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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疆行3月刊

合规
疆行

新华保险
新疆分公司

2022年

3月

本期封面人物:刘晓丹
阿克苏中心支公司培训部

制作单位:阿克苏中支风控部

        3月15日,新华保险新疆分公司隆重组织全渠道联合大早会,开展诚信宣誓活动。活动现场组织学习了新华保险企业文化,听取了典范服务分享,弘扬新华精神,树立新华榜样,展现新华力量。千余名外勤营销员精神抖擞、铿锵有力地进行了诚信宣誓,并在诚信宣誓书上郑重签名。
        新疆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贾国团参加宣誓活动并致辞。贾国团指出,这次诚信宣誓活动是一次从内心深处树立标准、检视自我、重塑信心、倍增力量的自我革命,对营销队伍健康成长和公司安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精诚所至,金石为开。”诚信是一切价值的根源。即日起,新疆分公司将开启“诚信服务,我们在行动”提升客户服务专项活动,对诚信营销、服务优质、口碑良好的营销员实施表彰奖励。

诚信服务
我们在行动

       为全面提升客户服务质量,贾国团同志对全疆内外勤队伍提出三点希望。
       一、守诚信——守住立身做人的根本
对客户、对公司讲诚信,营造良好的保险生态,是保险从业人员的立身做人之本,走在社会上的一张无字名片,要加倍珍惜,经常拂拭,让这张名片闪闪发光。
        二、讲诚信——讲好新华发展的故事
一份保单,就是一份承诺。新华保险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不断升级客户服务水平,通过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新模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建诚信——建设更加美好的明天
党组织要发挥诚信合规建设的领导作用,党员要在诚信合规经营中亮明身份,真诚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让“党旗红”和“新华蓝”成为客户心中最亮的色彩,树好新华保险的口碑。
        新疆分公司郑重向全疆千余名内外勤员工倡议:共同守诚信、讲诚信、建诚信,以诚信为砖,诚信为门,诚信为家,当好保险与爱心的传播者、客户权益的守护者、新华文化的践行者,共筑新疆新华的美好明天!

目录/contents

机构动态

合规之星

分公司动态

监管动态

合规小知识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销售行为管理规范(试行)节选

合规禁地

保险基础知识

监管动态

银保监会国新办新闻发布会答问实录
2022-3-2
深圳银保监局原二级巡视员江裕棠被“双开”
2022-3-3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2022-3-4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2021年第四季度银行业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银保监消保发〔2022〕5号)
2022-3-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答记者问
2022-3-9

关于警惕过度借贷营销诱导的风险提示
2022-3-14
银保监会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贯彻国务院金融委会议精神
2022-3-16
中国银保监会要求全力做好东航客机坠毁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2022-3-16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二级巡视员李兵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3-24
中国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
2022-3-25
中国银保监会指导保险行业全力做好“3.21”东航航空飞行器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2022-3-30

详情请访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题在合规之声发布合规先行、诚信为本;维护自身权益、防范“套路营销”;防范非法金融广告四问四答;用心服务、专业致胜的四期公众号合规宣传。

分公司动态

      开展以“遏制洗钱活动,维护国家安全”为主题反洗钱宣传。

分公司动态

       开展全辖《采购学习》规避采购过程风险点。通过回顾集中采购与非集中采购的知识点,吸收过往采购的经验教训,学习总分、公司采购相关管理制度。

       根据监管、总公司要求,更新新疆分公司2021年度负面清单确定五大类34小类90条禁止性行为 ,开展序列负面清单培训,制作并向全疆下发《了解负面清单,知晓何为不可为》知识手册。

机构动态

              中支积极响应喀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小组的相关通知,将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常态化,自2021年5月开始,中支将防范非法集资工作作为重点项目工作进行。
       3月11日,中支在内勤早会中集中观看喀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小组下发的专题视频,并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条例》进行再次学习,将防范非法集资相关内容厚植于心,营造内部学习氛围。

               组织全体内勤对银保监案防﹝2022﹞第2期案情通报和《重拳出击 扫黑除恶》进行了学习;对个险渠道开展了合规警示教育;根据渠道的需求,对银代部、收展部进行了《自媒体销售合规提示》的讲解,并在3.15来临之际组织全体内勤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反洗钱知识》进行了学习。并于3月24日前往四级机构开展了《扫黑除恶》、《自媒体合规提示》宣教活动,共计培训9场,参与人数165人。

1.喀什:

2.哈密:

                 2022年3月对中支全体内勤和全渠道外勤人员开展了违规案例警示教育、防范非法集资知识普及、反洗钱制度学习、营销员禁止违规代交保费培训、负面清单及风控联系人技能培训,共计9场533人次。

3.阿克苏:

4.乌鲁木齐:

                      开展3.15反洗钱主题活动 ,案例警示教育、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失信行为认定指引、互联网保险营销管理制度、3月自媒体管理宣导;代理退保风险提示。同时,在总经理室的领导下,全辖各渠道、各部门开展“禁止利用飞机失事蹭热点、打广告”等营销行为监测检查。

5.克拉玛依:

                     2022年3月16、19日,克拉玛依中支利用机构早、夕会时间,对营销员进行2月销售管理、物料管理自查过程中,4名营销员在微信朋友圈违规发布“停售”违规字语,以及营销员领取方案存在代签名的屡查屡犯问题及处罚通知的公示。

机构动态

                   3月10日召开315反洗钱主题宣传教育活动部署会,确定本次活动主题为“遏制洗钱犯罪,维护国家安全”;3月11日开展反洗钱培训,全体内勤、各渠道外勤伙伴共54人参会。为大家揭晓防范洗钱犯罪的六把万能钥匙,并通过典型的洗钱案例,以案说法,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6.石河子:

                  为了让新人了解合规知识,提升合规意识,面向新人开展了2场合规培训;借“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契机,开展了反洗钱宣传活动;在每周一内外勤联合大早会上嵌入“合规一刻”环节,围绕“销售误导”“销售行为管理之常见违规字眼”等内容开展培训,共计培训2次。累计受众132人。

7.阿勒泰:

                              2022年3月对中支全体内外勤开展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职业道德、防范非法集资、反洗钱制度等方面的培训。共计4场,受众191人。

8.伊犁(博乐):

                  2022年3月对在中支内外勤早会及四级机构内外勤早会、夕会开展各类培训宣传,主要围绕内容为:1.合规制度、反洗钱实施细则、负面清单、防范非法集资等,共计培训6场,受训人员88人。

10.昌吉:

              面向中支内外勤开展合规培训,培训内容涵盖案件风险警示教育、反洗钱制度、业务方案管理等,共计5场次,受众159人。

11.塔城:

机构动态

              2022年315期间,对全体内外勤以“遏制洗钱活动 维护国家安全”为主题进行宣导并测试,此次培训涉及59人数。同时参加了行协组织的“共促消费公平 共享数字金融”为主题的社区宣传活动,为广大居民普及保险知识,此次宣传涉及300人次。

9.巴州:

合规之星:阿克苏中支刘晓丹

        2014年9月加盟新疆新华阿克苏中支,历任团险外勤、本部组训、新和组训、阿拉尔组训、财富负责人,现任阿克苏中支培训部讲师管理岗,分公司授权讲师。曾获得中支优秀员工、讲师大比武铜牌讲师、带领团队荣获财富500强六十强中支。

合规之星

合规之星简介

推荐理由

工作信条:以感恩心待人,以平常心对事,以进取心工作

对合规的认识:合规能创造价值;合规能为公司树立良好的形象,增强公司美誉度;合规是保护员工切身利益的的重要措施。

具体做法

       在日常工作中,以培训工作者角度出发,每次组织的培训均安排合规教育课程,以身边案例向团队伙伴讲述做客户服务的时合规经营带来的客户信任感和认同感,增加团队从业自信,增强合规经营可以得到长远发展的说服力。
        戴先生是公司的一名客户,2020年10月,戴先生因突发心梗住院生命危在旦夕,其妻子打电话至公司咨询理赔事宜,恰好是刘晓丹接听的电话,得知客户情况后立刻协助客户办理理赔,期间刘晓丹也告知客户康健华贵医疗保险有1万免赔额,客户表示销售时业务员已告知,对此无异议。客户转院至青岛时刘晓丹主动联系青岛支公司工作人员协助客户办理理赔,并将保险责任进行再次讲解,并告知客户重疾合同虽然终止了,但是医疗还是可以续保,客户出院后也主动联系业务员办理了续保。
        用心服务客户得到了客户的好评,客户赠送了锦旗,手写了感谢信。急客户所急,想客户所想,刘晓丹用她的行动践行了“关爱人生每一天”。

合规之星

大爱无疆  最美新华

第二节 销售签单规范
       第一条销售人员应根据客户需求和经济实力等情况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尊重客户的投保意愿,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一)不得强制投保,以回佣、变向回佣、现金或实物奖励等方式引诱投保。
       (二)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三)不得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保险合同。
       (四)未经客户同意,不得擅自签订、变更保险合同,不得擅自进行出单前撤保。
       (五)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的情况下,不得干扰客户。
       第二条销售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单证管理办法,使用总公司统一设计、印制或总公司授权省级分公司印制的投保及各类相关单证,规范履行单证保管、使用、回缴、核销、挂失等手续。
       第三条销售人员应积极主动了解投保人、投保单位风险状况,并如实告知公司。不得隐瞒投保人、投保单位的风险情况;不得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投保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销售行为管理规范(试行)节选
第四章 销售活动规范

合规小知识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销售行为管理规范(试行)节选
第四章 销售活动规范

合规小知识

       销售团体保险时,应严格审查参保团体及其参保人员是否符合保险监管规定和相应条款规定。不得用个人保险条款承保团体保险业务;不得“长险短做”。
       第四条销售人员应尽到说明义务,投保时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条款、投保提示并说明保险合同内容。对产品进行组合销售的,应明确告知投保人为“保险产品组合”或“保险产品计划”。未经公司同意或授权,不得擅自与客户签订特别约定或附加条款,或变更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第五条订立合同前,销售人员应按公司规定程序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相关情况,协助客户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明确告知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不得与投保人串通编造虚假投保信息;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发现投保人虚假告知或隐瞒重要告知事项的,要主动向公司报告。
       第六条销售人员应向客户解释说明采集客户信息的必要性和用途,以及不提供真实、完整客户信息可能带来的后果。指导客户真实、完整、准确填写/提供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别、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家庭住址、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不得隐瞒客户的正确信息;不得故意提供虚假客户信息;不得篡改、简化或使用销售人员、非投保人本人电话/地址代替、投保人真实电话及地址等。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销售行为管理规范(试行)节选
第四章 销售活动规范

合规小知识

        销售人员应仔细检查投保人提供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投保人更正,确保客户投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应提醒客户在联系信息变更后主动告知公司进行变更,以确保及时接收保单信息及相关服务。
       第七条销售人员应向客户说明签名的法律意义,指导客户亲笔签署各类投保单证,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应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字。不得自行代替客户签署;不得唆使和引诱、放任他人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
       第八条销售“新型产品”时,销售人员应按照监管规定和公司投保管理要求,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履行向投保人进行风险提示和风险告知的程序,明确告知客户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收益的测算是描述性的,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提示投保人亲笔抄录下列语句并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销售行为管理规范(试行)节选
第四章 销售活动规范

合规小知识

       第九条销售人员应遵守公司有关收付费的管理规定,提醒投保人准确填写账户信息,以保证资金安全,应引导投保人使用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保费。不得伪造客户信息或未经客户许可私自利用客户证件申请银行存折(银行卡);不得使用本人或其他人银行存折(银行卡)代客户办理保险业务等。
       第十条销售人员应按监管和公司规定,对符合《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业务,现场同步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并在规定时限完成视听资料上传。银行代理销售人员应在监管及公司规定时限内将银行录制的视听资料和其他业务档案交回公司。
       销售人员应对销售环节录制的视听资料品质及电子数据信息的完整准确性进行审核,存在缺失或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
       第十一条销售人员应配合公司核保工作,签约环节要面见被保险人,根据具体情况指导客户填写对应的核保问卷,防范逆选择及道德风险。不得阻止客户如实告知或诱导客户不如实告知,不得明知客户有不如实告知情形却隐瞒不报。不得协助、串通或放任客户实施代体检,不得隐瞒、伪造或修改体检报告及其他健康资料。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销售行为管理规范(试行)节选
第四章 销售活动规范

合规小知识

       第十二条在保单送达环节,销售人员应在公司规定时限内将保险合同送达客户,指导客户核对合同构件及内容,核对无误后指导客户在保单回执中签名,或者通过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不得自行代替客户签署确认回执。
      第十三条销售人员应主动告知投保人公司将开展客户回访工作,将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告知客户,提醒投保人可以通过公司客服电话咨询有关问题。不得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不得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不得冒名顶替客户接受回访。
       第十四条销售人员应对交接业务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在公司规定的时限内交回公司,对于审核不通过,存在缺失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限期内联系客户补充。
        对于银行代理业务,销售人员应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督导代理银行整理投保手续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业务资料及清单的交接工作。销售人员应对交接业务资料的完整准确性进行审核,存在缺失或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代理银行补齐、调整并限期交回;审核通过的,应在公司规定的时限内交回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完成扫描归档。
来源: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制度

合规禁地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27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张**
       职务:时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经查,张**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张**骗取3名客户的身份证、银行卡(及密码),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代客户签署授权委托书,办理保单贷款,并将贷款据为己用。涉及保单5笔,保费45.27万元,贷款金额23.4万元。2020年11月26日,张**因贷款诈骗罪、诈骗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决。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的规定,经中国银保监会授权,我局决定禁止张**终身进入保险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合同( 也称 " 契约 ") 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 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 :"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 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 与此相对应 , 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 , 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商合同, 除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外, 还具有一些特有的法律特征。
       ( 一 )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受益状况, 合同被区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前者是指当事人因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 : 后者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的代价。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 , 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 即保险费: 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 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第三章  保险合同

保险

基础知识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第三章  保险合同

保险

基础知识

       ( 二 ) 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保险合同的保障主要表现在 :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 , 一经达成协议 , 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时的整个期间 , 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这种保障包括有形和无形两种形式。有形保障体现在物质方面 , 即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 ,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或给付: 无形保障则体现在精神方面 , 即保险人对有被保险人提供的心理上的安全感 , 使他能够解除后顾之忧。
        ( 三 ) 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在保险合同中, 被保险人要得到保险人对其保险标的给予保障的权利 , 就必须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 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 , 就必须承担保险事故发生或合同届满时的赔付义务 ,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彼此关联的。但是 ,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务并不完全相同 , 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 , 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 四 ) 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 , 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 , 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取与舍的决定 , 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合合同, 因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并经监管部门审批。而投保人往往缺乏保险知识, 不熟悉保险业务 , 很难对保险条款提出异议。所以, 投保人购买保险就表示同意保险合同条款 , 即使需要变更合同的某项内容, 也只能采纳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
       ( 五 )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 , 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 , 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 , 而保险人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承担赔偿或给付义务, 即保险人的义务是否履行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尚不确定 , 而是取决于偶然的、不确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但是 ,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言 , 而且也是仅就有形保障而言的。

第三章  保险合同

保险

基础知识

第三章  保险合同

保险

基础知识

        ( 六 )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 , 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但是 , 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 , 保险合同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因为 , 保险标的在投保前或投保前均在投保万的控制。之下, 而保险人通常是根据投保人的告知来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的条件 , 所以 , 投保人的道德因素和信用状况对保险经营来说关系极大。另外, 保险经营的复杂性和技术性使得保险人在保险关系中处于有利地位 , 而投保人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保险合同较一般合同更需要诚信, 即附合是最大诚信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 一 ) 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 , 保险合同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1. 补偿性保险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 , 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 ,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合同的疾病津贴和医疗费用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2. 给付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 , 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 , 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 二 )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在各类财产保险中 , 依据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 , 将保险合同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 通常不区分值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 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 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己确定保险标 的的保险价值 , 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 ,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 , 就应以事先确定的保险价值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如果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 , 无论该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如何 , 保险人均应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全部, 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 : 如果保险事故仅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 , 则只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保险价值的乘积 , 即为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 同样无须重新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估量。在保险实务中, 定值保险合同适用于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 ,如农作物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以及字画、古玩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合同

保险

基础知识

第三章  保险合同

保险

基础知识

        2. 不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 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 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在不定值保险合同条件下 ,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 , 保险合同当事人需估算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 并以此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通常情况下 , 受损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来确定, 但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的赔偿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如果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 ,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 : 如果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 , 则保险人仅赔偿实际损失。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 三 ) 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 , 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l. 单一风险合同。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 , 只对于冰雹造成的农作物损失负责赔偿。
       2. 综合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这种保险合同必须把承保的风险责任一一列举 , 只要损失是由于所保风险造成, 保险人就负责赔偿。

        3. 一切险合同。一切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阶之外的一 切风险的保险合同。由此可见 , 所谓一切险合同并非意味着保险人承保一切风险 , 即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仍然是有限制的 , 只不过这种限制采用的是列明除外不保风险的方式。在一切险合同中 , 保险人并不列举规定承保的具体风险 , 而是以 " 责任免除 " 条款确定其不承保的风险。也就是说 , 凡未列入责任免除条款中的风险均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范围。
        ( 四 ) 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根据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对比关系 , 保险合同可分为三种不同类型的合同。
       1. 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2. 不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3. 超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对于上述三种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 , 若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而进行保险理赔时 , 保险人通常采取的处理方式分别可简单归纳为 : 足额保险 , 十足赔偿 : 不足额保险 , 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 超额保险 , 超过部分则无效。

第三章  保险合同

保险

基础知识

第三章  保险合同

保险

基础知识

        ( 五 )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 保险合同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l. 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通常又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
       2. 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又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
        ( 六 ) 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承保方式分类 , 保险合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1. 原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订立的保险合同 , 合同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
        2. 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为了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转移给其他的保险人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 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注意:从某种意义上 , 共同保险合同与重复保险合同的承保方式属于原保险合同。

制作单位:阿克苏中支合规与风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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