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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寿甘肃分公司运营特刊

其他分类其他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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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特刊

幸福人寿甘肃分公司

      理想的力量是无法估量的,它不仅仅是一个目标,也是一个希望,更是一种动力。生命的确是黑暗的,除非有了激励;一切激励都是盲目的,除非有了知识;一切知识都是徒然的,除非有了信念。因为有了信念,所以我们才能不断前进。

主办单位:运营管理部

新起点,新征程

目录
CONTENTS

05

消费者权益保护

3.15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日掠影

01

运营KPI指标公示

关注指标,提升服务

02

公司政策

一季度公司政策回顾

03

投诉风险案例

合规经营,防范风险

04

理赔数据及案例

用真诚的理赔服务提升客户满意度

运营KPI

1

2022年全省运营
一季度KPI考核结果公示

       根据分公司运营管理部下发《甘肃分公司2022年度运营工作评价方案》及各岗位KPI指标考核要求,现将2022年一季度KPI累计指标(平均分)排名通报如下:
第一名:天水中支(86.39分)
第二名:白银中支(82.89分)
第三名:张掖中支(80.29分)
第四名:武威中支(64.57分)
第五名:酒泉中支(62.92分)

公司政策

2

产品相关

  • 2022年1月6日,关于“幸福稳盈一生B款年金保险(万能型)”投保规则及填写要求调整的通知。
  • 2022年1月12日,关于在多渠道销售“幸福附加安享住院费用医疗保险”等两款产品的通知。
  • 2022年1月13日,关于停止销售“幸福财富稳盈典藏版年金保险”产品的通知。
  • 2022年3月3日,关于在多渠道销售“幸福玫瑰人生女性特定疾病保险”等两款产品的通知。

文件下发

  • 2022年1月5日,关于开展《幸福人寿2021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撰素材采集工作的通知。
  • 2022年1月7日,关于在多渠道开放“幸福传世金生2.0终身寿险”指定交费期间的通知。
  • 2022年1月14日,关于调整机构团短险核保权限的通知。
  • 2022年2月23日,邮储银行签约授权操作流程。
  • 2022年3月10日,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银行业保险业“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公司一季度相关政策

公司政策

2

系统升级

  • 2022年1月18日,幸福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等三款产品主险险合同效力优化需求上线。
  • 2022年2月28日,关于财富尊享、传世金生2.0、福瑞传承保全规则修改及减保功能上线的通知。
  • 2022年3月9日,财富尊享产品的“减额交清”功能已于3月8日晚正式上线。
  • 2022年3月10日,"银行代理渠道冲正保单信息查询“功能上线的通知。
  • 2022年3月16日,微信公众号银行签约授权校验上线的通知。
  • 2022年3月21日,关于官网下载电子保单功能优化的通知,关于官网生成电子团体投保书功能上线的通知。

其他方面

  • 2022年1月20日,关于征集甘肃保险业“2021年度服务创新案例”暨“年度影响力赔案”活动的通知。
  • 2022年2月25日,关于对客户信息保护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开展集中排查的通知。
  • 2022年3月3日,关于印发2022年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的通知。

公司一季度相关政策

投诉案例

3

保单销售,这些“弦”千万不能松!

案件点评:销售过程中务必给客户讲解清楚合同条款以及保险责任,且核实客户留存邮箱、地址等重要信息。

         案例一
案情介绍:投诉人杨某通过个险代理人杨某(已离职)购买安康保保险时被强制捆绑销售鑫悦一生B及稳盈一生,投保后未按时将保险单送至投保人手中,且销售人员故意隐瞒重要保险条款内容,投诉人对此极为不满要求退还保单所交全额保费。
调查取证结果:经核实系统中客户信息邮箱非本人邮箱,故投保人未按时收到电子保单,导致投保人未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同时代理人未对客户提出的10年后是否保本取出本金的问题进行正面回答。
处理决定:保险单拟按协议退保处理,公司承担损失7946.4元;投保人承担3000元退保损失;原保单代理人已离司,佣金无法追回,但需追回保险单下所有在职人员相关利益;根据公司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根据《保险法》第116条第(二)款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诚为根                                           信为本

投诉案例

3

         案例二
案情介绍:2022年1月至2月,投保人刘某多次以“销售误导、及投保人签字存在他人代签、未抄录风险提示语”等原因向12378进行投诉,要求幸福人寿全额退还其所缴保费90000元。
调查取证结果:经核实,2019年12月投保人因签字为他人代签在公司柜面办理了签名变更;通过投保人手写的情况说明与“38字风险提示语”抄录笔迹进行比对,发现笔迹确有差异。
处理决定:保险单拟按协议退保处理,公司承担损失金额22696.45元,追回代理人佣金4800元,按照公司制度,对相关人员处以900元到1200元不等的经济处罚。

案件点评:销售时确保投保资料的签字部分以及38字风险提示语录为客户本人抄写,否则合同无效。

温馨提示: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诚信经营                                   合规销售

理赔数据

4

       2022年1月1日至3月31日,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共计赔付理赔案件488件,赔付金额483.0万元,幸福人寿甘肃分公司秉承快速、高效的服务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

理赔案例

4

理赔典型赔付案例

被保险人孙某于2022年2月28日早7时30分在上班步行途中不慎被车撞倒,导致颅内出血,经医院急诊抢救无效身故。我司调查人员迅速了解事故经过,核实符合保险责任,于受理后第二日赔付客户身故理赔金24万元整。出险人家属对我司表示感谢并送锦旗一面。

意外身故 高效理赔

被保险人薛某于2021年12月10日因间断乏力2年余,加重伴恶心、呕吐半月在张掖市人民医院住院被诊断为慢性肾衰竭。经核实,客户在保险期间内同时达到投保产品的轻症以及重症责任,我司核定病情后赔付轻症及重症保险金共计23.04万元。

维护客户权益,双重保障

2022年1月1日,被保险人张某发现左下肢大腿外侧肿物伴疼痛1周,遂往民勤县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恶性组织细胞增多症”。接到客户报案后,我司理赔人员迅速赶往县城及时进行资料收取以及出险经过了解,从受理到赔付仅用2天时间。客户收到19万赔付款后对公司的理赔效率和服务提出了高度赞扬。

雪中送炭 幸福相伴

      保险就是为年老时有所养,疾病时有所医,意外时有所治。死有所留和残有所靠。不是发财,而是避免因意外疾病年老而变穷。保险不是用来改变生活的,而是防止生活被改变。

理赔案例

4

案件经过:
      2021年9月23日,客户王某为孩子朱某投保“幸福附加学生平安住院医疗保险”,保额4万元。
     2021年12月9日被保险人朱某因发热前往医院就诊,医院确诊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住院三天。
产品责任: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后(续保时不受此限制)因疾病住院治疗,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累计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各项规定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补偿及公费补偿后,按照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处理决定:
        出险人于观察期内因疾病出险,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之内,拒付处理。

案件点评:销售保险产品时,要对条款中的观察期应对客户进行明确说明,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理赔小贴士
观察期内出险属于保险责任吗?

理赔案例

4

案件经过:
       2017年12月,被保险人王某为本人投保“幸福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万元;“幸福附加安心A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保额0.5万元,“幸福附加安心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保额100元/天,“幸福附加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保额0.3万元。
      2021年1月,被保险人王某间歇性上腹胀满不适4月,加重1天,遂往民勤县人民医院就诊,门诊以“肝炎后肝硬化”收住入院。
调查经过:
      2021年5月26日,调查人员通过医院调查了解到:被保险人王某投保前因“脑梗塞”、“高脂血症”、“脂肪肝”、“乙型病毒性肝炎”、“原发性高血压”等疾病多次入院治疗。调查过程中了解到,被保险人王某称投保时已告知保单销售人员李某存在既往病史,故要求正常赔付。
处理决定:
     2022年1月,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与被保险人王某达成一致,本次理赔申请拒付处理,退还所缴纳保费21831.98元。

案件点评:该案件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投保前既往病史,保单销售人员也存在销售瑕疵,最终导致客户未享受保险带来的益处,公司也带来声誉不良影响,可谓是“双输”。

理赔风险系列案例
投保时不如实告知,理赔时“难”

04

公司活动

5

幸福人寿甘肃分公司开展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活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全国银行业保险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推动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升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消除侵害消费者权益隐患,构建和谐金融生态环境。幸福人寿甘肃分公司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银行业保险业“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活动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180号)等要求,结合疫情防控需要对分公司及下辖各机构关于如何开展2022年度“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周系列活动进行安排及部署。
凝心聚力,积极做好宣教工作,成立了以分公司负责人为组长,总经理室其他成员为副组长,各部门、各机构负责人为组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对“3•15”教育宣传周期间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控和部署,组织协调活动期间各项工作,并对所属机构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为保证活动顺利开展,并平稳度过“3•15”教育宣传周投诉高风险时期,我司制定了《幸福人寿甘肃分公司2022年“3•15”声誉风险应急预案》,用以及时应对群体性事件及各类突发事件,迅速高效处理发生的投诉及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等事宜,防止不良影响扩大。
线上线下相结合,深入开展宣教活动,为更好的提升公司服务水平,提高公司内、外勤员工为广大金融消费者服务的能力,公司组织全省内、外勤开展“3.15知识学习”活动。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制作“3.15头条板块”、“警惕过度借贷营销诱导的风险提示”、“有温度的金融服务护航晚年幸福”等线上宣传活动。重点聚焦账户资金安全、个人信息安全、非法集资风险和过度负债等热点问题,提醒消费者注重保管好重要证件和个人敏感金融信息,防范非法金融活动、电信诈骗等活动侵害;提示消费者注意保险产品犹豫期、退保损失、健康告知义务等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并推出保险消费安全知识,针对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法定基本权利,集中开展线上教育宣传,让消费者充分了解自身的各项法定权利和义务。

为更好的提升公司服务水平,提高公司内、外勤员工为广大金融消费者服务的能力,公司组织全省内、外勤开展“3.15知识学习”活动,集中开展线上教育宣传,让参加人员充分了解自身的各项法定权利和义务。

通过开展本次“3·15”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活动,强化了消费者金融消费安全意识、营造公平消费的金融消费环境,努力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业整体形象。

“共促消费公平、共享数字金融”

梦想改变世界
  
              奋斗成就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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