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你问我答”
护 航 生 命 / 稳 控 全 局 / 赋 能 经 营 / 助 推 变 革
主办单位: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
卷首语
当前,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外运物流各经营单位锐意进取,不断拓展重点领域和新兴产业,在实际工作中必然会有一些安全生产和环保方面的疑惑。
为此,外运物流安全环保管理部把推进“弘改提”专项活动与生产经营紧密结合,建立安全生产“你问我答”长效机制,通过广泛收集整理各单位、各部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安全和环保等问题,在全公司范围内征集答案,组织外运物流内外部专家进行评审发布,并集结成电子文档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分享,赋能业务发展,系统提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运营水平。
安全生产“你问我答”长效机制是外运物流在安全生产领域实践创新的有益尝试,希望这项工作一要注重实效,要遴选出符合公司当前发展战略,能够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实际困扰的问题,切忌脱离实际;二要刨根问底,要充分发挥公司注消师、注安师及安全专家组成员的专业优势,激发安管团队紧盯基层末梢,迎难而上,解决现场问题;三要坚持不懈,要久久为功,人人参与,人人共享,凝聚安全共识,提升全员安全素养,推动和传播公司安全文化,为公司创造更多的价值和效益。
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 高若惟
安全生产"你问我答"是外运物流全体员工自由提问和回答的安全互动长效机制。问题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国家法律法规、属地政府和上级单位尚未有明确规定的;落实公司安全管理要求存在困难或者疑虑的;上级单位提出的安全建议或意见;其他与实际运作安全相关,超出本单位安管团队解决能力的。
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和建议,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反馈:一是扫描二维码形式;二是以邮件形式向外运物流安全管理本部(邮箱 agglsf@cmhk.com)反馈;三是电话形式(冯建元 18018722726,肖鹏 18814113106)。
限于能力,发布的回答可能也会有不足或疏漏,欢迎大家随时纠正。
外运物流安全生产“你问我答”仅供内部使用,严禁外传。
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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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录
一、通用篇
外协运输是否需要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06
二、仓储篇
08
10
12
锂电池能否可存放在丙二类仓库
起酥油是否可存放在丙类2项仓库
外运物流园区内是否可以设置储能设施
你问我答
你问我答
外协运输是否需要计提安全生产费用【1】
背景
中国外运相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中,未对外协运输是否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予以明确,而外运物流外协运输总收入的约有数十亿元,如果计提总体金额会很大,为此有单位财务人员提出外协运输是否需要计提安全生产费用的问题。
结论
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外运物流各经营单位对外协运输不需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但各单位不能因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不足,导致必要的安全投入不到位的情况。
法律、法规依据
1.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中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立法本意是为了避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不足。外协运输条件下,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应由实际的承运商予以保证。
2. 参考财政部、应急部制定下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一)普通货运业务1%;(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1.5%”,以及第五十三条“企业作为承揽人或承运人向客户提供纳入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服务,且外购材料和服务成本高于自客户取得营业收入85%以上的,可以将营业收入扣除相关外购材料和服务成本的净额,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依据”。
3. 实际上还有一条可以参考,即总则中第四条“筹措有章,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体责任,足额提取……” 。
关于对外协运输如何适用条款的问题,从本质上来说,外协运输我司并不负责相应的道路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我们提供的只是一个转包服务。首先不适用第二十四条,不能被认定为普通货运业务;其次,从字面上适用于第五十三条;再次,外协运输从转包的实质上来说,不适用总则第四条安全生产投入主体责任,主体主责,外协运输安全生产投入主体责任在承运商而不在我司。
一般来说,具体条款必须要服从总则,因此外协运输应更适用总则的规定,外协运输安全生产投入的主体责任应当为实际的承运商。
【1】本问题主要回答人:王舒军(外运物流安管部),回答日期:2024年8月1日
【2】评审人:徐涛、张涛、费建伟、黄祖全、卢逸超、唐良强、席建明
你问我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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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电池能否存放在丙二类仓库 【1】
背景
新能源在生产生活中份额日益增长,据统计,2023年全国锂电池总产量已超过940GWh,同比增长25%。2024年,中国锂电产业链出海产能将超400GWh,电池产业出海累计投资额将超320亿美元【2】。有的经营单位业务拓展时洽谈过锂电池仓储业务,咨询锂电池是否能存放在普通品仓库。
结论
法律、法规基础
1. 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电池类成品不需要存放在专用危化品仓库,可以存放在丙二类以上普通品仓库。
2. 锂电池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一是锂电池的热失控不可避免,二是灭火救援的难题还没有有效解决【3】。锂电池工厂或仓库起火甚至爆炸的新闻也可以在媒体上看到【4】。
基于以上,各单位谨慎开展锂电池仓储业务。外运物流安管部建议:严禁残次锂电池入库;要购买锂电池产品责任险;仓库储存锂电开展锂电储存业务前要做好系列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报送外运物流运营部门和安全部门审批,并在法规的基础上采取更加严格及有效的管控措施,比如在储存锂电池的防火分区内设置高度能淹没锂电池的水槽,具体安全要求按第四部分执行。
电池类货物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该文件未将电池和含电池产品等列入,故电池类货物不属于目录内危险化学品,同时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实施指南(试行)》,主要依据锂电池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定结果,鉴定结果显示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依据《锂离子电池工厂设计标准》 (GB 51377-2019)6.2.2 电池成品包装区的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依据《锂离子电池企业安全生产规范》(T/CIAPS0002—2017)5.3.2 表 1 主要物料的物质火灾特征表
M04 | 半成品 | 极组、装入外壳的极组、注液未化成电池 | 丙类 |
M05 | 成品 | 合格的锂离子电池,锂离子电池组 | 丙类 |
M06 | 次废品 | 没有安全缺陷的次废品电池(含浸泡盐水后的电池) | 丙类 |
有安全缺陷的次废品电池(如安全测试后产品、运行发现的有安全缺陷产品、使用中被破坏有安全缺陷的产品等) | 甲类 |
因此,成品锂电池属于丙类货物。
具体安全要求
目前,国内锂电池产品均存放在普货仓库。外运物流的安全管理要求存放锂电池应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 质量合格的电池类货物的仓储首先应满足目前法规标准(如《原电池 第 4 部分:锂电池的安全要求》(GB 8897.4-2008)等)、各上级单位及外运物流对丙类 2 项火灾危险性货物的相关安全要求,并且库内不得进行电池充电等非仓储作业活动。
2. 仓库应具备调温、湿度功能和机械通风能力,电池类货物应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和凉爽的环境中,不应存放在阳光直晒和可能雨淋、受潮的地点;仓储环境的温度宜为 10-25℃,但不应超过 30℃,湿度宜为 40%-90%。
3. 仓库应设置排烟系统,且有故障连锁报警装置,排烟设施应达到事故排烟能力不低于 12 次/小时的换气能力。
4. 电池类货物的供应商应确保入仓的电池类货物为正常合格产品,货物本身安全状态正常,宜附带 3C 认证或质量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5. 收货和退货时要严格检查产品外观,出现穿刺、变形、安全性能异常等问题的电池类货物不得入库;退货的电池类货物应重新检测并无安全缺陷后,方可入库。
6. 电池应存放在独立的防火分区,不应与其他货物混存;含电池产品宜存放在独立的防火分区。
7. 入库的电池宜不高于 70%荷电态,不同的品质状态的电池应分区存放。
8. 电池类货物应按照包装上的堆码要求进行堆码,严禁超高、超重,防止底层的电池类货物变形、损坏,如包装未注明堆码高度时,应按照《原电池 第 4 部分:锂电池的安全要求》(GB 8897.4-2008)执行,即纸质包装箱堆放高度不得超过 1.5m,木箱不得超过 3m。
9. 搬运电池类货物时,应按照供应商要求,注意负荷、叠层、方向性等,小心装卸和搬运,避免电池类货物掉落或损伤。
10. 仓库内不得储存故障电池【5】,发现故障电池第一时间搬离仓库并做有效处置,如放置在单独的防爆柜或单独的集装箱内。
11. 应制定适用、有效的仓储过程中电池类货物火灾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演练,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有效处置。
【1】 本问题主要回答人:易少琴(南京公司),回答日期:2024年12月1日
【2】 参见,300亿锂电出海!一文看清2024中国锂电全球布局! (baidu.com)
【3】 参见,2024年11月22日,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监督司一级指挥长王天瑞在国家消防救援局
新闻发布会上指出:第一,锂电池的热失控不可避免;第二,灭火救援的难题还没有有效解决。
【4】 参见,百度资讯搜索_锂电池工厂或仓库起火 (baidu.com)
【5】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故障电池解释:是指单体电池电压大于 3 伏特, 存在胀气、
短 路、破损、过充电等安全缺陷的电池,不包括持续浸泡在水中的电池。
【6】 评审人:王舒军、徐涛、冯建元、卢逸超、费建伟、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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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酥油是否可存放在丙类2项仓库【1】
背景
2024年起酥油在国内市场规模达到了约110亿元【2】 。不少经营单位业务人员经常接触到起酥油的储存业务,大家都比较关注起酥油是否可存放在丙类2项仓库的问题。
结论
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据
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起酥油等类似于动、植物油的物品只能存放在丙一类资质及以上的仓库,不允许存放在丙类2项仓库。
法律法规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油脂制品GB15196-2015》《起酥油GB/T38069-2019》对起酥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从定义、原料要求、理化指标及食品安全要求等方面做了规定和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对起酥油储存火灾危险性进行了明确分类,归类为丙类1项;
起酥油【3】:食用动、植物油脂及其氢化、分提、酯交换油脂中的一种或上述几种油脂的混合物,经过急冷捏合或不经急冷捏合,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制成的固状、半固状或流动状的具有良好起酥性能的油脂制品。
人造奶油、人造黄油【4】:以食用动、植物油脂及氢化、分提、酯交换油脂中的一种或几种油脂的混合物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水和其他辅料,经乳化、急冷或不经急冷捏合而制成的具有类似天然奶油特色的可塑性或流动性的食用油脂制品。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5】、丁、戊类,并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类别 |
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 |
丙 |
1、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1.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机油、重油,闪点大于等于60℃的柴油,糖醛,白兰地成品库; 2、可燃固体: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棉、毛、丝、麻及其织物,谷物,面粉,粒径大于或等于2mm的工业成型硫黄,天然橡胶及其制品,竹、木及其制品,中药材,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计算机房已录数据的磁盘储存间,冷库中的鱼、肉间。 |
【1】 本问题主要回答人:李志鹏(外运物流安管部),回答日期:2024年12月5日
【2】 2024年起酥油市场规模分析:国内起酥油市场规模达到110.27亿元_报告大厅
【3】《起酥油GB/T38069-2019》第3.1条。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油脂制品GB15196-2015》第2.3条。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1.3条。
【6】 评审人:徐涛、冯建元、张涛、费建伟、卢逸超、唐良强、席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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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应通过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规,取得型式检验报告【5】。1)电池模块成组设计时,应具有在触电、短路或紧急情况下迅速断开回路进行事故隔离的技术措施;2)电池模块的标称电压应符合GB3805的规定,能量型电池模块不宜超过15kWh/块;3) 模块中单体电池的连接应减少并联,电池安全阀宜朝上布置;4) 模块端子极性标识应正确、清晰,正极标志应为红色“+”,负极标志应为黑色“-”,具备结构性防反接功能;5)模块外壳侧面保留适度溢气孔。
3. 电池管理系统应符合GBT34131的规定,还应符合下列要求【6】:1)具备电池过压保护、欠压保护、过流保护、短路保护、绝缘保护等电量保护功能,具备过温、可燃气体等非电量保护功能,发出分级告警信号或跳闸指令;2)具有与气体监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接口,接收火灾预警及火灾探测信号,发出相关联动控制指令;3)电池簇并网时,应具有防孤岛、防环流等相应保护措施;4)必要时,具有将电池簇超温告警信号传输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
4. 电池预制舱应符合下列要求【7】:1)电池预制舱应符合T/CEC175的相关规定;2)电池预制舱内采用保温、铺地、装饰材料时,其燃烧性能应符合GB8624规定的A级;3)电池预制舱隔墙上有管线穿过时,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防火封堵材料应满足GB23864的规定。
5. 预制舱表面防腐蚀应满足使用环境条件要求,舱体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4【8】。
6. 防火间距【9】 1)电池预制舱与园区其他建(构)筑物、设备的防火间距:丙、丁、戊类生产建筑20米。当采用防火墙时,电池预制舱与丙、丁、戊类生产建筑的防火间距5米。2)预制舱式储能电站应设置围墙。围墙与电池预制舱的间距不宜小于5m;当小于5m时,立采用实体围墙,高度不低于电池预制舱外廓。
7. 预制舱式储能电站 室外消火栓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0】:1)消火栓宜在场地内路边均匀布置,间距不应大于60m,检修阀之间的消火栓数量不应大于5个;2)消火栓设置数量应符合灭火救援要求,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量不应少于4支,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
8. 火灾自动报警【11】:电池预制舱外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舱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感温探测器和感烟探测器,每种探测器不应小于2个。探测器应安装在预制舱中间走道顶部,间距不大于4m。
9. 6.3.2,“灭火程序【12】1)消防救援队组织并持续使用大量的水进行控火和灭火;明火熄灭后,应至少喷水降温2h,防止复燃;如有可能则喷酒水雾到舱内进行降温;2)灭火完成12h后,由穿戴必要防护装备人员先行打开舱门、通风有毒气体,检洲有毒气体浓度、舱内温度达到安全值后,人员方可佩戴防护器具进入舱内进行后续操作分析。
1. 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外运物流各经营单位可以在园区设置储能设施。2. 锂电池充电站实际风险较大,一是锂电池的热失控不可避免,二是灭火救援的难题还没有有效解决 【2】。储能站起火甚至爆炸的新闻也可以在媒体上看到【3】 。基于以上,各单位可谨慎在园区内建设储能电站。除满足本文第四部分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外,外运物流安管部建议在法规的基础上采取更加严格的管控措施:即电池预制舱与园区其他建(构)筑物、设备的防火间距由规范的10米加大至20米;当采用防火墙时,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由不设间距增至5米。
背景
外运物流园区内是否可以设置储能设施 【1】
结论
法律依据,《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51048-2014、《电力储能用电池管理系统》GB/T34131-2023、《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规程》GB/T42288-2022、《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T/CEC172-2018、《电化学储能电站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 /T42312-2023、《电化学储能电站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DL/T5861-2023等规范都对储能站、预制舱提出了相应的管理要求,《预制舱式磷酸铁锂电池储能电站消防技术规范》T/CBE373--2020针对性更强,规定了预制舱式铁锂电池储能电站消防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户外无人值班的系统容量10MW.h及以上的预制舱式磷酸铁锂电池储能站。系统容量10MW.h以下的预制舱式磷酸铁锂电池储能电站可参照执行。
具体安全要求
1. 站址选择:【4】1)预制舱式储能电站不应贴邻或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2)预制舱式储能电站宜设置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范围内或靠近可靠水源。
【1】 本问题主要回答人:冯建元(外运物流安管部),回答日期:2024年12月5日
【2】 2024年11月22日,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监督司一级指挥长王天瑞在国家消防救援局新闻发布会
上指出:第一,锂电池的热失控不可避免;第二,灭火救援的难题还没有有效解决。
【3】 参见,4·16北京储能电站火灾事故_百度百科
【4】 《预制舱式磷酸铁锂电池储能电站消防技术规范》T/CBE373--2020 4.5条的要求
【5】 《预制舱式磷酸铁锂电池储能电站消防技术规范》T/CBE373--2020 4.2条的要求
【6】 《预制舱式磷酸铁锂电池储能电站消防技术规范》T/CBE373--2020 4.3条的要求
【7】 《预制舱式磷酸铁锂电池储能电站消防技术规范》T/CBE373--2020 4.4条的要求
【8】 《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规程》GB/T42288-2022 5.8条的要求
【9】 《预制舱式磷酸铁锂电池储能电站消防技术规范》T/CBE373--2020 4.6条的要求,外运物流
对此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10】《预制舱式磷酸铁锂电池储能电站消防技术规范》T/CBE373--2020 4.6条的要求
【11】《预制舱式磷酸铁锂电池储能电站消防技术规范》T/CBE373--2020 4.9条的要求
【12】《预制舱式磷酸铁锂电池储能电站消防技术规范》T/CBE373--2020 6.3条的要求
【13】 评审人:王舒军、徐涛、冯建元、张涛、费建伟、卢逸超、唐良强、席建明
1. 外运物流部分园区安装了光伏发电,为解决光伏夜间不能发电的问题,提高光伏电使用量。2. 利用公网电价波峰波谷电价的价格差,在低电价时进行充电,高电价时进行放电,从峰、谷电价中获取经济收益。一些单位提出能否在园区内设置储能设施的问题。
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据
安全生产“你问我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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