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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离宣导书

其他分类其他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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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非法自离危害宣导书

自离,即擅自离职,指员工擅自脱岗多天,未按照正常离职程序,单方面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自离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一、员工“自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明确了劳动者“辞职”的具体方式。即合同期内需要提前三十日并以书面形式提出;试用期内只需提前三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即可。可见,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用人单位是员工辞职的法定程序。如果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即为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员工“自离”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二、员工“自离”应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0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前所述,员工“不辞而别”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如该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员工因自离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员工需要自己赔偿。

自离对员工本人的危害。
1、无法结算工资;
2、社保无法转移;
3、“自离”是违法行为,属于对企业、对个人都非常不负责任的行为。凡是在创鑫激光自离的员工,公司将永远不录用;
4、自离员工再去其他企业应聘时,应聘企业通过背景调查如果查有‘自离’记录,必定不会录用该员工,这将成为你往后的职业生涯也会有一个“污点”。
5、自离员工属于失信人员,凡是有“自离”记录的员工,各大银行一律不办理信用卡。

原来小鹏擅自离岗后,制衣厂缝纫机没有人操作,新招聘人员没有及时到岗,造成设备停产,小鹏擅自脱岗后至6月20日,共给制衣厂造成经济损失15805元。现制衣厂认为小鹏擅自脱岗,并未提交任何离职申请,与制衣厂还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小鹏赔偿经济损失,劳动站进行协调,但是制衣厂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要求,协调未果,最终小鹏赔偿制衣厂15805元。
玩具厂用人部门在通过背景调查得知小鹏在上家企业擅自离职后,要求小鹏入职时提交离职证明,但是小鹏因没有离职证明,故玩具厂对小鹏采取不予入职决定,此外,小鹏自离后,已被制衣厂拉入黑名单,从此他不得再入职制衣厂及其他子公司。
 从以上小鹏的遭遇,我们可以看出,擅自离职不仅违法,要赔偿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还直接导致在下家找工作时受拒。

现身说法学习案例。
小鹏2018年6月1日入职某制衣企业,担任该公司缝纫机操作工,并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该公司严格按照一个岗位一个人编制配置员工,缝纫机岗位仅有小鹏一个人。6月15日,小鹏听老乡说有一家玩具厂工作更轻松,里面老乡多,于是小鹏在未请示领班也没有告诉任何同事的情况下,擅自脱岗2天前往玩具厂面试操作工。初步面试过关后,玩具厂告知小鹏6月20日去报道上班。
小鹏觉得前期上班比较累,现在又找到了工作,决定不回去制衣厂上班。小鹏脱岗后,制衣厂打了几个电话告知小鹏回去上班,小鹏没有理会。6月19日,小鹏正准备去玩具厂上班的时,他收到当地劳动站通知,告知其前去劳动站调解制衣厂经济赔偿事情。小鹏赶到劳动站了解为什么要赔偿制衣厂经济赔偿事情后,对自离后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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