在工作中突发心脏病,抢救无效去世。
       李某家属认为,李某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符合我国关于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公司应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等共计90万余元。公司负责人张某则认为,李某因自身疾病去世,公司不应担责。
       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由公司补偿李某家属经济损失10万元。

退休人员返聘期间病亡
用人单位无过错不担责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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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篇

工伤篇

       一般情况下,认定工伤应以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据此,李某与公司之间形成的关系为劳务关系,不属于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调整范围,并不适用工伤赔偿。
       那么,作为雇员,李某在工作中发生意外,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此事件中,李某因自身疾病死亡,且公司方并无过错,因此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

       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虽然公司对李某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但作为受益人,基于公平原则,公司应该为李某家属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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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专题

特别篇

民法典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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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专题

民法典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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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专题

民法典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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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8月的一天,阿某帮吐某搬货,在拉绳子固定货物时,绳子突然断裂,阿某从货车上跌落受伤。
        随后,阿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阿某为一级残疾,丧失了劳动能力。治疗过程中,阿某多次向吐某索赔未果。2020年6月,阿某将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0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阿某的损失该由谁赔偿?如何确定阿某的损失数?
        法官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对案件进行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吐某同意赔偿阿某34万余元,分4年付清。

义务帮工受伤 被帮者须担责

关键词——义务帮工

        日常生活中,邻里、朋友之间相互帮忙是常事,大到建房、装修,小到种地、搬货。助人为乐是好事,但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受了伤,由此产生的损失谁来承担?

身边事

民法典专题

民法典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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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个醒

        义务帮工可能存在风险,那么,朋友有需求是帮还是不帮?
        法官认为,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由于义务帮工具有无偿性,被帮工人应尽到审慎的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保证帮工人的人身安全,否则,一旦发生损害,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帮工者而言,帮助别人的同时也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量力而行,避免违规操作或作出危险行为,防止发生意外引发纠纷。

民法典专题

民法典专题

民法典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此案中,阿某出于好意帮吐某固定货物,无偿付出劳动,吐某是受益人,帮工活动的结果是被帮工人获得利益。法院根据无过错原则进行调解,吐某同意赔偿损失。但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有例外: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则其不承担责任,这就是法定的免责事由。法官认为,民法典将无过错责任原则单独列为一条,其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责任,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赔偿请求更容易实现。同时,该条规定更着重强调必须以有损害结果为前提,无损害结果则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民法典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增加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两个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更有助于明确受害人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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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专题

民法典专题

        2019年6月20日,宁夏居民黑某通过“货车帮”平台,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一份电子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物流公司将一批塑料制品从陕西省渭南市运往乌鲁木齐市,收货人是袁某。合同达成后,黑某向物流公司支付了信息费及佣金。
        2019年6月25日,黑某将货物运到约定地点,向收货方袁某索要运费时,袁某称这车货是其与微信名为“汗水”的人签订的运输合同,遂将运费付给“汗水”。
        2020年4月,黑某将袁某、物流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物流公司和袁某均与微信名为“汗水”的人联系,并与其达成运输合意。物流公司与袁某均不知“汗水”的真实姓名,亦无其相关身份信息。

电子签名  本人控制才有效

关键词——电子合同

        “商家让我代理其产品,发给我一份电子合同,让我签字后发过去,这份电子合同有效吗?”2020年9月12日,乌鲁木齐市华凌市场经营户朱女士对电子合同提出质疑。
        什么是电子合同?签订电子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身边事

         法院认为,黑某接受物流公司委托完成货物运输,其与物流公司之间形成委托运输合同关系。6月22日,法院判决物流公司向黑某支付运费2万元。

民法典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常见电子合同有两种类型:电子商务合同和转化为数据电文形式的传统合同。电子商务合同,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通常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缔结电子合同进行交易。例如: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物,签署的就是电子商务合同。转化为数据电文形式的传统合同,是将传统的纸质合同文本转化为数据电文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本质上并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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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专题

民法典专题

提个醒

        “一份电子合同的核心技术就是电子签名技术。”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巴音其其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需同时满足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电子签名时)、仅有电子签名人控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等条件,才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巴音其其建议,利用电子邮件签署合同时,邮件下载后不要清空邮箱;建议用企业邮箱,通过电子邮箱的后缀证明邮箱属于该公司,通过该公司的内部邮件、名片等证明收发件人的职务等,综合证明收发件人的权限,进而证明其确认合同的效力。
        “手机短信也可以视为合同,采用短信、彩信等方式,固定双方之间的电子合同。”巴音其其说,在内容认定上,微信中的聊天记录容易通过技术手段伪造或者删改,对其是否具有真实性较难认定;利用QQ、微信即时通讯工具签署的电子合同,建议辅之以语音、签字盖章视频、签字人身份证明。

        2011年,在父母的安排下,刘某与表妹王某登记结婚。两人婚后生育一女,但由于性格不合,两人后来分居,刘某独自带着女儿生活。
  2019年11月,王某向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与王某是表兄妹,双方婚姻自始无效。经王某与刘某协商,由刘某抚养孩子,王某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不分割共同财产,不承担共同债务。

婚姻无效 孩子咋办

关键词——无效婚姻

        表兄妹结婚并生育子女,他们的婚姻是否有效,会对孩子产生怎样的影响?近日,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无效婚姻案件。

身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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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专题

民法典专题

民法典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婚姻无效的情形有3种: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将因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造成婚姻无效这一情形排除在外。
        此外,婚姻法规定,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民法典增加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

提个醒

        王某和刘某的婚姻无效,孩子的权益该如何保护?
        法官表示,虽然王某和刘某的婚姻无效,但是两人仍应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本案中,王某放弃了抚养权,刘某承担了抚养责任,且未向王某主张抚养费,但王某仍有义务关心、关爱孩子的身心健康。在刘某的生活发生变化,无力抚养孩子时,王某也应承担相应抚养义务。

        2020年5月,兵团第八师某团居民张女士给孩子报了一个美术培训班,一次性购买了20节课,每节课45元,共交费900元。可上了7节课后,孩子不愿再去了。
        张女士与培训班负责人沟通,希望对方退回剩余13节课的费用,但遭到拒绝。张女士不甘心,向该团司法所申请调解。
        调解中,培训班相关负责人称,报名协议中清楚写着“开课后,非本机构原因一概不退费”。
        在报名协议“家长签名”栏中有“本人在此声明已阅读并接受本协议所列所有条款”的字样,张女士签字就说明她认同这一条款。

面对“霸王条款”
不吃“哑巴亏”

关键词——格式条款

        “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日常消费中,这类“霸王条款”屡见不鲜。遇到类似规定,我们该如何应对?

身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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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双方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培训班负责人,报名协议中“开课后,非本机构原因一概不退费”是“霸王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是一种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协议内容无效。
  不过,司法所工作人员提醒说,如果培训班能举证孩子退学对其机构已经产生了实际损失和具体金额,其有权在退费时予以扣除。
  最后,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培训班和张女士达成和解:张女士承担已上7节课的费用;培训班退还剩余13节课的费用。

民法典专题

民法典专题

民法典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民法典加强了格式条款使用方的提示说明义务,向处于弱势的一方倾斜保护。尤其是新增了提供方的义务范围和相对方的救济措施,赋予了消费者对“霸王条款”直接说“不”的权利,从可以申请撤销该条款变更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更大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提个醒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本来是为了交易方便,由一方预先拟定并重复使用的条款。其广泛应用于保险合同、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目前已扩展到健身、美容、就医、培训、网上购物等领域。这需要我们在签订含格式条款的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问明白、保持冷静,不要稀里糊涂就签字。一旦利益受损,应及时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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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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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篇: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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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岁的吴强(化名)是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前途光明的他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办事牟利,收受钱款130.7万元。

一名执法者的沦陷

心安理得收钱

        案发前,吴强有一份令人羡慕的工作。他在乌鲁木齐某区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从一名普通的执法人员成长为副大队长。
        起初,吴强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坚持做任何事情都合法合规。
        被提拔为副大队长后,吴强在与违建业主和违章车辆车主频繁打交道的过程中,心态慢慢发生了变化。
        2004年,吴强利用负责查处违法建房的职务便利,接受某村村民张某某的请托,对部分违法建房予以关照,收取张某某现金2万元。
        第一次收钱,吴强有点害怕,也有点不好意思,但后来发现平安无事,他的胆子越来越大。他渐渐认为,自己是帮人办事,对方得到利益给自己送点好处费是理所应当的。

        2016年5月,吴强利用负责监督查处违法车辆的职务便利,对刘某某所在公司车辆倾倒建筑垃圾的违规行为“放水”,收受刘某某现金2万元。同年7月,吴强对汪某拉运土方车辆的违规行为予以关照,汪某送上面值1000元的商场购物卡4张。
        截至2019年,吴强利用职务便利共收取他人财物130.7万元。

主动伸手要钱

        一边执法,一边受贿,这些年吴强的“胃口”被贪欲撑大。
        有时候手头紧,他就打电话向自己帮助过的人借钱,少则1万元,多则30万元。
        2008年5月,吴强向曾给予违规翻建房屋关照的蒋某索要1万元钱。
        2017年,吴强利用职务便利对头屯河区某村村民李某违规建房予以关照,李某因此获得百万元高额补偿款,后吴强向李某索要30万元好处费。
        2018年12月,吴强以借款为名,向头屯河区某村李某某索要30万元。李某某为感谢吴强在其厂房征迁时给予的关照,将30万元转入吴强堂弟名下的银行卡。

附篇:警钟长鸣

附篇: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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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案后的警示

        2019年归案后,吴强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退赔全部赃款,并检举犯罪线索。
        鉴于此,同年10月,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吴强从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主办该案的检察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吴强在庭审期间表示忏悔,他的沦陷就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滥用手中的权力。该案给党员干部和执法者敲响了警钟,奉劝大家早日去除私心杂念,防微杜渐,遵纪守法,做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事情。”(摘自2020年6月29日《新疆法制报》)

附篇: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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