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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寿甘肃分公司运营特刊

运营特刊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坚持,是生命的一种毅力;
执行,是努力的一种坚持!

2021年1月

01

幸福人寿甘肃分公司运营部主办

坚持,是生命的一种毅力;
执行,是努力的一种坚持!

Persistence is a kind of perseverance of life; 

Execution is a kind of persistence of effort!

目录
CONTENTS

05

公司公告

公司官方网站公布关于重大疾病产品“择优理赔”公告

01

运营KPI指标公示

关注指标,提升服务

02

公司政策

1月公司政策回顾

03

投诉风险案例

合规经营,防范风险

04

理赔数据及案例

用真诚的理赔服务提升客户满意度

坚持,是生命的一种毅力;
执行,是努力的一种坚持!

Persistence is a kind of perseverance of life; 

Execution is a kind of persistence of effort!

目录
CONTENTS

05

公司公告

公司官方网站公布关于重大疾病产品“择优理赔”公告

01

运营KPI指标公示

关注指标,提升服务

02

公司政策

1月公司政策回顾

03

投诉风险案例

合规经营,防范风险

04

理赔数据及案例

用真诚的理赔服务提升客户满意度

01

运营KPI

1

2021年全省运营1月KPI考核结果公示

       根据分公司运营管理部下发《甘肃分公司2021年度运营工作评价方案》及各岗位KPI指标考核要求,现将2021年1月KPI当月得分及全年累计指标(平均分)排名通报如下:
第一名:天水中支(95.29分)
第二名:酒泉中支(94.27分)
第三名:白银中支(81.72分)
第四名:张掖中支(78.39分)
第五名:武威中支(73.24分)

备注:
武威中支保全差错1件扣0.1分;
武威中支理赔差错2件扣0.2分;酒泉中支理赔差错3件扣0.3分;白银中支理赔差错1件扣0.1分;

02

运营KPI

1

各模块考核结果

04

公司政策

2

产品相关

  • 2021年1月4日,总公司下发《关于停止销售“幸福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等产品的通知》。
  • 2021年1月7日,总公司下发《关于在银行保险渠道销售“幸福财富稳盈典藏版年金保险”等产品的通知》。
  • 2021年1月11日,总公司下发《关于停止销售“幸福团体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等产品的通知》、《关于在银保综拓渠道销售“幸福传世金生终身寿险”等若干产品的通知》、《关于在团体综拓渠道销售“幸福百万安心保两全保险”等若干产品的通知》。

单证变动

  • 2021年1月4日,关于新契约业务单证新旧版本切换的通知(自1月27日起所有旧版新契约业务单证均不再使用)

公司1月相关政策

04

公司政策

2

系统升级

  • 2021年1月19日,移动展业删除“是否需要投递纸质保单”勾选项功能19日晚上线.
  • 2021年1月20日,总公司发布《保全核心系统功能优化通知》
  • 2021年1月22日,总公司进行新契约业务培训(续保核保流程 保单打印规则)

其他方面

  • 2021年1月19日,总公司发布《关于开展2020年度分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的通知》
  • 2021年1月28日,甘保协发布《关于“甘肃省高风险客户管理系统”正式上线的通知》

公司1月相关政策

03

投诉案例

3

保单销售,这些“弦”千万不能松!

1月份,在公司领导的带领下,经过全体员工的努力,各渠道业务呈上升态势,在业务形势一片大好的同时,我们也要警惕保单销售时的投诉风险。

案件点评:保单合规销售才是“王道”,加大中介业务渠道的培训力度,杜绝不合规销售行为的发生。

         案例一
案情介绍:投保人金XX于2020年4月12日在银行购买我公司“幸福财富4.0年金保险”,因销售人员未告知中途退保有损失对此不满,现急需用钱,申请保单按协商退保处理。
调查取证结果:据了解银行工作人员在销售过程中,未向投保人说明保单犹豫期过后退保有损失的问题,致使投保人申请退保时有损失,现投诉人反复去银行网点闹事,其行为严重影响银行网点正常工作营业。经双方协商,投保人愿承担部分退保损失。
处理决定:投保人承担损失2189.39元,公司承担损失1799.39元,因客户经理刘XX没有做好销售监管责任,按照部门管理办法,对刘XX罚款390元补偿给客户损失。

温馨提示:自客户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次日起可享有 15 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04

投诉案例

3

         案例二
案情介绍:投保人许XX于2018年9月23日投保幸福财富稳赢A款年金保险,年交保费10000元,保费累计10000元。投保人在邮政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为其推荐购买一款高收益理财产品,并未告知该产品为我司保险产品。现投保人以银行工作人员销售误导为由,要求全额退保。
调查取证结果:经核实,该保单电话回访为健康件且为本人接听,客户称按照银行工作人员要求对回访内容全部回答“是”;经核实,该保单为网银出单,相关操作为银行工作人员代为操作,录入时留存的电子邮箱为虚假邮箱,致使投保人无法通过邮箱收到电子保险合同。
处理决定: 该保单拟按协议退保处理,退还其全额保费,其中协议解约金10000元,正常退保金额7890.8元,协议部分金额为2109.2元;追回该单所涉及客户经理谢X绩效100元。 

案件点评:保单销售时,务必告知客户填写正确邮箱号码,否则客户将无法收到电子保单,也不能进一步了解保险责任以及条款内容。

温馨提示:客户手机号可以作为正确的邮箱地址,但需要按照网络运营商的不同填写正确的后缀域名,如移动手机可使用@139.com的后缀域名,联通手机可使用@wo.cn的后缀域名,电信手机可使用@189.cn的后缀域名。

诚信经营                                   合规销售

03

理赔数据

4

       2021年1月1日至1月31日,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共计赔付理赔案件118件,赔付金额68.13万元,幸福人寿甘肃分公司秉承快速、高效的服务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

04

理赔案例

4

理赔典型赔付案例

随着人口的老龄化和快速增长,全球的癌症发病数和死亡数也正在快速增长。癌症将成为21世纪死亡的首要原因,并且将是世界各国提高预期寿命的最重要障碍。一份恰当的重疾险是现在以及未来不可或缺的保障。

2020年07月21日,年仅1岁的男童,因间断发热1周加重伴咳嗽1天遂至甘肃省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黏膜皮肤淋巴结综合征(川崎病)”收住入院,经检查发现 “右动脉主干瘤样扩张及中端瘤形成”,180天后再次超声检查显示“右冠状动脉主干内径瘤样扩张”。我司接到理赔申请后,迅速核实并受理该理赔案件,仅用2天赔付20万元,客户家属对我司的理赔时效感到满意,并提出高度赞扬。

1岁男童罹患“严重川崎病”

被保险人茹某于2020年11月03日因妊娠滋养细胞病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妊娠滋养细胞肿瘤。该次理赔申请,客户虽未出具显示恶性肿瘤的病理报告,但经过调查核实后,认为该次诊断符合保险责任,迅速为客户赔付重疾保险金10万元,住院津贴保险金2550元,住院保险金5265.16元,合计赔付10.78万元。

维护客户权益,迅速赔付

被保险人张某因便血3月在张掖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直肠恶性肿瘤。我司收到理赔申请后,迅速核实案件经过,用时2天处理完毕,赔付客户重疾保险金10万元,住院津贴1750元,住院保险金5000元,合计赔付10.68万元。

重疾面前,保险护航

03

理赔案例

4

案件经过:
       2019年1月17日,客户李XX为本人投保“幸福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万元;“幸福安心A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保额0.5万元,“幸福乐盈盈2013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额5万元;“幸福附加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保额0.5万元,“幸福安心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保额100元/天。
       2020年12月16日被保险人李XX间断口干、乏力1月,加重1周,遂往医院就诊,门诊以“2型糖尿病伴并发症收住入院。出院后,被保险人李XX前往我司申请理赔。
调查经过:
      1.2021年1月15日上午,调查人员前往医院病案室排查,发现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1月14日,李XX在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糖尿病性周围神经病”、“2型糖尿病伴有并发症”、“颈椎病”、“高脂血症”、“白内障”、“白细胞减少”、“前列腺增生”。
      2.面访被保险人李XX了解到:这份保险是2019年1月份通过代理人介绍后购买,投保时公司代理人询问了他的身体情况,李XX告知身体健康,投保时代理人详细讲解条款保险责任及免除事项,投保单签名栏为其本人亲笔签名。
处理决定:
        出险人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糖尿病”后短期内投保我司保险产品,并在投保时询问其身体状况时隐瞒既往病史,主观恶意投保可能性较大,该保单拒付解约不退费处理。

案件点评:销售健康险时,务必要按保单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健康告知相关事项询问,避免日后拒付案件引起的理赔纠纷。

理赔风险系列案例1
投保时隐瞒病史,“拒”之门外

03

理赔案例

4

案件经过:
       2019年9月,客户赵XX为本人投保“幸福传世金生终身寿险”,保额5万元。
       2020年10月17日,被保险人赵XX因“急性心力衰竭”、“急性呼吸衰竭”在医院死亡。。
调查经过:
      1.2020年12月24日上午调查人员前往医院病案室排查,通过录入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发现出险人以下住院信息:
2018-12-24至2018-12-28赵XX因“高血压病3级(高危组)”、“喘息性支气管炎”、“上呼吸道感染”、“甲状腺功能亢进”、“慢性胆囊炎并胆囊息肉”、“乙型病毒性肝炎”住院治疗; 2018-12-28至2019-01-08赵XX因“甲状腺癌”住院治疗。 
      2.面访代理人了解到:保单销售时代理人询问了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赵XX告知身体正常,投保时详细讲解了条款保险责任及免除事项,投保单签名栏为赵XX本人亲笔签名。
处理决定:
       出险人赵XX投保前患有高血压、肝炎等病史且投保前已确诊甲状腺癌,在投保时询问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时,投保人仍然告知被保险人平日身体健康,无既往住院病史,该行为属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司作出拒付解约并不退还保费决定。

案件点评:早日购买保险,早点享有保险保障,等到身体出现状况时购买,一切都来不及了。

理赔风险系列案例2
确诊重疾后再投保,“晚了”

04

公司公告

5

关于重大疾病产品 “择优理赔”的公告

□ 来源: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官网网站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于2020年11月5日发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2020 版重疾定义”),为坚持贯彻公司“以信为本,客户第一”的经营理念,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制定重大疾病产品“择优理赔”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1、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2007 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2007版重疾定义”)标准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详见附表)。
2、重大疾病首次确诊日期在2020年11月5日(“疾病定义2020版”颁布之日)及以后的理赔申请。
 二、方案规则:
 在客户申请重大疾病理赔时,可基于“2007版重疾定义”或“2020 版重疾定义”,择优选择有利于客户的疾病定义标准作为赔付依据,除该疾病定义择优选择外,原保险合同疾病种类、保险责任及其他约定内容均保持不变。
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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