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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二所)企业市场监管企业服务锦囊

其他分类其他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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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新开、新迁入企业)

石门二路市场监督管理所

序   言

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沃土”,是区域竞争的重要“软实力”。营商环境优,则发展“磁场”强。
值此优化营商环境7.0版行动方案,我局制发本电子锦囊,旨在为新开设、新迁入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宣贯,助力企业合法经营,提前规避风险。
本锦囊将围绕市监提示、法规推阅、市监月历、市监礼包、典型案例等模块向企业全方位推送专业服务。

目   录

1

市监提示

2

法规推阅

3

市监月历

4

市监礼包

5

案例借鉴

市监提示

(https://yct.sh.gov.cn/portal_yct/)
 2023年5月29日,“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网上服务平台正式上线,这是是全国唯一的集各类内资和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全周期登记业务于一体的在线登记平台,为申请人打造申请、审核、发照、公示全程电子化的企业登记全程网办服务体系。该平台将各类内外资企业全周期(设立、变更、注销)全程网办服务集中到统一的“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平台上,以一个入口、一个平台,为企业提供流程更清晰、界面更友好、感受更便捷的企业登记服务,只需要一次登录,就能同时查询名下所有登记业务,一次签署需要电子签名的所有文件,极大方便了使用。与此同时,该平台还强化业务协同功能,以企业登记为主线,集成登记公告发布查询、外商投资信息报送、简易注销异议预检、税务、人社、公积金等多项跨领域办事功能。

上海企业登记在线

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市监提示

企业年报

市监提示

1.年报登录:通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点击经营主体年报公示---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选择“使用法人一证通登录”进入上海市法人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输入密码进入年报填报界面。或“使用私钥版电子营业执照登录”进入年报填报界面。

网上填报流程

2.年报填报:申报企业即时信息内容:公司股东出资信息、公司股权转让信息、行政许可变化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受到行政处罚信息。
申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存续状态、企业股东出资信息、公司股权转让信息、企业对外投资、企业对外担保,企业从业人员数量信息、企业财务信息。

3.上海市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科对企业网上填报并上传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负责审核并予以接收

市监提示

知识产权申请指引

1.电子申请。
申请人可自行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专利申请。
网址:http://cponline.cnipa.gov.cn/
2.纸质申请。
申请人可以当面提交申请文件至专利局业务受理大厅、专利局各代办处受理窗口,或将申请文件邮寄到专利局受理处、专利局各代办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
邮编:100088  咨询热线:010-62356655
(2)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办事大厅1号窗口 
电话:021-80363300

知识产权申请指引

二、注册商标申请
1.电子申请。
申请人可自行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
2.窗口办理。
(1)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编:100055  电话:010-63218500
(2)上海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650号一号楼一楼 
邮编:200235  电话:021-23521800-0
(3)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上海静安受理窗口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秣陵路38号或昌平路655号
邮编:200041  电话:021-52136178或021-52131791

市监提示

知识产权申请指引

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
1. 电子申请。
申请人可自行登录 http://vlsi.cnipa.gov.cn 办理。
2. 纸质申请。
申请人可以将申请文件递交或者寄交到以下受理窗口,如申请人采用寄交的方式,请在信封上注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详细地址如下: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受理窗口,或寄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收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  邮编:100088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业务受理窗口,或寄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业务受理窗口”收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邮编:200125  电话:021-80363300-1

市监提示

知识产权申请指引

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
申请人至所在辖区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通过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5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受理后上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在5个工作日内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后批准公布。
本区申请人可至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所递交申请材料,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2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
办理地点: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304室。

市监提示

知识产权申请指引

五、其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申请
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静安知识产权局积极与区审改办、区政务服务中心对接协调,在我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窗口,受理业务包括:
(1)公共服务机构查询
(2)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申报
(3)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指导申请
(4)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查询
(5)知识产权交易供需对接服务申请
(6)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申请
(7)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申请
(8)知识产权信息查询
(9)知识产权指导服务申请
(10)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保险对接服务申请
(11)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12)专利实施许可备案

市监提示

知识产权申请指引

申请人可至所在辖区的政务服务中心,通过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区政务服务中心将予以受理。
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窗口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秣陵路38号
邮编:200041
电话:021-33094076

市监提示

法规推阅

市场主体

广告和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
  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法规推阅

网络交易

消费者权益

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法规推阅

食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实施条例》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产品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

药化械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法规推阅

公平秩序

检测认证

计量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市监月历

2月
质量监督抽查
3月
营商服务企业走访(一年不少于三次)
6月
企业年报信息公示
7-8月
双随机抽查
9-10月
年报信息抽查
11-12月
信用公示及修复

市监礼包

静安区政府质量奖申报

静安区政府质量奖是静安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包括“静安质量奖”和“静安质量金奖”,均分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企业首席质量官认定

《首席质量官评价规范》是国内首个区域联动实施的首席质量官评价体系,对企业首席质量官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岗位职责、岗位权限予以明确的规定,赋予了首席质量官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质量战略、规划和计划的制定权、建议权、实施权及计划审批权,参与组织经营决策,质量工作考核与奖惩权以及质量工作经费的管理权。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0日,A市B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A市X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报送2022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立案件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未按规定时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借鉴

案例一:未年报企业行政处罚

案例简介(市场主体)

案例借鉴

案件启示:
市场主体年报,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市场主体自我管理、与外界交流的一种重要方式。年报中的财务状况信息,能够反映企业的盈亏情况,也是银行和投资人考虑是否给予贷款或投资的重要参考。经营状况信息能够反映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业务拓展能力和管理水平,是拓展业务和增强信誉的重要手段。市场主体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案例一:未年报企业行政处罚

案例简介(市场主体)

案例借鉴

案情简介
XXX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接相关线索,注册部门在接A公司变更登记中交还的营业执照原件时发现,有一张执照副本所使用的公章不符合防伪标准。经反复核验,最终确定该营业执照系伪造。执法人员随即对该情况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其营业执照副本遗失的情况下,为尽快办理变更,擅自通过第三方非法途径制作了假的营业执照副本,企图瞒天过海、骗取变更登记。最终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并予以公示;同时将伪造营业执照的线索移送公安部门。

案例二:A公司伪造营业执照案

案例简介(市场主体)

案例借鉴

法律分析
企业在变更登记过程中,向登记机关提供伪造的营业执照,即构成提供虚假证件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三款“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三款予以行政处罚。
另,加盖市场监管部门公章的营业执照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对实施伪造的行为主体,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A公司伪造营业执照案

案例简介(市场主体)

案例借鉴

案件启示
营业执照是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给市场主体准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由注册地所在的市场监管局制作并颁发,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一种,国家机关证件是国家机关管理社会秩序的重要载体和认证依据。
企业营业执照遗失后,如需补办,仅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声明作废,当日即可前往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补办。而如果擅自伪造营业执照并提交,不仅不能达到快速办理的目的,更干扰了正常的登记管理秩序。自身也会因违法行为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还需承担刑事责任,最终影响企业信用,无论什么原因导致营业执照的丢失或者损毁,都应通过合法的途径去补救,切莫因小失大,心存侥幸,导致更严重的后果。

案例二:A公司伪造营业执照案

案例简介(市场主体)

案例及知识

1、企业年度报告包括的内容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其中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常用知识(市场主体)

案例借鉴

2、企业即时信息公示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常用知识(市场主体)

案例及知识

3、多报合一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外汇局、统计局和海关总署文件要求,自2019年度年报起实施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外汇、统计和海关年报“多报合一”改革,即合并各部门年报事项,形成一份年度报告书,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报平台统一接受企业年报,再将相关信息分别推送至“多报合一”各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已经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年报的,无须再通过商务部联合报告系统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平台报送。涉关企业已经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年报的,无须再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报送。外商投资企业的分公司须独立报送年度报告,但不涉及“多报合一”商务部门年报事项,无须填报外商投资信息表。

常用知识(市场主体)

案例借鉴

4、歇业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常用知识(市场主体)

案例及知识

5、应当依法登记的事项
    公司应当依法登记的事项: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非公司企业法人应当依法登记的事项: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登记的事项: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投资人姓名及居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企业应当依法登记的事项: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出资额、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其委派的代表姓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常用知识(市场主体)

案例借鉴

 分支机构应当依法登记的事项:名称、类型、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相关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常用知识(市场主体)

案例及知识

常用知识(市场主体)

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备案的事项:登记联络员。
另外依法备案的事项还包括: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相关市场主体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6、应当依法备案的事项
公司应当依法备案的事项:章程、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非公司企业法人应当依法备案的事项:章程、经营期限、登记联络员。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备案的事项:登记联络员。
    合伙企业应当依法备案的事项:合伙协议、合伙期限、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案例借鉴

7、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规证明
上海市推行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实现“一份信用报告替代一摞证明”。
一是纳入“法治化”,首次明确此类证明实质是企业“有无违法记录证明”,并明确界定违法记录的概念。
二是立足“全领域”,除保密等个别特殊领域外,将全市41个执法领域全部纳入替代范围。
三是应用“多场景”,率先提出金融、商务、政务三大类主要应用场景,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开具报告的领域和时间范围。
四是全程“线上办”,实现线上“一键”申请,记录情况“一纸”证明。
五是首创“合规码”,上线“合规一码通”,企业通过“随申办”亮码,索证单位扫码实时查看报告。

常用知识(市场主体)

案例及知识

案例简介(广告和价格)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一家健身服务机构在网络平台发布的广告使用了医疗用语,涉嫌广告违法。经执法人员调查,该商家在网络平台经营“体态管理”“健康脊柱”等团购项目,其团购广告中含有“腰椎间盘突出”“S型脊柱侧弯”“开刀”“手术”等医疗用语。至案发,该商家共计销售相关团购240单,共计销售金额207360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本案商家作为健身服务机构,既未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服务项目也与药品、医疗器械无关,商家在其团购项目的宣传中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违法。
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一:健身服务搭配医疗用语?不可!

案例借鉴

案件启示
部分健身服务机构在营销“运动护理”“运动矫形”等商品或者服务时,将医疗用语作为广告宣传语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从而造成延误病情、耽误治疗的风险。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请仔细区分健身服务与疾病治疗,合理运动,及时就医!

案例简介(广告和价格)

案例一:健身服务搭配医疗用语?不可!

案例及知识

案例简介(广告和价格)

案情简介: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发现,辖区某医疗美容医院在第三方平台内发布“进口瘦脸”项目的医疗美容广告。在该广告页面上,其宣传的商品及服务赫然为毒性药品“保妥适”及其注射服务。该广告宣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遂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第三方平台自设页面发布了“进口瘦脸”项目医疗美容广告,广告中含有“进口瘦咬肌克星”“注射瘦脸搞定咬肌肥大”“保妥适瘦脸,它是一种天然的纯化蛋白,作用于咬肌发达的部位,能够缩小发达的肌肉组织,达到瘦脸作用”等内容
其所谓的“进口瘦脸”医疗美容项目其实就是通过注射“保妥适”以达到瘦脸效果。“保妥适”药品名称为“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属于纯化的神经毒素复合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二:宣传"A型肉毒毒素"瘦脸针,违法!

案例借鉴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当事人作为一家专业的医疗美容机构,在明知“保妥适”是一种神经毒素药品的情况下,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以凸显自身的医美服务内容及效果,对消费者进行不正确的引导,以吸引更多消费者。

案例简介(广告和价格)

案例二:宣传"A型肉毒毒素"瘦脸针,违法!

案例及知识

案例简介(广告和价格)

案件启示
保妥适(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即俗称的“瘦脸针”,适应症为眼睑痉挛、面肌痉挛及相关局灶性张力障碍。保妥适是一种神经麻醉剂,属于处方药,被国家列入“毒性药品”严格管理。保妥适存在一定的用药风险,必须由专业医生诊断后,由医务人员操作。不当使用,可能会引起肌肉松弛麻痹,严重时可能会引发呼吸衰竭、心力衰竭等危及生命健康的症状。我国对药品广告有着严格的管理制度,所有的药品广告都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对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可以进行广告宣传。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应依法合规开展广告和营销宣传,切不可为了博取眼球,随意发布医疗美容及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广大消费者如果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以拨打12315、12345等电话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案例二:宣传"A型肉毒毒素"瘦脸针,违法!

案例借鉴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2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一线索,某超市使用不雅词汇进行产品宣传,有碍道德风尚。经现场核实发现,该超市在其经营场所水果摊位处,竖起一张纸板,上面写有“8424西瓜比老婆熟、比情人甜、比小三更有味”的宣传语。商家的这种宣传,引起购物群众的反感和议论,对这种行为纷纷表示不满。在执法人员的干预下,商家当场撤下了相关宣传语。
       法律适用:
当事人使用“8424西瓜比老婆熟、比情人甜、比小三更有味”的宣传语来进行8424西瓜促销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的违法行为。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
        

案例简介(广告和价格)

案例三:“西瓜比小三更有味”?这样的广告要不得!

案例及知识

案例简介(广告和价格)

案件启示:
商业广告固然需要大胆创新,但必要的价值底线同样值得坚守。广告内容是建立在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基础之上的,以“打擦边球”乃至恶趣味来换关注和流量,是对公众尊严的冒犯,非但登不上大雅之堂,更可能引来“灭顶之灾”。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等广告活动主体应当引以为戒,多一点价值上的坚守;作为受众的围观者也要站稳该有的价值立场,不为那些广告“买单”。对于触及法律红线的广告,市场监管部门将一如既往的严厉打击!

案例三:“西瓜比小三更有味”?这样的广告要不得!

案例借鉴

1、在广告中使用最高级等绝对化语言,违背事物不断发展的客观规律,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同时也可能引起商家的不正当竞争(排他性)。常见绝对化用语:最佳、顶尖、顶级、第一品牌、最先进、最高科学、宇宙级、全球级、100%安全、99.99%有效等等。
       2、广告导向要正确,禁止利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的行为;禁止使用或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发布商业广告的行为。
       3、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4、广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例如虚构商品效果、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伪造无法证实的科研效果等行为。

常用知识(市场主体)

案例及知识

案例简介(网络交易)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日,xx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委网信办、xx区公安分局网安支队对当事人实际居住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为客户提供虚假流量业务。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起,为增加经济收入,开始经营“涨粉”业务,其通过“网站”购买“涨粉”名额,单次最低购买1000个“涨粉”名额,购买后通过微信联系意向购买者。谈妥交易后,购买“涨粉”服务的客户会通过微信向当事人发送链接(客户账号),并以微信红包的方式支付费用。当事人再将上述链接输入“网站”,输入“涨粉”数量,“网站”扣减当事人前期购买的“涨粉”名额,整个交易完成。
2023年10月,xx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案例一:肖某某互联网提供“涨粉”服务虚构关注度案

案例借鉴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及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案件启示:
刷单、炒信、买粉不可取!

案例简介(网络交易)

案例一:肖某某互联网提供“涨粉”服务虚构关注度案

案例及知识

案例简介(网络交易)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xx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上海某医院有限公司为提升业绩,吸引病人前来就诊,在官方宣传网页开展“十项妇科检查68元公益活动火热申请中、68元妇科检查项目(原价480元)”等促销活动。经调查,上述“原价”无真实依据。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xx区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做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案件启示
虚构价格、打折促销是违法行为。

案例二:上海某医院有限公司虚构原价案

案例借鉴

1、什么是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
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如:京东、淘宝、苏宁易购、唯品会等)。
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如:在京东、淘宝、苏宁易购、唯品会等平台内从事经营的电商)。
        

常用知识(网络交易)

案例及知识

常用知识(网络交易)

2、电商平台会强迫入驻商家“二选一”,这样合法吗?
平台这种行为是禁止的。《办法》明确规定了平台不得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

案例借鉴

3、网络交易经营者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是否需要有具体的经营场所?
网络交易经营者年交易额超过10万元的或者从事经营活动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如果你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要合并计算。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不需要进行登记。
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其住所所在地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为其登记机关。

常用知识(网络交易)

案例及知识

常用知识(网络交易)

      4、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一)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
(二)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四)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案例借鉴

5、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交易信息保存时间?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常用知识(网络交易)

案例及知识

常用知识(网络交易)

     6、新开的网店没有什么人气,可以找人刷单、刷好评来吸引顾客吗?
 不可以。《办法》明确了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一)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
(二)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四)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案例借鉴

案情简介:
某宠物店店主陈某在自己开设的网店里,为售卖的各类品种宠物拍摄了一组精美的照片。消费者胡女士看到一只100多天的茶杯米奇灰泰迪后心动不已,马上在网站上下单购买了这只宠物狗,价格为16000元。后陈某通过陆运将宠物狗交付胡女士,并承诺宠物狗健康且已做驱虫。几天后该宠物狗就出现精神不振、呕吐等症状,胡女士当即把它送医治疗,经检查发现宠物狗感染犬瘟病毒。十几天后,宠物狗病情加重,最终被实施安乐死手术。胡女士伤心不已,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返还购买宠物狗的价款16000元并赔偿医疗费及安乐死费用。陈某认为,宠物狗在交付前已进行过检查,结果显示并未感染犬瘟病毒,且胡女士收到宠物狗时曾拍摄一段视频,视频中宠物狗状态良好,故不同意返还价款及赔偿。

案例简介(消费者权益)

案例一:宠物店设坑售卖“星期狗”,“铲屎官”依法维权获退赔

案例及知识

案例简介(消费者权益)

法院认为:
视频中宠物狗的状态虽无异常,但考虑到犬瘟病毒有一定的潜伏期,胡女士在收到宠物狗的较短时间内就检测出犬瘟病毒,并最终导致宠物狗死亡,陈某提供的检测报告中记载的犬只年龄与该宠物狗不符,难以证明该宠物狗符合健康标准。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陈某应当返还价款并赔偿医疗费及安乐死费用。
简要点评:
幼年宠物客观上存在易染病、存活率低的情况,且部分疾病存在潜伏期,在购买时很难通过宠物的外观和行动表现判断其真实健康状况。因此消费者如有购买宠物的需求,最好选择具有正规资质的宠物店进行购买,可要求商家出具检验检疫证明,并核实宠物接种疫苗等情况。商家亦应诚信经营,对所售宠物进行全面检验检疫,向消费者披露宠物的真实状况,以避免纠纷的产生。

案例一:宠物店设坑售卖“星期狗”,“铲屎官”依法维权获退赔

案例借鉴

案情简介
XXX市场监管所接到一位消费者通过12345市民热线反映,其在3月份通过某品牌天猫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一套女士护肤品,价值1030元,收到后发现产品礼盒和包装破损,与商家以及快递公司多次沟通协商未果,希望管理部门帮助其维权。

案例简介(消费者权益)

案例二:网购商品外包装破损退换难,“云调解”力破疑难终获退款

案例及知识

案例简介(消费者权益)

处诉进程
经详细沟通了解,在消费者向市民热线反映情况时,相关产品已经过三次邮寄。消费者在第一次收到后发现产品礼盒和包装破损即将产品退回,但被商家仓库拒收,理由为“产品与发货时状态不一致”。消费者第二次退回时,又被商家仓库拒收,理由为“包装破损,产品液体外渗”。最后退回到消费者手中的产品是包装破损且产品外渗严重。经商家核查相关发货视频,认为产品在发货时完好并无破损,快递公司也表示快递包装在签收时完好,拒绝相关责任赔偿,且认为退回产品非运输途中外渗,为经消费者拆封使用。投诉处理一时陷入了僵局。
对于上述纠纷,市场所干部通过双方补证及多次电联沟通发现,商家的产品包装可能存在设计上的“漏洞”——即产品包装无封签及塑封,在网购过程中容易发生产品包装破损或“调包”的情况。在既维护消费者权益又保障企业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市场所通过“云调解”多次组织协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商家为消费者退全款1030元,消费者将商品退回,双方达成一致。

案例二:网购商品外包装破损退换难,“云调解”力破疑难终获退款

案例借鉴

案件启示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包括国际大牌在内的许多企业在产品包装及退换货运输中存在一定的纰漏,容易造成消费者体验不佳,同时多方的责任拉扯更容易造成消费者对于赔偿部分的诉求偏高,最终协商不一致的情形产生。
针对网购过程中的多发性、常见性纠纷,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在2023年下半年开展“送市场监管服务礼包 筑国际消费品牌高地——推介交流活动”,通过市场监管服务礼包的形式,对这一情况做出了指导和回应。“服务礼包”中就包括对该公司的改进产品外包装封签技术的建议,这一建议最终被该公司总部研究采纳,将于2024年下半年对于其投诉率较高的明星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贴封签做新品重新发售,困扰该国际品牌的因环保理念、产品未塑封包装所带来的退换货突出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该举措的推行,实现了品牌对自身产品发展态势的提前研判,助力企业掌握质量安全风险点和消费趋势变化,更好地推动优化营商环境;也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拓展监管服务能级的同时,有效提高行业整体活力,携手树立静安品牌、锻就静安质量,努力争当优化化妆品经营发展环境的先行者、推动质量升级的引领者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捍卫者。

案例简介(消费者权益)

案例二:网购商品外包装破损退换难,“云调解”力破疑难终获退款

案例及知识

常用知识(消费者权益)

全国12315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平台网址tsgs.12315.cn,小程序、公众号名称为“12315投诉公示”
为减少消费领域信息不对称、优化消费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了全国12315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信息按办结时间、行政区划、行业类别、商品服务类别、问题类别等客观维度自动统计或者排序,公示期限为1年。投诉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时陈述的内容和基于双方自愿的行政调解结果,不属于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等负面信用信息。全国12315投诉信息公示平台与电子营业执照关联,企业可以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平台“企业服务”板块,查看本企业投诉情况。

案例借鉴

案例简介:
某儿童学生用品生产企业经营的某款产品中可触及的塑料件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限量项目不符合GB 21027-2020《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中三种邻苯二甲酸酯总含量≤1000mg/kg的要求。若长期接触增塑剂超标的橡皮擦,可能对儿童的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法律分析:
GB 21027-2020《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为国家强制性国家标准,如生产单位未主动实施召回,则可能对儿童的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该企业将面临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简介(产品质量)

案例:某公司召回某型号文具产品

案例及知识

案例简介(产品质量)

    案件启示:
缺陷产品召回是国际通行的产品安全管理制度,是产品进入市场并已销售给消费者的“后市场”救济制度,对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督、保障消费者安全、提高产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简称《召回规定》)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召回规定》的实施,对进一步规范召回行为、强化召回管理、提升全社会质量治理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案例:某公司召回某型号文具产品

案例借鉴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消费品召回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http://xfp.samr.gov.cn/xfpww/loginPage
该系统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令《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针对需要进行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的生产单位而开发,便于有关生产单位进行材料填报和后续召回工作开展。
   2、生产者对缺陷产品进行召回的程序
(1)生产者对缺陷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
(2)生产者制定召回计划;
(3)生产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召回计划;
(4)生产者对外发布召回计划;
(5)生产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阶段性召回工作报告;
(6)生产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总结性性召回工作报告。

常用知识(产品质量)

案例及知识

(4)缺陷产品描述信息:包括具体缺陷部位或情形所在位置及照片、缺陷产生的原因分析、缺陷确定的时间与方法、缺陷鉴定检测的数据或有关报告、缺缺陷可能导致的后果、缺陷已经产生的投诉索赔及故障案例信息等、缺陷零部件是否从其他生产者处采购及其有关详细信息;
(5)缺陷补救措施:包括停产停售措施、通知有关渠道销售方停售的措施、告知消费者避免发生有关损害的处置方法、补充或修正或退还货等补救措施。

常用知识(产品质量)

    3、生产者开展缺陷产品召回时应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说明的事项
(1)生产者信息:包括生产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召回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和召回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2)召回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批号批次、生产起止日期、生产数量、生产类型(国产/进口)、产品外观特征及照片;
(3)销售渠道及销售信息:包括销售商名称、销售商地区、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库存数量;

案例借鉴

常用知识(产品质量)

  4、生产者应当开展缺陷产品召回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方面条件
(1)安全性:即产品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2)普遍性:在同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中普遍存在;
(3)生产者(产品)原因:由于材料、零部件尺寸、结构设计、制造、警示标识等方面导致的原因。
 5、生产者对召回工作的预测
(1)预计召回的梳理及时间评估;
(2)召回费用的预算:包括整机产品单价、替换部件单价、用户补偿总费用(涉及数量*产品单价)。

案例及知识

案例简介(食品安全)

2022年11月7日,句容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公安部门在张某租住的车库里查获桑叶粉、玉米淀粉、西布曲明、胶囊壳等生产原料100余公斤,已封装好的4种颜色减肥胶囊1.45万粒。经检测,减肥胶囊检测出有“西布曲明”成分。经查,张某从网上购买西布曲明等生产原料,简单混合后灌装于各色胶囊中,并在微信朋友圈中宣称为有减肥功效的保健食品,累计销售10多万粒,并发展多名下线代理,涉案金额75万余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3月13日,句容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目前已对7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西布曲明过量服用后有头昏、恶心、呼吸困难等症状,会增加心脑血管风险。我国已于2010年起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市场监管部门充分运用行刑衔接机制,与公安部门密切合作,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案例一:句容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例借鉴

案例简介(食品安全)

2023年8月29日,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南通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分店进行检查。在公安部门配合下,在营业员罗某的汽车和住所检查发现“黄精牡蛎压片糖果”“鹿鞭黄精压片糖果”“阿瑞斯黑金刚人参杜仲雄花蛹虫草压片糖果”等11种产品,共计428盒(瓶)。经检验,其中10个产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已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9月14日,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西地那非”属于处方药物,在使用剂量方面有严格要求。2012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明确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使用西地那非。但为牟取暴利,仍有不法商家将西地那非加入食品中进行销售,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案例二: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罗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例及知识

2021年8月,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获知所辖一“奈雪的茶”奶茶店加工使用腐烂水果等食品安全问题的线索后,立即对涉事门店开展现场检查,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
2021年9月4日,消费者通过“奈雪的茶”微信点单小程序在上海梅龙镇广场店购买霸气葡萄罐子蛋糕一个,购买时蛋糕已超过标签上的保质期。11月,因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上海奈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西路分公司被罚款5万元。

案例三:奈雪的茶频陷“食安门”

案例简介(食品安全)

案例借鉴

案例简介(食品安全)

2023年2月28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大统路715号12层、717号1.2层的上海陶食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与研判、未及时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和《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记录缺失。另查,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相关标识,其经营场所内无服务人员提示、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2023 年3月 29 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陶食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责令该单位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上海陶食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案例及知识

1.关于普通预包装食品。
标签应包括食品名称(醒目并反映真实属性,使用标准中名称及不易误导通俗名称)、配料表 (引导词、真实属性,通用名称、定量标识)、净含量和规格(净含量+数字+法定计量单位)、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承担法律责任主体,分装,委托关系,产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组合装标识方式)、贮存条件(满足保质期的贮存条件及非贮存条件的注意事项)、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SC编号)产品标准代号 (年代号一般不标识,进口产品不需标识)、营养成分表(核心营养素,含量声称,比较声称,功能声称.、标准及法规等标识要求(婴配注册号(及进境注册号)• 产品标准标签要求、生产许可要求、新食品原料标识要求、认证标志.等标准和法规要求的标识内容)。 (GB 7718-2011)

常用知识(食品安全)

案例借鉴

常用知识(食品安全)

2.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根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总局60号令)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且调度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且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況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目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3.食品安全培训、考核。
根据《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专核管理办法儿第四条 (生产经营者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其他机构,对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分类培训和考核。并建立培训与考核档案。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培训与考核电子档案,确保电子档案信息的动态更新和真实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考核。

案例及知识

4.如何控制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
有效管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物料的采购和使用,确保物料合格是保证最终食品产品安全的先决条件。食品生产者应根据国家法规标准的要求采购原料,根据企业自身的监控重点采取适当措施保证物料合格。可现场查验物料供应企业是否具有生产合格物料的能力,包括硬件条件和管理;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物料合格证明文件,如产品生产许可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口卫生证书等,并对物料进行验收审核。在贮存物料时,应依照物料的特性分类存放,对有温度湿度等要求的物料,应配置必要的设备设施。物料的贮存仓库应由专人管理,并制定有效的防潮、防虫害、清洁卫生等管理措施,及时清理过期或变质的物料,超过保质期的物料不得用于生产。不得将任何危害人体健康的非食用物质添加到食品中。此外,在食品的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GB2760、GB9685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常用知识(食品安全)

案例借鉴

常用知识(食品安全)

  5.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
    根据《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第四条(生产经营者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其他机构,对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分类培训和考核,并建立培训与考核档案。
   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培训与考核电子档案,确保电子档案信息的动态更新和真实有效。
  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考核。
至“多报合一”各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已经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年报的,无须再通过商务部联合报告系统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平台报送。涉关企业已经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年报的,无须再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报送。外商投资企业的分公司须独立报送年度报告,但不涉及“多报合一”商务部门年报事项,无须填报外商投资信息表。

案例及知识

2023年2月2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海优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透明质酸钠修复贴”,涉案货值金额18781.5元,违法所得16619.9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7月31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6619.98元、罚款37563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简介( 药化械安全)

案例一:上海优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案例借鉴

案例简介( 药化械安全)

2022年7月,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常州检查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在抖音平台上购买的化妆品存在质量问题,怀疑为假冒产品。常州检查分局立即组织调查,并由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与常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成立联合专案组,坚持追根溯源,推进案件查办。9月,专案组开展收网行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4人,捣毁化妆品制假仓储窝点5处。2023年11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对主犯钱某某、从犯段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并处高额罚金,其余犯罪嫌疑人正在公诉审理中。

案例二:“9·15”江苏常州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案

案例及知识

2023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的线索,对玉林市芊芷本草化妆品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该企业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并涉嫌犯罪。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等规定,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给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案件已由检察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简介( 药化械安全)

案例三:广西玉林市芊芷本草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案

案例借鉴

案例简介( 药化械安全)

2023年4月,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浙江省药品检查中心检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对宁波普兰帝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该企业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BARBERY香氛洗发露”等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等规定,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企业行政处罚。

案例四:浙江省宁波普兰帝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未按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案

案例及知识

2022年4月,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组织实施普通化妆品备案工作中发现普通化妆品“聚佰草水润凝肌按摩霜”备案资料加盖的公章涉嫌伪造等。经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调查,北京汉方永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产品备案时提交的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不是由具名单位和人员完成评估并出具的,属于虚假备案资料。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企业行政处罚

案例简介( 药化械安全)

案例五:北京汉方永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案

案例借鉴

常用知识(药化械安全)

1、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
自2021年4月1日起,境内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可以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 (https://zwfw.nmpa.gov.cn),按照《规定》的要求在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注册备案用户账号;自2021年5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

案例及知识

2、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
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 (https://zwfw.nmpa.gov.cn)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3、医疗器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自查报告。

常用知识(药化械安全)

案例借鉴

常用知识(药化械安全)

4、医疗器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报送要求
本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含自行生产、委托生产和受托生产三种情形),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境内代理人(港澳台参照执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根据法规要求,按照信息系统提示,登录“上海市医疗器械追溯申报系统”(https://zssb.yjj.sh.gov.cn)/进行上报。首次使用系统的企业,可以在“医疗器械追溯申报系统”首页进行“账号注册”,按照要求填写企业相关信息,审核通过后,系统登录账号等相关信息将以短信形式发送给申请联系人。

案例及知识

案情简介
前期,徐汇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上一则关于上海熵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仿冒ChatGPT产品的报道开展调查。经查,自2022年12月5日至2023年2月6日,当事人开发运营名称为“ChatGPT在线”的微信公众号,使用高度类似OpenAI公司官方图像的图案作为微信公众号头像,并在公众号简介中介绍是“ChatGPT中文版”,该公众号含有AI对话功能,按次收费。经核实,当事人通过后台接入至OpenAI公司开放的API(应用程序接口),调用ChatGPT产品背后基础模型为其公众号注册会员提供类似ChatGPT的服务,而非ChatGPT产品本身。经统计,涉案微信公众号累计注册付费用户4231人,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25385.44元。

常用知识(药化械安全)

案例借鉴

案例简介(公平秩序)

案情简介
前期,徐汇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上一则关于上海熵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仿冒ChatGPT产品的报道开展调查。经查,自2022年12月5日至2023年2月6日,当事人开发运营名称为“ChatGPT在线”的微信公众号,使用高度类似OpenAI公司官方图像的图案作为微信公众号头像,并在公众号简介中介绍是“ChatGPT中文版”,该公众号含有AI对话功能,按次收费。经核实,当事人通过后台接入至OpenAI公司开放的API(应用程序接口),调用ChatGPT产品背后基础模型为其公众号注册会员提供类似ChatGPT的服务,而非ChatGPT产品本身。经统计,涉案微信公众号累计注册付费用户4231人,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25385.44元。

案例一:上海熵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及知识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4日,徐汇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熵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62692.7元的行政处罚。       
风险提示
ChatGPT大热让很多企业看到了商机,部分经营者为提升其产品或服务的交易机会,通过“蹭热度”“搭便车”等商业混淆行为吸引消费者的关注并获取不法利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本案的查处给通过非法手段进行不当竞争的经营主体敲响了警钟,敦促企业自觉守法经营。

案例简介(公平秩序)

案例一:上海熵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借鉴

案例简介(公平秩序)

2023年3月16日,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挂有“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科技合作中心 上海中医膏方研究院”字样的铭牌,在经营场所桌面上摆放有“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科技合作中心 上海中医膏方研究院 授予:上海福治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加盟合作养生保健机构”字样的铜牌。经调查核实,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科技合作中心没有名为“上海中医膏方研究院”的下属机构,也从未授予当事人“加盟合作养生保健机构”的资质,与当事人从未有过任何形式的合作。当事人为促进营养健康咨询业务及生活美容业务开展,擅自以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科技合作中心上海中医膏方研究院加盟合作方的名义对外经营,足以引人误认为当事人与上述机构存在特定联系。
另查明,当事人为促进产品销量,自行杜撰“中国传染病预防与控制专家会议特别推荐产品”字样印制在其销售的产品“爽力”牌草本纳米-抑菌保健仪机器外壳上,并在“草本家”微净化器包装盒上印有的“抗流感,远离新冠”“抑菌消毒”“除异味、除甲醛”“芳香助眠”等字样。经查实,该净化器并不具备“抗流感,远离新冠,抑菌消毒,除甲醛”的功效。

案例二:上海福治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商业混淆以及虚假商业宣传案

案例及知识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6月8日,虹口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福治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商业混淆以及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40000元的行政处罚。
风险提示
当事人作为提供生活美容及健康咨询服务的公司,自行杜撰、夸大其销售的产品功效,并擅自使用知名医学中心加盟合作方的名义对外经营,构成了足以引人误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当事人借用他人科研机构的公信力来提高自己的商业信誉,以取得消费者的认可,从而提高其营业额,不仅会对消费者产生严重的误导,同时以不正当的方式为自己谋求了市场竞争优势,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严厉打击傍名牌、傍名人、搭便车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简介(公平秩序)

案例二:上海福治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商业混淆以及虚假商业宣传案

案例借鉴

案例简介(公平秩序)

案情简介
当事人研发经理吴某曾在权利人公司担任高级研发工程师,负责抗栓塞脑保护装置移产项目,其于2020年9月离职权利人公司时,违反权利人保密义务的要求,未清理留存在自己U盘中的该项目技术信息。2021年8月,在当事人抗栓塞脑保护装置CEP项目调研阶段,吴某将上述技术信息复制给当事人研发部门3位工程师学习参考,以便了解市场上同类产品情况。经鉴定,权利人的抗栓塞远端脑保护装置中的相关技术秘密点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吴某复制的相关信息与权利人商业秘密实质相同。
当事人在应知权利人公司前员工吴某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获取、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案例三:上海御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及知识

法律依据及处罚
2023年6月,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30万元。
风险提示
近年来,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离职并带走企业核心商业信息的情况屡见不鲜,企业关键岗位或者高层人员离职后另立门户或者加入竞争对手企业,从事同行业经营、生产同类产品,对权利人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丧失核心竞争优势。本案中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就是典型的离职人员合伙侵犯原任职企业商业秘密,行为人不但使用原任职企业核心技术信息生产同类产品牟利,并将技术信息申请专利占为己有,使商业秘密丧失非公开性,严重损害权利人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简介(公平秩序)

案例三:上海御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借鉴

案例简介(公平秩序)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当事人与某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签订协议,以给付科研费用的方式,使得其经营的矫正用耳模型进入县人民医院推广销售,销售时间为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在此期间当事人在县医院共销售178个矫正用耳模型,当事人工作人员白某某分2次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县医院耳鼻喉科科研费用3.5万元。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医生收受当事人赞助费用的行为,已移送医院纪检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置。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九条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29.09万元,罚款30万元。

案例四:合肥倍思恩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案例及知识

案情简介
2023年X月X日,A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B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用血压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计量器具,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计量器具有效期内检定合格证。
法律分析
血压计属于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当事人上述计量器具没有及时按照规定申请检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实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A区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2.处以罚款500元。
案件启示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案例简介(计量强制检定)

案例一:B医疗机构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实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

案例借鉴

案例简介(计量强制检定)

案情简介
2023年X月X日A区方先生反映B集贸市场赵某某卖鱼摊存在短斤缺两行为。X月X日上午,A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B集贸市场内赵某某经营的3号卖鱼摊位进行检查后,确定当事人赵某某使用作弊功能电子台秤的行为涉嫌违法,A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该电子台秤。经查,当事人在B集贸市场内摊位经营鲜鱼,2022年X月份左右赵某某让别人帮其在网上购买了1台可以作弊的电子台秤,用于称鱼结算价款,购买回来后即投入使用。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A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602.1元;2.没收作弊的电子台秤1台;3.处以罚款1000元。

案例二:A区赵某某利用计量器具作弊案

案例及知识

案件启示
“作弊秤”,即被非法改装的电子计价秤,可以根据操作者需要显示虚假重量。从各地消费者举报情况来看,“作弊秤”容易出现在海鲜等贵价食品销售中。一次称重,短缺个半斤八两,商家便可额外获利几十元甚至上百元。“菜篮子”“果盘子”是民生消费的重点领域,一分一毫都马虎不得。“作弊秤”现象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破坏消费者对市场的信任,影响消费体验。整治“作弊秤”,必须多措并举强化市场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案例简介(计量强制检定)

案例二:A区赵某某利用计量器具作弊案

案例借鉴

服务专员:赵锋

服务热线:021-6258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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