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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5期 总第230期

2023年第5期 总第230期
准印证号:冀L1100322
          双月版               

主办: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保护环境从行动开始』

河北环保产业

HE BEI HUAN BAO CHAN YE

洪水无情 人间有爱
——多家会员企业捐赠物资驰援防汛救灾

卷首语

要守牢美丽中国建设安全底线,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等,保障我们赖以生存发展的自然环境和条件不受威胁和破坏。

——2023年7月17日至18日,习近平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

目录 contents

内部资料 免费交流

主办: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河北环保产业》编委会

主    任:杨晓龙  王   鲁
副主任:马   磊   宋艳彬
委    员:范   朝   苏德水   王   兵   贾建林
               苏   辉   李   杰   金   奇   王   勇
               田文凯  王阿婕   郭   军   刘艳东  
               王朝阳  王洪峰   赵镜联  苏清柱
主    编:宋艳彬
副主编:徐   东    张   洁   王梦璇
编    辑:兰亭遇   杨   洁   王   婧
               刘   卉   及兆鑫   
编辑出版:《河北环保产业》编辑部
地    址:石家庄市槐安西路88号卓达中苑A                 座1214室  
邮    编:050091
电    话:0311-83086767
传    真:0311-83086767
邮    箱:hbhbcy@126.com
准印证号:冀L1100322
印    刷:河北领秀数字印刷有限公司
印刷日期:2023年9月15日
印    数:100册
发送对象: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及                    相关单位     

热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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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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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31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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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讨

41  浅析滤膜曝气器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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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洪水无情 人间有爱——多家会员企业捐赠物资驰援防汛       救灾
9  承德永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宋鹏飞同志荣获2023年度          “承德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10  使命必达 — 先河环保高质量高标准推进国控更新项目        执行
18  先河环保通过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CS4级认证
21  河北赛默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积极响应生态文明建设号        召,共庆全国生态日!
23  正润环境与石家庄高新区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全国生态        日宣传活动

会员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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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受台风“杜苏芮”影响,河北涿州地区出现极端降雨过程,引发洪涝和地质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多家会员单位迅速行动、慷慨解囊,积极履行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驰援河北涿州防汛救灾、保障灾区群众生活所需。
德润厚天集团副总裁、副董事长席涛与上善若水事业部副总经理马珍珍亲自带队赶赴灾区为受灾群众献上爱心物资,捐赠了价值25万元的“应急直饮净水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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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无情 人间有爱
——多家会员企业捐赠物资驰援防汛救灾

◎ 来源于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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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灾情发生时,第一时间启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成立专项救援小组,根据灾情情况安排相关工作,为灾区人民送去关爱。向涿州地区捐赠火腿肠、方便面、瓶装水等防汛救灾物资,将关爱与温暖传递到灾区人民心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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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拓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涿州受灾地区捐赠面包、牛奶、榨菜、卫生纸、火腿肠、方便面、瓶装水等应急物资,用于支持当地紧急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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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碑店市馨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涿州地区捐赠方便面、矿泉水、面包等防汛救灾物资,为家乡打赢这场攻坚战贡献一份力量。

河北国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涿州和涞水受灾地区捐赠了二十箱熟食,二十箱面包等应急物资,用于支持当地紧急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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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永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宋鹏飞同志荣获2023年度“承德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 来源于协会秘书处

近日,我会会员承德永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宋鹏飞同志荣获由中共承德市委与承德市人民政府联合颁发的“承德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承德永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创立于2016年,坐落于承德高新区,公司拥有1200平方米现代化办公场所,长期致力于生态环境技术咨询、环保管家服务、生态环境诊所、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治理、粉尘及有机废气治理、环保设备研发-制造-销售、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环保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拥有完善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咨询、研发、制造服务体系,是一家具有符合发展空间的生态环境全产业链综合服务商。先后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企业信用AAA等级认定,公司将以此为契机,继续秉承“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为发展,靠科技添活力,靠服务立市场”的经营理念,打造着环保行业的卓越品牌,矢志不渝的贡献于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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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中标后,公司上下高度重视,立即召开项目启动会,集团总裁陈荣强亲自主持部署,动员相关部门妥善制定项目执行计划方案。陈总强调,承担国家站设备更新项目执行任务,使命光荣、意义重大,公司要充分发挥自身产品、技术、质控及服务优势,高质量高标准推进项目落地执行,在国家及省市空气站设备更新建设中发挥良好的示范作用。
为此,集团成立“2023国控更新项目专项小组”,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研发、生产、采购、质检、售后、技术、运营、商务、财务等各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成项目专班,分工协作、高效执行,全力以赴推进项目攻坚。

6月5日,先河环保中标国控更新项目(包3、包4),为河北、内蒙古、河南、山西、陕西等五省提供198台颗粒物监测设备及19套气态污染物监测设备更新服务。经过项目团队1个多月的高效推进,目前已在石家庄、包头、郑州、临汾等地建成4个比对中心、共计35套站房,如期完成设备入场、安装,并进入调试阶段,为确保项目有序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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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项目建设

周密部署

入夏以来,全国气温节节攀升,骄阳似火,热浪灼人。先河环保承担的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控点空气站设备更新项目(以下简称“国控更新项目”)也在如火如荼落地执行中。在各地比对中心现场,一队队运维精英加紧作业,一座座站房拔地而起,一台台设备上电运行……处处展现着国控更新项目推进的“热度”与“速度”。

使命必达 — 先河环保高质量高标准
推进国控更新项目执行

◎ 来源于先河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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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运营部门随时协调集团各方资源,并跟进各责任部门解决现场困难,有效督导项目进度及关键节点工作开展,做到问题需求事项“件件有回复、事事有落实”,全力保障项目有序开展。

不畏“烤”验,连续奋战保工期

高效执行

为了抢进度、抓时间,项目执行团队主动放弃休息连续奋战,采取“多点并行”方式进行站房安装,极大节省了施工时间。他们战烈日、抢雨天,以“5+2”、“白+黑”模式扎根现场、安装巡检,全力推进国控更新项目建设工作;其他后台部门也步调协同,紧密配合保障现场流程贯通,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处理。有时工作至深夜,执行组依旧召开碰头会,认真交流总结得失,做好盘点并安排次日工作,确保项目进度按计划推进。

根据项目要求和执行计划,国控更新项目团队争分夺秒,高效推进比对中心选址、配件采购、设备生产、站房安装、设备进场等各环节工作。
为此,项目团队提前谋划,商务人员在项目启动之初就迅速开展设备集中比对场地的选址及建设调研,多方协调妥善解决供水供电、施工许可等问题需求,为后续项目执行最大限度争取时间。在此过程中,包头等当地环境部门积极提供帮助,为项目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外部支持,也极大增强了项目团队的信心。
在设备排产过程中,生产系统不断升级厂内调试手段,一线生产人员加班加点,抢抓快干,确保设备按期运送;同时按照国控站要求,启动整机检测工作,并将调试方案与站点现场环境结合,完善测试数据储备;还抽调多名骨干技术人员赶赴一线,提供现场技术支持,第一时间解决问题。

精准施策、戮力同心排万难

协同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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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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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陈荣强总裁等领导深入一线调研慰问,为项目“疏纡解困”,全力以赴保障重大项目推进;技术总负责人、集团副总裁范朝率技术组成员奔赴现场进行质量监督和技术保障,为设备安装调试保驾护航。

通过一系列措施的有效落实,团队稳扎稳打,步步为营,彰显出先河人迎难而上、敢于拼搏、高效敬业的专业素养。仅仅40余天,国控站各比对中心即完成站房建设施工。目前,项目设备已全部完成入场、安装工作,并顺利进入调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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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专家组莅临先河进行现场评审

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主要从战略管理、业务运营、基础保障、改进创新四个能力域进行考核,CS4级是目前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体系中开放可评的最高等级,标志着先河环保的战略、经营、人才、技术、管理和创新等综合能力达到了优秀水平,特别是在环保领域典型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项目中已具有较高技术水平。

参观指导,专家组调研公司科技创新成果

先河环保通过信息系统建设
和服务CS4级认证

◎ 来源于先河环保

经申请、评审和专家会答辩,近日,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公布了第六批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贯标企业名单,其中先河环保公司被授予优秀级(CS4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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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赛默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积极响应
生态文明建设号召,共庆全国生态日!

◎ 来源于河北赛默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设立全国生态日,有利于更好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增强全民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以钉钉子精神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生态文明建设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而生态规划则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设计,本着为祖国生态事业培养专业人才的初心,全国首届“生态规划师”培训班在今年7月圆满完成授课,为我国培养了首批生态规划师。为了更好地响应生态文明建设的号召,公司员工参加了首届培训班并取得了生态规划师职业技能培训证书,这不仅是对公司专业能力的肯定,更是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完善和适用的生态规划解决方案的有力保障。

作为行业内首家上市企业,先河环保业务涵盖智慧监测、大数据分析及服务、治理修复三大领域。公司推出的生态大脑整体解决方案,融合了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通过统一规划、协调,统一指挥、决策,为智慧生态转型、智慧城市建设、低碳经济发展提供全流程技术支撑。目前,先河环保拥有专业的信息化团队,具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5级、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3级等资质。

专家组现场质询,核查评审材料

此次被授予优秀级(CS4级)企业,是对先河环保科技创新实力及服务能力的高度认可和肯定,为公司在环保领域智能制造、大数据应用等方面全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未来,先河环保将进一步增强业务能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为环保领域贡献更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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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长论坛

公司的技术积累与发展不仅建立了完善的研发技术体系,还培养了一支精湛的运营维护服务团队。在这个不断变化的环境中,公司坚守着“钉钉子精神”,不断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的成果。

河北赛默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久久为功,持续发力,锲而不舍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全国生态日将更好地唤起我们建设美丽中国的责任感、使命感。

正润环境与石家庄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联合开展全国生态日宣传活动

◎ 来源于正润环境

为迎接全国首个生态日的到来,积极响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的号召,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以实际行动引导更多人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中,正润环境与石家庄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在高新区水岸新城小区联合举办了“夏日约“绘” 把环保“袋”回家—垃圾分类|DIY涂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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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现场,通过现场悬挂横幅标语、直播、现场宣讲、垃圾分类、解答群众咨询、发放环境保护宣传手册及diy环保购物袋等方式,积极宣传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提倡节约用水、节约用电、节约粮食、节约用纸、垃圾分类、绿色出行。讲解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美好家园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大家的生态文明意识,增强大家生态环境保护的内生动力,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共谋、共建、共管、共享的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新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 来源于生态环境部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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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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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一)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区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野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水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水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
(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致使县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六)致使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地十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二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七)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八)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九)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三人以上轻伤的;
(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具有下

1.致使设区的市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2.造成自然保护地主要保护的生态系统严重退化,或者主要保护的自然景观损毁的;
3.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栖息地、生长环境严重破坏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生态系统严重退化的;
2.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严重破坏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致使永久基本农田五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一人以上严重残疾、死亡的。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五项至第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二)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三)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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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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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情形之一的: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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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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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五)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行为人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七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第八条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应当依

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一)修改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五条 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
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依据案件事实,综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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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艺、物耗、能耗情况,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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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第十七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三)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十八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第十九条 本解释所称“二年内”,以第一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实施相应行为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
本解释所称“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
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费用。
本解释所称“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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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 来源于生态环境学习

1. 环评、环境监测两年造假三次即入刑
《新司法解释》与新刑法衔接,细化了对于环评、环境监测造假入刑的情形,其中对于环评、环境监测两年造假三次即入刑的规定,尤其值得注意。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29条, 新增对环评、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故意造假,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新司法解释》在第十条明确了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要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环评、环境监测造假的三种情形:
一是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是两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三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开始施行。其中明确规定,环评、环境监测机构人员在两年内造假三次,就要判刑。《新司法解释》借鉴了这个规定。
2. 碳排放检测数据和报告造假入刑
《新司法解释》在第十条中明确了承担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也纳入刑法第229条的适用范围。
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是环境监测的新领域,对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开展检验检测,和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情况开展监测一样,都是通过对反映环境质量的指标进行检验和检测,以确定环境污染状况和环境质量的情况。
明确碳排放检测数据和报告造假入刑,满足了环境监测新领域的实践要求。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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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来,随着国家推行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开展核查,一些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在编制、核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与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检测检验过程中,通过篡改伪造数据等造假行为,骗取碳排放权配额盈余牟利,严重破坏了碳交易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成为监管实践的迫切需要。

3. 监测数据或参数造假即入刑
在执法实践中,在线监测造假的手段可谓是五花八门,且有的专业化程度极高,查处难度极大,例如在修改系统参数方面,有的是修改系统内置的计算公式,有的甚至是在系统中植入黑客程序远程遥控篡改监测数据。这些修改系统参数的造假行为,在2016年版司法解释中还难以找到对应的情形。
因此,《新司法解释》在第十一条中细化了监测数据或参数造假入刑的情形。例如,将2016年版司法解释第十条中的“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细化为“修改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据的”;将“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细化为“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的“。
这些细化的规定,对于打击实践中遇到的监测数据造假问题,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 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入刑
《新司法解释》在第一条第(五)项中,新增将“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规定。
这意味着“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的违法行为入刑。
这是根据生态环境监管实践的需要而新增的。相对于水污染、土壤污染和危险废物污染,大气污染的排放随风而逝,所以取证更难。有时执法人员即使看到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马上用监测仪器去测排污口也难以抓到企业超标排放的证据,因为企业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让污染物马上就排放得烟消云散了。
这也是衔接《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需要。《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5.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三次超标排污即入刑
《新司法解释》在第一条中,新增第(六)项,规定“二年内曾因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这意味着,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如果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被处罚过两次,只要第三次再被发现,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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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入刑
2016年版的司法解释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新司法解释》在第一条第(七)项中,新增“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一样,如果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也将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意味着将被处以刑罚。
这既是打击监测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监管实践的需要,也是衔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需要。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7.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废三吨以上仍入刑
《新司法解释》和2016年版司法解释一样,都是在第一条,就列明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具体情形,这也是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
值得注意的是,《新司法解释》第一条中,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仍旧被认定为入刑的情形。这也是实际执法中,案例最多的一种情形。
2016年版司法解释第一条共列出了18项“严重污染环境”的具体情形,《新司法解释》列出了11项。减少的这7项中,有6项是关于毁坏基本农田和致使人员伤亡的,因为执法实践中相关案件并不多见,所以调整合并到了第二条的情形当中。
此外,删除了“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情形,是因为执法实践中基本没有以此判刑的案例。主要是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的认定程序复杂、周期长、费用高,基本难以认定。并且,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的认定情况,往往与公私财产损失存在交叉关系,也与违法所得存在一定关联,没有必要另行依据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入罪。

9. 排污许可证和登记表可作为认定危废的证据
《新司法解释》在第十五条中,新增了排污许可证和登记表可以作为认定危废的证据。
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
10. 无排污许可证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从重处罚
《新司法解释》在第五条关于从重处罚的规定中,新增了第(五)项,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要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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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中还有其他四项也要从重处罚。
一是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二是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三是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是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10. 新增对七年以上法定刑的适用情形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原来两档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三档法定刑,即“7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应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增加了一档法定刑的适用情形,由过去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和“后果特别严重的”两档,增加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节严重的”和“情节特别严重的”三档。
第一档“严重污染环境的”,与原来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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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档“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新增加的一档。
因此,《新司法解释》与新刑法衔接,在第一条至第三条,分别对应“严重污染环境的”、“情节严重的”和“情节特别严重的”三档,做出了详细规定。
其中,《新司法解释》的第三条,是本次修改新增的两个条款之一,对新刑法增加的7年以上的法定刑,做出了详细的适用情形的规定。

11. 环境专门性问题不再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意见
《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2016年版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要求“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这次对此做出了修改,不再要求必须是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只要是鉴定机构都可。

第二档“情节严重的”,等同于原第二档“后果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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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滤膜曝气器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 来源于益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完成人;胡永贵,胡效玮,张建强

目前,环境污染状况日趋严俊,国家加大了对污水治理的监管力度,排放标准在不断提高,污水处理曝气设施需求越来越大,处理能力要求越来越强,曝气系统是生物接触氧化工艺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曝气装置是向好氧池体内充氧气,用于保证池体内微生物所需的氧量,高效节能的曝气设备对提高水污染高效处理至关重要,因此,尽快研发高效节能的新型曝气装置对污水处理出水水质的提高意义非凡。
随着国家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提高,使得处理工艺及曝气充氧装置有待提升,但传统的微孔曝气器在水处理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足。如 :①曝气过程中排气阻力损耗大 ;②充氧效率低;③气源过滤要求严格;④耐用性与可靠性不高;⑤橡胶膜片老化、使用寿命短等问题。因此,开发新型充氧曝气设备,提高曝气设备充氧能力,减少阻力损失,降低能量损耗,改进曝气设备的性能,提高使用寿命,减少维修频率就成了污水处理厂平稳运行、达标排放,提升环保水处理行业水平的当务之急。
一、项目概况
1.主要实施内容
新型滤膜曝气器项目充分利用我公司的技术优势,采用我公司自主研发、生产的高性能滤布,经烧毛、压光、覆膜、热熔等工艺加工而成。以高强覆膜滤布为主要材料,结合ABS工业塑料为支撑管储气室、ABS材质堵头注塑生产而成,按工艺要求组装的滤膜微孔曝气器。,开创了覆膜滤布用于水处理行业曝气装置的先河,属水处理曝气器行业新一代颠覆性产品。可广泛用于生活污水、市政污水、工业废水、河道治理、以及景观湖泊等多种水体的增氧工艺。
2.工艺技术路线

关键词;滤膜曝气器,滤膜膜片,充氧能力,应用领域。

12. 犯罪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刑罚
《新司法解释》推行恢复性司法机制,在第六条中明确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从宽处理规则,明确规定“行为人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恢复性司法机制在环境污染犯罪领域的应用,是着重于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坚持惩罚犯罪与修复生态并重,以司法手段促进受损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保护和恢复。
刑罚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在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都是推进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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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并且材料光滑、耐酸碱等化学物质、使用寿命长。新型滤膜曝气器有效解决了气泡直径与动力消耗增加之间的矛盾,是在水处理曝气装置中成功的应用。

(2)布气均匀性改进技术
滤膜曝气器采用通孔替代传统橡胶膜曝气器的导气孔,在每条导气沟槽上均匀开孔使曝气管的布气方式更为均匀合理。滤膜曝气器具有进气口及若干个出气口,进气口与出气口通过通孔导通,压入污水中使之气液充分混合,产生微小气泡。曝气器与管状主气管可拆卸、安装方便,密封连接。曝气器本体与管状气管由注塑机注塑而成,材质为ABS工业塑料,气管表面设置有气孔,气管圆周表面沿其轴向均布有若干个条状的凸起,相邻的两个凸起之间间隔设置,表面套接有筒状的覆膜滤料与管状气管贴合设置,并且气孔完全被覆膜滤料覆盖。气管表面两侧设置环形的凹槽,覆膜滤布两端通过卡箍固定,卡接在环形的凹槽内。设计示意图如下:

(1)滤膜膜片生产工艺

(2)滤膜曝气器配件生产工艺

3.关键技术
(1)覆膜滤布的制作
我公司研制的滤膜曝气器滤膜膜片主要为空气扩散滤膜,产品型号;YS-LM65mm*L.它是一种用于污水处理曝气的新型水处理材料。此种滤膜由特殊纤维过滤材料和表层覆膜两部分组成;以纤维过滤材料为骨架,表层覆膜为空气分散关键部位。表层覆膜为聚四氟乙烯(PTFE)薄膜,是以分散(PTFE)树脂粉末为原料,经过一系列的特殊加工工艺拉伸而成,它具有原纤维状微孔结构,孔隙率85%以上,每平方厘米多达14亿左右微孔,孔径范围0.02μm-1.5μm。
在污水处理中,生物膜法处理污水是最经济有效的方法,而曝气器设备是向水体中充氧的重要设施,而水中溶解氧含量直接关系微生物的活性。滤膜曝气器用于水处理曝气充氧,具有空气分散效果好、氧利用率高、节能高效、阻力损失小等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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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技术成果水平
滤膜曝气器已获河北省科技厅专家组技术鉴定,已经过河北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院进行查新,经过国家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建设部给水排水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测,结果表明该滤膜曝气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HJ/T252-200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中、微孔曝气器行业标准。该产品技术先进、研发水平高,同类产品处于领先水平,它具有布气结构密、布气效果好、节能高效、气泡均匀、气泡张直径小0.2-1.5,充氧效率高,安装方便、快捷、省时省力,只需简单曝气支架,安装成本低、使用寿命长等特点,可广泛用于生活污水、市政污水、工业废水以及河流湖泊等多种水体的增氧工艺。综上所述,项目研发技术成果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三、技术性能及应用情况
1、滤膜曝气器技术性能
曝气器装置是污水生物接触氧化处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设备,其主要作用是向生物反应池内曝气充氧,保证好氧微生物所需的溶解氧,并保证反应池体内污水充分搅拌混合,提高氧的传质效率,为微生物繁衍生息提供充足的氧量。滤膜微孔曝气器具有标准曝气效率高,曝气充氧性能优良,搅拌力强,并有很好的均匀布气性能,服务面积大,气泡小,充氧效率高,节能降耗。滤膜膜片抗撕裂性强,耐酸、耐碱、耐老化、抗腐蚀、、适应能力强、使用范围广、使用寿命长。
本产品已通过国家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建设部给水排水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产品检测,各项指标均已达到或超出同类产品行业标准。

4.创新点
①结构创新: 将复合滤膜膜片与曝气管有机结合,改变传统布气方式,合理布置排气孔密度,使其气泡分布均匀。
②性能创新:气泡细密、透气不漏水 、氧利用率高;耐腐蚀、不老化、使用寿命长;结构紧密、强度大、不易堵塞; 阻力小、能耗低、节能高效;
③应用创新:安装简便、快捷、节约成本20%;可与传统曝气管道配套使用;适用于各种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水处理行业。
④工艺创新:膜片采用梳理、针刺、复合、开纤、烧毛压光、覆膜、热熔等生产工艺;储气管采用数控布孔生产工艺。
二、项目成果
1、技术产权归属
滤膜曝气器为我公司技术研发、自主创新开发的水处理曝气器装置新产品,该产品成果知识产权归属于益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技术具有新颖性(见查新报告),已申报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 201520075813.7)、(ZL 201520075811.8),并已制定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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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滤膜曝气器整体性能指标

表3 滤膜曝气器与同类曝气产品技术指标对比

表1 滤膜膜片性能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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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滤膜曝气器、软管曝气器、橡胶膜曝气器,由以上3组数据可知,滤膜曝气器克服阻力损失大的缺点,在实际应用中比其他曝气设施有较高的标准氧传质速率和标准曝气效率。
2、项目推广应用情况
滤膜曝气器项目成果已广泛用于污水处理增氧工艺,尤其是污水处理提标改造项目工程。目前,国内多家污水处理设施已运行多年,曝气系统存在严重不足和老化,随着污水水质污,排放标准的提高,水处理设施需应提标改造。因此,及待曝气系统创新提高,可以预见,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老厂的升级改造都将是业内普遍关注的重点,加之新污水处理厂的不断建设,都为新型高效节能曝气系统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前景。目前,项目成果已在省内外污水处理行业的提标改造和新建项目中得到广泛推广运用。用户在使用后反应良好。该产品与传统的曝气器相比,充氧能力提高15%-20%左右,阻力损失减少10-15%,该产品使用效果良好,具有前瞻性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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